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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国家的公民社会:中国的社团
华安德•沃森
不可避免的是,任何试图定义不同种类的社团的行为,由于倾向于将现有做法纷繁复杂而又模糊不清之处简单化、以静态的方式表现动态和迅速演变的形势,而受到削弱。但试图去做这样的定义,却可以挑战我们调整对公民社会的性质及其作用的思考。鉴于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的多重转型(经济、人口、社会、法律、政治和文化),描述已经产生的各种组织形态,有助于我们理解公民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一部分而非一个规范性概念的性质。问题不在于公民社会在中国是否符合某一参数,而在于是否现有的社团形态能够说明公民社会怎样才能产生,并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因此,这里的讨论所采用的方式,与怀特、霍维尔和商的方式一样。“公民社会”的概念属于社团的范畴,与国家、市场和家庭不同。它将公民聚集在一起,进行各种形式的社会行动和交往1。目的不是为了将公民社会的类别作为判定政治制度性质的标准,而是描述公民出于社交目的交往的方式。作为一种社会而非政治方式,它允许我们考虑不同类型的社团和国家之间交往的多样性。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这样的交往是不可避免的,也开放了我们的思维,将公民社会的成长看作一个开放式、演变的过程,而不是集中于对政治形态的分析;看作是从计划经济国家中成长起来的一个机会。
进一步的观点是迈克尔•爱德华兹提倡的“社团生态”2。爱德华兹认为在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线。他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流动的、互相依赖的,并引用美国和英国为例。公民社会的组织可以是自治的、独立的。它们也可以介入政治社会,并产生政治影响。他强调,公民社会的大多数理论分析都是在欧洲和美国发展起来的。所以,关于社团的性质和作用的假设也带有某些特定社会、文化和政治观点的影响。在爱德华兹看来,亚洲和非洲社团生活的多样性可以比做不同的生态系统,在这些系统中,草根组织、非营利中介组织和成员社团是通过一些能够推动集体目标、跨社会联盟、彼此责任和共同行动学习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其要点在于类型的多样和方式的多元化。具体到中国,这种观点鼓励我们考虑这样一个问题:社团生活是如何有别于外在模式,如何纳入文化、社会、政治和法律框架之下。
下面,我将首先讨论造成1978年改革以来中国公民社会产生的一些因素。然后,我将探讨现存组织的范围,介绍其中一些主要类型的主要特点。其后的章节将讨论这方面现有的统计数据、法律框架以及影响其发展的制约因素。结尾的章节是一些关于中国今日公民社会发展轨迹的想法。
公民社会发展的源泉
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进程,给中国社会带来了诸多变化。持续的经济增长、物质上的变化、开放引进国际技术和文化,是其中最为明显的变化。计划经济及其对公民日常生活的控制已逐渐消退,这也为社会创新和公民交往的方式提供了新的空间。以前,静态人口的社会和文化地平线是由单位、户籍制度、资源由国家分配等决定的。现在,代之而起的是一个高度流动、消费主义主导、对新机会的追逐所推动的社会。此外,人口的变化不仅迅速制造出一个老龄化社会,并随之产生一系列社会变化和需求,而且在价值观相对较为保守的老一代和对新思想、新行为持开放态度的年轻一代之间产生了相当大的分歧。
市场交往的发展,推动了贫困人口的迅速减少和财富总量的增加,但它却是以更大的不平等、脆弱和风险为代价的。沿海和内陆、城市和乡村、流动和常住人口、贫富之间差距日益拉大,导致出现一个更为复杂的社会结构、更广泛范围内争夺利益的利益集团3。为计划经济所建立的行政和治理体系不再能够适应这些新的社会现实,需要探讨新的方式来满足流动人口、失业人口、农村贫困人口、病患者等弱势群体、残疾人、被边缘化的群体等不能在市场上进行竞争、又失去了计划体系保护的群体。在新兴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再来自于外部、由其阶阶地位、工作单位和地理位置所决定,而是根据其竞争能力、建立网络的能力和购买力的大小来决定。与这些深刻的变革同时,社会也日益世俗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以政治为尺度。与文革不同,现在的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生活,只要不直接挑战党和政府的权威。
与这一背景相适应,“小政府、大社会”的概念已逐渐成为人们思考中国的社会管理问题的一种方式4。这一概念源自廖讯的思想。他参与设计了1988年设立的海南省的治理结构。该概念承认,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由政府出面管理一切的做法已不可能持续下去了。政府需要新的结构和新的功能,以适应变化中的社会,也需要为形形色色的经济社团提供发展的空间,以提供自治程度更高的社会交往形式。廖讯提倡的这一概念仍然停留在理论层上。国家权力结构仍然受到党-国家体制的影响。不过,在中国,人们已经习惯于考虑是否有必要对政府的职能进行改革,动员一切形式的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的需求。而且,政府职能的变化还削弱了经济部门的主导地位,提高了社会部门的重要性,导致新型经济协会的产生,并推动了新型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出现。社会的这种转型性反映在政府组织的持续创新进程、新的法律体系日趋明晰、新的经济结构和组织的发展、教育和媒体变化中的作用。
这一过程会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并可能出现逆转或受人为干预影响。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承认,许多社会问题不能由旧的机制和政府结构来解决。因此,多种形式的社团便有了存在的空间,在解决由快速发展和变化带来的新问题方面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已开始将部分职能下放给政府组织的基金会和协会(GONGO-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酝酿中的福利、服务、文化、医疗、教育、出版和研究领域的国营非商业公共服务单位(即事业单位)改革,将进一步推动这一进程5,并将加快独立的、非营利的“公民社会”的整体发展6。
但是,这些变化离不开众多有志于解决诸如环保、妇女权利、农村贫困、司法援助、小额贷款等问题并有能力为此创建新型组织的富有远见的个人。他们自已发动起来,组成各种形式的社团,包括基金会、研究团体、学习团体、网络、项目团体、咨询团体、热线、心理咨询团体、艺术团体和服务团体(下面章节有述)。这种变化的动力还来自于某些事件,如1994年的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1995年的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和2003年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这类会议不仅有助于制订新的全球行动议程,还为新兴社会团体提供了新的机会。因此,全球因素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
正在扩大的法律法规框架对这些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赋予这些组织以合法性。此外,社团网络的发展也有积极意义,扩大了大学和智库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和教育。媒体的广泛报道也是一个积极因素。此外,国内慈善事业、国际援助捐赠者和公司赞助商也开始提供这一新兴事物赖以存在的资源。
上面的讨论涉及了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组织过去25年发展的各种因素。但是,如果认为这是一种无情和平稳的进程,那就大错特错了。从社团变化速度和方向的波动,可以反映出中国政治争论和政治摇摆的波动情况。党和政府对正规体系之外的有组织团体还是心存疑虑的。一方面,它热烈欢迎人们从事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又急于防止出现对它有敌意的有组织团体出现。这一潜规划是十分重要的,影响着已经建立的组织类型和这些组织从事的工作类型。
组织的范围
可以用很多办法来概述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采用官方定义。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民社会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社会组织(即社团,也常被称为民间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NGO(非政府组织)一词使用更加广泛,尽管它更贴近于第一类。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使用的就是这种分类。但是,还有许多组织是以企业和咨询组织的形式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或没有登记就开展活动的。此外,还有许多二级组织,挂靠在某一实体下面,比如报纸或大学,因此,没有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注册登记7。
还有一些分析方式,是按照这些组织从事的工作分类的(比如扶贫、慈善、环境、妇女问题和教育),或根据其与特定社会团体的关系(如流动人口、女性、流浪儿童、残疾人、艾滋病毒携带者)。而在以下的讨论中,我将集中探讨这样一些社团:它们是按照自治程度高低分类的,既有与国家体系密切相连者,又有暂时性和未注册者。与国家体系密切相连的社团的存在,有助于赋予整个公民社会以合法性和信用。对这些社团的研究,能够大体上反映出其规模、正规结构和管理的程度、资源水平等。
先从自治程度最低的开始,可以列出这样一份名单:
ü 群众组织
ü 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GONGO)和基金会
ü 以服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
ü 独立的基金会
ü 研究或学习团体
ü 商业协会
ü 专注于某类问题的团体
农村团体ü
ü 草根团体
当然,这份名单还可以探讨,并不是最终的、一成不变的8。由于缺少独立性和自愿的成员,直接从属于政府,其工作人员的薪水也由政府发给,群众组织应该排除在“自治的”公民社会类别之外。它们之所以被列在这里,是因为它们的确具备别的非政府组织的一些职能。有些组织兼具两种类型的特点(基金会和GONGO)。有些组织内部的团体,独立程序或大或小(商业协会)。因此,很难说在自治程度和组织形态方面存在严格的递进或递退。这份名单主要是起一种启迪的作用,作为分析不同类型社团的性质和作用的一种很实用的方式,而不是要搞一套呆板的分类9。因此,下面的介绍也只是对每种类型主要特点的简单概括。
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是在五十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作为党-国家体制的一部分,起到党和某些社会团体之间桥梁或传送带的作用。它们包括: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等等。它们从属于党,工作人员是国家干部,职能是在各自领域执行官方政策,并将各自领域的需求反馈给党。鉴此,它们不能算作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管理或控制之外的独立和自愿组织的自治王国。不过,在这里讨论它们,意义在于其在一个转型期国家中的作用和未来变革的可能性。
很显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作用也随着中国政治气候和重视程度的变化而变化。以全国妇联为例,它的基本职能是这样定义的: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它是在官方政策的框架下从事这些工作的,但又代表着某一特定的利益群体。在一些英文资料中,它也自称是非政府组织。妇联的机构也可能从事一些别的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活动,发挥类似的作用。比如,河北省迁西县妇联一直积极组织妇女与家庭暴力抗争,并向女性提供司法援助服务。奇峰县(音译)妇联有一个小额信贷项目,帮助农村妇女。其他许多妇联组织也向女性提供了多种类型的支持,如对流动人口中的女性进行培训,研究农村妇女自杀现象,建立支持女性竞选村干部的网络,咨询热线,等等。
多种作用的复杂混合体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现有组织内部的机构创新,能否像改变或修正它与政府的关系那样改变组织的性质。至少,它提供了一种机制,使人们通过它,能够逐渐加深对社团作用的理解。因此,在一个渐进式改革的党-国家体制下,公民社会的演进将不可避免地含有某些以现有机制为基础的路径依赖的成分。一方面,群众组织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另一方面,群众组织的某些职能和活动与公民社会类似,组织的工作人员能够像其他的公民社会组织一样代表其利益群体的利益,承认这一点对我们是有帮助的10。
GONGO和基金会
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