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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非营利组织能否以及如何利用商业手段来实现公益目标,已经成为公益实践和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分析一个患者组织与企业深度合作的起因、过程与后果,讨论了社会组织的营利行为如何被逐利逻辑所支配,进而影响甚至取代原有的公益目标。论文发现,不完善的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导致了逐利逻辑在非营利组织中的生长乃至蔓延。在更多社会组织开始学习和使用商业思维与商业模式的趋势下,如何制约逐利逻辑,也就成为公益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患者组织;逐利逻辑;公益市场化
作者简介:窦婴、晋军,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以公益为目标的社会组织,能否利用商业手段来实现其公益目标,近年来已成为公益实践和研究的一个热点,并形成了以“两光之争”为代表的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业手段可以有效实现公益目标、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壮大;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公益商业化存在商业手段取代公益目标的风险,甚至会出现以公益之名谋私利之实的情况。
这一争论对于理解中国社会组织成长和公益事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一般认为,社会组织强调互助和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其核心的组织特征,其运行和发展所需的资源,也主要来自各方的捐赠与资助。然而,由于国内公益资助起步较晚,支持的议题和规模也较有限,众多社会组织仅靠捐赠很难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机构难以制度化,业务难以专业化,甚至会出现机构长不大、业务上不去的“老小树”现象。因此,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开始尝试借助商业思维和商业手段来获取更加稳定的资金,部分社会组织与企业组织的边界也开始变得模糊。那么,社会组织能否借助商业手段实现自我造血、持续运营,进一步推动专业化和职业化,从而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益目标?而商业手段的深度介入,又是否会影响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质,甚至冲击社会组织的公益理想?
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个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的案例分析,来描述社会组织采用商业手段的原因、做法、成效和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在中国情境中,社会组织利用商业手段实现公益目标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所需要的制度条件。
一、公益目标与商业手段
以往对社会组织的分析,多集中在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中,如早期集中在宏观结构层面的“法团主义”(Schmitter,1974;张静,1998;顾昕、王旭,2005)和“公民社会”视角(Taylor,1991;Dickson,2008),以及近期在微观行动层面对社会组织如何获得行动空间的策略分析(Spires,2011;孙飞宇等,2016),关注的重点都是社会组织与各级政府的互动以及这种互动对于组织目标和策略的影响。在国家-市场-社会这一社会学的传统类型划分中,市场这一关键因素对于社会组织的作用,反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未能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
(一)“两光之争”:商业能否促进公益
2017年,“两光之争”成为国内公益领域关注的焦点。“希望工程”创始人、资深公益人士徐永光出版《公益向右商业向左》一书,认为商业模式进入公益事业(以社会影响力投资和社会企业为代表)可以更有效、可持续、规模化地解决社会问题,而康晓光教授则明确反对,认为资本的入侵可能会侵蚀公益的根基。二者的争论反映了公益事业发展中的一个新问题:当社会组织仅仅依靠捐赠和资助难以发展壮大时,是否可以尝试商业运行的模式?一个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把公益服务当作一种“产品”,社会组织是生产者,服务对象是消费者,进而运用企业的运营方式来寻找客户、销售产品、获得收益,从而实现组织原来的公益目标?
徐永光(2017)提出,所谓公益并不存在绝对的利他性,目前国内众多非营利组织成长艰难、效率低下,正是因为行业内部和外部都以无私奉献、免费服务的道德标准绑架了公益,使其无法持续发展。他反对公益行政化和道德至上主义,认为公益行业也是一个存在生产者(公益机构)和消费者(捐赠人和服务购买者、受益对象)的市场,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则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社会问题蕴含商机,以“利己”的经济理性为根本人性假设的成本-收益评估同样适用于公益行业。他继而提出“社会创新五部曲”,即“公益铺路、商业跟进、产业化扩张、可持续发展、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推崇引入商业模式使公益服务实现市场化、规模化发展。他还提出发展社会企业是解决社会痛点的理想途径,并就社会企业的争议问题提出了双重注册(民办非企业机构和工商注册)、允许内部分红等具体的发展方案。
而康晓光(2017)则明确反对徐永光“公益商业化”的建议,认为公益的本质应该是人性中的利他倾向,应以利他精神约束利己之心,而非借用利己原则来解决公益问题;公益组织必须服务公共利益,任何人不能因为提供资金而获得决策权和剩余分配权,这样才能使捐赠者放心地把资金交给公益组织,释放社会的利他潜能。康晓光认为目前已经建立了与公益组织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激励机制(税收优惠)、问责体制、社会价值,现有的公益模式是可行的,也是可持续的,而企业模式对公益而言恰恰是最不可行的制度安排,因为营利目的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康晓光指出,不能以商业标准来评价公益组织的效率,因为公益与商业领域不同,前者更注重社会价值的实现而非经济效益的实现,“规模化”更非公益事业应有的旨趣。他认为所谓“公益铺路、商业跟进”就可能导致化公为私,出现打着公益之名,享用公益资源而行利己之实的局面。
“两光之争”的核心,在于“公益商业化”是否可行以及如何运作。国内外研究者对公益事业与商业力量的合作前景与方式已经进行了较充分的讨论(黄春蕾、郭晓会,2015)。总体而言,在市场-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下,这一问题涉及企业如何影响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如何以企业方式运营等两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的研究,集中在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而涉足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以企业主导的公益创投(venture philanthropy)的相关分析为代表(Grossman & Reimers,2013)。关于第二个问题的研究,集中在社会组织借鉴企业的管理模式,尝试开展各类商业活动方面,以社会组织主导的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的相关分析为代表(Dees,1998)。
(二)公益创投
创业投资本是商业概念,意指企业或投资机构为初创公司提供融资的活动。公益创投概念最早由美国半岛社区基金会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并逐渐受到业界和学界的关注。这种公益资助方式借鉴了商业领域的创投模式,强调资助方在资金投入之外,还与其支持的中小型公益组织建立长期互动,包括项目的评估、管理和督导,甚至是相应的人员支持(Letts et al.,1997;韩寒,2009)。
公益创投在中国的实践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前者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或通过官办基金会公开招标,公益组织竞标开发社会服务项目(王梦竹,2017);后者常常成立专门实践社会责任的非公募基金会,为公益项目提供资金和项目管理支持。阿里公益基金会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合作、腾讯公益基金会的“微爱计划”、阿拉善SEE基金会的“劲草同行”项目、联想公益创投计划等都是企业参与公益创投的典型代表(邢璐,2019)。
关于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解释主要集中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效益方面:除了企业文化的打造之外,公益活动树立起的慈善品牌对企业而言具有经济效益,能够增加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品牌优势;另一方面,公益参与也可为企业带来更多政府支持和社会资源,支持企业自身的发展,这在互联网流量时代表现尤甚(刘学,2021)。
(三)社会企业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企业作为一种实现社会目标的创新性理念和实践首先在欧美国家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狄兹(Dees,1998)提出了“社会企业光谱”(social enterprise spectrum)概念,将社会企业视为在纯粹的慈善(非营利)组织与商业企业之间的一种多元混合的综合体。美国学者杨将社会企业定义为通过采取企业的方式和商业活动,来促进社会事业或对公共财政有所贡献的组织(Young,2001)。阿尔特(Alter,2003)提出社会企业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目标、商业手段及社会所有制。这些讨论都试图突破原有的公益与商业的边界,强调社会企业在目标和手段上的混合形态。
21世纪以来,国内学界对社会企业的关注和研究也逐渐增多。目前,国家尚未对社会企业立法,缺乏关于社会企业的性质、运营、监管等方面的清晰界定。一些民间基金会和研究机构分别提出了社会企业的定义和标准,但在公益领域中尚未形成共识。同样,学者们对社会企业的界定,特别是在组织性质、组织目标、收入来源、利润分配、财产处理、治理结构等维度上也都存在分歧(王世强,2012)。争议的焦点在于社会企业能否保有社会目标之外的商业目标,以及商业活动的收入盈余能否在成员中分配。加之国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登记愈发困难,许多草根型社会组织只得暂时进行工商注册,以企业身份进行公益活动,这让关于社会企业性质与边界的讨论变得更加复杂(刘蕾、吴欣同,2020)。
关于公益创投和社会企业的讨论,都表明了在目前国内的制度背景下,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资源、监管、参与等多重限制,为了更好地提供公益服务,许多社会组织都在通过不同方式来尝试商业与公益的有机结合。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也是其中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化,相关政府部门和制药市场对遗传代谢病的关注度不断提升,遗传代谢病领域的相关企业(以制药企业为主,也包括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辅具等医疗产品的生产厂商)开始广泛寻求与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合作,如何处理与企业的关系也成为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的重要议题。
二、患者组织与药企支持
遗传代谢病属于发病概率较低的疾病,多数病种都缺乏针对性疗法,难以诊断更难以治愈。据估算,中国每年出生的新生儿中,有40~50万人患有遗传代谢病。患者基数较小,药物研发动力不足,大多费用高昂、缺乏医保覆盖,导致患者经济负担沉重,因病致贫状况多发(李丹阳、詹文英,2013)。同时,由于公众普遍对遗传代谢病缺乏认知,众多患者及其家庭也因偏见而遭受歧视。
(一)遗传代谢病患者家庭的多重困境
遗传代谢病家庭往往面临多重困境。以A症为例,这是一种隐性遗传疾病,父母双方若都携带隐性致病基因,则有四分之一的概率生下A症患儿。A症目前在我国已知的发病率在1/11000到1/8000之间,患者人数据估计超过10万人。在目前已知的500余种遗传代谢病中,A症是少有的致病机理明确、诊断方式便捷、治疗方案成熟的遗传疾病。典型A症患者终身都要通过血值监测蛋白摄入量,还要通过服食特殊配方营养粉和低蛋白特殊食品补充必需的营养。
A症患者家庭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治疗费用上,一罐特殊配方营养粉(根据产地、品牌的不同)价格为500元到上千元不等,每名患者每月花费在2000~4000元;每月购买特殊食品和饮料(以下简称“特食”)的支出也比普通食物要高出1000~3000元。因此,每名患者每月的诊治和饮食花费要额外多出3000~7000元,而且随着年龄增长还会继续增加。这对绝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沉重的经济负担,一些贫困家庭甚至因此被迫放弃治疗。
除了经济负担之外,A症患者家属还担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访谈材料显示,A症家属的精神压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家庭矛盾,家庭成员对先天遗传代谢病不理解,可能导致夫妻矛盾甚至最终离异;二是饮食监管,特殊食品和配方营养粉的口味远不及正常食物,患者可能存在偷吃风险,家属总是高度紧张;三是社会歧视,公众对A症普遍缺乏认知,在出行、聚餐等公共场合,婴幼儿患者的饮食行为往往招致围观、不解,乃至嘲弄和耻笑;四是日常生活,由于只能服用特食,患者在学习和工作中面临诸多困难,加之沉重的诊治成本又会挤压家庭的其他支出,对于整个家庭又是一重负担。
(二)患者组织:从互助到公益
21世纪以来,中国遗传代谢病患者或家属陆续发起成立患者组织来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的活动也从最初的寻找患者、互通诊治信息、提供资金和情感支撑等互助行为,逐渐发展为推动诊疗(举办医患交流会、遗传代谢病科普进基层医院、推动遗传代谢病药物的研发和生产等)和公共倡导(向公众宣传遗传代谢病知识、向政府倡议将遗传代谢病用药纳入医保政策等)等公益行为,它们属于较为典型的、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非营利特征。
A症患者社群也经历了上述从诊疗互助到政策倡导的发展轨迹。在医院筛查、就诊的过程中,一些本地的患者家属相互结识,建立了QQ群保持联系,随后更多外地患者家属也陆续入群。患者家属把这种QQ群称为“亲属会”。之所以用“亲属”一词,除了社群成员都是患者家属、面临共同的困难和压力之外,还因为大家都携带了A症致病基因,因此彼此都是真正的“亲人”。
患者家属甲创立的燕友会是一个有代表性的A症患者组织。甲原本在某大城市政府机关工作,2005年女儿确诊A症后,甲因压力辞职。经医生介绍和网上联络,甲很快与各地患者家属建立起联系,并逐渐明白只要妥善管理饮食,女儿同样可以平安生活。亲属会QQ群里的家属们互相打气,分享很多连医生都不清楚的诊治信息和饮食心得,帮助甲逐渐摆脱女儿确诊带来的巨大压力。
辞去公职后,甲产生了专职做亲属互助社群、为A症家庭服务、争取相关医疗报销和救助政策的想法。2007年,甲向亲属会的家属们表达了这一想法,获得了大家支持,并被推举为群主,A症亲属互助会燕友会随之宣告成立。虽然当时燕友会还只是一个尚未登记的非正式组织,但甲和骨干成员一起,在各地举办线下的A症患者联谊会,发起亲属会内部捐赠来帮助部分贫困家庭,组织有经验的家属开设A症特食面点制作培训班,邀请医生和专家为家属们举办A症治疗知识讲座,并与美国、欧洲等地的A症互助组织开展交流,获取国际前沿的治疗信息。此外,燕友会还在大中院校、居民社区、公园街头等场所进行A症相关知识的宣传,联络媒体报道患者故事,并多次联名致信地方政府请求出台相关保障政策。燕友会的努力得到广大患者家属的认可,联系的患者家庭数量也超过了1000个。
患者家属自发组织的患者组织燕友会,已经呈现出典型的社会组织的特征:自下而上组织、成员自愿加入、为组织成员提供多种服务和支持,积极进行A症相关的政策倡导,将受益人群扩大到那些并未直接参与燕友会活动的其他患者家庭。可见,燕友会自成立之初就具备了鲜明的公益目标和非营利特征。
(三)药企介入:成为“资源”的患者
对于燕友会而言,成立之初的几年最大的困难在于筹资。各项公益活动的场地、人员、资料都需要资金,但燕友会却只能依靠成员的个人捐赠。由于缺乏资金,燕友会全职人员长期只有甲一人,工作相当繁重。燕友会筹资困难并非个例,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普遍难以获得公益资助。社会组织的筹资对象,从类型上包括组织成员、基金会、公众、政府和市场等主体。就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而言,患者家庭的诊治负担已经很沉重,难以持续捐赠。全社会对遗传代谢病也缺乏认知,更不了解遗传代谢病家庭的困境,来自基金会和公众的资助相当有限。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支持又往往集中在特定领域(如扶贫等)和特定地域(如基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由于议题不热门、地域较分散等原因难以获取。因此,以制药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就成了国内众多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
“发现患者”对于遗传代谢病领域的相关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见图1)。遗传代谢病的发病率不高,这些企业难以从传统渠道(如医院)获取患者的准确信息。而患者组织所掌握的患者信息,就成为这些企业的一种重要“资源”。在一家知名制药企业与患者组织的交流会上,一位患者组织负责人如此描述药企的动机:
有时候药企找医生,找错了,就找不到患者,很费力。但找到我们,很快就能找来那么多患者。为什么?因为我们组织一直在精耕细作,做患者交流的工作坊啊,写建议信啊,都是围绕患者需要来行动,一点点积累起患者对我们的信任。(20191121Y)
某药企的经理人也谈到企业与患者组织合作的重要性:
我们讲药物研发要“以患者为中心”,因为临床试验设计如能充分考虑患者需要,就可以减少很多成本,也能减少常规临床试验给患者带来的负担。目前绝大多数药物的研究过程、市场准入和价格讨论当中,患者很少参与……我们也没想到国内患者组织发展得这么好,企业与患者组织合作将非常可行。(20191121K)
访谈显示,患者组织的三个角色可以帮助制药企业:首先是产品研发对象,药企与患者组织合作,可以更有效地招募患者参与研发,从而降低产品研发成本、缩短上市时间;其次是政策倡导伙伴,患者作为医保政策的服务对象,是药企政策游说的天然同盟军,可以共同推动针对性药物以及特食的上市、进院和纳入医保;最后是医药市场消费者,药企与患者组织合作,可以利用患者的社群网络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而患者组织积累的社群信任也可以帮助药企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制药企业对于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的支持极为关键,燕友会与企业的合作也不例外。其中,较为活跃的企业是A症特殊配方营养粉和特食的生产商。这些企业在销售中主要面临价格和渠道两个难题。一般而言,进口品牌味道较好而且容易进入大城市公立医院的采购清单,但往往价格昂贵,许多患者家庭难以负担。国产品牌价格便宜但口味较差,同时难以进入大城市公立医院,导致销路狭窄、盈利困难。因此,国外企业希望特食产品能获得更多政府补贴,从而降低实际售价,国内企业则希望扩大销售网络和渠道,尽可能找到更多患者家庭。燕友会成立不久,就有国内外的特食企业主动上门,捐赠物资、提供志愿者、联系医生举行患者宣教会等,并与燕友会一起进行相关的政策倡导。企业的大力支持显著改善了燕友会的运营状况,不仅使其度过了生存危机,而且还提升了服务效果,扩大了影响范围,成为国内A症患者组织中的佼佼者。
三、营利行为与社群冲突
2010年,一位患者家属乙找到甲,提出自己开办特食企业的设想。乙做过食品生意,了解生产流程和审批手续。乙发现,市场上缺乏价廉物美的特食产品,国外品牌因进口而成本太高,国内品牌则因缺乏研发而口味不佳。国内生产特食,原料成本并不高,难点在于研发过程和销售渠道都要找到足够多的患者,而这恰恰又是燕友会的强项。乙表示,开办特食企业能为患者亲属提供更多的产品选择,利润的一部分也将用来支持燕友会发展。
在燕友会的支持下,特食企业“D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成立。D公司2012年开始自主研发特食产品,通过燕友会患者网络招募参与特食研制的志愿者,并与国内其他特食企业和研究机构合作,代工生产低蛋白特食。在销售模式上,D公司邀请患者家属成为地方代理商,定点采购、集中联系,并返还一定销售利润。这一模式流通成本低,销售网络大,产品迅速销往全国各地。据新闻报道,2013年D公司特食产品的销售收益就达到200多万元。
在媒体报道中,D公司通常被视为社会企业,甲也多次在社会企业和患者组织的交流论坛上如此介绍,强调D公司不仅给A症患者家庭提供了价廉物美的特殊食品,为经济困难的患者家庭创造了就业机会,同时还有力支持了患者组织的公益事业,属于一举数得、多方共赢。2012年,在多次申请失败后,燕友会也终于成功注册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营利行为
然而,燕友会与D公司的深度合作却出现了一个意外后果,燕友会的行动越来越受到D公司商业利益的影响。从2016年开始,燕友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就逐渐减少,后来偶有活动,也多是和D公司共同做宣传,不管是亲属微信群里还是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几乎只有D公司特食的宣传,燕友会在众多患者亲属眼中已俨然成为D公司特食的“品牌代言人”。
燕友会的公益目标受到了商业手段的巨大影响。公益行动不仅因为商业利益而不断调整,甚至在公益行动和商业利益出现冲突时,燕友会也会选择后者。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燕友会在政策倡导方面的行动。燕友会从成立以来就一直坚持政策倡导。政策倡导的受益群体是全体患者家庭,因此也是燕友会最具公益色彩的行动。患者家属的政策倡导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类对象(见表1),最终目标是能以较少的自付费用、在相对安全的渠道(公立医院为主)购买特食和营养粉。
由于A症患者医保政策的执行方案由各地政府自行设定,所以各地的患者亲属互助组织分别在当地通过信访、个人游说等方式,试图推动有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由于A症病因清楚、诊断明确、治疗手段成熟,相关部门对A症也较了解,所以政策倡导的成功率较高。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市陆续出台了与A症治疗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在成立初期,燕友会也动员各地亲属进行政策倡导,而且倡导行动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因为那里经济较发达、官员更开明,倡导也更可能成功。但随着与D公司合作的深入,燕友会政策倡导的重心逐渐出现偏移,2014年以来大多集中在三、四线城市及以下的地区。出现这一变化的原因,据一名患者家属分析,在于D公司产品这样的国产特食,更容易进入审批相对容易、管理也较为宽松的三、四线城市,但燕友会在活动中并不宣传其他国产品牌。因此,燕友会的这一策略调整客观上帮助了D公司这一家企业扩大销路。D公司的官网资料也显示,自2014年起,公司开始与全国各地的妇幼保健医院合作,成为A症特食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合作医院已经超过100家。这些合作医院主要也都集中在中小城市。燕友会的策略成效显著。
(二)社群分裂
在大中城市的A症患者家属们看来,燕友会政策倡导的转向忽略了他们的合理诉求,已经背离了亲属会最初的公益理念。这些家属决定自己行动,希望在某一线城市原有政策(为低龄A症患者免费发放营养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当地医保的保障范围。2017年,患者家属丙开始联络其他家属,组建家属微信群,沟通如何进行政策推动。燕友会获知消息后,邀请部分亲属前往办公室交流政策倡导经验。但参加了这次交流的家属们大多随后就退出了行动。原来,在交流会中,燕友会并未介绍政策倡导的成功经验,反而列举了许多亲属因积极行动而影响自身生活甚至失去工作的例子,并一再强调政策倡导的艰难和风险,吓退了部分患者家属。
丙分析,燕友会的这一看似意外的“阻挠”行为,依然是在保护D公司的利益。如果这次政策倡导成功,该一线城市将会加大对A症患者的补贴力度,进口特食的价格就会大幅下降,而D公司在该地市场也将丧失原有的价格优势。为了保护D公司的商业利益,燕友会不惜阻碍该市患者家属们的政策倡导努力。在丙看来,燕友会的营利行为已经完全压倒了当初的公益目标。
丙等家属并未放弃,继续以多种方式在该市各个部门推动政策调整,并于2018年获得成功,该市医保政策将该病医保覆盖范围从低龄患者扩大到了未成年患者。但并非所有大中城市A症患者家属的努力都能获得成功。一个省会城市的患者家属也跟当地卫健委和医保局积极联系,经过两年反复沟通,最终获得了卫健委的肯定答复——“相关支付政策即将落地”。然而这一政策却始终未能落地。据一位亲历家属回忆:
卫健委领导和我们说,经过医保、财政部门商议,考虑我们这个群体的困难,会联合医院给我们报销特食费用。群里家属庆祝好几天。结果一个多月还没落实。我们又找领导,人家变得特别不耐烦,说你们怎么回事,内部问题都没解决。一打听才知道,有一些用D公司特食的家属跑到医保局门口,反对进口特食的报销政策,说我们这么穷,报销了也用不起。要是国产特食没法生产,我们也就没了活路……说好出台的政策就这么没了。我们这么反复,领导对我们这个患者群体还能有好印象吗?以后推政策肯定更难了。(20200113W)
然而,这些政策倡导带来的燕友会与各地患者家属的冲突,只是营利行为影响这家公益组织的一个方面。燕友会的营利行为同时还影响了其他患者家属。他们受到D公司模式的鼓舞,也开始借助亲属群平台,自己生产或是代理其他品牌的特食产品,直接在亲属群销售。患者亲属群从公益的互助平台也逐渐演变成获利的销售渠道,商业化的用户运营逻辑取代了原本的公益服务逻辑,群内的亲属们也成为“商家们”争夺的“用户资源”。这样的营利行为严重动摇了亲属群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和互助模式。有些失望的患者家属不仅不再信任燕友会,甚至对其他领域的公益活动也开始心生戒备。
营利行为对公益目标的取代最终导致了燕友会的分裂。部分患者家属“出走”,自行组建了一个A症“新亲属群”,决心“不做生意,只做实事”,再造一个真正服务患者的社会组织。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新亲属群”在成立之初就明确了如下原则:不把组织掌握的患者信息当作可以营利的私有资源,而是视为推动社群发展、解决社群问题的公共资源。而“新亲属群”也迅速获得了患者家属的认可。
四、逐利逻辑的生产机制
燕友会过去十几年的变化,既展现了与企业的持续合作可以为患者组织提供的帮助,也显示了与企业的过度捆绑可能给患者组织带来的风险。燕友会与D公司的互动,存在一个较为明显的从营利行为演变为被逐利逻辑所支配的阶段。
(一)逐利逻辑
利用商业模式(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获取收入,转而投入公益活动,从而实现组织的公益目标,这是社会企业的一种典型运作方式。因此,对于社会企业而言,出现营利行为是正常现象。燕友会和D公司在合作的初期,借助社群网络研制和销售特食,为患者家属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同时向部分参与销售的患者家属返还利润、为燕友会提供公益活动急需的资金,这些都属于社会企业的正常营利行为。
然而,当燕友会为了保护D公司的经济利益而干扰患者家属的政策倡导时,这就不再是正常的营利行为,而是演变为一种逐利逻辑。逐利逻辑的核心就是盈利至上,为了盈利,不惜牺牲公益目标。逐利逻辑之下的行为,哪怕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依然属于合法经营,但却会影响、扭曲甚至完全替代公益目标。燕友会的案例表明,社会企业一旦屈从逐利逻辑,就会产生“以公益之名行牟利之实”的后果。
那么,燕友会与D公司的合作,是如何从正常的营利行为逐渐演变为被逐利逻辑所支配的?一些患者家属认为,这是某些个人特征(如自私自利、缺乏公益心等)导致的结果。一位熟悉遗传代谢病的公益组织从业人员说:“我觉得还是人的问题吧,也有很多患者组织的伙伴是用心做事情。但总有一些人,通过这种方式占便宜,还觉得没什么。但在其他人看来,(逐利逻辑)就是动摇社群的事情。”赵小平等研究者也曾指出,草根NGO存在竞争性的“自我提升”理念和公益性的“自我超越”价值理念,在“自我提升”价值理念影响下发展的NGO反而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赵小平、王乐实,2013;卢玮静、赵小平,2016),社会组织发展中始终存在价值理念的分歧。
然而,燕友会创始人放弃公职、创建社群,不辞辛劳、全身心投入患者服务,显然带有强烈的公益精神。即便创始人后来生出牟利之心,那原来的公益精神又去了哪里?况且,即便在社群分裂之后,那些出走的患者家属也不否认甲依然没有放弃服务社群的努力。因此,个人的价值取向并不能充分解释逐利逻辑的出现。实际上,理解逐利逻辑如何在燕友会生根发芽,就必须关注社会组织的宏观制度环境和微观治理结构。
(二)制度环境
逐利逻辑蔓延的根源,首先在于社会组织的发展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导致社会组织发展步履维艰。一方面,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愈发严格。机构注册对于许多社会组织来说都是无法逾越的难关。比如,一项关于罕见病病友组织的调查发现,病友组织申请注册的成功率不足30%,平均申请时间也长达两年(张抒扬、董咚,2020)。缺乏合法身份,社会组织就无法进入许多重要的筹资渠道。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核心工作却又缺乏有效的专业监管。以国内草根型环保组织为例,除去财务年审、社会组织评级等流程性的汇报审核之外,政府几乎没有对机构业务内容的专业监督。
同时,我国的公益文化尚未成型,资助市场也不成熟。普通公众对于公益的理解仍是“无私奉献”,对于公益机构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缺乏了解,甚至误把“从捐款中提取管理费”当作贪污行为。因此,各类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都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压力,除了药企资助之外,难以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资金的短缺也使得患者组织难以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陷入低水平循环。
(三)治理结构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草根型社会组织普遍具有“人格化机构”色彩:创始人即组织,组织即创始人,即便根据登记要求设立了现代治理结构,纸面上有着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在机构的实际运行中,依然是创始人一言堂。实际上,哪怕在相对成熟的环境保护领域,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能够真正摆脱“人格化机构”色彩的社会组织依然寥寥无几。这一问题在后起的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里更为突出。
燕友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人格化机构”,创始人独自承担最大的风险,付出最多的心血,拍板最重要的决策,也收获最集中的赞美。这样的治理结构无法形成对创始人个人决策的有效制约,也难以进行不同利益诉求的有效协调。燕友会规模庞大,成员跨地域、多阶层,有着不同的经济条件和诊治需求,对于是否补贴进口品牌特食产品的政策倡导,自然也会形成不同意见。可以想见,一个有着良好治理结构的患者组织可能推动不同意见的碰撞、对话和协调,也许会形成一个多数成员认可的折中方案,从而避免社群的最终分裂。
因此,逐利逻辑的蔓延并不是因为公益初心的丧失,而是源于制度条件的缺失。人人都有自利倾向,有可能从营利行为滑向逐利逻辑。好的制度环境和治理结构可以更为有效地遏制这一倾向。燕友会从营利行为到受逐利逻辑所支配的转变,根本原因在于不完善的制度环境和治理结构。在这个意义上,燕友会及其创始人同样也是不完善的组织环境的受害者。结构的力量又一次压倒了个人的品性。
五、讨论:公益市场化的前景与条件
遗传代谢病患者组织这样的公益机构,在内部缺组织、外部缺资源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益目标,需要利用患者这一特殊“资源”,寻求与制药、特食等相关企业的紧密合作,从而获得机构生存和社群服务所必需的资金、专家等多重资源。但这种合作对于患者组织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企业资金推动了患者组织的运行和成长,企业游说也提升了政策倡导成功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企业的深度介入推动了企业与组织的利益捆绑,导致了逐利逻辑影响、改变甚至取代原有的公益目标。而逐利逻辑的出现与扩散,又最终造成了社群的分化与撕裂。
回顾本文介绍的“两光之争”,二者对公益与商业关系的理解都失于片面。首先,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远未发展到康文所说的程度,公益文化也不成熟,部分社会组织仅靠“利他至上”的公益理念很难生存,实现公益目标更是困难重重。在遗传代谢病领域,不跟企业合作,患者组织的发展就会举步维艰。而支持患者组织的企业也并非出于纯粹的利他精神,而是为了“找到患者”从而更多盈利。其次,燕友会与特食企业的合作模式,较为符合徐文提出“社会创新五部曲”中的“公益铺路、商业跟进”环节:通过提供互助平台和公益服务来形成社群网络,再引入商业模式,为社群提供优质产品,从而实现公益组织的自我造血。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内部制约,营利行为逐渐滑向逐利逻辑,影响甚至取代了原有的公益目标。如果放任不管,这种模式就可能把理想中“利用商业手段的公益组织”扭曲为“打着公益旗号的商业组织”。
徐永光对公益市场化的推崇,也许可以看作一种对“公益行政化”的担心:为了避免行政力量过度插手公益事业,只有打穿公益与商业的相对壁垒,引入市场力量,通过自由竞争进一步提升机构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更好地推动公益发展。根据笔者的观察,社会组织积极学习商业思维、运用营利手段,已经在环境保护等公益领域普遍出现,并且在自然教育这样易于商业化的环保议题上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学习商业思维、运用营利手段也是许多社会组织突破发展困境的一个有效选择。然而,燕友会的案例表明,公益商业化的道路也充满了风险,如果社会企业的制度环境和公益机构的治理结构不能及时跟上,难以形成对营利行为的有效约束,那么公益组织就可能滋生出逐利逻辑,公益目标最终被扭曲和替代的现象也将不断出现。
与商业力量合作,是目前我国公益组织和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审慎考虑但似乎也难以回避的选择。国外的患者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的公益组织在这一方面业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Rose,2013;McCoy et al.,2017;Ehrlich et al.,2019)。这些探索实践一方面强调引入外部监督,特别是遵循强调财务透明和过程监督的“阳光法案”;另一方面也关注公益组织及行业内部的制度建设,例如组织内部募款部门与执行部门分离以及设立行业型的伦理监督委员会。我国的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借助商业力量,正视利益冲突,警惕逐利逻辑取代公益目标,内外合力,才能构建起公益与商业的良性互动与合作,从而真正走上商业助力公益的道路。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学评论》202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