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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社会学

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理论视角与经验研究

2016-02-05 作者: 纪莺莺

 

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理论视角与经验研究

 

纪莺莺

 

章来源于:《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5期。

 

[摘要]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社会组织大量兴起,引发研究者试图对其政治与社会含义进行解释。过去20年间,“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两大视角主导了这一领域的研究,两者试图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框架中理解社会组织,并围绕其在此框架中的具体位置展开争论。本文尝试梳理既有研究及其最近进展,抽取可供拓展的研究线索,并探讨超越此种争论的路径。本文试提出三个方向供进一步研究参考:1.跳出单一维度自主性的“陷阱”;2.解释经验现象在多个维度上的分化;3.探索社会组织内部群体生活的特征。

[关键词] 公民社会  法团主义  社会组织  国家与社会 自主性

 

 一、导论

  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的30年间,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都大幅增长。近期有研究者指出,转型社会的发展已将社会组织推进了突破困境和寻求发展的新阶段,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构造国家与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郑杭生,2011;文军,2012;景天魁,2012)。当前人们视野中的社会组织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所谓合法“社会组织”,又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另一类则更多被称为草根组织(grassroots, NGO),它们大部分没有在政府部门登记,数量日益增长但难以统计。①社会组织是生长中的社会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1949年以来国家与社会之间新中介组织的分化,也是理解改革中中国的治理方式、政商关系和公民社会发展等多个问题的重要切口。社会组织所引发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在一个逐渐从“总体性社会”(孙立平等,1994)格局转型的社会,在一个仍由单一政党执政的国家,如何理解这些组织的发生、特征与意义?

  有研究者将这一趋势归结为世界范围内“结社革命”(Salamon & Anheier, 1997)的一部分(王绍光、何建宇,2004)。然而,是否可视之为“革命”,还应取决于这些社会组织能否构建出一种新的群体生活形式,并引起社会与政治生活的根本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积累了大量研究,围绕社会组织的政治社会意义展开了激辩。一些研究者将新社会组织理解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初步发展,并与民主化命题相关联;另一些研究者则认为这是法团主义形态,社会组织尤其是官办社团,反映了国家在改革进程中试图继续掌控社会的努力。不同的论点都能各自找到证据,但也都遭到了激烈的批评。在此,有必要说明为何“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视角可以并提。的确,法团主义通常与多元主义相对照,用以描述两种不同类型的利益整合机制(Schmitter, 1974; Wiarda, 1997;张静,1998)。有时研究者也会在很宽泛的意义上谈及“中国的公民社会”,而视“法团主义”为其一种具体特征。但是这两大视角在社会组织研究领域之所以可被并置且形成争论,主要是因为两者对于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其政治潜能的判断不同。当它们把社会组织锚定在国家一社会的二元框架内之后,各自捕捉到了不同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公民社会分析论者预期并力证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社会自主性不断增强,以至可制衡国家权力。而持法团主义视角的观察者则强调国家在与社会组织互动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非对抗性关系。

  为何针对同一现象会出现上述不同理解?解释之一,中国社会正在快速变化,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在身份、资金来源、规模以及与政府的关系上有很大差别(Chan, 2010)。于是针对不同时期、地域与类别的案例研究往往只能捕捉到纷繁事实的不同侧面。解释之二,中国同时沿着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个趋向发展(Ma, 2006)。解释之三,理论框架有时类似于有色眼镜,会使研究者专注于该理论本身所注重的要素,而忽略相反事实。实际上,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视角也有共识,它们都承认以市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空间逐渐发展,市场改革为结社提供了一些基本条件。争论的胶着之处在于社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具体位置、其“自主性”(autonomy)如何。

  本文试图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社会组织的国内外研究,展现理论与经验研究之间的张力以及新近发展,并寻找可能的研究起点。迄今社会组织领域的研究已十分丰富,本文主要拮取从政治社会角度进行分析的文献,梳理其中有关国家一社会关系的重要论题。本文首先讨论公民社会视角的研究、问题意识及其近期发展,然后评述法团主义视角及其经验研究,以及可供拓展的研究方向。

 二、“公民社会”②视角中的社会组织

  郁建兴与周俊(2006)将国内公民社会研究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到世纪之交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学界基本完成了对于公民社会概念、理论及其适用性的评估;世纪之交至今的第二阶段则转入范例研究,涌现了大量针对个案(尤其是NGO)的经验研究。张紧跟(2012)指出,海外NGO研究也从针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构论争”转向了“行动分析”,转而关注中观与微观层面上个体组织的行动策略。国内外似乎出现了研究取向上的“合流”。实际上,近10年国内外同时发生的研究转向具有更大的背景,即世界范围内新托克维尔式公民社会思想与实践渐趋主导地位,这一脉络以志愿结社组织为分析焦点,认为结社组织可以培育社会规范尤其是信任与合作,从而为集体生活提供社会资本,并构成稳定民主政体的基础。

  爱德华兹(Edwards, 2004)总结道,西方公民社会思想主要有三大源流:一是作为“社会之一部分”的公民社会,即上述因循新托克维尔传统的思想脉络;二是作为“一种应然模式”的公民社会,此一脉络认为公民社会是既具特定价值规范又能实现社会目标的社会形式,仅有结社体系是不够的,也需政府与市场作为前提,黑格尔在此一脉络中;三是作为“公共领域”的公民社会,是通过理性沟通而形成共识和追求共同利益的空间,以哈贝马斯为智识源泉。爱德华兹认为,就现状而言,“惟有第一种学派——作为结社生活的公民社会——才是主导思想。游荡在世界银行楼道里的是托克维尔的幽灵,不是哈贝马斯的或黑格尔的”(Edwards, 2004: 10)。在经验现象上,它表现为萨拉蒙所说的“结社革命”,即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大量NGO,发挥出多种重要功能:提供公共服务、调配资源、推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公民权等。研究者证明,在全球范围内,国家治理结构的去集权化、社会更高的开放程度、财富和教育水平的提升,会推动该国产生更高的结社水平(Schofer & Longhofer, 2011)。某种程度上,中国也属于这副全球图景的一部分。当前的研究趋势可视为新托克维尔潮流的一部分,强调结社组织的视角自然会将研究带入关注个别组织的微观层次,并在价值上认同公民社会组织是一种好方式。回溯90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研究,可看到国内外研究不尽相同的演变脉络。

  ()公民社会视角及其问题意识

  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外研究者同时开始讨论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大陆社会科学界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旨趣,主要在于应用舶来理论分析改革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致力于澄清理论源泉以及辨析其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适用性(邓正来、景跃进,1992;孙立平,1992;邓正来,1996, 2008)。讨论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为阵地,焦点实际是在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格局被打破、国家权力逐渐撤退之后如何再造社会。具体地说,“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的规则,以自愿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邓正来、景跃进,1992: 61)。此论述更贴近于黑格尔脉络,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分为视角,强调市场经济乃是市民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为新生社会空间的扩张做辩护。这是一个在政治上相对保守的运用。学者们所据之思想资源,反映了他们对所处社会情境的把握和对社会发展路径的期待,带有规范诉求的色彩。与同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较,“东欧论者主要依据的是自由主义市民社会观,以求摆脱集权性统治而恢复社会的自主性,而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则在于建构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性结构条件”(邓正来,2008: 135)

  对于黑格尔来说,市民社会是与社会相对的个人自由的首要基础,而托克维尔则视之为与国家相对的政治民主的重要条件。后一种意义则是当时东欧知识分子援引公民社会的涵义,也是西方社会科学界受东欧剧变启发开始讨论中国社会组织时所固有的问题意识。安戈(Unger, 2008a)总结道,公民社会概念的现代复兴源于20世纪7080年代东欧地区持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他们试图借助这个概念在共产党的政治体系中发展个人和群体的自由,因此他们大多是在葛兰西或托克维尔的概念意义上,把由社团生活创造的公共领域称之为公民社会。这一公民社会的话语自东欧反渗回西欧和美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发展,使得西方研究者们认为中国与东欧似乎走在通向公民社会的相似道路上,进而运用公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

  20世纪90年代国内外学者在问题意识上的差异,使得他们对于彼时社会组织的预设也不同,这在经验研究中清晰地表现出来。

  ()20世纪90年代的经验研究

  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发起的上述讨论中,王颖等人运用对浙江省萧山县社会团体的调查为讨论提供了经验材料。王颖等人把这些社会团体统称为“社会中间层”(王颖等,1993),所谓“中间层”是指,经济改革打破原本的总体性社会格局,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单位与家庭之外了出现了新型组织方式,成为社会结构的新组成部分。在这个视角里,研究者寄予中间层以中介与沟通的功能,将因市场改革而分化出来的利益群体和组织要素与政府相联系。但是,“社团组织不是作为政府的对立面出现的,它并不代表某些独立的社会群体与政府对立。相反,中国社团组织在观念、行为、目标上与政府具有相当的一致性”(王颖等,1993: 132)。这项研究并没有明确的理论预设,而是对经验材料做了一个重要的类型学区分:即官办、半官办、民间的不同类型,用以描述社会团体与政府在人事、经费、成立动力等方面的关联。③王颖等人认为,半官、半民以及官民杂处是过渡状态,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团体的民间性将逐步增强,但他们并未试图将其上升为某种特别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类型区分至今仍具有概括力,亦与后来经验研究所发现的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一致。这一研究可算是本土当代社会组织经验研究的滥觞,但其理论意义尚未得到充分发掘。

  王颖等人对萧山社团的调查是与怀特等研究者共同完成的。怀特等人(White et al., 1996)主张采取社会学的“公民社会”定义,它指向国家与个体(或家庭)之间的中介组织区域,它由诸多具有一定程度自主性(相对于国家而言)的社会组织构成,社会成员基于自愿结成这些组织以保护自身利益或价值,采用这种定义有利于捕捉到改革时期中国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不必立刻判断其是否具有制衡国家权力的政治属性,也不直接导向自由民主政治的讨论。基于此,他们认为中国已初步形成了组织形态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但这个组织空间内部是高度异质性的。在另一篇文章中,怀特(White, 1993)视公民社会为市场关系扩张的伴生物,并提出假设:经济改革为新社会组织的形成提供了空间与动力,新组织将会代表和保护群体来面对仍然居垄断地位的国家,以及市场化带来的原子化和不平等。但萧山的经验显示了比假设更丰富的事实:市场经济改革的确拓展了社会空间,但社会组织的形成兼具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推动,于是出现了大量包括了双方诉求的混合型社会组织。国家借助社会组织来管理社会空间,后者亦寻求政府的批准与支持,社会组织并不真正独立,且较少证据表明它们能影响地方政策。在结构自主性与功能自主性之间存在“交换”(trade-off),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越近自主空间越小,则影响力越高。但怀特认为,随着经济改革的持续加深,一个更强大的公民社会将会出现。

  怀默霆则代表了美国研究者注重自治组织和民主命题的研究脉络,他勾画了在中国讨论公民社会的意义与前景,其问题的落点在于共产党政权之下民主变革的潜能。怀默霆认为公民社会涵义的核心是“社会关系以及结社生活具有制度化的、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Whyte, 1992: 77),社会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免于国家强权之干涉。他认为,虽然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制度背景不支持公民社会发展,但20世纪80年代大量兴起的“自治正式组织”说明公民社会的要素正在发展。怀默霆预期,虽然公民社会在当代中国仍然没有制度化,未来也不确定,但是新生的社会组织可为民主化进程提供潜力。这篇文章只有数量的证据,没有组织具体如何运转的分析,更像是提出了一个研究方向。在当时西方学者的视野里,中国的这些组织可能正是东欧乃至美国社会组织的对应物。虽然怀默霆和怀特的概念定义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处在萌芽状态,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向固定方向演化。但接下来的20年间,出现了大量针对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经验研究,挑战了西方理论的预测。

  本土经验与西方理论之间的张力常迫使研究者对概念涵义进行调试,有时调整过大以至失去概念的原初意义。卜正民和弗罗里克编辑的文集《中国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in China),集中讨论了公民社会概念对当代中国的适用性。其中有文章指出,与“国家与社会分离”和“自主性”等特征相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由来已久的合作关系,这种本土传统并不符合公民社会在西方社会史上的原意。作者主张把这种特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上升为特定涵义的公民社会。卜正民(Brook, 1997)认为,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尤其是19111949年的民国时期)具有一种自组织的倾向,这种自组织属性不是为了对抗政权,而是为了应对危机挑战、稳定时局、架设政权与社会之间的关联。这本身是一种与西方社会非常不同的传统,是一种特别的社会组织方式,并且有可能在未来重现。弗洛里克(Frolic, 1997)则使用“国家主导之公民社会”来概念化下列形态:由国家创造的、作为国家支撑机制的社会组织,它们依附于政府又并非政府,作者引用其他研究中的经验案例来说明,社会组织起到了传输利益诉求、影响政策、接管政府职能等重要作用。但是,诚如张伯伦(Chamberlain, 1998)所批评的,此种概念下的公民社会与国家法团主义似乎没有本质区别。

  ()经验研究的近期发展

  20世纪90年代经验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已经注册的社会组织,它们的特征往往与西方公民社会视角相左。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组织自身有了一些重要发展。首先,官办NGO尤其是经济类协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地受到自下而上的推动,在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其次,在社会服务、福利与文化生活方面,政府明显正在给予社会组织以更大活动空间(Ma, 2002)。第三,越来越多的草根NGO或国际NGO进入人们的视野,它们针对贫困、劳工、性别歧视、环保等特定议题提供服务,国际组织或海外基金会的支持也大大促进了非官办NGO的发展和运作(Howell, 2004; Chan, 2010)。在这种情况下,本土和海外运用公民社会视角的研究都有了新进展,但其问题意识和研究取向仍有差别,与90年代的分歧一脉相承。

  本土研究在实践经验与理论两方面皆有发展。在实践经验方面,研究者探讨社会组织在具体社会事务中所发挥的实际功能和承担的角色。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行业协会引起了一些研究团队的注意,他们一方面注重译介国外的商会理论,一方面总结国内行业协会的实际发展状况、经验与困难(贾西津等,2004;郁建兴等,2008;丘海雄、陈健民主编,2008)。研究者指出,社会组织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过程中具有政府所不及的优势,主张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允许并引导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尚晓援,2007;肖莎,2010;邓国胜,2010)。在理论发展方面,研究者则致力于把握中国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译介海外NGO的发展经验,并提出体制改革与政策法规方面的建议(相关研究还可参见:王名等,2001;高丙中、袁瑞军主编,2008;王名,2008;吴玉章主编,2010;黄晓勇主编,2011;康晓光、冯利,2011)。研究者亦开始系统论述本土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将社会组织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定位于当前中国社会的发展态势之中(葛道顺,2011)。近期运用公民社会视角的本土社会组织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导向,重心在于推动社会组织的实务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

  海外公民社会研究则倾向于把各类自主或草根NGO作为新的重要切入点。首先,业主委员会、环保组织、劳工组织以及志愿团体因其活跃行动和更强的草根属性引起海外研究者的兴趣,这些讨论或多或少保留了对结构问题或民主命题的关心(相关研究还可参见:Ho, 2001; Economy, 2004; Zhang & Baum, 2004; Lin, 2007; Read, 2008)。其次,研究者开始讨论意识的转变,认为过去20年间公民参与意识、志愿精神等重要观念已经在中国生根发芽(Ma, 2002)。地震等突发性灾难显著地改变了公众意识和政府对于草根组织的看法,催生了志愿精神和草根志愿团体,凸显了社会组织的巨大作用并刺激了它的发展(朱健刚、陈健民,2009Teets, 2009; Shieh & Deng, 2011)。海外相关研究更加看重草根或自主NGO的意义,视其为透视宏观政治社会结构的焦点。在“威权”背景下,草根NGO的生存逻辑已构成首要问题,它们既要建立合法性又要避开与意识形态的冲突,要采用策略绕开法律障碍,争取地方政府的默许和支持,还需筹集资源维持运转,致使其尤其依赖于海外的资金和智力赞助(Spires, 2012; Chan, 2013)。但是,如果草根NGO的生存很脆弱,发展动力又并非完全来自本土社会,那么它们能否带来整体的革命性的变化呢?能够存在一个被“赞助”或者“扶植”的公民社会吗?

  概言之,一方面,政府已经意识到社会组织可以弥补其自身能力之不足,客观上需要它们提供有效的资源和社会服务,维护特定群体的权益(王春光,2009);另一方面,默许其发展的前提是它们不从事任何政治议程(Howell, 2004)。无论是草根组织与政府之间脆弱而带有偶然性的“权宜共生”(Spires, 2011),还是官办社团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契合”关系(江华等,2011),都刻画出政府在权力格局上的主导地位,但两者在实际利益上有合作的一面。诚如马秋莎(Ma, 2006: 208)所言,“‘注重与国家构建互动关系’、‘渐进式发展’与‘走非对抗路径’的鲜明特征,使得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的确带有‘中国特色’”。

  ()简评:公民社会视角的挑战

  迄今,中西研究者的讨论可以说是并进的。一方面达成共识,国家与社会关系出现了分化,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早期的极权主义理论模式逐渐让位于对国家与社会复杂关系的探讨。④另一方面两者又始终存在差异。本土研究最初焦灼于理论梳理与概念辨析,在特定的时代氛围中表现出规范诉求的色彩,近期亦重于推动实务、影响政策与促进改革。西方研究则始终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及其对民主化的意义。总体上看,近期的公民社会研究贡献了大量经验案例,其微观与实践功能的研究取向或反映了世界范围内新托克维尔式公民社会思想的影响。本文认为,公民社会视角面临着以下几个挑战。

  1.公民社会不仅是一种组织形态,它也需要一些社会与政治的前提条件为基础。爱德华兹(Edwards, 2004: 87)指出,“问题在于这些基本前提——平等、多样、独立以及一个支持公民行动的环境,并不能只是通过公民社会来获得。相反,它们必须以一个指向更好社会的基本设置为基础,其中结社只是因变量,而政府与市场行为才是决定因素”。公民社会也需要一些基本前提,如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和市场经济形态的支持。架空这些前提条件而专注于特定的经验现象,焦虑于所谓公民社会组织改变政治经济体制的潜能,可能会曲解事实。

  2.单单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远近未必能触及公民社会的本质,当下研究之中缺乏对道德和文化维度的讨论,未能充分揭示社会组织内部群体生活的质量和特征。张伯伦指出,公民社会本质上意味着一种合作式生活方式,“公民社会首要通过每个成员对于聚合的忠诚而聚合。这种忠诚本质上既生发自个人目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或政治的,但同样也生发自一种信仰,即与他人协作是重要的”(Chamberlain, 1998: 79)。托克维尔发现,美国人把结社视为实现目标之通用甚至惟一方式,一有需要人们立刻就想到了结社,无论是政治事务还是非政治事务,美国人都采用结社的方法来组织生活。“共办小事情的次数越多,人们就会在不知不觉之中越来越获得共办大事业的能力”(托克维尔,2009: 702)。在托克维尔那里,结社能够成为美国民主的基石。但是,西方式结社并不曾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同样普遍而重要的地位,其内部的文化基础和组织原则亦需慎重审视。

  3.公民社会视角强调对抗性的、此消彼长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并预设公民社会组织应该逐渐有能力制衡国家权力。这种视角因此无法处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不同于西方经验的丰富特征。这也正是运用法团主义框架的研究者批评公民社会研究的主要立足点。

三、法团主义及其批评

  国内学界广泛流传的法团主义概念遵循施密特的制度化定义,视法团主义为一种有关利益中介的制度安排,“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并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张静,1998: 24)。这一概念对中国的分析适用性引起了争论,有人认为它具有分析效力,甚至主张参考法团主义进行改革(萧功秦,2012);亦有研究者质疑中国社会不具备使用此概念的政治或社会基础。在此,本文试图简介法团主义作为社会科学理论工具的历史,以丰富当前对于法团主义的理解,并为后文评述提供基础。

  ()“法团主义”的基本涵义

  作为理论范式的法团主义,在西方社会科学界兴起于二战后。研究战后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拉美国家的学者们首先复兴了这个概念。经过在拉美语境中的重新阐述后,法团主义这一概念又回到欧美学术界,并逐渐脱离意识形态上的负面色彩。到20世纪70年代中晚期,法团主义已成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理论工具,使用范围不限于拉美国家,而被用以分析欧洲以及日本、韩国和台湾等亚洲国家和地区(Migdal, 2001)。此时研究者已经接受,法团主义与自由主义、极权主义和社会主义一样,是一种理论类型,在经验现实中有多种具体形式。威尔达(Wiarda, 1997)认为,法团主义的出现弥补了自由多元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在解释现代社会新特征方面的局限,因而成为比较政治中一个有力的新框架。这些新特征是指,利益团体日益被整合进现代国家的决策过程中,工会、管理层与政府之间结成社会契约以维持平和,或者政府规定在某些政策领域必须咨询特定团体的意见。

  法团主义的涵义一度繁杂,可指政权、意识形态、文化等。施密特对法团主义所做的制度化定义,正是为了剥离其与意识形态或政治文化的关联,而只关心一套涉及利益表达的制度结构,从而使之成为一个可经验分析的概念。这是一个限定的概念,却非常有力,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传播。与施密特同期,威尔达(Wiarda, 1974)则指出法团主义应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即20世纪3040年代的各种有关利益代表的制度实践,源流主要追溯至天主教社会思想;第二种涵义则更宽广,包含了一个可溯源至希伯来-拉美体系的文化历史传统,它表现为一种以层级性、精英主义、威权、家长制等为核心特征的社会政治组织的主导形式。第一种含义与施密特所指基本一致;但基于第二种含义,威尔达却认为法团主义是拉美国家的本土文化传统,亦是拉美国家寻求发展应采用的真正道路。90年代,威尔达更加拓展了讨论范围,试图建立一个一般的法团主义理论框架。他认为在非洲、亚洲与伊斯兰国家都存在着并行的法团主义思想传统或特征。在亚洲社会,儒家文化主张群体高于个人、服从群体规范、以层级格局组织社会的价值取向,这些与法团主义的基本思想一致(Wiarda, 1997)。基于相对严格的制度化定义和判断标准,施密特将法团主义划分为社会法团主义与国家法团主义两大类型。更重要地,施密特还讨论了这两类在发生学上的差异,认为它们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法团主义源于发达多元主义缓慢的、不可见的衰落;而国家法团主义则产生在新生多元主义迅速地、快速死亡的时候”(Schmitter, 1974)。在多元主义的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维持一个稳定的资产阶级主导的政权,由于国际竞争加剧、公共政策理性化、决策日益需要纳入从属阶层的意见等原因,最终形成了社会法团主义的格局。而国家法团主义则是在资产阶级力量很薄弱的、阶级内部存在分化、阶级依赖外部资源或者缺少资源去建立自由民主政权来应对社会要求的时候,通过排除从属阶层自发团体利益要求以保持社会和平与追求发展的方法(Schmitter, 1974)

  威尔达则只强调法团主义需具备三个核心特征,这包括:“1.相对强大的、居于指导地位的国家;2.结构化的、数量受限、功能限定了的利益团体;3.利益团体被整合成为国家的一部分,协助管理与推动公共政策”(Wiarda, 1997: 8)。只要符合这几个要点,根据国家“强”度的差异,法团主义可以与极权政权之外的多种政体形式相联系。在西欧,法团主义与自由民主政体相联系;在拉美国家法团主义则帮助维持科层制威权政府。也有研究者认为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实际上使用法团主义结构来组织农业、工业、知识分子等领域(Chirot, 1980)。近期研究者也运用法团主义来分析一些亚洲新兴工业化地区。米格代尔(Migdal, 2001)则概括出欧美式法团主义与拉美式法团主义两大经验类型,在这两种设置中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就功能而言,欧美法团主义旨在协调团体之间的利益,以达成更好的社会秩序,它实际上是一种被整合进民主制政府的政治经济工具,以保障工业部门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生存和增长;而在拉美国家的威权政体情境中,国家则会高度整合与塑造团体,以保障动荡时期的政权稳定和经济发展。

  简言之,20世纪70年代后法团主义已转变为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理论工具。到了90年代,中国也成为法团主义概念疆场的一部分。这个远不完备的理论简介想要说明两点:1.法团主义作为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工具,关键在于它捕捉到在利益中介结构中国家占据相对强势的主导地位,具体强度可因具体社会情境而变化;2.法团主义可与多种政体形式相联系,社会法团主义要求以充分发展的多元主义格局社会为基础,但国家法团主义却可为威权政体所用。这两点是此理论工具被用以分析中国社会组织的基础。

  ()经验研究的证据

  中国有关法团主义的早期研究强调当时的政权属性。裴松梅(Pearson, 1994)提出“社会主义法团主义”的概念,她以外资商会为例说明社会组织的层级性和垄断性等特征,并指出它们兼具国家控制与自主性的两面。外资商会之建立、人事与合法性都受政府影响,但外资商会同时又具有表达利益诉求与影响政府的独立性。上述情况符合法团主义的特征,“社会主义”前缀则强调了社会主义而非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背景,且它也不同于其他威权政体。裴指出,施密特认为法团主义是对既存的、分散的社会力量的集中,但中国“社会主义法团主义”的安排却是为了通过让渡国家权力来促进发展。

  安戈与陈佩华是将法团主义运用到中国社会组织的主要倡导者。在早期的文章里,陈佩华沿用希罗(D. Chirot)的思路,认为社会主义中国实际上也利用国家法团主义的结构组织社会,她以工会为例说明,工会担负着自上而下传送指令与自下而上表达权利与利益诉求两种功能,但是政党意志太强,常使得自上而下的指令压倒自下而上的诉求,结果导致工人不满与抗议(Chan, 1993)。稍后,安戈和陈佩华(Unger & Chan, 1995)改变了对中国的定位,置之于亚洲法团主义的图景里,将讨论拓展到工会以外的大量社会组织。他们认为,法团主义不仅可以用来解释台湾和日、韩这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这些地区的情况的确类似于施密特所描述的,是在多元主义很弱的情况下由国家出面主导与建立法团组织,以维持稳定和经济增长。中国在改革过程中也形成了法团主义结构,只是变化的方向不同。“中国在以下意义上接近于国家法团主义,其方向恰恰与东亚新兴工业国家相反:并非加强国家对经济与社会的控制,而是相反,通过法团主义国家实际上放松了控制,它代表了从计划经济体系向代理人主导模式的转变”(Unger & Chan, 1995)。证据是,改革以后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建立了大量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具有国家与地方的层级结构,在各级政府部门登记并受到监管,承担了许多由政府下放的职能(Unger & Chan, 1995, 2008)。并且,经济改革的加深促使社会成员对中介组织有了更高的利益诉求和压力,而在部分工会与商会的案例中出现了社会法团主义的萌芽(Chan, 2008; Unger & Chan, 2008)

  法团主义研究的部分重要证据也来自于对制度结构特征的辨认。张静(1998, 2001)最早系统译介了法团主义,并参考它分析工会在利益整合机制中的位置。顾昕和王旭(2005)、王信贤(2006)梳理了中国社会团体监管框架的特征,指出政策与法律规定表现出法团主义的特征,如强势的国家控制、单一垄断的功能区分、层级结构和有限数量等。张钟汝等(2009)考虑到实际互动中的特征提出修正概念,“庇护性国家法团主义”指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利益联盟关系,非政府组织仰赖政府提供权力与资源;“层级性国家法团主义”则指出,通过半官方中介机构的沟通,非政府组织实际上成为政府非正式的下层序列。徐建牛(2010)则认为,在基层社会,地方经济协会有助于贯通社会力量与政府,但它们仍然受到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并服从其经济目标,这种基层结构被称为“地方性国家法团主义”。研究者也意识到,中国的法团主义结构不完全符合施密特的界定。中国的社会组织隶属于各级政府,但各级政府的利益分歧可能对社会组织产生相反影响,结果是地方法团结构与国家级别的法团结构产生分歧,因此中国不太可能像日本那样形成一个全国性的、一致的组织网络(Unger & Chan, 1995)。甘思德(Kennedy, 2005)则认为,中国社会组织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实现层级结构、垄断权力和强制会员资格这些制度特征,并且组织之间经常有重合或竞争,故而不符合法团主义的特征。

  ()经验研究的挑战

  鉴于施密特也说过法团主义是一个理想类型的概念,那么上述偏离还未构成重大挑战。个案研究带来的挑战比证据多,这些研究虽不赞同公民社会的分析视角,但对法团主义也持审慎态度。针对不同年代、地区、类型的经验研究,集中在以下方面批评法团主义框架的运用。

  1.缺乏相应的政治涵义。怀特等人(White et al., 1996)认为,法团主义并不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核心目标,政治精英也没有系统、一致、意志清晰的建立法团主义制度的努力,所谓“整合”的特征只是复杂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过程中的一个方面而已。迪克森(Dickson, 2000)认为至少到2000年止,中国政体的核心特征是单一政党垄断政治的列宁式政党。后毛时代的中国的确表现出了国家法团主义的一些特征来吸纳精英和推进经济现代化,但是其政治涵义并不明确。中国大陆缺乏民主化进程,列宁式政党也没有借助法团主义结构来放弃单一统治的意图。因此,运用法团主义模型并不能捕捉到中国政治的核心特征,以及其未来变化趋向。

  2.缺乏实质的阶层基础。叶健民(Yep, 2000)基于对山东某市基层协会的经验分析指出法团主义的限制。一方面,基层协会执行着自上而下传达指令的功能,更像是国家的附庸;另一方面,社会力量本身缺乏内在一致性,协会只是个别企业家的工具而无法聚合群体诉求。企业家群体本身缺乏内聚性,因企业大小、产权与政治身份而分裂,这使得社会组织缺乏坚实的群体基础。因此,如果笃信法团主义的分析框架则会高估协会的作用,它们实际上既非利益整合的主要工具,也不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重要途径。这个批评触及了法团主义的根本问题,即利益代表之实质功能。而实现利益代表的功能,不仅要求制度设计作为支撑,还要求内聚一致的群体基础。

  3.缺乏利益中介的实质过程。福斯特(Foster, 2001, 2002)对山东烟台社团的调查说明,行业协会其实是一些嵌入在官僚体系上的“空壳子”,或是各个利益相关部门所利用的工具,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与权力。安戈本人的个案研究也发现,个体户组成的协会徒有法团主义的形式而无实质,实际是政府机构的外延;而针对大型企业或商人的工商联合会,却主要受其成员利益的主导,这两种类型都偏离了国家法团主义结构的原初意义。在20042005年重访北京之后,安戈发现至少在北京并没有自主性增强的趋势,政府正在重新加强对于社会组织的控制(Unger, 2008b)。甘思德(Kennedy, 2005)的研究则说明,虽然中国已建立了经济协会的整套标准体系,但是其实际发展状况和影响力因行业而不同,直接游说(lobby)在钢铁、电子与软件行业中都很重要,但经济协会只是在新兴软件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它在整个政体中也不构成影响政治的重要制度化力量。

  4.缺乏相应的社会条件。吴建平(2012)认为中国从根本上缺乏运用法团主义的基础,因为中国没有一个利益分化的、至少应当是相对强大的公民社会作为基础。尽管中国针对社会组织的制度安排的确类似于法团主义,但是却缺乏真正的社会基础。

  5.最近出现了一些自主性较强的草根NGO,法团主义不能解释这些草根组织的生存和运作逻辑(Chan, 2010; Spires, 2011)。对于这一点,安戈(Unger, 2008b)认为,草根组织尚处在中国整个结社版图的边缘,处在法团主义框架之外,并不占据制度的核心地位。

  ()简评:法团主义的分析适用性

  当前法团主义视角对社会组织的研究,无论是本土研究还是西方研究。都处在检验、模仿或者修正概念的阶段。法团主义视角在社会组织研究方面的分析价值在于它以制度结构的视角捕捉到国家的主导角色,其核心问题围绕利益中介展开。利益中介的问题实际上又可分解为以下子问题:1.是否存在稳定且有内聚性的利益团体?2.利益传输是稳定的制度化现象还是基于特定条件、特定原因、特定情境的不固定现象?运用法团主义或有益于开启经验研究的思路回答上述问题。

  但法团主义视角也存在一些局限:1.它关注制度安排而可能忽略诸多其他要素,例如是否具有同质性的社会群体基础。以制度特征为出发点,可能会预设现实的制度安排为法团主义,预设社会组织一定是利益团体。2.法团主义被视为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的后果,因而无法用以解释政府维持或改变这种制度安排的动因,无法解释政府意志本身。3.法团主义关注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主导,可能会低估社会的能动性或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其他真实互动方式。

四、结语

  理论争论如此焦灼,一些研究者干脆绕开理论争论,致力于直接呈现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内在机制,从而贡献了一些精辟的概念。赛奇(Saich, 2000)认为公民社会视角虽不适用,但强调国家主导又低估了社会的自主性。他提出“与国家商榷”的提法,认为社会组织会运用策略来抵抗国家控制以寻求自身利益,拓展出因组织而异的生存空间。康晓光和韩恒(2005)认为,政府衡量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针对不同社会组织而采用“分类控制”的策略,说明了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多样性。范明林(2010)也主张,不同的社会组织反映了不同类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江华等人(2011)则提出“利益契合”的概念,指出行业协会能够影响政策的基本前提是两者的利益达成一致。冯钢(2012)和童星(2012)则以当前城市的社会组织发展案例为基础,讨论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的可行方案。

  综上,近期的讨论已试图突破法团主义或公民社会视角的限制,开始运用新的分析框架或视角来呈现社会组织运行的复杂性。接下来,本文基于既有研究总结出一些可供进一步拓展的研究方向,兼作为对理论争论的一点简评。

  ()跳出单一维度自主性的“陷阱”

  公民社会视角与法团主义视角争论的胶着之处在于,双方试图锚定社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框架中的位置,界定其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但是,此单一维度上的争论,往往在社会自主性与国家的主导角色之间取其一端,而难以处理复杂的事实。

  1.单一维度的争论会简化丰富的经验事实。研究往往以成立动力、领导人来源和资金来源为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在结构上与政府关系的远近。但是,结构自主性无法处理更复杂的事实。怀特(White, 1993)早就指出,半官办社团通过牺牲结构自主性换取了实际影响力。鲁依依(Lu, 2007)也提出,看似没有自主性的官办社会组织却拥有“实际自主性”,当它们“嵌入”在政府机构中时反而获得很好的动员资源和实现目标的能力。许洛芸(Hsu, 2010)认为,NGO与政府之间存在“制度性互依”的关系,政府能够控制NGO所需要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受益群体的范围,从而中国NGO更愿意与政府结盟而非追求所谓自主性,政府也借助NGO实现其职能。郁建兴和周俊(Yu & Jun, 2013)认为,即使就近期的温州而言,讨论公民社会的“独立自主”也并不适切,政府并无意图放松控制,行业协会也不以独立为目标,行业协会有效地协助政府实现治理目标并据此获得政府赋权,这或是一条更为现实的“公民社会”之路。

  2.单一维度的争论很难解释动态变化。现实也许并非沿着单一维度演化,而存在波动。怀特等人(White et al., 1996)指出,对社会组织位置的静态描摹可以捕捉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分化,但如果要讨论公民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则必须同时考虑市场改革和政治变迁。政治动力会在放松与管制之间变动,结果是有时推动有时压制社会组织的发展。

  质言之,只是寻找佐证某一个理论的迹象,单一强调国家权力的强弱或市场经济的盛衰都不足以充分解释社会组织的诸多特征。沉浸在这一争论中,亦会使研究者忽略掉更为丰富的事实与更为宽阔的视野。本文愿意在此重申爱德华兹的立场,“结社组织只是附属性的因素,而政府或市场才是决定性因素”(Edwards, 2004: 87)。政府与市场所塑造的共同结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了生存与运转的空间,社会组织的形态和功能与当前的政治经济结构紧密相连。本文因而主张将社会组织与特定的政经结构相关联,置之于政府、市场与社会多重场景中。这一分析使命要求研究者在分析中引入中国特别的政府结构与市场形态。引入这些要素,亦有益于解释经验现象中的多种分化。

  ()解释经验现象的分化

  社会组织与国家的静态关系存在从“受国家支配”到“相对自主”的分化(王颖等,1993White et al., 1996)。尽管总体上缺乏自主性,但不可忽视的是,组织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实际上,社会组织在类型、行政级别、区域等多个维度上可能存在重要的系统性差异。为何一些组织比另外一些更为活跃?为何在一些地区政府的控制更为持久?为何在某些行政层级上,社会组织更为活跃?这些差异中也许包含着仍需探索的政治经济逻辑。已有一些研究就上述问题做出了探索。

  改革中中国的政府结构具有两大重要特征,一是横向上部门间的权威与利益矛盾;二是纵向上多层级的政府结构。这种复杂而特殊的政府结构,也为社会组织的运作提供了背景。王信贤(2006)指出各部门与地方政府都是具有自利动机的个体,利用社会组织维持、扩张与争夺权力与利益。安子杰(Spires, 2011)认为,这种“碎片化治理”结构为草根NGO提供了生存机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动并不完全一致,草根组织的重要生存策略就是与某个下级政府或某个政府部门结成“权宜共生”关系。我们还可以从研究中抽出一些有关社会组织在不同行政级别上分化的线索。研究者已经意识到在不同政府层级上社会组织可能有差异(陈家建,2010;孙沛东,2011),但讨论具体机制的研究不多。内维特(Nevitt, 1996)曾以天津为例,提出了一种基于制度逻辑的解释,他认为基层工商联比高层级工商联更能反映成员的利益诉求,因为改革后的官僚晋升制度鼓励基层官员追求政绩以获得晋升机会,因此他们更愿意受到企业家的影响,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就地区差异而言,以私营经济闻名的温州,其行业协会较之其他地方更为活跃(Ma, 2006;郁建兴等,2008)。张建君(Zhang, 2007)用地方政治经济特征来解释行业协会的区域差异,他认为温州与无锡两地在私营经济发育程度、市场关系与政府意志方面的差异,使得温州的经济协会更多表现为由企业自发成立服务于会员利益的草根组织,而无锡的经济协会则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的法团主义工具。

  对于上述问题的探索与解释,也为量化研究方法在这一领域的运用提供了契机。甘思德与邓国胜(2012)运用对国家级行业协会的调查数据,发现协会对游说的态度、协会的代表性等因素对游说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当前,大部分研究采用个案方法,尚缺乏对于总体模式或特征的描述,亦无法对重要假设进行检验。随着社会组织相关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这一方向应会有所发展。

  ()探索组织内部

  组织内部群体生活的质量与特征,应是观察社会组织非常关键的部分,但目前对这一方面的讨论并不充分。这既包括探讨社会组织内部的道德原则和公共精神,也包括挖掘社会组织内部的动员机制和组织原则。以行业协会为例,一方面,既往研究不同程度地显示,行业协会的成员对其所属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缺乏认同感;而另一方面,亦有成员认为行业协会是用以增加个人社会资本、构建社会网络��影响政策的重要工具。那么,如何解释这种分化呢?这是否是日益分化的社会利益在行业协会中的呈现?回答这样的问题对于理解政商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有益于说明行业协会到底是庇护关系的延伸还是某种结构性转变。质言之,对社会组织的讨论也需要从社会一面入手,分析社会组织的内在构成。

  综上,跳出单一维度的争论而引入关注政治经济结构的宏观视角,在中观层面上解释组织间差异和具体、细致地讨论组织内部的群体生活特征,这三个方向或有益于推进研究。

 

注释:

  ①有研究者将这些组织统称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但考虑到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与西方意义的NGO有明显区别,研究者也采用官办NGO与草根NGO的说法以示区分。本文同时涉及上述两类,采用“社会组织”这一用语。关于命名的涵义与梳理,可参见Ma, 2006

  ②关于“Civil Society”的译法,20世纪90年代的研究多依据欧陆思想而译为“市民社会”,近期研究者则较多译为“公民社会”。译法之不同,反映了所据思想资源的差异。

  ③景跃进(1996)与李路路(1996)评论了这一研究。景跃进认为,这项研究的分类方法失之笼统,过于宽泛的研究对象损害7分析的焦点和穿透力。李路路指出,官办与半官办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与其“中介”功能存在本质冲突,它们在利益冲突中不可能偏向于社会;而纯民办社团大多涉及超出体制、部门、单位或组织等范围的个人事务,它们仍然带有政府助手的特点,并非相对独立意义上的社会中介性组织。李的评论涉及社会团体与体制内单位组织的关联,这一点很重要,但在后续研究中较少深入讨论。

  ④从这一时期开始,“国家与社会”分析模式的影响逐渐扩大,受到本土研究者的学习、运用与批评(参见:张静主编,1998;周晓虹,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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