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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乡土与现实:乡镇企业研究路径的反思
周飞舟
文章来源:《社会》2013年第3期
摘要: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兴盛的乡镇企业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所谓的“中国模式”的悖论:这样一种产权模糊的企业如何能够成功?此问题并没有得到从企业经营和治理本身出发的充分回答,而随着乡镇企业的大规模转制和倒闭被人忘记。本文在渠敬东《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一文的启发和引领下,通过对乡镇企业研究的评述,对渠文的思路进行阐发,试图指出“乡镇企业悖论”的真正答案也许并不在产权本身,而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及其与乡土社会的紧密联系之中。
关键词:乡镇企业 产权 中国模式
一、“中国模式”的悖论
1994年,哈佛大学的马丁·魏茨曼(Martin Weitzman)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许成钢在《比较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乡镇企业作为一种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Weitzman and Xu,1994)的论文,提出了一个关于“中国模式”的悖论:“按照几乎任何一种形式的标准的主流产权理论,这里所说的‘中国模式’应该是一种引起经济灾难的、极端不现实的方案。没有真正的所有者,谁会有清晰的权利与激励来管理企业以求得最大利润呢?在现有的产权结构下,乡镇企业应该是没有效率和无人负责的。”清晰界定的产权及其相关的激励机制和组织结构被认为是企业成功的前提条件,而乡镇企业无论从上述哪个方面来看都与这种标准相去甚远,所以,乡镇企业的成功给中国经济增长的理论解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两位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这个悖论,实际上代表了国际学术界对于中国“渐进式”改革模式能够取得成功的普遍困惑。
对于中国转型期经济增长的解释,可以分为前后两期。前期以林毅夫代表的“比较优势理论”为主,后期则以钱颖一代表的“地方竞争理论”为主。比较优势理论是以发展经济学中的二元经济增长模型为基础。改革开放前,我国具有明显的农业经济为主、劳动力大量过剩的特点,但是重工业优先的赶超战略不能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再加上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和无自主权的企业经营制度,导致中国经济难以发展。改革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我国的比较优势,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林毅夫、蔡昉、李周,1999)。地方竞争理论则以政治经济学的分权理论为基础,认为中国政府实行的财政分权所引发的地方政府竞争是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在财政包干制下,地方政府以扩大财政收入为其主要目标,从而引发了大办乡镇企业的热潮,这是第一阶段的地方竞争(Oi,1992);20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竞争从企业扩展到包括土地经营和城市化在内的诸多经济领域,其竞争体制在理论和经验上都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分析(周黎安,2004;Li and Zhou,2005),这种竞争与经济增长的稳定关系也在实证研究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证明(Qian and Weingast,1997;Qian and Roland,1998;Zhang and Zou,1998;Lin and Liu,2000;张晏、龚六堂,2005)。以上这两种主流解释,虽然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但是并不能充分回答魏茨曼和许成钢所提出的问题,因为它们归根到底是从宏观制度的角度入手的,与产权安排和微观经营机制并无必然的逻辑性关联。就地方竞争理论的解释而言,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当地方政府推动以GDP和财政收入为主要指标的经济增长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它们是通过明晰产权制度和改革经营机制来实现其目标的。
从改革开放的历程来看,虽然私有经济一直在迅速增长,但是产权改革对于中国经济的贡献并非一直占绝对主导地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带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是乡镇企业;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乡镇企业的大规模转制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私有经济部门的成长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经济进入第三波增长期,政府投资拉动以及国有企业的重新兴起成为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其中地方政府的土地经营开发和城市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国有控股企业的实力在这个过程中大为增强。今天,无论赞成还是反对中国经济的增长模式,很少有学者会否认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中的主导性地位,这也是“地方竞争理论”成为主流解释的重要原因。但问题在于,即使我们承认这种“中国模式”的政府特色,也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解答十几年前魏茨曼和许成钢提出的“悖论”。只有回到对企业的占有、经营和治理的机制分析中,才有可能对颇具中国特色的产权安排和经营机制展开更加深入的讨论。从这个角度来看,对最早带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乡镇企业的认识,在今天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乡镇企业的“外围”解释
从多个方面来看,乡镇企业都带有明显的经济上的“不合理”性。首先,乡镇企业不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乡镇企业大多坐落于村庄、集镇等比较典型的农村地区,一般远离中心城市,交通不够便捷,企业对于市场和产品信息的需求很难便利地得到满足。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几种比较典型的“苏南”、“广东”和“温州”模式的带动下,山东、河北乃至中部广大地区都兴起了大办乡镇企业的热潮。这些“后发型”的乡镇企业大多带有政府行为的色彩,是在地方政府推动下以银行信贷为主兴办起来的。其次,乡镇企业投资规模比较大,无论是乡办企业还是村办企业,一般都在一个“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的大牌子下面,这与其说是多个企业组成的产业集群,不如说是一个规模巨大的联合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的农村工业化,基本上是以这类乡镇企业为主带动的。这种形式的农村工业化被称为“异军突起”是有道理的,因为它并不符合一般农村工业化的特征,更不符合传统中国农村工业化的特征。
民国时期,在商业化浪潮的冲击下,中国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专业化的手工业区域,这可以说是中国的第一次农村工业化。与传统社会的手工业相比,这些手工业具有一些现代经济的特征,比如远程贸易、劳动分工和专业生产区域,在一些地区甚至引起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吴知,1936)。以农村纺织业为例,在全国几个大的农村布区,虽然农民已经发展到“荒田织布”的状态,但是这些布区的织布业仍然以家庭工业作坊的形式出现,以包买制的形式来组织生产和开拓市场,并没有出现织布工厂(方显廷,1935)。这在当时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大量的市场需求背景下的确是一个奇怪的现象。至于为什么没有出现工厂制形式而一直维持着“家庭+包买商”的生产和市场制度,学术界流行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一种强调过剩的农村劳动力和纺织业的低利润率构成的“过密化”(赵冈、陈钟毅,1977),另一种则突出包买制这种制度形式相对于工厂制度在当时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的优越性(周飞舟,2006)。今天看来,这两种解释模式都各有其片面之处。“过密化说”以极低的劳动力机会成本作为理论基础,难以解释这些农村布区在经历了繁荣发展和技术改进之后为何仍维持家庭生产的现象;制度主义思路虽然能够解释农村工业的组织效率和技术进步,但是对于家庭生产所面对的高昂的监督费用、质量控制的困难和生产者的“道德风险”则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而事实上,工厂制度相对于分散的家庭生产的最大优势恰恰在于这些方面。由此可见,对于民国时期许多地区出现的繁荣的农村工业,学术界的理解至今依然是不够完整的。
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乡镇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的兴起似乎是民国时期农村工业化的一种创新形式。但是,从大量的经济学文献来看,乡镇企业虽然是一种工厂制度,却不能有效解决监督费用和质量控制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其模糊的产权结构所导致的“软预算约束”和日趋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导致的。首先,由于乡镇企业带有色彩鲜明的政府投资和管理背景,其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财政包干制下,乡镇企业无论经营效率如何,都能够为地方政府带来大量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地方政府存在强烈的意愿和实际行动去扩大乡镇企业的规模,因此形成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各地政府“大办企业”和“办大企业”的热潮(Oi,1999)。这是一种典型的软预算约束现象。其次,乡镇企业在报酬分配方面难以形成较好的奖惩方案,对经理人的激励不足。在这方面,村办企业似乎问题更加严重一些:在一些村办企业内,企业不能自由解雇有村民身份的员工;村民无论是否在企业工作,都有部分享受企业利润或福利的权利。这些现象,都可以归结为企业的模糊产权所导致的代理问题(Kung,1999)。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乡镇企业既不是传统农村工业的延续,也不是对传统��村工业形式的“反动”,因为乡镇企业的工厂制度至少在产权、经营层面上并不是一种对于家庭工业来说具有明显优势的现代企业制度。纯粹从制度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既不能彻底解释传统农村包买制组织下家庭工业的成功,也难以深入解释乡镇企业的繁荣。事实上,对于乡镇企业的繁荣最有力的解释都是从“外围”入手的。从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来看,这些解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解释可以称之为“经济结构论”。这类解释以两位学者的研究为代表。第一位是巴里·诺顿(Barry Naughton)。他认为,乡镇企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后30年在赶超战略下形成的以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国有企业生产的大多数是重工业产品,轻工业产品严重短缺,乡镇企业正是通过填补这项结构上的空缺而兴起的。在旺盛的市场需求下,企业效率和产品质量的低下都不影响乡镇企业的扩张和盈利(Naughton,1996)。进入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民营企业的勃兴,以耐用消费品为主的轻工业市场形成了多种企业竞争的局面,此时乡镇企业的利润率就出现了直线式下降的局面,并直接导致了乡镇企业的大规模倒闭和转制。另一位学者李稻葵(Li,1996)讨论的不是产业结构而是市场结构,这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解释。乡镇企业繁荣的时代是计划与市场“双轨”并行的时代,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计划经济的束缚,而乡镇企业作为新生事物,与计划体制没有旧有的联系,其带有政府色彩的背景又十分有利于这些企业在当时并不完备的要素和产品等“灰色市场”中进行各种规范或不规范的交易。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乡镇企业难以适应这种较为完备的市场,其倒闭和转制也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第二类解释可以称为“政府行为论”。这是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入手,讨论财政包干制度对于县、乡政府行为的影响。在财政包干制下,无论乡办企业还是村办企业,都能为地方政府贡献大量的产品税和增值税,乡办企业还能为乡镇政府的预算外财政提供企业上缴利润。乡镇企业自90年代中期以后的转制和倒闭潮也与中央同地方关系的改变紧密联系(Kung and Lin,2007)。
第三类解释与前两类解释相比,更加注重20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乡镇企业所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可以称为“历史背景论”。这类解释认为,乡镇企业这样一种看似不具有经济合理性的生产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路径依赖”的结果,依赖的是中国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苏南乡镇企业的前身就是这个地区的社队企业,大部分乡镇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是无偿获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劳动力来看,乡镇企业所利用的劳动力也正是所谓“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劳动力都有自己的承包地,不但没有机会成本,连基本的福利和社会保障也不需要企业支付(叶扬,2004)。
无论是从企业制度本身还是从企业的经济、政治和历史背景来解释乡镇企业的发展、繁荣及后来的转制、消失,上述观点都各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但是,这些观点无论其洞察性如何,几乎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自觉不自觉地将企业的产权、经营机制与外围的经济、政治和历史背景割裂开来进行讨论。例如,就委托—代理的观点来说,乡镇企业的失败是理论上注定了的,中国乡镇企业的现实命运不过是产权和企业理论的注脚而已;就“经济结构论”、“政府行为论”和“历史背景论”等“外围”解释而言,企业的微观经营机制又显得无关紧要,乡镇企业的历史命运似乎是由这些外围因素所决定的。在今天看来,乡镇企业不过是中国改革开放史上的一个阶段,但是如果对这个独特的历史现象的理解仅仅停留于现有的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会影响到我们对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深入理解。
具体而言,产权的明晰化与中国经济的转型和持续增长之间的内在联系到底是什么?这一点还需要更加深入的讨论。就此而言,渠敬东(2013a,2013b)的《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分析概念》一文(以下一律简称“渠文”)正是从这个角度进入,对于已经渐趋沉寂的乡镇企业研究而言,开创性地揭开了新的篇章。本文的讨论只是对渠文的一个拓展性的注释。
三、乡镇企业的乡土性与现实性
魏茨曼和许成钢(Weitzman and Xu,1994)在其文章中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回答“中国模式”的悖论。主流经济学在研究制度与合作的关系时,“合作能力”被看做是一个常数,在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人们的行动策略是由情境和规则决定的。具体而言,界定清晰的产权有利于人们采取合作,而界定模糊的产权则会促使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这篇文章提出,“合作能力”不一定是一个常数而有可能是一个变量,至少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人们倾向于合作的意愿以及能力是不同的。实际上,如重复博弈模型中“民俗定理”所展示的,博弈可能会产生一组与理想的、由约束协定所产生的结果非常相似的解。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将清晰产权界定下的企业行为看做是理想结果的话,产权的清晰界定并不一定是这种结果的必要条件。在中国经济研究中就存在这样的先例。林毅夫(Lin,1990)在解释20世纪50年代农村合作化与生产效率之间的关系时,就是通过分析农户间的重复非合作博弈来解释全要素生产率是怎样在私有产权被迅速剥夺时继续实现增长的。
魏茨曼和许成钢将这种“合作能力”定义为一个可以变化的值λ。在λ值较高的社会中,产权可能不需要定义得那么清晰,人们就有可能采取合作而不是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而在λ值较低的社会中,产权就需要进行更加清楚的界定。需要指出的是,用“合作能力”这个词容易引起一种文化上的误解,即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行动者会“先验”地具有不同的合作能力,这样一来,λ值并不具有什么实际的解释力,只是把乡镇企业的解释变成了一个文化比较的问题。众多关于“东亚模式”或“东亚四小龙”研究文献中的一部分最后都变成了文化讨论,而这对本文提出的问题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实际上,在魏茨曼和许成钢的分析中,乡镇企业中的实际行动者在重复非合作博弈中的理性化前提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并无不同,有所区别的是,这些行动者在面对模糊界定的产权时最终会达成一些“合作性”的结果,其中的关键要素并不是现代企业明晰的产权结构和契约式的行为规范,而是一些模糊定义的权利结构、行动者彼此关联的社会情境、潜在的规则以及行动者对这些规则的共识。这些结构、情境、共识是λ值的决定因素,也是渠文所要讨论的关键问题之一。
乡镇企业经营者的地位是在讨论企业占有和经营时的首要问题。乡镇企业的独特之处在于,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生产者之间并没有清晰的分界。例如,就村办企业而言,其名义所有权带有强烈的村庄“成员权”(membership)的色彩,而这些村庄成员中的许多人又被企业所雇用,成为生产者。在股份制改革之前,这种权利结构无法用清晰的产权界定表达出来,“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描述形式。在大部分村办企业中,经营者往往就是村干部,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同企业经营管理者与生产者的关系形成一种平行的类似关系。在渠文中,作者通过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考察来分析乡镇企业的占有和经营,正是敏锐地意识到了这种关系对于理解乡镇企业经营的重要意义。经营者在企业经营中类似于“家长制”的权威支配并不能单独依靠企业的产权结构建立起来,而恰恰是通过对村庄中土地调整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的支配关系建立起来的。村庄中的社会关系会被“带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乃至分配中。例如,一个村民或其亲属可能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失去在村办企业中的工作,另一个村民或其亲属可能因为在村级事务中配合了村干部的要求而在企业中得到奖金或者升职。同样,如果一个村庄企业的经营者对某些员工的管理感到棘手,虽然他不能解雇员工,甚至不能对其直接做出惩罚(这明显是产权模糊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但是他可以通过村庄中的事务或者关系来进行某种“间接”的惩罚,比如拖延、阻挠村民所需要的一些证明文件,如“不给盖公章”。我们看到,模糊界定的产权结构带来的问题并不完全在产权构架内部得到解决,而是要利用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贺雪峰,200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村庄的社会结构“参与”了企业的经营,而企业也参与了真正意义上的村庄“治理”。对于更高一级的乡办企业而言,乡镇政府与企业、企业经营者的关系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之一。事实上,乡办企业的产权结构与村办企业非常不同。与村集体相比,乡镇政府是更加明确的乡办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更加明确。社会学研究中提出的重要概念,如“关系合同”、“逆向软预算约束”、“经营性占有”等,就是试图从不同的方面捕捉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中国特色(刘世定,1999;周雪光,2005)。与村办企业相同的是,委托—代理双方各自受到的约束并非经济性的和契约性的,而是社会性的。这正是魏茨曼和许成钢(Weitzman and Xu,1994)试图概括的那个λ值。
乡镇企业具有浓厚的“乡土性”。这个“乡土性”并非指乡镇企业坐落于农村,使用的是完全来自农村的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而是沿袭了费孝通(2006)在《乡土中国》中所使用的“乡土”的含义,是与“差序格局”、“私人道德”等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乡镇企业虽然是一个昙花一现的历史现象,但是这样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扎根于一个乡土社会之中所产生的新的经营和治理方式却具有长盛不衰的深意。渠文在最后将讨论追溯至包买制以及更早的族田、社仓和永佃制,并试图由经济史引向观念史的讨论正是在挖掘乡镇企业的经营和治理中既传统又现代的意义。
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2006:23-24)指出了传统乡土社会中“维系着私人的道德”所具有的社会含义:“……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己’作为中心的主义”。“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这与西方“团体格局”的社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中国缺乏具有契约精神的团体格局,在这个方面,费孝通的论断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差序格局所生发的道德是否走向自我主义或者 自私自 利,则存在很大的疑问。吴飞(2011)在《从丧服制度看“差序格局”》一文中指出,为家牺牲国或许成立,但是为自己可以牺牲家则不能如此轻易做出结论。梁漱溟(1990:80-81)在承认西方“团体本位”的同时,认为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而非自我本位的。梁漱溟没有用“家族本位”而使用“伦理本位”一词,正是在强调这种“私人的道德”并非纯粹家庭、家族的道德,而是一种社会的道德:“然则中国社会是否就一贯地是家庭本位呢?否,不然。……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吾人亲切相关之情,几乎天伦骨肉,以至于一切相与之人,随其相与之深浅久暂,而莫不自然有其情分。因情而有义。……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其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伦理之‘理’,盖即于此情与义上见之”。这种以伦理为本位的道德观念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对我们理解乡镇企业的经营和治理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重新回到前面关于传统农村工业的“包买制”的讨论中去。我们发现,纯粹从新制度主义的思路出发,难以彻底回答包买制中“外生”的质量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包买制和乡镇企业虽然在形式上大不相同,甚至互相对立,但是其扎根于村落社会的“乡土性”则是前后一致的。包买制将生产网络在村庄中不断扩张的过程,也是高度利用了村庄固有的社会结构和“维系着私人的道德”来降低其监督费用。在民国的几个布区中,“领机”和“摘机”制度正是扎根于村庄的社会关系之中而发展起来的(周飞舟,2006)。在乡镇企业已经消失的今天,随着沿海地区工厂的劳动力成本迅速上升,生产组织方式也开始发生变化,各种“外包制”、“包买制”等“反纵向一体化”的形式大量出现,活跃于以妇女、老人为留守人员的农村地区。这些组织形式仍然一如既往地缺乏正式的契约和明晰的产权界定,但在经营和治理的精神层面上,我们仍然可以将它们看做是乡镇企业的实质延续。
中国的经济转型是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的成功,依赖于中国人有效的竞争与合作。竞争与合作是利益的竞争与合作,但是真正有效的竞争与合作则依赖于传统与现代融合出的时代气质和制度精神。这些气质与精神难以在“以利为利”的风气中长成。利者,义之和也。社会学的解释力和想象力在这个层面上才能进一步发扬光大。
[作者简介] 周飞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发展社会学、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