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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飞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随着武汉疫情的迅速传播,全社会对疫情的发展和防治都给予高度关注。政府不断公布疫情相关信息后,公众逐渐认识到了病毒传染的严重性。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积极部署,通过制定各种应急措施,疫情的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病毒大规模扩散的势头。另一方面,农村的乡镇和城市的社区都开展了积极的防范工作。从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看,虽然在应急反应的制度建设上存在瑕疵,但是强大的社会动员力使得许多预防工作迅速到位,由此弥补了机制层面不完善而引起的应对措施不足。毋庸讳言,突发事件常常导致相关人员和机构产生应急反应,并形成某种应急思维方式。应急状态下的社会、群体和个人很容易脱离理性轨道,做出全局、局部或单项事态的错误决策,甚至丧失理性决策的能力。尽管强有力的行动弥补了不足,但一些迅速反应行动的过激行为却引起了新的社会矛盾。
一个应急反应机制比较成熟的社会中,遇到突发性事件,社会防范行动会自动迅速启动,然后在制度框架内有条不紊地运行。如果没有完善的应对危机的机制,当遇到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时,要么因为人们没有应对经验而导致不知所措,且毫无防范意识,应对能力不足;要么机制运行不畅,漏洞百出,甚至引起社会混乱。透过这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看,应急机制反应迟缓导致了进退失据,而补救措施不免仓促,一方面痛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另一方面后续的防范措施,即便取得一定成效,也在这些“成效”中体现了一种行为悖论。这种悖论行为破坏了和谐的社会氛围。
当前,从全国各地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反应看,因为事发突然,都有点措手不及,因而作为执法行为的处置措施有的就显得随意、任性、粗暴且明显违法,这种情况在很多视频中多有展示。这些措施在短期内对阻止病毒的扩散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长期来看,这样的执法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等造成的伤害将难以弥补,也会使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和谐的社会生态产生空前的危机。社会的正常运行,在于一种可预期性,那些漠视法律的公共行政行为,让人们无所适从,也必将对社会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
1月20日之后,随着疫情的进一步发展,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危害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切。从政府层面看,大到中央和省市一级,中到县乡,小到村一级,都作出了迅速的反应。从直接面对疫情的基层来看,这些反应采取的处理方法和应对措施很多不合常规,也不合常理,甚至严重地违反法律规定。近些天,网络流传的许多视频案例都反映了这些执法特点。
案例一,网络视频显示,有些地方的执法人员为了防止人群集聚,直接闯进住户家中,强行驱散打麻将等聚集人员,并且砸烂了住户的桌椅板凳,有的甚至将人也强行带上警车,进行治安拘留。整个视频自始至终只有强制、呵斥和恐吓。此类事件不仅发生在湖北,而且在安徽、山东等地也多有发生。这种驱散行为几乎成了一种防止人群聚集的统一模式。
案例二,网络图片显示,疫情的扩散导致省与省、县与县、乡镇与乡镇,甚至村与村之间的道路都被强制封锁,有的用一些横杆作为障碍物,有的用大型汽车阻挡,还有的用堆土、垒石设置障碍,甚至采取砌墙的形式将公路完全阻断,本来的交通要道完全瘫痪。
案例三,有些农村地区,为了隔离那些回乡过春节的人家,在住户门上贴上了封条,或者干脆从外面给锁上。这种类似的做法很快扩展到城市居民区。社区工作人员为了将疑似病人隔离在家,将居民的门外加上了铁栅栏,如果不从外面撤去铁栅栏,屋内的人将无法出门。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为了对整栋楼进行封锁,竟将楼道的出口用电焊给封上。
案例四,如果说前面三个案例是对不可知的外出归来人员及疑似病人进行的预防措施,发展到后来,转而开始对健康人也采取了过激的执法行为。那些出门不戴口罩的人,无论有无症状,都无一例外地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以上案例显示,应对措施的强制性逐步升级,从开始属于自然本能的保护性反应,进而表现出进攻性的预防。可以看出,随着疫情相关的信息不断传播,应对措施中的强制行为是心理焦虑在行动中的表现。在正常社会中,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中没有搜查证闯入居民家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毁坏家中财产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便违反了《刑法》。设置障碍阻断公共交通的行为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而封门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宪法》,也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另外,封门会产生消防安全隐患,还违反了《消防法》。
所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也破坏了这些年来通过艰苦努力而营造的和谐的社会环境。但是,从主观上看,“违法执法”的行为又是一种在特殊时期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这就产生一个悖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呢?
从视频本身看,如果我们将案例中“执法”行为归结为肆意践踏法律,甚至将其归结为胡作非为,似乎并不过分。但是,所有的案例又必须放在一个大的疫情发生发展的背景下来考虑。这次疫情是从来没有遇到过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一方面,因机制不完善而出现了防治的漏洞,另一方面,任何人和机构都没有现成的应对经验。面对严重的疫情,防范措施哪怕出现一点疏漏就会导致灭顶之灾。如果我们将这些违法行为界定为对未知不确定因素恐惧的本能反应,逻辑上似乎也能站得住脚。分析这些违法的执法行为,可以看出其中的逻辑,这个逻辑便是防治传染病应该采取的措施。
众所周知,传染病之所以能够在人群中流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环节:一是传染源,二是传播途径,三是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传染病流行的传播链,病毒通过三个环节完成了一次封闭的传播过程。那么,阻隔病疫的传染便要围绕这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封闭传染源,二是切断传播途径,三是隔离易感人群。
从科学防治办法的逻辑来看,以上案例中的强制行为正是阻止病毒扩散的一种措施。主观上看,强行驱散集聚人群,以及阻隔交通要道等行为是非法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封闭传染源,避免人与人交流导致的交叉传染,切断病毒借助易感人群进行传播的可能性。从科学防治传染病传播的程序逻辑看,必须要通过有效的预防和隔离措施防止三个环节可能带来的疾病传播。但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限制和隔离的手段多么实用、多么科学,案例中的这些措施无一例外地都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是严重践踏法律的行为。
视频所带来的视觉冲击力是巨大的,对此,网络中形成两个截然相反的舆论方向。应该说,科学预防病毒传播的办法是需要阻止任何可能的传染路径,但是,当这些类似“违法违规”的案例层出不穷时,就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有的人对案例中的行为表示强烈的不满,特别对那些粗暴执法行为尤为不满,不满的人认为,不能用违法行为来证明另一种行为的正确性,哪怕因此而解决了问题。另有一些人则对这些行为表现出肯定和支持,支持这种违法行为的人,认为这是特殊时期减少或制止灾难的最好办法。
如果这些案例发生在平常时期,都一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并且可以肯定,违法执法者毫无例外地会受到法律的惩处。面对明显的违法行为,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舆论倾向,一类群体强烈反对,他们是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认为这种行为践踏了法律,破坏了法治。而另一类群体之所以赞同,是从特殊时期特殊的防治措施角度加以考量的。后者认为行为的合理性可以建立在问题的严重性基础之上,既然问题极其严重,情况极其危险,而一时间民众并不能够理解,由此,执法者的粗暴行为便成了一种逻辑上自然演进的结果。
视频案例中的执法行为表现为一种应急行为,既然是应急行为,在行为方式选择上就有可能存在急于立功、推卸责任和“毕其功于一役”的心理。快速确定问题性质和行动目标,快速解决问题,会导致行为中体现只顾当前不顾长远、只顾局部不顾全局的特点。即便解决了一个问题,却引发了另一个问题。
讨论应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必须围绕着这次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是作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来谈,这是讨论所有执法者行为的逻辑前提。这个逻辑前提是:如果我们这次疏于防治而出现了任何疏漏,都可能造成生命和财产无法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这个前提假设成立的话,则我们不得不考虑这样的问题:若违法的执法行为对解决突发性问题有效,我们应如何认识此类问题呢?
探讨这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能完全脱离当下疫情扩散的严峻形势。既要将这些行为放在特殊时期的特殊社会背景下来考察,又要考虑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性和巨大的危险性,同时还要考虑到人们行为习惯的随意性可能带来的隐患。在平常时期,无论这些执法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权力行为,无一例外都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然而,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一个极为特殊且异常严峻的形势。
首先,处于特殊的社会背景下。特殊的社会背景指的是疫情发生并迅速扩散的时期。这次疫情发生在春节期间,并且是突然之间爆发并迅速传播的。病毒看不见摸不着,在悄无声息毫无察觉中便传播开去。春节期间正是人口流动最为频繁的时期,给病毒传播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这一情况很容易造成交叉感染。预防病毒扩散的手段,犹如战争时期的手段一样,不能够有任何疏漏。基于这样的背景,采取断然措施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其次,突发性疫情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直接表现为对所有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人的生命是第一重要的,在这个逻辑前提之下,围绕着保护生命健康的任何举措都具有其合理性,因为任何疏忽都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尽管这些办法违反了法律法规,直接侵犯了人们的合法权益,甚至给人民群众的财产也造成了损失。但是,在具有巨大不可确定性的非常时期,使用了非常规的办法,也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
再次,在疫情爆发期,很多人平时散漫、漠视规则的行为,在此特殊时期隐藏着巨大危险。不得不说,利己主义永远是一些人行动的依据。即便在疫情传播时期,他们也没有公共意识和公德之心。一些感染者在公共电梯里故意制造感染环境的视频已经不是公德问题,而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幸的是,这些人的行为也成了执法者之所以“一刀切”粗暴执法的理由。
这里绝没有为粗暴执法行为进行任何辩护的意味,只是在探讨执法者之所以违法执法的逻辑。古人的智慧是“乱象用重典”,由此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矫枉过正现象。其实,最担心的不是这些措施本身———即使有的时候显得武断。真正应该担心的是借助于特殊时期赋予的权力,而滥用权力。我们在担心民众在防疫过程中的散漫行为可能造成病毒扩散的同时,又何尝不担心那些随心所欲利用法律而掌握的“合法伤害权”的行为呢?
暴力执法者传播的是一股社会戾气,这种戾气也如病毒一般,如果说病毒毁坏的是我们的肉体,那么粗暴的执法行为毁坏的是我们社会的肌体。当滥用权力的行为大量出现,并在网络中传播时,这是一种社会病毒在扩散。执法的初衷是为了阻止病毒扩散,防止社会恐慌,而现实中却成了制造矛盾和恐慌的行为。须知,社会肌体一旦被破坏了,同样也是难以修复的。
尽管特殊时期可以为这些过激的执法行为找到依据,并且这种依据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需要认识到,我们绝不能用特殊时期来为不文明执法甚至践踏法律的行为找借口。这些行为已经越出了法律范畴,成为了一种潜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现在有些群众的极端行为未尝不是对违法执法行为的一种情绪宣泄。由此,必须考虑到如何评价特殊时期执法者和执法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粗暴执法的逻辑前提是病毒传染对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传播具有巨大的不可确定性。那么,粗暴执法行为的这一逻辑是否必然推导出行为的合理性呢?显然不是!这种执法行为是执法者本身焦虑的体现,在大灾面前,执法者和广大群众都处于一种焦虑和茫然不知所措的状态之中。
面对疫情所带来的恐慌,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执法者和广大群众都有一种心理焦虑。正是因为这种焦虑心理,从而出现了一个悖论,即为了保护,首先强制(暴力)。或者可称之为“保护性强制”。正是问题的严峻性,使得无法对悖论做出一个绝对性的价值判断。悖论总归是悖论,其存在会扰乱甚至颠覆人们的价值观,因而让悖论不再成为悖论的途径便是要建立制度性的保障,要制定特殊时期的法律法规。通过各级政府的这些立法,辅之以信息公开,由此可以平息人们的心理恐慌,让执法者的行为能够起到真正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首先,制度性保障的目的是避免特殊时期的措施造成社会撕裂。当前,表面上强有力的措施虽然可以将人们的活动空间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是限制措施所带来的压力达到极限时,会造成人的情绪崩溃,进而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而制度性建设即是建立并规范特殊时期的应急措施。一方面利用制度的运行来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另一方面,制度所要解决的便是防止在防治过程中产生违法行为。制度发生作用的最终效果是消除人们对滥用权力的顾虑,将自己对滥用权力执法者的不满转化为对特殊时期防疫制度的服从。由此,即可减少各种冲突。
其次,无论是执法者和执法对象都必须遵循特殊时期的行为规范。当前案例的视频显示,许多执法者的身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是小区保安,有的是社区工作人员,或者招募人员,很多执法人员不是小区的居民。这些人在执法时,因为其权威不足,必然引起居民的漠视,甚至反抗。当然,特殊时期由于形势紧迫,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来维持秩序,但是,社会力量行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由此相关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必须尽快出台,并对其扩大宣传,使得居民在心理上对执法行为认同,从而减少矛盾冲突。目前来看,各地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特殊时期的权威性。
再次,疫情信息不透明导致居民对疫情的认知与执法者的认知之间有差距,直接表现为居民对疫情发展时期执法部门严格防治手段的行为认识不足。执法者所掌握的信息与居民不对等,居民的疏于防范、不积极配合及缺乏警惕与执法人员对严峻形势的认识上具有不匹配性,从而造成执法人员通过强力手段来解决因信息不透明而产生的认知差异所带来的问题。公众不能够充分掌握信息,则对执法者的行为越发不满,一方面导致对立情绪,另一方面导致社会恐慌。信息公开,则误解消失,悖论自然不会存在。
总之,悖论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而导致执法者采取了激烈的应急措施,从而产生了执法者的保护行为和执法对象的随意行为之间的矛盾冲突。解决悖论的办法是执法者的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而执法对象(居民)的行为符合特殊时期的公共道德和规范。制度完善了,执法者和居民的认知水平提高了,对特殊时期执法行为的抵制情绪便会平息,悖论自然就会消失。
疫情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心理恐慌,更重要的是疫情暴露了人们面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时的组织能力。从此次疫情防控可以看出,很多社区是依靠外部植入力量来维持社区的稳定,而社区本身的自组织能力十分欠缺,人们没有参与维护秩序的渠道,也没有参与维护社区秩序的想法,所有的人都处于一种自救状态,自救状态显示出社会的原子化和分裂,当面对突发性紧急情况时,只能采取极端措施,这种极端措施导致社会撕裂,从而破坏良好的社会生态。
总之,疫情迅速传播时,如果应急机制不能迅速地进行良性运转,那么在疫情面前所考验的便是一个社会全体人员的素质。这些素质一方面表现在众志成城,有战胜疫情的信心,另一方面表现在要一改往日不好的生活习惯,以适应特殊时期的变化。这些改变也是一个人素质的体现,也是最终战胜病毒重建美好社会的重要依赖。
责任编辑:wy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