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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会学

“政治作为天职”的两分——韦伯支配学说与国家概念的两个关联

2021-10-31 作者: 田耕

“政治作为天职”的两分

——韦伯支配学说与国家概念的两个关联

在《政治作为天职》这一著名演讲的开始,韦伯将卡里斯玛式领袖视为以“政治”为天职之政治家的“最高表现”。这些非凡领袖之所以表现出“负有使命”的政治家气质,是因为其追随者“皈依其个人的人格”,而领袖自己“只是服从自己的内心”。卡里斯玛的支配力因此比传统和法理规则都更能体现出“政治天职”的感召力量,卡里斯玛型支配成了志业政治家(Berufspolitiker)的理念基础。韦伯又进一步指出,卡里斯玛支配者有着漫长的历史谱系,包括了从军团首领到民粹党魁的多种类型。而现代的志业政治家则以政党领袖和议会制首领为代表(韦伯,2018:35)。现代志业政治家在历史悠久的卡里斯玛支配者的序列中被韦伯赋予了独一无二的位置,它为西方所独有,也塑造了地中海世界的特别之处(韦伯,2018:35)。

同时,韦伯也将那些注定只为不同君主经营政治而不占有行政职位的“职业政客”视为形塑西方历史独特性的现象之一(韦伯,2018:46)。在这些人身上,“政治作为经营”的含义不是靠政治活着,而是不占有它。这些与行政手段分离的政客事实上在韦伯的演讲中占据了更大的篇幅。在演讲最后重申政治家之天职观之前,韦伯花费了相当大的篇幅来理解包括政党制、新闻、政府首脑在内的国家架构,这些都和政客有密切的关联。从文本的结构上看,理解政治经营意义上的志业,成为卡里斯玛支配者和政治家之间的桥梁。

这样,《政治作为天职》在开篇不久就给出了两条理解“政治作为天职”的线索,即卡里斯玛的支配和政客与行政手段的分离。它们都导引韦伯看到了西方政治历史的某种特殊性。学者们较为关注卡里斯玛支配的概念为“政治作为天职”之说提供了什么,是否构成其基础,韦伯为出自神学的卡里斯玛的概念赋予何种独特含义,等等(Smith,1998;Hanke,2001:Heurtin,2019:12-13)。但既有研究不太重视的问题是:一旦“政治的天职”包含了支配者和行政者的两重形象,这个说法对理解韦伯眼中的现代政治而言意味着什么?不管韦伯讨论的西方特殊性最终意味着什么,“政治作为天职”的这两条线索,一个涉及韦伯的“正当性支配”的概念,另一个则与“国家”这种政治垄断机关有关。我们的讨论先从后者开始。

一、占有与剥离

在演讲开篇,韦伯即指出国家、权力(Macht)和支配(Hgchaft)是理解政治的三个关键点。其共同之处是政治的斗争,而怀着不同目的的权力斗争势必强化对权力手段的运用。在《政治作为天职》中,韦伯对国家的定义其实源于这一共同点。国家被视为在特定领土范围对正当的强力实现垄断(Monopole legitimen physischen Zwanges)的人类组织体(韦伯,2018:33)。非国家的政治体当然也需要掌握正当性强力,但这种持续的垄断状态凸显了国家作为政治手段的特殊性。而正当性强力被垄断其实是行政手段如何被经营的问题,“行政官员和管理工人同物质手段分离——这是国家概念最本质的部分,那种最为现代化的发展便是从这里起始的”(韦伯,2018:37)。这样看来,直接操持行政手段的行政者和支配者之间的关系就与如何理解强力被垄断相关。事实上,在依据两份1920年的听课笔记而重构的《国家社会学》(Staatssoziologie)讲稿中,韦伯给出的国家定义仍然充满了支配社会学色彩:国家的存在建基于其命令得到服从的机会(Gehorsamschance)(Palonen,2017:126)。这与《政治作为天职》中将国家与支配概念相结合的方式其实是一致的(韦伯,2018:34)。

在韦伯看来,支配者和行政者的关系有两个基本形态,即“占“”(appropriation)和“剥离”(expropriation)。占有指的是行政集团占有包括各种人力与物力资源在内的管理手段。与之相对,剥离指的是支配者占有行政手段,行政集团则只经营行政手段,而不占有它。行政者与行政手段的这种关系被韦伯类比于资本主义企业内的无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Weber,2009b:121-122;韦伯,2018:36)。“行政占有”的典型莫过于封建制。而在“行政剥离”当中,支配者将行政资源交给具有人身依附性或高度忠诚的行政者,“家父长式支配”抑制了行政集团的身份化。这与科层制的国家秩序(bureaukratischer Staatsorclnung)将官僚与行政职位进行分离异曲同工。

行政者一旦发展出身份性的组织(ständisch gegliedert),就会减少对支配者的依赖,产生行政离心的倾向。在西方政治史中,绝对君主对贵族等级(也就是行政占有的载体)取得胜利的代价,是将行政交给了属于自己的职业官僚群体,这在财政、军事和司法三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韦伯,2018:43)。二战后深受韦伯影响的学者艾森斯塔德(Shmuel N.Eisenstadt)将历史上的帝国简练地区分为官僚帝国和封建帝国两种基本形态,其理论依据就是韦伯家产制学说的三重要素,即支配者(君主)、行政者(官僚)和社会群体(子民与望族)之间的关系。在艾氏的总结中,家产制君主的第一个行动目标是打造对君主意志具有人身性服从的行政阶层(Eisenstadt,1969:132)。表面上,韦伯笔下的行政剥离与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的行政集权(centralisation administrative)(托克维尔,1996:74-82)有些类似,但韦伯在演讲中很清晰地指岀,早期现代王权的行政集中是一种有限的集中,而一个经营化的支配组织体(anstaltsmassig Herrschaftsverband)所体现的剥离则是可以和不同支配者的权力形态相结合的。

从一战之后到他去世的这短短几年,韦伯对国家的思考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变化(Ulmen,1985:1-5)。1922年,《普鲁士年鉴》(Preuβische Jahrbucher)第187卷刊登了《正当性支配的三种纯粹概念:一项社会学研究》一文(Weber,1922:1-12)。韦伯在文中指出,对所有的支配的关系(Herrschaftsverlältnis)来说,行政集团在两个方面体现了关键的作用:一是对秩序的执行,二是将被支配者导向对支配者的服从(Weber.2004)。韦伯是从行动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来重新审视行政者的,这个入手点改变了在“国家是机器”的含义上理解政治经营的方向(Krieger.1972:76-80;Lindenfeld.1997:44-45;Anter,2014:196-201)。政治经营的问题因之不只是行政手段的理性化问题“行政”(Verwaltung)还具有一•种公权力意义上的色彩(Schluchter,1989:405-407;Breuer,1991)。从《政治作为天职》和韦伯在《普鲁士年鉴》中的文字来看,韦伯在支配一行政关系中提出的“剥离”概念与他的国家定义中众所周知的“垄断正当性强力”的说法相呼应。韦伯在其国家概念中提及的被“独占”的强力,最直接地说就是被行政集团经营但又实现了行政剥离的强力。行政剥离使得掌握强力的行政集团不会成为挑战国家的政治身份集团,是国家的统治命令被服从的前提。

尽管韦伯的国家概念从来不乏继承者,但政治史和历史社会学学界纷纷将强力之说变成了强制的概念,并对后者进行历史分析。这时,止暴(disarmament)和与之相对应的集权过程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强力的收束首先带来了一般意义上的“和平化”,这体现在诸如贵族(门阀)与王权的平衡关系(Amstrong,1972;Lachmann,1989,2003:Reinhardt,1996;Adams,2005)、常备军的建成和雇佣武装的退出(Thomson,1994)以及社会组织倾向于“解除武装”(Tilly,1992:68-75)等主题上。与此同时,“和平化”也稳定了统治权所在的空间,继而带动国家輙界的形成。在国家的形成史中,意在约束私刑、决斗和非法暴力的“大地之和平”(Landfriede)运动之所以在中世纪徳意志很重要,原因之一是宣誓维系和平的诸邦君侯形成了治安联盟。这样的联盟将遵从一个和平誓约(peace oath)的地方视为接受一种和平秩序的空间和社区。这个治安空间的关键是一系列围绕着地方的特许官职(例如Landgrave)和与封建法并行的地方法规(Landrecht)(Hintze,1975:267-301)。这些以本地的治安为核心使命的职位就像英国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一样,成为治安的裁判官或捍卫者(iudices sive conservatores pacis)(Harding,2001:101一102;Arnold,2004:62-65J30一132)。简而言之,“和平化”推进弱域形成的过程与非摧毁性的战争促进近代早期国家稳定疆界的命题都强调搬域形成与强力垄断之间的相互促进,而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韦伯的国家定义和支配社会学中都处于非常边缘的位置。

强力的独占是一种特别的“权力不可分”的情形,它并不具备和主权合一的状态(Weber,2009a:69),而是一种作为手段的“不可分”。在19世纪末乃至与韦伯同时代的学者中,将“支配”视为国家特有权能是更为典型的认识(Hanke,2009:231)。在一战之前,韦伯突出地代表了将国家视为政治经营的观点,他不认为国家之外的政治体不能行使命令权(Schluchter,1989:398;Palonen,2017:119-121;Anter,2014:50-51)。这与国家理由(Staatsräson)学说一道遭到了以法权和宪政为基础的国家理论持有者的强烈质疑(Derrida,2011:29-31;Anter,2014:30-31;斯门德,2019:7)。韦伯对正当性的讨论在国家学说的谱系中的转折性意义,因此甚至要比他的国家定义本身还要大(Anter,2014:18-19.53)。

历史社会学的国家形成论和19世纪末的德国国家学说提供了另外两种理解强力集约的理论倾向。德国的国家学说将国家视为法理上的独一,认为国家对其治下人民的支配权是任何其他组织都不能有的。而历史社会学的国家形成论则将国家视为最有能力排除武装化竞争的强力组织。与这两种倾向相比,韦伯首先排除了国家作为唯一正当的支配者的角色,认为无论是在掌握正当的强力上,还是在行使支配上,国家都不是唯一的政治组织。与此同时,韦伯亦没有将国家视为因为自己的一家独大而结束了武力竞争的可能,而这是国家形成中“去武装化”观念的前提(Tilly,1985)。韦伯的国家定义很可能表明了一个独特的中间道路。这意味着,支配者与行政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占有与剥离之间摆动就更加重要。此前的研究者已经注意到了韦伯从行政剥离出发讨论国家的路径与从正当性信念出发的路径有所不同(Badie&Birnbaum,1983:21-25)。韦伯以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来入手这个问题的方式也就因此有特别的含义。

二、被垄断的强力与正当性问题

上节表明,韦伯以支配者和行政者之间关系的两分来认识其国家定义中的“正当性强力”的垄断。到目前为止,我们对支配者一行政者关系的讨论尚未涉及基于正当性信念的服从这一问题。但正当性信念的出现其实非常引人注目。在《政治作为天职》的-开始,韦伯就在论及国家的统治基础时将服从权威与正当性支配几乎等同了起来。而在《支配社会学》的开始部分,韦伯对将支配视为“事实上的服从”的观点表示怀疑,认为“单只是命令被事实上遵守这一表面现象,并不足以突显所谓的支配:我们绝不能忽视命令被视为‘正当有效’的规范而被接受具有的意义”(韦伯,2004b:9)。这样一来,支配的基本含义——人身所属、依附和强制——在韦伯的支配概念下却处于相当边缘的位置。在扈从关系里的主人权由于包含了人身命令权,就不再是基于正当性的权威了,至少并不强调基于道德感召(moral influence)的服从。而且,正是人身命令权的存在才凸显了支配和权威的区别(Sartori.1987:186-187;Breuer,2020:239)°正当性过度而纯粹支配不足,在许多政治权力学说研究者眼中是韦伯支配学说的一个基本问题。在这些批评者看来,如果支配只是一种“力”,而不以正当性为转移,至少概念性的歧义会更少一些。

命令被完全服从并不等于正当性的命令本身。正当性的信念和某种程度的强力垄断之间的关系是更关键的问题。二战之后,关于法律与国家的正当性的理论不断回到韦伯的支配学说和国家概念上,但韦伯的核心问题之一,正当性的类型与正当性强力的独占之间的紧张,并没有得到彻底澄清。无论是在他的支配学说还是《政治作为天职》中,韦伯对是什么使得命令得到服从的答案异常确定,这意味着韦伯将正当性追回到了确定的来源上。但支配学说中涉及的正当性并不依赖对强力的独占。现代国家发展出了独一无二的独占正当性强力的体系,但这种强力的正当性却并非来源于国家及其独占强力的行为。国家概念和正当性强力在《政治作为天职》开篇的相继出现集中体现了韦伯学说中潜藏的紧张——国家可以授权非国家的集团使用“正当”的强力,但却不是产生正当性强力的源泉。正当性强力的产生和国家是分开的。

以一战的爆发为界,韦伯在1910-1914年间因为组织《社会经济学大纲》(Grundriβ der Sozialökonomik)并为其撰稿而准备了《经济与社会》的第一批经验材柱,支配社会学”(Herrschaftssoziologie)在此一时期的最大特点是支配嵌入到各种社会共同体的形式当中,除了卡里斯玛支配单独成为概念条目,传统支配和法理支配都没有独立出现,支配和“正当性”之说没有直接的关系(Hanke,2009:273-276)。1913年的韦伯将其国家研究的中心放在了和布彻(Karl Bucher)所代表的国家发展阶段论的论辩上。韦伯试图全面地论证从家和氏族开始的社会团体秩序是如何与经济联系起来的。在这个基础之上,韦伯的国家学说在形式上更像是一种国家的'社会”理论。

不过,韦伯没有从丰富的经济史和社会形态论的材料走向国家的演进理论,三种正当性支配的说法堪称韦伯对这种演进论的逆转(Badie & Birnbaum,1983:20)。1914年夏天被认为是“三种正当性支配”(drei Typen der legitimen Herrschaft)之说最早出现的时间。在1914年夏天之后,“正当性”开始成为“支配”的限定语,同时,三种主要的支配形式的说法开始出现。不过,正当性在支配学说中的出现并不稳定。1915年,三种支配的主要形式出现在韦伯著名的《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Die Wirtschafisethik der Weltreligionen)的导言部分,但“正当性”的说法并没有独立成篇,也没有被用于限定支配的形式。而从韦伯庞大的《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开始,实质的(历史性的)支配关系和概念性的支配形式开始被并列,嵌入在社会诸共同体学说中的“支配关系”(家产制、封建制、望族支配、合议制等)与我们熟知的奠基于传统、法理和卡里斯玛的“支配形式”相互指涉,一直维持到了1920年。

没有强力统治的世界或许并不需要正当性。强力的独占需要某种新的规范意义,甚至因此和此前的政治体有了明确的区分,这一点并不罕见(例如阿伦特,2013:102-110)。但当研究者转向特定的历史个案或政体类型时,“正当强力的垄断”被不知不觉地转化成了对政体类型的辨析,研究者试图找到并解释一种完全以独占强力为特质的政体类型的生存之道(Ando,2000:24-32;Hatscher,2008:Sommer,2011)。

在本雅明看来,正当强力的垄断首先意味着不承认作为法律主体的个人需要用暴力去实现的“自然目的”,例如家主用体罚所实现的惩戒和教育(Benjamin,1986:280)。在不承认暴力的自然目的的前提下,国家的核心使命之一便是反对强力的非国家化,这种反对所具有的规范色彩犹如耶林笔下法学“反对不法(Unrecht)”的斗争一般(耶林,2016:1)。本雅明在《暴力的批判》中说得很明白,在搁置目的是否正义的前提下讨论作为手段的强力,不能在门然法的原则(即对正义和不正义的目的的区分)上,而只有在实定法的原则(即区分合法和不合法)上来判断其是不是一个道徳的手段(sitlliche Zweck)(Benjamin,1986:277-278)。

那么,什么样的国家最能发展“合法性”的结构,能给看上去价值中立的合法性奠定价值的根基(Fitzi,2009:40)?在施米特的看法中,合法性只有在议会制立法型国家里才具有正当性,这是因为合法性隐含了接受君主制国家的两个重要的法权基础——取消抵抗权(Widerstandsrecht)和无条件服从——的历史前提(施米特,2015a:103)。同时,在施米特的笔下,在一战前的德国被贯彻的“合法性”被进行了两次切割:法一方面作为干预意志被搁置,另一方面又和最终的正义分离,成为一个立法者的形式命题。施米特坚持以“机器”来譬喻国家,就是看到了“中立性”与实行普遍强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国家“作为机器之机器machina machinarum),是从长期争斗的社会和教派争斗中获得中立色彩的(施米特,2016:365)。被垄断的强力是一种特别的自然,其强制或威胁生命的属性变成了一个矛盾的存在:它越是能释放巨大的威慑力量,就越是希望自己像个无需强制的机器那样运转下去。“无需强制”其实是可以进行“无差别强制”的另一面。

韦伯对强力垄断的政治性的判断没有施米特那么犀利。《经济与社会》中的《政治共同体》篇指出,被独占的强力所具有的正当性,其核心在于通过运行法律(Rechtmäβigkeit)而形成的法的秩序(Rechtsordnung)。国家将在这个秩序中化身为一个对正当性形成的共识(Legitimitätseinverständnis)(Weber,2009a:60)。强力作为政治经营的对象被集约,前提是它与身份、荣誉、人格等属于支配者人身的形态脱钩。因此,韦伯模糊了支配者的道德属性。但是,以这种“非道德”的方式处理国家的方式不同于政治理论中将“非道德性"(immorality)作为力量本身的做法。以占有和剥离为基础的经营概念使得我们在大部分时间里不触碰强力的起点,即人和人在自然力量上的不平等最具有“正当性”的时刻。从人对人的强力(即强者征服弱者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到真正的公权力(即随意征服和挑战另一个人即破坏契约,从而会遭到其他所有人集结起来的打击)之间,韦伯的理论没有“霍布斯时刻”,自然支配与授权这两个过程在韦伯那里同时缺席,这也是韦伯赋予国家概念社会学性格的一步。

这样,我们就在政治经营和正当性中找到了连接韦伯的支配社会学和国家概念的两个关联。第一个关联是:能不能实现行政的剥离是国家能否“垄断”强力的前提。国家能独一无二地实现独占,不是因为它是最高的法的人格,而是因为它容纳了行政剥离的结构,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行政就是政治的含义。这是支配社会学赋予行政以政治意义的第一个潜在的前提。第二个关联是:被垄断的强力是不是拥有独立的正当性?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我们是否可以以及是否需要用传统的正当性信念来正当化国家所独占的强力?强力垄断和追寻正当性之间的“脱节”随着社会科学在二战之后大规模使用韦伯式的国家定义而更加明显。常见的分析策略是以国家驱动的身份形成,例如国族(参见Tilly,1992:114-122;Kohn,2005),来弥合这个脱节,而不是在国家本身中理解其对正当性的独特诉求。

如果支配首先被视为正当性信念的类型化,那么有确定来源的正当性信念就很难包含现代国家的正当性概念。接下来,我们将从韦伯的《社会学基本概念》的文本出发,探究他是不是围绕正当性的信念来为行政者垄断强力寻找合法性的。我们将指出,为什么围绕行政集团展开的“组织”(organisation)才能回应国家的正当性追求。


三、组织体强制与行政者

《社会学基本概念》将社会行动的动因初步区分为情感、习惯、目标理性和价值理性。行动“理性化”的基本含义是以利益格局(Interressenlagen)和价值的理性化取代风俗。无论是朝向利益还是朝向对某种价值的信念,积极的理性化会逐步取代出自风俗的习以为常(韦伯,2005:41)。

社会行动受制于行动者所认定的那种“正当秩序"(legitimen Orlung)时,“正当有效”的秩序在行动者那里便变得具有典范色彩和义务性(韦伯,2005:42)。那么,当行动者用对秩序的确信(Vorstellung)来引导自己的时候,哪些条件会令秩序变成正当有效的?韦伯将这些条件归结为情感、传统、价值理性和具有合法理性(Legalität)的明文规定(Satzung)(韦伯,2005:44-48)。和社会行动的四种动因相比,赋予秩序正当性的四个条件最明显的变化是“目标理性”不能独立成为正当化秩序的一种情况。

在从论述行动走向了论述“社会关系”之后,韦伯才在《社会学基本概念》中第一次直接区分合法理性和正当性。具有明文地位的合法理性只有在两种条件成立时,才在韦伯的概念中被视为是“正当的”:第一是切身利益的各方能形成协议,第二是人对人支配的正当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服从(Herrschaft von Menschen über Menschen und Fügsamkeit)(韦伯,2005:49)。在韦伯进一步的阐释里,前一种正当化的情形形成了所谓“志愿同意的秩序”(paktierter Orlnung),而人对人的支配的正当性形成了所谓“有强制力的秩序”(oktioyierte Orlnung)(韦伯,2005:49)。“目标理性”和利益格局变成了“志愿同意的秩序”成立的条件。而人对人的支配的正当性是更为基础的、使得合法理性变成正当性的另一个条件。志愿同意与支配作为两个基本的构建秩序的条件,一直保留到韦伯的《支配社会学》中。

《社会学基本概念》接下来的四个小节没有按照行动的四个动因将社会关系进行分类,而是走向了新的面向:竞争与社会选择,“共同体行动”和“社会性行动”的两分,社会关系的开放与闭合,以及团结和代表。这四者之间的环环相扣是《社会学基本概念》形成整体性的关键,也构成了理论史和若干社会分析传统的基石。

韦伯在《结合体关系)(Vergesellschaftung)里说到的“独占”,指的是共同体在面临竞争时为了保护利益而使用强力去维护自己的占有物,这其实是结合体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以特定的机构(Organe)去保护对特定利益的占有,是结合体关系在经济领域最重要的体现,而参与到这个团体的成员因此就变成了一种“法权的伙伴”(Rechtsgenossen)(韦伯,2005:59)。在第12小节一开始就出现的组织体(Verband)吸收了此前小节中的结合体关系的内涵。在这个小节的起始部分,韦伯指出,领导者或致力于维护秩序的行政集团一方面有统治的力量(Regierungsgewalt),另一方面也有代表的力量(Vertretungsgewalt)(韦伯,2005:65)。这样的行政集团的存在是社会关系可以变成组织体的关键,这和社会关系出自行动动因四分法的哪一种并无关系(韦伯,2005:66)。只有行政集团所主导的行为才被视为组织体本身的行为(Verbandshandeln)。很明显,行政集团对组织体秩序的存续所作出的贡献和组织体成员的志愿贡献是两回事。但同时,这种贡献也要和只是与组织体“相关”的行动(Verbandsbezogenes Handeln)相区分,也不能将之称为'组织体所规制”的行为(Verbandsgeregeltes Handeln)。

行政力量代表谁,是“组织行动”说法里最特别的地方。在行政者和组织体的首脑之间,行政者和被其代表的其他成员之间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授权关系。《社会学基本概念》第11小节和《支配社会学》第11小节的内容在涉及这一概念时的说法是一致的。组织体中行政力量具备的代表力,其实质就是正当性支配的力量(韦伯,2004b:453)。在这个意义上,组织体的行政力量“化身”成为组织体的秩序。这个“组织体行为”中包含了典型的公权力行动,甚至是和国家宣布战争或和平有关的主权行动。

《社会学基本概念》的第13-15小节继续使用了若干关于组织体的说法,其重点是强制秩序与志愿加入组织体形成的“志愿秩序”有何不同。无论是社团vs.机构还是行政秩序vs.规约秩序,都强化了这一点。韦伯在组织体部分对“强制”的强调与此前第7小节论及合法性建立的两个前提(志愿与强制)非常形似,但舍弃了第7小节中用“人对人的支配”来解说强制的做法。在韦伯对支配的定义当中,支配发生的机会是“命令”被听从,而不是号令者被服从。更重要的是,在第16小节当中,即使韦伯提到了无需行政者的“直接支配”,前文所说的兼具统治与代表之力的行政集团也仍然是支配的基本。这样一来,支配几乎是组织体的内涵之一,组织体、行政组织和支配组织在此处呈现相当的重合。而“支配”就是组织体层面上的“强制”(韦伯,2005:74)。

行政集团对组织体内的成员能无差别地进行强制,促成了最大范围内的服从。行政集团通过这样的“组织体行动”增强了组织体存续的机会。“无差别”的强制意味着这种强制不只针对成员,而是在组织体具有管辖区的范围内都存在。换而言之,无差别强制不是组织体成员’志愿”接受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无差别的强制是后文中韦伯将“领土”视为政治组织体强制实施之范围的雏形。

有专门的行政集团来维系组织化,是政治组织体从更为基础的组织体概念那里吸收的成分。韦伯定义政治行为的方式明显参照了上文定义组织体行为的办法,即将机构化的组织体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使用暴力定义为直接意义上的“政治”,而将可以用非暴力的形式影响政治的行为称为’倾向于政治”的行为(韦伯,2005:76)。尽管在这里开始使用了“地域”的说法,但韦伯的关注点不是地缘单元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而是组织体超出组织体成员的总和来实施强制的范围。正是这个范围内的一切行为,而不是被统治者全体,构成了政治体中行政集团的统治对象。

在政治组织体中的“地域”需要与《社会学基本概念》最后一个小节才出现的“暴力”结合起来看。在韦伯看来,暴力作为正当手段是个普遍现象,在政治之外广泛存在。组织体以领土为范围的暴力占有,会与更“基本”的暴力占有单位特别是家户发生冲突。这种冲突表面上是持有武力的单位间的冲突,实则是两种占有正当性强力的原则的对立。只有将正当性暴力的占有依据从亲族、血缘等非领土单位转移出来,以领土为范围建立占有,才谈得上韦伯定义中所谓的对正当性暴力的独占。将地域作为重新定义和收束暴力的“原则”,意味着暴力不再是和血亲复仇、武人集团这样的实质身份荣誉关联的东西。当强力没有了“仅被配得上运用武力的身份集团”所有的这种尊严的色彩,它的被集约和独占才成为可能。韦伯有关带着浓重的中世纪徳意志史色彩的“大地的和平”(Landfriede)(Weber,2009a:63)的讨论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被集约的暴力不是“属于”支配者身份的暴力,而这意味着,国家最能独占正当性的强力表明其彻底地放弃了成为支配者的理想。

就《社会学基本概念》所见,支配越来越变成了组织体的属性。在这一点上,无论是《支配的类型》(韦伯,2004a:298-300)还是《支配社会学》的概念破题(韦伯,2004b:18-20),或是《正当性支配的三种纯粹类型》(Weber,2004)都支持了这一点。这些文本的共同点是,所有基于情感、习俗、目标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支配并不坚实,正当性才是支配最牢固的基础;但这种正当性基础只会实现在组织体的基础上。“正当性基础不同,连带也导致了不同的服从形态,不同的行政系统,不同的支配方式”(韦伯.2004a:299)。韦伯甚至暗示,由此找到的“正当性”是支配者和行政者之间以及两者一起和被支配者之间关系的“终极依据”(韦伯,2004b:18)。即使支配者与行政者(机构或者机器)的关系比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还重要,也同样可以在正当性当中找到答案。韦伯似乎借助组织体的说法进一步远离支配在德国法与国家学说中确立起来的人身性的含义。通过组织体中被公权力化的行政秩序,正当性进一步变成了支配的前置。

可以看出,集政治经营和代表为一体的行政集团是实现强力垄断的关键,也是将这个独占变成组织体对其成员无差别强制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韦伯的概念图式里无需正当性信念也会得到正当性支配的说法。但正因为看到这一点,韦伯晚年才稳定下来的正当性支配的类型说就更没有那么理所当然:如果组织体本身通过行政者制造正当性的统治,我们又为什么需要三种正当化的信念呢?也就是说,正当性信念的类型只有在看到组织体强制这个国家根本特征的前提下才成为必须回答的问题。对国家定义的再考察反过来又促使我们思考人对人的支配这个更为原始的定义在韦伯那里的理论角色了。

四、对抗组织体强制:政治家的天职观

与《社会学基本概念》中“代表与支配”合一的行政集团相关的是韦伯所谓的“自由代表制”(Freie Repräsentation)类型。在《支配的类型》中,“自由代表制”与占有代表特权的身份型代表(Stmlische Repräsentation)和约束型代表(Gebundene Reprasentation)形成明显的反差。其差别的焦点在于,“自由代表"认为表达自己实在的信念才与自己被推举为代表相符。这类自由代表在韦伯看来是“支配者”(Herr)而不是被代表者的代理人(Diener)(韦伯,2004a:455-456)。对韦伯来说,自由代表和代议机构的结合(而不是代表制本身)是西方历史的独特动力。这种结合面临两个方向的基本挑战,即直接面对选民的领袖制度和政党的科层化。为后代学者熟知的现代政治家的天职观恰恰只能出现在政治经营的两个典型困境的考验——民粹政治家与政党机构化——之后。政治天职被政治经营考验,体现了韦伯对正当性支配之说的局限性的认识。

根本而言,自由代表制积极地扩展了《社会学基本概念》当中“代表和支配”合一的说法而不是与之构成矛盾。它与《政治作为天职》的核心论点是相互呼应的,都是对天职观两分的深化。两种意义上的“政治为业”相互刺激,是现代政治家的伦理出现的基本前提,这决定了韦伯眼中的现代政治家其实相当“晚出”,而且只能以“责任伦理”作为根本的规范共性。

在“高度统一和最严格的纪律”的结合方面,政党选举打破了乡绅名士和国会议员的限制,将政党权力放在了可以持续推进组织化的人身上。要平衡专业官僚,政治的支配意志需要更强大的民意动员。党工、总统和议会选举出的首相(凯撒制领袖)能对抗科层制形成的一种压倒生命力的理念,一旦职官再度变成专业官员控制的位置,也就是出现一战前德国式的行政官员变成望族(韦伯,2018:66)的那种情形,那么民意领袖和政党机器合一的制度就会面临最大的挑战(韦伯,2018:65)。而从首席政治家(Leitende Politiker)开始,政党选举越来越成为政治家的试金石。无论在议会制下还是在直接民选制下,胜利党领袖在理论上都表明政治家在行使支配者的力量,而不只是作为行政集团的首脑(韦伯,2018:45)。这些促使领袖获得代议制选举胜利的政治经营,尤其是体现在盎格鲁-萨克逊传统中的机构化,构成了韦伯笔下的“机器”(Mascliine)(韦伯,2018:57)。

韦伯在19世纪前半期的美国和1868年之后的英国看见了借助政党机器抑制望族和议会的民选领袖(Casaristisch-plebiszitäre Fuhre)(韦伯,2018:60)。民意领袖借助机器化的政党机构战胜了望族和国会(韦伯,2018:60-62),这个过程与《政治作为天职》开始的时候君主借助行政官僚抑制贵族制有些形式上的类似。例如格莱斯通(William Ewart Gladstone)和迪斯莱利(Benjamin Disraeli)均需要一个隐在演说的幕后、以让领袖得到足够选民支持为己任的“党魁"(Boss)(韦伯,2018:64)。党魁接受一切针对其不择手段的“政治伦理”的指责,包括接受以清除党魁的腐败为己任的党内候选者的指责。在韦伯看来,被上流鄙视是他们“志业性”的一部分。

政治家的责任围绕着权力展开,认识到权力是手段,而且要从这一手段而不是一般性的道德原则中找到一种伦理的力量,这是政治家的独有使命。将权力作为手段来享受是政治家产生内在支柱的前提,这一点和上文所说的国家作为特殊的政治手段而产生规范性要求的命题有内在的呼应。不过,政治家对自己用权力来追求什么的冋答只能是基于信念(韦伯,2018:72)。和《弗莱堡演讲》不同,韦伯在这个演说中并没有告诉我们政治家信仰的“目标”应该以什么样的价值尺度来衡量。然而,韦伯对什么样的人格会为运用权力负责任却有清楚的标准。

政治行动的最终结果往往——甚至经常——和本来的意图不协调,有时候甚至截然相悖,这完全是事实,而且是全部历史的一个基本事实,不过我们今天不想进一步证实。因为如此,如果说行动应当有精神支柱的话,那么“献身于某项事业”的思想是丝毫不能或缺的。(韦伯,2018:71-72)

如果政治伦理的特殊性在于权力背后的贵任感,那么韦伯只提供了责任感的人格保证:政治人格在于热情(Leidenschaft)、责任心(Verantwortungsgefühl)和判断力(Augenmaβ),这是韦伯关于志业政治家人格最著名的结论(韦伯,2018:70)。只有具备政治人格,才能在正确的距离下看待权力是所有政治的手段这件事情,并将正当性的追求返回到政治家本身。

这样,韦伯在演讲开始时对国家的定义和在文末对政治家的期待之间形成了有意思的对照:在对国家的定义当中,我们只能够讨论国家动用什么手段去实现目标,而不能讨论国家可以实现什么目标。而在这里,政治家要对作为政治手段的权力负责,却没有关于权力的目标的价值(正义)尺度可用。韦伯赋予政治一种伦理色彩的前提是人格,而非政治目标的价值。

“机器”的譬喻在《政治作为天职》当中被韦伯给予了政党机器,而不是行政官僚。党内那些“自觉”放弃自身信念(Entseelung),或是在思想上尽量简陋的追随者才最典型地代表了机器。领袖出现的必然条件——或者说代价一就是机器(韦伯,2018:68、82)。在《经济与社会》的写作体系当中,机器的譬喻只在《支配社会学》中大量地出现,在《社会学基本概念》和《支配的类型泌两篇以概念界说为重的文字中出现得很少,甚至没有韦伯在《政治共同体》篇屮使用得多。

“领袖事实上能做到的,不取决于他自己,而是追随者行动的动机”(韦伯,2018:81)。这些动机并不会和家产制支配之下有什么变化,都是“报复欲、权利欲、掠夺欲和俸禄欲”,而政治伦理不过是用再真诚不过的政治家理想让这些欲望在道德上正当化而已(韦伯,2018:81)。信仰的英雄是消逝得最快的英雄,这就形成了一种悖论:如果目标的实现不取决于政治家自己的理想,而是追随者的动机,而追随政治家的人本质上是放弃或者剥脱信念的,那么所谓责任感,就首先是对无信念的政治负责任的伦理。“无情”的支配不来自于本不属于支配者的专业官员,而来自支配者自己。政治家“会意识到在这些悖谬的压力下所发生的改变,而且这改变是由他自己来负责任的"(韦伯,2018:82)。

天职观的两分以政治家区分信念和魔鬼般的世界为前提,浸透了强烈的新教政治的风格。责任伦理是对政治没有伦理的鲜明冋应。政治的经营是政治家无法摆脱的魔鬼般的力量,政治家的责任伦理的力量是始终和魔鬼相伴的力量(韦伯,2018:83),一种入世禁欲主义的体现(李猛,2020)。浮士德笔下和灵魂同在的魔鬼在韦们看来才是政治家的最好写照。


五、余论

《政治作为天职》开篇即指出,国家是政治中的政治。而上文表明,现代国家在韦伯那里并没有沿着国家形成的方式被考察,韦伯只是旁及了近代早期开始的和平化、领主权演变与觀域形成这三者架构起来的国家形成。韦伯用以阐述国家或者一般政治组织体的框架是社会性行动,组织体的意义在这个国家的概念解说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第3小节表明,在《社会学基本概念》转入对社会关系的论述之后,行政集团、组织体的无差别强制、地域、正当性暴力及其集约构成了相互嵌套的概念,而行政集团是这些概念的中枢,它们为作为政治组织体的国家搭建了基本框架。透过韦伯在《社会学基本概念》中连环的概念界说,行政集团在组织体和正当性支配的相互强化下“化身”成为组织的秩序,这种没有经过授权但可以发挥无差别强制的特点是韦伯眼中政治体组织的要害。行政秩序在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是唯一代表组织体的行动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正当性支配是组织体强制的一个特性,正当性的信念在社会学基本概念中并没有充分的空间。

正当性支配说法的出现表明支配者将权力扩展到了严格的占有之外,但其与被支配者又没有授权和代表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支配者一行政者的互动会具有更大的动态与不确定性。正当性在韦伯那里的关键矛盾不是赤裸裸的强制和道德性之间的矛盾,而是无差别的强制和作为“信念”的支配之间的矛盾。它包含了组织体强制和政治家特质(statesmanship)两个相互制约的内容。第4小节指出,政治家的责任伦理意在平衡和对抗这种组织体强制。

某种程度上,天职观的两分帮助我们理解西方政治文明在新教风格中的成熟。而从本文的目的来说,我们或许还不能停留在这里。本文以支配者和行政者之间的剥离和占有这两种基本关系入手,但韦伯在其《支配社会学》中更加明确地指出,解除行政者占有的风险并不只是简单的集权和分权的斗争。中国在士人官僚中非常“早熟”地解决了官员占有官职的问题,系统性地抑制了官僚的家产化,这在家产制政治之内是一个非常超前的行为(韦伯,2004b:155)。而中国的家产官僚制的特别之处在于,即使士人官僚是一个身份性家产制的形态(Ständischen Patrimonialismus)(Weber,2009b:64),也不是一种危及王权的权力形式。在这个前提下,家产制关系的另一面即身份化的行政集团和支配者之间的联合体关系(Genossenschaftliche Verbindung)(Weber,2009b:64)就非常关键。传统支配的另一个面相——传统如何产生,也需要在支配者和行政集团之间的关系中来理解。因此,中国士人官僚在《儒教与道教》当中的修身和文教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在韦伯看来,以教化为基础的身份性是一种特别的“入世”(韦伯,1995)。这种“入世”与本文勾勒的天职观的情境可说是强烈的对比。在支配社会学中,适度的教养恰恰表现为行政的不专业,但恰恰是这一点,使得“公权不私用”这个家产制的基本困难获得了新的含义:并非只有科层制提供的彻底的行政剥离才是解决家产制这一普遍问题的唯一答案。

身份化虽然加剧了支配者集权的闲难,但没有它,传统对于政治行动者的约束也不能成立,而身份化了的行政集团是使得这种斗争得以更新或再造传统的基础。在这个思路当中,士人官僚代表的身份化,其早熟地超越家产制的一面和它最终没有变成科层官僚的这一面同样重要。要形成这个分析,如何完整论述支配者一行政者的关系使传统产生,就是一个关键的机制,它与本文中两分的天职观形成了真正的内在对张。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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