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西方政治话语体系的形成及其内在逻辑
佟德志
原文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摘要:随着现代化的展开,现代西方政治话语形成了权力与权利两个基本维度。就权利话语来看,经由古代罗马到现代的发展,逐渐由自然法转变为自然权利,形成了以个人权利为内容的权利框架;就权力话语来看,古代希腊的道德权力也逐渐实现了道德与权力的分离,形成了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权力框架。现代西方政治话语体系的形成既是对古代政治话语体系的扬弃,也是西方政治话语现代化的结果。
1789年,法国公布了永载史册的宪法性文件《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清晰、明了的现代政治话语表述了第一份宪法性文件。宣言的第16条明确规定:“凡是各项权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权力没有分立的社会,都不存在宪政体制”。我们可以清晰地从中辨认出现代西方政治话语的双重主题:权利与权力。在西方现代史上,另一份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交相辉映的宪法性文件是美国1787年宪法。从美国1787年宪法的整体文本框架来看,其关注的重心在于权力的分配与运用;之后不久,美国于1791年通过《权利法案》以修正案的形式补充了1787年宪法缺少的权利维度。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发布、美国1787年宪法和《权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现代西方政治话语体系的形成,成为我们分析现代西方政治话语的两个经典的样本。这两部宪法性文件,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以不同的语言书写,但其最基本的框架又是如此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提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主题。那么,这一话语体系是如何形成的?其内在的逻辑如何?本文即试图从权力与权利两个维度来勾画现代西方政治话语框架形成的历史及其内在的逻辑。
一、西方政治话语体系的基本框架
现代西方政治话语体系的形成依托于近代西方两种对立的政治运动。从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早期过程来看,权力与权利成为两个令人瞩目的现象:政治权力逐渐突破了封建割据并超越教权而走向统一与强大,在欧洲造就了绝对主义的国家谱系;与此同时,个人亦通过强调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平等、民主等权利而逐渐获得了现代性,成为与国家主权同时上升的力量。英国政治学者肯尼斯·米诺格指出:“现代国家的政治发源于两种对立的运动:国家一方面以某种方式走向分裂,另一方面又以别的方式走向统一。中央集权的君主获得了集中的王权,但与此同时个人和既有的阶级也会设法巩固自己的特权和利益,有的权益就被纳入称作‘权利’(rights)的一系列新词汇中。”[1]
民族国家、市场经济等众多因素从多个角度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基本局面,这使得权力与权利两个主题获得了现代性的基本内涵。由于领域分离而引发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使得权力二重化,从而为权力的分配与权力的制约提供了论证;由于领域分离所造成的人的二重化实际上进一步确立了“市民权”与“公民权”的两分,从而为权利的保障与行使提供了说明。因此,正是国家与社会的领域分离使权力与权利的主题获得了现代性。
在西方政治话语现代化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话语主题基本依托于自然法和契约论两大论证方式,这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话语体系生成的两个基本假设。自然法假设从个体角度出发,提供了由个体走向共同体的路径,进一步通过现代化的进程演化为自然权利的理论,成为当代西方权利观念的基础,为近代西方政治话语提供了一根经线;社会契约论则从共同体的角度出发,提供了共同体形成的过程,试图解决权力产生、性质及其界线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成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根纬线。经纬交织,从而形成了种种政治观念和制度设计的理论,诸如人民主权、分权制衡以及权利法案等等,这构成了整个近代西方政治学话语体系的基本要素。
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成为现代西方政治话语体系形成的标志。在这之前,西方政治话语体系的主题各异:或是强调民主,或是强调道德,或是强调权力的限制;其话语的语法也并不相同,有的时候,政治权利处于优先的位置,个人权利甚至无立锥之地;既有古代希腊的民主时代,也有中世纪的黑暗时代……而在这之后,人们基本上将此前的争论安顿在权力与权利这两大框架之内,构成了理解西方政治制度、观念与行为的一条主线。时至今日,权力与权利仍然是西方政治理论研究的两个维度,也是理解西方政治实践的两条线索。
除去这些经典的宪法性文件,西方现代最有影响的政治学理论著作也基本围绕着权利与权力展开。例如,有“资本主义圣经”之称的《政府论》其基本观点不外乎两条:“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2]人们的对话亦围绕着这两个主题展开。例如,在给麦迪逊的信中,杰斐逊指出,人民的愿望就在于“你们给你们的联邦政府这样那样的权力,同时又希望保证给你们这样那样的基本权利,并且把某些引起动乱的根子挖掉”。[3]
早在古代罗马,“依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的方法就已经成为政治推论的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方法”。[4]当人们思考由中世纪进入现代化的过程时,引人注目的是这样的一个基本事实:
“一方面,人们在一个至高而广涵的群体范围内对权利与权力的理论给予关注;另一方面,又牺牲了所有的中间体而关注个人。国家的主权和个人的权利正在平稳地变成两个公理,正是由这两个公理出发,社会结构的所有理论才得以继续前进,而且,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必将成为所有争论的焦点。”[5]
因此,毫无疑问,权力与权利的主题并非完全是现代性的结论,反而是传统政治意识转化的产物。正是从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奥托·吉尔克找到了现代权力与权利理论的源泉。他认为,西方政治得以现代化的标志就在于权力与权利的结合。权力的观念“源自古代国家观念复兴的绝对主义”,而现代个人权利的观念则需要归功于“基督—日耳曼(Christiano-Germanic)的自由思想”。[5]两种传统经过漫长的中世纪终于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期而遇,共同奠定了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础。
直到当代西方,人们仍然认同权力与权利的双重主题。罗尔斯认为,权力与权利双重主题最终构成了“完善政治观念”的“基本问题”,即:
“(1)具体规定政府之一般结构和政治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多数人统治的范围)的根本原则;(2)立法的大多数人所尊重的公民的平等之基本权利和自由,诸如选举的权利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良心自由、思想和结社自由,以及法规保护。”[6]
如果说权力与权利的主题穿越时空成为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两大主题的话,那么,以民主为基本制度安排的人民主权理论和以法治为基本制度安排的人权观念就成为现代西方政治理论为合法性准备的“两个答案”。哈贝马斯指出:
“人民主权的原则确立了一种程序,由于这种程序就其本质而言是民主的,因此,它为合法的结果奠定了基础。人民主权原则表现在交往权和参与权当中,保障的是公民的公共自主。相反,古典意义上的人权保障的是社会民众具有生命权和私人自由权,也就是说,为他们追求自己的生活提供了活动空间。它们所支持的是一种本身就具有合法性的法治。综合这两个规范视角,可以改变的成文法应当把自己合法化为一种手段,同时保障个体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7]
1844年,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计划草稿》中,马克思以著作草稿的形式表达了他对现代国家的基本认识,并计划从11个方面展开论述。因为种种原因,这一著作计划没有完成,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分析出马克思对现代国家基本主题的认识,那就是从权力和权利两个角度来论证现代国家,体现了马克思政治观念的高度现代性。立法权力与现代的立法权力相对应,执行权力对应行政权,司法权力对应司法权,这也与权力的三种形态——立法、行政和司法相吻合。人权的宣布是个人权利,而选举权则是政治权利的组成部分,这两个部分共同构成了权利主题的两个方面。
二、权力语法的重设
在古代希腊的大部分时间里,政治的研究同伦理学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将“城邦的善”和“个人的善”分开,从而为西方政治学理论奠定了基础。然而,在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政治思想家那里,政治常常是非常紧密地同道德、伦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自然政治观的基本特征。在中世纪,权力政治观基本围绕着上帝展开,形成了神权观念。权力来自上帝,教会和国家分别掌管着人的精神领域和世俗领域,形成了以基督教为基础的二元政治观。然而,随着西方政治现代化的展开,权力不仅越来越脱离上帝,形成了世俗化的进程,而且越来越脱离道德,权力的语法被重新设定。
伴随着民族国家兴起,主权观念成为近代西方政治意识的核心,这成为权力语法的基本语序。美国宪政理论家斯科特·戈登指出:“关于主权的语言在这个时期的政治文献中是无所不在的,而且这个时期的确是以名副其实的主权理论得到更新和解释而著称的一个时期”。[8]无论这一时期的政治理论家们在具体的政治主张上有多大的分歧,但有一点却是共通的,均对主权给予了极为密切的关注。马基雅维里为欧洲思想界的政治话语提供了“国家理性”(ratio status;reason of state)的概念,布丹则贡献了“主权”(majestas;sovereignty)的理论。主权论者不但搭建了权力政治观的基本框架,而且为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兴起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
马基雅维里成为席卷欧洲的民族国家浪潮在政治学理论上的最早代言人,标志着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开端。在《君主论》一书中,马基雅维里以惊人的坦诚表达了一种“统治至上”的观念:国家的统一、安全与存续具备了超越一切的优先性,它与权力而不是与道德联系起来。从马基雅维里开始,“实用政治科学摆脱了一切羁绊,将国家利益奉为唯一的原则。”[9]
马基雅维里以系统的人性论、现实主义、权力主义构建了权力政治观的体系,全面地打破了古代的伦理政治观或是自然政治观。在马基雅维里眼里,统治者的行为标准只有一个,即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权力。马基雅维里主张国家至上论。从国家与国家关系的角度,马基雅维里确认了国家独立的价值,主张建立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抵御外侮和驱逐外国侵略者。在国家内部的角度,马基雅维里确认了君主的最高权力,主张打破封建割据,对内确立了国家主权的最高性。在马基雅维里眼里,衡量统治者成功与否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扩大和保持国力的政治手段是否成功”。[10]
马基雅维里明确地将政治与道德分开,从权力的角度来理解政治,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法国的政治思想家布丹和英国的政治思想家霍布斯等人,从而权力政治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从“政治学”到“国家的理性”的变化正意味着13世纪到17世纪的政治语言得以形成。[11]马基雅维里的策略后来被费南多·波提若总结为“国家的理性”,成为欧洲民族国家权力扩张的一个注脚。[12]由此看来,马基雅维里不但标志了一场政治道德上的“马基雅维里革命”,同时,在另一场以“国家理性”为名的“革命”中,马基雅维里再次成为“正确的、并且是恰当的起点”。弗里德里希考察立宪国家的理性时首先从马基雅维里开始,认为马基雅维里是从本质上和本性上研究国家理性的第一位思想家。名列其后的思想家包括詹姆斯·哈林顿、斯宾诺莎、孟德斯鸠、卢梭、阿尔色修斯、洛克和康德等一长串的政治思想家,他们均从某个角度论及类似的内容,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构造了一道主权理论的风景线。
从马基雅维里的“国家理性”到布丹的“主权”理论,这一变化更加深入,并最终使“主权”成为近代欧洲政治学理论的主流话语。布丹自认为开创了政治学理论的新时代。因为在他看来,尽管像亚里士多德、波利比、狄俄尼索斯、哈利卡那苏斯这样的希腊思想家都曾从不同的角度讨论过主权的性质,但是,他们的讨论只是对现象的一种观察,不但简要,而且并没有真正地理解个中包含的原则。
沿着马基雅维里的道路,布丹顺理成章地提出了主权理论,成为“详尽阐释国家主权原则的第一人”。布丹明确地将作为最高权力的主权赋予国家,从而衍生出了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国家主权概念。布丹非常自信地指出,就主权的概念来看,它不但是“共和国醒目的标志”、对共和国“本质属性的理解”,而且,对任何政治分析来说,它都是基本的;就主权的性质来看,主权是绝对的、永远的权力,在一个共和国中,它是确定的,用拉丁文表示就是majestas……
主权话语的建立,与16-18世纪欧洲的绝对主义密切相关。在英国,始于都铎王朝(1485-1603)的绝对主义在亨利七世(1485-1509)等人经营下不仅使臣民俯首帖耳,甚至与教会决裂,摆脱罗马教会的控制,这在亨利八世(1509-1547)的统治中得到体现,到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统治时,这一绝对主义达到顶峰。法国的绝对主义更为直接,君主垄断了国家权力,国王的行为不受任何限制,法王路易十四(1643-1715)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也是法国国家权力的顶峰,直到这种专断统治葬送在庸碌无能的路易十六之手。这样的土壤孕育了主权的话语,而主权话语也正是对这样一个历史的回声。
建立民族国家的要求越来越明显,它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杠杆之一。与这一历史相吻合的正是从“国家理性”到“主权”学说的近代西方国家理论发展的一般过程,反映了封建割据的欧洲各国要求统一的迫切愿望,成为塑造现代化欧洲的决定性因素。一方面,民族国家兴起的实践通过“国家理性”“主权”理论反映出来;另一方面,在主权理论的关照下,民族原则被总体上接受,国家理性成为民族国家一系列政策事实上的标准。
试图在国家中取得统治地位的各个阶级,无论是雄心勃勃的“君主”,还是正在崛起的“人民”,都从“主权”那里找到了合理的论证。国家至上的观念最终用“主权”的概念表达出来,成为“上帝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一运动的旗帜,无论是主张专制主义的霍布斯,还是主张民主主义的卢梭,都聚集在这面旗帜下,主张至高无上、不可分割的主权。人们或是将主权赋予国王:如霍布斯着手建构“利维坦”,黑格尔将王权视为“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或是将主权赋予人民:如卢梭等人则试图在人民当中找到主权者,将人民主权视为民族国家的前提,试图从作为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大我”中寻求公意的“最高指导”……主权成为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基石,为政治权力提供了一个日益丰满而又带有极强扩张性的体系。
三、权利的语义转换
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断言:“我们的时代权利的时代”。我国学者亦以“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概括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倾向。时至今日,权利已经是政治学离不开的基本话语。然而,今天西方的权利观念,也是经历了非常漫长而复杂的语义转换才最终确立起来的。
西方人喜欢把自己的历史追溯到古代希腊,连黑格尔也认为欧洲人谈起古代希腊就有一种家园的感觉。然而,有一个颇为吊诡的现象,那就是,居于当代政治学、法学话语体系核心关键词的权利,在古代希腊并没有出现,人们只好把这一观念的起源追溯到古代罗马。经过从中世纪到近代的漫长历史进化,最早的由古代拉丁语中“ius”所表达出来的权利概念逐渐演化出现代意义上的“right”的概念,并成为近现代西方政治学、法学话语体系中最核心的概念。
在古代希腊的政治话语体系当中,我们很难找到个体的话语要素,这主要跟古代希腊的整体主义相关。仅从这一点来看,古代希腊确实无法成为现代西方政治观念的来源。著名政治思想史家萨拜因曾经明确指出,古代希腊的正义观念与拉丁文“ius”一词的内涵相去甚远,尽管在古代希腊的思想体系中存在着权利,但是,“几乎不能从任何特殊的意义上说是属于个人的,反之,它们是天生存在于个人所发行的劳务或职责之中”[13]希腊城邦解体后,整体主义受到冲击,希腊化时期的个人主义开始抬头。这应该说是个人权利发展的一个良好时机,但很快淹没在古代罗马和中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在整个中世纪,个人观念的发展受到基督教浓厚的整体主义的压制,基督教神学对人的忽略亦使得个人权利的观念无法形成规模化的整体认识。
但是,这并不妨碍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仍然会存在着朴素的权利观念,这实际上是一种朴素的“自然正当”观念。这一观念的形成,不是通过观察“人”,而是通过对“自然”的观察而得出来。到了古代罗马,这一痕迹仍然存在,基本是指向物,而不是人。在拉丁文当中,“ius”就是物,不仅包括有形体的物,还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在《查斯丁尼民法大全》中,被译为“权利”的拉丁字“ius”仅仅出现于与私人财产有关的地方。这些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例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使用权、用不论何种方式缔结的债权等。英国法律史家梅因曾明确指出:“‘古代法律’几乎全然不知‘个人’”。这可能正是当时情况的一种写照。
中世纪的文献也表明,ius这个词更多表现的是事物、标准,尽管意义非常复杂,但是,很少有主观的意义,在阿奎那、盖尤斯、乌尔庇安等人那里,“ius”主要是指某种“事物”。但是,中世纪的思想家也开始出现了对权利主观内容的强调。比如,阿奎那即认为,自然权利就其本真的属性来看,就是用来调节与他人关系的。这个时期,人们对“ius”的理解处于一个过渡时期。在罗马法中,“ius”不仅意味着客观的权利秩序,也包含一系列法律或道德概念,像ius civile和ius gentium。与此相似的是,教会法学家虽然强调道德层面的“ius”的意义,但是他们也没有舍弃客观权利秩序这一层含义。
经由布雷克顿、杰尔森等人的不断发展,这种整体主义的正义观念逐渐转化为权利观念,在格老秀斯、霍布斯等人那里,权利观念就逐渐转化为更多主体权利的观念了。在格老秀斯那里,权利就直接与个人对接在一起。他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区分了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和一种“更高的权利(right)”。尽管格老秀斯承认作为公共利益的“国家权利”可以阻止个人权利的滥用,但是,他还是从个体的角度论证了自我保存的权利。这种从个体角度揭示主体权利内容的理论直接影响了约翰·塞尔登,并贯穿到霍布斯的理论体系中。
从威克多利亚、苏亚雷兹到奥卡姆、杰尔森,最后发展到近代的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这构成了西方权利话语体系古今转换的历史线索。其中,主体权利的确立肯定是最核心的,主体权利观念的形成革命性地改造了西方的自然法传统,使权利话语实现了从自然法、自然权利到人权的转变。权利内涵从“物”到“人”的转变是一系列转变的先导。接下来的,是整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变、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自然的论证方式向道德的论证方式转变等等一系列话语体系和规则。这些话语和语法越来越占据现代政治话语体系的主流位置,标志着现代权利话语的形成。
四、结论与讨论
现代西方政治话语体系的形成是西方现代化的结果。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形成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及罗马法复兴运动开启的是西方现代化的进程。政治话语体系基本框架的形成,既是这一进程影响下的一个结果,同时,也与这一进程一起深刻地影响了政治现代化。
权利与权力框架的形成,伴随着两个基本的运动,那就是发现人,发现国家。作为一场回到人、发现人的启蒙运动,在政治话语体系中也出现了由自然、神转向人,由自然规律转向道德的运动,推动自然法向自然权利的转换。同时,这场运动也直接把人从共同体中解放出来,推动由共同体向个体的转换,这必然会影响到权利的语义从共同体转向个体,形成主体权利的观念。与发现人这一运动比起来,发现国家这一运动虽然很少被提及,但是,我们仍然能够从世俗化的运动当中发现国家的强势回归,神权的衰落本身就是一个明证。在政治话语层面最引人注目的还是权力语法的变化。人们不再从道德当中寻找国家权力的根源,国家理性被直接解读为权力。更为明显的,是主权话语体系出现,并全面接管了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话语权。
权力与权利两大主题的形成标志着西方政治话语体系现代性框架的确立,成为西方政治文明的两条主线。通过内置了国家、社会、个人等基本主体,这一模式从本质上规定了政治话语的基本内涵,并在这一体系中内置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个人与国家、人权与人民主权、民主与法治等诸多二分法。同时,我们看到,正是这些要素之间的内在矛盾亦使西方政治制度、政治文化与政治行为的逻辑悖论得以暴露,并以冲突与均衡的循环决定了西方政治文明结构与演变的基本样式。
权力的语法本身就是一个冲突的话语体系。一个方面,现代西方权力话语的形成提出了中世纪国家在权力的重重困境中要求发展的要求。在中世纪,世俗中的国家权力在总体上从属于精神上的教会权力;并且,在世俗权力体制中,受封建制的影响,国家权力积贫积弱。这些都不利于国家的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中,现代西方的国家权力开始不断扩张,出现了一个极权主义的回归。然而,权力的不断发展也引起了人们的警惕,尤其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既希望通过扩张国家权力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支持,同时又不希望国家权力过大,影响到自身的发展。这就在发展权力的同时限制权力,使权力不至于为害,从而为权力的语法增加了限制权力的维度。
同样,权利的语法也存在一个冲突的内在逻辑。就其现代性来看,任何一种权利都不能单独成为人的本质,只有两种权利同时存在,并达成一种均衡才能满足自由人自由发展的要求。权利的两分法构成了权利的基础,然而,这并不是说两种权利是孤立的,相反,这一两分结构正印证了两种权利的共谋,它们分别实现了人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中作为市民和公民的二重化形态,共同体现了人的本质。也就是说,尽管人权与公民权服从于不同的逻辑,但是,个人需要以公民权利为名进入国家,从而摆脱其个人特征,积极地追求其政治自由;公民亦需要以个人权利实现其向市民社会的退守,从而能够独善其身,消极地保障个人自由。我们看到,两种权利之间既同源同宗,又互相冲突,它不但打造了二元权利体系的基本结构,而且规定了这一结构内部既对立又统一的基本关系。
[参考文献]
[1] [12] [美]肯尼斯·米诺格.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M].龚人(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33.
[2] [英]洛克.政府论(下卷)[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
[3] [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M].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416.
[4] [13][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M].盛怀阳,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09.
[5] Otto Gierke,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M],translated by F. W. Maitla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0,p.87.
[6][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41.
[7]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35.
[8]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240.
[9] [法]路易·迪蒙.论个体主义——对现代意识形态的人类学观点[M]:谷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67.
[10]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刘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01.
[11] Maurizio Viroli:From Politics to Reason of State:The acquisi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language of politics 1250-1600[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西方国别政治思想史”(13&ZD149)
[作者简介]佟德志,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
责编:Z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