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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农村金融的制度性供给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也是乡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本文建构了信用的“理想类型”框架,以一个农村资金互助社为案例阐释了组织在交易范围扩展下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如何生成。研究表明,“关系的结构化”是信用生成的核心机制,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被结构化进一个现代金融的规则结构之中,行动者从情感与工具层面对社会关系的属性进行补充,赋予社会关系以新的互动规则,最终塑造出一个信用的多层次形态。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生成/理想类型/关系结构化
作者简介:朱兴涛,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李一凡,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公民自愿入股组成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业务。其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下,出于服务三农、疏通民间金融的目的,由逐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所引导的新型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有助于缓解城乡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均现象,提高农村金融成熟度。夏英、宋彦峰将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划分三类:第一,正规农村合作金融,是在银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框架下产生和运作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第二,准正规农村合作金融,是在银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框架之外产生和运作,但同时得到来自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指导的合作金融;第三,非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在政府支持、统一的运作规范和管理、监督办法框架之外产生和运作的资金互助社。后两者常以“资金互助社”为组织名开展业务,并谋求转型为前者。
一方面,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农民积极参与下,我国资金互助社事业取得迅速发展。第一,资金互助社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可查的现存社会实体中,组织命名中含有“资金互助社”字样的共约2500家,基本以每年新增约200家的速度增长。第二,资金互助社规模不断扩大。资金规模方面,2015-2019年,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平均值分别为24万元、58万元、130万元、342万元、453万元人民币。其中,最高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组织结构方面,资金互助社有着再联合的趋势。2013年11月,全国首家农民资金互助联合社“公主岭市柏林农民合作社股份联合社”由22名企业法人联合成立,目前已累计面向社员发放生产生活用款9亿余元。第三,资金互助社发展模式多元化。资金互助社的组织类型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内资企业法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社团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等11种。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形式几乎占了一半。资金互助社运营模式方面呈现出“资金互助社+信用社”“资金互助社+村委会”“资金互助社+农民合作社”等多种发展模式。
另一方面,当前资金互助社也存在发展问题。从数据上看,在有经营状态信息的3017家“资金互助社”中,520家已经注销,511家处于存续状态,相当于存在近1/3的不再营业或从事生产的资金互助社。既有研究表明,资金互助社发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治理规范性不足。具体来说,借贷机制不规范、治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退出机制不通畅、利益分配层面存在的精英俘获等资金互助社治理问题,已经基本成为学界的共识。第二,融资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差。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主要是本乡镇或村的社员,数额有限,流动性不足。并且,同一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相似性大,规模化的经营亏损易导致挤兑浪潮。第三,未能与正规金融组织形成良性互动。我国采取“审批制进入管制”的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由银监局从众多达标的申请者中酌情挑选,颁发“金融许可证”。未获得许可证的互助社与银行等正规金融组织在地位上不平等,难以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此外,规模小、未成型以及缺乏担保、抵押的资金互助社也很难通过从银行获得贷款来缓解融资压力。
这些问题都与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信用度不足有内在关联。按照金融惯例,获得信用身份的组织,在金融市场上拥有优先获取资金使用权的资格。资金互助社在外部制度环境模糊、经营发展空间受限的情况下,承受着来自组织治理层面的缺陷和农业贷款的高风险性,很难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下获得信用身份,就难以与银行、信用社等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实现积极互动。因此,对资金互助社信用生成逻辑的探索,关涉到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核心机制和策略选择。
当前专门就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生成机制进行讨论的研究数量总体较少,主要集中于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合作社领域。这些研究虽然覆盖面广,但基础性不强,对信用生成机理未能形成整体性较强的系统性理论成果。赵晓峰是少数系统性地指出信用合作生成过程整体逻辑的学者之一。他从资源依赖理论出发,指出合作社信用合作需要不断累积社会、政治、行政、法律等方面的合法性,并从中获取相应的生长资源,通过系统地整合利用,促进信用合作的持续生长。遗憾的是,这一分析尚未呈现“信用”的基础意涵。
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借助“关系”的视角打开信用概念,依据“金融交易范围”界分资金互助社信用“理想类型”形成案例分析框架。金融交易范围、内部社会关系属性与信用生成之间存在着的密切关联,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展,其他因素都会发生相应变化。信用的生成实际上是乡土社会人际关系被结构化进现代金融组织体系结构的过程,即“关系的结构化”。
二、信用:一个理解民间金融的分析视角
“金融领域不同于其他经济领域的理由之一是,金融履行了一项特殊功能——提供和控制信用。”信用的存续与控制是金融活动的核心环节,以信用为视角对金融现象的阐释,一方面打开了观察金融活动及其主体相互建构的窗口,进而不受制于特殊研究向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其为考察金融活动背后的社会结构力量提供了着力点,进而不致落入“流于表面”和“就事论事”的陷阱。
(一)信用问题的经济学、法学视角
经济学视角倾向在市场交易的视域下从心理状态理解信用。沃尔特·白芝浩较早对金融体系与信用问题展开金融心理学研究,提出“信用意味着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信心和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而“银行体系的特殊本质,就是一种前所未有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信用意味着某种信心被给予,并且某种信任被建立,这里既包括银行对贷款人的信心,又包括存款者对银行的信心。通过营造对银行系统的信心,金融体系危机能够被有效应对。经济史的研究表明,信用有着丰富的含义,是出于在经济贸易中节省现金使用,提高资金流运转速度的目的而产生的制度,经历了一个“借贷信用—契约信用—有债/无债信用”的内涵扩展过程。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个人与组织的信用往往意味着资金状况或经济发展水平良好,并进一步成为指导市场进行金融资源配置的风向标,而过去的交易记录、主体资产情况和抵押担保等偿还能力的表现是影响信用获取的重要因素。
法学视角则倾向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视域从履约角度理解信用,即“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其经济能力和履约意愿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与信赖”。法学视角的主要观点包括:第一,信用是关于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债务偿还能力等的社会评价;第二,信用评价的是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第三,有研究指出信用概念的演变路径,即最先出现的是信用的伦理含义,其次出现的是信用的经济含义,最后出现的是信用的法学含义。
上述对信用的理解呈现了信用的产生、发展与含义演变,同时也隐含着三重限制:第一,信用的生成情境限制,即信用的产生及其演化动力完全被归结于市场交易的现实需求;第二,完备的市场假设,即作为资金流动信号灯的信用能够准确反映市场状况;第三,历史的合理性假设,即信用的演化是市场和历史的合理产物。因此,上述假设下开展的研究很难对信用的自我演化以及信用的扭曲、失效等现象给予解释。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信用概念常常与信任、信心、规范、习俗和制度等社会因素关联在一起。因此,对信用的准确把握需要回到一个社会性的整体视角,而社会关系的研究维度成为深化这种社会性和整体性的重要研究范式。
(二)信用问题的社会学视角
信用,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法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学问题。从社会学的视角看,“任何信用的产生和发展都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总是杂有非常微妙的感性的或感情的因素”。尽管信用的社会学研究总量较少,但对信用的相关研究常常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社会关系、制度规范和声誉等议题交织在一起成为一条社会学隐含的研究脉络。信用问题的复杂性使得研究的难点集中在以何种角度打开信用概念,既有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思路:
1.从信任的角度理解信用。格兰诺维特将信任作为中介变项,提出人际关系通过信任可以转化为信用。“信任与可信赖行为(trust worthy behavior)对任何经济而言都是关键的资产”,它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在现实中,它既可以来源于对他人的了解或利益的算计,也可以来源于个人关系、群体和网络身份、制度与规范等。但是,正如专门进行信任研究的学者们所提出的,信任的概念并不可以无条件地使用。以库克、哈丁与利瓦伊等为代表的信任研究者,试图将信任与基于规范力量约束对方行为的信心相区别,认为“信任”“互惠”等是在缺乏规范的范畴条件中被讨论的,在这种情境里首先需要面对的是利益不统一、缺乏规范的“风险”。而“一个人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十分确认别人都乐意与他合作,那么这种期待与其说是信任,不如说是信心”。信任的基础中西相异,借贷信用的文化底色也各有不同。韦伯通过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发展的因果关系考察,践行了一条“文化特征”的研究路径,提出西方商业性市场信任的形成是要求个人履行“在现世中所处地位赋予他的义务”的教理为伦理基础。梁漱溟提出“伦理本位”的概念,认为中国社会是从家庭关系构建社会的结构,人们的行动呈现出“互以对方为重”的色彩。费孝通将中国社会结构特征总结为“差序格局”的概念,提出了中国的社会结构“以‘己’为中心……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呈现出“差序性”的特点。由此,中国社会形成了明清时期诸如晋商、徽商等地缘与血缘交织着的商业信用团体。
2.从合约与制度的角度理解信用。正如刘世定所言,“所有的金融工具,不论是货币还是债权,抑或是各种金融衍生品,都是社会合约。问题是,不同的金融工具作为社会合约的形成机制是不同的,其获得社会认可的程度、范围等是不同的,其所依托的制度基础是有所不同的,当它们形成一个复杂的合约体系时,在不同环节蕴含的风险及风险扩散和收敛的机制也是不同的。”对信用的把握可以从其作为社会合约的形成机制与运作方式维度进行考察,李英飞分析了浦镇轻纺产业的中小企业如何实现生产链上下游的逐级“欠账”和成本分摊,激活轻纺业上下游企业信用链条,揭示了“社会时间机制”在交易双方资金短缺且缺乏第三方信用担保的条件下塑造资金结算合约的重要作用。张翔关注于金融合约中的信息机制,并对民间金融市场存在的多元金融合约相互并存与相互替代的具体机制进行阐释。他指出不同市场范围的民间金融合约所蕴含的信息机制各不相同,通过“信息汇聚机制”合会合约能够降低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进而扩大借贷对象的范围。但当其融资范围不恰当地扩展到陌生人范围时,信息隐瞒机制将可能代替信息汇聚机制,进而扩大交易费用与风险。
3.从信号与声誉的角度理解信用。理查德·斯威德伯格提出在行动者与信任/信心之间建构一个中间环节,以打开社会学的分析空间,在对信心与金融问题的回顾中,提出信心同时具有的“认知维度”和“情感型和整体性”,而“无论是信任还是信心,都必须依赖除了完整知识以外的其他东西……这个其他东西可以概念化为信号”。张翔通过对改革后温州、台州地区民营存款类机构的研究,发现由于“考核成本高”“高负债率”“‘说坏话’机制”的影响,民营存款类机构较其他民营企业更加重视组织声誉。在“审批制进入管制”的制度背景下,它们往往遵循“政府信用信号发送机制”,即“中国的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经营者常常把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支持作为信号来吸引潜在存款人的存款,建立声誉”,也导致此类机构及其成员对于国家政策变动的高敏感性。可以看出,在外部制度环境苛刻的情况下,政治力量通过信息机制在民间金融的信用生成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社会学的视角下,信用的产生、发展与演化不再仅是源于个体的市场交易需要和多重博弈下的制度产物,而是涵盖社会阶层、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社会关系、政治力量等多重社会因素的作用结果。在交错杂糅中,它们或是加强信用的程度,或是降低信用的程度,或是使信用失去存在必要性,并与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引导一道塑造了现实的金融改革实践。本文以作为一种乡村社会结构的基础和乡村社会秩序的基因的“关系”为切入,力图揭示信用的丰富含义及其背后关于心理、社会的复杂意涵。
三、民间金融信用的“理想类型”界分
近年来,对信用类型的界分以描述性阐释为主,很少有具备如“关系型信用”“契约型信用”等能应用于实践研究中的分析概念。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民间金融信用的实践特质缺乏真切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理想类型”的分析范式成为理解复杂的金融实践的重要概念工具。
民间金融又称非正式金融,是“金融压制”下由市场需求生成的处在国家监督体系边缘的金融行为的总称,由于其较高的融资效率,对农民生产生活与民营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理解民间金融有着多元的维度,无论是从地方政府与民间金融关系、信息机制与交易成本和公共物品的制度环境,研究者都在尝试把握从民间金融的某一特征切入。“关系”是民间传统经济交往的重要特征,以“人际关系转化为金融的借贷信用”是我国社会的一种“特质”,其衍生出来的是依托个人关系进行融资的金融形式——关系金融。具体而言,感情连带的强度、关系网络的强度与密度、团体内聚力、我群意识、地缘关系人脉连带等关系网络的特征共同塑造着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细究其影响方式,乌泽指出,社会关系的质量与结构样态影响着公司获取贷款行为和借贷成本。换言之,社会关系能够借由一系列由关系网所建构的机制,来影响到人们的金融行为方式。因此,对信用的类型划分,有必要以借贷主体间社会关系为参考。同时,“交易范围”由于区分了可交易主体的边界,并涵盖主体的资源、规范及主体间关系等特征,因而可作为社会关系的直接表现。
基于上述研究,我们认为无论是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互助行为,还是经契约、制度确定的组织内部的资金使用权让渡,民间金融中信用始终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关于金融借贷的稳定的社会关系。“交易范围”不仅仅是民间金融组织的行为边界,也是民间金融交易主体间社会关系的现实表现,还是金融合约达成的基础。在考虑到民间金融活动的组织形式、信用基础,特别是交易范围的基础上,我们将民间金融信用的“理想类型”划分为“个人信用”“团体信用”“组织信用”三类:个人信用,是指发生在私人间的以人伦关系为基础的资金使用权让渡关系;团体信用,是指发生在小团体内部的以社会合约为基础的资金使用权让渡关系;组织信用,是指发生在组织内部的以制度规范为基础的稳定且普遍的资金使用权让渡关系。三种信用类型人格化特征依次递减乃至最后消失,金融活动发展也逐渐更加依赖于正式的制度规范与外部制度环境。
横向来看,不同信用类型存在于不同的组织形式中:个人信用主要存在于私人借贷之中;团体信用主要存在于合会、标会等民间金融小团体;组织信用主要存在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互助合作社等(准)金融机构(由于制度限制组织成员吸纳以本社区为界,仅面向社员服务,因此交易范围也可被认为在社区内部)。纵向来看,不同信用类型也存在于同一组织的不同发展阶段。资金互助社的成长历程往往包含了由人格化的私人借贷到半人格化的金融小团体,再到去人格化的金融机构的过程,三种信用的“理想类型”也得以在组织的成长历程中阶段性地呈现(见表1)。接下来,本文以资金互助社的组织形式,对三种信用类型进行辨析。
类型1.个人信用:维持个人之间资金使用权自发地让渡与获取的一种社会关系,是资金互助社创建的基础。
个人间的信用借贷古已有之,按关系亲疏可分为三类,即“共财”“分财”“通财”。“差序格局”是理解这种区分的钥匙,它表明中国的社会结构呈现出一种近似水波纹的形态,它以个体为中心,依照亲疏由近至远推开,人与人之间形成“私人联系的增加”,而在与不同圈子的人交往时采用着不同的交往方式。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结构特点深受家庭伦理观念影响,这一特点也延伸至经济活动中,使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仍然有似一种共产”,具体表现为,“夫妇、父子共财,乃至祖孙兄弟等也共财。若义庄、义田一切祖产等也为共财之一种。兄弟乃至宗族间有分财之义,亲戚、朋友之间有通才之义。”如果说“共财”与“分财”长期存在于以血缘维系的家族之中,那么“通财”则表现为社区内以互惠为基础的个人借贷。既有研究也指出了互惠互利的关系和对互惠关系的良好预期有助于信任关系的建立。上述正是个人信用在传统社会下的表现。
从附着资源的关系中获得支持的方式并未消失,既有研究已经表明,现代组织在创办初期常常利用社会关系资源作为生存策略,人际关系也可以通过信任转化为借贷的信用。现实生活中,大多创业者向亲戚、朋友借款周转解决融资的通行做法也证实着这一点。资金互助社创办期是基于个人信用的关系金融,关系金融是指利用人际关系进行借钱的诸多金融形式,私人借贷是其基本表现。乡土社会紧密的人际关系网络长期以来建构了大量的“结构性机制”,资金互助社发起人有意无意地依托这些机制塑造了个人信用,成为关系金融之基础,通过吸纳农户参与,实现了从个人到团体的跨越。
类型2.团体信用:维持小团体内部核心成员之间资金使用权稳定地让渡与获取的一种社会关系,是资金互助社成长的条件。
与个人信用相比,团体信用主要表现在小团体内部开展的资金使用权让渡,即每个人都投入一份资金,并依照约定俗成的方式获得一定资金的使用权。人们因借贷活动暂时性地结成经济关系,形成松散的集合,定期开展活动。这种存在于小团体内的具有互助色彩的借贷以“标会”“合会”等形式长期存续。胡必亮认为,由于标会能够有机结合“自由竞标过程与程序、竞争性利率决定、自愿性合作、大众参与、信任等”,因此是一种值得肯定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张翔指出,由于合会的“信息汇聚机制”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并帮助借入人扩大借款的额度与范围,因而人们选择通过合会向多人借钱,而不是一对一地向他们借钱。这些都表明生成小团体内部的信用关系需要一套有别于个人借贷的机制。
资金互助社方面,金融抑制下农户用款需求推动了发起人联合其他农户结成团体,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多资金的需要促使团体改变一对一的借贷方式。由于资金互助模式对农户加入时间与获得资金的顺序并无约束,因而这一阶段资金互助社成长的核心条件包括:第一,资金互助社需要更充足的资金,以满足社员可能持续提高的用款需求;第二,需要建构更加有效的失信约束机制,以应对超出“个人信用”的风险;第三,需要更强的规则意识和团体认同度。这三点既是由个人信用向团体信用转变的现实要求,也是塑造团体信用的着力点。
类型3.组织信用:维持组织内部社员之间资金使用权规范地让渡与获取的一种社会关系,是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关键。
与个人信用、团体信用下的借贷模式相比,组织信用阶段最大的特点在于塑造了独立于个体的“组织”的概念,人格化的借贷关系彻底转变为“社员—(准)金融机构”的普遍化的借贷关系。非人格化的关系意味着基于特殊主义的信任与情感在维系稳定借贷关系上的失效,风险控制是组织信用生成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其可能产生的区域性风险使得合法性成为组织信用生成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我国而言,银行业监督部门与地方金融活动管理部门的认可与默许,是组织信用生成的关键资源。
以资金互助社为例,“组织”独立于个体的直接表现即独立的法人资格:社员以入股的方式加入,既是资金互助社产权所有人,又是借贷服务被提供对象。资金互助社区别于团体信用阶段因信用互助聚集起来的松散的集合。首先,其实现了更彻底的去人格化。交易范围由基于特殊主义的小团体转变为本社区,组织内部的社会关系扩展到“熟人”乃至“陌生人”的范围。其次,其更多地受到制度环境影响,组织面临信用塑造的“制度门槛”,以及外在赋予的信用标准。最后,其在组织结构上实现科层化。以资金互助社为例,组织成立后设置了最高的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策部门及执行部门(理事会)和其下设的各营业小组来进行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内部监督部门(监事会)。与此同时,成员与集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借贷规则和资金管理以章程的形式明确下来。诸多变化下,既有的团体信用生成逻辑不再能维持稳定的借贷关系,需要新的机制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进行补充。资金互助社发展期,组织通过超越制度“门槛”、遵循外部制度约束以及构建新的稳定机制生成组织信用,使资金互助社发展规模得到稳定扩展。
上述分析信用类型的纵向演化逻辑呈现了资金互助社在不同时期的信用类型,需要补充的是,这种“理想类型”同样还可以在横向上为理解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形式提供一个框架。正如表1所揭示的,从传统的私人借贷、合会、标会到新型农村(准)金融机构,各类金融合约的交易范围逐步扩大。与此同时,信用的基础也相应地由特殊主义的人伦关系,向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合约和完全去人格化的制度规范转变。于是,在这一框架下,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可以按照交易范围划分为三类,其中每一类都有其基本的信用基础与运营方式。交易范围、信用基础与运营方式中任何一项的改变都有可能造成整体的变化。举例而言,标会、合会资金内部流转的过程中团体边界是较为封闭的。合会发起初期,会首与会脚拟定的会单上明确标注着聚会的时间安排(年会、月会、日会),在规定周期内会脚可以轮流获得一次资金的使用权,会脚只能在新的一轮开始前加入,而中途的退出也有可能导致“倒会”现象的发生。资金互助模式的边界在本社区内部则始终是开放的,即按照约定可自由“入社”和“退社”。同时,资金使用权也是成员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因而,后者在信用基础的塑造上天然地与前者有所区别。
由于信用机制概念含义具有多层次特点,上述类型学划分有一定局限性,但这并不失为一次深化资金互助社信用机制研究的有意义的尝试。民间金融信用的“理想类型”界分实际上呈现的是“关系的结构化”机制,借此我们可以更清晰地把握资金互助社信用生成的社会过程,也可以更准确地描绘资金互助社信用生成行为的空间边界的扩展过程。
四、案例分析:一个资金互助社的信用生成
L县位于J省中西部地区的东辽河东侧,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全县可耕地20万公顷,大部分集中在中部平原地区,以玉米、水稻、大豆为主。作为农业大县,L县生产生活的资金需要始终存在,解决的方式在不同时期也各有不同。早期的资金需要主要集中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与农资采购方面,主要通过亲戚、朋友的短期借贷得到满足,具有一定的互惠性质。随着生产的扩大化与养殖的兴起,小范围互惠性借贷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民需要,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期,信用社管理乱象频发,短期的小额借贷也难以得到持续满足,资金互助社等民间金融的发展成为满足农民借贷需求的重要供给渠道。
BX农村资金互助社位于L县中部,正式成立于2007年3月9日,是我国首批经银监会批准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其前身是YS镇BX农民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主要经营农资的统购统销。2015年与多家资金互助社共同发起成立L县农民合作联合社,迈出了地方金融自我组织化的重要一步。近20年的发展经历几乎涵盖了私人借贷、信用互助团体到金融机构的全部民间金融形式。因而,原先相对独立地存在于各种民间金融形式中的“信用类型”得以在“BX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案例中以组织阶段性成长的方式呈现出来,是具有金融组织标本性意义的案例。
课题组于2016-2019年寒暑假对BX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6次长时段、多维度、持续性的实地调研,通过深度访谈、参与式观察、统计报表等方式搜集整理第一手资料。调研访谈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创始人、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村两委工作人员、合作社资深社员、普通农户60余人,形成案例口述史资料10余万字。研究在资料分析方面,通过反复追问、相互检验,最大程度上保证所得访谈材料的真实有效。并且,研究对访谈逐字稿、合作社会议记录、结算数据、新闻报道等留存资料进行编码与归类,进而确定核心概念及相关关系,形成了BX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个案。
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信用生成机制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领域和多阶段的过程,在组织发展的不同时期,资金互助业务面临着来自组织发展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不同的挑战。我们以特定时期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任务与信用生成的分类为标准,赋予其生物的生命周期特性,进而将案例20年来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孕育期、成长期与发展期,并在信用的“理想类型”框架下展开分析(如图1)。
(一)孕育期(2001-2003年):以人伦关系为基础的私人借贷
乡土社会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塑造了特有的结构性机制,进而影响着包括主体借贷活动在内的经济行动。这些结构性机制也正是资金互助社得以孕育成型的基础。在孕育期,基于个人生产生活缺少外部资金支持的情况,BX资金互助社创办者注重利用农民个人信用,以个人借贷信用模式为蓝本构建组织化机制,吸纳组织成员、约束金融风险,扩大资金互助的范围与效力。
1.“义务性情感”唤醒了用款困难事件下具有生存道义的互惠行为。义务性情感,是指在共享着一套价值观念与行动模式的乡村共同体中的成员,在交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方面的相互承担责任。从2001年开始在JBL的指导下,资金互助社开始利用村庄内的关系资源进行“义务性”的信用互助合作。2003年,从联合农民集体入股信用社获取农业贷款的JZG等人遭遇了“用款困难”事件。由于成员LBJ陈欠未能及时偿还无法从当地信用社持续获得贷款,因而无法购买农机,改善生产。LBJ的资金困难很“自然”地引发了来自小集体的回应。ZHJ回忆道:
一般农户都没啥钱的,种完地了能有啥钱,大伙有的拿了三千五千的凑个两三天的就帮他还上了,这几家联保嘛,给贷了八千块钱,完了买那四轮车。(访谈ZHJ201707)
这次事件中的“大伙”,是指包含LBJ在内的“合作社”骨干成员,即20世纪90年代在农民合作理念的感召下聚集在一起的“邻里乡亲”。长期的互动塑造了亲密的关系,并在“借贷困难”的事件下引发了互惠的经济行为。涂尔干认为,传统社会中成员间共享着一套基本的道德观念——共同意识(common consciousness),它维系着思维群体( thought collective),而这种传统的思维群体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难觅踪影,现代群体的社会整合必须建立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依赖之上。“义务性情感”的机制一方面表明个人信用生成阶段人际关系处在一个拥有共同文化背景的系统中,另一方面也表明“共同意识”不是时刻在场的,需经由“情境”的唤醒才会出现。
2.“互惠行为”通过满足互惠期待实现组织成员吸纳和失信风险约束。互惠行为是指共同体成员在其内部开展的互相给予恩惠的行为。2003年12月在农民合作爱好者JBL的指导下,被“义务性情感”所唤醒的具有道义特点的资金互助行为脱离了经“用款困难”情境方能唤醒的约束,互助的行为模式固定了下来。合作社内部成员可以通过向其他社员借贷,满足自身周期性资金需要。这种内生的资金借贷方式塑造了互惠性的行为,吸引了众多有同样需要的农户。访谈中,村民JZH回忆当时决定是否加入时这样表述道,“先看看他们怎么样,好的话就参加,准备加入,处在一个观望的状态”。“好的话”一语,表明了农户加入资金互助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好”的要求,行动者才会选择加入。“好”具体指的“就是服务很周到,而且很简单,容易贷,利息低”。当资金互助行为满足了一般农户对资金获取方面的互惠性期待,观望中的农户才会产生加入的动力。“互惠期待”也蕴含着对“搭便车”和“失信”风险的内在约束机制。如社员JZH所说:
那你不还款了,大家都会知道的,以后谁还借钱给你啊!……这也是看你有没有私心,人都有私心,私心太重谁还和你交(往)。(访谈JZH201610)
资金往来蕴含的“人情”参与到社会互动中,在反复的“施”与“受”中,进一步扩展人际关系的广度与深度。失信与过早的退出会使个体在“说坏话”机制下,承受来自乡村关系网的压力。
3.“私人联系的增加”搭建起资金互助可靠性的信息扩散桥梁。在对互惠性行为的期待下,原子化的个人正逐步走向联合,而走向联合的保障则是对“资金互助是靠谱的”这一信息的信任。面对信息的不确定,“私人联系的增加”搭建起来信任传递的桥梁。
正如费孝通所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差序性也成为关系构架信息桥梁的最大特点。具体看来,资金互助社的“精神领袖”JBL与JZG是叔侄。而JZG则与ZHJ自幼年时在一起,既是同学又是玩伴,两人还曾一同从事广告印发、做过基站、养羊。按监事长ZHJ的话说“关系已经好到一起辍学了,辍学后开始一起尝试各种创业”。由此扩展,ZHJ的兄弟ZHL、LBJ的女儿LH、LQB的妻子SFQ等成员(前者均为最初的核心成员)逐步加入(如图2)。值得注意的是,“对资金互助可靠性的信心”借由亲密关系的网络这一“可靠”途径扩散出去,成为被互惠性行为吸引而加入的保障。这也就能够解释为何资金互助成员关系网络与个人亲密关系网络重合度有差异,因为信任本身不是吸纳成员加入的所有动力,而只是一个动力维度。
(二)成长期(2004-2006年):以社会合约为基础的金融互助团体
在对互惠互利的期待与熟人社会信任的保障下,农户的资金需求有了满足的渠道,合作社内部参与“资金互助”的社员逐渐达到30余户。与此同时,在扩大借款额度与范围的需要下,通过“合作社”向多人借钱的借贷形式替代了上阶段一对一的借款模式。如此,合作社内部的信用互助团体初步形成。这一阶段,基于共同意识的、情境性的、差序的社会关系结构被悬置在一旁,一个以非等级式的普遍身份为重构起点的新的社会关系逐步萌发:行动者主要从工具层面和情感层面对社会关系的属性进行补充,新的交往规则被赋予其上。具体而言,团体信用生成策略包括了以下三种。
1.“股权身份”:重新定义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关系。股权身份是指社员以经济入股的方式构建其成员身份,并在明确的权责关系下行动,是社员信用的基础。2004年7月10日,在JBL指导下由合作社制定组织章程,经原合作社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决定正式展开资金互助“试验”。一改基于私人关系的个人信用实践,选择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建立团体信用,即个人凭借在资金互助社中的社员资格而获得贷款。这种成员资格的确定主要以产权为据,有意愿加入的农户自愿填写入社申请书,然后缴纳股金、获取成员资格。依据出资额,社员享受不超过4万元的资金使用权,短期内免费或只需支付远低于市场水平的利息即可。通过建立产权关系,成员间的借贷方式与借贷关系发生变化,此前模糊的私人借贷关系被切割为“社员—社员”“社员—组织内所有其他社员”“社员—合作社”三类领域,这为在不同领域创设约束机制奠定了基础。
2.“双层担保”:赋予借贷行为以社会意义,加大社员失信成本,实现风险共担。此后,互助社采用双层担保的策略以实现多主体分担信用风险的目的。第一,入社担保。指农民加入资金互助社的过程,这一环节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日后社员不端行为给组织带来损失的风险与资金互助社正常经营中遭遇失利的风险。尽管章程规定社员以个人身份入社,但个人的经济行为往往连带着家庭的责任。互助社要求“已婚申请者在办理入社手续时需由夫妻二人共同前往”。夫妻关系是人伦关系中重要且基础的一环,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将入社的个人意愿上升到家庭意愿层面。与此同时,入社还需要已入社成员的担保,一旦发生失信事件,相关担保人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这样,新成员加入组织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社会关系网络分担到了除互助社之外的家庭和其他与其具有强关系的主体。第二,借贷担保。任何社员的资金借贷必须由其他社员进行担保,担保人数与借贷数额挂钩,在资金逾期未归还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与贷款者相同的还款义务。
3.“自我学习”:促使农民信用合作文化与资金互助规则在社员当中内化。程士强(2018)的研究表明,文化排异性是阻碍外来制度引入地方社区的重要变量。由于团体信用的生成加入了借鉴金融行业的非乡村内生性的因素,因而借贷方式的转变不仅仅关系到制度的设计,更重要的是在观念层面的“落地”。2004年,互助社模式推广者JBL有预见性地组织开展学习活动,组织社员、村民以自学自讲的形式来学习合作理念。在内容上,活动直接指明了农户因原子化而处于市场劣势地位的贫困原因,并提出了以“农民合作”扭转这一局面。
如果说合作社学习的内容启发了农户以合作的方式改善生产生活状况,那么来自社会各界的肯定与赞誉则激励了农户继续开展学习活动。
有省、市、县的领导和美国农业部的官员,还有各新闻媒体的专题报道和我们在《南方周末》的发表——《合作社归来》,轰动了全中国,后来又走进乡村聚焦到现在又走进吉林电视能在电视里看到自己,我的心里非常高兴,没想到合作社才成立几年就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我们的骄傲,看社员接受采访时的情景,我的心里是多么自豪。(SFQ日记20041230)
社员SFQ的日记呈现了来自地方妇联、农业部门和高校等社会主体的肯定与赞誉对她自我价值认同产生的重要影响。这在互助社中并不是个例。访谈中,核心社员几乎都对这段经历进行了着重且正向的叙述,组织荣誉与个人荣誉在外界的关注下高度统一起来并转化为自我发展的持久动力。随着更多社员的加入,即使是在农忙时期,农户也保持一天2小时的学习时间。
“自我学习”无疑为共同意识的塑造与规则的内化提供了渠道。
今天学习由DYY讲解为什么成立资金互助社,每一个小节都讲得那么详细,就像一名讲师在为自己的学生上课,非常自然,一直讲了三个问题,一点也不受拘束,我相信如果我们每个社员,就这样锻(段)炼(练)不到三年也就是一名优秀的讲师了,然后是LH讲解资金互助是咋回事,每回答一个问题有不懂的地方理事长做指导。(SFQ日记20041113)
社员SFQ日记的描述,反映出规则内化的具体机制:第一,情绪的积极传递,即在成员彼此的互动中积极情绪营造出的“人互喜以所亲者之喜,其喜弥扬”的效果;第二,各主体间的良性竞争,即在“学习”中由于差距感、受鼓励以及自我价值实现所激发的学习热情;第三,与管理者的良性互动,即学习活动为在知识与能力上占据优势的“乡村精英”与一般参与者提供了互动的平台,加深了彼此的交往。
总体看来,处在成长期的资金互助社在引入新的制度因素以生成团体信用的同时,也受到孕育期信用类型的影响。首先,借由“股”在熟人间塑造经济关系的“股权身份”过程,实际也是在将“熟人”纳入“自己人”的圈子,孕育期的“义务性情感”得以对接前者并成为其社会基础。其次,对“互惠行为”的期待是成员加入互助团体的根本驱动力,基于“互惠原则”的共识,正是成长期“自我学习”活动在农村地区得以开展的关键。最后,由“私人关系”连接起来的网络核心(如图2)塑造了团体内的核心成员,他们在互助社成长期不计报酬地付出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此后,他们中的大部分也成为互助社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发展期(2007年至今):以制度规范为基础的(准)金融机构
源自合法性与风险约束的要求,发展期的BX资金互助社更加注重组织信用的生成,以金融制度规范为蓝本,创设信用评价体系,打造信用组织链,实现普遍性的资金风险防控机制。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属性、形态与规则被按照现代金融组织发展的实际需求调整,行动者主要从工具层面对社会关系的属性进行补充,并形成新的“情理兼备”的稳定结构,具体包括以下四种发展策略。
1.“金融许可证”:越过组织信用生成的组织合法性门槛。金融许可证是由银监会颁发、更换、扣押和吊销的关于合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我国金融市场实行“审批制进入管制”,获取金融许可证是金融组织信用生成的重要条件。三年来的自我运营经验以及媒体、学界的广泛关注,使得BX资金互助模式声名远播。与此同时,“资金互助社”模式也普遍地受到了“合法性”的质疑。2007年2月4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正式将符合规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界定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BX资金互助社把握住了这次机遇,于3月9日正式获批开业,成为正式的合作金融组织。会计DYY回忆道:
就像你家要小孩,但是没有户口本。自从有了这个证,我们社的资金增长加快了,就感觉有底气了,以前吧,大家都不承认,谁知道你姓啥,现在就不一样了,我们有身份证啦。(访谈DYY201707)
2007年4月,仅成立不足一月的BX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由32人发展到112人,股金由10.18万元发展到15万元。正式注册1年后,BX农村资金互助社拥有定期存款(3月期)2.3万元,活期存款1.0011万元,互助社共贷款133笔,累计投放53.64万元,实现了2003年以来组织规模的最快发展。
2.“制度规范”:塑造持续合法性的行为路径,预防不可控风险的发生。伴随资金互助社合法性身份的获取,为保证组织的规范发展,一套由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布的借鉴金融行业既有规范的约束机制被资金互助社执行,并由地方银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即《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在章程的约束下,超出规定范围的组织行为都将被视作违规以至于接受惩罚乃至被剥夺合法性地位。首先,这促使互助社组织管理标准化,即采取一系列数字指标作为执行标准。比如在业务经营方面,要求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其次,组织决策程序化,即互助社在部门设置、人员变动、贷款受理等组织行为按照逻辑关系设置一套相互关联的标准化步骤,只有满足前一条件,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最后,组织信息公开化,即互助社面向监管机构、社员乃至社会大众披露运营状况,接受来自组织内外部的双向监督。制度规范通过为资金互助设定明显的边界,为经济行为设定明确的指标,对主体权力责任关系进行澄清,以控制组织行为的方式将组织内部因借贷产生的社会关系稳定在可控范围。
3.“信用评级”: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及优化借贷质量,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区别于小团体内部借贷,经银行监督委员会批准在组织内部开展金融活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面临着突增的运营成本,以设置客户经理的方式挖掘新户、吸纳存款、放出贷款。
客户经理有八名,他上班时间不受限制,和下面联络贷款。我们规定好,你一月给我拉上两万块钱或三万块钱,一个月给你开500块钱工资,再另外加一个拉存款的绩效,如果你这个月没有,那工资就没有。(访谈ZHJ201510)
这些客户经理由三部分人构成。第一,互助社股东兼职的客户经理。艰苦的奋斗史与资金互助模式合法化的荣誉感推动他们将互助社看作自己的终身事业,互助社的兴衰与个人的价值紧密相关。第二,原农村金融机构信贷员。20世纪末银行机构撤离农村遣散的信贷员与金融机构退休职员,他们掌握着农村资金需求与供给的基本情况,能够熟练地开展该项业务。第三,当地有影响力的人。据LX资金互助社WCH形容这类客户经理,“这个村有啥事,别人办不来,就他能办。”他们往往更频繁地受借款人委托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在此基础上,由于农户强烈的用款需要与互助社便捷的借贷手续,BX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员规模扩大。但挑战亦随之而来,即如何应对交易范围扩大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经营风险。
开业以来,BX农村资金互助社逐步设计了“信用评级”方式,即以对个体经济行为缜密的考察与记录为依据,调高或降低个体信用等级,以优化放贷质量。实际上是在借入者之间进行“借贷与否”和“借贷数额限度”问题上资格排序,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事实层面的交易记录。这项信息有助于互助社宏观掌握社员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态度。第二,道德层面的诚实守信。对社员道德层面诚实守信的考量,可以通过长期的交往与封闭社区内部自然而然形成的声誉来实现。第三,经济层面的偿还能力。个人经济状况是偿还能力的重要基础,包括其收入来源、日常支出以及负债情况。然而,信用评级仍然是在乡土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之上展开的信息搜集。
没有具体的公式去计算这个数,对于一个正常的农村三口之家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这个钱花完了,你明年外出打点工,或者实在不行,你年底卖点粮食收点地,也能弄两万块钱。(访谈HZQ201807)
4.“信用组织链”:提高了互助社可调动资源的规模和信息获取能力,提升风险应对能力。组织成立以来,资金来源受限、利率受限以及资金流动性不足限制着BX承担风险、应对损失的能力,进而成为放开手脚发展资金互助的阻碍。2015年12月至今,在BX资金互助社的动员下,L县内经其指导建成的资金互助社共同出资成立了L县JX合作联合社(截至2019年末共计22家成员社加入),尝试打造“以乡镇为中心,以县域为联合,以村屯为扎根”(访谈JBL201807)的信用组织链。信用组织链的打造呈现一个从中间向上、下两级扩展的过程,即村社与联合社的成立都是以资金互助社的建立为基础。
第一,村社是村级农民合作社的简称,是在镇域资金互助社扶植下的“子社”,由本村农民联合发起成立的农民合作社。
扎根在村集体,因为你不管对乡镇怎样联合,他还在乡镇办事最后解决乡镇以下的事情都得在村屯,所以村屯叫啥呢?叫担保,保险。(访谈JBL201807)
“子社”以股份制发起成立,镇域资金互助社占一股,“子社”作为社区内部农村经济组织入股资金互助社。一方面,它面向本村社员开展常规的农资统购统销、土地托管和流转,由资金互助社为其提供资金服务。另一方面,村域内有贷款需要的资金互助社社员也寻求“子社”作为贷款的担保人。
案例:老赵夫妻二人,于2017年10月自愿将其承包的8.82亩土地入股到“村社”,入股期限为2017年10月到老赵夫妻土地承包期限2019年12月终止为止。“村社”再将该8.82亩土地转包给老赵夫妻二人,并支付相应的转包费。转包期限为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村社”以保底分红的方式为老赵夫妻结算股权红利,按每年每公顷5000斤玉米乘以市场平均玉米收购价格给予老赵夫妻保底收入。并于2018年6月底,一次性支付。“村社”向LX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老赵夫妻的借款担保,由老赵夫妻共同前往资金互助社办理借款手续,当老赵夫妻不能还款时,代为偿还,而“村社”与老赵夫妻产生的债务纠纷,由村社扣划保底分红股金。
“子社”要求社员在借款期间以“土地使用证”入股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将土地转包回该社员,按约定标准支付报酬。实际是将土地价值区分为了“地价”与“工价”。借款期满,如果社员能够顺利还款,则获得全额的“地价”与“工价”;如果社员未还款,“子社”代替社员偿还债务,并与社员产生债务关系,社员或向“子社”偿还资金,或与分红的“地价”、报酬的“工价”相抵,或由互助社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农业主体,其收益用来偿还互助社债务。这一过程中,“土地使用证”实际承担了“反担保”的作用。“子社”为镇域资金互助社提供可靠的担保服务,每年也可以获得数万元的报酬。
第二,联合社是县域内的资金互助社自愿组建的行业协会,“县域联合只对你管理培训,资金调配,以及政府对接和外部对接”(访谈ZHJ201807),它不对外经营业务,只为成员社提供资金调剂、自律管理、财务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由于资金周转需求,资金互助社向联合社寻求从共同缴纳的“储备金”中支出一部分进行资金周转。
总体看来,处在发展期的资金互助社的信用生成仍然受到成长期,甚至更深远地受到孕育期信用类型的影响。首先,与政府主导领域内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政策合法性后谋求社会合法性的发展策略不同,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性获得遵循在外部制度环境复杂条件下优先谋求社会合法性的策略,自孕育期起深植于组织的“互惠行为(原则)”与成长期的“自我学习”为“金融许可证”的获得奠定了基础。其次,互助社以互惠原则为制度设计目标,在决策、监督与经营领域衍生出了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并反映在组织的标准化、程序化与公开化的制度实践中。最后,自孕育期由“私人关系”搭建的网络承担起了信用评级等信息搜集的作用,“信用组织链”中的基层“子社”沿着私人关系搭建的关系网络,较为便利地实现了信息的对称。
五、结论与讨论
表面看来,资金互助社是借助乡土社会人际关系网络中信息的对称性与熟人间的信任塑造农户的借贷信用,但实际上促使资金互助社在组织层面成立的却恰恰是对传统关系的改造与超越。本文的研究表明:在金融抑制的条件下,农民自发组建内生于社区的资金互助组织,通过创设或移植社会关系中的结构性机制,能够有效地生成小农在正规金融市场中本难以拥有的借贷信用。这一过程依据“信用生成”的类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人信用的生成聚焦于由传统乡村中社会关系所建构的“结构性机制”,在对外获取资金受阻的情况下,义务性情感唤醒道义性的借贷,并在脱离特殊情景后得以固定,以互助的互惠性特点吸纳成员约束失信风险,以紧密的社会关系作为信息桥梁传递信心。第二,团体信用的生成聚焦于以现代股权因素与传统社会规范相融合,通过重新调整成员间的权责关系,以担保制度提高失信成本,以“自我学习”实现成员认同感与规则内化,进而弥补超出个人信用效能部分的风险。第三,组织信用的生成聚焦于合法性获取与系统的风险防控,以普遍化的社员身份和现代金融风险控制技术为基础。组织信用生成的边界以社区为界呈现封闭的状态,只有通过制度预设的通道才能进入。前者往往更深远且隐秘地影响着后者的生成。上述实践逻辑既是信用生成的凝练概括,也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得以持续发展的核心。
综观上述经验,本文认为“关系的结构化”是贯穿信用生成三阶段的核心机制,即在信用的生成过程中,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被结构化进一个现代金融的规则结构之中,行动者从情感与工具层面对社会关系的属性进行补充,赋予社会关系以新的互动规则。乡土社会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意识的、情境性的、差序的结构,而“交易范围”的扩展要求其发展出符合现代金融组织原则的关系结构,因而新的社会关系必然以一个舍弃差序性的、非等级式的普遍身份为重构的起点。此后,社会关系的属性、形态与规则被按照现代金融组织发展的实际需求调整并形成新的、情理兼备的稳定结构。“信用”概念所代表的稳固的借贷关系正是这一稳定结构的产物。
回到本文开头如何解决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出现的信用度不足问题。本研究指出的资金互助社信用的“多层次形态”(如图1)与“关系的结构化”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资金互助社很少能突破小团体经营走向组织信用的原因。第一,大量的互助社无法迈入组织信用的门槛,即获批“金融许可证”,难以合法地在社区内开展普遍化的借贷活动,这使得关系的结构化缺少必要“合法性”前提。在BX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金融许可证”之后的数年间,取法于BX建立起的“资金互助组织”在当地就有22家之多,但仅有4家最终获得了银监会认可。这一比例实际已经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银(保)监会统计,2008-2014年,全国具有银监会牌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10家增长到49家,2015-2019年由48家下降到44家。这与银监会原计划于2011年实现设立16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计划相差甚远。第二,小团体经营能够基本满足小农户的借贷需要,转变为金融机构在提升自身融资与借贷能力的基础上,意味着更大的运营成本与放款压力,也致使大部分农民信用互助团体不谋求关系形态的转变和信用的升级,这也为地方金融监管埋下隐患。2019年,一家民间借贷公司崩盘与一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资金链断裂,引发了当地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审查与整顿,当地50家“资金互助组织”均未通过金融风险的验收。其中涉及社员总数32053人,从业人员311人,筹资总额48022万元,账户余额12805万元,社员借款人数9549人,未能收回的借款537笔,涉及金融2892.92万元,S地区也被省金融监管部门列入区域性风险的名单。第三,个人信用、团体信用与组织信用中社会关系属性、形态与规则都有所不同,信用共同体边界开放程度也不同。旧有的强调特殊关系的惯习与组织管理民主性的缺失常常引发“应名”现象,影响组织信用的生成。“应名”一词,来源于对失信案例担保人拒绝还款的自辩,是指仅仅提供一个名字帮助借款人获取贷款。以当地获得金融许可证的L资金互助社为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得知,2014年至今,因农户逾期未还款产生的民事案由数量分别为4、21、45、80、178、296件,经民事借贷判决的失信农户共900余人(包含借款人与担保人),涉及1200人次。其中近1/3的被告农户在一年后仍未还款而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随着调研的深入,“应名”现象的多样性远超我们的想象,它涉及了互助社工作人员、担保经纪人、社员担保人、借款人等多方。既有不具备贷款资格的实际用款人,借其他“社员”的名义进行贷款;也有借款社员找其他社员“帮忙”做担保,并承诺不需承担还钱义务,甚至互助社工作人员与担保经纪人有时也作为劝说者参与其中。
因此,政策干预是解决组织信用生成障碍的关键。第一,应当转换传统监管方式,促使监管与资金互助社发展需求对接。既有研究指出,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下,负责审批监督资金互助社的地方银监局基层银监办,其正式员工平均不到2人,大量的任务与基层人员的不足导致了监管的力不从心。因而,亟须转换传统的刚性监管方式,采用多主体的引导、监督与协商。例如,调整资金互助社之间的社会关系,推动地区性资金互助社、联合社的发展,促进行业自我监管,自我发展;适度放宽准入门槛,设定科学且具有弹性的准入标准,短时期内不再对机构数量进行管制,不再对申请者进行不必要的行政审查。第二,提高政策支持,动员资金互助团体向合法组织形式转变。融资难问题长期限制着资金互助的发展,资金互助团体的组织化,有助于为其打开合法的融资渠道,因而可以作为引导由团体向组织转变的着力点。政府可以在组织基础设施、运营经费、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财政支持,在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提供诸如降低税金、贷款贴息以及鼓励正规金融组织增加与资金互助社的交易量的支持。第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规相衔接,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边界与关联,便于其相互补充,弥补普惠资金缺口,引导不同现实条件与需求的农户进入相应的普惠金融形式。
尽管在传统的信用研究语境中,信用生成只是借贷过程中减少交易成本的制度塑造过程,但这一过程远比其所指明的更复杂。经济史的研究以理性选择理论为假设,化约了信用生成的复杂程度,将其视作减少交易成本的理性计算的产物。新经济社会学针对借贷信用所构建的“人际关系—信任—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打开了金融信用的社会学分析窗口。本文在关系视角下以“理想类型”范式呈现出信用的生成机制——“关系的结构化”,揭示交易范围扩展下社会关系属性、形态与规则的变化对信用生成的影响,是在该研究脉络下的推进。实际上,不同交易范围的民间金融形式之间的关系已经被一些学者所关注。比如,基于信息机制与交易成本对多元金融合约的并存与相互替代机制的讨论。而本文“理想类型”分类涵盖的民间金融从人格化交易到非人格化交易维度,即是在其启发下展开。与该研究立足于借款者的金融合约选择相比,本文立足于机构,以信用的演化呈现民间金融组织对自身合约形式的塑造,在分析中聚焦于交易范围和社会关系的属性、形态与规则及其变迁,并试图超越“交易成本”及其背后理性选择的解释逻辑。
本文最直接的理论贡献在于,以关系为基础对民间金融中信用的“理想类型”划分。“关系”一直被视作理解中国社会的重要本土概念,“交易范围”是民间金融组织内部社会关系的直接表现。要将民间金融的关系特质转化为理解信用问题的分析概念,就必须意识到金融活动中交易范围的类型与演变,并将其作为主要特征提炼出来。而各信用类型的“人伦”“规范”“制度”基础则更多是特定交易范围或社会关系网络下的结构产物。以“交易范围”为主要划分标准,既是反映出现实金融活动的组织形式与维持稳定性的信用基础的选择,又能将信用生成与演化带入到社会网络分析视域。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信用划分为“个人信用”“团体信用”与“组织信用”三类,分别对“个人之间”“小团体内部”“组织内部”范围内的稳定的金融交易关系做出概括。三者既可相互独立进行案例比较研究,又可相互衔接对单个案例进行阶段性分析。本文即是在后者层面的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建构信用“理想类型”的目的不仅在于理论对现实的充分解释,或现实对理论的证实与证伪,而更重要的目的是在理想类型与经验现实的差异中实现对信用的把握。信用的理想类型及其演化似乎在指明这样一种趋势:在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正规化转变中,现代金融制度正逐渐“代替”传统民间借贷方式成为组织维持稳定借贷关系的工具。实则不然,结合案例的分析可知,民间金融成长中的信用生成不是“演化—替代”,而是“生发—补充”的关系。具体而言,无论在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哪一个阶段,乡土社会在长期互动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网络及相应的社会经济交往方式、基本的道德观和社会预期都是信用生成的基础。正规化过程中的民间借贷组织并未抛弃传统的信用生成逻辑,现代性的金融制度更多的是作为对个人信用、团体信用在约束范围上的补充。传统的信用生成逻辑“退居”幕后,仍以隐蔽的形态发挥稳定借贷关系的作用。
遗憾的是,受限于资料收集与研究能力,尽管本研究提出对信用可采取社会关系式的理解与分析,但并未开展社会网络分析等计量与可视化的研究,仅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呈现这一分析可能展现出来的丰富性。对民间金融中信用的多层次形态及其现实影响,以及信用失效发生的条件、具体环节的深入研究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21年第10期/《社会发展研究》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