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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会学

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对中国工人抗争政治的话语分析

2017-08-08 作者: 程秀英

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对中国工人抗争政治的话语分析


程秀英


原文载于《开放时代》2012年第11期



【内容提要】近年来在中国的劳工抗争中出现了对“权利说辞”的频繁使用,这到底意味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也就是国家的撤退,还是反映了民众“规则意识”的延续以及国家的持续控制呢?本文对一组国有企业退休工人在十年抗争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文本进行了“话语实践”的分析,认为抗争工人所使用的话语依赖于具体的斗争情境与权力关系,而国家的各种制度安排在工人抗争的过程中促进了他们对自己利益诉求的合理性辩护。工人们对“权利说辞”的策略性使用一方面展示了国家对工人们的符号性支配,由此成功遏制了劳工抗争,防止了社会矛盾的激进化危险,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揭示了只有真正实行“法治”才是制度化地吸纳社会抗争的持久途径。


【关键词】权利意识 规则意识 符号性支配 抗争政治


一、抗争政治中关于“权利意识”的争论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和国企改制的深入,中国劳工矛盾逐渐凸显,而以街头抗议、集体上访和劳动仲裁等方式出现的群体性抗争也呈现上升之势。该如何衡量这些社会抗争现象对国家合法性与社会稳定性的影响成为了理解转型时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切入点。


抗争政治与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是社会运动研究中的一个经典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布莱特(Charles Bright)和哈定(Susan Harding)曾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出这样一个命题“抗争性过程既界定了对应于其他社会与经济制度的国家,同时又在持续地再造国家”(Bright & Harding,1984:4)。建立于蒂利(Tilly,1993)对英国18~19世纪社会“抗争谱系”的研究基础之上,塔罗(Sidney Tarrow)对抗争政治,集体行动与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他的基本观点是国家对于新的抗争方式虽然在最初的时候会加以压制,但是最终却会在与抗争者的互动中发展出社会控制与吸纳的策略,在此过程中新的抗争方式成为传统政治的组成部分,而国家也因此发生了改变。他的一个著名论断是“在真实的意义上,公民权是在(真实的与恐惧中的)社会运动与民族国家之间的艰难辩证过程中产生出来的。”(Tarrow,1994:77)由此可见,抗争性政治很好地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以及公民权之间的动态关系。


这一理论线索在对中国抗争政治的海外研究中也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很多研究开始追问中国当前的抗争政治对于国家治理能力与社会公民权兴起的可能影响。以陈峰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中国的底层抗争具有“道义经济型抵抗”(moral economic resistance)的特征(Chen,2003),而以欧博文(Kevin O’Brien)为代表的研究者则认为近期出现的集体抗争更多地体现了“依法抗争”的色彩(rightful resistance)(O’Brien,1996;2006)。这两个阵营都强调了工人对于官方话语、价值、政策的策略性运用,但是他们对这种策略所体现出来的国家与抗争者的关系有着非常不同的理解。道义经济型反抗通常被认为是以“防守”(defensive)或者“恢复”(restorative)为目标,“以改革前的意识形态为支撑并旨在维持一直以来的状态”(Chen,2003:257),所以这种抗争更多地和传统、道德联系在一起,并在一定程度上再造了等级性的统治关系。相反,维权型反抗关注于对“法律和政策的创造性使用”,并认为这种抵抗是“产生于国家建设的过程,得益于参与性意识形态的扩张,并植根于平等、权利与法治的观念。”(O’Brien,2006:2)这两种对中国抗争政治的不同解释被裴宜理(Perry,2007)归纳为“规则意识”(rules consciousness)与“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之间的对立。她认为权利说辞(rights talk)的兴起不过是“规则意识”的延伸,它反映的是“普通中国民众对发自国家(虽然有所改变但仍然强大的)由上至下信号的一种老练的敏感”,而并非“意味着对真正民主公民权的新颖表达或者国家的脆弱性。”(O’Brien,2006:21)为了超越“规则意识”与“权利意识”之间的对立,李连江在对2007年农户调查资料的分析基础上提出,农民们的“反应性”(reactive)诉求表现出反对基层执政权威的“规则意识”,而他们提出的“进取性”(proactive)诉求则反映出质疑中央决策权威的“权利意识”。他的结论是,即使是由“规则意识”所驱动的抗争也可以为国家的法治铺路,有助于“权利意识”的增长;而增长中的“权利意识”会最终推进制度变迁,使得公民参与国家的治理,促成一种参与性的政治体制(Li,2010)。 


抗争政治中“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的讨论在国内学者中也有所反响。针对欧博文的“依法抗争”概念,于建嵘提出了“以法抗争”概念,虽然这两个概念都强调抗争者对国家政策法律的运用,但是“依法抗争”者以立法者为实现目标的主体,而“以法抗争”者则以自身为实现目标的主体。他的研究结论是1998年之后中国的农民抗争进入到“有组织抗争”阶段,“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力’的政治性抗争”。(于建嵘,2004:55)这一对中国近期抗争政治的乐观判断遭到了应星的质疑,他指出由于受到强烈情感介入的影响,于建嵘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事实上中国的草根动员虽然表现出较强的组织性,但这种组织恰恰是去政治性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群体行动的限度特别是政治敏感性和法律的界限”,所以现有的体制环境中,“依法抗争”仍然是群体抗争的基本模式(应星,2007)。可以判断的是,在应星的研究中农民的“依法抗争”更多地体现了规则意识而非权利意识。有趣的是,此后于建嵘大幅度修改了自己对中国**件的判断,指出维权事件主要是利益之争,而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反应性大于进取性;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于建嵘,2009)。在一定程度上,他从对欧博文的超越走向了对裴宜理的回归,对中国当前的抗争政治作出了更为保守的判断。与之相对,基于对北京城市业主维权斗争的调查基础之上,陈鹏在“以法抗争”和“依法抗争”之外提出了“弈法抗争”的概念,指出“这种坚持法律中心性的维权抗争,不仅促进了公民知识的生产,而且有效推动了基层政府的治理转型。”(陈鹏,2012:1)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都市抗争运动促进了“权利意识”,尤其是“公民权”概念的兴起。



二、从“权利意识”到话语分析


关于中国当前抗争政治的争论似乎有些扑朔迷离,而争论的焦点则是抗争者在斗争过程中对源自国家的政策、法律等的积极运用到底意味着什么?首先,抗争者对于国家符号的积极运用到底是出于作为革命传统的“规则意识”,还是作为民主前驱的“权利意识”?这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其实在于抗争者对自己所引用的国家政策,尤其是象征公民权的国家法律,是真心相信还是策略性的使用。其次,在抗争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国家法律,或者是“权利话语”,到底意味着国家的脆弱性以及面对公民社会的撤退,还是恰恰反映出了国家对于社会依然强大的控制力与威慑力。因此,这些解释之间对抗的焦点是抗争者的“意识”与国家的“强度”。然而,无论是对意识真假的判断还是对国家力量强弱的衡量都非易事,它依赖于判断与衡量的参照系与标准,可以确定的是上述观点都可以按照特定的标准找到支持自己的证据,问题是这样的判断对于理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底层的抗争状态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现有的研究大多将抗争者的话语,比如他们在斗争中提出的口号,以及在访谈中流露的倾向等作为意识的证据,而将他们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态度作为国家能力的判断标准。但是“集体行动中的符号,并不能作为纯粹的‘文本’来解读,因为它们并不独立于传播这些符号的行动策略以及对抗性关系。”(Tarrow,1994:122)所以无论是抗争过程中对国家符号的运用,还是抗争者对国家态度的表达,都必须被置于具体的斗争情境与权力关系中加以解读,才能正确地理解其含义与象征。也就是说,必须将它们理解为话语的实践(practice of discourse),而非静止的文本。


基于对中国近期抗争政治的研究现状,尤其是针对“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的纷争,笔者认为一个更可行而富有建设性的研究方向是超越对于意识真假和国家强弱的二分判断,转而探讨国家治理方式的变化,并将抗争者对于国家符号的灵活运用看作是一种话语的实践而非意识的证据。首先,在理论上,由于目前对中国抗争政治的研究聚焦于抗争者对国家符号的策略性运用,本文将采用布迪厄的“符号性支配”理论来探讨抗争过程中解释框架与斗争依据的变化,及其所反映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布迪厄之所以要提出“符号性支配”的概念恰恰是为了避免将被支配者的“意识”作为支配关系的基础,转而关注被支配者与支配者所共用的认知工具与解释框架,并认为这种符号资本才是构成支配关系的更深层根基,因为符号资本是客观支配关系的内化形式,但是却被理解为“自然而然”的普遍而中立的工具。(Bourdieu,1999)在布迪厄看来,国家最根本的权力源泉即在于对符号资本的垄断(Bourdieu,1994),也就是决定社会视界与分野(vision and division)的一种“符号暴力”。正是国家对符号暴力的垄断,使得她“无需动用强力甚至是训诫就能制造出一个有序的社会世界”(Bourdieu,2000:170)。本文希望从这个角度来探讨“权利话语”而非“权利意识”在抗争政治中的盛行对于国家的治理方式到底意味着什么。其次在方法上,由于要将抗争者对国家符号的策略性运用看作是一种话语的实践,因此本文将选取一组国企工人长达十年的抗争过程作为研究的对象,并在过程事件(孙立平,2000)之中分析具体斗争情境与权力关系中的各种文本,包括公开信、法院判决、信访回复、人大听证会证词等,力图在斗争过程与文本解读之间建立起联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话语分析。


当前中国对抗争政治的经验性研究主要针对三个群体:农民(应星,2007;于建嵘,2007;吴长青,2010;吴毅,2007)、城市业主(毕向阳,2006;陈鹏,2009,2010;郭于华、沈原,2012;沈原,2007;夏建中,2003;张磊,2005),以及工人(蔡禾等,2009;蔡禾,2010;陈峰,2011;郭于华,2011;黄岩,2010;潘毅、卢晖临、张慧鹏,2010;任焰、潘毅,2006;汪建华,2011)。从这些经验研究中可以看出,虽然在这三个群体的抗争中“权利”都是重要的动员基础,但是对“权利”话语到底意味着什么,而“公民权”是否在斗争中兴起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与答案。一般而言,在对新兴社会群体,如业主群体或者农民工群体的抗争,研究者大多做出了激进的判断,认为他们的抗争更多地体现了对“公民权利”和“平等权利”的追求。相形之下,研究者对传统的农民群体的“权利意识”尤其是其“公民意识”则做出了比较保守的判断,更值得一提的是,另一个传统社会群体——国企工人则很少在“权利”主导的抗争政治中被提及。国企工人在以“权利”为核心的抗争政治图景中的缺失显示了一个潜在的假设,即作为曾经的“特权阶级”,国企工人和倡导“平等权利”及“公民权利”的抗争政治比较难以兼容。这一点似乎在西方学者的研究中得到了印证,比如陈峰对国企工人抗争的大量研究基本认为他们的斗争属于“道义经济型抵抗”(Chen,2000;2003),而李静君在对国企工人和流动农民工进行比较后更多地将“依**”和后者联系起来(2007)。但是笔者在对国企工人抗争进行长期研究之后认为,当“依**”成为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以及社会治理方式时,尤其是当国企工人的其他斗争方式不能取得预期效果的时候,国企工人也会拿起“法律武器”并学习使用“权利话语”。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国企工人抗争过程的细致而深入的分析,对中国现有的抗争政治研究形成有益的补充。此外,由��国企工人和国家特殊的历史关系,探讨国企工人的“权利话语实践”可以为理解国家与社会以及公民权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



三、从政治“圣斗士”到法律维权者


H钢铁厂是位于W市的一家大型国企,它建立于国家“一五计划”期间,经历了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辉煌,在90年代以后开始衰落,根据厂方写给市人大的情况介绍,“H钢铁厂自1997年全面停产、亏损严重、有支无收、资金枯竭,属W市11户国有工业亏损大户中的第四类(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需保稳定)的4户企业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成为了企业的沉重负担,因此厂方多次向市里提出养老金的缓缴或者补助申请。与之相对的是,1998年1月,国家提出给企业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然而H钢铁厂的工人们没有拿到这笔钱,直到1998年8月惊闻国家政策的工人们拿着棍棒找到厂方讲理,才在当年10月拿到补发的350元国家增发的养老金。只可惜胜利过于短暂,1998年11月,H钢铁厂下文削减养老金中企业补贴部分的30%,并于1999年4月发布了关于养老金的新政策,规定从此养老金不按工龄而是按年龄来计算,凡是大于65岁的工人每月领取450元,而小于65岁的每月领取360元。由此H钢铁厂的工人们开始了长达十年的抗争。下面就将对工人们的抗争过程分阶段进行讨论,尤其是对不同阶段的一些文本资料进行话语分析,力图从中剖析工人们的解释框架与认知理念,及其所反映的工人对自身身份的认同,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一)第一封公开信:对国家的政治性呼号


当H钢铁厂的工人们知道自己的养老金被扣减时,他们的第一反应是以“暴力”方式给厂方造成压力,迫使其作出让步,然而激烈的抗争方式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厂方的扣减养老金行为愈演愈烈,于是工人们转向地方政府以求得保护。1999年初,当工人们刚开始四处上访的时候,他们精心准备了一份公开信陈述养老金扣减的始末并对自己提出的养老金诉求进行辩护。这封信清晰呈现了工人们对养老金的“合法性”认知,并潜在流露出他们对作为群体的国企工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至少这封信表达出他们对于在信访场域中何为“正当理由与诉求”的一种想象。


这封印在有着毛泽东头像以及“为人民服务”字样的信签纸上的公开信充满着“毛时代”(Mao’s era)的气息。信的第一段是这样的:


我们是H钢铁厂的3200名退休老工人,除离休干部外,大部分是50年代、70年代来自五湖四海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年龄过大,加之身体的伤病,不能适应工作,各自都在不同的时期根据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精神办理正常光荣退休手续,回家安度晚年生活,这是合乎政策法规的年老退休,应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给予的“养老金”。中央近几年来的有关政策一直强调社保劳动管理部门及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的“养老金”,决不准拖欠和扣减,再说也没有任何文件政策要扣减退休老工人的“养老金”,而H钢铁厂却是一减再减部分“养老金”,且幅(度)之大。


很明显,信中的第一句话源自毛泽东的名言“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这句话在无意中奠定了这封公开信的基调:在怀旧的情绪下用过去的国家政策精神来为工人的养老金权利辩护。“文革”的经历和话语方式极大地形塑了这些工人对自己的退休身份以及养老金待遇的理解,尤其是他们所习惯操练的话语方式。在这样的认知框架中,退休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行为,而是充满了政治意味——它是由国家计划并授权的,因而是“光荣”的;养老金则是来自“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隐藏在这种“毛时代”心态背后的是关于集权式中央政府的国家概念,其象征是国发104号文。这个中央在国企工人的心目中无处不在也无所不能,而且光荣、正义。


除了“毛时代”的心态之外,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经历也影响了工人们对养老金的认知,在公开信的第二段中,工人们强调了他们和国家的特殊历史关系以合理化其养老金诉求。


我们退休工人还未办理退休之前,多年来为国家和单位献出了青春,奉献了一切,辛勤劳动,流血流汗,为党为国家创造了一定的财富,每年每月向上级交纳财政和税收一定的利润,为我们退休工人防老是有足够的经济基础保障(因我们属国家全民企业,一切劳保待遇是受国家保护的,所以年老退休安度晚年,不必有所担忧。哪知到如今人老了,H钢的决策者们却扣减我们退休工人的“养老金”的一部分)。


在这里,工人们提供了他们对于养老金的经济论理,其基础是对国家社会主义时期工人与国家关系的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高积累低收入,因为中央计划导致效率低下等基本已成社会共识甚至是常识,所以国企工人们也开始使用“牺牲”、“奉献”等词语概括自己在单位时期的劳动关系。在这样的解释框架下,养老金成为国家对于工人无私奉献与牺牲的合理回报,而国家则成为了这样一种经济关系中负债的一方。然而,这些工人并没有把他们的经济帐深入地算下去,而是无意识地回到了政治性的论理:养老金依然被归结为来自保护性国家的待遇,而非建立于经济关系之上的“权利”。退休国有老工人的这样一种政治魅惑(political enchantment)使得他们更多地将自己围绕养老金展开的抗争包装为一场政治斗争而不是简单的经济争议。在这封公开信的结尾,工人们这样写道:


敬请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前来H钢铁厂予以查办,严肃处理,并将H钢非法扣减退休工人的部分“养老金”一次性补发到退休工人手中,为此退休工人以表真诚地感激。我们的目的是:廉政建设,树党风,爱党爱民学“三讲”,坚持反腐抓蛀虫,为加强监督保安定,依法治厂为工人。


在这封公开信中,国有退休老工人自始至终都在呼唤国家保护他们的养老金待遇,而这一诉求的合法性基础则是他们与国家之间特殊的历史关系。在工人们的心目中,养老金是他们与国家之间历史绑缚关系的一个延伸。这样的话语方式使得这一阶段的抗争更多地呈现出“道义经济型抵抗”的特征,它诉诸的是建立于历史基础上的“社会契约”(Lee,2007),希冀的是对历史的回归与恢复(Chen,2003)。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话语策略,是因为在进入信访场域之前,工人们对于国家的理解与推测都来自于他们所拥有的历史记忆(佟新,2006),这导致了他们对于政治理由的不自觉推崇。客观上支持了他们这种道义经济型抵抗方式的是国家用以处理工人抗争的信访体系,因为只有在信访体系中还给道义等留下了很小的话语空间,并且会给予上访者的这些道德性和政治性的诉求一些象征性的满足(程秀英,2012)。但是这种情绪上的安抚、心理上的满足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在长达一年的集体上访过程中,尤其是在和信访干部的互动过程中,工人们逐步意识到,自己那些“过时”的思维方式,尤其是基于历史渊源而进行的政治式“煽动”即使在信访这个空间里也已经失去了力量,他们必须寻找新的资源作为养老金诉求的合法性基础。


(二)第二次辩护:对工厂的经济式反驳


在漫长的上访过程中,厂方和工人们都多次被要求向信访部门提供申诉说明,2003年6月H钢铁厂在递交给市劳动与社保局信访办的材料中如此写道:


1998年H钢铁厂全面停产,已达一年多,亏损巨大,债务严重、资金枯竭、有支无收,当时在职职工4862人,人均工资仅为214元,其中在岗898人,下岗人员高达3969人,下岗职工人均生活费仅180元,而退休职工人均月养老金为458元,社会统筹返回人均约300元,“企业补贴”人均约150多元。在在职职工收入不可再减少的情况下,经厂党政工联席会研究,报厂职代会第11次联席会通过,报W市政府后,下发《关于调整退休职工工资的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在保证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下,对其“企业补贴”部分按30%的比例实行减发。


这份报告中罗列的一系列数字的确触目惊心,而它所要阐释的经济逻辑也不言而喻:扣减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是因为作为老牌国企,H钢铁厂在严峻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已经不堪重负,为了轻装前进,工人们必须做出不同程度的牺牲,这就是扣减养老金的经济背景与合理性。即使在这样的前提下,工厂为了确保扣减行为在政治与法律上的合法性,一再强调扣减的养老金属“企业补贴部分”,并引用了大量的国家政策文件来支持这一“企业自主行为”。比如,报告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以及国务院(1992)103号文来证明“企业补贴部分是企业自身支配的资金,应视为企业自主的权力和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企业有权依法行使。”此外,报告还大量引用国务院文件,比如国发(1991)33号文、劳部发(1994)123号文、国发(1995)6号文、国发(1997)26号文、国发(2000)8号文等来证明国家从1990~2000年的改革与发展精神都是要“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国家是支持企业“根据经济能力进行养老保险工作”的,而H钢铁厂扣减养老金的行为不过是支持国家建立独立而广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社保体系这一宏伟目标。


厂方的这份“自辩书“转到了工人们手中,面对厂方基于市场逻辑基础上的自辩,工人们在提交给信访办的“陈情书”中予以了反驳,他们接受了厂方的经济逻辑并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们这样说道:


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是因为厂领导经营管理不善,我们认为我们是已退休的人员与企业脱离了劳动关系,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待遇的浮动只能对在职职工兑现,为什么把我们的退休人员也扯了进去呢?而且,众所周知,H钢从1998年以来由全部停产向生产自救,逐步积累发展和规模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良性发展,2000年还清了外债,并主动向国家纳税,2002年纳税822万元,进入W市纳税百强行列。此后,随着经济效益不断好转,在职职工在企业经济困难时下浮的工资也得到了逐年上浮,面对这种景况能说经济效益没有好转吗?好转了怎么还不解决我们退休人员“缓发”的养命钱呢?


非常明显这些工人在驳斥中借用了厂方的逻辑和证据,他们不再试图用政治正确性来对抗厂方的市场必须性,而是学着算经济账。在与厂方的叙事斗争中,工人们的政治魅惑让位于经济理性。但是,和厂方不同,这些工人认为扣减养老金不是取得市场成功的必要策略,而最多不过是对厂里进行的支持性借贷,当企业效益好转,就必须归还。


这些工人也同样利用了大量的国家政策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的引用从劳部发(1993)17号文、到国发(1997)26号文、国发(1998)28号文、劳部发(1998)69号文、国发(1999)10号文,以及劳社部函(1999)42号、49号、123号文,直到最近的国发(2003)16号文。而这些国家文件所体现的却是另一种发展理念,也就是16号文中明确提到的“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外项目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和厂方文件解读中所呈现出的那个极力主张改革并亲近市场的发展主义国家不同,这些工人所引用的文件继续代表了一个帮助工人抵御市场侵袭的保护主义国家。有趣的是,虽然是在同一时间段,但是工厂与工人都能找到不同的国家文件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并不约而同地宣称国家在这十年间的政策精神是一致的,是和自己这一方站在同一阵线的。


从1999年到2003年,工人们的斗争已经从街头转往信访办,并在信访场域中辗转反复。在斗争的过程中,工人们逐步放弃了“政治圣斗士”的形象,转而学习厂方所宣扬的社会盛行的市场逻辑,把“牺牲”转变为“贷款”,从向国家要待遇转为向工厂要欠款。正是在这样的转换过程中,工人、国有工厂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改变,国家从纠缠的劳动关系中抽身而出,成为了一个中立的仲裁者。虽然在工厂和工人之间对国家的理解与解读不尽相同,但是为了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双方都只能从国家的文件政策中寻找依据,因此政治的以及道德的呼号转向了经济的理性的辩驳。帮助实现这一转变的是一个日渐成型的新的信访体系,一个逐步从“道德空间”向“律法空间”靠拢的治理社会抗争的新场域。


(三)三堂会审:对法院的法律性质疑


工人们的长期上访导致了两个结果,一个是培养了他们的证据意识与说理热诚,另一个则是激发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无论是信访干部的有意引导还是因问题无法解决而产生的形势逼迫,都将抗争工人自然地指引到法律途径。2000年8月,H钢铁厂140名退休工人联名申请劳动仲裁,4个月后,也就是2000年12月24日,工人们收到了仲裁决议,他们取得了法律斗争的第一次胜利,仲裁委员会判决工厂立即退还扣减的养老金。然而就在当天下午,厂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紧急报告,于是第二天,一份新的仲裁书被送到工人手中,它否定了第一份仲裁决议,并宣布暂时搁置此案,等待再审。2001年2月17日,当案件重新开始审理的时候,31名工人决定退出。这一次的审理持续了大约8个月的时间,直到2001年10月8日,第三次仲裁结果千呼万唤始出来,而决议却是支持工厂对养老金的削减政策,厂方无需退还工人一分钱。至此,42名工人决定上诉。整个2002年是工人们坚持法律斗争屡败屡战的一年。2002年1月,区法院驳回工人上诉,2002年7月,市法院维持区法院原判,驳回工人上诉。2002年底,工人们被告知,他们的再审要求被驳回。至此,工人们的法律维权之路似乎走进了死胡同,但是他们却并未丧失信心,而是决定向更高层的法院继续上诉,然而省高院对此案件却拖延不决。


2004年底在市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主持下就H钢铁厂扣减养老金问题召开的听证会,可以说正好给予了工人们一个他们渴望已久的“讲理”空间与平台。与此案相关的各个部门,如H钢铁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都提交了书面的报告,澄清事情始末及自己的行为依据。其中来自法律体系的证词最清晰地揭示了政治考量与法律判断之间复杂的纠缠关系。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2000年底对于工人养老金扣减案件在24小时内作出了两份不同的决议,这无疑是此案件处理程序上最大的疑点。在它所提供的证词中对此作出的解释是:


我们认为,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是我们从事任何工作的基本准则,结合H钢案实际情况,为维护改革大局和社会稳定,我们在原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及时纠正其错误,此做法并无不妥,既未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仲裁委再次审理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依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也符合我党一贯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


在这样的解释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厂方所提交的紧急报告却被隐匿不提,而第一次判决为何错误也无关重要,唯一紧要的是“维护改革大局和社会稳定”。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程序的正确让位于政治原则的正确。如果说对第二次裁决的解释还只停留在空洞的政治口号层面,对第三次裁决的深入剖析则更清晰地暴露了这个准司法机构的政治逻辑:


H钢案再次审理后,于2001年2月开庭,10月结案,时间跨度较长,这是由本案的客观情况决定的。H钢案劳动者当事人虽仅140人左右,但案件所设计的“因企业经济效益原因减发养老金中企业补贴部分是否合法”问题则关系到H钢厂3500余名退休人员、H钢冶金公司7000余名退休人员、W钢集团4万余名退休人员,甚至会波及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50余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因涉及全局,关乎社会稳定,仲裁委在处理时是慎之又慎。为了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精神,综合上述多种情况,仲裁委方依法作出对H钢案的裁决结论。我们认为,H钢案的审案时限是由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是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客观体现,对此应从实事求是,维护稳定的角度来理解问题、分析问题。


仲裁委的逻辑是如果让这些工人赢得了仲裁,那么更多类似的退休工人可能会蜂拥而起为自己的养老金而战,这无疑会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出于这样的考虑,H钢的老工人们不能赢,因为“稳定压倒一切”。在整个证词中,作为准司法机构所应该维护的法律公平、程序正义只字未提。非常讽刺的是,在工人们对仲裁委所作出的回应中,他们体现了相当“专业”的法律精神:


W社保仲定字(2000)026号(第二次仲裁决定),当场被我们代表拒绝签收,认为是违规违法:其一,未按照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办理。其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讲话,说得好:一次裁决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其三,对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如果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就必须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体现了我国行政与司法是分工的。……然而“H钢厂”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却采用行政权力干预向市社保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紧急报告”要求暂缓执行,造成市社保仲裁委员会用法不当,即劳部发(1993)276号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34条之规定作出自己推翻自己的裁决。


除了个别字句的使用不太恰当之外,这些工人的陈述充满了官方的法律术语,而且使用的论理依据全部来自国家的法律条文。在对国家法律的“笨拙”学习与“生硬”使用中,这些工人表达的却是对事实真相的质朴认识,那就是在“行政与司法分立”的表象背后是“行政权力干预”。


如果作为准司法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还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政治性辩护的话,真正的法院体系则只能以法律条文为判断的基础,这一点在市法院的证词中得到了充分地体现。对于自己的审案程序与判决依据,市人民法院如此解释:


本案起诉人李某某等43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补发养老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采用列举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属该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得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该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商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而H钢厂退休职工养老金已于1986年纳入W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到2000年7月进入社会保险统筹发放。所以李某某等43人不能依照该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H钢厂,因为H钢厂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其要求补发、增加养老金的问题,则是其单位内部根据其效益及相关政策自主解决的问题。故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从证词的表面来看,市人民法院的确是在依法办案,但是工人们对此案的法律依据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我们退休职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厂方及退休职工对裁决不服都可以且只能按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一裁二审制”向人民法院起诉,H钢厂方步遵循向法院起诉的规则而向仲裁委递一纸“紧急报告”破坏一裁二审制,达到二裁无审制目的,而退休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却被法院据之门外,不向退休职工提供一个讲道理摆事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辩论平台,我们退休职工这一弱势群体还能在哪里去讨说法、讲道理呢?


对此,市人民法院的解释是:


关于您所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是否适用于本案的问题。第五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院认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款内容不能孤立地去理解,仲裁程序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程序,并不是讲任何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要受理,关键要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第五条款应适用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而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因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本案的处理不能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由于市人民法院运用自己在法律解释上的决定权否定了工人们的业余法律运用,工人们只好寻找另外的法律权威来为自己辩护。他们找到当地一所著名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请一位知名法律教授对此案给出专业的意见书,这份意见书虽然引用了多种法律对工人们进行了专业性的支持,并指出“在受理此案时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解释》”,而“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但是在意见书的结尾,这位教授如此写道:


虽然本人认为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不足,但认为此案进行下去的难度太大。首先,法院会坚持他们的观点不予受理。其次,即使受理了案件,法院也可能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因此,建议可将本案放下,不再进行,以安享晚年。


从工人们与法律权威的话语斗争中可以看到,虽然国家的法律条文应该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评判标准与合法性依据,但是最坚持法律精神的似乎正是最不具有法律权威的工人们。当仲裁委员会用“维护社会稳定”的理由来解释法律程序的混乱,而市人民法院用“单位内部效益问题”来去除养老金案的法律合法性,而法律专家也劝他们因为法律之外的原因放弃斗争的时候,工人们却坚持进行着最持之以恒的“依法抗争”。长期的法律斗争使得这些工人对于“行政权力的干预”有着清醒的认识,但是这似乎并不妨碍他们对于纯粹的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坚信。这些工人所呈现出来的矛盾状态被格勒格(Gallager,2006)总结为对法律的“知情去魅”(informed disenchantment),也就是说工人们一方面对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尤其是法律执行中的不得力有着清醒的认识,但另一方面他们对自己运用法律维护权利的能力有着超凡的信心。虽然格勒格的这个概念对目前中国法律动员的现状起到了很好的描述作用,但是她并未能对这种矛盾的现象进行很好的解释。工人们的认知实际上是对客观社会结构尤其是国家架构的一种反映,行政力量与法律力量的并存,尤其是体现在国家应对民间抗争时的信访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并重,导致了工人们对法律有限性甚至法律无效性的客观认知,但是在信访体系中对国家法规的强调以及对法律体系的推崇,都使得抗争工人们不得不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而在法律体系中的斗争,至少在表面上都是紧紧围绕着法律条文展开的,这使得工人们不得不相信法律本身的公正性。这里的关键是,虽然的确存在着对法律体系的行政干预,但是在行政场域到法律场域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决定关系,反而是一种“变形”的(transfigured)对应关系(Bourdieu,1999),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条文会服务于政治利益或者厉害关系,但是这种服务得以实现的基础却正是法律体系所呈现出来的“客观性、中立性与普适性”。这种“变形”的对应��系导致了工人们对于法律体系的“误识”(misrecognition),他们认为法律本身是一种中立的工具,甚至是可以加以利用的“武器”,只要使用得当并坚持斗争就能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一次仲裁的胜利,以及从仲裁到法院的过渡中对法律依据的严格遵循都使得工人们的这种“误识”具备了客观的基础。


(四)第二封公开信:权利意识的崛起?


当法律斗争陷入僵局之后,国家新《信访条例》的出台重新燃起了工人们的希望,他们开始了有组织有计划的从地方到中央的集体上访。在抗争了将近八年之后,这些工人在2006年又撰写了一封新的公开信。和1999年的公开信不同,这一次工人们采用的“合法化”策略不再是对国家的政治性“煽动”,而主要是对国家政策、法规的援引,在列出一系列国家的政策之后,工人们写道:


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们更加明瞭了企业扣减我们统筹外项目养老金就意味着单方销毁了“养老合同”,而“养老合同”是职工在职时与用人单位达成合约的“劳动合同”的延伸或衍生,企业销毁了“养老合同”就是剥夺了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决定的养老金待遇。企业这种作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行为。其次,我们更进一步清楚了统筹内项目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养老金都是我们法定的理应享受的养老金,这个权利不能让任何人任意剥夺,谁要抢占去我们就与他拼到底。


H钢减扣退休人员养老金完全违反了国家一系列的文件法规所规定的政策,其乱作为的错误做法是与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关心爱护的精神背道而驰的,它不仅侵害了退休人员合法的经济利益,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


我们希望在有生之年站出来为自身合法权益做出努力,决不能默默消亡,决不能让厂方阴谋得逞。


在这封新的公开信中,“合同”与“权利”的高频次出现似乎体现了工人们“权利意识”的崛起,虽然他们对这些名词的使用还有些生硬,但是无疑这些名词已经成为他们认为在信访体系中最能够通行的“货币”。和第一封公开信中弥漫的“昂扬的革命斗志”相比,这封信更多体现了冷静的理性色彩。虽然信中也提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关心爱护的精神,但是此时国家的化身是她所制定的文件政策,国家是厂方与工人之间“劳动合同”与“养老合同”的监督者与保障,而不再是和工人由历史绑缚在一起的共同体。的确如裴宜理所分析的那样,中国工人在抗争中所体现出的“权利意识”不同于西方那种源自“不可剥夺之人权”的权利,而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权利”(state conferred rights),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抗争政治中出现的“权利说辞”(rights talk)和过去盛行的“革命话语”与“阶级斗争话语”在体现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上没有什么差别(Perry,2007:21)。即使工人们对“权利说辞”的使用的确出自对国家信号的敏感,但是由“革命与阶级斗争”话语所动员的民众与国家的关系和由“权利”话语所动员的关系一定有所不同。虽然由权利话语所架构的抗争产生的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但是从第一封公开信中全能的保护型国家到第二封公开信中中立的法制型国家,我们可以看到工人们对于国家在治理劳工矛盾上所应该采取的立场与介入方式其实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为什么H钢铁厂这些退休工人们在没有取得事实性胜利的情况下能够坚持斗争,为什么在明知道存在对法律的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却依然选择依法抗争的道路?除了客观条件的无可选择之外,工人们主观心理上的复杂性也是重要的解释机制。布迪厄曾经对被支配者的心理进行过发人深省的剖析,他指出游戏之中的人对于游戏被揭穿并没有多大兴趣,而那些积极揭示“真相”的人,却没有意识到其实被支配者既明了亦抵触所谓真相。“他们不能理解或者解释这种‘自我欺骗’(self-deception)的游戏,正是这种游戏使得人们的幻觉(illusion)得以持续,并且在面对来自现实或者现实主义的警醒时,维护一种可以承担的‘主观真相’,而这种真相每每得到制度的共谋。”(Bourideu,2000:190)



四、结论与讨论


从1998年到2008年,H钢铁厂的退休工人们为了讨回被扣减的养老金抗争了十年,其间经历了激烈的街头抗议、和平的集体上访,以及理性的法律斗争。对他们抗争文本的话语分析清晰表明,在工人们的抗争政治中,道德的政治的话语的确逐步让位于法律的权利的话语,抗争工人从初期的政治“圣斗士”逐步转变成理性的法律“维权者”,而国家在工人们的心目中从全知全能的集权式保护者转变成为了有限而中立的仲裁者。值得强调的是这种转变是在工人的抗争过程中,通过和国家代理人,包括信访官员以及法律人员的积极互动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工人们学习使用在信访与法律场域中通用的“官方语言”,并以此作为维护自己养老金权利的合法性基础。他们对自身养老金的认知框架从国家对其“革命工作”的政治性回报,经过厂方对其“贷款”的经济性回报,最后定格为由国家保障的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延伸出来的“养老合同”。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人们所使用的政治话语是随着抗争的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而变化的,也就是说工人们的抗争政治依赖于抗争的具体情境以及工人们对这些情境的解读与判断。当工人们初次进入信访场域,他们依据自己的历史判断和政治惯习采用了“文革”式的政治“煽动”式话语,但是当他们意识到了新时代的信访更看重理性的客观的依据时,他们开始成为国家政策最虔诚的学习者,而一旦进入法律场域,他们又变成了国家法律的信奉者。所以,对于抗争的话语分析不能脱离开斗争的具体情境与阶段,脱离了具体情境的抗争话语解读会导致对中国当前抗争政治的片面判断。


虽然抗争话语随着情境而变化,但是从这组工人将近十年的斗争历程来看,国家的确是在形塑抗争的话语框架上起到了重要的引导甚至是决定作用。如果说在最初的道义经济型反抗中,工人们尚能从自己的生存困境以及和国家的特殊历史关系中寻找到自身养老金诉求的天然合法性,那么到了依**时期,工人们的养老金就成为了严格而狭窄的法律权利,这种法律权利定义了工人们所能对国家提出的合法要求以及国家在处理抗争时所应占据的合理位置。虽然工人们对“权利说辞”的积极运用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权利意识”的兴起,但是“权利”一词的盛行的确改变了工人们对于国家的要求与想象,这个国家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其化身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各种政策与法规。正如汉森和斯特普塔特(Hansen & Stepputat,2001)在《想象的国家》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或者应该把国家官员的修辞、精心撰写的白皮书以及国家文件看作是绵延的国家景观(spectacle)的组成部分。这些国家景观只是在某些时候会产生预期的社会效果,但是他们总是能生产出关于国家的想象,而这个国家决定了我们生活的框架。”(Hansen & Stepputa,2001:37)这一点在H钢铁厂工人们的抗争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工人们在斗争中所大量引用的国家养老金政策以及仲裁与法律程序的法规在地方实践中并没有得到一致而有力的执行,但是这并不妨碍斗争的各方以之为合法性的依据。在这种斗争中屹立不倒的是一个日渐垄断了符号暴力的国家,她对于社会抗争的治理不再完全倚赖于对身体暴力(physical violence)的使用,而是一种“符号性支配”,因为当工人们必须和工厂领导、国家官员、仲裁员、法官等使用同样的话语和解释框架来合法化自己的抗争诉求时,他们在反抗中事实上完成了对国家和社会秩序的遵从。


H钢铁厂工人们十年抗争的历程表明国家在与抗争工人积极互动过程中摸索出了积极治理劳工矛盾的制度化渠道,对工人激烈抗争的有限度宽容,在信访体系中对工人道德与政治诉求的精神安抚,尤其是在整个处理流程中对法律的强调与推崇,都很好地遏制了工人抗争的激化。但是,与此同时对工人抗争话语的具体分析也表明,工人们在斗争过程中燃起了学习国家政策尤其是国家法律的热情,并日益清醒地认识到国家承诺与国家实践之间的差距,从而会对国家的超越性与法律的独立性提出更迫切的要求。虽然当前国家对劳动抗争的治理方式成功地制造了抗争工人们对于“依法抗争”的兴趣与希望,甚至是幻想,但是要想维持这种“主观真相”并以之作为国家符号性支配的根基,国家必须提供必要的制度性调整以实现客观真相与主观真相的“共谋”。只有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才能使得国家对社会的“依法抗争”从短期的遏制转变成长期的制度化的吸纳。

(参考文献略)



程秀英: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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