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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社会学

双重合法性和社会组织发展 ——以北京市19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为例

2016-02-10 作者: 管兵 岳经纶

双重合法性和社会组织发展

——以北京市19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为例

管兵 岳经纶

原文载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要:合法性是理解组织发展的重要视角。现有文献集中讨论了社会组织成立和发展的外部合法性问题及其行为模式。合法性在本文被分为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两部分。外部合法性考察社会组织是否被外部环境认可,尤其是政府的认可;内部合法性考察社会组织的成立程序和日常工作模式是否能否获得其所代表的群体的认可。本研究将会以数十个具体社会组织案例作为经验材料,研究发现,尽管外部合法性提供了社会组织与外界互动的制度性保障,但内部合法性是一个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这两种合法性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关键的影响力。

关键词:社会组织内部合法性 外部合法性 组织发展

作者简介:管兵(1978—),河南固始人,博士,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讲师,广东广州,邮编:510275;岳经纶(1967—),湖南邵阳人,博士,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繁荣而多样的社会组织是政治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中间力量 [1]。在既定的政治、社会、经济大背景下,为什么有的社会组织可以健康成长,而有的社会组织却只能走向瓦解?现有的文献从国家-社会关系角度对我国社会组织面对的制度背景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 [2],也详细研究了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组织发育的影响 [3]。然而,对于现有社会组织幸存和解体的研究却并不充分,尤其是关于这些组织存亡的机制分析方面。

本文将尝试对社会组织的存亡做初步的因果分析。通过对若干具体案例的分析,作者发现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与其存亡密切相关。与通常理解的社会组织受制于单一的外部合法性不同,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着双重合法性的问题:第一要获得外部(主要是国家)的合法性,即社会组织要被外界承认能够代表特定社会群体的集体利益,否则无法以合法的身份与外界互动;第二要获得内部的合法性,社会组织要获得其所代表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授权,特定社会群体要认可该社会组织作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两种合法性交织在一起直接影响到社会组织的存亡。过往的研究往往过于重视社会组织获得外部合法性的问题,忽视了社会组织的内部合法性。本文将会这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本文以近些年蓬勃兴起的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作为社会组织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现有文献关于业委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业主权益的维护 [4],业委会与基层治理的关系 [5],业委会与公民社会发展 [6]。也有一些研究涉及到业委会内部结构和治理 [7]。本文将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侧重于用业委会的双重合法性解释它的发展。

本研究所使用的关于业委会的资料来自于作者在B市进行的调查。在从2007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13年的调查中,作者收集到20多个小区和业委会的具体材料,其中19个小区的资料比较详尽。在B市进行调查的方法主要是滚雪球的方法。B市的业主群体非常活跃,在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了一批业主领袖人物。作者首先找到这些领袖人物,调查他们小区的维权和业委会情况。再通过他们介绍,找到其它的小区,进一步了解更多小区的情况。当作者察觉无法通过调查获得更多样的信息之后,就不再寻找新的小区。作者在持续数年中,一直与核心的调查对象保留联系,并进行多次的面对面访谈。

 

一、社会组织发展的理论视角

 

为什么有的社会组织可以健康成长、服务社会,而有的社会组织却只能走向瓦解?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有多种视角。现有的文献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外部合法性的解释视角,法团主义的解释视角,行为主义的嵌入性解释视角。这些视角从不同的维度对社会组织发展的问题作出回应,都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组织发展。毫无疑问,社会组织的发展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现象,这些理论视角还留下广阔的空白地带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外部合法性的视角

合法性是制度主义理论看待组织问题的重要视角。“这里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指法律制度的作用,而且包括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合法性机制的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8]p74)在制度学派的组织社会学研究中,“合法性机制是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在外部环境中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或做法这样一种制度力量”。[9]p78)高丙中对社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要符合社会(文化)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10]

(二)法团主义的视角

法团主义经过著名政治学家史密特研究之后成为描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的术语,这一概念强调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系统管理。[11]p93)中国从1978年之后进行的经济改革,提供了逐渐开放的社会空间,社会组织的制度背景发生了大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兴起,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权力从国家手中转入到新的社会阶层,导致了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公民社会就是这个分离过程带来的产品。与此同时,新兴的社会阶层在这一过程中被赋予权力来限制和重组国家。”[12]p7)公民社会的发育重要指标就是社会组织的成长情况。不少学者认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背景可以用“法团主义”或者“国家法团主义”来概括。[13]

(三)行为主义的嵌入性视角

外部合法性和法团主义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对社会组织的外部环境有一个总体的理解。但这两种研究视角有一个重要的缺陷,即它们更多地看到外部宏观背景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和约束,忽略了社会组织的具体活动。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行为方式也会对该组织的发展产生十分关键的作用。行为主义的嵌入性视角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陷。

从对不同社会部门里的行动者的行为模式研究出发,有学者发现了法律活动、社会活动之类的政治嵌入性特点。[14]嵌入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行动表现为持续的互动和协商,而非大规模的街头对抗;2、这些互动和协商是通过人际网络和关系来实现的。这种情况在环保组织和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中都有所发现,比如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的活动。[15]

嵌入性的视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团主义视角的不足,既考虑到国家的限制,也看到机遇,以及公民社会对这些限制和机遇的应对性策略。该视角比外部合法性和法团主义的视角添加了新的变量。

这些不同的视角可以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看待社会团体及其活动,但仍然留有许多可待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第一:关于社会组织内部结构和产生程序并没有详尽的研究。对于社会组织的本身研究方面,现有一些研究也涉及到对社会团体内部结构、权力、互动交换等进行了研究,但这些研究要么没有主要关注社会组织内部合法性问题,要么仅仅是对内部合法性做规范性的推论,没有深入进行可以得出普遍性结论的经验研究。第二,现有研究主要关注现存的社会组织,尤其是比较成功的案例,而对于已经失败的社会组织研究则不足。如果不对失败的组织加以研究,与成功的组织进行比较,关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因果推论就是有局限的。

本研究将会结合社会组织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来研究社会组织的发展。我们可以把影响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的因素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组织外的宏观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第二类是组织内部因素。只有当一个社会组织可以代表一个群体的利益并且得到外部认可地时候,它才能够有效地动员资源和组织集体行动和与外界互动。通过对若干成功和失败的社会组织的分析,作者发现正如许多研究认为的那样,社会组织的外部合法性非常重要,如果一个社会组织不具备外部合法性,它就因为不具有合法的身份而无法和其它社会机构及组织进行正常的互动。然而,即使一个社会组织不具备外部合法性,只要它具有较高的内部合法性,这个组织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且一旦利用机会调整行为方式,这样的组织仍有机会获得外部的合法性。即使一个社会组织具有完备的外部合法性,如果它没有内部的合法性,它的行动会受到非常多的限制,可持续发展也是无法维持的。因此,和外部合法性一起,内部合法性对于一个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案例介绍:合法性与业主委员会发展

 

在保护个人和群体利益方面,城市的私有住房业主享有一个其它群体不具备的优势。当业主不得不面对外界的侵犯时,他们发现成立业委会会有利于他们的维权活动。在笔者所调查的19个小区中,除了3个因为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场的问题与区政府和市政府发生纠纷的小区外,其余小区都成立或者试图成立业委会。成立业委会的最初动因都主要来自于维权的需求。

新兴的业委会属于社会团体的一种,毫无疑问也受制于法团主义的制度管理模式。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是否完成备案工作,是业委会能否获得外部合法性的核心指标。

在本研究搜集到的19个小区中,有或者曾经有业委会的小区有15个。其中11个小区最终获得政府的认可,备案成功。JX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初期顺利获得来自政府认可的合法性,而第一届后期和第二届却无法获得合法性。SD小区第一届业委会顺利获得政府的认可,但该小区产生了两个第二届业委会,获得居委会和基层政府认可的业委会获得了外部合法性,而另一个第二届业委会则无法获得备案。然而,该小区新产生的第三届业委会又改变了这种局面。另外还有两个社区无法获得政府的认可,完成备案工作。

业委会的内部合法性主要来自法律规定的成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具体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条件,即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小区内建筑)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俗称双过半)。法律赋予业委会作为小区内集体利益的唯一法律代言人的地位,法律也同样设立严苛的选举程序,要求业委会具有小区内的普遍代表性。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产生的具有普遍代表性的业委会是其核心的内部合法性的要求。

除了业委会成立的程序问题之外,业委会的日常工作模式也与其内部合法性密切相关。如果业委会沦为寡头统治或者普通业主参与不足,组织就会形同虚设,偏离目标。[16]我们可以把业委会成立之后的日常工作模式分为两个部分:是否有作为,是否能达成内部的团结(即是否存在寡头垄断和派系斗争,又是如何解决的)。本研究就从业委会成立程序和日常工作模式两个方面来定义业委会的内部合法性。

根据对两类合法性的界定,可以把作者收集到的业委会分为四个类别: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都具备的业委会、具备外部合法性而缺乏内部合法性的业委会、具备内部合法性而缺乏外部合法性的业委会、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都不具备的业委会(参见表1)。

1:业委会的双重合法性与维权结果、组织发展

 

 

 外部合法性

 

 

内部合法性

共计11个案例

维权结果:9取得成果

 1未能成功

 1 正在进行

组织发展:10可持续发展

 1派系分裂

共计3个案例

维权结果:3未能有进展

 但继续进行

组织发展:3继续发展

共计3个案例

维权结果:3停滞

组织发展:3解体

共计1个案例

维权结果:未能有进展 

组织发展:组织分裂

 

1以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两个维度把所有的案例分为四个象限。在这个表中,由于JX小区产生过两届业委会,SD小区产生过三个业委会,每个业委会表现不同,在这里把他们作为不同的案例处理,所以表1中的案例总数为18个。我们同时再考虑各个象限内不同类型的业委会带来的后果:维权成果和组织发展。维权是业委会成立的最主要出发点,组织成果是我们重点考察的目标。第一个象限(具备双重合法性的案例)共有11个案例,其中9个业委会维权取得正面成果,一个未能成功,一个正在进行。组织发展方面10个小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1个小区在后续的发展中遭遇问题,业委会产生了内部分裂。在第二个象限中(具有内部合法性而不具备外部合法性)有3个案例,这3个案例的维权工作尽管在进行,但无法取得进展;组织发展方面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第三象限(即具有外部合法性而不具备内部合法性)有3个案例,在维权和组织发展方面都表现负面,维权停滞,组织最终瓦解,这一类业委会的结果是最为糟糕的。第四个象限(即双重合法性都不具备)仅有1个案例,维权未能取得进展,组织内部存在严重分裂。由于第四类业委会仅有一个案例,所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情况并没有比第三类业委会更为糟糕,小区仍然存在着一个未具有外部合法性的业委会,尽管这个业委会存在着分裂。

(一)具备双重合法性的业委会

这一类别的业委会整体上有较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且有利于解决纠纷。在这一类的案例中,MLY小区是突出代表。MLY小区有1378户,2000年业主开始入住。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动力来自于法院的判决。在2003年小区成立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但在200312月卸任。在这一年,有业主针对物业公司乱收费,抵制不合理收费,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结果业主败诉。业主应诉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物业管理的义务,但法院的判词说:“个人不能主张公共权利,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主张。”于是业主开始着手成立第一届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在2004108日完成备案工作。

成立了业委会之后,维权就是题中之意了。20053月,MLY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服务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一系列的诉讼,业委会大获全胜,并且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

业委会最大的成功在于通过程序解决了业主内部的分歧。在维权的过程中,MLY小区业主内部的分化加剧。小区业主之间,本来对与物业的关系问题认识就不一致。MLY小区业主可以划分为两类,除了个体购买住房外,另一类是集团买房,其中有一些是电视媒体单位、报社、银行、国家部委、市属单位等,后两个单位房屋产权是单位,物业公司对他们特别照顾。因此也导致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看法并不一致。

2004年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几位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发起成立了“MLY小区业主权益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由于监委会支持物业公司,被一些业主称为“奸委会”。而业委会则被监委会的支持者称为“业伪会”。

反对业委会的业主组织了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签名运动。签名主要针对三项议题:第一项是否罢免业委会,第二项是否继续聘请现有物业公司,第三项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聘用物业。该项活动共征集到453名有效签名。随之提交到业委会,要求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表决。最后有1100多户投���,支持业委会和反对业委会的投票比例约是六比四。业委会成员没有被罢免,同时投票决定进行物业招投标。小区于118日发出物业招标公告,到128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中标企业,最终外地的一家公司以物业费1.54//平方米的价格中标。1210日,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

该小区已经达成共识要通过投票等正式程序解决纠纷,仅从2004年开始到2008年小区就成功组织了八次业主大会次。每次业主大会的具体进展,业委会都在社区的布告栏及时公布张贴消息和选票具体情况进展,同时在小区的网上论坛上即时更新。

(二)具备单一合法性的业委会

这一类别可以具体分为仅具有外部合法性的业委会和仅具有内部合法性的业委会。仅仅具有外部合法性的业委会在组织发展和维权结果方面都是负面的表现,而仅仅具有内部合法性的业委会仍然可以维持发展。

MJ小区的业委会就是仅仅具有外部合法性的代表。MJ是个非常大的小区,有5000多户。小区在20058月成立第一届业委会。第一届业委会存在着内部冲突,有人亲物业公司,有人则倾向于为业主维权。风波不断,最初投票时候是11个委员,在通过居委会、镇政府和小区办备案之后,结果却成了9人的委员会,选定的业委会主任和另一名委员被排除在业委会之外。2年之后改选,让小区状况进入不平静的就是发生在这届业委会任职期间。这一届业委会换届选举虽然贴了选举公告,但整个过程并不公开透明,很多业主对整个过程并不了解,并且由于小区非常大,业主的参与活动并不积极,活跃人士也无力作动员宣传工作。这一届业委会的成员完全来自于退休的老年人士。由于他们不熟悉网络,业主比较活跃的论坛上,也很难见到他们的身影。

由于对物业公司的不满,新一届业委会决定换物业公司。业委会决定在合同到期之后,不要聘请当前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于是决定离开,而业委会并没有能够请来新的公司,小区陷入混乱,业主开始不满,这一行动彻底让内部合法性先天不足的业委会走向了瓦解。在居委会的协调下,业主组织了罢免投票活动,最终接近60%的业主同意罢免现有业委会。之后,该小区就无法再组建出来新的业委会。

SD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中的一个就仅仅具有内部合法性,而另一个则具备了外部合法性缺内部合法性不足。SD小区的第一届业委会的核心工作也是维权,要求在第一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之后,业委会自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20063月到5月间,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 “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议题进行表决。最后,表决结果支持该决议。

然而,物业公司得到了新成立的居委会的支持。居委会的一位核心工作人员与开发商有直接的关系。2006528日,业主了解到他们所处的社区成了新的居委会。626日,居委会发布公告,请现在的物业公司继续在SD小区提供服务。

很快,第二届业委会选举工作就到了议事日程。尽管没有得到居委会和基层政府的指导和协助,最终,在业主自己的组织下,460户业主(占全部业主的71%)投票,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业委会(称之为A)。毫无疑问,这一届业委会很难获得政府的备案,失去了外部合法性,但选出的业委会委员都是第一届业委会维权过程中得到较多业主支持的成员,具备较高的内部合法性。

居委会和地方政府以此业委会没有备案为由,开始着手选举成立另一个业委会。这次选举最终拿到了325张选票,刚好超过法律规定的所必需的半数324票。该业委会(称之为B)顺利进行了正式的备案,获得了外部合法性。这样小区就存在着两个业委会。A试图继续进行物业公司的招标工作,然而由于它没有外部的合法性,现有的物业公司拒绝承认他们的招标结果,继续留在小区。业委会A只有号召业主拒绝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费。

2009年的居委会选举中,业主维权积极分子踊跃参加到居委会选举中,把开发商的代言人从居委会中选掉。在这一年年中开始,小区又着手进行了第三届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结收到选票471张,占到应收选票的72.8%,当选的7名成员有6位来自业委会A。这一次当选的业委会顺利地通过了备案,具备了双重合法性。为进一步的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双重合法性都缺失的业委会

这一类的业委会比较少见。在调查中,仅仅发现一个小区的业委会出现过这种情况。JX小区在共计有5幢塔楼。从2000年最早的第一幢楼入住开始,小区的业主就开始了维权。同上述的小区一样,维权的需求促成了业主去建立业委会。由于在前期的维权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领袖人物,成立业委会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小区在2005年建立业委会。这一届业委会同在它们之前新成立的居委会以及街道办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因而顺利地备案,获得了外部合法性。

但第一届业委会的发展为第二届业委会的困境埋下了伏笔。首先第一届业委会在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了内部的分歧,这种分歧又是无法调和的。针对小区内锅炉房的问题,业委会内部有不同的看法,三名业委会委员认为业主和业委会不应该争取去获得锅炉房的产权,而其他的业委会委员认为这是当初在合同中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业主和业委会应该去争取锅炉房的产权。为处理这一问题,业委会启用了业主代表大会,弹劾了这三名委员。另外,第一届业委会中还有一名委员辞职,另一名已经不再是业主,业委会成员数量已经不能满足日常决策要求。所以,在这期间,业委会组织了业主大会,补选了新的业委会委员。但H区建委拒绝给新补选成立的业委会备案。

2009年,JX业委会开始换届选举工作。街道办参与了换届选举的协调工作,但街道办承认了被罢免的三名委员的代表性,让他们参加由街道办组织的协调会,而拒绝让新当选的业委会委员参加。在这种情况下,业委会主任召集现任的业委会委员独立组建了“JX小区第七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暨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这一做法,遭到了街道办和居委会的反对,他们在小区内贴出公告,要求社区全体居民和业主“谨慎”行使权利,并要广大业主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待达到统一意见,形成统一想法后再参与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选出的第二届业委会最终在614日宣誓就职,但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对之备案。虽然新成立的业委会对街道办事处不予备案的行政行为提起行了政诉讼。但获得正面的判决并非易事。所以此届业委会很难获得外部合法性,又由于内部分歧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也影响到其内部合法性。这让JX小区的维权工作陷入了困境,为业委会发展埋下了危机。

 

三、讨论与结论

 

本文是基于作者搜集到的近20个小区的案例进行的归纳和分类。由于是一项定性的多案例研究,自然无法穷尽所有的差异性,仍然会有一些变量无法控制,也未能对一些比较例外的案例进行更详细的介绍。但本文还是尽力对案例的差异性进行介绍和控制,试图建立起来一个初步的关于合法性的分类和社会组织发展的关系。更为坚实的因果推论需要留待下一步更系统的抽样调查来解决。

通过对上面四种类型的案例的介绍可以详细展示表2中列出来的情况。外部合法性对业主的维权工作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外部合法性,业主的维权往往只能是暂停。因为外部合法性是业委会与外界包括物业公司和政府互动的基础。失去了外部合法性,业委会无法与外界互动。这一点在SD小区业委会A的身上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虽然该业委会仍有能力组织集体行动,仍然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但它的行动和决定无法得到外部的认可。JX小区的业委会也是一样,失去了外部合法性,就只能让维权工作陷入中断。

本文发现,相对于外部合法性,内部合法性对于业主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来说非常关键,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维权。只有具备良好的内部合法性,业委会才有可能继续发展下去。一旦失去了内部合法性,业主的组织很大可能就会走向瓦解,更不用说开展维权工作了。MJ小区的业委会在冲突中让自身的合法性缺陷暴露得更充分,为了“维权”反而被业主投票罢免掉。JX小区业委会未能有效地平息内部的分歧,派系斗争无法通过合理的方式达成妥协,破坏了内部合法性,也影响到外部合法性。这一点MLY小区就是一个正面的例子,业主和业委会通过投票的方式消除了不同的意见,双方对于投票的结果也都认可。这不仅是对业主个体的民主锻炼,更维护和强化了社区的团结,为业委会奠定了强大的内部合法性。

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一起,对业主和业委会的维权活动和组织发展都产生影响。在部分案例中,内部合法性对于组织发展的意义更为重要。即使一个业委会获得了健全的外部合法性,内部合法性不足也会让业委会走向瓦解。相反,一个具有足够内部合法性的业委会,哪怕失去了外部合法性,也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组织开展活动,等待机会获得外部合法性。

在本文中,业委会虽然是社会组织的一个具体案例代表,但对业委会的研究,本身也具有较普遍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商品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业主群体也是新兴的社会群体。考察这一群体的态度和行为既是对基层治理的考察,也是对市场经济的社会政治后果的考察。相关的法律条款给业主提供了法律机会去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就像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一样。尽管两者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基层自治组织,都要通过选举的程序成立,但业委会与村委会有着诸多不同。村委会已经实践了几十年,并且每个村子都必须要成立村委会,这不仅仅是村民的权利,更是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政府在成立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组织动员作用。实际上,村委会几乎是农村地区最基层的准政府机构。相反的是,城市政府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去在每一个小区成立业委会。对于绝大多数小区来说,是否成立业委会完全是由业主自己决定的。这样就要求业主必须有非常强的动机,他们才有能采取行动去自主成立业委会。同时,城市政府长期以来依靠另一个自治组织——居委会——来落实对基层的治理。当业主试图在城市基层成立另外一个自治的社会组织时,居委会和基层政府可能会有不同的想法。这让业委会面临着比村委会更为复杂的情况。因此,对于业委会的研究,可以促进我们对于基层治理的理解。对业委会内部合法性的研究,还可以进一步了解这一机构给业主这一新兴的社会群体的态度和行为带来的影响。作为中产阶级的业主个体是比较温和的 [17],然而,在业委会这样的组织形式下,业主可以是自主的和坚定的,尤其是在维护民主程序和保护个人产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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