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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社会学

崔月琴 袁泉 转型期社会组织的价值诉求与迷思

2014-03-01 作者: 崔月琴 袁泉

转型期社会组织的价值诉求与迷思 

崔月琴  袁泉 

文章来源于:《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摘要]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参与的同时也承载了多元的价值理念。对于中国社会组织来说,价值诉求构成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为其赢得了发展空间和机会。然而价值性只是社会组织运行的一个方面,组织在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价值迷思也会成为其健康发展的障碍性因素。而协调社会组织价值性同公共性之间的张力,明确其价值诉求的边界,完善社会组织评价机制则有助于克服价值迷思所带来的消极后果,进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而明确组织价值边界,加强组织公共性建构以及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则有助于克服价值迷思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从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  价值诉求  价值迷思  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前后,表现为社会组织迅速发展的“全球性结社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社会组织不仅在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大量涌现,类似的情况亦出现在巴西、埃及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①。对此,社会科学不同领域都展开了持久深入的研究,形成了诸如政府失灵、合约失灵、第三方管理等理论解释,指出了社会组织在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相对于企业和政府所具有的独特优势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同政府和企业在价值取向方面的差异也为学界所注意,其被学者视为是“基于价值的组织”(valuesbased organisations)③。 

  与上述进程相呼应,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组织亦发生了井喷式的增长。据统计,截止20113月,全国依法登记社会组织44.7243万个,较1988年的数量增长了100倍。这些社会组织在中国30年的社会变革中显示了独特的价值功能和优势,在解决社会危机、缓和社会矛盾、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影响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已成为中国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中间组织力量。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育与“全球性结社革命”紧密联系,但其生长路径和发展模式深嵌于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境之中,表现之一则是价值因素同组织发展的复杂关联。一方面社会组织因其承载和表达了多元的价值理念而影响广泛且意义深远,同时多元的价值诉求也成为其成长发育的根源和动力;另一方面,组织发展过程中所生发的价值迷思又使组织发展陷入困境和歧途,使组织发展背离其应有之角色。 

  社会组织价值迷思所带来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其发展的障碍性因素,甚至使组织的发展走向歧途。因而,本文拟就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价值因素进行初步探讨,试图从价值的角度分析转型期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和根源,辨析并澄清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价值迷思,探索超越现有发展困境的路径,以求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一、价值诉求: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 

  中国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有着与西方社会不同的历史脉络和现实情境。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以单位组织、公社组织等国家权力延伸的组织形式取代传统的社会组织,社会的自组织传统曾一度被迫中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日渐从社会领域退出以及市场经济逐步兴起,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了新的契机。然而,在制度空间以及其他各类资源十分匮乏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的价值面向对其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社会组织表达了社会成员日益多元的价值理想;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价值诉求构成了其成长发育的重要推动因素。 

  ()价值性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特征 

  相对于其他社会部门,社会组织的一个特征乃在于,其组织或机构的动力和运行主要是建立在价值承诺(valuebased commitment)之上④。政治理论的视角下,社会组织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还表现在其作为潜在的公民养成(constitution of citizens)的场所,以及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表达的载体⑤。而在社会学家看来,社会组织既是公共物品提供方式的“非营利部门”,还是参与者及行动者的“价值的所在”(locus of values),包含了志愿精神、多元主义、利他主义和参与共享等价值理念⑥。在公民社会的话语下,价值性是社会组织的要素之一。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的定义中,“公民社会乃是围绕共享的利益、目标和价值展开自由共同行动的舞台”⑦。总之,社会组织同价值的关联表现在:一方面是价值诉求作为组织的目标;另一方面则是组织的运行彰显价值理念。 

  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存在相似的价值关联,在承载社会成员价值诉求的同时,组织的价值性也有助于其成立与成长。随着单位制变迁以及市场经济的兴起,过去社会成员对国家和政治的依附状态发生了变动。然而,作为个体可依赖的共同体,单位还曾是个人生活意义的重要来源⑧。单位制的变迁则消解了基于单位组织而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系统。当社会成员远离单位,因市场而获得个体独立性的同时,也面临个体原子化与价值迷失的问题。市场条件下社会成员如何表达多元化的价值理想,与规避单位制消解的社会风险同样是中国社会转型需要面对的挑战,而社会组织的发展则为社会成员的多元需求提供了场所和平台。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代表着社会力量的增长,其所承载的价值观念也挣脱了过去意识形态的束缚,呈现出多元的样态。各类社会组织或是倡导公民参与,或是主张环境保护,或是提倡公民权利、志愿精神等等。这些组织一方面表达了成员的价值诉求,另一方面也推动了这些价值理念在社会的生长。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自然之友为例,前者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后者主张“与大自然为友,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命权利”,这些理念都具有鲜明的价值性。总之,价值因素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命题,同样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价值的层面展开研究,既能够分析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和条件,也能够发现其发展的误区和困境。 

  ()价值诉求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原动力 

  从长时段的社会变迁来观察,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并非肇始于改革开放。但从单位体制的变迁来看,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却仍处于初期阶段。无论是基层的社区社会组织,抑或是各类NGO、基金会等,都是改革以后才开始为人们所认知。即使是传统的社团、协会类型,其数量迅速增长也是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自组织的现象在历史上并不鲜见,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中断了这样的传统,以单位组织、公社组织等国家权力延伸的组织形式取代之。传统中断且长期处于禁锢的社会体制下,社会组织如何生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难题。 

  社会组织的研究始于对社会组织何以出现的解释。“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契约失灵”的理论解释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分析了社会组织的出现,预设社会组织拾遗补缺的角色。然而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成长,这类解释还缺少对其发生学的阐释。政府和市场在一些领域的缺陷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由此应运而生。组织创立者的价值取向则是其选择“社会组织”这一形式的影响因素之一⑨。也有研究从组织使命(organizational mission)的角度阐释价值对于组织的推动作用,认为社会组织为人们提供了表达价值信念的机会,组织的使命促使创立者开创组织,使命表明组织的积极性和重要性,鼓励人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⑩。 

  价值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推动作用并非现代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梁其姿在对明清慈善组织的研究中指出,从需求解释当时慈善组织出现的原因是一个不具说服力的解释。要充分解释其出现,应重点关注慈善家的主观动机,而穷人的客观需求只是必要的背景和条件。进而她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价值观所产生的动力不可轻视,明清几百年间不断发展的民间慈善活动部分地产生自这股动力(11)。价值观念影响组织发展的另一个经典案例是韦伯的“新教伦理”命题(12)。在韦伯看来,理性化经营的现代企业组织是资本主义的重要担纲者,其形成的重要原因在于“新教伦理”对于经济传统主义的超越。而对于长期受单位体制制约的中国社会来说,多元的价值诉求对于中国社会组织基础的演进具有相似的作用,与转型社会的现实情景共同促成了中国社会组织的新发展。而不同的价值追求也影响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品格,马秋莎从作为组织发起者的知识分子分析了这种关联。在她看来,正是这些知识分子的价值观和理想塑造了社会组织的视野和独特角色(13) 

  对于发展障碍重重的中国社会组织,其起步发展的“第一推动”尤为关键。在困难与风险双重压力下,工具理性的行动取向难以解释组织的创始人何以投身于这样一项充满挑战的开拓性事业。“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和习惯来选择自己的行动的‘实践逻辑’”往往是组织成员行动的主要行为逻辑(14)。观察一些社会组织初创阶段就不难发现,创始人所认同和坚持的价值观念也确实是推动其建立组织的重要力量,他们之所以成立这样的组织往往是为了践行一定的价值理想。近年来,民间公益领域中活跃着一大批富于价值追求的社会精英,他们成立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地将其价值理想付诸实践。例如,国内一批知名企业家,出于生态责任和社会责任,筹备成立了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以推动沙尘暴治理以及环境保护;而基于自己对乡村教育的理想,崔永元发起成立了“崔永元公益基金”,等等。大量的民间公益和志愿者组织兴起的背后都深深地蕴含着一种价值理念和追求。 

  ()价值诉求为社会组织的起步赢得生存空间 

  组织在其社会环境中生存并繁荣所需要的不仅是物质资源和技术知识,还需要社会的认可和信赖,社会学家将此称之为合法性(legitimacy)(15)。萨奇曼(Suchman)在其广被引用的合法性的定义中,指出了合法性与价值之间的关联。“合法性是这样一种普遍的观念或假设,认为行动主体的行动处于某种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仰和解释系统之内。”(16)具体来说,社会组织所秉持的价值主张为组织赢得“声誉”(17)是其获取合法性的重要途径。此外,组织价值诉求的表达还有助于凝聚具有共同价值关怀的社会成员参与到组织的事业中去,从而促进组织的发展。 

  改革以来,社会组织的价值追求一方面能够同社会需求和社会文比相契合,另一方面,还通过其价值理念的张扬,开辟了新的价值领域。通过组织的宣传和倡导,新的价值理念得以传播,这些观念一旦获得了社会成员的认同,那么对于这些组织来说也就有了生长的土壤。环境保护、慈善救助、消费者权益、希望工程等新的价值理念与模式正是通过这些组织的倡导而得到社会的广泛认知。这些理念因顺应中国社会发展趋势,满足人们多元的价值诉求而获得知名度。民间环保事业倡导者和活动家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廖晓义女士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们民间环保组织一无权、二无钱,我们再没有知名度我们还有什么,我再没知名度我们还怎么干?!”(18)

  社会组织多元化的价值取向,适应了社会转型过程中价值多元的趋势,也因而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和参与。一种价值主张既是社会组织创始人行动的精神力量,同时也是一种旗帜和符号,能够吸引志同道合的社会成员直接加入组织,或是以其他方式为组织贡献力量。这种价值的凝聚力在公益慈善领域尤为显著,扶弱济困的社会关怀不仅使人们参与捐助,也号召了许多有志于公益事业的人士成为组织的一员。 

  总之,社会组织的价值主张一方面满足了组织发展对合法性的需要,为其进一步发展开拓了空间。另一方面,也因组织鲜明的价值和理想,凝聚了成员,吸纳了资源。一些不具备充裕资源和完善结构的公益团体正是凭借着自身对组织角色的定位和组织宗旨的坚持,吸引了有志之士加入或是支持,并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 

  二、价值迷思:社会组织发展的障碍与歧途 

  价值是理解和分析社会组织兴起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组织运行中的目标取向。但当我们考察其实际运行时,不能不看到,组织的价值性同公共性之间的张力,组织价值诉求同其行为模式的差异,以及组织价值理想的意识形态性都会成为其发展障碍,或使组织发展进入误区。 

  ()组织价值性与社会公共性 

  “作为新公共性最重要的承载者,NPONGO等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新公共性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然而,由于社会组织承载着多元的价值理念,表达了不同社会群体差异化的价值需求,因而也很难形成公约的共识。虽然这种价值困境是现代社会所无法回避的根本性议题,但是从社会组织管理实践的角度来看,以公共性作为衡量社会组织行为的尺度仍是必要的。在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公共性’是促成当代‘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对于抵御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体工具主义的快速扩张有着实质性意义;是使个体得以超越狭隘的自我而关注公共生活的立基所在;还是形塑现代国家与民众间良性相倚、互为监督新格局的重要条件”(20) 

  然而,价值的多元诉求决定了每一种价值诉求往往难以同社会的公共性完全相一致,如果社会组织发展运行仅以其价值诉求为至上,就会导致所涉及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发生矛盾。近年来,各类动物保护组织频繁地进入公众视野,在一些事件中组织的价值诉求同公共性之间的张力得以显现。以2012年末北京动物园流浪猫事件为例,事件中首都爱护动物协会同北京市动物园在保护��浪猫的问题上发生了矛盾。协会成员对于流浪猫的喜爱和对流浪猫“权利”主张的背后是一种动物伦理的价值观念,而这显然并非一项社会共识。然而,协会却将这一理念诉诸公共实践,要求动物园方面为流浪猫负责,而忽视流浪猫对园内其他动物以及动物园日常秩序的威胁。 

  最近几年,类似这样的事件屡有发生,例如动物保护组织曾不止一次在高速公路“拦车救狗”。在事件引发的争议中,“吃狗肉是否道德”成了被讨论的关键话题。在动物保护组织看来,吃狗肉的风俗在道德上并不妥当。因此动物保护组织不惜干扰交通秩序,甚至违反相关法律,去“营救”这些将被屠宰杀害的小狗。对于这样的事件,讨论“拦车是否违法”与“吃狗肉是否道德”的张力则更有意义。现代社会很难确立某种价值排序,用以区分不同价值主张的重要性,而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规则具有调和不同价值诉求之间矛盾的功能。这些组织赋予动物伦理以优先的价值排位无可厚非,但同样应该认识到动物伦理同当前社会主流共识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价值层面的合理性无法成为社会组织将自身价值诉求付诸实践,破坏公共秩序的理由。然而,社会组织因其价值的合理性而遮蔽失范行为的事件损害的不仅是公共秩序,这对于组织自身的发展亦有不利。组织的价值理念虽然会引起共鸣,但对于自身价值诉求“原教旨”式的实践则会导致公众的反感。 

  对于价值诉求缺少反思的道德态度往往会遮蔽二者之间的张力,把价值诉求等同于“善意”,把由之主导的行为视作“义举”,贬低与之不同的其他价值或是利益诉求。这种标签式分类的一个后果则是,否认多元价值之间应有的平等关系,将组织自身的价值诉求同其他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对立起来,缺少对其应有的尊重。这一方面会增加社会组织发展的阻力,另一方面也容易使人们对社会组织发生误解。忽视这两者之间的张力不仅无助于组织价值诉求的合理表达,也会使组织的发展走上歧途。从社会建设的角度出发,虽然多元的价值诉求有助于保持社会的活力与进步,但是价值性不应成为衡量一个社会组织行为的唯一尺度,也不应成为其损害社会公共性的理由。因此,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来说,如何在追求自身价值理想的同时承担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角色乃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组织价值诉求与行为模式 

  从组织自身的角度来看,价值是组织行为的重要依据,决定其行为模式与组织结构。“任何社会系统结构分析的要点都在于其价值模式。在组织中,价值模式决定其在所处情景中运行的基本取向,由此而引导其中个人的行动。”(21)而社会组织一旦形成并开始运行,就具有了组织的结构,组织的需求,其发展也难以回避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其作为组织化的社会力量,虽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也面临着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以及科层化的压力,而专业管理价值观的滋长则会同组织初创时的价值诉求相抵牾(22) 

  近年来,慈善组织发展面临危机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组织价值诉求的理想性与组织运行的现实性之间发生了矛盾。社会组织价值的理想性造成了公众对其较高的期望,因而对于其行为的评判也有着更为苛刻的标准。这种理想化的定位对于组织成长有积极作用,但同样也构成了组织长期发展的障碍性因素。这种限制在慈善组织资金的管理方面尤为突出,尽管慈善组织运行是否应该发生管理费用,以及善款是否能够进行投资是一个有待讨论的公共议题,但对于组织的持续发展来说,资金以专业的方式管理在所难免。然而,公益慈善价值性所指向的无私与崇高又让人们难以接受组织因市场化和科层化而出现的偏差。在“青基会事件”中,公众对于善款管理使用的严格要求,使得组织的运行如履薄冰。事件中,基金会“挪用善款”进行的不当投资引发了公众对其的质疑和误解,甚至让基金会深陷“黑幕”与风波。而最近的“郭美美事件”甚至引发了整个慈善领域的信任危机。 

  组织价值诉求同其行为模式的差异不仅使其外在舆论形象较为脆弱,还对其内在组织结构造成了限制。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来说,最理想的情况是组织的行为与价值能够完全一致,然而在现实发展中“行”与“义”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组织运行复杂性的表现之一是,其发展要受到各种不同的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公众不仅会同情和支持组织的价值主张,也会对组织运行的效率和效果有较高预期。然而,价值理想往往难以成为组织长期运行的激励机制,其对于组织的凝聚力会随着组织发展的日常化而消退,因而难以维持稳定的人员结构。而价值理性对于组织科层化的排斥也会影响到组织的行动效率,而这也是影响社会组织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组织目标的蜕变乃是组织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组织实际运行中,组织的合法性基础同其效率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对于社会组织来说,价值诉求与行为模式的差异在所难免。组织价值诉求对于组织的发展有积极的一面,然若仅是采取价值理性的组织运行方式而否认组织的现实需求,不但会造成组织运转困难,也会因组织的价值光环而放大组织运转出现的偏差,从而造成组织的生存危机。 

  ()组织价值与意识形态性 

  社会组织的价值主张有其理想性的一面,但也有意识形态虚伪的一面,在标榜理想价值的同时也会维护不同社会群体或社会阶层的特权和利益。“同一时代的民间组织所代表的,往往是那个时代具有代表性的社会阶层的共同利益和价值。”(23)社会组织多元的价值取向同样与不同社会群体或阶层的利益存在关联。价值诉求的表述一般并不指向具体的利益,甚至会遮蔽真实的利益矛盾,但这些价值旨趣背后却是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以动物保护和环境议题为例,一方面动物权益、环境保护已成为新兴中产阶级的话语专利,另一方面环境破坏、剥削动物又与中产者现代化和消费化的都市生活方式关系密切(24) 

  社会组织的价值诉求有其现实性的指向,但更多地表现为抽象的理念。那些越能够获得共鸣和同情的价值理念也越模糊,在实际运作中越难以落实。组织在理念层面的价值也许会形成超越具体利益的理想方针,但在组织的实际运作中,这些价值理念则有可能符号化,仅成为组织发展的标签。不难看到,环保组织更关注与环境相关的议题,却常常忽视地方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行业协会虽然以市场秩序为目标,但更多的还是维护行业自身利益;即使是慈善组织,在帮扶对象的选择上也并非一视同仁。这不仅无助于组织所宣扬价值理想的实现,而且对于社会整合也有负面作用。 

  一般认为,人们的价值诉求不仅受文化因素影响,还取决于自身社会经济地位。因而,一些社会组织通过价值主张所吸引的成员往往在社会阶层属性上有着较高的同质性。在缺少多元利益竞争机制的情况下,社会组织所标榜的价值往往会成为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但社会组织价值表达的话语却隐藏了其背后的利益诉求,甚至发生借助公益、环保等旗号直接为成员牟利的情况。在现代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之争无可避免,建立制度化的协商机制则能够形成良性的利益秩序。利益诉求若以价值话语表达,并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实现则会加剧社会不平等。然而,价值话语并无法维持利益关系长期的不平等,通过价值话语掩盖利益矛盾只会积聚更深的矛盾。 

  此外,价值之争难以像利益冲突在一定的框架下调和妥协,而以组织的方式践行某种价值则会增强不同社会群体的认同感,无助于社会整合。在缺乏理性论辩机制的情况下,一些社会组织通过舆论所引起的价值讨论往往无助于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反而加深了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在“流浪猫”事件中,不难发现所谓“猫粉”同非猫粉往往不是在寻求事件合理解决的途径,而是在争论应不应该保护流浪猫,本应该是城市管理的公共政策问题被转换成了有没有爱心的道德争论。这一过程中,爱猫群体则加深了自身同其他社会群体的隔阂。 

  三、价值回归: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路径探索 

  如果说张扬价值理想是中国社会组织成长的动力,那么价值迷思所带来的异化则成为了社会组织发展的障碍与歧途。价值性所带来的局限,不仅无助于实现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转型中所应承担的积极角色,也有损于社会组织自身价值诉求的真正实现。对此,既需要组织自身在坚持理想的同时不脱离现实,在追求自身价值的同时尊重不同价值,还需要公共政策在释放组织发展空间的同时去建立和完善组织的评估机制。 

  ()明确组织价值边界 

  尽管可以从学理上论证多元价值何以共存,但在实践中价值冲突往往比利益、权力之争更难以调和。然而,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极度的不平衡造成了基层社会制度、文化环境的巨大差异,形成了诸多彼此矛盾的价值诉求。因此社会组织在开展行动时就必须明确自身价值诉求的边界所在,认识到自身价值理想的局限。虽然,社会组织价值的合法性可以成为其发展的有利因素,但这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那些同具体社会情境很好契合的价值诉求才能成为其发展的动力。如果社会组织在坚持自身价值主张的同时,却不考虑具体的社会情境,就会导致水土不服的情况出现。因此,组织在发展中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确立其价值边界。 

  首先,社会组织要避免“原教旨”式的行为模式,在实现自身价值诉求的过程中应同国家、市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商与妥协中共存。社会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将价值分歧转换为公共议题,而应“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应充分权衡行为的利弊,以及相关社会群体的损益,同时减少价值话语的使用,在解决公共议题中实现价值祛魅。 

  其次,要尊重不同价值需求的合理性,并认识到价值理念背后的利益诉求。不同社会组织的价值之争首先可以表现为一个伦理问题,但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同价值诉求背后还可能暗含着阶层和利益冲突。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导致各类公共事务很难再用某种绝对的价值尺度来衡量,因而,要协调不同价值诉求背后的利益矛盾,首先就需要组织对于相异的价值诉求予以充分尊重和理解。 

  再次,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具体社会情境调整组织价值诉求的内涵。相比于国家,社会组织解决社会问题的优势是其灵活的行为模式。相应地,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应该避免组织价值诉求僵化陈旧,而应与时俱进,以开放包容的心态调适自身价值理想的内涵。 

  ()加强组织公共性建构 

  参与新公共性的构建是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使命。作为转型期中国社会组织基础变迁的重要方面,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不仅在于张扬自身价值理想,还在于参与中国社会公共性构造的转换。只有承载了这样的使命,社会组织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如果说自身价值诉求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理想目标,那么公共性的构建则是其实现目标的现实路径。社会组织一旦丧失了公共性品格,其价值诉求难免蜕化成为虚假的符号,其生存和发展也将步履维艰。因此,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来说,一方面需要在实现价值诉求的同时将公共性建构作为组织的目标,另一方面还需要同作为公共性另一重要载体的国家加强互动与合作。由此,社会组织才能承担更多和更重大的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建设重要的主体。 

  加强社会组织公共性的建构,首要的内容是实现组织和其他社会运行主体的良性互动。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在坚持自身价值理念的同时,加强同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与了解,尊重彼此的价值定位,而避免将各自价值诉求绝对化。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社会组织还应该努力去营建同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往的规制和机制,用程序化的方式来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而不应忽视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以价值话语占据道德高地。社会组织也应该认识到自身能力和行为模式的不足,在参与合作中提升自己,实现其价值理想,推动社会进步。 

  处理好组织同国家的关系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建构的关键。改革以来,对全能主义体制弊端的批评一直不绝于耳,转变政府职能的理念也深入人心。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是伴随着国家对于社会空间的让渡,逐步成为社会运行的主体之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相对于国家就具有天然的优势,是处理公共事务、承载社会公共性的唯一模式。甚至正是因为这样的社会历史情景,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国家有着更为复杂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组织自身的不成熟意味着其在公共性建构方面还存在种种缺陷,相对于国家社会组织所能够承载的更多是一种局部的公共性。另一方面,转型期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尚不完全,国家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限度存在差异,但其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和培育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 

  价值迷思成为社会组织发展障碍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人们对于社会组织行为的认知和判断失实,对于其评判往往仅是主观地从“义”的角度来进行。然而,恰恰是组织自身的价值诉求以及外界对组织的价值定位导致了组织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困难。从总体上来看,学界、公众乃至政府都存在对社会组织定位过于理想化的倾向,视之为中国社会管理体制理想构造形成的路径,认为社会组织所代表的是相对于政府的社会或者民间的力量,承载了公民社会的理想与希望。随着中国社会组织规模增长和影响力增强,这样一种对于社会组织基于价值性的判断需要进行反思。 

  系统论创始人阿什比(Ashby)曾从更为一般的角度指出:“在任何绝对意义上都不存在‘好组织’。组织的好坏往往是相对的;在某一情景或标准下是好组织,在其他情景和标准之下或许则成为坏组织。”(25)如果仅从其价值诉求来评判社会组织,就难免会出现毁誉不实的情况。因此,客观地评判社会组织的角色与功能对于社会组织摆脱价值异化与迷思有着积极的意义。虽然,大量社会组织的繁荣一方面提高了公众的福祉,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有不少社会组织以价值的名义行不义之举。 

  因而,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国家不仅要降低其准入门槛,还应该建立客观的评估机制,通过科学公正的方式来评估社会组织的行为。这将有助于认识社会组织“行”与“义”的张力,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使组织既不因其价值光环而掩盖不义之行,也不因运行的失误与缺憾而承担过多的公关成本。另外,相对刚性的组织监管,通过科学的评估能够更为全面的指导组织的运行,这将有助于扩展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的空间,推动社会组织的自律。 

  总之,社会组织的价值性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组织得以重生的重要属性,然而伴随组织自身的成长以及环境因素的影响,社会组织的价值性难免会发生异化,进而有悖社会秩序重建。如何让社会组织的发展回归价值理想本身,推动社会公共性构建乃是需要加以深入探讨的课题。基于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价值迷思,我们认为明确组织的价值边界,加强组织公共性建设以及完善社会评估体系将是克服社会组织价值迷思、防止其价值异化的可行路径。 

  注释: 

  史柏年:《全球性结社革命及其启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田凯:《西方非营利组织理论述评》,《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6期。 

  Edwards, M. & Sen, G., "NGOs, Social Change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Human Relationships: A 21st-century Civic Agenda," Third World Quarterly, 21(4), 2000, pp. 605-616.

  Atack, I., "Four Criteria of Development NGO Legitimacy," World Development, 27(5), 1999, p. 860.

  Clemens, E. S., "The Constitution of Citizens: Political Theori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Powell, W. W. & Steinberg, R. (Ed), The Non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New Haven &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216.

  DiMaggio, P. J. & Anheier, H. K., "The Sociology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d Sectors," Annual Review of,Sociology, 16, 1990, pp. 137-159.

  http://www.centroedelstein.org. br/PDF/Report/ccs_london.htm.

  崔月琴、袁泉:《社会管理的组织化路径——社区民间组织的均衡化发展》,《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0期。 

  顾昕:《事业单位的主导性与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结构性制约》,载高丙中、袁瑞军主编:《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Minkoff, D. C. & Powell W. W., "Nonprofit Mission: Constancy, Responsiveness, or Deflection," in Powell, W. W. & Steinberg, R. (Ed), The Non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New Haven &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591.

  (11)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4992页。 

  (12)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13)Ma, Q.,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a Paving the Way to Civil Socie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14)朱健刚:《行动的力量——民间志愿者组织实践逻辑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3页。 

  (15)Scott, W. R., Ruef, M., Mendel, P. J. & Caronna, C. A.,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 From Professional Dominance to Managed Care, Chicago & &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p. 237.

  (16)Suchman, M. C., "Managing Legitimacy: 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3), 1995, pp. 571-610.

  (17)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62283页。 

  (18)王名主编:《中国NGO口述史》(第一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55页。 

  (19)田毅鹏:《东亚新公共性的构建及其限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20)李发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1)Parsons, T., "Suggestions for a Sociological Approach to the Theory of Organizations-I,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1(1), 1956, pp. 63-85.

  (22)柯文·M. 布朗、苏珊·珂尼等:《福利的措辞》,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4页。 

  (23)刘求实、王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其社会基础》,《公共行政评论》2009年第3期。 

  (24)张慧瑜:《归真堂与动物保护》,载杨早、萨支山主编:《话题2012》,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 

  (25)Ashby, W. R., "principles of the Self-Organizing Systemm," in Zopf, G. W. & Van Foerster, H. (Ed), Principles of Self-Organization: Transactions of the University of Illinois Symposium, London: Pergamon Press, 1962, pp. 25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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