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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社会学

文军 制度建构的理性构成及其困境

2011-02-24 作者: 文军

制度建构的理性构成及其困境*

文 军

摘 要: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们的理性设计和价值选择,是由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共同构成的,具有双重的价值取向。也正是由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相互伴生又彼此对立的关系,给制度建构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境。对此,必须加以密切关注,以共同维护现代社会的同一性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 制度建构   工具理性  价值理性

作者简介:文军,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双聘研究员,同时兼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上海  200241 

制度是人类共同生活所需要的约束个体行为的规则,是共同生活质量的保证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曾对“制度”做过如下界定:制度就是一种规则组合,它被人们用来决定谁有资格进入某一决策领域,决定信息如何提供,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决定个体行动如何被聚合为集体决策。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制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并形成了庞大而又复杂的体系。各个领域、各种形式之间的制度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共同规范和引导着人们的各种行为,以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

就现代社会制度的产生来说,一直存在着“自然演化”和“人为设计”两种截然不同的论争。“自然演化说”认为现代社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自发形成的过程,它同特定地域中的文化观念、社会习俗和价值准则密切相关,就像哈耶克F.A.Hayek所说的一样,制度的生成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这些制度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大多数是属于“本源的制度”,即其不仅是因为它们在人类社会中出现的最早,而且还因为它们是其他制度的母体,其他许多制度的结构和功能都是由它派生而出来的。而“人为设计说”则认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们运用理性能力和知识经验来进行规划和设计的过程,社会制度的建构实际上体现了人们对社会进行理念创设、规则安排和价值选择,就像诺斯(D.North)所说的一样,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这些制度,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大多数是属于“派生的制度”,即其是从本源制度中逐步生长、演化和发展出来的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产物。

上述两种有关制度起源的不同学说实际上表达了制度生成的两种不同路径,在某种意义上都存在合理性,都可以在经验世界中找到相应的事实来作为例证。但从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任何制度都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中发挥社会建设之效应的。而对后发国家而言,实际上制度建构多少都带有一定的“人为设计”取向,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依据一定的经验和传统,以某种理想的价值目标为取向而进行的理性规划和设计。因此,就连“自然演化说”最强有力的支持者哈耶克也不得不承认后发国家可能不具有“自生自发性进步(spontaneous progress)”。对后发国家而言,有目的的制度建构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意义的。

既然对后发国家而言,有目的的、理性的制度建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为所欲为地进行制度设计与建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理性的制度建构不仅要考虑社会环境与效益的问题,还必须考虑到制度构成中的价值问题。因为任何具体的社会制度,都是对特定人群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和规定,规则的创设、习惯的沿袭,都表达了对特定的互动关系的维持,具体来讲,是人们地位、角色及利益关系的一种较为清楚的界定,这种权益关系的地位秩序的安排,体现了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每一个具体的社会制度都是通过自身的价值取向来引导社会成员做出符合社会运行总目标的行为选择的。制度建构就是在某个具体的理性价值原则引导下而进行的。

如果我们按照韦伯(M.Weber)对“理性”的理解,任何制度实际上都是由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共同构成的,具有双重的价值取向。韦伯认为,人的基本行为方式有两类: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他在严格区分了价值和事实、目的与手段、实体系统与形式系统之后,又把理性区分成价值理性(实质理性)和工具理性(形式理性)。价值理性是一种主观合理性,是关于不同的价值之间逻辑关系的认识和判断。在社会行动上,价值理性表现为行动者的行动是由纯粹的信仰所决定,与能否成功无关;工具理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在社会行动上,工具理性表现为行动者只考虑手段对达成目的的可能性。作为一种行为规则,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不仅应具有工具理性,而且应具有价值理性。

制度的工具理性解决的是制度由谁制定或谁有权制定、如何制定、如何保证制度的落实、如何对制度加以监督等问题,它确保制度的决策和执行能够遵循严格的程序性价值标准,按照既定的程序和秩序进行。制度的工具理性的实现,依赖于制度实践活动中的一系列原则性的价值要求,以保证制度不被某个群体或者个人所操纵和利用,保证更多的人的利益不被制度的滥用所侵犯。制度的价值理性是指制度在制定时所选择的价值标准、所追求的目的应该合乎公正、正义的原则。制度的价值理性涉及以何种价值观来安排制度,它指导着权力、利益和义务的划分。可以说,价值理性是制度建构的根基,它相对于工具理性来说具有优先性。

哈贝马斯认为,价值要求与制度规范保障了一个社会作为同一性的存在,如果一个社会的价值要求与制度规范本身出现失落,那么,这个社会同一性的存在就岌岌可危。现代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时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社会制度体系,自由、民主、公正、法治等价值观已成为西方制度文明的基本组成部分,从而变成了西方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性的后果日益彰显,现代社会的危机也不断出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也陷入了难以自拔的各种困境之中。

其实,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实际上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只是在现代性和现代社会的早期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社会变迁的首要任务主要表现为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极大追求上,工具理性在这一目标的引导下表现得犹为突出,而价值理性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还难以作为一极成为一种对抗力量。但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发展”与“解放”生产力跟“困扰”与“封闭”人类自身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而这一矛盾的长期累积势必会成为现代性的反叛力量。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Mills)在其名著《社会学的想象力》中所指出的,在某些方面,这个社会越是理性化,自由就会越少,更可怕的是这种局势造就出的社会怪物——“快乐的机器人”,可能非常渴望、非常快乐地顺从于越来越严重的奴隶状态。因此,在现代社会建设之初,绝大多数的知识分子都为社会现代化著书立说,摇旗呐喊,他们对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制度的倡导与宣扬实际上是为现代社会的持续发展扫清思想障碍。但当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它就会按照现代社会制度自身的逻辑来运行了,价值理性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其结果就会逐步导致现代制度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离,现代社会中的新的制度建构也会由此陷入各种矛盾和困境之中。

从制度建构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之间是相互伴生又彼此对立的。笔者认为,现代社会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之初,曾一度在反叛古典性的变革和传统社会中携手并进。然而,随着工业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在使人类摆脱古典文明之自然、君主、上帝的奴役的同时,又使其陷入了理性化、技术化、组织化的牢笼之中,“异化”成了现代人新的精神困境。由此,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逐步分裂甚至成为对立的两极,究其原因,是源于人类精神结构中社会性与个体性、理性与非理性的深刻冲突,也是近代以来以工具理性取向为主的科学主义和以价值理性取向为主的人本主义两大思潮旷日持久之对峙的主要原因所在。

现代社会的那种总想把一切制度化,总想制定格式简单而又内容烦琐的普适原理、规则或体制的思维方式恰恰很难胜任思考日益复杂化的现代问题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现代化正是个自身否定的过程,现代社会使得几乎每一种事情都被强行涂抹上某种主流色彩,比如说,许多事情不管原本有什么样的性质,都被政治化或者经济化了,任何东西(包括纯艺术)几乎都可能要由政治或金钱来解释。这使得非常复杂化的现代社会生活在某个侧面上表现出危险的单调。这一切都蕴藏着现代社会制度难以捉摸的逻辑:多元但是单调。

其实,制度建构的内在矛盾性及其困境早为社会学家所关注。除了韦伯所揭示的现代社会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悖论以外,舍勒(M.Scheler)关于“本能冲动反叛逻各斯”的命题,贝尔(D.Bell)关于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理论等等,探讨的都是现代社会的悖论问题。这些悖论的一个核心就在于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之一的制度建构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间的张力及其冲突。如丹尼尔·贝尔关于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剖析就进一步揭示了现代社会各种悖论的深层结构性根源。在贝尔看来,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与文化形态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断裂。前者受制于工具理性的效益原则,后者则深受反理性的反智情绪的影响,并以追求个体的自我表现为美学目的。贝尔在此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与现代主义文化之间的结构性紧张关系,实为现代化与现代性的断裂和冲突,也是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与冲突。“现代化是一个古典意义的悲剧,它带来的每一个利益都要求人类付出对他们仍有价值的其他东西作为代价”。现代化最大的困境在于现代社会制度不断的“理性化”最终导致了人类生活的非理性化,现代人类追求个人自由的终极状态却是非个人性。这种现代化的困境深植于人性的内在冲突中,也毫无疑问地隐藏在各种现代社会制度的理性建构之中。

当然,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并不是无法调和的。因为制度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有利于所有的参与者,制度能够产生出某种结果的可预期性和规则性,从而有利于制度框架中的所有参与者和行动者。此外,制度也能够澄清决策的可能范围,使得一些社会行动者不至于被纠缠不清地直接卷进任何特定组织的运作过程。在没有制度规则存在的情况下,由理性的个体行动产生出集体理性的努力很可能就会变成集体的无理性。因此,制度建构中价值理性的存在,能够为工具理性的存在提供精神动力和方向性的引导单纯地强调工具理性会带来社会的片面发展,以至于使得制度建构迷失方向,而单纯强调价值理性也难以使制度建构具有更多的灵活性、现实性和效益性韦伯曾由此提醒人们:“从价值理性观点上看,纯粹的工具理性是实质上的非理性”。工具理性追求目标的达成,价值理性追求固有价值的承诺,二者之间并不必然对立,而是存在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

总之,现代社会是一个分裂矛盾的社会,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也是如此。现代制度建构中理性构成的矛盾与冲突意味着社会进化与人的发展悖反的困境,暴露了作为现代社会制度建构基石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二律背反的深刻难题。而这种悖论与困境归根结底源于现代社会的结构性张力之中,更源于人性结构的内在冲突。当然,对于现代制度建构中所蕴含的矛盾与困境,人们也并不是束手无策,无能为力的。价值理性总是要诉诸于一定的工具理性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而工具理性从目标设定到手段选择都必然带有一定的价值倾向。因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来尽可能缓解制度建构中的内在张力及其矛盾,如果现代社会的内在和谐是制度性的话,那么它就会具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和自我调整能力,社会和谐而有序地运行就会更富有制度化的保障,制度建构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就能够更加有机地统一在一起,以共同维持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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