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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促进民主稳固吗?
——以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为例
刘瑜
原文载于:《开放时代》2017年第1期
【内容提要】发达的公民社会通常被视为民主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通过对诸多第三波民主化中失败案例的观察,本文却发现,活跃的公民社会未必是推动民主稳固的积极力量。本文根据公民行动的模式,将公民行动分为“规则优先型的”VS.“诉求优先型的”,并试图论证,前者才有利于民主稳固,后者则常常成为民主运行的障碍。本文从理论上详细探讨了两种公民行动的差异,并阐释了为什么它们对民主稳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本文也选用了1998年—2014年的泰国和印度尼西亚作为两个案例,展示不同类型的公民行动导致不同民主走向的机制。
【关键词】第三波民主化 公民社会 集体行动 民主稳固 政治转型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2013年6月30日,是埃及时任总统穆西(Mohammed Morsi)就职一周年。当日,埃及爆发大规模的抗议,要求总统下台。事实上,此前针对穆西总统的各种抗议示威已经持续了半年左右。但到6月底的这一天,抗议规模急剧扩大。据称,大约有1400万埃及人走上街头,成为“埃及历史上最大的抗议示威”。7月3日,对局势失去耐心的军方发动政变,将穆西赶下台去。得知穆西下台的消息,开罗解放广场上一片沸腾,人们燃放烟花,高呼“真主万能!”、“埃及万岁!”。许多年轻的革命者、宗教领袖、民间组织领导人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表达对军队的支持。成千上万个埃及人将社交媒体上的头像换成军队领袖塞西的照片,以示感激。
2014年5月7日,泰国的宪法法院宣布,由于总理英拉在一个官员任免的问题上“滥用权力”,解除其总理职务。这是2006年以来,第三位红衫军的总理被法院解除职务。对黄衫军来说,这是又一次“民主的胜利”。此前,从2013年年底开始,他们已经在曼谷街头持续抗议了英拉政府半年。在此期间,英拉宣布解散议会、2月份提前组织大选、引入第三方谈判,都未能平息黄衫军的怒火。他们于2013年11月占领财政部、外交部等“各大部委”,2014年1月“占领曼谷”,2月四处阻挠新大选,并通过法院成功作废了进行中的选举。虽然宪法法院解除了英拉的职务,为了“保卫胜利果实”,他们又发起了“最后的斗争”,一鼓作气占领了诸多电视台、看守政府总部,直到5月20日军队政变。
2014年2月22日,在数月的抗议示威之后,乌克兰总统亚努科维奇“逃跑”了。显然,这是乌克兰街头抗议者的胜利。自从2013年11月亚努科维奇政府宣布搁置与欧盟的联系协议之后,乌克兰的亲欧盟势力就开始了抗议。长达数月的警民对抗之后,亚努科维奇发现自己在控制局势方面已经黔驴技穷,甚至自身安危也失去保障。于是,他逃向了俄罗斯。他逃跑之后,基辅街头洋溢着胜利的喜悦。一个抗议领袖宣称,这次示威成功“证明橙色革命不是一次性的传说,而是乌克兰的特色,公民社会是真实存在的。”①
上述三场抗议运动都是民间自发的,其运动目标都是将“背叛人民”的民选领导人赶下台。并且,就这一点而言,都取得了胜利。这也是为什么政府倒台后,抗议者一片欢呼。也就是说,在2013年6月的埃及、2014年5月的泰国以及2014年2月的乌克兰,公民社会的集体行动都“取得了胜利”。
然而,公民社会的胜利未必是民主的胜利。这三个国家的民众在取得广场胜利之后,立刻发现本国的政治形势不是从糟糕变成了美好,而是从糟糕变成了更糟。
在埃及,穆西被赶跑之后,新上台的军方领袖塞西很快证明了自己是个独裁者——甚至比穆巴拉克更独裁。当抗议政变的力量组织和平示威时,军方进行了无情镇压——1000多名示威者在镇压中丧生,数千人被捕。在禁止穆斯林兄弟会(以下简称“穆兄会”)势力参选后,他以96%的高票率“当选”埃及总统。上台后,他又以反恐的名义,对真正的恐怖分子和和平的伊斯兰政党不加区分地进行镇压,几乎所有的穆兄会领导层都被扔进了监狱。世俗派的革命者们命运也并没有好多少——法院、大学、媒体被严格控制,异议者不断地“消失”,集会自由被禁止。毫无悬念地,议会和法院成了政府的橡皮图章。
在泰国,黄衫军成功赶跑英拉政府后,似乎再也没能推动什么民主改革。军方以全国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的名义接管了泰国,反对派纷纷被逮捕,政治集会被禁止,媒体被禁言。军方掌控的议会“选举”巴育(Prayut)将军为总理后,连在脸书(Facebook)上给异议言行“点赞”都可能入罪。可以说,黄衫军以一种与红衫军同归于尽的方式迎来了泰国政治的“新时代”。
在乌克兰,亚努科维奇的逃跑也并没有带来“从此以后幸福的生活”。不到一个月,俄罗斯入侵克里米亚地区,并通过公投完成了对克里米亚的吞并。此后,在东部顿巴斯地区亲俄势力和乌克兰政府军之间爆发内战。尽管2014年9月签订了停火协议,但是双方的违规交火都屡见不鲜。到2016年年初,已有近万人在冲突中丧生,两万多人受伤。②尽管后来乌克兰举行了新的总统和议会选举,但是由于叛军占领,选举无法在大面积的国土上举行,民主的回归由于战争的阴影而黯然失色。
为什么?难道街头的声音不就是“人民”的声音、街头的胜利不就是民主本身的胜利?为什么“人民”在取得街头胜利之后,反而民主的前景急转直下?
应该说,民主有两个逻辑:选票逻辑和街头逻辑——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数量逻辑和强度逻辑,而这两个逻辑有可能相互冲突。那些在数量上占优势的群体,往往能够赢得选举并坚信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而那些在数量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可能具有极其强烈的政治偏好,以至于无法接受选举结果,从而走上街头表达“民意”。对于埃及的穆斯林派而言,穆西代表了他们;对于泰国的红衫军而言,他信和英拉兄妹代表了他们;对于乌克兰的东部与南部民众而言,亚努科维奇是他们的代表。而世俗派、黄衫军、亲欧派没能通过选票赢得胜利,他们才走上了街头——有时候是直接抗议选举结果,有时候则是在政府的核心议题上事事大规模抗议,试图从事实上取消选举结果。那么,街头的民众和手持选票的民众,谁是“人民”?当民主的街头逻辑和民主的选票逻辑相互冲突,即,当“人民反对人民”,什么样的结果才叫作“民主的胜利”?
这些问题将我们引向对新兴民主国家公民社会的思考。当今,“公民社会”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天然政治正确的概念。正如帕特南所指出的,③公民社会能够培养公民的参与精神、协商精神并形成组织资源,而这些文化或者组织储备能够滋润民主的生长。从功能上而言,发达的公民社会可以说是克服“集体行动逻辑”的重要机制——如果人人都是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那么维护民主制度的集体行动就很难产生,民主就很难运转起来。这一观念经由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描述,再经由著名的新托克维尔主义者帕特南对意大利的研究,几乎变成了社会科学的“常识”。
然而,如果仔细观察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公民社会”的定义,会意识到这其实是一个中性概念。什么叫公民社会?大体而言,公民社会被理解为“一种自愿和自主的组织与机构形成的网络,这个网络存在于国家、市场和家庭之外”,④“它涉及到公民在一个公共领域集体行动,去表达其利益、激情、偏好和观念,去交换信息,去实现集体目标,去要求国家实现其诉求,去改变国家的结构与功能,去迫使国家官员对民众负责”。⑤一般来说,自发性、组织性、公共性和独立性被视为公民社会的基本特点。至于其表现形式,非政府组织、非官方媒体、集体行动、抗议示威等都是常见的公民社会表现形式。
如果自发性、公共性、组织性和独立性是公民社会的最基本特征,似乎没有理由认为公民社会及其行动一定代表了正义和进步。比如,3K党(Ku Klu Klan)就是一个自发的,有组织性的,独立于政府的力量,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也是,甚至很多伊斯兰极端组织也是。如果有人认为此类“有暴力倾向”的社会组织不能被称为“公民社会”,显然,这是在玩一个概念游戏而已——通过将一个事物定义成“好的”,我们就无须去论证它是“好的”。但在现实中,我们还是要去面对自发民间力量可能具有破坏性这个问题。
即使在宗旨上是非暴力的民间行动,也未必一定会巩固民主。亨廷顿曾经指出,高度政治动员的公众,如果置身于制度化程度很低的政治体系,结果往往是不稳定、失序甚至暴力⑥——上述埃及、泰国和乌克兰的情况似乎正好佐证了这一点。因卡纳辛(Encarnacion)通过对比西班牙和巴西发现,⑦西班牙的转型过程中公民社会并不发达,但它的转型过程却相对顺利;与之相对,巴西的公民团体生活非常发达,但它所建成的民主质量却不如西班牙。而伯曼(Berman)通过对魏玛共和国的分析发现,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崩溃不是因为“公民社会不够发达”,而恰恰是公民社会过于发达——遍布社会的各种草根团体,成了纳粹主义的传播和动员网络。⑧沃斯(Voth)等则通过对魏玛德国的定量研究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发现,越是社会资本密集的地方,纳粹党的党员就越多。⑨
这当然不是说公民社会越发达,民主就越倾向于不稳固。事实上,也有许多研究显示公民社会对于民主稳固的重要性。除了托克维尔和帕特南的研究,布鲁泽特(Bruszt)等人的研究显示,是否存在强有力的民众抗议活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苏东阵营转型后的制度分野(为什么有些走向了民主,有些走向了专制)。⑩路西尔(Lussier)等致力于解释,为什么印尼——作为一个贫穷的、族群多元的、专制传统深厚的穆斯林国家——能够走向民主稳固,而他们找到的解释是印尼具有发达的社会资本。11
那么,在巩固民主方面,为什么公民社会时而是一种正面力量,时而却是一种破坏性力量?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其行为模式,公民社会的行动大体可以分为两种:规则优先型VS.诉求优先型。如果一个国家公民社会的行动普遍是规则优先型的,那么其民主就更容易实现稳固,如果是诉求优先型的,那么反而可能破坏民主稳固。固然,一个国家的公民社会陷入哪种情境,往往有历史、结构和制度等因素,但公民社会的行动者也往往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国政治走向。
在展开讨论之前,还需对概念做两点说明。第一,本文所指的公民社会主体是相对广义的——既包括非政治性的民间组织或网络,也包括在野反对党。这是因为在现实的公民社会中,很难清晰地区分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组织的力量。反对派政党和反对派公民群体往往相互配合甚至相互转化。比如乌克兰2014年的革命,广场上的抗议者往往与重大反对党(比如季莫申科的祖国党、民族主义的自由党、亲欧盟的乌克兰民主改革联盟)相互声援。又比如在泰国,黄衫军势力非常复杂,其中既包括反对党民主党成员及其支持者,也包括无数媒体和公民组织——素贴(Suthep),反英拉的黄衫军领袖,2013年年底干脆从反对党议员职位辞职,来到街头领导反政府运动。而在埃及,穆兄会“进”则组成一个政党(自由与正义党),“退”则是一个社会组织,甚至在政治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比如塞西治下),连组织都不是,只是一个松散的信念网络,因此很难将其政党特性与民间网络特性进行强行切割。正因为两者之间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不少学者将反对党也纳入到了公民社会的讨论当中。12
第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有诸多维度,本文格外关注的是其“集体行动”维度,而不仅仅是社会信任、社团密度、组织结构等维度。一方面,这是由本文的研究对象决定的——就民主稳固而言,公民社会的集体行动比其他维度具有更直接和显著的影响。另一方面,理论上而言,已有学者论证,“挑战精英的行动”甚至比“社团生活的密度”更能体现民主赖以生存的社会资本,13因此要理解社会资本,除了要理解民间社团生活,也必须观察集体行动。尤其在社交媒体发达的当代,集体行动不再依赖于边界清晰的社团组织,因此仅仅从社团的密度和成员凝聚力入手,很难准确评估公民社会的影响。
二、文献回顾与简评
学者们早就认识到不是所有的公民社会组织都有利于民主运行,因而试图区分“好的”和“坏的”公民社会组织。帕特南在其名著《让民主运行起来》中区分了两种公民社会组织结构:垂直的VS.水平的。在他看来,组织结构水平的公民组织滋生平等互惠观念从而有利于民主稳固,而垂直结构的民间交往助长等级观念,则可能恶化民主发展的条件。据此,他将政党、组织化的教会(至少是天主教教会)和工会排除出了公民社区(civic community)的范围。14
另外一些学者则强调纽带型VS.桥梁型(bonding VS. bridging)社会组织的不同。根据这一观点,如果社会组织将不同的群体混合起来,那么它将产生正面的社会资本,但是如果人们的结社行为只发生在“和自己一样”的人群中,这样的社会资本则可能有害。斯多尔(Stolle)等通过跨国社会组织的研究发现,社会组织的多样性与包容性对于它能否产生正面的社会资本起到一个决定性作用。15瓦斯尼(Varshney)则通过对1950年—1995年印度的印度教徒-穆斯林冲突的研究发现,密集的公民社会网络本身并不能防止宗教冲突,只有当这些组织网络呈现出“跨族群”的特征时,才能够缓解冲突。16
另一个分类标准是公民网络的组织程度。根据这个标准,可以将公民社会区分为组织化的VS.挥发性的。上述瓦斯尼的研究就注意到,公民交往可以区分为“有组织的VS.日常生活的”(organized VS. quotidian),17虽然日常生活型的公民社团也有利于缓解冲突,但是有组织的社团更能经受族群冲突的考验。通过观察乌克兰抗议的观察,维依(Way)发现那些街头抗议组织大多是一阵风一样形成,又一阵风一样散去,缺乏组织所具有的结构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很难构成稳定局势的力量。18
对公民社会做出的这些区分,当然都非常具有启发性。但是,就民主稳固这个问题而言,笔者认为,从公民社团的组织结构、组织成分或者组织程度进行划分,很难用以分析民主能否稳固。比如,就垂直VS.水平的组织结构而言,2013年—2014年埃及、泰国和乌克兰的抗议者,很难说他们具有垂直的、严密的等级结构。事实上,抗议者往往由社交媒体临时聚集起来,交往结构非常水平,但这并没有阻止民主体制在这些国家遭遇重大危机甚至崩溃。同样,就组织是否具有“桥梁性”而言,伯曼发现德国魏玛时期充满了大量“桥梁性”的社团,但是它们依然成为纳粹主义的传播和动员网络。事实上根据伯曼,纳粹党之所以成功,恰恰在于其“桥梁性”,而同时期其他的德国政党都过于自我封闭,自我限定在一个身份单一的圈子里。19此外,就组织程度而言,针对帕特南在《独自打保龄球: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中对美国社会资本下降的哀叹,英格利哈特(Inglehart)和维尔泽尔(Welzel)通过研究指出,由于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兴起,公民社会的组织形式正在经历一个转型——从正式的结构化组织转型为松散的流动性网络,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资本的流失,而只是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20克提尔逊(Kittilson)等也发现,互联网公民社会尽管缺乏传统公民社会的组织化水平,同样能够激发公民精神与政治参与感。21
在笔者看来,就民主稳固而言,区分公民社会质量最有意义的标准,是公民集体行动的方式——具体而言,根据其行为方式,公民社会的集体行动可以被分为规则优先型VS.诉求优先型,如果一个国家充满前者,民主巩固的概率大大增加,而如果充满后者,民主的维系则岌岌可危。
三、两种公民行动模式与民主稳固
毋庸置疑,公民社会对于民主稳固有重大影响,不过,并非公民社会越活跃,民主就容易稳固。正如阿尔蒙德等在《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中所论述的,理想的公民文化并非是一种参与至上的文化,而是一种混合文化(参与性、服从性和政治冷漠之间的混合)。22理想的公民社会也并非一个“造反就是有理”的社会,而是一个在规则的轨道上参与政治的社会。
一方面,这个公民社会应当是强有力的。一个鸦雀无声的社会不利于民主巩固,这与权力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走向腐化和绝对的天然倾向有关。如果没有“看门狗”组织的监督、媒体的曝光、社会运动施加的压力,执政者往往有滥用权力的自然趋势。即使有三权(或两权)分立与政党竞争,没有来自公民社会的压力,权力制衡很容易演变为寡头之间的利益交换。新兴民主国家尤其如此。在新兴民主国家中,民主稳固最常见的挑战是威权复辟或者隐形复辟。很多政治家最初之所以接受民主选举,只是摆脱危机的权宜之计,一旦危机最紧急的时刻过去,就开始原形毕露,恢复独裁或者建立所谓“不自由的民主”。这些情况下,一个警觉甚至吹毛求疵的公民社会往往会成为新专制的重要狙击力量。
但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同样可能从另一个方向威胁民主稳固。正如政治家可能因为“一己之私”而颠覆民主,社会团体同样可能因为“一群之私”而颠覆民主——这种“群私”可能是宗教的、地方的、阶层的、行业的、观念的或甚至某个政策上的联盟。什么样的公民社会可能威胁民主稳固?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群体频繁采取“诉求优先型”行动,那么该国民主就很难稳固,而如果公民行动表现出“规则优先”的特点,民主则相对容易稳固。
什么是规则优先型公民行动,什么是诉求优先型?民主体制下,规则优先型公民行动意味着行动者在既定宪政规则当中表达其偏好;当现有规则框架暂时无法达成其诉求,他们要么调整自身偏好,要么争取在下一轮努力中达成偏好;即使现有宪政规则本身存在不足,他们亦是有规则地改变规则,而不是通过暴力、政变、骚乱来改变它。与之相对,诉求优先型公民行动则往往将其诉求的即时满足视为最高目标,为此不惜绕开、破坏甚至摧垮民主框架本身。当然,这种区分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此处的规则指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起来的宪政规则,而不是钦定的政治规则——未经民众同意的规则显然难以要求民众去遵守,只约束民众而不约束政府的规则更不是真正的宪政规则。
具体而言,两种公民社会行动模式可以从政治价值、诉求性质、行动策略、政治文化上进行区分(见表1)。当然,这四个方面往往相互贯通,之所以做一个划分,只是试图用一个放大镜机制去更清晰地展示差异。同时,这种区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区分,现实中特定的公民社会行动往往具有某种倾向,但并不必然牢固地附着于这个连续谱的某一端,也并不一定体现某个类型的全部特点。
下面笔者将从这四个方面对两种公民行动模式进行说明,论述为什么它们对于民主稳固会产生不同的后果。
(一)政治价值
规则优先或诉求优先,一个根本的区别在于将民主视为追求偏好的工具,还是将其视为价值本身。一些人认同民主,可能因其包含的政治参与权利和平等观念,而另一些人认同民主则更多的是因为“民主化了生活水平就高了”、“民主化了上学看病就免费了”、“民主化了就不会失业了”等等。虽然民主转型未必与生活水平、社会福利、就业保障等价值相矛盾,甚至可能在特定条件下促进这些价值,但它也未必能保证这些目标的即时达成,或这些成就能够平等地普及到每一个人。对于那些将民主主要视为满足自己偏好的工具的人,如果其偏好无法即时达成,那么他们随时可能“换个工具”来实现其目标。
将民主视为偏好满足的工具之所以容易引发动荡,是因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政框架只有一个,而政策议题千千万万。如果一部分人愿意为某个政策主张突破宪政规则,实际上就是为宪政体制的动摇创造了千千万万个入口。比如,乌克兰2014年的宪政危机始于亚努科维奇暂停欧盟联系协议。固然,靠近欧盟对乌克兰的发展和进步很重要,但是否值得为了一个政策动摇政治制度本身?毕竟,逆转这一政策完全可能诉诸新一轮的施压或协商,而未必需要推翻一个民选政府。
不妨将对民主内在价值的认同视为一种“耐心储备”。固然,对民主内在价值的认同,很少有人会到达原教旨主义的高度(“饿死也要民主”),但这一认同程度越高,在偏好无法即时满足的情况下,民主体制就越经得住“磨损”与“消耗”。通过对拉美国家1944年—2010年的研究,梅因沃林(Mainwaring)发现,当一个国家的主要政治力量对民主具有规范性而非仅仅工具性认同,其民主崩溃的概率会大大下降。23
对民主的认同是工具性的还是规范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当某个政党选举失利时,其支持者是否接受失败。拒绝接受一场相对自由公正选举中的失利,是将民主当作政治工具的征兆。2000年美国大选,布什和戈尔的得票率十分接近,甚至戈尔所得到的民众选票更多,24但当最高法院通过布什VS.戈尔判决将胜利交给布什时,美国一半左右失望的选民并没有走上街头“揭竿而起”,而是默默接受了法院的裁决。这种“耐心”,正是将民主规则置于选举结果之上的政治价值观表现。
相比之下,很多新兴民主国家出现了失败者在选举失利后不认输的情形。有时候“耍赖”的是执政者,另一些时候“耍赖的”则是反对派。当布隆迪1993年选出一个胡图族总统时,反对者的反应是将其刺杀,从而引发了1993年布隆迪内战。在科特迪瓦,2010年的总统选举竞争时,当代表南部势力的巴博(Gbagbo)输给代表北部势力的瓦塔拉(Quattara)时,巴博支持者的反应是拒绝承认选举结果,后果是2010年—2011年的科特迪瓦内战的爆发。而在尼日利亚,当2011年总统大选中代表北部穆斯林势力的布哈里(Buhari)输给代表南部势力的乔纳森(Jonathan)时,北部各州的反应是暴力骚乱,导致成百上千人在冲突中死亡。不尊重选举结果,往往酿成重大政治危机,轻则民主倒退,重则血流成河。如果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体以选举结果来定夺民主的价值,选举的周期性实际上会造就政治危机的周期性。
(二)诉求性质
规则优先或诉求优先,也会体现于集体行动的诉求性质。简单而言,规则优先的公民行动倾向于表达事关普遍权利的诉求,而诉求优先的公民行动倾向于表达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利益诉求。“黑人权利运动”、“女权运动”、“言论自由运动”、“嫌犯的法律援助权”主张等等是典型的普遍主义诉求,因为它们呼吁普遍权利能够平等地落实到每一个社会群体或每一个领域。相比之下,诉求优先的公民行动更倾向于追逐特殊的、局部的、排他性的权益。
最典型的特殊主义,是某些极端宗教分子无视私域与公域的界限,试图将自身律法强加于整个社会。比如尼日利亚的极端伊斯兰组织博科圣地(Boko Haram),试图通过暴力将伊斯兰法强加于其占领区,而他们诠释的伊斯兰法禁止任何西化的行为——包括投票、穿T恤长裤以及接受非宗教教育。伊拉克和叙利亚边境的ISIS��“伊斯兰国”),索马里的青年党(Al-Shabab)组织,至今活跃在阿富汗的塔利班,利比亚的安萨尔阵线(Ansar Al-Sharia),分散在马里、也门等地的基地组织,印尼的伊斯兰祈祷团(Jemaah Islamiah)等等都有类似诉求。
当然,不是所有的特殊主义诉求都如此极端。有些社会组织未必公然宣扬暴力强制,但是其政策偏好相当偏狭。比如,印度的民族志工组织不断向政府施压,要求强化公立教育和媒体中的印度教元素,并敦促立法限制印度教徒改宗退教。在巴基斯坦,2011年一个虔诚的穆斯林信徒卡得里(Qadri)刺杀了旁遮普省省长(一个对“亵渎法”表示不满的世俗派政治家)。随后,500位宗教领袖发表声明,“我们向卡得里的勇敢、无畏和信仰致敬”。当卡得里被带到法庭接受审讯时,门口围满了欢呼的人群,仿佛他是一个英雄。25在马来西亚,2015年9月爆发了一场大约有5万人参加的反华游行,游行中的口号包括“捍卫马来人的权利”、“马来西亚是马来人的马来西亚”等,甚至有人向华人记者高喊“中国猪滚回中国去”。26
有些特殊主义诉求,则表现在经济社会领域:行业保护、贸易保护、垄断利益、针对特定人群的福利补贴等。在权利观念已经泛滥化的当下,此类公民群体往往将其特殊利益主张宣称为“权利”。当印尼总统2014年年底宣布削减油价补贴时,印尼立刻爆发了大规模的抗议——事实上,油价补贴每年花费印尼政府200亿美元,而补贴的却并非真正的穷人,因为真正的穷人很少开车。2015年,针对上涨的学费,南非的大学生发起了汹涌的抗议,其中很多人要求整个大学教育免费——对于一个连中小学教育都难以保障的国家,这种要求显然过于超前。当希腊政府于2015年11月推出公务员养老金改革方案时,迎来的是风起云涌的抗议——哪怕本国养老金系统已经由于严重债务而摇摇欲坠。
特殊主义诉求泛滥容易引发民主动荡。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对特殊利益的广泛追逐,很容易使政治生活沦为一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竞赛——谁哭得响亮,谁得到好处。这种“哭声大赛”很容易动摇民主,因为从经济上而言,“猪肉桶政治”泛滥可能为财政危机埋下伏笔,而从政治上而言,对某一群体的“特殊照顾”会造成其他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从而激化社会冲突。比如,摧垮泰国英拉政府的导火索之一,是她对农民的过度补贴。通过补贴,政府人为抬高了泰国大米的市场价格,但最后导致了150亿美元的财政损失。27在反对派看来,这种谄媚农民的“猪肉桶政治”构成了事实上的腐败,而其愤怒也成为泰国街头运动的动力之一。
(三)行动策略
两种公民行动的策略也有不同倾向,并对民主稳固带来不同后果。规则优先型公民行动倾向于通过制度化协商达成目标(投票、政党竞争、立法机构辩论、司法程序、合作主义式协商、媒体辩论等等),而将大规模街头运动作为一种“救济手段”来使用;诉求优先型公民行动,则往往将大规模街头运动作为诉求表达的第一手段——如果不是唯一手段的话。
固然,即使是注重规则的公民群体也会时常诉诸街头运动,但通常是配合制度化渠道同步进行,或在穷尽其他手段之后作为救济手段推出。美国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中,民权分子组织了风起云涌的街头示威,但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的制度化活动也密集而持久。无论是司法诉讼路径(比如1955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还是推动国会立法路径(比如1964年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或者推动行政法令路径(比如约翰逊政府的“平权法案”),或者利用联邦博弈路径(比如联邦政府护送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的学校),或者民间组织帮助黑人进行选民注册的草根运动……充满激情的街头运动与各种制度化协商与博弈并驾齐驱。
然而,或许是由于街头运动这种政治参与方式门槛低、“见效快”,或许是由于某些政治家对制度化参与渠道的刻意堵塞,许多新兴民主国家的公民社会格外热衷于频繁、持续、大规模的街头运动。苏东剧变以来,乌克兰民众已经四次取得街头革命的“胜利”:1990年成功赶跑了苏联时代的领导人,1993年迫使当时的总统接受提前选举,2004年橙色革命赶跑了亚努科维奇,2014年再次赶跑了他。2011年—2013年,埃及人则几乎没有离开过街头,“一气呵成”地赶跑了穆巴拉克、推动了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赶跑了穆西政府。同样,2004年—2014年间,泰国的黄衫军和红衫军可以说轮番“驻扎”曼谷街头,使得占领运动成为泰国政治的“常态”。还有菲律宾,1986年以来发起第一次人民力量运动,第二次人民力量运动,第三次人民力量运动……每隔几年就有数百万人上街游行,试图通过街头运动解决一切冲突。这些例子显示,街头运动一旦在某国成为政治参与的主流模式,它往往具有巨大的历史惯性。人们倾向于反复运用自己在街头获得的参与“技艺”,而这种参与方式一旦形成路径依赖,往往对制度化参与具有一种“挤出效应”。
问题不在于诉诸街头运动来表达偏好,而在于将街头运动视为政治参与首要或甚至唯一的形式。在新兴民主国家,民众平时往往对公共生活非常冷漠,但当街头运动兴起时,激情四射的人群突然大量涌现。维依(Way)指出,在2014年巨型街头动员之前,乌克兰社会对亚努科维奇的许多不合理政策反应非常冷淡。28无论是与俄罗斯的黑海舰队协议,还是对宪法的非法变更,或是对反对派领袖的抓捕,都没有激发乌克兰公民社会的积极关注。但是,缺乏与权力机构细水长流式的互动与施压,后果则是压力如火山爆发式喷涌。
由于街头运动的几个特点,持续大规模的街头运动未必有益于民主稳固。首先,人群的聚集效应很容易导致秩序失控或暴力化。乌克兰2014年的示威本来是和平的,但是很快,反对派这边涌现出了右翼党的民兵组织以及“天堂百人团”,而亲政府派中出现了雇用打手专门骚扰示威者。泰国2013年抗议英拉的游行示威本来也是和平的,但是,在大学生攻击了一个搭载红衫军示威者的出租车司机后,混乱中爆发枪战,导致4人死亡。
其次,大规模持续的街头运动容易产生两极化效应。由于最执着、最激进的力量倾向于在街头停留最久、声音最大,最后这些最执着、最激进的声音往往成了一场社会运动的代表,而事实上他们可能既不代表一场运动中的多数人,更未必代表它最理性的声音。比如2009年当泰国黄衫军愤怒占领政府大楼时,一项曼谷大学的民调显示,70%的人并不赞成这种做法。29
再者,由于街头运动的剧场效应,它很难成为一个达成妥协的场所。很多心理学研究都显示,公开的行为往往具有冻结效应——人们很难收回或者弱化自己在公开场合的表态,越公开越是如此。30由于街头运动实际上是邀请全世界镁光灯来到自己的舞台,巨大的围观群体往往急剧缩小对抗双方的回旋余地和政治弹性。因此,在街头运动中,我们很难看到议会或者机构协商中的讨价还价和策略性妥协。
正是因为街头运动的这些特点,街头运动的规模与民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很可能是倒U型的。一旦街头运动的烈度和频率超过一定的节点,民主的稳定性反而开始下降。无论是沉浸于“人民力量”的菲律宾,还是黄衫军、红衫军轮番上场的泰国,或者在其短暂民主生涯中广场政治永不落幕的埃及,都很难说是新兴民主国家的楷模。31相比之下,智利、印尼、波兰、波罗的海三国等等,都是街头相对平静的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同时也是转型相对成功的国家。
某种意义上,能否成功将街头政治激情转化为一种制度化协商的热情,成为民主能否稳固的一个关键因素。在整个“阿拉伯之春”运动中,突尼斯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的民主成果,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反对派在关键时刻能够将街头力量转化为机构性对话力量。在转型之初,突尼斯的政治冲突与埃及十分相似:2011年,有组织的伊斯兰派赢得了大选(在埃及是穆兄会,在突尼斯是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引发政治世俗派的警觉与不满。在一触即发的政治对峙中,某些政治焦点事件(在埃及是新宪法公投,在突尼斯是著名世俗左派政治家连续被刺杀)导致了反对派的大规模示威游行,示威者都强烈要求政府下台。不同在于,一方面突尼斯的执政党更具有妥协精神;32另一方面,突尼斯的公民社会也更具有协商精神。突尼斯总工会、商会、律师协会和人权联盟共同组成的“突尼斯全国对话四方团”(以下简称“四方团”),在“火山”即将爆发之际,推动了突尼斯各个政党、主要反对派团体协商谈判,并最终在各方有所让步的基础上,就突尼斯的民主转型达成共识。众所周知,“四方团”也正是因其推动对话的角色,获得了2015年诺贝尔和平奖。
(四)政治文化
最后,就政治文化而言,规则优先型公民行动倾向于塑造一种注重妥协、渐进和宽容的现实主义文化,而诉求优先型的行动则倾向于形成一种讲求“斗争到底”和“痛打落水狗”的理想主义文化。
客观地说,除了某些极端组织,很少有社会群体主动要求推翻民主。新兴民主国家的民主坍塌往往是各方力量合力的结果,而未必是某方刻意为之。合力的一股,来自于企图复辟威权主义的政治家,另一股则来自社会自身。当反对派组织面对新生民主中的某些问题做出“你死我活”的反应,并出于“民主危在旦夕”的危机意识坚持对抗到底,政治裂缝往往会加速扩大,及至最后破裂。
某种意义上,这种“民主危在旦夕”的预言往往会成为一个“自我实现的预期”:未必是议题本身,而恰恰是反对派将某个议题的重要性无限放大,并借此实现了超级社会动员,民主就的确危在旦夕了。换言之,往往不是民主意识的缺乏,而恰恰是对完美民主一步到位的执着,导致行为缺乏弹性,最终造就了民主危机。在这个逻辑的漩涡中一个关键的节点,是当反对派捕捉到政府某些有违规则的行为时(至少在他们眼里是“有违规则”),如何诠释与应对?是就事论事,还是把任何争议当作一个国家“民主生死攸关”的时刻,拒绝任何妥协让步,从而发动“二次革命”?
比如,埃及的宪政危机是否只能以民主崩溃为出口?未必。2012年11月22日,穆西宣布制宪会议可以不受法院裁决的影响,这成为大规模街头抗议的导火索。显然,穆西的目的是防止被世俗派掌握的法院解散制宪会议或者宣布宪法无效。并且,穆西12月强行推动宪法公投在政治上显然极不明智。不过,即使对新宪法不满,只有“战斗到底、推翻穆西”才能修宪吗?且不说穆西的主张(以民意而不是法院来决定制宪方向),本身也不完全是“无理取闹”,即使无理,也有诸多制度内的救济措施。从短短两年内穆斯林势力的选票就一跌再跌的趋势来看,在宪政框架内把穆兄会选下来不是没有可能。突尼斯的第一次大选,伊斯兰复兴运动党胜选,第二次就降为第二大党了。如果埃及政治世俗派有一定耐心,或许他们也可能在第二次,或第三次、第四次大选中取得同样成绩。而且,已有学者指出,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在上台后,自身常常会走向观念的温和化。33此外,面对抗议穆西也并非毫不妥协,他对修改宪法表达了开放的态度,并邀请世俗派的民族拯救阵线来参与对话。但是,经过两年街头运动的洗礼,埃及的革命者们已经进入了“街头即正义”、“正义在当下”的思维方式,毫不退让,坚持要让穆西立刻下台、废除宪法、解散议会,否则绝不收兵。可以说,无力将街头政治转化为政党政治,从抗议模式转入协商模式,从革命者变成“忠诚的反对派”,是埃及民主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比之下,面对新生民主的不完美,另一些国家的公民社会表现出更大的政治弹性。土耳其在1983年的这次转型之初,民主存在重大缺陷——军方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等设置为自己保留了相当大的政治权力,而这一“保留地”是通过之后二三十年的努力才慢慢拆除的。同样,智利是在皮诺切特政权倒台15年之后(2004年),才通过宪法改革将���人干政的手脚给“捆住”。34近年缅甸的改革路径类似——军人通过保留一定份额的议会席位,以实现自身的“软着陆”。尽管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与彻底的民主原则背道而驰,但很多情况下民主并非一蹴而就,往往需要时间才能落地生根。如果土耳其、智利或者缅甸的民众像理想主义的埃及革命者一样,因为这些缺陷,在转型伊始就有数百万人涌上街头,“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可能这些国家的民主体制在新生阶段就已经夭折。
综上所述,当一个社会倾向于认同民主的内在价值而不仅仅是其工具价值,追求普遍权利而不仅仅是特殊利益,积极运用制度化协商渠道而不仅仅是街头政治,并且遵循政治现实主义的原则去改进政治,它最有可能为民主的落地生根提供土壤。
四、案例分析
下面,本文将通过1998年—2014年泰国和印度尼西亚两个国家的比较,来进行案例分析。这两个国家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它们都是东南亚国家,都属于中等偏下收入国家,都有军人干政的传统,它们的最新一次民主化浪潮都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末或21世纪初。但是,两国的民主却命运不同:一个(印尼)走向了相对稳固,另一个(泰国)却在此阶段历经了两次民主崩溃。根据第四代政体指数(Polity IV),印尼的政体分值1999年从负值(-5)上升至6,2004年又上升至8,2014年则上升至9,这显然是一个民主稳固和深化的过程。相比之下,泰国的民主稳固却似乎坎坷得多——1974年以来,泰国有过4次民主化(1974年、1978年、1992年和2008年)和4次民主崩溃(1976年、1991年、2006年和2014年),其政体分值一直在正负值之间反复弹跳。当然,针对过去的分析未必对未来同样有效,没有理由相信泰国的民主一定不会回归(泰国军方表示将会还政于民),或者印尼的民主不会重新动摇(族群冲突依然是印尼民主的巨大变数),但是,聚焦1998年—2014年这个时间段,有助于我们从公民社会的视角理解民主稳固的机制。
显然,导致两国民主命运不同的因素很多,两国的人口结构、文化传统、政治传统不尽相同,但是如果时光倒退至1998年,我们身处对未来的“无知之幕”之下,两国民主转型谁成谁败似乎并不具有任何必然性。事实上,如果一定要“赌”哪个更容易实现民主稳固,泰国的优势更加明显。从经济上而言,根据世行的数据,1998年—2002年,印尼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为4621美元,而泰国是7329美元,泰国的经济水平远超印尼。从文化传统来说,印尼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穆斯林人口数量(87%的人口是穆斯林),而伊斯兰文化常常被很多人认为与民主兼容性较差——事实上后来印尼的民主化道路上也的确印满了恐怖主义的脚印,这是印尼民主转型比泰国多出来的“额外”挑战;而泰国则是一个以佛教为主的国家,在当代社会,佛教通常被视为更为平和的宗教。从专制的政治遗产来说,印尼在苏哈托时期的专制更“深”,而且暴力冲突的记录也更血腥,相比之下,泰国的威权统治记录则更温和。比如,二战以来泰国领土上真正的大规模暴力冲突,只有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毛派”起义,死亡人数约以千计,而在印尼,无论是苏哈托刚上台时的大清洗,还是后来针对东帝汶的杀戮,死亡人数都在数十万之上。也就是说,无论是经济、文化还是历史,对于民主转型和稳固,印尼比泰国更加“先天不足”。
但是,这种情况下,居然是印尼实现了民主的相对稳固,而泰国却始终没有。何以如此?原因肯定是多重的。本文认为,一个非常重大的原因,是两国公民社会行为模式的不同。简单而言,泰国的公民社会则走上了诉求优先的行为模式,而印尼的公民社会逐渐走向了规则优先的行为模式。
案例1:泰国
泰国民主在21世纪初的表现,并非从一开始就不及格。他信2001年带领泰爱泰党赢得大选,到2005年,他成为泰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地完成一个任期的民选领袖。这一年,他以压倒性优势重新当选,似乎泰国民主终于步入正轨。然而,2005年之后,泰国民主的命运急转直下,其政治进入过山车模式,历经了数次宪政危机。
首先是2005年—2006年发生的宪政危机。这次危机的根本原因是他信的经济政策——大量扶持农业和农村的政策侵占公共资源,导致城市民众的不满,而对国有部门的私有化和对外开放策略,则进一步侵犯了许多城市精英的既得利益。但抗议的导火索则是他信前盟友——媒体大亨颂迪。在一项涉及颂迪公司和政府的合同纠纷之后,颂迪从他信的支持者变成了反对者。通过一系列议题(尤其是他信家族企业被卖给一个新加坡的公司事件),反对势力逐步发酵成了一场社会运动。此后,人民民主联盟构成了反对他信的主要力量,即著名的黄衫军。黄衫军近一年的抗议示威,最终导致了2006年9月的军事政变,他信流亡国外。但是,政变也催生了支持他信的力量组织起来,形成了民主反对专制联合阵线,即红衫军。
紧接着是2008年9月发生的宪政危机。在解散泰爱泰党并禁止其领袖五年内参选之后,军方重新组织大选。这次,尽管他信和泰爱泰党没有机会参选,但在其民意基础上重组的人民力量党再次当选,他信的盟友萨马克当选总理。黄衫军势力又不干了——2008年9月,宪法法院以萨马克非法参与一个厨艺电视节目为由,解除了他的权力。但是,人民力量党占多数席位的议会又将颂猜——他信的妹夫——选上了总理职位。
于是出现了2008年12月的宪政危机,这次以就任不到三个月的颂猜被解职为结局。颂猜2006年9月上台后,再一次,黄衫军无法接受他信势力的上台。他们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抗议示威,围困了国家议会,将几百名议员变成人质,颂猜本人不得不从议会的后门逃跑。最终宪法法院解散了人民力量党,颂猜被迫辞职。
然后是2009年4月份的宪政危机。解散人民力量党之后,黄衫军终于在2008年12月“选出”了他们自己的总理阿披实。但是黄衫军高兴了,红衫军又愤怒了。目睹了有利于自己的选举结果一再被宣布无效,红衫军也挑起了抗议的大旗。轰轰烈烈的抗议导致阿披实不得不宣布戒严。2009年4月的一次冲突中,阿披实本人的汽车直接被红衫军攻击,差点未能逃生。
2009年没有把阿披实政府赶跑,2010年3月红衫军卷土重来,要求重新组织大选。4月示威升级,最后冲突导致近百人丧生和数千人受伤——这也是数次政治危机中伤亡最惨重的一次。这次危机以军方暴力镇压,导致红衫军在伤亡中撤退为结局。当然,红衫军也成功迫使阿披实政府同意提前举行大选。
新大选没有结束泰国的政治戏剧,2013年年底再次爆发宪政危机。2011年大选中,他信的妹妹英拉带领为泰党赢得大选。历史再一次开始循环。2013年11月黄衫军又开始抗议示威,要求英拉下台——这次找到的理由是英拉在国家大米政策委员会中失职,以及“非法更换”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英拉政府被迫于2013年12月解散议会,并宣布提前大选。尽管如此,2014年5月,在持续不断的黄衫军压力下,宪法法院还是迫不及待解除了英拉作为看守总理的权力,军方控制的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开始执政。
泰国的局势典型地反映了两种民主逻辑——选票逻辑与街头逻辑,或者说数量逻辑和强度逻辑——之间的冲突。每当红衫军通过人数优势赢得选票,黄衫军就愤怒地冲上街头。军方的介入与其说是泰国民主失败的原因,不如说是其结果。然而,民主的这两种逻辑必然相互冲突,必然无法调解吗?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人们一边走向投票箱并最终接受选举结果,一边走上街头表达各种诉求。那么,泰国的独特性何在?只有引入泰国反对派团体的行为方式(尤其是黄衫军的行为模式),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泰国民主稳固的困境。
显然,他信家族存在许多问题。就他信自己来说,他被指控的问题包括转卖其家族企业的时候没有交税(不过他信坚称这是合法的,因为泰国法律规定资本收益不交税)、对农村的经济民粹主义、经济私有化计划侵犯了劳工的利益、缉毒战争中的过度杀戮等。甚至,他主持一个布施宗教仪式,也被批评为僭越国王权力。就英拉来说,她则被指控任人唯亲(2011年以一个亲属替换当时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推动一揽子大赦法案、在国家大米政策委员会中渎职等等。正是这些指控,凝聚了公民社会中的诸多反对派力量,构成了成分复杂的黄衫军。
但是,他信兄妹的问题是否严重到不可能通过制度化渠道解决的程度?未必。且不说对他信势力的很多指控有“鸡蛋里挑骨头”之嫌——诸如他信不该主持布施仪式、萨马克不该参加厨艺节目秀等,即使是更严重的指控,也完全可能诉诸宪政程序去解决。比如,针对他信转卖公司过程中是否有偷税漏税问题,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他信并没有什么过错;针对反对派议员发起的他信弹劾程序,连亲黄衫军的宪法法院都不得不指出,该指控并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
就经济政策而言,尽管他信兄妹被指控为经济民粹主义者,但仔细观察其政策,却只能发现混杂的经济主张。一方面,他信经济学(某种凯恩斯主义的变形)的确具有相当的福利主义色彩——全民公费医疗体系、给农村大量项目拨款、农村中小企业建设、针对农民的低息贷款等,都被黄衫军指控为政治贿赂;但另一方面,在推动国企私有化、推动贸易自由和投资开放方面,他信兄妹其实又很“资本主义”。这也是为什么黄衫军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部门雇员和工会成员。事实上,黄衫军攻击他信的一项重要指控,就是他将大量泰国公司卖给了外国大公司——包括将其家族企业卖给了新加坡投资者。所以很难说他信兄妹奉行高度激进的左翼经济政策。
更重要的是,他信或英拉并非普京、查韦斯式的威权主义者。当反对派发起各种抗议示威时,他信家族执政者表现出了相当的政治弹性。面对抗议风潮,2006年2月他信同意解散国会和提前大选(这是议会制下解决政治危机的一个常见方式),但反对派抵制了新选举。选举结果出来后,反对派领袖查姆龙明确表示不承认选举结果,并且一再要求国王介入冲突,“指定一个新总理”——而这是违反宪法的。当他信表示他可以辞职——如果一个独立的和解委员会要求他这么做的话,查姆龙的回答是:“现在说和解太晚了”。于是他信表示,当新议会重新召集时他将不会接受新总理职位,只临时担任看守总理,同时将权力移交给副总理,并且搬出政府住宅,但人民民主联盟仍然继续抗议。压力之下,宪法法院宣布选举结果无效。10月再次组织大选,这次虽然反对派没有抵制选举,军方却先发制人,于9月发动政变。政变之后,一直在大声疾呼“争取民主”的黄衫军竟然迅速自我解散了,宣称其政治目标已经达成。
同样,英拉2011年上台后也是如履薄冰。为了安抚黄衫军,她刻意没有在内阁中安排任何红衫军的抗议领袖。2013年她推动的大赦法案也并不只是针对赦免他信,而是一揽子计划,既赦免她的哥哥他信,也赦免阿披实(阿披实被指控对红衫军示威者的开枪负责)。当该法案2013年10月在下议院通过,不但没有起到和解的作用,反而激起各方抗议时,英拉政府也并没有一意孤行,而是表示如果参议院否决该议案,他们将不会重新发起对该议案的投票或任何关于大赦的议案。事实上参议院也的确于11月否决了该议案。这时候黄衫军目标已经达成,应该可以“得胜回朝”了。然而,他们仍然继续甚至升级抗议,占领各政府部门,导致各级政府几近瘫痪。显然,这时候他们的靶子从大赦法案移向了英拉政府本身。
面对升级的抗议,英拉政府进一步退让:2013年12月解散议会,并宣布2014年2月提前大选。反对派的回应却是在2014年1月发起了“占领曼谷行动”,号召切断水电与交通,“让曼谷停止运转”。新大选来临时,黄衫军四处阻止人们进入投票站。他们要求政府把权力交给一个非选举产生的“人民委员会”,推动改革然后大选。之后,宪法法院宣布大选结果无效(历史与2006年惊人地相似)。最后,几乎成为黄衫军“地盘”的宪法法院解除了英拉的职权,理由是2011年英拉曾经任命了一名亲属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
从事情发展的经过可以看出,他信兄妹并非不可救药的独裁者,而是具有相当的妥协精神。如果反对派团体能够表现出同样的政治弹性,泰国宪政危机或许可以在宪政框架内得以解决。遗憾的是,黄衫军不但坚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而且其目标本身也不断变化和扩大,从而使政府退让的脚步很难跟上其“抬价”的速度。
目标不断扩大的同时,抗议手段也越来越践踏法治。黄衫军一个常见的抗议形式是占领政府大楼、电视台、机场等公共设施,以一己诉求劫持整个社会运转。比如2008年抗议颂猜的示威中,示威者冲进政府大楼,迫使颂猜把办公地点移到一个秘密空军基地。当颂猜按宪法规定,在入职15天内前往议会进行政策报告时,示威者又堵住议会入口,不让颂猜完成其宪法职责。为了最大限度地达成其政治诉求,黄衫军干脆占领了数个机场,导致数万人行程被耽误。
并不意外,大规模持续的街头运动引发了冲突的暴力升级。尽管黄衫军的官方组织者强调“非暴力抗争”,但是激烈对抗下的冲突升级势所难免。从2006年到2014年,各种街头伤亡持续不断。此外,极端分子在双方阵营都不断出现——2006年8月,在他信家附近发现汽车炸弹,而2009年,黄衫军领袖颂迪则在一个加油站遭到武装分子伏击。
显然,泰国反对派懂得何时开始发起反抗,却似乎不懂得何时开始收缩反抗,把握了反抗的精神,却没有把握反抗的尺度。结果就是为某个具体的政策诉求——或者权力诉求本身——而践踏宪政规则本身。腐败调查、大米政策、大赦政策等固然重要,但是为了政策调整而不惜推翻民主政体本身,则是因小失大。或许有人会说,既然民主选举结果总是在泰国导致失序,那么对泰国而言威权体制或许是个更好的选项。问题在于,正如黄衫军始终无法接受红衫军力量的选举胜利,红衫军也难以长期接受黄衫军势力靠强权维持的“和平与秩序”。如果军政府能够维系泰国的长期稳定,那么泰国军方也无须在过去大半个世纪政变十多次了。
问题的根源或许在于如何理解民主。正如当权者可能因为一种赢者通吃的思维而过分聚焦于选举结果,公民社会中同样可能将选举授权理解为选举霸权,从而过于纠结于选举结果。黄衫军的激进化与其难以通过选举掌权相关,但如果将民主理解为一种多元制衡的权力安排,那么即使没能赢得选举胜利(正如1994年之后的南非白人),黄衫军势力仍然有可能通过议会反对党席位、行政分权、联邦制、司法系统、公民社会等机制参与到政治对话当中,从而预防多数暴政。事实上,除了议会和内阁多数席位,黄衫军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泰国政治的其他机构:军队、宪法法院、部分媒体(颂迪就是一个媒体大亨)、国有部门雇员、相当一部分佛教势力、许多地方选举胜利(比如曼谷)、诸多精英大学、经济优势地位等。他们完全可能通过这些机构平衡泰国的政策走向,事实上这种平衡也的确解释了为什么他信兄妹政府难以像查韦斯或者普京那样走向激进。但令人遗憾的是,黄衫军势力没有着力于通过这些水平制衡的机构去修正政策,而是执拗地专注于打破红衫军势力的选举优势。于是,政治被打成死结,并在同一个逻辑里循环往复。
案例2:印度尼西亚
如前所述,印尼的民主转型条件非常不利。就经济而言,经济明显比泰国落后,转型之初又处于20世纪90年代末金融危机的“风暴眼”之中。艰难爬出危机之后,就在转型最关键的时刻(2004年第一次总统直选),又发生了一场举世瞩目的大海啸,席卷了印尼近二十万生命,导致五十万人无家可归。就族群关系而言,印尼比泰国所面临的挑战要艰巨得多,分离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始终困扰印尼。转型后,东帝汶作为一个殖民地的分离主义自然毫无悬念,而亚齐(Aceh)和巴布亚(Papua)两个地区的分离主义火焰也开始熊熊燃烧。伊斯兰极端分子的恐怖袭击则此起彼伏:极端组织伊斯兰祈祷团(Jemaah Islamiyah[JI])2002年和2005年分别在巴厘制造了爆炸案,2011年又出现逊尼派教徒袭击阿玛迪派(Ahmadis,穆斯林里面的一个少数教派)的清真寺、杀害其信徒的事件,“孤狼”式的恐怖袭击则更是层出不穷。2016年10月以来针对雅加达首都特区首长所谓“亵渎”言论的大规模抗议,则是对印尼敏感族群关系的一个最新注脚。就历史而言,印尼历史上的专制“深度”则远超泰国,就1946年—1998年而言,印尼的第四代政体指数的分值平均为-5,而泰国只有-1,可以说对于民主转型,印尼有更高的坡度需要攀爬。
正是因为文化、历史和经济的不利条件,很多人将近年来印尼民主的相对稳固化视为一个“奇迹”。无论是与诸多东南亚邻国相比,还是与中东的穆斯林国家相比,印尼的民主稳固都显得非常“另类”。这当然不是说印尼今天的民主制度已经完美无缺或者能够“江山永固”——事实上直到今天,印尼的民主仍然面临着腐败丛生、排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挑战,但是,2004年以来三轮自由与公正的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则更早)、军人势力从政治生活中的消退、相对独立的司法、稳定的政治自由、逐渐平息的分离主义浪潮、良好的经济增长,都显示印尼的民主已经具有了相当的韧性。
为什么印尼能够实现这个“奇迹”?许多解释都有相当的道理:经济的良好增长记录是一个关键因素。从1998年到2014年,印尼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464美元增长至3500美元,翻了7.5倍。尽管经济水平低,但是只要是在持续增长,人们就会感觉到希望,从而削弱反体制势力。人口和社会结构是另一个重要因素。社会族群的多元常常被视为民主稳固的障碍,但是“两极化的多元”和“碎片化的多元”政治意义又有不同。印尼的人口和族群成分是如此复杂,以至于反而制约了社会两极化的形成——宗教的凝聚力被地区主义所切割,地区主义的凝聚力又被种族的多样性所切割,种族凝聚力又被语言的多样性所切割……在一个社会结构碎片化的国家,两极化的社会动员反而不容易形成。制度选择也是一个原因。豪洛维兹(Horowitz)认为,印尼新宪法中的制度选择——非多数主义的政党提名式比例代表制,对总统选票的地区分布要求等——成为印尼民主稳固的关键因素。
笔者试图以公民社会的视角补充上述解释。在此,本文并非简单强调印尼的公民社会有多么强大、动员能力有多么强,或其“斗争精神”有多么顽强,而恰恰试图强调它在“参与、服从和漠然”之间形成的平衡。相比泰国黄衫军红衫军的高度政治化、超级动员和“决不罢休”的斗争精神,印尼的公民社会更非政治化,更善于利用机构化进行政治参与,更善于妥协,更具有“规则优先”的特性。这当然不是说印尼民众中没有极端分子,但是,这些极端分子没有成为印尼民众的主流,始终在政治生活的边缘地带时隐时现。
首先需要指出,印尼的公民社会并不孱弱。一个动辄超级动员的社会是危险的,但是一个一潭死水的原子化社会也不可能“让民主运转起来”。路西尔/费希(Lussier / Fish),认为,印尼民主的成功“大体上是其非同寻常地活跃的团体生活的结果”。35他们发现,与东南亚邻国相比,甚至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印尼人都更热衷于社团生活。“世界观念调查”的数据显示,答卷人“至少属于一个组织”的比例世界平均水平是62.6%,马来西亚是60.8%,泰国是50.5%,但是印尼高达83.8%;每个答卷人所属的组织数量,世界平均是1.69,马来西亚是1.72,泰国是1.96,而印尼是2.55。36同时,他们还根据问卷中关于“与同事、朋友、社团成员互动密度”的数据建构了一个“社交指数”,发现在64个有数据的国家中,印尼居然是最高的。37
公民社会的力量不仅仅体现于社团生活的丰富程度上,也体现为集体行动的能力上。民主转型以来,工会、学生、社区居民等都频繁诉诸集体行动来追求其目标。比如2001年修宪时,时任总统(非直选产生)梅格瓦蒂曾经试图阻止在新宪法中加入总统直选条款,但是在民众抗议的压力下,议会得以保留这一修改;又比如,2008年,当法庭将南苏拉维斯省的省级选举结果作废时,该省民众大规模抗议,导致总统发起选票的重新计算,从而使得胜选者得以就职。再比如2005年和2012年分别出现的劳工大罢工,对于推动劳工条件的改善起到了很大作用。此类集体行动对于阻止权力机构的独断专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正是由于缺乏这样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俄罗斯、近年来的土耳其这样的国家逐渐滑向了准威权体制。
然而,尽管印尼的公民社会具有相当的力量,社会能力和国家能力之间并没有失去平衡,而这一平衡对于转型的成功至为重要。尽管苏哈托政权是被街头运动推翻的,但是苏哈托下台后,印尼的民主稳固却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上而下主导的,大规模街头运动则在很大程度上“退居二线”,通常只作为“救济手段”出现。也就是说,印尼“民主转型”本身是自下而上发生的,但“民主稳固”却依靠自上而下的力量实现。这种“自上而下”的特点,是理解印尼民主稳固的一个关键。
1998年5月,苏哈托在抗议中下台,但是新体制中还保留了很多旧势力。过渡时期,苏哈托自己的副总统哈比比(Habibie)就任总统,得以主导转型的方向,在开放党禁言禁、举行议会选举的同时避免了转型中容易出现的复仇主义情绪。1999年10月瓦希德在议会选举中成为总统。但是,瓦希德及其领导的逊尼派伊斯兰组织伊斯兰教士联合会(NahdlatulUlama,NU)在苏哈托时期与其说是一个坚定的反对派力量,不如说是一支被苏哈托政权所吸纳的力量——它曾经是苏哈托时期第二大党联合发展党的核心力量,80年代退出政治后,又作为印尼最大的宗教组织在苏哈托政权下依靠“互不拆台”的默契存活。正是因此,瓦希德及其民族觉醒党(由NU转型成立)执政后,并没有致力于清除“旧势力”,其内阁是个新旧势力的大拼盘——除了瓦希德自己的民族觉醒党、梅格瓦蒂(苏加诺女儿)的印尼斗争民主党(PDI-P),党和一系列小党外,苏哈托的专业集团党(Golkar)也是其中组成部分,军人代表也跻身其中。这一“拼盘”如此之大,以至于学者斯莱特(Slater)批评印尼政府是“滥交式的分权”,因为印尼已经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反对党,从而使得政治竞争失去了意义。38但是,这一格局为动荡的转型政治维持了某种程度上的连续性,也稳住了随时可能“掀棋盘”的各方政治势力。2001年7月,由于政治信任的破裂,瓦希德被议会弹劾,梅格瓦蒂成为新总统。作为苏加诺的女儿,她也并没有带着复仇主义的情绪去打破瓦希德所缔造的这种“新旧拼盘”格局,而是维持现状。2004年,印尼修宪完成,举行了转型后第一次总统直选,梅格瓦蒂败选,曾在苏哈托手下担任过军中高官,也曾服务于瓦希德和梅格瓦蒂政府的苏西洛上台,而苏哈托的专业集团党则成为议会最大党。2009年,苏西洛实现连任。在其任期,苏西洛成功缓解了地区分离主义,政局逐步稳定,经济显著发展。2014年,由于印尼宪法的总统任期限制,苏西洛下台,佐科•维多多赢得总统选举。自此,印尼民主进入了常态化时代。
以上对印尼转型史的极简描述显示,印尼的民主稳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上而下主导的,其结果是既有政治力量根据新的游戏规则不断重组,而非政治血液的彻底更新。正是因此,斯莱特对印尼的民主化表示失望,认为它实际上是一个“政党卡特尔化”的过程,很难带来责任政府。39固然,对于期待“完美民主”一步到位实现的人来说,这是一个糟糕的局面。然而,一定程度的妥协和保守却可能起到了“丢车保帅”的作用,换取了民主稳固所需要的时间和基本政治联盟。而一旦民主的基本框架得以存留,“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民主的完善则可以假以时日。事实上,随着民主稳固的发生,尽管仍有诸多问题,印尼政府对底层需求表现出了良好的回应性。40
然而,印尼的民主稳固得以自上而下实现,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公民社会给予政治家和政党这个空间。如果没有民众以一定的耐心和距离感配合这个过程,印尼的民主很可能像���国、埃及这样的国家一样被自下而上地颠覆,或至少像菲律宾一样,动辄陷入政治大动荡。在这个过程中,就印尼的公民社会而言,重要的不仅仅是他们做了什么,而且是他们没做什么。社会能够在关键时刻表现出一定的宽容、妥协和耐心,对于转型成败至关重要。事实上,印尼民主转型后,也经历过无数政治乃至宪政危机,在很多时间节点上,如果印尼的民众像泰国那样发起超大规模的政治动员,不断将“有限目标”升级为“无限目标”,并抱着“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斗争精神盘踞街头,恐怕印尼民主也早就倾覆了。
比如,印尼转型过程中的一个“易燃易爆”时刻,是2001年瓦希德被弹劾之际。由于经济失序、腐败传闻和各党派之间的权力之争,瓦希德刚上台不久,议会就开始了和总统的“府院之争”。为了对付议会,瓦希德威胁要宣布“紧急状态”,也就是赋予他自己解散议会和进行军管的权力,这进一步激怒了议会。于是,当年7月议会投票弹劾了瓦希德。由于瓦希德是当时最大的穆斯林政党(民族觉醒党)的领袖,而该组织在转化为政党前,又是印尼最大的穆斯林组织,可想而知议会的这一举措会激怒多少瓦希德的追随者。事实上也的确随着瓦希德被迫下台,印尼发生了大型抗议示威,尤其是在雅加达和其家乡东爪哇。但是,示威并没有无限升级,瓦希德的支持者最终选择了接受现实。
又比如,印尼的修宪过程也是一个易燃易爆的阶段,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印尼民众并没有表现出埃及人民那种“锱铢必较、寸步不让”的斗志。如前所述,埃及短暂民主实验的崩溃,很大程度上源于制宪过程带来的冲突。一方面,穆西总统试图在宪法中加入更多的伊斯兰元素;另一方面,反对派对宪法和制宪过程任何瑕疵进行不依不饶的巨型抗议,最终两方面共同促成了埃及民主的坍塌。相比之下,印尼的修宪过程,用政治学家豪洛维兹的话来说,是“内部人主导的”以及“渐进的”。41“内部人主导”是指这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由议会中既有的政党集团推动,而没有选举出一个另外的制宪会议(像埃及那样);“渐进的”则是指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基于对旧宪法的修改而非彻底推翻,而且修宪过程从1998年持续到2002年(埃及的制宪过程则不到一年)。在这一过程中,各方政治力量在制度框架内进行了漫长的协商对话。如果印尼的公民社会对这两个特点中的任何一个失去耐心,恐怕印尼的转型就会前功尽弃。某种意义上,埃及和印尼这两个国家就像是“龟兔赛跑”中的兔子和乌龟,埃及试图一步到位地进行改革,结果却是民主的倾覆,而印尼则像那只跑得慢但是跑得远的乌龟。
再比如,2014年印尼大选,决战在相对温和的、平民的佐科和民族主义的、权贵的普拉博沃之间展开,竞争非常激烈。某种意义上佐科代表的势力有点像泰国的红衫军,而普拉博沃依靠的城市精英和排外的话语体系,则令人想起黄衫军。结果是佐科胜选,但是,尽管普拉博沃一度否认选举结果,他的支持者也并没有“黄衫军化”,在宪法法院裁决选举结果有效后,他们接受了佐科的胜利。
耐心与妥协并非意味着政治无为,只是意味着参与形式和目标的节制。与泰国黄衫军动辄诉诸大规模街头运动不同,印尼的民众更多地诉诸——用阿斯皮纳尔(Aspinall)的话来说——“碎片化的行动主义”和“选举中的平民主义”。当然,如前所述,转型后印尼也不乏街头政治,但是这些街头政治往往是议题主导的、“见好就收的”,而不具有泰国街头政治那种“波澜壮阔”和“经久不息”的特点。碎片化的公民行动意味着它形成超级动员的能力有限,但它可能在各个政策领域形成“零敲碎打”式的渐进变化。比如,就劳工保护而言,截至2012年,印尼有6个大型劳联(confederations)和91个劳工联盟(federations),但却没有一个大型的劳工政党。42不过,碎片化的劳工组织仍然显著推进了印尼的劳工保护,女性劳工地位提高,“解雇金”明显提高、合同工的减少、最低工资提高。43即使是没有高度组织化的民众,通过选举这一制度化参与途径,也能够通过选票压力在相当程度上改变公共政策。比如,竞选逻辑大大推动了各地免费医疗体系的出现——到2012年,公费医疗制度已经覆盖了7600万人口。44
综上所述,或许印尼的民主稳固“奇迹”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但是公民社会的有张有弛,在参与和服从、热情与耐心、斗争和妥协之间的平衡,对于这一“奇迹”的实现起到了相当的作用。在印尼转型的一系列时间节点上(尤其是转型之初),如果印尼民众也像埃及、泰国、乌克兰的民众一样,不断抬升斗争目标,动辄诉诸社会总动员,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结果可能也是新生民主的倾覆。
五、总结
众所周知,很多新兴民主国家遭遇了民主稳固困境——或出现民主倒退甚至崩溃,或陷入“伪劣民主”难以自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执政者(尤其是那些具有独裁倾向的政治强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但另一些情形下,公民社会也“对此亦有贡献”。尽管很多人天然将公民社会看作民主稳固的支撑力量,本文试图论证,根据其行动模式,公民社会可以分为两种——规则优先型VS.诉求优先型——前者有利于民主稳固,后者则可能成为民主稳固的障碍。
这两种公民社会行动模式的区别体现在政治价值、诉求性质、表现形式和文化心理等各个方面。诉求优先型公民行动注重民主的工具价值、倾向于表达特殊主义诉求、热衷于大规模持续街头运动并缺乏妥协让步精神,往往成为民主倒退甚至崩溃的推动力。规则优先型公民行动则相反。区别并不在于两种公民行动的参与者谁更认同民主——执着的民主爱好者同样可能因其“执着”,甚至恰恰因其“执着”,而摧毁民主。公民社会的行动方式比其宣称的行为目标更能影响民主稳固的前景。本文还采用了泰国和印尼这两个案例近年的经历,对此进行了阐释。
当一个民主政体发生激烈冲突时,人们倾向于认为是社会的二元对立结构导致了政治的两极化,而政治两极化带来了民主危机。但是,政治的两极化是一个动态过程而非静态条件。泰国的确存在着城乡之间的社会矛盾(正如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但是这个矛盾是否必然带来政治两极化,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政治力量如何应对。矛盾激化的缘由往往不是,或不完全是,起点处的社会裂痕,而是双方在对抗过程中的所作所为——甲方的A行为导致乙方的B行动,乙方的B行动又导致甲方的C行为,甲方的C行为又导致乙方的D行动……等到事态发展到Z时,起点处的社会裂痕对事态的解释力已经被大大弱化。所以,对抗双方到底是采用刺激性行动来火上浇油,还是用相互妥协退让来给事态降温,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治矛盾向哪个方向移动。通过台湾的蓝绿对抗也可以看出来,当对抗双方都尊重基本宪政规则时,被民主转型激化的政治矛盾完全可能通过民主的深化而走向缓和。
当然,一个国家公民社会的行动模式受制于诸多因素——历史传统、社会结构、经济状况等,尤其不同国家公民社会面对的执政者不同,因而公民社会的行动空间和策略也必然不同。但是,多数遭遇民主稳固困境的国家都很难说注定了民主会夭折。像印度、印尼、南非这种转型条件非常“先天不足”的国家,其民主相对稳固说明了关键时刻政治选择的重要性。需要做出选择的不仅仅是执政者,同时也是公民社会的行动者。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无数历史时刻,公民社会都曾经面临过是否升级对抗、是否策略性妥协、是否运用暴力、是否参与制度化协商等选择,而他们在历史细节处的选择常常构成整个国家走向的拐点。
*本研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发展中国家民主化的经济和社会绩效研究”(项目编号:20135000370)的资助。
【注释】
①Lucan Way, “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tization,”Journal of Democracy,Vol. 25,No. 3(2014).
②Office of the United Natkons,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Report on the Human Rights Situation in Ukraine16 November 2015 to 15 February 2016,”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http://www.ohchr.org/Documents/Countries/UA/Ukraine_13th_HRMMU_Report_3March2016.pdf.
③Robert Putnam and Leonardi R.,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 in Modern Ital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
④Lucan Way, “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tization,”p. 36.
⑤Larry Diamond,Developing Democracy:Toward Consolidation,Baltimore,Maryland: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9,p. 221.
⑥[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⑦Omar Encarnación,The Myth of Civil Society,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3.
⑧Sheri Berman, “Civil Society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Weimar Republic,”World Politics,Vol. 49,Iss. 3(1997).
⑨Joachim Voth,Nico Voigtländer,and Shanker Satyanath, “Bowling for Adolf:How Social Capital Helped to Destroy Germany’s First Democracy,”VOX CEPR’s Policy Portal, http://www.voxeu.org/article/bowling-adolf-how-social-capital-helped-destroy-germany-s-first-democracy.
⑩László Bruszt,Jan Fidrmuc,Nauro Campos,and Gérard Roland, “Political Protest and Economic Reform:Lessons from The Great Transition,”VOX CEPR’s Policy Portal, http://www.voxeu.org/article/political-protest-and-reform-lessons-communism-s-demise.
11Danielle Lussieand and M. Steven Fish, “Indonesia:the Benefits of Civic Engagement,”Journal of Democracy,Vol. 23,No. 1(2012).
12比如维依对乌克兰2014年公民社会运动的分析,就既包含了公民团体,也包含了政党。参见Lucan Way, “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tization”。
13Christian Welze,RonaldInglehart,and Franziska Deutsch, “Social Capital,Voluntary Associations and Collective Action:Which Aspects of Social Capital Have the Greatest‘Civic’Payoff?”Journal of Civil Society,Vol. 1,No. 2(2005).
14Robert Putnam and Leonardi R.,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 in Modern Italy,p. 106.
15Dietlind Stolle and Thomas R. Rochon, “Are All Associations Alike?Member Diversity,Associational Type,and the Creation of Social Capital,”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Vol. 42,No. 1(1998).
16Ashutosh Varshney, “Ethnic Conflict and Civil Society:Indian and Beyond,”World Politics,Vol. 53,No. 3(2001),p. 392.
17Ashutosh Varshney, “Ethnic Conflict and Civil Society:Indian and Beyond,”p. 363.
18Lucan Way, “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tization”.
19Sheri Berman, “Civil Society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Weimar Republic,”p. 424.
20Ronald Inglehart and Chirstian Welzel,Modernization,Cultural Changes and Democracy,New York,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21Miki Kittilson and Russell J. Dalton, “Virtual Civil Society,”Political Behavior,Vol. 33,No. 4(2011).
22[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
23Scott Mainwaring and Anibal Perez-Linan, “Democratic Breakdown and Survival,”Journal of Democracy,Vol. 24,No. 2(2013),p. 131.
24这次大选戈尔的民众得票率是48.4%,而布什是47.9%。但是,由于美国采用选举人团的总统选举方式,而选举人团的设计将更大的权重给了人数稀少的小州,导致选举结果不能完全按比例地反应民意。
25Robert Mackey, “Pakistani Lawyers Shower Murder Suspect with Roses,”New York Times,January 5,2011.
26Boo Su-Lyn, “Racial Problems Worsening,Analysts Say after Anti-Chinese Slurs at‘Red Shirt’Rally”,Malaymail Online,September 17,2015.
27Shuan Sim, “Thailand Rice Subsidy Scheme:What It Is and How It Toppled Thai Leader Yingluck Shinawatra,”International Business Times,January 23,2015.
28Lucan Way, “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tization”.
29George Wehrfritz, “Thai Protestors Are against Globalizations,”Newsweek,September 5,2008.
30Leon Festinger,A Theory of Cognitive Dissonance,Stanford 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7.
31或许有人会说,恰是此类国家民主质量低下,才出现持续的大规模街头运动。固然,此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正如本文后面案例分析所展示的,矛盾的升级激化常常内生于对抗过程,而非一个给定的政治初始状态所“注定”。
32比如,当时突尼斯议会最大党——伊斯兰复兴运动党一改过去的主张,同意将“世俗国家”、“宗教自由”等原则写入宪法。
33突尼斯的伊斯兰复兴党领袖加诺奇(Ghannouchi)在上台前,公然主张将伊斯兰法作为宪法的前提来对待,但是上台后却同意了在宪法中不加入“伊斯兰法”字样。参见Kasper Netterstron, “The Islamists’Compromise in Tunisia,”Journal of Democracy,Vol. 26,No. 4(October 2015)。
34改革的措施包括总统有权解雇将军们、参议院不再预留席位给军官等。
35Danielle N. Lussier and M. Steven Fish, “Indonesia:the Benefits of Civic Engagement,”Journal of Democracy,Vol. 23,No. 1(2012),p. 70.
36Danielle N. Lussier and M. Steven Fish, “Indonesia:the Benefits of Civic Engagement,”p. 74.
37Danielle N. Lussier and M. Steven Fish, “Indonesia:the Benefits of Civic Engagement,”p. 76.
38Dan Slater and Erica Simmons, “Coping by Colluding Political Uncertainty and Promiscuous Powersharing in Indonesia and Bolivia,”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 46,No. 11(2012).
39Dan Slater, “Indonesia’s Accountability Trap:Party Cartels and Presidential Power after Democratic Transition,”Indonesia,No. 78(October,2004).
40Edward Aspinall, “Popular Agency and Interests in Indonesia’s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Indonesia,No. 96(October,2013).
41Donald L. Horowitz,Constitutional Change and Democracy in Indonesi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
42Edward Aspinall, “Popular Agency and Interests in Indonesia’s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 109,p. 113.
43Edward Aspinall, “Popular Agency and Interests in Indonesia’s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 110.
44Edward Aspinall, “Popular Agency and Interests in Indonesia’s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 114.
刘瑜:清华大学政治学系(Liu Yu,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Tsinghu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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