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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社会学

李之良 转型时期社会自治组织的自发生成与法律规制

2009-01-14 作者: 李之良

转型时期社会自治组织的自发生成与法律规制

李之良

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摘要:自清末变法图强以来,中国社会开始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转型时期,虽然历经曲折但这一现代化的进程并未停止,而且还在继续。特别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又一场伟大的社会改革,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自从计划体制被打破,政府不再垄断各种社会资源从而对社会进行严格控制,而是不断让渡出更多的社会自治空间,提供各种制度支持以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在这种背景下,各种社会自治组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起来。社会自治组织的兴起不仅是公民行使结社这一基本宪法权利的必然产物,也是市民社会所要求的权力意识的觉醒,是法治社会文明的重要特征之一。自发生成模式较好地体现了社会自治组织的自发性和自治性,是这类组织良好发育的逻辑起点。因此,明确社会自治组织的基本概念、特征,区分不同的生成模式及其特点,分析转型时期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的各项影响因素,从微观层面探讨转型时期社会自治组织的生成环境,进而尝试着总结阻碍其自发生成的具体原因,并对促进社会自治组织的自发生成做出相应的思考,对于社会自治组织的良性发展以及市民社会的培育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使用社会自治组织这一概念旨在强调该类组织的自发性和自治性,与部分学者使用的称谓有所不同但在功能与作用上大体相似;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是这类组织的基本特征,其中又以自治性为核心。任何一种社会自治组织的设立都离不开一定的发起者和参与者,收益大于相应的代价是人们创建和参与该类组织的基本动力;通常认为,社会自治组织有政府自主创设和社会自发生成两种不同的生成模式,前者使得这类组织具有自治性不足等天然缺陷,因此后者理应成为其主要的生成方式,自发生成模式是本文的讨论对象;通过分析社会自治组织生成理论,我们发现这类组织得以自发生成的关键在于人们对其有较高的需求和政府较少的管制,这不仅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还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直接影响;而通过分析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的理论基础再一次证明,社会自治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公民结社权、市民社会与政治参与等方面。

中国转型时期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的历史一直呈现出兴衰起伏不定的曲折态势,同时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固有的传统,历史分析表明中国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所需的一些社会条件尚不成熟。为进一步了解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的现状,在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武汉市高校教师维权组织自发生成的可能性及具体影响因素进行个案研究后发现,人身依附性而非公民意识因素对创建维权组织有着较大的影响,教师对学校的人身依附程度较大是目前高校维权组织自发生成的主要阻碍;调查也再一次证明,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当前社会自治权力与国家行政权力相比仍处于十分弱小的状态,社会自治组织所具备的社会功能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当前促进社会自治组织的自发生成必须致力于改变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增强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具体而言,就是在强调培育公民意识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稳步推进各项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着力推动行政改革,塑造有限政府;同时基于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社会自治组织自发生成构成的阻碍,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改变已往重控制而轻培育的立法思想,降低设立门槛,将设立程序上的限制从预防制改为追惩制,取消许可批准制实行相对宽松的登记备案制,广泛地赋予社会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地位。总之,作为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基于当前社会自治组织相对弱小的现状,我国政府应有意识地对其进行培育与扶持,这样才能形成与国家权力相对平衡的社会权力,社会自治组织才能与政府充分合作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性互动”。

本文系作者硕士论文,全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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