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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会学

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 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

2016-02-10 作者: 肖瑛

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

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

肖瑛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

 

【内容提要】“国家与社会”是近年来国内外学界研究中国社会变迁的主导性视角,但该视角在中国的运用更多是规范层面的,难以解释中国社会变迁的复杂机制。“制度与生活”可作为替代性视角。“制度”指以国家名义制定并支撑国家的各个层级和部门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正式制度;“生活”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既包括各种权宜性生产的利益、权力和权利诉求及生活策略和技术,又指涉相对例行化的民情和习惯法。制度与生活视角的建构和运用,旨在通过对制度实践中正式制度代理人与生活主体互动的复杂机制的洞察,一方面分析我国正式制度变迁的实际逻辑和方向,另一方面找寻民情变动的机理,以期把握我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总体性脉络。

 

【关 词】国家与社会;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民情

 

一、“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系统论基础与批判

 

对“社会”的实体论和系统论想象构成早期社会科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并一直延伸到当下。“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理解现代性条件下社会构成及变革的基本视角,也是在社会系统论的支配下形成的,围绕这一视角,形成了如下三个基本观点。第一,预设了两个基本范畴,即“国家”和“社会”,每一个范畴都具有内部的统一性以及外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中,“国家”在特定空间边界内作为一个权力统一体而存在,不同层级、部门以及代理人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和权力的冲突和分割倾向。虽然相比于“国家”的单数形式,学者们都承认“社会”的复数性,但与“国家”一样,“社会”也被想象为一个个有着自身独特的结构、边界和运行逻辑,自觉追求独立性和自主性,追求与国家相区分的社会组织。第二,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实体性想象的逻辑结果就是把二者的关系想象为一个二元论的、既对立又相互依赖、在力量上此消彼长的互动模式,如“强国家弱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等等。第三,现代性在政治和社会上的表现之一就是独立、自主,公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领域的成熟,该社会领域能够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性的监督和约束。

 

但是,后帕森斯时代社会理论的后实证主义取向动摇了社会系统论和实体社会观念。埃利亚斯对以帕森斯为代表的“处于平衡状态”的社会系统论的批判,①米歇尔·曼对一元、自成整体、有着一致边界、完型的社会系统想象的否定,并试图以“多重相互迭压和交织的权力的社会空间网络”取代“社会”概念,②基本上代表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解构和重构社会的基本思路。社会不再是一个边界明确、纲举目张的统一体,而是由各种“行动者网络”③构成,多中心,充满矛盾和张力。

 

社会系统论遭受的批判也表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国家与社会”从理论和经验等角度展开的反思和批判上。米格戴尔指出,与权力边界明确且高度统一的理论“国家”不同,实践中的“国家”是碎片的,缺少协调性;国家要面对诸如家庭、宗族、政党、跨国公司等各种社会组织,它与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斗争逻辑并不一样,既有重叠又有冲突。有鉴于此,他认为“国家处在社会中”。④雷米克认为,中国除中央政权外,还分布着各种层级大小不一的“地方性政权”(local states),地方性政权不仅其自身有一些制度性利益需要保护,而且其官员也有他们自己的个人性利益以及制度性利益,这些通常与中央的指示相冲突,也常常与其治下的民众的渴望发生矛盾,它们“某个时候保护地方人民的利益,另外的时候又保护它们的制度性利益”,因此“不能简单地被视为要比处在中心的中央政权更弱小或者更无力”。⑤雷米克指出,地方性政权“变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造成了国家与社会诸关系的变动,并影响到中央政府的能力。”有鉴于此,早期“把既定政治制度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视为一个统一体”,且“只说单一国家能力”的“以国家为中心”的观点“会遮蔽国家与社会诸关系以及国家能力的某些重要方面”。⑥

 

与雷米克对中国财税制度实践的研究类似,中国学者对地方政府行为、⑦私营企业、⑧上访的研究,⑨都间接地支持了上述观点。

 

同样,“社会”概念也受到不同角度的质疑。亚历山大认为,首先,“国家与社会”范畴中的“社会”在现实中是多元和复杂的,既包括各种“公民领域”(civil sphere),也包括各种“非公民领域”(noncivil sphere)(如国家、经济、宗教、家庭和共同体),前者追求普遍主义原则,后者则难以摆脱特殊主义的影子,甚至前者必须通过后者方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⑩亚历山大的“公民领域”概念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一词共同表明了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与哈贝马斯的历史分析异曲同工的是,汤姆逊对英国工人阶级形成的研究展现了不同行动者在面对资本主义制度时的不同处境、目的及行动上的显著差异,(11)既表明“社会”本身的复杂性、甚至在一定历史阶段的破碎性,抽象地套用“国家与社会”可能遮蔽“社会”的丰富形态及其内部的复杂构成,也提示我们应该关注“社会”形塑的过程性。

 

检视“国家与社会”框架在中国的运用,一些研究只用其名,但不赋予其实质的分析功能;(12)而给予其实质内涵的研究,大多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把“社会”视为“国家”之外的剩余范畴,不能进入“国家”范畴的分析对象都被纳入“社会”范畴,(13)一类则试图在中国发现或否定如想象中的“国家”一样严整、系统性的社会组织。(14)前一类有明显的简单化嫌疑,后一类则先入为主地预设了“国家”和“社会”这两类系统的存在,而可能(1)忽视西方社会理论建构中复杂和严苛的理论前提,或者(2)仅仅关注社会变迁的某些片段,而略过了其复杂过程,(3)把研究焦点放置在两类组织间的二元互动上,较少分析各自内部的分化和冲突及其对外部关系的影响和作用机制,从而简化了现实情境中正式权力与其施加对象之间的复杂关联。

 

二、“制度与生活”视角的构成

 

西方学界在批判社会系统论的同时开始了建构替代性视角的努力。中国社会学界也有类似的尝试,如有学者提出“过程—事件”分析方法(15)或“结构—制度”分析方法。(16)但在另外的学者看来,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对结构性和制度性力量有所忽视,后者则忽视了行动的地位,因而提出“多元话语分析”路径。(17)但“多元话语分析”在解构他者的同时也会无限地自我解构,有走向虚无主义的危险。有学者搭建的国家、科层以及乡村三重逻辑的分析框架(18)也可视为是建构中国社会变迁解释机制的一种尝试,它打通了从国家逻辑的宏大叙事到乡村逻辑的日常叙事之间的壁障,具有较强的现实解释力。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关系的解释框架(19)与本文的目的非常契合。但这两种解释框架都主要关注制度变迁,把更为深层的文化和民情作用及变动机制只是当作一个模糊的背景。

 

加芬克尔在研究美国陪审员制度时发现,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陪审员在法庭上遭遇两类规则的张力,一类是“各种日常生活规则”,一类是“各种官方陪审员规则”,前者同情境勾连,后者则是理论化的。在法庭上做决定时,陪审员不得不努力依照后者行事,但难以全然抛弃前者,在遭遇各种失误时会很自然地去援引各种日常生活规则。(20)

 

在陪审员案例中,人们可以看到国家与社会的影子,法庭及官方的各项陪审员规则构成国家权力的具象,陪审员的来源及其践行的日常生活规则可以纳入社会范畴。但这种对制度实践的简单化处理难以揭示整个故事推进的具体逻辑。若悬置这个视角,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如下要素:事件(法院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各种正式制度(官方的陪审员规则)、各种习惯法(日常生活的诸规则)、各类行动者(陪审员、参与互动的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事件的推进直接表现为不同行动者间互为情境的持续互动,更深层次则是行动者对不同正式制度与习惯法的身体化实践。在互动中,不同行动者对不同制度做情境性和权宜性的诠释和援引,互动既可被理解为不同行动者间关系的推进,也可被理解为不同制度间的纠缠——包括在同一行动者的心智结构中的碰撞或无意识的共存。在这些纠缠中,制度本身在改变,行动者间的权力关系也在发生变动,行动者的认知亦会不断再生产,从而在制度和民情两个层面推动社会变迁。

 

我们以“制度与生活”来命名这种相对微观的分析路径。其中,“制度”指以国家名义制定并支持国家的各级各部门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正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s)。“生活”(21)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日常生活(everyday life)既是实用性的、边界模糊的(如各种偶然出现或权宜性地生产的利益、权力和权利诉求及应对策略和技术),又是例行化的、韧性的(如托克维尔用以表征一个社会基本情感结构的“民情”(mores)(22)及各种“非正式制度”(23)或曰“习惯法”(24))。其中后者是前者反复使用和扩张的结果。在正式制度丛和生活领域中,活跃着的是各类正式制度代理人与生活主体即行动者。

 

正式制度与日常生活是两种不同的秩序观:前者是基于明确的价值观念和理论理性(reason)而制定的明文规则,简单化和清晰性(25)是其特点;后者只有局部且模糊的合理性(rationality)。可以假设,起初,正式制度与日常生活没有根本区分,前者是对后者的简单回应,依附于后者而存续;当生活主体出现利益和视野分化时,正式制度就会作为部分生活主体有意识建构的产物而涌现,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的分化就开始了。理性主义的发轫特别是现代化的意识形态化��然造成基于理论理性的秩序观与基于自然主义的秩序观之间的对立,正式制度代理人与生活主体在位置和身体上的分离激进化,建构与实践正式制度的出发点变成了清除与其不相适应的、被贴上“传统”和“落后”等标签的民情和习惯法,塑造符合理性的完美生活。这类现象无论是在欧洲这种现代化意识形态的发源地还是在从外部引入这种理念的非洲、南亚、南美洲地区都发生了。(26)斯科特称支撑这类制度实践的意识形态为“极端现代主义”(high modernism)(27)

 

毫无疑问,正式制度一经发布和实践就能重塑生活,但是,在高度韧性的生活领域面前,正式制度的逻辑与日常生活的逻辑越不匹配,二者之间的关系就越复杂。其一,纵使日常生活逻辑的“合法性”(legitimacy)被正式制度的逻辑完全否定,各种不可战胜的“变通”、非正式运作(28)策略及其他“日常形式的反抗”(29)还是会在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的眼皮底下疯长。其二,上述策略的反复实践和不断再生产会生产出相应的新民情和新习惯法,它们虽然可能替代、改变甚至消灭某些旧的习惯法和民情,但新生的生活逻辑能否切合正式制度的初衷却是不确定的,相反,倒可能产生消解正式制度实质内涵的多重力量,如无视正式制度存在的“制度破坏”、以正式制度为局部利益乃至私人利益牟利工具的“制度转换”。(30)其三,正式制度在面对自身被削弱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多面相的,可能是汲取非正式制度的内涵来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变革,也可能是捍卫自身的权威,亦可能维续正式制度名存实亡的现实。其四,被正式制度采用的某些手段和策略本身就积淀在民情和习惯法中,如法国大革命中那些用以革旧制度之命的动力和手段,深深蕴含在旧制度中。(31)这种通过把生活领域的某些传统激进化来实现全面反对生活领域的做法反倒可能为旧生活逻辑的重建提供机会。

 

现代化意识形态下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的上述复杂关系的成因,可从三个角度分析。第一,无论如何坚持理性化标准,就如“法律无漏洞”的观念受到的批判那样,(32)现实中的正式制度很难达到“极端现代主义”所渴望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的“高度”,时空情境的分化和变化、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甚至设计者知识背景的差异,都会造成即使是刻意谋求匹配的不同正式制度在实践中也难以彼此完全无缝对接。吉登斯指出,人们还经常把规则看作是单称的,好像各条规则可以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特定情况或行为片段。然而在社会生活的运作过程中,实践是通过或多或少松散地组织在一起的集合形式得以维续的。(33)换言之,正式制度丛并非先验地系统性存在,而是各种正式制度在实践中围绕特定事件或者诉求而松散地结合在一起的结果。正式制度的这种构成和实践特点为各种权宜性行动以及习惯法的再生产创造了可能,它们在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间或正式制度丛内部的冲突中,作为各种“变通”方式不断涌现以虚化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间的矛盾。

 

第二,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之间并非简单的对称关系,前者虽以改造后者为谋,却被置入后者构成的环境中。民情和习惯法不仅是正式制度的改造对象,也是其文化环境,构成制度实践者难以觉察的“前见”。换言之,虽然正式制度有时不承认传统民情和习惯法的合法性,但其实践过程又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于后者构成的文化和社会心理情境。(34)在这个意义上,民情和习惯法构成真正的“制度精神”。(35)

 

第三,制度与生活的相互再生产机制与复杂逻辑的建构,归根结底是由参与互动的行动者的复杂构成决定的。理论上,正式制度代理人相当于韦伯笔下的“官员”,他们既是国家相关制度的代理人,又受构成科层制的各种制度的约束和保护,对自己的职位有“一种特殊的职务忠诚义务”,以非人格的就事论事为自己的行为导向;(36)生活主体则是过日子的人们,是具体民情的承载者和建构者,他们不仅对自己的生活方式、诉求及其理由拥有一定的“知识”,也具有依情势而生产出相应知识的能力,但与正式制度代理人的理性化相比,生活主体们的“知识”更多属于生计性的经验知识与道听途说的外来知识的混合体。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为正式制度与生活的互动就是正式制度代理人与生活主体围绕特定事件而展开的交往。事实上,首先,即使科层制内部也有价值、权力和利益的分化,一种正式制度的制定和推行必然使其代理人内部同时出现得利者与失利者两个群体,因此,不同位置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之间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价值、利益和权力的矛盾,这可能在制度实践中表现出来;日常生活中主体之间的关系亦如此。是故,参与制度实践的行动者并非两类界线分明的主体,实际情况是,两类主体分化为多个群体,各个群体基于各自特定的目的,跨过理论上的制度与生活的界线而结成各种或长期存在或稍纵即逝的联盟。其次,人类语言的有限性使得任何正式制度都难以完全规避表述上的模糊性,也难以对生活领域做事无巨细的囊括,即无法解决自身的抽象性和一般化特征与实践的具体性及复杂性之间的紧张,而必须依赖正式制度代理人的“创造性”活动。(37)正如涂尔干所说,制度虽然是超越个人的社会事实,但个人在其面前并非完全无助,而是对它们进行“个体化”,因此“每一种社会服从都带着所有的个人性变量。”(38)由此可见,正式制度代理人间的转化和“变通”能力的差别就会在实践中得以表现并发挥重要作用,并可能引致制度实践的不同演进过程和方向。再次,制度实践不是正式制度的各级代理人单向的诠释和操作,而是在正式制度代理人的治理诉求与生活主体的行动策略互为情境中展开的,情境差别会让同一现象产生出不一样的制度实践结果。(39)最后,作为具体的个体,正式制度代理人同时也是生活的主体,产生并生活于具体的习惯法和民情之中,不管他多么用心划清和坚守其作为生活主体的角色与作为正式制度代理人的角色之间的边界,但始终难以对这两类知识保持反思性的隔离,在实践中很可能不经意地用两套知识相互解释或者错位使用它们;同样,现代社会的生活主体必然对各种正式制度有或多或少的“认知”,具有一定的因情势和需求援引某些正式制度、或者对两类知识进行相互解释的能力。从这一点看,制度与生活互动的更为复杂和现实的机制在于正式制度与习惯法如何被不同行动者在行动、话语和意识中重组和相互诠释。

 

有了行动者这个复杂因素,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之间虽然可能表现为各种正面冲突,但更多的是,无论是正式制度代理人还是生活主体都不是简单地拒绝正式制度或者生活逻辑,而是依情势选择性地接受甚至再生产正式制度和习惯法的某些部分而拒绝或者否定另一些部分,甚至把复数的正式制度与习惯法悖论性地结合在思维或实践中,为自身利益、权力或者权利诉求服务,并不经意地维持一个社会的总体平衡。

 

由是观之,“制度与生活”沿袭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把系统论想象都还原为实践的主旨,超越“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结构主义的分析模式,把日常实践同社会结构变迁勾连起来,为探究社会结构变迁的微观动力机制(40)提供一种解释框架;另外,单纯从“国家与社会”的规范性视角进入,很难洞察一个社会中“民情”重塑的路线和动因,若以制度与生活的互动实践为切入点,则可以较为便捷地分析正式制度实践中“民情”的变动轨迹和作用机制。

 

三、社会变迁的总体逻辑:基于“制度与生活”的一般分析

 

从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的上述复杂关联构成社会变迁的动力视角,可以观察近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的激变逻辑。整体上,20世纪的中国演绎的是“一个关于中央集权的国家不屈不挠地向前迈进的故事”,从清王朝垮台起,新的科层体系取代各种地方自治机构,构成这个故事的基本线索。(41)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公私合营、农业集体化等制度设计和实施,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与城市单位制构成“总体性社会”(42)的典型形态。这两种制度基本上推倒了中国上千年传承的小农生活生产方式,而重建日常生活领域。制度的实施配以集体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以及阶级斗争政策;这两种实施方式不仅对于生活主体,而且对于正式制度的各代理人都是相对平等的,即正式制度体系在实践中保持了自身一定程度的统一性,从而达到迅速重组社会秩序的效果。

 

在实践中,面对正式制度与现实生活之间的鸿沟以及自上而下的压力,正式制度代理人和生活主体,一方面创造各种形式以符合正式制度的要求,另一方面采取变通、非正式运作的方式,进行各种“日常形式的抵抗”。(43)

 

改革开放是1949年后中国社会一次伟大的正式制度的转型,即从总体性社会向基于技术治理的社会转变。(44)这次转变可以说是对来自生活主体的某些合理诉求的制度化承接,如接受和推进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制度和私有经济制度,舒缓了制度与生活之间的总体性紧张,从整体上看,是制度与生活之间的互动回归正常轨道的表征。但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之间关系的调节似乎比上述改革步履维艰得多,无论是从双轨制到分税制,还是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及其引发的行政科层化的治理改革,总是在解决老问题而又形成新问题、转变旧机制而又构成新矛盾的曲折运动中展开的,(45)并反过来加剧了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之间的紧张。

 

虽然现代化的历程充满坎坷,但中国在近百年中除因外敌入侵、全面内战及全面政治运动如“文革”而导致全国性动乱外,大部分时间即使出现了危机的动因或者苗头,也没有化为整体性危机。其中的原因,一方面跟我国中央集权体制所内在的应对各种危机的能力有关,另一方面则与存在约束中央集权体制的非正式力量有关。学者在研究中国的私营企业时发现,一方面是来自上级的监管改革的制度癖好对中国经济发展持续产生着各种作用,另一方面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制度实践让改革充满不确定性和多样性。(46)不同地区发育出的各种形态的“非正规金融”等“适应性非正式制度”(47)就是这类对策性应对的成果,它们既同正式制度相冲突,又为地方私营经济的繁荣创造不可或缺的条件。“非正规金融”是正式制度的地方代理人与上层代理人之间在制度解释上抵触的结果;其因地因时而相异的表现则体现了正式制度的不同地方代理人在制度解释上的差异;“非正规金融”也是私营企业主针对不同正式制度之间以及同一正式制度的不同诠释之间的空隙而灵活把握的结果,是他们在日常生活的原料中创造出经济生存的可能性的表征。(48)

 

透过“非正规金融”这一事实,不仅可以看到锦标赛体制下中央权力的层层下贯,更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高度的地方性差异问题提供了解释机制,还可以理解中国近几十年来正式制度变迁的基本逻辑,即“内生性制度变化”。(49)“内生性制度变化”指正式制度在实践层面同各种地方性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以及生活主体之间的复杂互动所导致的“非正式实践”及“非正式制度”的再生产,并反过来推动正式制度的自我修正和自我变革。这种变化形式上发生在正式制度代理人的立法行为中,但实际动力却蕴含在不同部门及层级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与含义模糊的各类生活主体参与其中的复杂制度实践中。反过来,当我们把“内生性制度变化”当作整体的过程来分析时,就等于考察了制度与生活的复杂互动过程,并可以进一步理解中国社会在过去几十年包括今天虽遭遇各种内外诱因并被反复“唱衰”,但依旧兼具创新活力和总体性秩序、避免整体性危机的原因。其一,正式制度在实践层面具有自我缓解其对地方和生活主体的消极后果的空间和能力。其二,正式制度的代理人具有汲取非正式制度及其实践策略甚至将其制度化,从而消化制度与生活之间紧张的智慧。其三,正式制度的实践过程是一个具有高度地方性差异、角色性差异甚至个人性差异的过程。这样,虽然制度与生活之间的矛盾总是存在并不断再生产出新的面貌,但矛盾的生产与消解处在同一过程中,地方性的差异和总体性的平衡同时存续,从而形塑出中国社会变迁及其总体平稳的独特逻辑。

 

四、无形权力的生产机制:“制度与生活”的微观分析进路

 

上述以“制度与生活”为视角的粗线条分析虽然勾勒出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变迁的轮廓和动力,但未能揭示支撑社会变动的具体而微的机制和逻辑。只有进入具体的制度实践中,以事件为中心洞察行动者在互动中如何通过习惯法的再生产来诠释、拆解、分化以及连接、整合各种正式制度,或者推动正式制度变革,为自身创造各种合法性空间,才能分析国家形成、社会维继、民情生成与变迁的具体逻辑。这是制度与生活视角的价值所在。

 

制度与生活范畴同国家与社会范畴不同:后者预设了两类主体间相对对称的权力关系;制度与生活间也是权力关系,但属于不对称、不平等的权力关系。(50)特别在现代化语境中,正式制度具有道德的优越性和科层体系赋予的正式权力;习惯法及其维系的日常生活则属于鲍曼所谓的“废弃物”范畴,无论在道德还是科层体制下都被剥夺了权力,处于“无权()”状态。那么,无权者何以同掌权者进行“权力游戏”?关键是无权者能否生产出权力来。(51)显然,在权力完全不对等的背景下,无权者无法通过与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的正面对抗来实现自身权力的再生产。这就需要具体分析“无权者”在实践中的“微观权力”,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既定事态或事件进程的能力,包括影响他人所实施之权力的权力的生产逻辑和策略。(52)需要指出的是,无权者生产出的“权力”与正式制度赋予其代理人的“权力”具有本质的差别:前者是福柯意义上的,是无形的、非正式的,唯有转变为“权利”(rights)后才能在正式制度层面存续;后者是韦伯意义上的,是有形的、正式的,通过正式制度得以保持并稳定地发挥作用。在中国情境下,分析无权者的权力生产机制需要关注如下几个维度。

 

首先,行动者如何建构自身诉求与行动的合情性、合理性和合法性(legality)表象。权力意味着强制力,但强制力的生产和作用并非单向的,而有多种形式和方向,在强制力掌握上较弱的行动者可以向掌握更多强制力的行动者施以情感和道德压力,获取一定限度的无形权力。当然,具体权力的生产机制及其效果跟生活情境勾连在一起,情境不同,其形式和效果也有差别。“情”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质。这里的“情”,既指“恻隐之心”,又指仁政礼制。营造合情性,就是通过表演来激发、烘托情感氛围,从互动对象以及旁观者处获取“同情的力量”。当行动者使用的工具、所处的场景以及各种身体动作和语言所传递的信息,能与互动对象及旁观者所拥有的“集体表象”(collective representation)(53)契合,或者被他们正确地解码并接受,就实现了充分的合情性;即使行动者传递的符码不能被互动对象接受,但只要被旁观者特别是大众媒体接受并传播,舆论力量和一般观众在道德上的同情(moral empathy)(54)就得以生产,其诉求和行动就具有了合情性,互动对象就得承受一定的情感和道德压力,无权者的权力由此生产出来。“原始抵抗”、(55)“诉苦”(56)等“弱者的武器”以及以弱者身份为武器(57)等各种“表演”可以理解为营造合情性的策略。“合理性”出自孔子的“名正言顺事成”思想,指某一诉求或者行动在特定情境下恰如其分而不偏颇,或在逻辑上一致,其达成一定是以讲道理为基础。我国早年很多社会组织作为新生事物并无法律和政策上的依据,但由于能以国外经验和地方性需求为凭依,就具有了生存的“合理性”。“合法性”指对特定正式制度的尊重和服从。合情、合理与合法都有着正反两方面指向的概念,被接受意味着权力的生产,不被接受则意味着相反的情形。

 

合情、合理与合法之间并不一定是统一的,实践中的情形可能恰恰相反。如“原始抵抗”虽然可能激起旁观者的同情,但却是非法的。在现代社会中,“合法性”在三者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即使反抗者的同情者也认为反抗者应该诉诸更符合惯例和以守法的方式来推进其目标。(58)但是,合法性往往是抽象的,而情和理是具体、鲜活的,最容易调动情绪并产生共鸣,因此有时比合法性更有力量。(59)所以,在具体事件中,不仅需要分析参与互动的行动者如何营造有利于自身的合情性、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三者之间是如何搭配的,还需要分析行动者如何利用情理法之间的矛盾关系建构自己的自由活动空间。但是,一个社会的进步,根本标志还是参与互动的行动者援引的知识和策略的变化,即从使用“弱者的武器”或者“强者的武器”向平等地诉诸法律转变,从“乌合之众”向自觉强调公民身份转变,从单纯的合情与合理效果的寻求向张扬合法性转变。一言以蔽之,当一个社会中的弱者能用正式制度所赋予自身的“权利”来生产相应的“权力”,或者能以无形权力的生产为契机来促进自身“权利”的再生产并获取正式制度的承认时,就开始进入现代性的进程了。

 

其次,权力生产的另一种方式是行动者有效运用各种策略,以自我组织、切割互动对象与联合相关群体。如前所述,无论是正式制度代理人之间还是生活主体内部,都不可规避地存在各种价值、利益和权力的不一致,特别是在锦标赛体制和项目制下,这类不一致、竞争甚至冲突会更加严重。因此,无权者往往会策略性地从互动对象内部或大或小的裂缝中获得自身权力的生产机遇,如一些社会组织善于利用政府的纵向和横向分化以及党群系统等不同制度及其代理人之间的理念、关注点甚至利益和权力的紧张关系或真空来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60)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案例中,访民们通过多种策略与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正式制度代理人建立社会关系,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不同层级和部门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也策略性地使用分化移民群体的技术,来获取乃至强化自身的利益和权力诉求。这些策略造成上访的长时间存续。(61)在这里,与具体情境休戚与共的切割术背后的逻辑高度多元化,既是对县以及乡镇同地区的利益冲突的充分利用,也是基于对正式制度的上级代理人对下级代理人的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放大,而且还利用了正式制度的某上级代理人对实际情况的不充分了解和“爱民”的情感。进言之,礼治传统与中央集权体制结合所塑造的“上面的经是好的,下面的和尚念歪了”的“清官”情结,已成为生活主体在与不同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互动中屡试不爽的切割术。“清官”情结一方面在正式制度中得以不经意的确认,如信访、领导批示制度,另一方面为地位相对超脱的正式制度的上层代理人所乐见其成,如大河移民上访故事中多次新的波澜都因地区领导人的某一个“爱民如子”、“嫉恶如仇”的批示所引发,民众也愿从中寻找慰藉和动力,如大河移民在把区和公社干部想象为“贪官”的同时对地区“清官”神话化。(62)在宜黄事件中,最后能摆平事件的也不是作为局中人的县委和县政府,而是其顶头上司。(63)这种“切割术”中,上下不经意地生产出正式权力的合法性,共同维护了国家制度的权威,(64)并有效引导了生活主体通过寻找更高层级的正式制度代理人,来压制更低层级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从而获得安全感、增强自主性、实现自身利益诉求,但其反复使用既损害了正式制度的基层代理人的权威,又阻碍一个社会在处理正式权力与生活主体的关系中走上制度化轨道。

 

切割行动及其目标的实现说明存在相反的情况,即行动者的自我组织。如果说切割是针对互动对象,是消极的,那么,组织化毋庸置疑是互动主体自我增权的手段,是积极的。当然,切割也可能是一种组织化策略,是参与互动的行动者在分化对方、并同对方的某一部分建立即时性联盟的策略。组织化策略的使用也是权宜性的,受具体行动者的性格、能力、关系网络以及事件所处的不同文化情境、力量对比情势等因素影响,组织化的方式、程度、规模等等都可能表现得千差万别。

 

在社会力量分化的背景下,“有组织抗争”不再局限于直接利益相关者间的动员,还指向对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和个体的发动,并把它们裹挟进利益或价值共同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分化提速,单位制外的组织性力量不断成长。社会力量分化既是制度与生活互动的结果,又为互动创造新的条件。无论是正式制度代理人还是生活主体都会依情势而同其他力量建立联盟,如与利益相关企业联合,(65)或者争夺与媒体、专家建立关系网络的机会以获取更多的声援者。因此,洞察互动主体如何策略性地同其他力量建立联盟或者应对这些联盟,以及其效果对事件进展的具体影响,是制度与生活视角所不可忽视的。这类分析需要区分不同社会力量的联合策略和目的,如与企业的联合很可能是一个利益联盟;而对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争取,很大程度上需要逼真的表演,以把非直接利益相关者拉入观众席甚至舞台。(66)非直接相关群体和社会力量的卷入,既有助于行动者将个人的微观社会资本转换成为组织的宏观社会资本,(67)让事关局部利益的诉求转变为“公共议题”,(68)或者调动更多人的同情,又让集体行动变成“组织化的不负责任”。

 

当然,组织化策略的后果是双向甚至多向的,一方的行动必然引发另一方的化解策略,如应对生活主体切割术的,不仅有不同层级和部门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之间自觉协调和统一立场及声音,也有针对生活主体的合适的切割术。(69)因此,对于生活主体的研究视角也必须反身性地应用于正式制度代理人,不可偏废。

 

再次,上述所有研究维度都不同程度地跟“差序格局”勾连在一起。“差序格局”在我国传统社会的复杂关系网络建构及运行中占据基础性位置,是儒家传统下的基本“民情”。理论上的“差序格局”是基于礼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建立的等级制度,但实践中的“差序格局”则表现为基于情感本体构建的具有伸缩能力的社会关系网络,(70)“一切讲交情,讲通融……多回旋转身之余地,因此一切可以滑溜前进,轻松转变。”(71)在制度与生活的互动中,“差序格局”扮演的角色是模糊私人关系与公共利益、正式制度与习惯法的界限,并工具性地建立各种情感和道德的共同体,以实现私人或者制度的目的。征粮过程中乡干部对村民的示弱(72)典型地呈现了正式权力无力时,乡干部如何通过建立与村民的情感关联而达致正式制度的目的;乡镇干部通过亲属关系阻止村民参与上访(73)也说明了同样的道理,并说明“差序格局”既是组织的技术也是切割的手段;山阳公社领导支持移民冲击电站的诸目的中所夹杂的个人利益,(74)则再现了正式权力被“差序格��”化为私用的情形。总之,“差序格局”在制度实践中的作用就是以特殊主义的生活逻辑替代普遍主义的制度逻辑,即使其在特定情境中实现了正式制度的目的,但其实质还是造成了正式制度的差别性实践,消解了正式制度自我期许的普遍主义的价值基础和合法性。因此,以“差序格局”为线索洞察制度与生活的互动逻辑,或者在制度与生活的互动进程中厘清“差序格局”的存续、演变甚至消弭,是把握中国社会变迁的重要环节。

 

此外,如前所述,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的关系必然具象化为浸淫在不同正式制度与民情以及习惯法中、有着不同生平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因此,在无权者的权力生产的分析中最不容忽视的是行动者这个关键性变量。很多研究表明,无论是社区层面的维权还是更大范围的环境保护行动,抑或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作,都与行动者的年龄结构、社会阶层、受教育程度、生活的社区等各种集体性构成(75)及他们拥有的特殊资源、影响力、地位、经历、关系、性格等个体性因素(76)休戚相关,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事件能否发生、如何演进及其后果,影响着无形权力与制度化权利的相互支持关系能否建立和怎样建立。进一步,通过比较不同时空背景下制度与生活的具体互动,不仅可看到不同行动者的个人因素及被其身体化的民情对互动的影响,还可洞察制度与生活互动逻辑对于一个地方社会之民情的改变。

 

最后,不能把制度与生活的互动理解为单一线索的,而必须分析围绕同一个事件展开的多条线索及其复合效应。有研究表明,由于制度本身的内部冲突,以及不同行动者的不同目的,一个村的村民选举表现为多个不同程序的同时展开,它们虽然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影响,最后不经意地促成了村民选举走上正轨。(77)在多媒体时代,制度与生活的互动被拉入更大的场景中,互动逻辑的多重性更难以规避。如在宜黄事件中,既有拆迁户的公开“表演”,又有各级正式制度代理人、拆迁户在幕后的互动,还有各种特殊观众和媒体基于对后台信息的掌握和解读,设计如何让整个事件更符合特定目的地演进和呈现。这些线索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背景,使得制度与社会的互动陷入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总之,虽然本部分仅仅分析了局部主题下制度与生活的互动逻辑,但如前所述,“生活”既指涉实体性的生活空间和生活主体,也指涉非实体的日常生活知识、民情和习惯法,因此,该视角可以拓展到更为宽泛的论题。当然,制度与生活提供的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切入点和分析框架,其具体运用应该是基于具体的社会背景建构相应的分析维度。

 

五、讨论与结论

 

有国外学者指出,中国建制议程的界定所根据的将不是国外的条件,而是中国自己的条件。(78)这个断言表明:第一,今天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是现代国家与社会建设的过程;第二,这个过程建基于中国过去几千年、几百年、几十年来所形成的复杂历史,这些历史至今依然以各种民情和习惯法以及正式制度的形式存续,并在国家和社会建设实践中被不断激活。即使今天“甚嚣尘上”的全球化浪潮,也必然同中国自身的历史积淀和现实条件纠缠在一起,其实践效果由此变得复杂和难以预测。因此,认识真实的中国社会及其变动逻辑,不能简单地抛弃西方经验和理论的参照价值,更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经验和西方理论,用理论和制度代替实践,用目的代替过程,用规范代替分析,用二元代替复杂的纠缠关系,而必须在中国自身的历史传承或断裂中,从近几十年的伟大社会改革实践中建构和确定问题意识、概念、视角、分析框架乃至理论体系。制度与生活视角的建构和运用正是一种认识中国社会及其变动逻辑的尝试。它把一个社会的构成和变动具体化为三个方面,即正式制度、民情和习惯法、正式制度与民情及习惯法之间的互动;并认为制度和生活二者各自的变动是在二者之间的互动实践中实现的,这些互动既是当下的,又是历史的,历史积淀在当下的互动中转化为现实。基于此种认识,“制度与生活”试图通过对具体事件发生过程的条分缕析来厘清正式制度的起源、操作的逻辑,在实践中同其他正式制度以及不同生活需求和逻辑的相互渗透,从而一方面看到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制度变迁的方向和逻辑,另一方面看到生活的需求、民情是如何变动的,从而洞察中国社会维续和变动的基本机制和逻辑。

 

现代社会普遍强调制度建设,不仅是因为正式制度建设是社会进步的直接表征,更为根本的是因为社会的现代化依赖于正式制度对社会生活的有效重塑。由此引出一个非常复杂且现实的问题:正式制度建设及其引导社会生活重塑的合适机制是什么?这是制度与生活视角试图回答的根本问题。现代社会中制度与生活的理想的互动关系,首先是正式制度丛的较高程度的体系化和运转的高效性;其次是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之间一定程度的契合性,能引导民情的现代性转变,自然而然地替代习惯法、非正式运作的空间;最后是正式制度必须对生活领域的需求和民情变动有充分恰当的甄别,为自我变革以致社会变革留下空间。但现代社会变革的理想顺序是从第三点向第一点倒推,当后两方面的努力实现时,第一点也就水到渠成了。今天,生活主体的需求、需求实现逻辑以及民情已经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正式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和期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更平等和更包容地正视这些变动和诉求,更为主动地改革自身,把那些符合现代国家和社会建设规律的诉求和期待以制度化的方式予以接受和落实,另一方面需要生活领域的主体更为积极地把对正式制度的要求同时转变为自我反思和自我提升的准则和动力。这样,不仅能够推动生活领域本身的理性化,而且能够生产出推动超越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制度变革的公共力量,增强不同层级和部门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之间、作为整体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与作为整体的生活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良性互动,(79)从而推进国家在正式制度丛与民情这两个层面同时展开其现代性重构。

 

注释:

 

①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I)》,王佩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序言”。

 

Michael Mann, The Source of Social Pow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vol.1, 1986, pp.1-2.

 

Bruno Latour, Reassembling the Social: An Introduction to Actor-Network-The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Joel S. Migdal, State in Socie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Elizabeth J. Remick, Building Local Stat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5-6.

 

Elizabeth J. Remick, Building Local States, pp.8-9.

 

⑦周雪光:《一叶知秋:从一个乡镇的村庄选举看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社会》2009年第3期。

 

⑧参见蔡欣怡:《后街金融:中国的私营企业主》,何大明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绕过民主: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的身份与策略》,黄涛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

 

⑨参见应星、晋军:《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中国社会学》第6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Jeffrey C. Alexander, The Civil Spher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196.

 

(11)参见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钱乘旦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

 

(12)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中使用的“国家与社会”并无实质性学术内涵,其中的“社会”仅是对“国家”之外的“乡村”的统称。该书真正的分析性概念是“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用后者重构了实践中不同权力占有者之间的复杂关联,超越了“国家与社会”的原初内涵。(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13)如一些研究把“政府”甚至“居委会”等同于“国家”,而不区分“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内在差异,把处于自发状态的“社区居民”等同于“社会”。(参见耿曙、胡玉松:《突发事件中的国家—社会关系》,《社会》2011年第6期;黄晓星:《国家基层策略行为与社区过程》,《社会》2013年第4)

 

(14)参见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5)参见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对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洞察》,王汉生、杨善华主编:《农村基层政权运行与村民自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16)参见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17)谢立中:《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8)周雪光、艾云:《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19)参见蔡欣怡:《后街金融: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绕过民主: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的身份与策略》。

 

(20)Harold Garfinkel, 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Inc., 1967, ch.4.

 

(21)这里的“生活”不同于现象学社会学及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生活世界”(life world),后者指只是交往行动的理想情境,前者强调构成人们现实生活的各种日常性因素和行动。

 

(22)渠敬东:《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社会》2013年第2期。

 

(23)参见蔡欣怡:《后街金融: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绕过民主: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的身份与策略》。蔡欣怡把“非正式制度”视为日常行动者的创作,以与“正式制度”相区分。这一点与本文的观点一致。

 

(24)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第128页。

 

(25)参见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26)参见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杨渝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斯科特:《国家的视角》。

 

(27)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第115页。

 

(28)王汉生、刘世定、孙立平:《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7年总第21期。

 

(29)参见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

 

(30)蔡欣怡:《绕过民主: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的身份与策略》,第196197页。

 

(31)参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32)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979.

 

(33)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80页。

 

(34)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第424425页。

 

(35)渠敬东:《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社会》2013年第2期。

 

(36)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p.959.

 

(37)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p.979.

 

(38)Emile Durkheim,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82, p.45.

 

(39)参见应星:《身体与乡村日常生活中的权力运作》,《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

 

(40)渠敬东:《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社会》2013年第1期。

 

(41)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陈兼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19120页;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第23页。

 

(42)孙立平:《总体性社会研究:对改革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概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2期。

 

(43)田毅、赵旭:《他乡之税》,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1章。

 

(44)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45)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46)蔡欣怡:《后街金融: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第145页。

 

(47)参见蔡欣怡:《绕过民主: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的身份与策略》。

 

(48)蔡欣怡:《后街金融: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第232页。

 

(49)参见蔡欣怡:《绕过民主: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的身份与策略》。

 

(50)Frances Fox Piven and Richard A. Cloward, "Rulemaking, Rulebreaking, and Power," in Thomas Janoski, et al., eds., The Handbook of Political Soci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51)夏循祥、陈健民:《论无权者之权力的生成》,《社会》2014年第1期。

 

(52)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第76页。

 

(53)“集体表象”是亚历山大的社会表演理论的核心概念。行动者在表演时会表现为被某些现存的、情绪的和道德的内容所驱动并趋向这些内容,这些内容的意义被各种能指模式所界定,能指的参照对象则是社会的、物理的、自然的和宇宙的世界,行动者和观众都生活在这个世界里,这个意义世界就是集体表象,集体表象构成表演的文本(text)。换言之,“集体表象”就是特定群体所共有的意义世界。参见Jeffrey Alexander, "Cultural Pragmatics: Social Performance between Ritual and Strategy," in J. Alexander, B. Giesen and J. L. Mast, eds., Social Perform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29-37.

 

(54)R. Eyerman, "Performing Opposition or How Social Movements Move," in J. Alexander, B. Giesen and J. L. Mast, eds., Social Performance, p.200.

 

(55)李晨旭、赵旭东:《**件中的原始抵抗》,《社会》2012年第5期。

 

(56)参见郭于华、孙立平:《诉苦:一种农民国家观念形成的中介机制》,《中国学术》第4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应星、晋军:《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

 

(57)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社会》2008年第4期。

 

(58)Frances Fox Piven and Richard A. Cloward, "Rulemaking, Rulebreaking, and Power," in Thomas Janoski, et al., eds., The Handbook of Political Sociology, p. 33.

 

(59)张颀、吴毅:《**件的情感逻辑》,《社会》2014年第1期。

 

(60)参见黄晓春:《非协同治理与策略性应对》,未刊稿。

 

(61)参见应星、晋军:《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

 

(62)参见应星、晋军:《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

 

(63)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社会》2012年第3期。

 

(64)参见应星、晋军:《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

 

(65)辛允星:《“捆绑式发展”与“隐喻型政治”》,《社会》2013年第3期。

 

(66)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社会》2012年第3期。

 

(67)庄文嘉:《跨越国家赋予的权利?——对广州市业主抗争的个案研究》,《社会》2011年第3期。

 

(68)黄冬娅:《人们如何卷入公共参与事件》,《社会》2013年第3期。

 

(69)石发勇:《业主委员会、准派系政治与基层治理》,《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程秀英:《消散式遏制:中国劳工政治的比较个案研究》,《社会》2012年第5期。

 

(70)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8页。

 

(71)钱穆:《湖上闲思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52页。

 

(72)参见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

 

(73)参见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

 

(74)参见应星、晋军:《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

 

(75)朱健刚:《以理抗争:都市集体行动的策略》,《社会》2011年第3期;程金华、吴晓刚:《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黄晓星:《社区运动的“社区性”》,《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

 

(76)王程韡、王路昊:《脱耦中的合法性动员》,《社会》2013年第6期。

 

(77)周雪光:《一叶知秋:从一个乡镇的村庄选举看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社会》2009年第3期。

 

(78)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第122页。

 

(79)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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