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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员机制与“另类亲密”
——对发展干预实践本土适应性的一项反思性研究
张剑源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摘 要] 作为“新动员机制”的发展干预实践是一种“由外向内”引入的,全新的社会秩序建构机制。与“旧动员机制”相比,其具有个人主义、团体格局、契约性、公共性、对抗性、多向度等特征。“新动员机制”之所以在中国发生,既源于西方社会“由外向内”地推进,也源于国人基于自救而“自觉”地引进。然而,由于“新动员机制”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以及技术与观念的冲突,而未能在中国社会创造一种不同于以往的人与人之间的“另类亲密”。研究表明:任何社会秩序建构方式的发生和运作,都应适应特定的时空环境和特定人群之情感,以及世界观。
[关键词] 动员机制;发展干预;亲密感;本土性
费孝通曾提到过,“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乡土社会正是靠这种“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1]10而且,“只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1]43-44正是因为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人与人之间有着这种“亲密感觉”的存在,自然也才有了传统中国社会中所谓的礼治秩序、无讼观念、无为政治和长老统治。因此,可以说,“亲密感”实际上乃是一种实际存在于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的秩序建构机制。我将之称为一种“传统的动员机制”或“旧动员机制”。
问题是,当一种变化了的社会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乡村社会秩序的形塑还会完全依靠这种“亲密感”或“旧动员机制”吗?虽然有学者提出了“农村半熟人社会化”的概念,强调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和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对村庄秩序和社会结构的影响。[2]但很多学者似乎都没有注意到,除了变迁的社会生产条件,以及个人/集体行动会对乡村秩序产生影响之外,一种明显区别于“旧动员机制”的秩序建构机制正在乡村社会中发生,并力图影响并改变传统的乡村秩序——它并非是一种基于费孝通意义上的“亲密感”,并在乡土社会中的人们之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相互行为”中“自动”长成的“熟悉的”“社会的联系”。而是一种以“另类亲密”为根基的,促进人与人之间新的关系长成的“新动员机制”,实际上也就是我们经常所称的发展干预实践。它试图依靠从西方“由外向内”传入的干预项目和活动,促进发展目标在本土的实施,同时促进公民身份和西方意义上法治秩序的建构。①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基于个体主义、公民身份认同、公共性、团体格局和对抗主义的,人与人之间的“另类亲密”。从而区别于传统中国社会中那种“长成的”“熟悉的”社会联系,以及“生于斯、死于斯”的传统“亲密感”。
“动员”一词,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发动人们参加某项活动的意思。[3]而“动员机制”就是指发动人们参加某项活动,并形成秩序的具体机制、策略或规范。过往研究往往只关注“自上而下”的动员机制,简单地认为“动员”只是国家或政府的事情。然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却决定了“动员机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文认为,包括国家权力运作、历史和文化的因袭、民众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以及由外向内引入的发展干预实践等实际上都有可能引导人们的具体行动,都有可能建构并形成秩序,因此都是“动员机制”的范畴。然而,本文并不打算对所有的动员机制展开讨论和比较,本文旨在探讨“国家动员”以外的动员机制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意义及其问题。具体的说,就是要对基于传统“亲密感”并“由内向外”发生的“旧动员机制”,和基于“另类亲密”并“由外向内”发生的“新动员机制”进行比较,并试图发现发展干预在中国本土的适应性及其局限和问题。但这并不代表“国家动员”不重要。恰恰相反,“国家动员”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尤为重要的力量。只不过,在一种急剧变迁的社会环境中,除了对“国家动员”有足够的认识而外,我们还有必要对其它社会秩序形成机制及其紧张关系有足够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并理解社会秩序的建构和变迁。
一、“旧动员机制”与“新动员机制”
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感”塑造了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员机制,而“另类亲密”则旨在塑造一种“由外向内”的动员机制。两种“动员机制”有着极大的不同和差异。
(一)比较“旧动员机制”和“新动员机制”
“旧动员机制”是一种基于历史和文化而“自觉”形成的,塑造并引导人们行动的社会秩序发生机制。比如博汉南提出的“民俗系统(folk system)”[4]、格尔茨意义上的“地方性知识”[5]、瞿同祖提出的“中国法律的儒家化”[6]、费孝通提到的“礼治秩序”和“无讼”[1],以及赵旭东新近提出的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达”等观点都强调了文化因袭,包括习惯、习俗等对法律和社会秩序形成的决定性影响[7];这种“自觉”形成的机制以主体的“自我主义”为基础,是一种“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1]28这种动员机制的运作完全建立在“差序格局”基础上。“己”这个主体,依据亲疏关系和地缘远近来确定自己的行动准则,由此形成以“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秩序运行机制。正如费孝通所说的:“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1]36在此基础上,人们的行动更多依循传统的方式展开,形成各具特色的行为方式。传统文化、习惯、习俗等也因此成为主要的社会秩序建构方式。[8]
与旧动员机制不同,新的动员机制是一种“由外向内”引入的,全新的动员机制。这里说的新旧只是相对的,并非是说时间上的新旧。这种新的动员机制在西方国家也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国与家的分离及个人主义的兴起之时。[9]19“新”只是说其与旧动员机制不一样。
相较于“旧动员机制”,由西方引入的“新动员机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个人主义而非自我主义;第二,团体格局而非差序格局;第三,契约性而非臣属性;第四,公共性而非私利性;第五,对抗性而非克己性;第六,多向度而非单向度。
首先,由于具备个人主义和团体格局的特征,新动员机制在本质上区别于旧动员机制所具有的“自我主义”和“差序格局”等特征。关于这一点,费孝通曾在中国乡土文化与社会结构的讨论中对以上特点进行过区分,他指出:
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己”作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是自我主体,一切价值是以“己”为中心的主义。[1]28
费孝通实际上强调了中国民众在“自我主义”和“差序格局”之下缺乏“平等观念”“宪法观念”的特点。这些特点正好与西方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团体性”以及“公共性”的特点是相对的。而这些特点也正是新动员机制区别于旧动员机制的主要特点。
其次,“契约性”和“公共性”于中国社会来说更是陌生。不管是霍布斯所强调的“社会契约”和“公共性”问题,[10]131-132还是卢梭所强调的权利的全部转让性。[11]19这些理论与旧动员机制中的“臣属性”“自我主义”“私利性”都是不同的。因为在以“契约性”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动员机制中,主体身份建构主要依靠宪法和法律。作为公民,人人平等,每一个人都有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自由和权利。而“臣属性”的社会动员机制则否定了人们参与公共生活、构建宪法政治的可能,它是一种依靠伦理(而非现代国家宪法和法律)所建构起来的秩序。
再次,正因为新动员机制是以个体主义、团体格局、契约性和公共性作为基础,因此它从本质上也具备了旧动员机制所不具备的“对抗性”和“多向度”。关于这一点,美国的合作治理极具典型性。
美国的协商、契约和合作治理方式是在等级和对抗性的正式法律规则背景下兴起的。因此“合作”出现的背景是建立管制底限的默认规则。共同治理也是在多元政治文化背景下出现的,藉此我指的是美国的私人团体是高度组织化的,而且资源相对丰富,所以它们能够在立法和管制过程中发挥有力的作用……此外,还应认识到的重要一点是,合作和契约治理模式是在一个强调责任性的制度下产生的,不过责任性的要求关注更多的是公共机构而非私人主体。[12]3-4
“对抗性”与传统动员机制中的“克己性”是相对的。不管是个体对于传统文化的因袭,还是国家权力对个人的“钳制”,抑或是基于道义伦理的“抗争”,在传统动员机制中,个人总是秉持“克己复礼”的行为准则。而在新动员机制中,这种“克己性”已经发生变化,人们需要在对抗中实现社会秩序建构的公开、公平和民主。同时,正因为社会秩序是在对抗中形成的,“多向度”的社会主体参与到社会秩序建构中,“多向度”的治理方式被行政和公共机构所吸纳。
(二)“新动员机制”的典型例证
发展干预实践最先是在一些殖民地国家出现并得以运作的。在一项印度南海岸坎亚库马地区手工渔民(区别于利用机械捕捞的渔民)利用世俗国家法律对抗天主教领袖对他们采取禁渔令的斗争的研究中,作者认为:从表面上来看,手工渔民的斗争诉求主要是打破教会的掌控,同时是对国家将他们视为工业化以外的经济群体,并把他们划归为印度教主流之外的天主教群体的反抗。但是,作者认为,从印度发展主义和世俗化的整个背景来看,手工渔民的斗争更是要以个案的抗争来要求经济上的公正和平等的公民权,强调自己作为印度公民的合法地位,以此应对世俗发展主义对他们的排挤。[13]
与此类似,在一项有关印尼非政府组织参与地方自治的研究中,作者指出,在印尼政治改革和法律改革以后,地方自主权不断提升。基于此,在国家机构(咨询委员会)和国际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坚持下,非政府组织和地方代表应该充当地方各群体的调停者,特别是应该充分利用到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中。[14]同时,在一项有关“中国改革年代的社会政策发展”的研究中,作者认为,经济改革给中国社会服务供应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政府财政能力削弱导致了政府社会服务供应地位的变迁。伴随着很多社会问题的出现,比如农村低收入人口社会服务供给失败、流动人口在社会服务上的被排斥等。这需要社会服务组织的扩大化,比如对 NGO 和社会组织的需求。[15]
以上研究实际上都揭示了新动员机制区别于旧动员机制,并对基层社会秩序建构产生的巨大影响。在印度坎亚库马手工渔民的个案中,作者特别强调政治意义上的公民群体和“生态公民权”对于抗争的重要性;而在中国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发展变迁的研究中,作者从中国社会服务困境中自然的得出了需要扩大社会组织参与的答案。同时,在印尼政治改革的个案中,研究者特别强调了非政府组织和地方代表应有的作用。
以上主要是关注第三世界基层社会的一些微观研究个案。除此之外,学者同样注意到了新动员机制在宏观层面,特别是国家层面运作的过程及其问题。比如在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的问题上,移植来的法律作为一种新动员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果究竟如何?这一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长期致力于第三世界国家法律发展研究的塞德曼夫妇认为法律具有“不可移植性规律”。他们将视角集中于人的行动,认为法律移植不起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于那些移植来的法律没有将其新的适法主体的行为引导到与其法源国一样的行为上去。
“毋庸置疑,人们选择怎样的行为,不尽要依靠法律,而且要依照其自己本国习俗中的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客观、主观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还要兼顾地理、历史、技术和其他非法律情形而行为。”[16]52-53
虽然塞德曼夫妇也注意到了法律移植会带来一种新的激励机制和动员机制,但是他们认为,这种新的动员机制很少能在两个国家引导相同的行为。而在新近一项对移植法律实际运作成效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作者指出,移植法律能否得到实施既与社会接纳度、人们对于法律的理念和认知有关,同时也与现有制度环境有关。不能处理好这些适应性问题,移植法律是很难得到实施的。[17]
通过对典型例证和相关理论探讨的回顾可以看出,新动员机制主要通过“由外向内”的发展干预实践项目展开。发展干预实践项目开展的目标主要在于:促进国际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时确保非歧视、参与、多元身份认同、公民社会、法律移植等多重目标的实现。这实际上与肯尼迪意义上的第三次法律思想全球化的目标——重视以宪法权利为核心的个人权利——是相契合的。[18]而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融入世界市场的大背景,这些预设的目标很多已经较多地转化成了具体的国内立法规范。[19]即使没有得以转化,发展干预实践项目的开展也在努力寻找国际法与国家法之间的“融通”。[20]
二、“新动员机制”产生的原因
既然是一种“由外向内”传入的新的动员机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自然需要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因素来综合分析。
(一)外部因素
从理论层面上来看,无论是经济学、政治哲学还是法学的研究,都为发展干预实践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推行奠定了话语基础。比如在经济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制度经济学家索托认为,穷人贫穷的原因是因为穷人缺乏资本和难以获得产权交易的机会。他认为,把大多数人同资本主义制度隔离开的“钟罩”不是玻璃做的,而是用法律做的。在“钟罩”内部,是少数借用西方国家的法律原则来掌握所有权的特权阶层;在“钟罩”之外是大多数人生活的地方,所有权被牢固地根植与不合法社会契约中的各种非正规协定的使用和保护。只有打破这种“钟罩”,才能使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更多权利得到法律保护。[21]183阿玛蒂亚·森则通过长期对饥荒、贫困的研究认指出,贫困的根源并不总是物质的匮乏,而在于可行能力的剥夺。要扭转这种状况,关键既不是效用(如福利主义者所声称的),也不是基本物品(如罗尔斯所要求的),而应该是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22]62再比如,美国学者温加斯特在谈及发展中国家法治问题时候就曾直言不讳的指出:
自然国家无法通过采纳开放进入秩序社会所拥有的制度和治理,来建立法治。要获
得法治,自然国家必须向开放进入秩序转轨。当一个社会从基于个人关系和人格化交易
向基于非人格化关系和非人格化交易转轨过程时,法治作为转轨的一部分就会逐渐显
现。转轨的一部分是制度性的。事实上,确立法治分别需要两个制度变迁:提供法律的
制度,以及一系列保护前一种制度并确保它们得以维持的可信承诺。
[23]27-45
这实际上正如萨义德所指出的:“欧洲的东方观念本身也存在着霸权,这种观念不断重申欧洲比东方优越、比东方先进,这一霸权往往排除了更具独立意识和怀疑精神的思想家对此提出异议的可能性”。[24]而“中国社会对于东方主义的再生产”,[25]更是助推了这种可能。正因为有这些理论的支撑,西方学者(同样包括很多本土学者)大多认为,通过发展干预实践以及法律改革,不仅可以推进自由和人权(包括民主、自由、财产权等)在发展中国家实现,同时还可以推动发展中国家从“有限进入秩序”向“开放进入秩序”转变。[23]
从实践层面上来说,早在殖民时代,基于资源掠夺、身份排斥、法律管辖权的争夺以及对市场话语权的独占,西方国家的法律秩序建构机制逐渐输入到殖民地。[26]二战后,同样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法律与发展运动更是在新自由主义的呼声中,试图通过全球化的市场原则和西方主导的法治原则来解决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问题。近二十年来,在反思发达国家主导的法律推广计划的基础上,“法律赋权”运动夹杂在由“参与式发展”“赋权”等概念系统组成的发展理论和实践中逐渐向世界所有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推开。联合国的报告曾指出,“法律赋权是使穷人受到保护并运用法律来推动其在国家和市场中的权利和权益的过程。它包括穷人实现其全部权利、通过公众支持、自身努力以及支持者和更广泛的网络来获取机会”。[27]总的来看,近百年来,不管是殖民时代的法律输入,二战后的法律发展运动,还是近二十年来出现的法律赋权运动,从根本上都是一种以发展干预实践为主要工作内容而向第三世界国家推开的新的秩序建构的努力。
(二)内部因素
自救与国人对新动员机制“自觉”的引进是以中国社会巨大的变迁作为背景的。而这一趋势并不是只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的。早在清末民国时期,这种“由外向内”引入的观点就已经得到阐述和讨论。
费孝通先生曾说过:
在西洋社会里,国家这个团体是一个明显的也是惟一特出的群己界限。在国家里做人民的无所逃于这团体之外,……于是他们有革命、有宪法、有法律、有国会等等。在我们传统里群的极限是模糊不清的“天下”,国是皇帝之家,界限从来就是不清不楚的,……克己也就成了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德性,他们不会去克群,使群不致侵略个人的权利。在这种差序格局中,是不会发生这问题的。[1]30
然而,自从西方抗争政治和革命话语日益进入中国学术的视野以后,西方团体格局下的“公共性”之缺失往往成为很多人诟病中国人“积弱”的重要理由。
“夫所谓团体者,非人人有责任心,其团体必不固。乃我中国自来所深中于人心者,知有我而不知有国家也”。“苟其能群,虽强敌与我竞,何患不胜。苟其不能,虽无强敌,亦何时而不败。虽然,合群之义,必具有公共之观念,然后吾群对于他群,乃坚固而不摇。若不然者,公共观念之缺乏,知利己而不知利群。于是群不能利,而己之利亦消归于无有矣。可不痛欤!乃观于我滇之人心,其涣散如散沙然。”[28]3-6
正是基于对中国人之“公共性缺失”的“痛彻”和对西方式民主宪政的认同,一种向西方学习,通过引进西方新的基于个体觉醒、团体决策来重建社会政治秩序、重塑公民之公德的努力,从张耀曾先生写就以上文字的 1910 年代(或许更早的时候)开始直到当下就没有停止过。有学者从全球治理的中国视角指出:“公共精神的发达和公民共同体的成熟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希望,更是人类福音”。[29]还有学者从民族国家和政治认同的角度提出:“发展公民社会、培育公民意识、建构公民身份、维护公民权利,形成现代公民文化体系,是建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的必由之路”。[30]另外,在法治化日益成为共识的今天,通过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来促进发展,同时,通过公民身份塑造、公共意识培育等手段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似乎已经得到很多人的赞同。有学者在谈及中国当前的“法治文化”时候就曾指出:“在法律移植过程中,通过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司法��判乃至于各种普法运动,法治的文化已经具备了初步的社会基础”。同时还特别强调了“法治文化” 的“公民性”,即公共治理以保障公民尊严、塑造公民身份为目标,凸现“公民”的公共意识和社会属性,强化治理过程的开放性、公民参与性和公共责任性,是实质法治的范畴。②
三、“新动员机制”的本土适应性
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是,虽然新动员机制在促进第三世界地方发展、促进公共观念培育等方面有较强的实践意义。然而,其依然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比如,上文谈到过的有关印尼非政府组织参与地方自治的研究中,虽然十分肯定非政府组织在地方自治中的作用,然而,作者在研究中同样指出:由于非政府组织项目运作的目标特定性、工作人员与地方知识的冲突以及项目运作的功利性,容易产生诸如土地使用冲突等矛盾。[14]这实际上指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任何脱离地方意义的新的动员机制的运作从本质上都是存在风险的。
接下来,我将分两个方面来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第一个方面,是从“技术和观念”的层面上来探讨,分析新动员机制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在被引进之后的适应性问题;第二个方面,是从“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层面上来探讨,分析结构制约的存在及其对新动员机制运作的影响。
(一)技术与观念的冲突
前面谈到过,19 世纪随着西方殖民者的扩张,法律全球化得到了一个较大的发展。在这一时期,东方各国不断被西方各国超越,“结果之一就是传统法制的西方化”。然而,这种西方化“主要是指法的技术方面,即成文法的西方化”。[31]249注意,这只是从“技术”层面上来说。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将法律作为一种技术从西方引进到中国的努力,似乎从19 世纪末到现在一直没有停止。立法层面的变革带来了个体自由、社会再造以及“公益”团体和组织成长的可能。国家试图通过这些“技术”的引进来克服现代社会理论中所提出的那些诸如政府失灵、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对社会和政治所带来影响的问题。
然而,这些“技术”的引进,是否真正带来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改变呢?一项在西南白族村寨诺邓村展开的有关“农村白族妇女政治参与”的研究中,作者发现,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基于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在邓诺村以及出现,妇女也有具体参与政治生活的机制。但是,妇女参政的意识并不强。究其原因,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体制环境、白族传统社会性别意识、白族妇女自身因素以及白族传统文化都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2]而在农村妇女财产权方面,比如“外嫁女”土地权益等问题同样显示了国家法律与地方非正式法律实践之间的张力和冲突。这些现象的发生,实际上就如梁治平先生所指出的:
……至于说到法律意识,恐怕还是传统的占优势。因为长久形成的观念、意识较之表面的制度更不易改变,转变的过程也更多痛苦。……因了观念的不同,一种技术既可能“物尽其用,”也可能“形同虚设。”所以,历史上凡割裂二者,只要技术,全不顾观念者,没有不失败的。[31]248-249
或许这同时也就是费孝通早已预见到的——“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58
(二)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在一个民主和法制的社会中,不管是发展干预实践,还是更深层次的立法保障,都必须有特定的“有效性”之预设。然而,这种有效性的预设常常因为生活世界中异议风险的存在而与“事实性”存在某种程度的张力。③在哈贝马斯看来,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立法和公共决策要是“祛魅”和理性的,更为重要的是,立法和公共决策必须具有普遍性、主体间可承认和意义同一的特点。只有这样,在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平衡中,立法和公共决策才有可能得到施行,并获得遵守。[33]34
在我国基层出现的发展干预实践是否已经达到了这种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平衡呢?朱晓阳在有关小额信贷的研究中发现,当发展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试图将农民改造成为原子的个体,然后再推入一个陌生的信用组织体系的时候,小额信贷项目的确已经忽视了农民那种基于差序格局(而非“团体格局”)和自我主义(而非“个人主义”)和生存范式(在关系网络中实践“信用”,而不是在外生的信用组织中)。“垒大户”也就成了这种规范冲突的非法的“衍生品”。究其原因,一方面,信贷员对农民是不完全信任的,因为在国际组织的培训教材和组织规范里边,只有那些在信任组织里的“理性的”人才是可信任的。不信任本身缩小了放贷的范围,为“垒大户”创造了可能;另一方面,基于功利,不管是基层政府、国际组织还是村落组织都不会愿意项目的终止,还是希望资金能够贷出去。因此,在这种“两难”之下,他们放任“垒大户”的出现和存在。而 NGO 们也就只能在规范冲突中既当“猫”,又当“鼠”了。“猫鼠共识”从本质上体现出了基层项目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对规范冲突的基本行动逻辑。同时,也体现出了在反贫困领域发展干预目标与乡村实际情况的巨大差距。
也就是说,由外向内引入的“新动员机制”并没有从根本上使人们告别哈贝马斯意义上那种“元社会”[29](31),而走向“祛魅”的道路。需要资金扶持的四川人和贵州人依然希望荫蔽于自己的村落之下而不是新的信贷组织之下。传统的力量使得立法者、决策制定者和普通百姓之间很难达致“主体间可承认”和“意义同一”的目标。多元生活方式,以及“生活世界中异议风险的存在”的确使得此类发展干预实践在“事实性”发生之时,其“有效性”就已出现问题。而这正是这些外来“产品”最难以克服的!
四、讨论:“另类亲密”是否可能?
在中国的语境下,基于“另类亲密”的新的动员机制从根本上面临着技术与观念上的冲突,同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调和。不管是妇女参政的难以展开、减贫项目难以开展,无一不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原因,既有个人基于传统的行动主义的影响,也有中国社会制度本身所带来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难达致一种所谓“另类亲密”。虽然其在一些较发达的城市地区,或者是在未来的中国乡村中会成为可能。但至少不是现在。甚至有人会基于此,把农民说成是“不开化”的一类人,[8]“不开化”意味着他们尚没有进入“另类亲密”之中,但人们或许依然保有“亲密感”,何以要让自己“另类”呢?!
总之,在目前这样一个转型时期,在中国社会的具体社会场景之中,新的动员机制还并不能成功地实现对乡村秩序的掌控。虽然其所带来的影响是存在的,但其尚不能成为一剂改善基层社会秩序的“良方”。因为任何“良方”都有其适用的具体时空环境的要求,也有适用人群之情感以及世界观的问题。但转型毕竟是一种未尽的事业,对于此问题,我不太愿意将其看成是“终结”,而更愿意将其看作是一种可以继续观察的地方传统与世界体系的互动。④
未来如何,这将取决于我们对待外来技术的态度,以及我们认识自己的多少。
注释:
①“发展干预”是指最近 30 年来,在与国际的援助产业(aid industry)接轨和互动的基础上开展的一些旨在针对某些群体或问题(如贫困、少数民族、妇女、艾滋病和生态环境等等)的干预活动。参见朱晓阳、谭颖.对中国“发展”和“发展干预”研究的反思.社会学研究,2010(4):175-198。
②比如王锡锌提出,“法治的文化”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理性,二是公民性。公民性,即公共治理以保障公民尊严、塑造公民身份为目标,凸现“公民”的公共意识和社会属性,强化治理过程的开放性、公民参与性和公共责任性,是实质法治的范畴。王锡锌.文化的法治与法治的文化.光明日报,2011-11-03(15)。
③关于事实,哈贝马斯曾指出,“事实就是存在的事态”;关于“有效性”,哈贝马斯曾指出:“说一个规则是有效的,并不是说发现这个规则本身拥有一个称为‘有效性’的本质,而仅仅是商谈过程的特定参与者为这个规则所提出的‘有效性主张’得到了商谈过程的交往同伴的承认”。参见[德]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义、李黎,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317;[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5.
④“混合的视角”(creolist point of view)的观点主要来自瑞典人类学家 Hannerz.Ulf他通过对尼日利亚及其地方传统与世界体系互动而阐述了这一观点,认为全球扩张所带来的或许只是一种多元化代替另外一种多元化,进而创造出一种“混合的视角”。参见Hannerz.Ulf .The World in Creolisation.Africa,57(4) .1987:54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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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层执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13BFX034);2013 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云南少数民族乡村在城市化进程中的转型困境与法律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YB2013039);“云南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剑源,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邮编:65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