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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与整合:社会企业的性质、构成与发展
时立荣
(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载于《人文杂志》 2007 第4期
一、社会企业问题的提出与定位
近年来,理论界对非营利组织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特别是在三元社会结构框架下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入研究,深化了人们对公民权利和市民社会的认识。而现实并不那么乐观,很多人怀疑非营利组织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西方为标准,特别是以美国为蓝本的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认为中国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非营利组织。因为,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任何社团的成立都必须实行政府部门登记管理和挂靠业务主管部门,所谓“双重领导”,这一规定难以摆脱 “非自治性”和“非民间性”干系。二是一些国有事业单位构成了事实上的“国家非营利组织”,与之相比,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法律地位上、资源占有上、社会作用上和民众观念上都居于弱势地位,特别是自古至今对民间组织的封杀大权总是掌握在官方。所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能够存在多久”的怀疑并不少见。三是在学界里,非营利组织研究经常被认为是非主流、权重系数少的“剩余学科”。四是最为重要的即非营利组织本身发展的“公益不足”困境,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会动摇人们对组织的信心,也直接威胁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一)本文研究社会企业的视角——非营利组织体系的网络分层
网络分层是体系的观点,是在分类基础上的分层。分类与分层不同,面对关乎我国新生的社会公共领域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做了大量的工作。就非营利组织的分类而言,从其功能上、性质上、法定主体上和活动特点等方面,许多研究都给予了很好的划分。在此基础上,本文进行了更加深入地思考,力图转换思维角度,将目光投向非营利领域内部组织的整体关系。
受三元社会结构下的组织系统分立思维的影响,在认识上,人们一直觉得非营利组织就是定位在非政治非经济的社会领域,似乎它不应该和政治、经济因素再 “掺和”在一起,许多研究更注重民间性和政府之间的权力之争,无法顾及组织自身内部的发展动力和整体关系研究;一直将它视为平面,所以各种组织都是其中的一个点。这就无法跳出政治学对组织地位和领域的定位认识,特别是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定位研究方面,此种学术感觉更是强烈。这就容易将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和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对立起来,同时又将市场排除出去,犯了一元思维导致的二元对立错误,以至于不能在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中给非营利组织找到生长的突破点。在不断地思考和研究过程中,本文对非营利组织问题的视角从水平关系转向了非营利体系本身,从平面关系转为网络关系。本文认为,非营利领域内部是由有相对分工的政治、经济、福利、文化诸方面组织构成的“亚社会领域”,是由诸多平面交叉而成的立体资源网络关系。首先,这个领域是一个立体空间,体系中的组织是由各个平面组织交叉而成的立体网络;在网络体系中,也有相应的政治、经济、福利、文化诸方面的相对分工,它们相互支撑,构成一个“亚社会领域”;其中各种各样的非营利组织由原来平面上的一个 “点”变为时空网络上的一个“结点”,负责沟通各种资源;这种网络关系会提供不同的资源供给方式,通过“结”的勾连,它的资源含量和关系就发生了“活化”,可以把表面看似不相干的各种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联结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网络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因位置、职能不同而彼此能够提供不同的资源支持。以往仅仅进行互不相干式的分类的确不能真正地反映各种非营利组织的运行机制,因为它更强调差异,似乎总是表明非营利组织彼此之间是各不相同和各自为政的散在组织形式。而网络分层的视角,却把各类非营利组织纳入到一个休憩相关的网络领域体系之中,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类非营利组织管理与运行具有解释力。站在整体网络空间的立场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分层更利于组织去发掘动力资源,由于非营利组织结构体系的组成性质是非科层式由高向低的传递,所以,对非营利组织的网络分层只有功能分层的立体结构而没有地位层次高低、由谁决定谁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体系分为三个体层,一是实现自己权力和维护公益权利的社团组织,用NGO的称呼能更好地体现这一特征,这是这一体系中的政治层面;二是能够直接进行相关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交换的组织领域或生产产品和服务的收益直接用于社会公益目标领域,它是非营利组织体系中的经济地带,如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更好地体现这一特征,本文把这个领域的组织也称为社会企业。三是各种各样兴趣、爱好和助人等福利类型的活动组织,它们在非营利组织中构成社会日常活动部分,即体系中的社会生活层次。另外,对于慈善组织,如果从经济的角度可以将之视为一个投资部门,有人认为它是特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们也可以把它视为特殊的社会企业。这几个层面之间在资源上是可以相互选择的,任何公益法人(社团法人、社会企业法人、基金会)都可以经营但不必然经营一个社会企业。如社团组织可以经营一个社会企业去筹资,也可以不经营而以传统方式如会费收入和接受捐助进行运作。
(二)社会企业性质的双构性及其相关问题
社会企业位于社会性组织和经济组织之间,因而只有它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经济性和公益性双重特征,这就是它的双构性。任何主体的加盟,都不能改变这一领域的性质,这个领域有着惊人的建构力。在社会企业领域,政府与非政府、集体法人和个人都可以投资经营,但无论是企业还是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进入它的领域都要转变为公益企业。从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来看,提供公益产品和服务的社会企业的经济性就是非营利部门和市场的关系,它指向的领域是公共经济领域;政府同社会企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交叉部分就是公共管理中的社会政策及法律领域,体现了政府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它更具有分权与合作的政治法律意义。但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通过其权力对社会公共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控制确实过大,服务确实过弱,在方式上不是“干预”而是“干涉”,雄踞非营利组织领域中的各类国家事业单位就是例证。
社会企业的摇摆问题。社会企业的摇摆问题是因社会企业划分范围问题引起的,摇摆问题是指社会企业运行在企业和纯公益组织之间的两极发展取向。如果社会企业严重偏离了公益性质或企业运作模式怎么办?这是在管理过程可能会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们说社会企业位于企业和纯公益组织之间的同时,也指出了社会企业的开放性,这个开放性是指各种组织形式之间的灵活性和可转换性。社会企业的双构性质决定了它对其它主体的接纳,但公益性是对进入该领域的企业性质与政策管理的约束,经济性是对公益组织经营企业的效率约束。当任何组织发生摇摆、严重偏离了其中任何一种性质时,也就表明了约束失效。应对的措施有二:或是纠正其偏离使其归于社会企业,或是让他们在法定程序上从社会企业分离出去转为企业和纯公益组织。这里我们必须纠正将非营利组织、企业和社会企业对立起来的观点。实际上,任何形式的组织只要按照其制度对其自身合法性的要求运行就是中规中矩的,不存在谁好谁坏,关键是社会企业应怎样防止假公益名义“揩油”行为的发生和应给“揩油”行为何种约束和惩罚,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实在缺乏。根据以上解释,摇摆的意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既在企业、社会企业和纯公益组织之间通过社会企业,组织类型是可以发生相互转换的。
社会企业的外部性问题。这里首先要澄清一个问题,在社会企业中,公益性之于企业和经济性之于纯公益组织都不是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制度经济学研究企业时提出的,它的意思是指企业在追求私人利润过程中,对于自身带来的正外部性没有办法收费,而对于负外部性也不想付出成本也就是别人为它付出成本问题。讲究的是以私人利益为判断标准的收益问题。而社会企业,包括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与私人的不同,讲究的是以提供公益为判断标准的公共收益问题,提供的正是共享公益,所以,与企业相反,社会企业的正外部性就是要追求“私益外溢”���而“以公谋私”才是其负外部性。在实际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社会企业最大的负外部性就是“目标置换”问题。
(三)社会企业的出现是社会组织多样性的表现
组织理论的经典论述指出研究转型组织的重要性。社会组织是与社会结构变迁相伴而生的,适应社会结构的分化,社会企业的出现是社会组织多样性的表现。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从已知探索未知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组织的多样性是“社会对不确定性的未来变化做出反应的能力。任何活动领域......的组织多样性,都为解决集体性产出的难题提供了可选方案。” [1] (p139)“每当未来表现为不确定性时,大量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就会显示出其价值。依靠少量组织形式的社会也许会繁荣一段时期,然而一旦环境发生改变,这个社会就会面临严重的问题,直到现存组织被重构,或新的组织形式出现” [1](p139)。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每当出现大的社会政策改变都会导致某些组织方式的变化,在市场经济较为混乱的社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组织的变化更为明显,新的组织类型出现更不奇怪,社会企业在欧美和中国的兴起就是如此。社会企业是在社会结构变迁中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生成的链接组织,并以其协调功能,构造出社会联结机制。如果说“跨单位组织” [2] (p11)是单位社会中的一种社会联结机制,那么“双重性跨功能组织”——社会企业同样是单位社会中的社会联结机制,前者以单位和非单位作为两端,而后者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狭义)作为两端且现实意义更加突出。
二、对我国社会企业的判定
(一)经合组织提出的 “社会企业”概念
社会企业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组织存在形式,作为概念,“社会企业”的书面提法来自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4年的一份报告。该报告的社会企业是指既利用市场资源又利用非市场资源以使低技术工人重返工作岗位的组织。 1996年,‘欧洲对社会排挤的新回答’项目组织(EMES)网络参加者共同认定,社会企业概念包括那些在不同国家中拥有不同名称,但是具有一种以企业战略和社会目的为共同特征的实体,更为准确地说,社会企业被界定为通过作为对公共津贴商品和服务生产的补充而追求一定程度的自负盈亏,主要的目标是支援社会排挤的牺牲品,而不是为股份持有人创造利润。 EMES项目的网络研究认为欧洲国家的社会企业可以化分为两个类型:一是从事重新整合失业者和重新发展被剥夺地区的企业;二是在传统的领域(家庭服务、照顾老人等)和那些回应新需求的领域中(在补救性教育、扫盲课堂和房地保障方面),为更大社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9年的组织报告里所指的社会企业是“任何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私人活动,它依据的是企业战略,但其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而且它具有一种为社会排挤和失业问题带来创新性解决办法的能力” [3] (p197)。综上所述,经合组织所指的社会企业有如下特点:追求经济可行性的企业性组织活动、经济和社会的目标、遵守市场规则、混合型财物、具有高度的自负盈亏。在组织功能和活动上,通过在职培训将劣势工作者重新整合进劳动市场、通过生产商品和传统服务活动来回应未满足的社区需要、劳动密集型就业。经合组织的社会企业概念对我们有深刻地启迪。
(二)对我国社会企业的判定
1.从社会企业的功能看问题
社会企业性质的双构性决定了它的功能是双重混合的。“社会企业”提供的是准公共物品,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这种性质使驾驭市场经济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指导思想成为可能。它的经济性表现为在组织的运行上,按市场需求与竞争原则,追求企业获益,采取市场化、企业化运营机制去获得资源,自负盈亏。因此,经济的可行性被放在重要的地位,这是它同社团和兴趣团体的不同之处。社会性表现为,企业所获利润的目的要遵从于组织的社会公益目标与战略规划——如通过助贫式提供工作机会和服务于公民社会权益需求、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供给公平与无偿等。也就是说,经济行为被作为手段去达至社会公益利益目标。在社会目标上,社会企业的功能通常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具有一致性。
社会企业提供既有利于经济增长又可以削减失业率的生产性福利,以福利利益来推动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种生产和福利相互获益的共赢方式,是一种处理公平与效率相互对立矛盾的手段,这是一种积极的组织行动方式。“通过促进福利利益来推动经济效率,防止福利依赖,通过福利手段推动工作计划” [4](p6~7)。“从非正规就业组织到社会企业” [5](p42)就是最好的例证,它包含着当今世界各国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共识与诉求。
2.社会企业的特点分析
社会企业必须具备以企业战略和社会目的为共同目标的特征,在组织运行上表现为同时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在组织形式上具有边缘性和跨组织的特点。
公益性是组织本身所从事的事业带有生产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性质,或者组织自身明确地将公益性作为组织的目标,也因此同时享受优惠待遇。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用公共供给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另一个方式是用法定授权的公共供给资源提供私人消费。组织的公益性为组织的经营提供了合法性支撑。经营性是指社会企业产出的产品和服务可以面对市场直接以有偿收费的方式进行交换,经营性为公益组织的市场机制运营提供了可行性支撑。本文认为,非正规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社会事业单位之所以能够统一归属于社会企业类型就是因为这些团体同时具备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特征。只具备公益性不具备经营性的是纯粹社会公益组织,只具备经营性不具备公益性的是公司和企业等纯粹经济组织。无论组织的举办者是谁,是私人个人、法人团体还是政府,只要同时具备经营性和公益性特征,发挥经济社会双重功能,就都是社会企业。
跨组织和边缘性指社会企业在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并不是所有的非营利组织和企业都同时具备经营性和公益性,只有那些位于企业和公益组织之间的组织才能具有这样的条件。若把组织按政治组织(党)、行政组织(政府)、营利组织(经济)和非营利公益组织(社会)划分的话,社会企业确切的位置就位于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它既处于企业的外围边缘又处于纯粹公益组织的外围边缘,同时与两种组织相链接。一方面,这种边缘性使它距离以志愿性为核心精神的公益组织最远而与市场连通,从而使组织的经营性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它又远离了企业的私人利益所得性而与公益组织连通,这样,公益性就融入了组织的精髓,因此,它具有跨组织的链接性。跨组织边缘性链接消解着企业和纯粹公益组织二者之间的绝对屏蔽,使其能够同时具有与企业接轨的经营性和与慈善志愿组织相通的公益性。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这种跨越本身就表明了组织在整个结构体系中的沟通协调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社会企业是公共经济型组织的统称,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各个阶段社会企业都有其存在的不同组织形式,对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粘合作用。
三、社会企业的构成与发展
根据社会企业的性质,我国的社会企业应由非正规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事业单位构成。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企业肇始于非正规就业组织、扩展于企业、在非营利组织中演绎和必将在社会事业单位中重构。在未来,还可能包括直接以社会企业性质建设的实体组织。这一组织形式的生成与未来发展突出了当下社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尽管它们具有表面差异性,但在根本性质上是一致的。从追求就业工作——福利互动的直接目的性组织发展到体现社会目标的间接目的性组织,社会企业的类型包括了非正规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事业单位。组织层次的扩展是社会企业发展的一个总的趋势。
1.中国的社会企业是由解决失业问题演化来的并自非正规就业组织问题凸显
非正规就业是指大批国企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者,特别是就业劣势群体的社区就业,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最初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就是由这些被市场竞争所排挤和抛弃的、承担经济发展利益代价的准失业、失业劣势劳动力群体组成,他们主要从事边缘经济和传统社区服务,政府也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6](p62~63)。对于就业者,社会企业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实体,在政策的支持下,初级的非正规就业实体解决了就业又能够弥补社会保障的缺失,解决生活困难,实则是一种含有福利推动在内的就业与保障同步的组织。对于政府和社会,社会企业开辟了一条使劣势就业群体重返就业岗位的途径,通过将他们整合进社会劳动领域,为低层群体的发展社会化提供了平台。这种组织所具有的功能,能够减少社会排斥造成的离心力,有效地协调经济社会冲突造成的社会分化与裂隙,在社会整合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链接作用,它与经合组织的社会企业相一致。
首先,都是以社会公正为原则,在服务对象上针对社会排斥造成的劣势就业群体,在目标上以就业问题为出发点,尽管在欧洲它的组织后来扩大到那些追求一种社会目的,却不是必然雇用就业难的工人,追求社会目的的企业在本质上必须符合社会公正的核心精神和实现社会公益目的。其次,通过政府的社会保护,将这种组织分离出来免予市场竞争的冲击,以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为组织的具体目标。第三,在传统的补救性社区服务领域和服务创新性的生活需求项目方面开辟工作领域。第四,多属劳动密集型服务性就业。第五,这些新的组织类型都缺乏适当的合法形式。
与经合组织的社会企业的差异表现为:在发展阶段上和层次上,目前作为社会企业的我国非正规就业组织属于基本生存型组织,呈“就业等于基本生活保障”的状态,处于社会企业发展的最低层次;欧洲的社会企业已经发展到在保证薪金基础上努力实现社会公益目标的阶段,体现为能用利润重新投资去实现组织的社会目标。第二,关注对象的福利保障的水平相差悬殊。欧洲社会企业的发展源于国家高福利政策的变化,尽管他们的福利水平有所下降,但相比之下失业者仍然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即使失业也能够保证得到基本生活费,这样,就业难群体的就业更显出社会团结的意义;而我国的非正规就业则是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出现的,因此,对就业者来说,这种组织偏向于保障基本生存的意义。第三,欧洲的社会企业更注重经济的可行性,社会企业首先要有企业战略,参与市场竞争、实行自负盈亏,然后才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但在我国,对这样的组织的经济性认识大有偏差,制度不规范和监督漏洞大大存在。第四,在项目支持和支持力度上,我国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得到的支持强度和支持水平低,突出表现在资金信贷来源上得到支持的比例很小。第五,在组织的法律形式上,我国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零碎、模糊甚至是空白,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形成一类组织的概念,在法律规范和监督管理上混乱无章。
非正规就业组织作为社会企业的最重要意义是它的“就业为本”的社会福利特征,就业“优惠”含有社会福利保障之义,“就业”是一种生产服务性的劳动力的支出,在社会公共福利保障资源的投入下,该支出通过工作的形式实现市场收益,这样的组织显然不是纯粹市场竞争下的企业,而是受社会优惠制度保护的社会企业,正是通过这个环节,非正规就业组织经“福利——工作”的互动而具有了双重性质成为社会企业。
2.营利企业与社会企业的扩展
从社会企业扩展来看,社会福利经营的市场化、私人化取向,催生了一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福利的企业,对于拥挤性和多元特殊性公共物品,把企业和竞争效率机制引入社会公共福利领域,能够合理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提高了社会福利保障的能力。但是,国家必然对营利组织的行为给与规范和政策诱导,特别是对社会公益组织的免税政策环境下,一批企业有可能承诺社会目标,生成、转化为享受免税待遇的组织(多见国外),所以,某些经济企业经过选择,成为社会企业,扩大社会企业构成。自20世界八十年以来,以西方为代表的社会福利政策呈现出国家社会福利项目私有化趋势,就是部分地改变社会福利由国家统一包办的局面,在社会福利上引入市场机制的做法。在相应的组织载体上,改变了过去仅仅由国家和非营利组织中的志愿机构参与福利运作的局面,现在工商部门也参与进来经营某类福利项目。中国社会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经历了社会福利由国家包办到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过程。总体上,国家不再全权包办社会福利,也出现了社会福利的私营化、市场化行为,如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等。除此标准意义的社会企业之外,现实中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企业(各种性质)举办的社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没能真正理解社会企业的性质,搞不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所以,管理者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一直受到困扰。需要指出的是,位于经济组织核心地位的企业所实行的公司公益行为,如捐赠等,并不表明它是社会企业,而只是表明企业对社会效益的负外部性或因受到较强的制约或是出于企业领导者的价值偏好或是为构建企业文化和取得社会效应而采取的积极手段。
3.非营利组织发展与社会企业的演绎
著名的非营利组织专家、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教授将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分为“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属性、自治性、自愿性”五个特征[7](p3),但是,这些特征并不能完全反应出社会企业的性质和特征。在萨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的组织应该划归为社会企业。从社会企业的构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是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经营性的实体性非营利组织。实体型非营利组织在同外部资源的交换过程中汲取资源的能力强,因而能够扩展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空间。实体型的公益组织能够直接与市场对接,并且市场和社会对实体型公益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追求社会目标方面,它与非实体型公益组织,如慈善组织、志愿组织在性质上保持一致,二者的区别在于:社会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直接运作,在市场资源中寻求盈余以及提供创新服务以回应那些国家和市场无法满足的社会需要,实现社会效益;而慈善、志愿组织更强调志愿性和非市场化道德手段,靠社会不确定的组织和个人对慈善目标的认同,给与捐募、赠与和资助项目去实现社会公益目标。社会企业将个人、企业与国家三者连接在一起,而非实体型非营利组织只是连接公民与国家,两者的类型产生了重要的分化。
4. 社会企业与社会事业单位重构
我国社会事业单位改革是社会改革和社会创新的重大行动,社会事业单位是社会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益性和经营性特征,社会事业单位改革中,教育、医疗、福利保障、咨询等社会性部门可以划归为社会企业。在这里有必要弄清政府主办和民间主办社会事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和民间的不同是举办主体的不同,也就是资源提供者和组织运行规则制定者之间的不同,这涉及的是社会地位平等问题。尽管如此,在组织的公益目标上二者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在发挥公共公益服务功能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也就是说,他们的不同在于服务的效率、效果和满足多元化需求方面的优劣之分。正因如此,在一般情况下,政府肯于以优惠政策等各种方式与其合作。作如此区分,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在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政府包揽一切”的直接控制状态,而社会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改变这种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运作模式,重新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合同关系”“购买关系”等准市场模式。社会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改革,实质就是将社会职能和责任归还于社会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企业通过社会事业单位改革得以重构。由于社会事业单位强盛的地位、数量和主流功能,使得它在社会企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社会企业能否成为社会事业单位改革转型的主要载体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从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社会事业单位改革看,社会企业的概念为二者提供了组织类型的准确定位及行动方案上的依托。只有准确的组织定性和分类、清晰的职能定位,才能谈及改革行动。表面上,民办还是公办似乎是构成问题的原因,大多数人都陷于对此的追究。而实际上,民办和国办并不是认识社会企业的症结所在,认识问题的关键是不能以出资方和管理主体去定义该类组织的性质,因为组织的公益性质已经确定,或是生产公益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实际上出资方的问题属于组织筹资机制问题,当然,出资方是可以影响组织的,但关键是无论是政府出资、私人出资还是个人出资,都要按照社会企业的发展规律办事。只要在社会企业中投资,生产的就都是公共公益产品,追求的是利用市场资源达致社会公益的目的,实现的市场资源和非市场资源、货币资源和非货币资源之间的合理整合。这种思维方式偏向于吉登斯所倡导的通过提倡个人责任、自主性工作和工作福利的“第三条道路”来实现一种福利社会的发展道路,即既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的被动结果性福利,又不把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和幸福完全抛给市场,从而导致对社会管理和社会福利提供主体多元化的认同。在我国社会改革过程中,对民办和国办观念需要改变的关节点是对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在具体的管理方式、方向和力度上,政府要本着低交易成本和高效率原则同社会企业进行各种不同方式的合作,分配有效的公共服务与管理资源,而不应以举办主体是否是国有还是民办为根据来对待组织。社会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明确这种组织的真正性质和类型,才能真正做到是企业的就转制为企业,是慈善组织的归社会团体,是经营和公益兼具的归社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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