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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社会学

组织场域内的差异化结构与制度选择过程

2023-01-17 作者: 程士强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从合法性的具体传递媒介的角度厘清组织场域内部制度选择的过程和机制。通过对小额信贷行业领域内的制度选择案例进行研究,本文发现制度选择的过程包括三个关键环节:(1)合法性机制通过符号系统媒介影响个体对制度的认同;(2)基于社会网络媒介的组织场域差异化结构对个体的初始认同产生强化或弱化作用,导致合法性机制作用于制度选择的效力出现差异;(3)当制度执行遇到困难时,组织场域的差异化结构还会进一步影响制度选择的坚定程度,产生不同的“锁定效应”。不同的合法性效力与“锁定效应”共同导致了不同的制度选择。

关键词:组织场域;差异化结构;制度扩散;制度选择过程

作者简介:程士强,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学院


一、现象与问题

制度变迁是社会科学最重要的研究主题之一,而制度扩散是一种制度模式的影响范围在时空中的扩展,涉及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以及变迁进程中制度与组织的互动机制。具体来说,制度扩散就是某种制度要素被更多组织采纳并被整合进组织之中的过程。一套规则与结构的扩散,常常被视为某一制度结构的力量不断增加的标志之一(斯科特,2010:140-141)。但是,在制度力量增强的过程中,组织并不是一个完全被动的接受者,其能动性不容忽视。在制度扩散的过程中,不同的组织也的确表现出了一定的差异性。这就产生了制度扩散中的制度选择这一理论议题,即当面对一个扩散中的制度模式时,组织如何做出采纳与否以及采纳积极程度方面的选择。

小额信贷是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2006:33-37)。这是一个组织间交流频繁的行业领域,其中最著名和最有影响力的制度是尤努斯(Muhammad Yunus)创立的孟加拉“格莱珉银行模式”(简称“格莱珉模式”)。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意为乡村银行)始于孟加拉国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1976年发起的一个行动研究项目,在孟加拉国已向超过900万个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Grameen Bank,2021)。格莱珉模式以小额贷款的方式将金融服务扩展到过去的金融机构所不愿触及的领域,并取得了很大成效,该模式扩散到欧美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之后也均有成功实施的经验(尤努斯,2006:152-191)。格莱珉模式的提出与成功极大促进了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尤努斯也因此被称为“小额信贷之父”。

具体来说,格莱珉模式面向农村低收入家庭,不要求任何抵押和担保,由借款家庭的妇女组成五人小组,多个小组形成中心,并选举出组长和中心主任,通过小组和中心会议的形式每周还款,整借零还。该模式在理念和操作上相信穷人的诚信与能力,强调格莱珉银行不能像传统商业银行那样高高在上地排斥穷人,要求工作人员深入乡村,对穷人进行长期的走访和鼓励,并承诺不用司法强制手段解决欠款问题。格莱珉模式不追求利润,但是也不主张以传统慈善的方式免费向穷人提供帮助,而是采取一种通过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企业”思路。格莱珉银行力争实现在商业上的可持续性,遵循市场利率,不进行利息补贴,认为贴息后的贷款不能保证被处于弱势地位的穷人得到,也无法持续地向更多的穷人提供帮助(尤努斯,2008:17-18)。格莱珉模式不仅旨在通过贷款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条件,还希望以金融为媒介来介入农民的社会生活,通过小组和中心会议等组织形式增加农民群体的社会资本和提高农村社区的组织化水平。凭借在国际小额信贷行业发展和全球反贫困事业中做出的卓越贡献,格莱珉模式的创立者尤努斯获得了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格莱珉模式之所以能被视为一种“制度”,原因在于它是一套关于小额信贷组织应该为农民提供什么金融产品以及如何为农民服务的行为准则和内部章程,同时也界定了组织形式、组织目标和一系列组织运行规则。而且,格莱珉模式并非只是小额信贷行业众多制度模式中普通的一种。尤努斯之所以被称为“小额信贷之父”,是因为他创立的格莱珉银行率先证明了小额信贷在商业上的可行性与社会效果的显著性。小额信贷行业内部交流频繁,且交流的国际化程度高,形成了一个“组织场域”,本文所讨论的案例组织均属于这个场域。格莱珉银行是这个场域的开创者和“领头羊”,格莱珉模式是这个场域中影响力最大的制度模式,但这个场域内的组织也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做出不同的制度选择与设计。当然,除了格莱珉银行及其他小额信贷同行业组织外,这一场域中还有其他的行动者,比如政府领导人、外事部门、其他金融机构、捐助者、学者、媒体等。这些行动者总体上对扩大尤努斯以及格莱珉模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起着积极作用,但它们也有各自不同的态度与行为,这在后文会有所体现。不过,为了集中研究重点,本文主要关注小额信贷同行业组织对格莱珉模式的制度选择,其他行动者的情况在本文中暂不做具体讨论。

随着格莱珉模式在孟加拉国和全球其他国家的成功,这一制度也扩散到中国,国内的小额信贷行业开始引进、宣传、学习和推广格莱珉模式。早在20世纪90年代,格莱珉模式就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晓山教授介绍到国内,并在河北易县成立了仿照格莱珉模式的扶贫经济合作社。2006年获得诺贝尔奖之后,尤努斯得到了我国政府领导人和金融监管部门领导的赞赏与接见,关于他的媒体报道和书籍也大幅增多,小额信贷行业内更是出现了一大批格莱珉模式的学习者。虽然格莱珉模式在中国并不缺乏追捧者,但他们做出的具体制度选择还是存在巨大差异:其中为数不多的小额信贷组织对格莱珉模式积极采纳,即使遇到困难也依然严格执行,更多的组织或者只是停留于口头上的认可,并没有付诸实践,或者是选择某种经过改造的“变通模式”。这种制度扩散过程中的制度选择差异正是本文想要解释的经验现象。

以往关于格莱珉模式的研究主要是在总体上分析其信贷制度的内容和效果所体现出的优势与劣势(徐祥临、魏丽莉,2012;余友昌等,2014),并没有试图解释这种模式在扩散过程中出现制度选择差异的原因。而关于制度扩散中的制度选择这一理论议题,相关的理论视角要么强调同一个组织场域对其中所有组织的一元性的、趋同性的影响,要么突出个体组织的特征差异或不同组织场域的差异(斯科特,2010:157)。其中,关于制度趋同的研究比较深入和精细化,而对制度选择差异性与多样性的研究则缺少分析性概念和理论命题(田凯、赵娟,2017)。所以,本文试图厘清单个组织场域内部制度选择的具体过程和机制,以更好地回答“同一个组织场域中的组织为什么会做出差异化的制度选择”这一问题。本文强调单个组织场域内部也存在差异化结构,在结构中的不同位置,会使制度的力量及其对组织的影响力有所差别。


二、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


(一)关于制度扩散与制度选择的已有解释

对于制度扩散以及制度扩散中组织制度选择的解释,主要有三种理论视角:经济学的理性主义效率机制、组织社会学的合法性机制和社会网络机制。

经济学的理性主义认为,一个普遍的经济逻辑——对效率的追求——决定了组织的制度选择。一种制度模式之所以能够扩散开来,就是因为组织采纳该种制度模式或组织结构将有利于组织绩效的提升,否则将可能丧失竞争优势而被市场所淘汰。所以,在普遍的市场压力下,一种有效的制度模式或组织结构往往会迅速在组织中扩散(李路路、朱斌,2014)。而不同的组织之所以会存在选择差异,则是因为其组织特征、组织目标、所面临的组织问题和所处的外部环境有所不同,为了实现各自的效率最大化,自然会根据各自情况做出不同的制度选择。

与上述观点不同,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学派主要从认知、观念、社会情理与社会期待的角度分析了制度扩散中的组织行为。合法性机制是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学派解释制度扩散过程与制度选择原因的主要理论视角。这里的合法性概念并不主要指符合法律或者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而是一种正当性,指在规范、信念和定义体系内,被视为恰当、合乎期望的一般认识和假定(Suchman,1995),是一种观念性和认知性的现象。合法性机制指某种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制度模式会被组织视为正当和理所当然,从而不断被更多组织采纳。采纳这种制度会提高组织的合法性和社会地位,使组织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可,进而改善组织的生存环境,并可能间接提高组织绩效,最终促使制度趋同现象的出现(斯科特,2010:160)。

另外,新制度主义主要在组织场域层面研究制度扩散和组织的反应,组织场域是指由运行于某个部门或领域中的多种组织构成的组织集合,除生产性组织外,还包括交易伙伴、购买商、竞争者、中介组织、规制机构和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场域是具有同样特征的组织以及与之相关的组织的集合,场域中的组织会共享观念、信息,并形成大致相同的组织结构,进而形成一种不同于个体组织的制度环境(斯科特,2010:190-192)。组织场域经过“结构化”的过程会形成一个稳定的场域结构,结构化包括四个方面:场域中组织间互动程度的增加;明确界定的组织间支配结构和联盟方式的出现;同一个场域的组织必须为之竞争的信息载体的增加;同类组织的参与者之间共同意识的产生(迪马久、鲍威尔,2007:26)。对于场域的结构化,新制度主义主要将其视为一种促进组织趋同的结构力量,而没有进一步追问:特定组织场域中的结构究竟是什么样的形态?这一结构对场域中的所有组织产生的影响是相同的吗?另外,已有研究注意到组织会受到多重制度逻辑和多个组织场域的影响(斯科特,2010:168;周雪光、艾云,2010),这种组织场域的多元构成会影响组织的制度选择并导致差异。同样得到较多分析的是,在不同的组织场域中,合法性机制发挥作用的效力是不同的,比如,专业化程度高的组织场域、政府影响力大的组织场域以及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场域,合法性机制的效力往往更强(迪马久、鲍威尔,2007:35)。而本文旨在进一步探究的是,在单个组织场域内部会生成怎样的差异化结构。

新制度主义的早期研究往往强调合法性机制对组织场域中所有组织的影响,认为单个组织场域是一元性的,制度规范可以施加给组织,而组织也有义务遵守制度环境的要求,但没有关注到单个组织场域结构其实也是差异化的,它不仅会促进制度扩散与制度趋同,还会导致制度扩散过程中制度选择的差异。后来的研究虽然开始探讨组织之间在制度选择上的差异,但认为组织是否、如何与何时对制度环境的要求做出反应,主要取决于组织的各种特征(迪马久、鲍威尔,2007:33-34;斯科特,2010:157;Beckert,2010;田凯、赵娟,2017)。例如,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因为不像企业那样拥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所以会对制度环境更加敏感(Frumkin&Galaskiewicz,2004)。

新制度学派后期对组织间差异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早期理论对制度环境的片面强调,将研究的重心逐渐向组织层面转移,关注什么特征的组织成为制度的积极采纳者、哪些因素影响了组织对制度的选择。进一步的研究发现,除了组织层面的特征外,组织精英的个人特征也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些研究给我们的启发是,在制度选择的过程中,组织作为一个行动者,具有自己的能动性,而组织精英在其中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鲍威尔(Walter Powell)指出,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精英的介入和干预起了重要作用(鲍威尔,2008:207)。在关于组织对制度创新采纳的研究中,一些学者也发现,组织的CEO特征会影响创新的接纳程度(斯科特,2010:173),这已经明确涉及组织精英在制度扩散中的作用。迪马吉奥(Paul DiMaggio)等人还开创了制度创业和制度企业家的研究,进一步突出了组织精英的作用(DiMaggio,1988:3-22;Garud et al.,2007)。制度创业是指组织或个人意识到改变现有制度或创造新制度所蕴含的利益,通过建立并推广所需要的规则、价值观、信念和行为模式,从中创造、开发和利用盈利性机会(尹钰林、任兵,2009)。而制度企业家是指有能力通过改变现行制度或创造新制度来建立并推广新的规则、价值观、信念和行为模式的个体与组织(陈扬、许晓明,2011)。

制度创业研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将制度企业家假定为利益导向的理性人,认为他们的制度创业行为来自对利益的识别,创业的目标是实现盈利,创业活动是开发和利用机会的过程。如果说新制度主义的早期研究是“过度社会化”的,那么这种强调组织特征乃至精英个体作用的理论则存在“低度社会化”的问题,进而有退回到个人理性主义的效率机制的嫌疑。本文则认为,组织场域中的观念系统和合法性力量既不像早期新制度主义强调的那样一元化与同质化,也不像其后期研究所呈现的那样完全因人而异。

介于宏观的制度环境与微观的个体特征之间,组织社会学的社会网络学派提出了第三种理论视角。组织内与组织间的社会网络广泛存在并具有关键作用,网络结构的不同以及网络中位置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组织行为与组织绩效(周雪光,2003:129)。按照同样的逻辑,它也会导致不同的制度选择。社会网络机制一般用来解释组织差异,而合法性机制则用来解释组织趋同,但二者存在进一步融合的空间。新制度学派对社会网络现象已经有所关注,但主要是将其视为合法性的一种传递媒介以及促进组织趋同的因素(斯科特,2010:88-94、151;田凯、赵娟,2017)。在既有视角下,这个过程中即使会出现差异,合法性程度的高低也和网络结构位置的差异高度同构。而如果真正将社会网络机制与合法性机制相结合,将差异化的社会网络和组织场域相叠加,就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理论启示:社会网络作为合法性的一种传递媒介,它一方面有利于合法性效力沿着网络扩展,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合法性在网络的不同位置上发挥不同的效力,并使组织场域内部形成一个差异化结构;并且,网络结构位置的差异与个体的合法性认同度高低存在着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正是这种相对独立性,使得社会网络作为一种传递媒介在组织场域中发挥着更复杂、更关键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合法性的具体传递媒介的角度厘清组织场域内部制度选择的过程和机制。


(二)基于制度选择过程的分析框架

在任何制度扩散类型中,合法性都要通过各种传递媒介进行扩散,组织场域也是由具体的媒介维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网络与书籍、媒体、互联网等符号系统均属于常见的传递媒介(斯科特,2010:88-94)。不同的传递媒介在传播过程和效果上存在差异,并且会相互影响,在此基础上发挥作用的合法性机制会呈现出特定的过程性与结构性特点。在制度扩散的过程中,由于符号系统媒介在传播的范围和速度上更有优势,一般的个体往往首先通过符号系统接触到相应的理念与信息,产生一定程度的初始认同并成为追随者;之后才会与社会关系网络媒介建立某种连接,在网络层面获得一个特定的位置,并从中得到进一步的理念、信息与反馈。而且,符号系统中传播的理念与信息具有一定的大众性、均质性,理论上人人都能以极低成本获得,人们如何处理这些理念与信息则主要受其主观因素的影响。而社会网络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与差异性,人们拥有怎样的社会网络受到客观机会与资源的限制,所以,社会网络本身的结构特点必然使得在这个媒介上所传递的合法性力量是有结构性差异的,从而导致组织场域形成一个差异化的结构。这个差异化结构会对个体的初始认同产生强化或削弱作用。个体如能进入核心位置,与主导制度扩散的关键组织建立密切联系(Burns&Wholey,1993),那么其所拥有的认同就更可能在组织场域中获得较强烈的正反馈。比如,对其表现出的认同进行积极回应,帮助其获得社会认可与资源支持,从而使个体更倾向于做出积极采纳的制度选择,反之则不然。

所以,观念与认同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选择也不是一次性的,我们需要以过程的视角来看待制度选择。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对后续选择产生一种“锁定效应”(lock-in effect),组织一旦做出了最初的制度选择,特定的行为和制度模式将得以延续,除非存在某种强大的力量进行扭转(Thelen,1999;向静林,2019:39;曹瑄玮等,2008)。比如,一旦选择了格莱珉模式,组织就会进行人员招聘、项目推进、对外宣传,甚至还会跟孟加拉格莱珉银行方面形成某种合作协议,这些都会使放弃或大幅度修改格莱珉模式成为一件有成本的事情。对于这种“锁定效应”的表现与产生原因,已有较多探讨(汤吉军,2009;姚金海,2009;林柯、吕想,2015)。但既有研究没有注意到锁定效应并不是同质化的,而是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也是需要解释的。组织场域结构中的位置不仅会影响初始的制度选择,还会影响组织在制度执行遇到困难时的进一步选择。越是靠近核心位置,促进继续执行的制度认同就越容易得到维持,放弃或更改的成本也越高,从而产生更强的锁定效应。

正如马奇所说,执行过程是决策过程的延续,我们有必要将制度选择与制度执行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March,1988)。为进一步打开合法性机制的“黑箱”,本文把单个组织场域中的制度选择视为一个过程,并将这个过程分为三个关键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合法性机制通过符号系统传播有关制度模式的理念与信息,并结合个体及其组织的特征与偏好,影响个体对制度模式的初始认同度;第二个环节是基于社会网络的组织场域差异化结构会影响合法性对制度选择的实际效力,使具有相似初始认同度的个体及其组织呈现出不同的选择积极性;第三个环节是组织场域的差异化结构会影响“锁定效应”,使制度选择保持不同的一贯性与坚定程度。本文的中心命题是,不同的个体认同度和差异化结构位置,会共同导致不同的合法性效力与“锁定效应”,进而产生不同的制度选择。具体见表1所示的分析框架。

在这个分析框架中,“个体认同度”和“结构位置”是前置条件,“合法性效力”和“锁定效应”是具体作用机制。前置条件的不同组合分别导致了作用机制的不同效果,进而促使不同制度选择的产生。“个体认同度”是组织场域中的观念和信息通过媒体报道、书籍、互联网等符号媒介传递给个体及其组织后,后者结合自身的特征与偏好对制度模式形成的初始认同度。个体认同度由高到低依次表现为:(1)高度认同与赞扬;(2)一般的正面评价;(3)基本了解,以中立的态度关注;(4)不了解;(5)否定与排斥。其中,本文将(1)和(2)视为个体认同度较高,将(3)至(5)均视为个体认同度较低。“结构位置”取决于个体及组织在基于社会网络媒介的差异化场域结构中所获得的位置,具体取决于其与制度模式的创立者或核心推广机构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结构位置从核心到边缘依次表现为:(1)成为创立者或核心推广者可信赖的代理人;(2)与创立者或核心推广者开展实质性的合作,双方共同投入资源;(3)与创立者或核心推广者建立联系,仅偶尔获得指导与帮助;(4)与创立者或核心推广者建立联系,但没有获得过任何指导与帮助;(5)没有与创立者或核心推广者建立联系。其中,本文将(1)和(2)视为占据较核心位置,将(3)至(5)均视为处于较边缘位置。“个体认同度”主要由个体的特征与偏好决定,而“结构位置”除了依靠行动者努力“经营”外,更取决于客观的机会与资源。所以,认同度高的个体如果缺乏相应的机会与资源,就很可能只处于边缘位置;而认同度较低的个体,只要不是对制度完全排斥,如果获得相应的机会或者自身具备某种资源优势,也可以进入核心位置。

“合法性效力”指在“结构位置”的影响下,主观层面的初始认同度对每次制度选择所产生的具体客观效力。如前所述,个体的初始认同度的实际影响力会在与主导制度扩散的关键组织的互动中被强化或弱化。“锁定效应”指初始的制度选择对后续选择的影响力,主要影响制度执行遇到困难时的进一步选择,它也受到“个体认同度”和“结构位置”的共同影响,但“结构位置”的客观约束力更强。如表1所示,本文分析框架的主要内涵是:个体的初始认同度会对制度选择过程产生影响,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核心的结构位置可以给个体认同度以正向反馈和激励,并使之在放弃或改变初始的制度选择时面临更强的约束和更高的成本,从而强化合法性效力和锁定效应,有利于个体做出积极的选择并在遇到困难时坚定执行;而边缘的结构位置则给个体认同度以负反馈(最起码不能提供正反馈),并使之在放弃或改变初始的制度选择时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和更低的成本,从而弱化合法性效力和锁定效应,导致个体在消极选择和遇到困难时加以变通甚至放弃。

对于那些对制度有较高初始认同度的个体和组织来说,处在核心的结构位置可以使合法性机制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后续还有一种进一步“锁定”与强化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选择是“积极采纳、坚定执行”(选择1)。而初始认同度高的个体和组织如果处在边缘的结构位置,合法性效力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但仍然可以发挥作用,这类组织可能会进行一些自发的学习和尝试,不过坚定程度有限,容易在遇到困难时“中途放弃”(选择2)。当然,这类组织也可能选择对经典制度进行改造和“变通”。具体来说,当困难程度不太大时,这类组织可能会尝试“变通”,而在困难程度较大时,因为锁定效应较弱,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中途放弃”。

对于那些对制度的初始认同度较低的个体和组织来说,核心的结构位置也可以提升其信念,使得合法性机制和锁定效应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其制度选择的积极性和坚定程度不足以让其在遇到困难时仍然保持最初的规范化模式,这种情况下的组织可能的选择是表面上或部分地保留经典模式的一些做法,并对其进行较大幅度的“变通”(选择3)。当然,如果遇到的困难特别大,也不排除这类组织中途放弃的可能性。但与“选择2”的情况相比,这类组织因为面临着相对更强的锁定效应,其放弃的可能性较低。也就是说,二者相比较,因为“选择2”面临的锁定效应要弱于“选择3”,所以在困难程度相同的前提下,“选择2”出现“中途放弃”的可能性更高,而“选择3”出现“变通”的可能性更高。最后,对于初始认同度较低的个体与组织来说,边缘位置更会进一步拉低他们积极选择和坚持执行的可能性,容易出现的情况是“不选择”(选择4)。

上述分析框架以及“三个环节、四种选择”的划分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建构,现实的制度选择在环节上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跳跃性、重叠性,在结果上更会有复杂性和模糊性,但上述分析框架还是有助于我们在理论上更清晰地认识制度选择的过程与机制。接下来,本文将通过案例来阐释这一分析框架,具体分析小额信贷行业中的格莱珉制度模式在中国的扩散过程和业内组织的制度选择,探究该组织场域中差异化结构位置如何影响合法性效力与锁定效应。分析框架是通过理论推演而来的,解释的现象与类型较为全面,而案例由于本身的局限性,并不一定能完全覆盖分析框架中涉及的所有方面,但基本可以呈现出分析框架的解释逻辑。


三、组织场域中的结构位置与制度选择:比较案例研究


(一)差异化的合法性效力

早在20世纪90年代,格莱珉模式就由杜晓山教授介绍到中国,2006年尤努斯获得诺贝尔奖之后,更是有大量的金融界从业者表示应该学习格莱珉模式。制度之所以被称为“神话”,是因为它蕴含着被广为接受的信念。制度中的观念、规则和角色被编码并嵌入文化框架中,这些共同的理解和象征符号不仅会融入组织的制度形式和程序中,也会直接影响个体参与者的信念和行为(斯科特,2008:195-196)。格莱珉模式顶着诺贝尔奖的光环,在商界、政界、学界、媒体界都受到了高度评价。作为小额信贷领域影响最大、最具合法性的“制度神话”,这一模式的信息与理念通过书籍、媒体、互联网等符号系统媒介传递给组织精英(斯科特,2010:90),确实对个体认同度和组织的制度选择产生了显著影响。以陆村小额信贷机构的郭先生为例,他也像很多尤努斯的追随者一样,仅通过媒体渠道信息就形成了“尤努斯太伟大了”“格莱珉模式是天才的设计”等信念。

读《穷人的银行家》那本自传,可以这么说吧,我就是一夜把它看完了,就觉得他太伟大了。我所有想到的不能解决的问题,在他那个里面都有现成的解决方案,而且尤努斯概括得更好、更有高度,简直就是天才般的一个设计,就开始发疯了一样地去学习。越学越觉得它奥妙无穷,比如说,尤努斯说这个货币贷款只是一个媒介,它是介入到乡村中间、介入到底层民众中的一种社会运动的媒介,不能把它看作一个目的:仅是我贷款回收,收到利息,我盈利了。他说这个媒介能够带来一些其他伟大的变化,那才是最值得去关注的。所以就一下子把我们原来做的小额信贷颠覆了,颠覆了传统的想法。格莱珉银行在人文关怀和社会性上花的精力远远超出了花在信贷上的,所以这是我觉得格莱珉伟大的地方。(郭先生访谈记录,2014年8月6日)

可以说,在中国,尤努斯并不缺乏信徒,格莱珉模式也不缺乏追捧者。尤努斯及格莱珉模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通过符号系统媒介扩展到整个国内小额信贷行业。但是,这个行业内各个组织的制度选择是不同的,即便同是其追随者,做法也不尽相同。从实际做出的制度选择来看,他们中的大部分或者只是停留于口头上的认可,并没有付诸实践,或者是在尝试中遇到困难而轻易放弃。

我看到尤努斯的书和了解到尤努斯的故事的时候还是很震撼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我来说,他在这个领域真的是神一样的存在。他确实把不可能变成了可能。但是,我自己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实力,我去找别人帮忙,他们也都不理解、不支持。一直没有找到同道中人吧。尤努斯,我认识人家,人家也不认识我呀!后来这个事也就慢慢放下了,不同的意见听多了,我也开始自我怀疑。(融泰机构梁先生访谈记录,2020年12月8日)

我了解格莱珉和尤努斯算是比较早的,在他得诺奖之前我就知道他。我系统学习格莱珉的理论知识有很长一段时间了,我觉得自己已经学透了,后来决定自己试一试。反正做的时候也都是我自己摸索,也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个模式进行了一点调整,但基本上我认为是符合格莱珉的精髓的。做起来真的跟想象的不一样,太难了。我是经过实践的,我的实践证明照搬它或基本照搬它都是行不通的。所以后来我就转向了纯商业的路子,老百姓反而更欢迎。(通惠机构马先生访谈记录,2020年12月15日)

与大多数学习者不同,郭先生及其陆村小额信贷组织选择坚持通过格莱珉模式的规范化操作来追求普惠金融和社区建设的目标,郭先生也因此被称为“尤努斯最认可的中国徒弟”。陆村小额信贷组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了正规化建设,从2010年开始进行人员更替,聘请年轻的大学毕业生担任全职信贷员,原有的中老年乡村精英被取代,逐步实现了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2014年,陆村小额信贷机构还聘请了一位孟加拉籍格莱珉银行专家,建立了一套相对规范的财务体系。郭先生组织翻译了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大量制度手册和书籍,逐渐摸索出一套符合格莱珉原则的工作流程。陆村小额信贷组织一直坚持以相对独立的社会企业的方式为农民提供普惠金融服务,2015年以格莱珉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正规组织建立了起来。

很多人会在公开的场合说“:看到《穷人的银行家》之后我彻夜难眠,尤努斯是非常伟大的。”很多人确实容易被尤努斯的精神感动,但都是道德上的感动,我是过了那个阶段了。被道德感动很容易,但从道德转向现实的时候,他就觉得不好往下走。(郭先生访谈记录,2014年8月8日)

出现这种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围绕尤努斯与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形成了一个基于社会网络的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场域,不同的个体能够获得的位置是不同的。郭先生与尤努斯以及孟加拉格莱珉方面建立了密切的关系,自己处于这个场域的核心位置,这种位置以及关系促使他比国内其他从业者更坚定地信奉并执行格莱珉制度。

“尤努斯中国中心”这个牌子是很大,他(尤努斯)要授给你,他肯定要对你进行考察,你是不是理解他的格莱珉和他的社会企业理念。这就是为什么他愿意授给我。以前跟他交往的有权威的学者和机构多的是,但他居然给我,这里面有高度信任。最早我把他们打动,是我去格莱珉银行学习他们现场的经验,我不停地拍照片,不停地问问题。接待我的人就很惊讶,因为没有人像我这样,很多人去就像旅游一样,就是看表面。他们(工作人员)把这个情况报告上去之后,我就得到了跟尤努斯见面的机会。尤努斯见了我之后,他看到我手里面拿的一个还款手册,是我自己模仿格莱珉做的。他拿过去一看,用他后来的话说,他就什么都明白了,他知道我在做一个很正宗的学习。也就是有很多细节让他觉得我是一个能够代表他,是一个忠实的、他理想中的在中国的传承者。(郭先生访谈记录,2014年8月8日)

可见,在与尤努斯以及孟加拉格莱珉方面交往的过程中,郭先生通过关系运作获得了对方的高度信任,从而使自己以及陆村小额信贷组织比国内其他小额信贷行业从业者更加接近这个场域的核心位置。这又反过来加深了郭先生对格莱珉理念的了解和认同,使得他将在中国应用推广格莱珉模式作为自己及组织的目标。郭先生的个人特质与初始认同度固然会影响制度选择,但如果没有与尤努斯以及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建立起密切关系的机会以及在结构中的核心位置,他和他的小额信贷组织也许不会做出如此积极的制度选择。

概括起来,小额信贷行业的组织场域以尤努斯及孟加拉格莱珉银行为中心,根据组织间关系的亲疏远近形成了一个差异化结构,越靠近核心位置,合法性的效力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尤努斯这样的传奇人物和格莱珉模式这样被视为“神话”的制度在国内并不缺乏认同者,初始认同度较高的人也不在少数,但他们的制度选择积极性却存在明显差异。那些没能接近核心位置的个体,即使具有较高的初始认同度,往往也不会做出积极的制度选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处于边缘位置的个体认同往往是单向的,并不是每个认同者都能得到尤努斯以及孟加拉格莱珉方面的高度认可与积极回应,而没有认可与回应的认同往往难以得到强化与持续。这就是“结构”的力量,它外在于个体认同,并对认同产生强化或削弱作用。当然,行动者的个体认同度确实对制度选择有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也包括个体在争取结构位置时的努力程度。本文并非想要提取出一种完全独立于个体认同的结构力量,而是试图在个体认同度之外再补充一个差异化的结构的视角。这个结构与个体认同共同发挥作用,并相互影响。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个体认同的影响,但也会对个体认同施加反作用。该结构位置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并不是完全由个体认同度决定的,还受机会、资源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二)差异化的“锁定效应”

组织场域中的差异化结构位置不仅会影响初始的制度选择,还会影响组织在制度执行遇到困难时的进一步选择。核心位置往往会产生更强的“锁定效应”,能使个体和组织更加坚定地执行最初的选择,而不是在遇到困难时就轻易放弃或偏离方向。当然,这也意味着制度执行中灵活性和调整空间的降低。

格莱珉模式固然有其优势与价值,但真正执行起来却并不容易。在不考虑社会价值,只考虑贷款产品使用便利性的情况下,格莱珉模式下小额贷款的优点是:不排斥穷人、无须抵押和担保、不采用法律等强制手段向客户逼债,缺点是额度较小、程序比较烦琐,需要参加培训、成立小组、每周开会等。除了制度模式本身的优势与劣势外,目标人群对这种优缺点的认知与评价也很重要。根据农民的生活经验和他们对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的理解,他们觉得合适的、可接受的贷款方式就是整借整还、一对一交易,并且一般由男性出面。而格莱珉模式要求借款人按周分期还款、妇女出面,还要形成五人小组才能申请借款。当农民接触到这个新模式时,一般都会觉得不合理、难以理解和接受。

刚开始做业务的时候,信贷员都反馈:一说贷款,大家都感兴趣;再说两万(元),大家都觉得太少;又说每周还款,人们就觉得这什么玩意儿啊,都是抗拒的。(工作人员董小军访谈记录,2015年10月13日)

格莱珉模式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让为数不多的尝试也大都迫于压力而“变形”或“走样”(冯兴元,2014)。有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2007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上,时任海南省省长与尤努斯“拉钩约定”,引进了孟加拉格莱珉小额信贷模式,为刚刚启动改革的省农信社找到了突破口。

以前我们农信社放的小额贷款问题很多,坏账率高,很多钱收不回来。尤努斯名气当然很大,但觉得离我们太远,我们的做法跟尤努斯的做法也有差别。2007年海南省联社成立,说要进行改革。正好那年博鳌论坛上,当时的省长遇见了尤努斯,两个人谈得很好。省长邀请尤努斯做省政府顾问,还把我们老理事长武先生介绍给了尤努斯,后来省里组织去孟加拉考察,我们的人也去了。然后就办了一个高端的小额信贷国际论坛,又把尤努斯请过来了。在论坛期间正式聘请尤努斯担任省政府顾问和我们农信联社的顾问,我们跟孟加拉格莱珉也正式签了合作协议。就这样,我们跟尤努斯拉近了关系,尤努斯也很高兴,因为给了他很高的礼遇。两边就开始合作了,我们当时期待也很高。(海南省农信社工作人员史女士访谈记录,2020年8月20日)

2008年4月,海南省农信社与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合作开启了试点项目。然而,由于贷款额度低、使用期限短和还款周期频繁,项目面临着推广困难,仅仅一年,省农信社就不再坚持了。随之而来的是格莱珉工作人员的离开和农信社对格莱珉模式的改造,省小额信贷项目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农信社配合”的道路。改造的内容包括:将市场利率改为财政贴息,将相信农民的诚信变成使用诚信保证金制度对履约状况进行奖惩,将贷款上限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将还款期限从1年延长到1~3年,将还款方式从每周还款改为“每月付息、到期还本”。改造后客户规模明显提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农信社向3177家农户发放了小额贷款4500万元。但其中有许多改造方法是格莱珉银行无法接受的,据格莱珉银行内部人士表示,格莱珉方面对农信社的改造并不满意,不愿意认可这个项目是由格莱珉指导的(徐堃、蔡辉,2012;钟红涛,2011)。

以本文的分析框架来看,海南省农信社进入了比较核心的结构位置,因为有省级主要领导牵线搭桥,尤努斯及孟加拉格莱珉方面也高度重视。但是,也正因为农信社及其小贷项目的政府背景,它与场域的最核心位置还保留着一定的距离,具体的位置属于“与创立者或核心推广者开展实质性的合作,双方共同投入资源”。而个体认同度方面,海南省农信社小额贷款项目的实际操盘手是时任理事长武先生,武先生虽被戏称为“海南省尤努斯”,对格莱珉模式却并没有高度的认同与坚定的信念。武先生是工农兵大学生出身,曾辗转三省,四次创业。他到海南省后创建了农业上市公司,在某市担任过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年过半百又担任刚刚组建的省农信社理事长。武先生为人敢闯敢干,务实灵活,他对格莱珉模式也持一种实用主义态度。他同意“农民是最讲信用的”这一理念,但又强调光有这种精神是不够的,关键是让农民挣钱,“如果不挣钱,再诚信的农户也没办法实现诚信”。武先生和他的团队还创制了多项“土办法”,专门解决各种“疑难杂症”。所以,海南省农信社的小额贷款项目属于前文分析框架中的第三种情况,即个体认同度不高,但占据了比较核心的结构位置,产生了中等强度的锁定效应;当项目遇到困难时,他们既没有选择完全放弃,也没有继续坚定执行,而是选择“变通”。

郭先生的陆村小额信贷组织也面临着困难。按照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标准,目前阶段的陆村格莱珉项目在规模上相当于一个基层“支行”。在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组织结构中,一个支行通常管理80个中心,每个中心又包括6~8个小组(道拉、巴鲁阿,2007:26)。照此推算,一个理想的支行应该有500余个小组、超过2500名客户。但从2010年开始到2016年6月底,陆村小额信贷组织的格莱珉项目在陆村及周边10个村庄仅发展出16个小组,客户数量不到90人。而截至2021年9月底,在贷客户数降为不足20人。因为项目正在进行中,我们还无法断定它最终是会成功还是会失败。然而,对于项目开展的时间和投入的资源来说,这样的进展速度毫无疑问是非常缓慢的,项目实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面对困境,陆村小额信贷组织有四个不同的选项:一是继续坚持经典的格莱珉模式;二是变通为一种“乡土化模式”,即在名义上保留格莱珉模式的同时,加入更多类似民间借贷的低成本、灵活化的做法;三是变通为一种“行政化模式”,即更多寻求与政府的合作,并根据地方政府的偏好开展工作;四是完全放弃。比较而言,坚持经典模式需要的锁定效应最高,变通为“乡土化模式”或“行政化模式”所需的锁定效应次之,而中途完全放弃需要的锁定效应最低。郭先生的初始认同度很高,又处在核心的结构位置,所以即使在执行中遇到困难,他也坚信应该规范化地“复制”格莱珉模式,而且把规范化视为克服困难的根本途径。

我希望大家能够形成一个认识,书上说了,你跟客户要避免这种关系:放钱收钱。所以尤努斯说,我们放贷,就只是一个媒介,货币只是媒介,而通过货币传输的东西是更重要的。到底传递什么东西?首先传递的一个东西,就是你每周要见面,你必须有一个社会连接,人要社会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要连接。第二个,你到底是要往里面放什么东西,就是各种社会议题,比如我一直强调建卫生厕所。格莱珉特别巧妙,你不能老是强调金融,因为你只是强调金融媒介,没有社会媒介,让人家没有兴趣,没有让人家像亲人一样跟你交流。(郭先生访谈记录,2015年10月1日)

除了很高的个体认同度,郭先生在遇到困难时对格莱珉模式的坚持显示了组织场域中的核心位置对锁定效应的提升。郭先生与尤努斯及孟加拉格莱珉方面建立了密切联系并进入了核心位置,这种联系以及位置对他来说既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责任;既是一种工作动力,也是对工作方式的一种限制。

尤努斯、整个格莱珉系统、那些有全球关怀的人,都对我充满期待,觉得在中国终于发现一个(传承人),都希望我做得更好。尤努斯跟我交流的时候,我太太做我的翻译,尤努斯说过一段话,我太太翻译给我的时候激动得几乎落泪,都翻译不下去了。尤努斯大概意思就是说:“拜托了郭先生,我年龄已经很大了,非常希望早点看到中国的成功。”所以我和我太太决定,不能再等了,要抓紧,卖房子也得干。(郭先生访谈记录,2015年8月8日)

所以,越是靠近差异化结构的核心位置,提高社会声望的合法性资源可能就越多,制度选择与执行动力就越大,更改或放弃格莱珉模式的成本就越高,也意味着可能会被更深地“绑定”在这种模式中。需要注意的是,组织面临的具体情景不同,制度执行的难度会有差别。因此,锁定效应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不同的制度执行难度倾向于产生不同的后续选择。但差异化的锁定效应仍然会对各种执行难度情况下组织的坚定程度起到相应的强化或弱化作用,使得面临相似执行难度的组织做出不同的制度选择。


四、结语

关于制度扩散与制度选择,常见的解释一方面强调组织场域中制度环境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承认组织特征及组织场域的多元性在起作用。前者用来解释为什么会发生制度扩散乃至制度趋同现象,后者用来解释制度扩散过程中不同的组织何以做出有差别的制度选择。而本文则试图从合法性的传递媒介的视角为制度选择差异提供一个更系统、更具体的解释机制,强调在不同传递媒介的交互作用下,单个组织场域会呈现出一定的结构性和过程性特征。

具体来说,在符号传播媒介与社会网络媒介的共同作用下,即使单个组织场域内部也存在某种差异化的结构,不仅组织的特征与精英的特征会导致制度选择差异,组织在这个结构中的位置也会影响其制度选择。组织场域以某个或某些核心组织为中心,根据组织间关系的亲疏远近形成了一个差异化结构。从单次选择的角度看,合法性的效力由中心向边缘递减;从制度选择过程的角度看,初始选择对后续选择的“锁定效应”也存在强弱差别。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组织场域中所处的位置不同,组织感受到的合法性压力和“锁定效应”就不同,对采纳制度模式的积极性与坚定程度就会有所不同。

虽然格莱珉模式在中国并不缺乏追随者,但这些追随者在是否采纳格莱珉模式以及采纳积极程度方面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决定各个追随者做出差异化制度选择的不仅是组织的特征和组织精英的认同度,更是组织及组织精英在这个差异化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由于拥有的机会、资源及关系运作策略不同,这些组织与尤努斯以及孟加拉格莱珉方面建立了不同程度的联系。这使他们或接近或远离这个场域的核心位置,这种位置差异促使他们对格莱珉模式表现出不同的积极性和坚定程度。

组织精英的个体属性及信念虽然在制度选择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制度环境中的信息和理念是既存的,精英的行动是以这个“场域”为基础并受到这个场域中既定结构的影响。从过程的角度看,对于那些对制度有较高初始认同度的个体来说,核心的结构位置可以起到进一步强化与“锁定”的作用,边缘的结构位置则会起到弱化与“疏离”的作用;对于那些对制度初始认同度较低的个体来说,核心的结构位置可以提升他们的信念,而边缘的结构位置则会进一步拉低他们的认同度与制度选择的可能性。

本文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发现具备一定普遍意义的原因在于,即使不同的制度扩散类型和组织场域类型存在差别,但不论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企业制度的扩散与竞争,还是革命政治领域中的政党制度的扩散与竞争,其制度扩散和制度选择过程都不是在“真空”中发生,而是需要通过具体的传递媒介来实现的。在传递媒介传播关于制度模式的理念与信息,并影响制度选择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各种具体的关系结构以及不同传递媒介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某种会带来制度选择差异的结构形态和过程机制。

本文为制度选择差异性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涉及制度选择过程的三个环节和四种制度选择的类型。虽然这些环节和类型在逻辑上说得通,但囿于笔者有限的研究资源和能力,本文提供的案例资料并没有穷尽分析框架中的所有情况,这一分析框架对其他情况的解释力还有待后续研究的进一步发掘与补充。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学评论》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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