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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民自治意识的状况及成因分析
——以M村的调查为基础
王彦智
本文发表于《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5期
内容摘要:西藏农牧区基层民主的发展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重要样本,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和政治价值。通过实际参与西藏阿里地区M 村的各项村务活动,以农牧民的自治意识为切入点,我们进行了针对性的调查、访谈与讨论。研究发现,在特殊生产和生活方式、艰苦的自然环境、浓厚的宗教氛围、特殊行政环境与目标的规制下,M村农牧民的自治意识成长缓慢,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行和民主质量的提高,进而影响到广大农牧民思想观念的变迁和现代性的成长及整个农牧区村庄的发展进步。
关键词:西藏;农牧民;自治意识
村民自治制度并不是一个僵硬地将各种角色组合起来的物化框架,而是一个以自治意识为核心的文化将人与物连接起来的动态体系。一般所言村民自治之意识,应包涵独立意识、归属意识、参与意识、服务意识、自我教育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六方面的内容。村民自治意识的发育程度,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能否顺畅运作及达到“四个民主”和“四个自我”的政策目标并深刻地影响到村民自治制度自身的发展。笔者曾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担任第二批驻阿里地区改则县M村工作队队长。在一年多的工作实践中,通过与农牧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并逐项参与村“两委”的活动等,对M村的村民自治实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就M村农牧民的自治意识问题进行过认真思考并同村干部和乡镇领导有过多次讨论。有鉴于此,笔者谨以M村的调研为例,粗浅地分析西藏农牧民自治意识的成长状况。
一、自治意识与乡村治理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人口大国,从古到今,如何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乡村社会进行有效治理,始终是国家治理中的大难题。在内地,“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兼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靠乡绅”的传统乡村治理方式似乎已成定论性的认识。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就提出了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的观点,认为中央权威一旦到基层,其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①费孝通也认为,皇权统治在人民生活中,“实际上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②对此观点,历史学者提出了质疑。秦晖在进行历史考察后认为,在汉唐时期,国家权力对县以下的活动和控制是十分突出的,乡村社会只是极端“非宗族化”的社会,而且,“在我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血缘共同体(所谓家族或宗族)并不能提供——或者说不被允许提供有效的乡村‘自治’资源,更谈不上以这些资源抗衡皇权。”③
笔者认为,一方面,国家治理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宏大问题,每个特定的历史时段,国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者是由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权威的不足而无法形成资源集中和汲取的有效社会渠道,致使对乡村的监控处于相对松散的状态④,或者国家为了节约成本和没有必要干预等目的,乡村在“第三领域”下运作,是完全正常的。在这块幅员辽阔的土地上,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如同“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一样呈现出多种样态,可以说,古代的乡村治理方式并非非此即彼的皇权专制或乡村自治所能概括。
在传统帝制下,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和管理者,如乡、里、保、甲等往往是按地域来划分,并不是按照血缘关系自然凝结而成的或农民自己的组织。因此说,“乡村家族或宗族组织并不是传统社会中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组织或正式的组织。”⑤但这并不否定家族和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如林耀华对福建义序村落的调查所发现的那样:在一些地方,乡里保甲组织与乡村的家族和宗族组织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有的甚至是交叉重合的,家族或宗族直接参与并承担着部分管理和服务功能⑥。另一方面,对西藏这一特殊的民族省区而言,长期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由于“在一些边远地区,在一些高寒牧区,在一些非格鲁派的其他教派势力范围内,西藏历届地方政府的统治力量就相对的薄弱,甚至于达不到”。⑦西藏和平解放前的乡村治理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形态。如在三岩地区存在着“帕措”组织(血缘父系集团),藏南的门巴、珞巴和內说染幼〉牡胤剑械幕贡A糇旁忌缁岬牟杏啵械某鱿至私准斗只械某鱿至伺┡频纳叵�⑧。但总体而言,其基层单位形式在农村,先为政治、经济、军事统为一体的部落首领制,后出现了谿卡庄园制。谿卡设“谿堆”、“佐扎”、“甲本”(相当于百户长、乡长)等。其下设“根保”(相当于十户长、村长)。庄园分属于官府、寺院、贵族,由庄园主派出“涅巴”,即管家管理。还有一些地方由当地的土司、寺庙“拉章”在其辖区设“甲本”(百户长、乡长)、“居本”(十户长、村长)、“措本”或“打桑”(相当于区长)、“根保”等。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杰布”(王或首领)。至1959年时,西藏地方有大小部落1340个⑨。1959年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党在西藏乡村开始创建农牧民协会。按照《西藏地方县、区、乡农民协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区以下农牧民协会代行农村基层政权职能。1961年实行普选,正式建立了乡人民委员会。1965年开始社会主义改造后同内地一样逐渐建立起了人民公社体制⑩。
概而言之,无论内地还是西藏,近代以前,虽然每个具体的时代和特定的地方在乡村治理上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但有两点是共同的,即:皇权或政教权的高度专制性和普遍性与真正意义上的基层自治的缺失。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出于革命、建设和汲取基层资源的目的,通过深入乡村进行广泛的基层动员和基层政权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又进行了一次次乡村政权的改革建设,才使得国家权力第一次彻底深入到乡村社会,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村民自治才在全国各省区市真正推行。村民自治虽然是社会民主,却并不能用国家层面的政治民主标准去审视,更不能寄希望于基层层面的社会民主能够推动国家层面的政治民主的实现。可是,但凡所言民主,其有效运行必然要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法制建设和思想文化等条件之上。正如西藏M村于2006年方才开展村民自治工作并随着一系列基础条件的完善而逐步走上正轨这一事实所显示的那样:当村民自治制度于上世纪90年代就在内地成为农村基层组织的普遍形式之时,西藏主要还是在为实施这一制度做准备。1992年底,在拉萨、昌都和日喀则3地区的252个村居开始试点,在检查验收合格后进一步扩大试点。到2000年底,全区有56个县(市、区)、506个乡镇、4440个村居开展自治。到2008年,全区村居全部开展了自治工作。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发展总体情况和村民个人的经济状况已经能够承担村民自治运行的成本并保证基层民主体制不会被金钱所绑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逐步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特别是农业综合改革之后,长期制约村民自治顺畅运作的乡镇政权干预村治的问题亦得到较好的解决;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国家法律和政策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4号)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村民自治运行的法制环境亦具有了保障。针对西藏乡村无自身收入的情况,2006年自治区组织部、民政厅等单位联合下发了《西藏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安排意见》,由自治区财政拨款修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2012年,M村建起了宽敞明亮的村办公场所。同时,为了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自治区财政厅逐年提高村干部的待遇。2013年,M村党支部书记和主任的待遇为每月794元外加业绩考核奖金2000多元。超过了全区村“两委”正职待遇的平均水平。
M村的村民自治所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当然,通过个人的观察思考、与农牧民的座谈以及同乡镇领导的讨论,M村在实践中出现选举不规范和流于形式、农牧民对自治的感受不明显等系列性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在客观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其中的问题并不在村民自治制度本身,而是在于农牧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自治意识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笔者结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考察和学者们的阐述思考得出,自治意识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独立意识。即村民意识到自己是不依附于家庭和宗族等任何个人和组织的独立个体,自身有能力作出独立判断并对自己的一切言行负责;二是归属意识。即村民能够逐渐摆脱传统的对家庭、宗族或宗教组织的认同与归属,自认为是村委会不可或缺的一员,认识到村委会的建设和发展同自身的利益和成长密切相关,进而将此放大到对本民族和中华民族与伟大祖国的高度认同及归属上来;三是参与意识。就是村民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到“四个民主”和“四个自我”实践中去,经常为村委会及整个村庄的发展进步建言献策;四是服务意识。就是村民逐渐告别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树立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观念,自觉自愿地在村委会的领导下为集体服务,为全体村民更好地生活服务;五是自我教育意识。村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及村委会的号召,喜于学习和掌握知识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乐于移风易俗,并通过“四个民主”和“四个自我”的实践不断强化自身的现代性特征;六是依法办事意识。村民积极参与到政府和村委会组织的普法宣传中,自觉自愿地逐渐告别“法盲”身份和“农民式的狡猾”等恶习,法律观念逐渐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逐步提高。可以说,独立意识是自治意识的前提,是村民树立自治意识的第一步,成长为现代公民的第一步;归属意识是自治意识的首要指标,是其他意识成长的深层心理准备;参与意识是自治意识的核心指标,是村民是否树立起自治意识的标尺;服务意识、自我教育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是自治意识的目标导向及自治意识和制度进一步成长的保障。
二、西藏农牧民的自治意识状况
本文的分析材料来自于笔者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在M村驻村期间的实地参与观察和访谈。M村位于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是一个纯牧业村庄,有54户农牧民,共216人,分东、中、西三个自然小组。其中,男99人,女人117人,18岁以上的151人(男72人,女79人)。该村151名成年人中,初中文化程度者6人,其余145人均未完成小学阶段学习或通过扫盲达到脱盲水平。截至2013年10月,有在校学生43名。调查方法是:与M 村东中西三组各10 户农牧民同吃同住同劳动30 天,逐项参与“村两委”的活动21次,逐一走访54户农牧民12次,同151名成年人每人至少详谈1次。详细情况如下:
(一)独立意识存在差异
对“在村庄公共事务上,你是经常自己做出独立决断吗?”和“村委会选举中,你是亲自投票的吗?”两个被视为是测评独立自主意识核心问题的访谈中,M村72名成年男性中,回答“是”的为53人,占73.61%,回答“不是”的19人。在否定性回答中,60岁以上的12人,30岁及以下的7人;79名成年女性中,回答“是”的仅为1人。村民AW,85岁,是一个有43年党龄的老党员,在村子中有较高的威望。他这样解释自己未独立作出判断的原因:我年龄大了,腿脚也不方便。现在党的政策好,我衣食无忧,村里村外的事情就让儿子们去办吧。过去,子女们有时还会询问我的意见,时间长了也就不再问了。
村民SNCD,24岁,2012年娶妻,2013年初与父母分家独立生活。他这样解释自己未作出独立判断的原因:父亲是一家之主,过去都是父亲代表全家参加村里的活动,也是父亲代表全家投票的。我刚刚成家,家庭也很贫困,很多时候我不好意思露面,还是让父亲代表我们参加的好。
村民KZ,33岁,是M村唯一上过初中的成年妇女,村“两委”班子中唯一的女性,任村妇女主任。她说:我是没有办法,我必须要参加村里活动。在我们这里,女人的主要事情是放牧和做家务,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男人们去做就可以了。再说,女人抛头露面多了也不好呀。
通过进一步的了解可知,三位村民的说法具有代表性。三类人群独立意识较低的原因如下:60岁以上的成年男性因年龄、体力和安享晚年思想,对子女的依赖逐渐增强;30岁以下的成年男性因对父辈的习惯性依赖或因家庭困难感到没面子等原因,独立意识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而成年女性中,受制于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高度依赖丈夫,因而未能形成完整的独立意识。
(二)归属意识参差不齐
对村民自治意识之归属意识的检测,核心的问题应是村民是否清楚村委会的性质和职能,是否在情感和实际行动中关心村委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这样的理解,在关于“村委会的性质是什么?”的回答中,认为是村民自治组织的12人,7.95%;认为是乡镇机关的131人,占86.76%;不清楚的8人,占5.29%。在关于“你是否非常关心村委会的建设和发展?”的回答中,肯定性回答21人,占13.91%,否定性回答的119人,占78.81%,回答为无所谓的20人,占13.25%。
同样,通过进一步的访谈可知,凡是能够正确认识村委会的性质、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等问题并非常关心村委会建设和发展的,都是略有文化或经常外出且与县乡政府打交道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及个别“经济能人”。
(三)参与意识普遍低下
在笔者一年多的驻村期间,参与村委会就增选村委和小组长、安居房建设、草场分配、草场补贴、牛羊防疫、羊绒收购、政策宣讲和普法教育、农牧民运动会等事务举行大小村务活动21次。在这21次重要的活动中,按照要求,全村151名成年人都应参加。但每次参加的人并不多,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是草场补贴会议,参加人数达到57人,人数最少的一次是普法教育活动,只有17人参加。也就是说,在所有的村公共活动中,几乎是54户农牧民每户由1人代表,成年女性中只有村妇女主任每次都参加,其他女性从未参加公共村务活动。这一亲身经历与笔者同村民进一步的访谈中得出的统计数据是相符合的。在关于“你是否经常积极参加村委会的民主选举?”、“你是否经常参与村务的讨论?”、“你是否敢于监督村委会班子成员?”三个问题的访谈中,认为自己经常参与选举和讨论活动的村民分别为54和49人且都是成年男性,认为敢于监督村委班子成员的只有23人。
针对村民参加村务活动不积极的情况,笔者曾与村委会主任JO进行详谈。他曾有在省城拉萨培训和在内地参观学习的经历。他是这样认识这种情况的:我们这里地域广阔,住在村子最东边和最西边的两户人就相聚90多公里,来村委会开一次
会,交通费就要50多元。村子集体自身并没有任何收入,没有像内地那样还要讨论怎样分配集体收入的问题,就是草场分配、草场补贴等直接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乡里和县里都有详细的规定,我们只是在村民的监督下把草场丈量好并标记好,把草补按牲畜数量计算好并发放好就可以了。安居房建设也是大事,政府每年会分配几套,几年下来大多数家庭都建起来了,还没有的,大都是暂时没能力修建的。至于感恩教育、政策宣讲和普法教育等活动,村民压根儿就不感兴趣。
(四)服务意识亟待加强
服务意识也是自治意识的重要内容,不论是在内地还是西藏,由于长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小农意识的制约,传统乡村中,人们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家族和宗族及邻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广泛开展,为更多的人、为全村人的福祉服务的观念理应逐步得以增强。在西藏M村,时至今日,大事小情,农牧民主要是等待驻村工作队和县乡政府逐年去解决。连通M村西组与村委会的道路修建过程很能说明M村农牧民的服务意识状况。
为了村民开会的方便,村委会建在了中组的位置。东组往来村委会的道路较好,而西组往来村委会需要绕乡村道路60多公里,而通过便道15公里即可到达。这一便道修好后不仅可以方便西组村民往来村委会,从长远来讲,也可以为东中两组村民四季转场所用。15公里的便道每年春季融雪和夏季降雨之时必是泥泞不堪。为了方便全体村民的出行特别是西组村民往来村委会,驻村工作队三次同村委班子商议,希望每组派出一定的劳力将此便道整修。但商议的过程和结果是非常不尽人意的。第一次协商,村委班子成员中,村委会主任住在西组,极力主张修建,副主任和男村委分别住在中组和东组,认为没有修建的必要,住在西组的女村委和由乡党委委派的支部书记两人未表态。第二次协商前,驻村队详细讲述了全体村民互助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重要性并提前做好了支部书记的工作,最终确定下来,由驻村工作队购买铁锹和十字镐等劳动工具,每户出一名劳力修建便道。然而,在确定修建的当天,西组只来了11人,中组和东组只有村干部来了。修建工作因人手太少而作罢。第三次,村长召集全村代表大会开会再次商议此事,终因东中两组村民的反对而未能成行。最终,是驻村工作队通过向上级部门申请强基惠民项目的方式将便道修好的。
这一生动的事例说明,在M村,不仅是普通的农牧民,就是村委班子成员也未能很好地树立起服务意识,人们考虑问题更多的是出于自身暂时的需要,而不是公共利益和全村的长远利益。
(五)自我教育意识逐渐改观
农牧民的自治意识是和其思想文化素质密切关联在一起的。在过去,因各种条件的限制,农牧民很少接受教育。正如M村的151名成年人中,无一人上过高中,初中文化程度者6人,其余145人均未完成小学阶段学习或通过扫盲达到脱盲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的作用愈益凸显,农牧民的观念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县乡政府为农牧区教育的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不仅每个乡镇都建立起来了标准化的小学和中学,而且从1985年就开始实行基础教育“三包”政策,近30年来,中央和西藏先后12次提高“三包”标准。从2012年秋季开始,西藏将全面实现从幼儿园到高中的15年免费教育,年生均免费标准达3600元15。各乡镇也大都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父母不送子女上学的,每个孩子每天从草场补贴等国家补贴中扣20元。在此情况下,如前所述,截至2013年10月,M村中的适龄儿童都在学校接受教育。但长期生活在村里的成年人的自我教育意识仍然很不乐观,移风易俗的进程更是缓慢。有两件事情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自治区政府为了丰富村里的文化生活,在每个村子都建起了“农(牧)家书屋”,大多数书籍是汉藏双语撰写的,内容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到养殖技术和驾驶技术等都有,共计5000余册,但从没有农牧民主动来借书和看书的情况;春秋季节农牧区的牛羊疫病多发,而农牧民遇到疫情只会念经祈祷。驻村工作队专门请畜牧局的专家到村委会给农牧民讲解牲畜防疫的相关知识并提前一周通知到每户农牧民,但前来聆听讲座的农牧民只有18人。事后,驻村工作队问前来村委会打电话的农牧民GN为什么没来参加讲座时,他开玩笑地说:“你们给发钱的话就都来了!”
(六)依法办事意识尚处萌芽
近年来,西藏县乡政府都非常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11年以前,主要是通过县人大会同司法部门逐一在各村宣讲。2011年底实现驻村工作全覆盖后,此项工作就由驻村工作队承担。在笔者驻村的一年间,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共组织了3次法制宣传教育,但每次参加的人数不超过20人且主要是村委班子成员和各小组长,驻村工作队只好将汉藏双语的宣传教材利用每月走访农牧户的机会逐户发放。在对学法用法并不感兴趣的情况下,农牧民遇到纠纷和问题主要是通过双方家族势力的调节或是自认为适合的方式去解决。
三、西藏农牧民自治意识成长缓慢的成因分析
综上所述,M村农牧民在独立意识上男女、老中青之间存在着不小差异,对大小村务的讨论和决断主要由中年男性承担,妇女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一般不参与村务活动。长期游离于村务活动之外,对村委会的归属感自然不会很高,非常关心村委会建设和发展都是少数的“两委”班子成员和经常与政府打交道的“经济能人”;参与意识普遍不高,经常参与“四个民主”和“四个自我”活动的也主要限于中年男性;服务意识方面,不仅普通农牧民还没有树立起来,就是“两委”班子成员也主要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自我教育意识中,送子女上学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但农牧民的自身教育意识还几乎不存在;依法办事意识更是处于萌芽阶段,既没有学法的动力也没有用法的意愿。笔者认为,造成M村农牧民自治意识成长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特殊生产生活方式的强力限制。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西藏M村的平均海拔5000米以上,高寒缺氧严重。在如此艰苦的环境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就是放牧,牛羊是农牧民主要的经济和食品来源,牛羊皮毛也是其主要的衣物来源,牛羊粪是唯一的燃料来源。在以放牧为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情况下,一方面决定了村里没有任何集体收入,村务非常简单,只要按照县乡镇府的要求按部就班地去做即可。另一方面,这种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农牧民受教育的成本极高而意愿很低。虽然政府早在1985年就实行“三包”政策,但因人烟稀少,小学设在乡镇,中学设在县城,高中设在地区,求学的路途仍是艰辛而遥远,花费自然比内地要大得多。更为重要的是,在游牧生产和生活方式下,几乎不需要什么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就可以循规蹈矩地生活一辈子,反而是上了学的不少人,既没有很好的工作可干,也不愿意一辈子以放牧为生,整日无所事事。因此,M村151名成年人中,初中文化程度者仅为6人,其余145人均未完成小学阶段学习或通过扫盲达到脱盲水平,无一人会讲汉语。即使是6名完成了初中阶段学习的农牧民,也因教学环境不佳和自身努力不够,只会书写简单的藏语。与此同时,正是这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使农牧民的日常交往和发生纠纷的主要对象局限在家族内部和邻里邻居,自然不会树立起很好的服务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
其二,闭塞的环境降低了M村农牧民政治社会化的机会。政治社会化是政治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西方学者从不同侧面进行了界定,如,阿尔蒙德从政治文化的传承视角认为,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的形成、发展和创新的过程,并认为任何政治体系都要进行政治社会化,以此来影响政治态度,灌输政治价值,传授政治技;格林斯坦强调政治社会化的方式,认为政治社会化是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有意识和无意识的方式进行政治学习并最终形成政治人格的过程;施瓦兹更侧重于政治社会化的内容和目标,他指出:“政治社会化是获得为胜任扮演政治角色所必需的价值、规范、知识和技术”,其目标是创造“政治人”*。笔者赞同郑杭生教授对政治社会化简洁明了的界定,即“是指社会个体通过接触和学习某种政治文化,培养政治立场(包括政治信仰、政治情感和政治态度等)和政治参与能力的过程。政治社会化有家庭熏陶、学校教育、传媒传播、参与活动等多种途径。像M村这样的纯牧业乡村,不仅农牧民受教育程度极低,而且距离乡镇90多公里,距离县城80多公里,没有任何通讯信号,不能使用手机、网络和收音机等,远离现代城区,加之交通不便,广大农牧民尤其是老人和妇女几乎与现代文明隔离,祖祖辈辈过着日出放牧日落而归的传统生活。同时,虽然近年来政府为每一户农牧民配发了太阳能电板、电视和卫星接收器,但因50多套节目中绝大多数是汉语频道,对促进农牧民政治社会化的作用相当有限。
其三,浓厚的宗教文化对自治意识的冲击。西藏社会是在没有经历现代文明洗礼,没有做好现代文明社会准备的情况下直接由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在政教合一的旧西藏,“人们从生到死,从生产到生活,从家庭到村落,无处不受宗教信仰的影响和支配。作为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主要精神支柱和意识形态,宗教已经渗透到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娱乐、教育等无不受到宗教的影响。宗教在西藏已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绝大多数人的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尽管经过了60多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西藏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旧社会既有的影响、习惯,特别是藏传佛教文化仍深深地扎根于民间。如由于宗教的强烈影响,许多人对神的存在和力量从不怀疑,不敢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判断;对宗教的过分虔诚致使对物质需求很低,对学习知识文化和科学技术的愿望非常有限。这都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同时,每年众多的藏传佛教节日一定是农牧民最热闹的时间,甚至全家出动参与宗教活动,这又进一步巩固着农牧民的既有宗教观念体系。
其四,独特的行政环境与行政目标的制约。在常态的情况下,县乡基层政权完全可以通过大力兴办教育、发展农牧区基础设施、促进社会转型,尤其是努力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等政策,不断推进农牧民的政治社会化进程。但在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社会转型阶段,在现实的行政中,“西藏的社会矛盾开始凸显,并与族群矛盾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社会矛盾转换为族群矛盾的可能性增长,从而使得民族地区的矛盾愈益复杂化。”社会矛盾和族群矛盾的相互强化对西藏县乡基层政权形成了一种巨大的政治压力。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也极为强调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稳定是绝对前提。在这样的“政治压力型体制”下,一方面,县乡党委和政府、各村居党支部和村委会及驻村工作队,绝大多数时间的核心工作是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乡镇政府,特别是驻村工作队几乎包办了大多数的村公务活动。长此以往,在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强化着农牧民的“等、靠、要”思想,而不是促进自治意识和勤劳致富观念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乡镇基层政权不可避免地深入到乡村权力结构的每一个空间,并大力实施“双培双带”制度,核心内容就是将农牧民致富带头人培养为党员或村干部,把党员或村干部培养为致富带头人。同时,由于各级组织党的书记是维稳的第一责任人,在层层落实维稳责任的行政过程中,一定也是在层层强化党组织和组织书记权力的过程。这都在无意间进一步压缩了农牧民自治意识成长的空间。
四、结论与讨论
西藏M村的村民自治已走过了近10年的历程,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广大农牧民的自治意识成长缓慢。这不仅深刻地影响到广大农牧区村庄能否真正达到“四个民主”和“四个自我”的政策目标与村民自治质量的提高,而且,深刻地影响到广大农牧民思想观念的变迁和现代性的成长及整个农牧区乡村的发展进步。针对M村农牧民自治意识不强,民主质量不高的问题,当地一些基层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出现了加强基层党委对选举的“指导”和乡党政再次强力介入村庄的情况。笔者认为,首先,规范和指导村民自治实践是必要的,但借此进一步压缩村民自治的发展空间是相当不理性的。任何一个国家在民主实践初期出现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无法规避的现实,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只能由自治自身逐步去解决。正如于建嵘所指出的:“发生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给自治制度留下发展的空间,是以草率地加强国家权力来缩小乡村自治权。”***
其次,在实践中,县乡基层政权应将乡镇党政与村民自治组织视作法律上平等的政治主体,模范地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将相关规定创造性地同当地实际结合起来并形成相关的制度。要使广大农牧民在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及其实践中培养农牧民的自治习惯和意识。最后,对于M村这样一个特殊的纯牧业乡村而言,当地县乡政府更应按照《西藏自治区“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在维护全区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的利好政策和对口支援的大好发展机遇,大力发展教育,努力提高农牧民的受教育水平,强力促进农牧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不断推进西藏农牧区的现代化转型进程,为广大农牧区村民自治实践的顺利开展及农牧民自治意识的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这既是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战略目标的必经途径与手段,也是从根本上实现西藏持久性稳定和跨越式发展的固本之举。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西藏县级政权机构改革与制度创新研究”(11CZZ02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特色、西藏��点的乡镇政权管理体制创新研究”(10YJCZH166)。
作者简介:王彦智,西藏民族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和地方政府发展的教学与研究。
注释:
①[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第110页。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63页。
③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 辑),北京,商务印书馆,
④王铭铭:《国家与社会关系史视野中的中国乡镇政府》,载马戎等主编:《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第40页。
⑤项继权:《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载《开放时代》,2008(3)。
⑥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第58-59页。
⑦多杰才旦主编:《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第231页。
⑧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第37页。
⑨西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志·民政志》,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9,第144页。
⑩孙宏年、倪邦贵主编:《西藏基层政权建设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0年,第109-127页。
西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志·民政志》,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9,第215-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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