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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过渡”理论与“卡夫丁峡谷”之谜
冯刚 浙江大学社会学系
来源:《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2期
摘要:马克思的“卡夫丁峡谷命题”被学界称为“世纪性难题”。本文试图从社会理论的视角,就马克思在“命题”中阐述的“社会形态”理论及其在《资本论》、《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等相关著述中的思想表述,借鉴有关不同社会生产方式的内在构成分析法,探讨马克思关于“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过渡”的理论思想,以求对“卡夫丁峡谷命题”和当代社会主义实践有一个更为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社会形态;生产方式;卡夫丁峡谷
一、导 言
1881年2月16日,维拉·伊万诺夫娜·查苏利奇给马克思写了一封信,希望马克思能就俄国农村公社问题作出一些解答。此后,马克思从2月底到3月初,连续写了三封复信草稿,最终在3月8日写了正式复信。在复信中马克思说道,很遗憾,对您向我提出的问题我“不能给一个适合发表的简短答复”,但是“我希望寥寥几行就足以消除您因误解所谓我的理论而产生的一切怀疑”(马克思,1963:268)。在复信中,马克思只是解释了因误解其理论而产生的怀疑,但却没有就俄国农村问题发表具体的意见,这究竟是为什么?很明显,马克思原本是想对俄国农村问题做出一个适当表述的,在三封复信草稿中,尤其是初稿中,马克思展示了他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的大致思路,并几次提及了俄国农村公社“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设想。正是这个设想后来成为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思想中的一个理论焦点,引起理论界持续不断争论。但是,在正式复信中马克思却把这部分都删除了,只留下一句话,“我深信: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肃清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正常条件”(马克思,1963:269)。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删除了他在“复信”草稿中试图阐述的俄国公社“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设想呢?显然,就社会理论而言,马克思在复信及其草稿中讨论的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特别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问题。如果我们暂时搁置相关的社会历史背景,仅就其中的纯粹理论问题来思考,那么,把“复信”、草稿以及同一时期的《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和《资本论》等著作中的相关章节综合起来考察,也许可以找到解开问题之谜的钥匙。
二、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的理论
与其他社会理论完全不同的是,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是把“社会”视为一种经济结构的现实反映。因此,从理论结构来看,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首先是建立在他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理论框架之中的。所谓“社会形态”就是从经济结构的角度来认识的社会。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同时,便已奠定了其社会发展理论的科学基础。这一建立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统一体,即生产方式的经济结构基础上的社会形态概念,是“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马克思,1974:925)。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是他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框架,就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形态之间的更替而言,“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1962b:9)。这就是“社会形态”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经典表述。在《资本论》第1卷德文版第1版序言中,马克思写道:“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马克思,2001:10)。
在给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首先是把俄国农村公社放在社会发展的“社会形态”演进过程中来思考的。在三份最终未发出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非常细致地阐述了他的思考路径。首先,确定了俄国农村公社的发展阶段之性质。马克思指出,把所有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像地质层系构造一样,在历史的形态中,也有原生类型、次生类型、再次生类型等一系列类型。其次,马克思通过阐述毛勒(Georg Ludwig von Maurer)对次生形态公社(“新公社”)的研究表明,欧洲这种次生形态的公社可以还原它的古代原型结构,也就是说,原生形态—次生形态—再次生形态的社会发展是依次进化的历史必然(原生形态是原始共产主义,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的、农奴制上的社会和资本主义,再次生形态是古代类型的所有制的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再次,通过对俄国公社内在结构的初步分析表明,它既不是原生形态(它已经有了私有因素),也不是曾经被毛勒研究过的完整意义上的次生形态(它还保留着土地公社占有和集体劳动的因素),俄国农村公社是一种“过渡”形态,它是“古代类型的最现代形式”。最后,马克思认为俄国农村公社存在着两种可能的前途,或者因其自身内在原因,私有因素战胜集体因素,从而完成向次生形态的过渡;或者因为外部有利的历史环境,利用与资本主义同时存在的这个条件,吸取资本主义的一切肯定成果而免于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马克思在给查苏利奇复信初稿中写道:“在俄国公社面前,资本主义是处于危机状态的,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而结束,或者像一位美国作家(这位作家是不可能有革命倾向的嫌疑的,他的研究工作曾得到华盛顿政府的支持)所说的,现代社会所趋向的‘新制度’,将是‘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更完善的形式下(in asuperior form)的复活(arevival)’。因此,不应该特别害怕‘古代’一词”(马克思,1963:432)。在这里,我们看到马克思实际是想借用他所欣赏的车尔尼雪夫斯基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思想。车尔尼雪夫斯基在与俄国公社反对派的论战中,根据德国哲学中谢林(Fri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和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逻辑,提出“在形态上,发展的最高点同其所由出发的起点相似”(车尔尼雪夫斯基,1959:93)。虽然马克思在初稿中为了避免立场倾向使用了摩尔根的话语(“他不可能有革命倾向”),而没有直接引用车尔尼雪夫斯基的论述,但从中我们可以感觉到马克思考虑的正是这个“三段论”中的两个“过渡”的相互关系:整个的人类社会在世界历史进程中从“次生形态”向“再次生形态”的过渡,以及俄国公社在前一过渡的带动下如何从“过渡形态”向“古代类型的更完善形式”过渡,从而免遭次生形态的卡夫丁峡谷之罪。这种思考,在同样关心俄国公社出路的车尔尼雪夫斯基那里似乎已经有了马克思所肯定的那种结论:“现在任何一个不会燃火的野蛮人,为要取得磷火柴,已不需要耗费七千三百四十五年了——每个人在两秒钟内就能学会使用它,而在两小时内就能制造出来。这种加速度,是通过需要达到过程最高阶段的人,同已经达到了过程最高阶段的人的接近来实现的”(车尔尼雪夫斯基,1959:117)。这与马克思在上述复信中列举俄国能够使用现代“机器、铁路”和“交换机构”的说法是一致的,说明与资本主义同时并存的落后社会,不仅必须吸取资本主义的一切肯定的成果,而且,在世界历史性的普遍交往中,这种学习和利用是可以通过与发达社会形态的“接近”来实现的。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我们还看到马克思对“社会形态”的另一种划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马克思,1979:104)。这三种社会形态的划分同样也是建立在“从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这一基础之上,但侧重点则放在了“人”的相应发展上。“人的依赖关系”即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的原始公有制形态,对应于“原生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则对应于私有制的“次生形态”。“自由个性”的“人的全面发展”是以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社会财富为基础的,即对应于“再次生形态”。因此,这两种社会形态的“三段论”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对应的。
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马克思就在他的著作中大量使用“社会形态”的概念,逐渐以此来替代以往使用的“社会形式”概念。但是,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之前后,这种替代还是间歇性的、不连贯的,那么到了19世纪80年代,“社会形态”在马克思这里就已经是相对成熟的概念了。这就是说,如果我们把“社会形态”的概念放到马克思的所有文献(包括《〈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资本论》等)中来考察的话,那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或许就没有像在“复信草稿”中那么清晰了,但是把这种“不清晰”或“含糊”直接归结为“把一门抽象的科学的理论对象思考为现存的事实的简单‘模式’的经验主义倾向”(阿尔都塞、巴里巴尔,2008:200)却没有足够的证据。因为,作为一个其中包含有多种生产方式在内的宏观社会理论概念,它并不意味着必须与“现存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思考”的关系。相反,它所提示的任务是对包含于其中的各种生产方式性质的把握,比如“次生形态”所包含的奴隶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社会形态”概念本身与经验现实之间的关系,而在于构成“社会形态”的各种生产方式作为理论对象与经验现实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如果我们能够准确地把握包含在社会形态之中和各形态之间的各种生产方式的客观现实状态,以及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的过渡,那么“社会形态”概念就不会再显得那么“含糊”或“不清晰”了。
当然,让我们感到困难的这个关于俄国农村公社的“卡夫丁峡谷”问题并不单纯是一个“过渡”问题,它同时又是一个“回复”的问题,即向“古代类型的最高形式”回复的问题。这是社会形态理论的“三段论”逻辑给出的难题: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的母胎中发展起来的,但这种发展本身又是一种“回复”,是对母胎的否定。俄国公社的未来应该是一个不经过母胎而对母胎的否定,因为它所处的时代使它能够获得母胎所能给予它的一切。
的确,从社会形态演进的“三段论”中我们不可能直接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因为“三段论”确实还只是概念的逻辑,而不是现实的逻辑。“逻辑的必然性”自身是没有办法让它展示经验现实中的社会形态是如何“过渡”的。所以,马克思在这段文字之后接着论述道:“如果是这样,那至少应该了解这一连串的变化。然而,关于这些变化,我们还什么都不了解”(马克思,1963:32)。
马克思首先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他关于社会历史的理论问题的。但是,正如巴里巴尔(Etiemne Balibar)所说,这时表达的只是“在属于旧的总问题中提出了新的问题”(阿尔都塞、巴里巴尔,2008:196)。
所谓“旧的总问题”是指在旧的哲学和历史学传统中形成的总问题,包括历史的本质、动力和分期等问题。马克思在构建他的社会历史理论之初,还不得不去借用一些旧的概念,同时,他在当时利用哲学和经济学传统形成的“原料”来创造的一些新的概念,如生产力、生产关系甚至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等也还没有得到完整地界定。比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有一段为人熟知的表述: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马克思,1962b:8)
正如马克思表述中的“黑格尔印记”所显示的那样,这个问题源起于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关系上,具体反映在黑格尔的“历史时代”概念上。我们看到,马克思用来作为前资本主义“几个时代”划分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三个时代,与黑格尔在其《历史哲学》中的“亚细亚的”、“希腊的”、“罗马的”和“日耳曼的”四个时代几乎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只是马克思是用“社会经济形态(经济的社会形态)”来说明这种“时代”演进,而黑格尔则是用“精神的外部形态”即社会意识形态来切割“历史时代”的。黑格尔依照其辩证法,把历史时代规定为在其直接的经验的存在中的概念,历史时代反映的只是作为历史时代的存在的社会整体的本质。这种一元决定的辩证法把社会整体的各个要素的作用都还原为一种内在本质的表现,社会整体与它的历史存在的关系就是它与直接存在的关系,这就意味着这种关系本身就是直接的。在黑格尔这里,社会整体之所以有这种统一性,是因为它是一种“理念的”统一性,因此,整体的每一个具体现实部分都不过是概念在一定的历史环节上在自身中的现实存在。这样,黑格尔实际上是用“精神统一”的整体掩盖了现实存在的真实结构,掩盖了他的整体结构与他的历史时代性之间的关系。换言之,现实世界及其变化只不过是绝对精神的本质体现,因而辩证法的逻辑图式就成了现实必定与其相符的“标准”。黑格尔把现实对象与认识对象、现实过程与认识过程混为一谈的做法受到了马克思的批评,“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马克思,1962a:751)。显然,按照这种黑格尔辩证法的结构,是不可能完成对现实过程中“过渡”问题的解答的。辩证法的一些基本结构,包括“否定”、“否定之否定”,在马克思这里就必然具有一种不同于黑格尔那里的结构。
三、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的过渡理论
黑格尔的对象是观念世界,而马克思的对象则是现实世界。马克思的社会整体不可能像黑格尔那样具有思辨的统一性。唯物主义要求从客观物质实在出发来把握社会整体,因此,社会整体必定是一个复杂性结构。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的这个从经济结构的角度来把握社会及其发展阶段的思想就已经形成了。“总之,各个人借以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马克思,1972b:363)。
马克思始终坚持把物质生产方式视为社会存在的客观基础,要求从物质生产方式的内在构成中来把握社会整体的复杂结构。然而,按照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发展所规定的社会历史存在形式既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那么,对现实生产方式结构的理论反映,便成为马克思关于“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过渡”的思想起点。
如上所述,虽然在马克思的许多著述中,“社会形态”这个概念多次出现,并且指称对象也不完全一致,但是,在马克思晚年的这些手稿中,“社会形态”概念已经有了相对确定的对象和内容。尤其在“复信草稿”中,马克思以“地质构造”为例,解释了社会形态的三种类型,并指出三种形态的关系是“否定之否定”。这与他在《资本论》中“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节中的论述是一致的,即从资本主义对小生产的否定的“次生形态”向否定资本主义的“再次生形态”的过渡,“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的所有制”(马克思,1972a:832)。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这里讲到,“否定”的根据在于被否定的生产方式内部矛盾。在讲到劳动者私有权的小生产时他说,这“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但是,“它排斥生产资料的积累,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因此,“它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从这时起,社会内部感到受它束缚的力量和激情,就活动起来。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马克思,1972a:830)。这个“否定”与对资本主义的“再否定”,即“是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内在规律的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从这个“否定之否定”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必须对生产方式的内在结构作出现实的具体分析,特别是对内在矛盾和结构所包含的种种不一致性进行分析,才有可能对“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过渡”的理论思想有准确地把握。但是,即使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如此“经典”的表述中,我们还是没能发现直接可以用来进行具体分析的概念,我们只知道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一致性,但是,具体到对生产方式的一些构成要素,如生产力、生产资料、所有权等的把握时,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这表明,如果我们必须把“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的过渡”视为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那么,对生产方式这个概念的把握就不可能仅仅停留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般性描述状态,而必须对此进行更为深入、具体的分析和理解。
(一)所有权关系与占有关系
我们先来看“所有权”这个要素。可以设想,马克思在对生产方式结构的要素的界定上是遇到过一些困难的。这种困难在“复信”草稿中应该不是第一次出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各种形式》以及与“复信”差不多同一时期的《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特别是在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中,我们看到过这种困难,即生产关系中“所有权关系”与“占有关系”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对某种生产方式进行把握时,从法律意义上表述的“所有权”与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占有”的关系问题是我们首先要认真对待的一个关键问题。尽管在理论上,“所有权”与“占有”是清楚的,但是在实际的现实生产关系中,这二者的界限却并非是清晰无误的,特别是在类似于农村公社这种古老的社会系统中,法律并不是那么明确,习惯、习俗、传统等往往支配着一切。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的理论界定就会是一件很复杂的事,它与实际的“占有”之间的关系也不很容易区别。比如,在《摘要》中,马克思在一开始,特别是在前40页中,频繁地把科瓦列夫斯基原著中的公社土地“占有”改为“所有”或者是更为模糊的“支配”、“分享”;但在后面的篇幅中,这种改动就很少看到,即使原文出现与前面被改动的同样表述,马克思也不再作改动了。这表明,马克思在把这两个概念运用到前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时,并不是非常明确它们所指对象的区别,甚至是有些模糊不清的。然而,在“复信”草稿中,马克思有一次谈到印度的农村公社时使用的仍然是“土地公社所有制”(马克思,1963:448),而在谈到俄国农村公社时却几乎都是“土地公社占有制”和“所有制”、“公有制”交替使用,看不出有明确的区别。在《摘要》中,马克思关注的印度、美洲和非洲的公社土地制度的瓦解,基本都是从共同占有土地的公社成员出让原本并不允许出让的“份地”开始,而他的批语则强调“财产本是以占有者的出让权为前提的!”(马克思,1996:87)这意味着,原本作为公社共同财产的土地,仅仅因为殖民统治者的法令允许公社成员因无法缴纳税负而抵押或出让他们占有的“份地”就变成了私有财产!的确,历史上的许多现象都是因为这种模糊性而成为理论探讨中的难点。但是,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模糊性甚至矛盾、不一致性,我们在讨论“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过渡”问题时才看到了它在其中可能起到的作用。
马克思在关注印度为什么没有产生欧洲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却存在未完成的“封建化”过程时,就发现印度在被穆斯林和蒙古人统治时期,土地关系极为复杂,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和占有关系方面。在《摘要》中,马克思批评科瓦列夫斯基错误地把印度的土地关系当成了欧洲意义上的封建主义。但是,印度却存在“封建化”的因素。马克思注意到这种“封建化”是从君主颁给官吏和军队将领的军功田“伊克塔”开始的。军功田本来只是让这些将领“占有”享用,但占有者总是力图独立,彼此之间经常瓜分苏丹政权和国家财产,每有僭越举动,总是借贿买高官来巩固其既有利益。因此,军功田很容易就转变成这些将领“所有”的世袭土地“莫尔克”或“米尔克”(马克思,1996:68-70)。而后,君主便以牺牲军功田占有者为代价来加强自己的地位,例如苏丹(君主)阿拉乌丁时代(公元1288-1321年)就全面收回军功田,直接归属国库。但阿拉乌丁的制度并没延续下去,他死后权力又渐渐地滑回到贵族手中。马克思清楚地看到,“他的无用的继承者——该王朝的末代苏丹穆巴拉克——自然又恢复了先前的制度”(马克思,1996:69)。同理,韦伯在讨论中国历史上类似的问题时也发现,中国皇帝赐给官员“占有”的“俸禄田”也很容易变成世袭“所有”。韦伯甚至推论,如果不是皇帝手中握有一支强大的国家常备军,并在中央集权受到门阀势力威胁时用武力重新夺回其土地“所有权”,那么,像中国、印度这样的社会也就很可能“过渡”到了封建社会。
其实,现实的实际“占有”在模糊的、不确定的习惯、习俗和传统之下,常常具有某种看似正式的、确定的“财产(所有权)”属性,而且正是这种两者间的“若即若离”,让我们在具体分析两种(或多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在相互作用时可以关注到各种现实的不确定性和其中所包含着的具体的动态关系,即并非是内涵和外延都十分明确清晰的“概念”,而是一个复杂的、有着多种不同性质的要素和不同层次的现实结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考察分析封建生产方式时,也曾经解释过这个问题,即“虽然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可是在这种关系下,负有徭役义务的人或农奴竟能有财产和——相对地说——财富的独立发展”(马克思,1974:893)。马克思指出,这是一种在自然形成的社会劳动生产力不发达状态中被法律所固定下来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对现状的限制。在随后的文字中,马克思表述了一个很重要的“过渡”理论思想:作为现状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使一种生产方式得以摆脱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从而获得固定性和独立性。这就是说,“过渡”并不是一蹴而就,在前后相继的两种(或多种)生产方式各自的构成要素之间会有许多相互作用和限制,从而造成一定的“作为现状基础的关系”。这种暂时的、不稳定的状态是“过渡”时期固有的特征,只有在作为这种状态基础的社会关系的“不断再生产”中,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才可能得以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获得其固定性和独立性。然而,这个过程是一种现实的实践活动,并非事先就可以根据“概念”来预期或确定,正如在“封建农奴制”的概念中是不会包含有“负有徭役义务的人或农奴竟能有财产和——相对地说——财富的独立发展”的。
(二)生产资料与“劳动的社会生产力”
与“所有权”和“占有”关系密切关联的要素是“生产资料”,它包括劳动资料(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劳动手段并不是特别重要的因素,劳动工具通常都很简单,并且通常都是由劳动者实际占有,也就是说劳动手段与劳动力之间是统一的。封建徭役制度下,负有徭役义务的人大多是带着工具去地主的地里干活的。在《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中我们看到,马克思对原始公社的考察非常注重生产工具的社会属性,他注意到最初属于劳动者的“私有财产”,除了衣服,就是生产工具(武器),一般都是在其所有者去世后随即焚烧了。
事实上,只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所有权”与“占有权”由于有了法律的清晰界定才变得比较确定。然而,这又会出现另外一些问题,比如,在两权比较模糊的状态下,直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几乎总是一种“直接推动”的关系,即生产资料在劳动者手中实现其作为生产资料的功能;然而,在两权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出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状况,只有在资本的介入下,劳动者才可能与生产资料结合,而不同的结合方式就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比如,工场手工业阶段与机器工业时代的区别,正是在于前者的“结合”方式还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而后者的“结合”方式却是资本购买的不同的“物”之间的结合,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通过资本的结合。如果没有资本的介入,工人在与生产资料分离的同时,也与他推动生产资料的能力分离了。换言之,在工场手工业阶段,推动生产资料的能力通常都属于个体,它是这种生产资料的个体占有;但在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方式中,推动生产资料的能力却只属于“集体劳动者”,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实际占有。
生产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即生产的社会化,或者说“协作”。这是马克思在表述“资本主义的积极成果”时首先强调的因素。“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的所有制”(马克思,1972a:83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这段话与他在“复信草稿”中再三提到的俄国公社“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有利条件是一致的,即“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又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物质条件”(马克思,1963:451)。在考察俄国农村公社时,马克思也再三指出公社保存了俄国农民的“协作”传统,但是,农业生产的这种几乎是原始的协作关系,与作为“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协作毕竟不能同日而语。通常人们在讨论工业革命时总会强调它是以机器替代人力,但却忽略了其中的社会化协作问题,因而在考虑“利用资本主义的积极成果”时,也把目光仅仅限制在了“器械”层面,从而忘记了协作这一“社会”层面。巴里巴尔在分析马克思关于相对剩余价值形成方法时,非常具体地阐明了这个社会学问题,启发我们从“社会生产力”角度来思考“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过渡的形式问题”。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先于“工业革命”而存在于工场手工业之中的,“资本起初是在历史上既有的技术条件下使劳动服从自己的。因此,它没有直接改变生产方式”(马克思,1972a:344)。这是一种“形式上的隶属”,劳动者依然实际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在直接劳动者手中实现其作为生产资料的功能;但因为是雇用劳动,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在资本监督和管理之下的协作,即生产的组织机构和“集体劳动”,因而不再是个体手工业的简单聚合。工场手工业实际上只是使个体手工业服从于分工和专业化,从而体现了协作和“集体劳动”。但是,这种分工和专业化依然只是个体手工业特性的延续,即劳动者实际占有生产手段,或者说是劳动者与生产工具的统一。分工和专业化只是使得某一局部操作更易于掌握和熟练,但“技术”依然是个体的,依赖于个体使用劳动工具的体力、智力和经验,包括技能、技艺、对材料的经验认知,甚至包括行业的“秘诀”,等等。这些“技术”通过学徒制度逐步培养出使用工具的工人并与这些工具统一成为一个整体。在工场手工业中,“协作”表现为工人以生产资料为中介而发生他们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人们必须经验地确定分工中最合适的手工操作的数量以及固定在每项局部工作上的工人的数量,由此形成所谓的“生产机体”的制约性构成。
然而,资本显然并不满足于这样一种劳动对它的“形式从属”,它要最终使劳动对它形成“实质从属”。实现这个过渡的重要因素就是机器,即机器代替了作为工具载体的人力。在一个看似非常矛盾的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利润率下降的总趋势),机器获得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基础性地位。机器彻底改变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考察“专属于人的劳动”时曾有过一个著名的比喻,即“虽然蜜蜂建筑��房的本领使人间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了自己的目的”(马克思,1972a:202)。但是在机器面前,劳动对象的塑造不再依赖于直接生产者通过文化获得的素质,也不依赖于他的经验和技巧,而是机器事先确定了的。劳动资料不再为劳动者个体实际占有(作为“身手”或“人手”),而是与劳动对象实现了统一(机器的属性)。这样,因为机器的出现,劳动者在与生产资料分离的同时,也失去了个体推动生产资料实现其职能的那种能力。劳动者只有在资本的管理和监督下作为一个整体,才具备推动生产资料的能力。所以,马克思把从工场手工业向工业资本主义的过渡表述为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关系,是从“形式从属”向“实质从属”的过渡(马克思,1972a:557)。这也正是巴里巴尔表述的从“劳动资料和劳动力的统一”向“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统一”的过渡(阿尔都塞、巴里巴尔,2008:234)。而实现这个“过渡”的机制是生产关系的性质,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在利润率下降的趋势下不断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以不变资本来替代可变资本的结果。“资本有一种趋势,就是在直接使用活劳动时,把它缩减为必要劳动,并且利用劳动的各种社会生产力来不断缩减生产产品所必要的劳动,因而尽量节约直接使用的活劳动,它还有一种趋势,要在最经济的条件下使用这种已经缩减到必要程度的劳动,也就是说,要把所使用的不变资本的价值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马克思,1974:103)。
机器的产生实现了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的统一,劳动者个体的“技术”与他单独推动生产资料实现其功能的能力被机器替代。于是,劳动者只有作为整体,作为“集体劳动”而实现对生产资料实际的“社会占有”和“推动”其作为生产资料的职能,成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前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其自身结构的内在矛盾中生成的“自我否定”。因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现实的或物质的占有)与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实际的“社会占有”(生产力)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过渡”的内在原因。但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实际的“社会占有”)是被掩盖了的,“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另一方面,又因为工人在他的劳动本身属于资本以前不能发挥这种生产力,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像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马克思,1972a:370-371)。亚洲和埃及古代国王及祭司指挥和监督群众集体从事巨大工程的权力,“在现代社会已经转移到资本家手里,不管他是单个资本家,还是像股份公司那样的结合资本家”(马克思,1972a:370-371)。这就是说,因为机器工业的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构表现出了独有的特点,即所有权关系与现实的占有关系是重叠的。
四、过渡:从理论到实践
马克思生前并没有给我们留下一个明确的、完整的“过渡”理论。在他的社会发展思想建立之初,马克思还不得不利用一些旧的哲学、经济学的传统“原料”来创造一些新的概念,以表述他与旧传统相对立的新的理论思想,但是这些新的概念还没有被精确地界定。这就导致后来的研读者往往会从这些概念的“传统”背景中来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造成理论上的困惑。马克思、恩格斯在晚年时肯定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恩格斯就曾说过“马克思从未想到用黑格尔的三段论来‘证明’任何东西”(转引自阿尔都塞,2005:331)。但是,这是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本身的客观缺陷”呢?即使将这个缺陷归因于“历史唯物主义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渐进的性质”(阿尔都塞、巴里巴尔,2008:200),我们也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如同“复信”草稿中所显示的那样,马克思并未想用“社会形态”的“三段论”来证明什么。相反,他明确地说,至少应该了解“我们还什么都不了解”的那“一连串的变化”。在此,社会形态的“三段论”正如《〈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资本论》“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节中的表述一样,只是表明了同一个观点:社会变迁或历史发展并非是其他什么因素造成的,而是由现实经济结构的内在矛盾的变化来推动的。社会结构自身包含着其固有的内在矛盾,这是它得以变革的根本基因,正是这种矛盾冲突的最后结果呈现为“正-反-合”的逻辑结论。这是马克思创造的不同于以往任何社会理论的一个独创的研究领域。但是,这种表述并不等于把相关的整个研究领域的具体内容都包含在其中了,它只是这个领域研究的提示性或指导性表述。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话说,这只是“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马克思,1962b:8)。因此,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在提示了社会形态“三段论”的演进框架之后,就转向了对俄国农村公社内在构成的具体考察。但是,这种具体的考察有其独特的困难之处,即它不是像前面我们已经看到的如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向工业资本主义等完全是“次生形态”内的生产方式的“过渡”,而是要考察一种介于两种“形态”之间的俄国农村公社的“过渡”问题,即或者是向“次生形态”的资本主义过渡,或者是向“再次生形态”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过渡”,即向古代类型的更完善形式“回复”!
根据马克思理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马克思,1972a:204)。我们看到,马克思对俄国农村公社的考察重点关注的正是“土地公社所有基础上的集体生产”和“利用资本主义的肯定成果(机器)”。但是,这两个问题都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虽然马克思根据世界历史向着古代原生形态的高级形式发展趋势,认为保存农村公社是与俄国社会总的运动一致的。
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多次谈到俄国农村公社的“两种可能性”之一,就是虽然公社土地是公有的,但是耕地却是个人小块耕作,并且“产品私人占有”,从而在公社成员之间出现“动产”的不均衡发展,引发公社内部私有因素战胜集体因素的可能性。马克思对此强调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私有化,另一方面是“个人获得发展”。而后者正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所说的另一种“社会形态三段论”中从“人的依赖关系”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过渡”。虽然在此马克思只把它作为俄国公社与更古老的公社比较之“现代”特点提出来,但是,如果说“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那么俄国农村公社的人的独立性却远远没有达到那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即为“自由个性”创造条件的程度。那么,这里是否也意味着另一个“跳越”或“回复”呢?
马克思在“复信”草稿中一再提到,俄国农村公社由于是与资本主义处于同时代,所以可以吸收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肯定成果,而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具体指出俄国农村公社如何来吸收资本主义生产的肯定成果。而恩格斯对此显然是有疑问的,他问道:“在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完成这一革命以前,公社如何能够把资本主义社会巨大生产力作为社会财产和社会工具而掌握起来呢?”(恩格斯,1965:501)吸收资本主义生产的肯定成果,即使从最一般的层面来看也至少存在两种途径,一种是农村公社与资本主义生产所统治的世界市场并存,通过贸易“有偿获取”;另一种是通过世界革命在全球范围内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这就有可能实现“无偿获取”。马克思在“复信”初稿和二稿中多次提到“俄国社会有义务支付、垫付最初的经费”,甚至考虑到把“巨额国债”用于发展农村公社,这显然说明是在指“有偿获取”,即“这里所说的只是逐渐的改变”。因此,如果这种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所统治的世界市场“有偿获取”是现实的(即使暂且不考虑当代所谓的“不平等交换”问题),那么,我们同样会遇到一个现实的、因为以机器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肯定成果”而带来的“所有权关系”和“占有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土地公社占有(集体协作)和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成果的“机器”的获得,是“复信”草稿中有关俄国农村公社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两个基本要素,它们各自有着自己的“历史”,当然是与未来社会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的。我们把它们视为未来社会生产方式的“要素”,也仅仅只是在构想并将这些要素置于其中的“未来社会的经济结构”这个前提下才能成立。但是,正如仅仅有了有着各自产生历史的货币财富和自由劳动却并不等于资本主义工业就一定产生(“否则,古代罗马、拜占庭等等就会以自由劳动和资本来结束自己的历史了,或者确切地说,就会以此开始新的历史了”)(马克思,1995:501)一样,土地公社占有和“机器”的获得也并不代表俄国农村公社就一定会实现“过渡”,因为这些“要素”在其自身历史中所获得的性质,并不一定就会是我们将其纳入其中的那个“结构”所规定的性质。
当然,真正意义上的“过渡”在马克思看来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古代”类型的更完善形式公有制的“回复”,“资本主义制度在西方正在趋于衰落,正在接近它只有成为‘古代’形态的时期”(马克思,1963:444)。换言之,这种“回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与“占有关系”的重叠这一特征,从对“资本”的归属到向“社会”的归属“过渡”,即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与它的“社会占有”重合在一起(共产主义)。然而,无论是在《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还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各种形式》等文献考察中,马克思都没有发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中存在这两种关系重合的现象,马克思只是在假想的、开创历史的“天然共同体”中才能设想这种“重合”。但是,在那种情况下,劳动对象(生物学意义上的集体财产即土地)和劳动手段(生物学意义上的劳动的自然性,即土地是“人的实验场”)是没有区别的(阿尔都塞、巴里巴尔,2008:207)。这就使我们可以理解马克思为什么在关于古代社会的几个人类学笔记中一再斟酌“所有权关系”和“占有关系”这两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因为由这种关系所构成的生产方式不仅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且带有极其复杂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使得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以各种不同形式不断地向着自我解决的方向演变,从而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创造条件。也许,这才是马克思思索许久、三易其稿,最终还是在复信中删除了这个“不通过卡夫丁峡谷设想”的真正原因。然而,马克思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设想,在正式复信中他肯定地说道:“我深信: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这是马克思的理论自信、逻辑自信,但“过渡”不仅仅只是一个理论和逻辑问题,更是一个现实而具体的结构转换过程及其内在的统一。这个现实的转换在马克思当时既不具备充分条件,也无法凭空揣测,它是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毕竟任何一种生产方式结构形成后的统一性是不可能出现在这个结构形成之前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这个现实问题留给了后来的实践者,使之成为日后社会主义实践的根本性的任务。
自俄国“十月革命”以来,社会主义的百年实践从正反两个方面获得了不少对生产方式中生产关系(所有权关系)与社会生产力(占有关系)这对矛盾的处理经验和教训,尤其是当代社会主义是落后国家在没有如马克思当年设想的与欧洲革命胜利相伴随的历史条件下的实践历程,这使得当代社会主义实践比马克思当年所意识到的更为复杂和艰难。早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就非常清醒地意识到,“俄国是一个农民国家,是欧洲最落后的国家之一。在这个国家里,社会主义不可能立刻直接取得胜利。但是,在贵族地主的大量土地没有触动的情况下,在有1905年经验的基础上,俄国这个国家的农民性质能够使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具有巨大的规模,并使俄国革命变成全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序幕,变成进到全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阶梯”(列宁,1985:90)。但是“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维埃俄国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直接用无产阶级国家法令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分配,引起了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的强烈不满。以单纯所有权关系为基础的余粮征集制和义务劳动造成了农民与政权之间关系的紧张状态,引发社会不稳定局面。1921年,列宁及时调整政策,启动“新经济政策”,以征收粮食税来代替余粮征集制度,并将小型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租赁给私人经营,利用商品和货币关系作为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手段。
粮食税和非国有化政策的出台,反映了列宁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受阻之后,正视和遵循现实生产方式的客观限制,直面俄国资本主义为社会主义创造的条件极不充分的客观事实,开启了经济落后国家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实践探索历程。这种实践探索历程是史无前例的,但却是蕴含于马克思的“过渡理论”之中,即不同生产方式结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转换的现实过程。根据列宁的说法,在俄国向社会主义过渡初期,至少有五种发展极不平衡的生产方式共存(转引自阿尔都塞、巴里巴尔,2008:300),其中涉及到的不仅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且包含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列宁在《论粮食税》中写到:“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去)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列宁,1972:525)。因此,以“新经济政策”来替代“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通过利用货币、商品经济和私人企业等手段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苏维埃俄国在当时解决“过渡”问题的重要举措。可惜因为列宁的逝世,这一举措未能持续下去。
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者在革命胜利之初对中国社会现实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两步走”的设想是对中国经济文化落后的现实的正确反应,也是中国共产党人面对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提出的切实设想。但是,最初的社会主义实践过于强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一大二公”、“全民所有”,忽视了与生产过程紧密相关的“实际占有”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并且使二者关系趋于形式主义和教条化。因此,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首先就是在所有权关系上纠正了这种形式主义,给予农民以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度),赋予企业以生产经营自主权,调整生产方式结构要素的结合方式,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从农业开始,废除了不切实际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切实调动了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事实证明,落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哪怕是公有制的也不是。因为这种公有制会因为无法解决哪怕是最初阶段的商品生产带来的矛盾而解体,社会主义所要解决的却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因此,邓小平同志在这个问题上明确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定位,并指出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邓小平,1993:252)。
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由于没有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的支持,因而必须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首先发展生产力,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当代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
当代社会主义在实践之初,首先面临着巩固政权、保卫胜利果实的问题。因而,政治因素的考虑相对于经济因素而言必然占有绝对优先的地位。这一点,无论是在苏维埃俄国,还是后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情况基本一致。因此,在当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强调阶级斗争,显然是必要的。但是,在经过若干时期的建设和巩固,国内剥削阶级完全消灭,无产阶级政权的国内威胁基本消除,国际环境也相对宽松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建设的工作重心就应该转向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距离。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教训时指出:“‘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中国吃了苦头。中国吃苦头不只这十年,这以前,从一九五七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就犯了‘左’的错误。总的来说,就是对外封闭,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制定的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邓小平,1993:269)。他还多次批判所谓“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一再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来解决资本主义自身所无法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这在贫穷落后的经济状态下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处于贫穷、落后状态的社会主义事实上最多也只能是避免资本主义的问题,但绝对不可能解决资本主义的问题。“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阶段,才有可能把生产提高到这样的水平,以致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使得这种消除持久巩固,并且不致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或甚至衰落”(恩格斯,1964:610-611)。
当然,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调动生产者的个人积极性,即解放生产力。“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讲全了”(邓小平,1993:370)。事实上,在现代工业化程度(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的结合程度)还很欠缺的条件下,劳动资料的劳动者个体实际占有程度和实际推动生产资料的能力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个重要尺度。因此,调整生产关系,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是在这种条件限制下解放生产力的关键所在。私有财产、商品生产、市场经济,这些“在资产阶级手中”推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因素也同样应该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完全的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充分展示了市场要素在社会主义过渡阶段中的重要意义。
五、结语
通过对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我们发现,马克思的“过渡”理论思想虽然并没有针对社会主义,尤其是当代社会主义的“过渡”实践给出明确的理想模型,但却给我们提供了分析和解答“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过渡”问题的基本方向,即对既定的经济结构的特殊规定和具体运作、变化的深入理解与对结构要素的准确把握。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逻辑是抽象规律性的呈现,但现实的“过渡”却必定是具体的、特定的生产方式结构的转换,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生产方式的各种有着自身历史特征的结构要素之间非一致性的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这对当代社会主义实践过程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
第一,明确了经济建设在过渡时期的核心地位。在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中,社会主义的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然而,这需要第二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作为前提条件,是由“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这就是说,“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的必由之路。在马克思的经典论述中,“第二阶段”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抗形式”(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来完成其使命的,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则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核心任务,就是要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这其中难免包含着一定程度的非个人性的“对抗形式”)来创造“解决对抗的物质条件”,即发展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程度的社会生产力。
第二,是对各种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结构自身历史特点的认识。当代社会主义是在非资本主义或资本主义发展极不充分的条件下经历了“过渡”实践,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会面临比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更为复杂的困难局面。面对各种不同生产方式并存的态势,社会主义实践不能一味追求形式化的所有权关系的“一大二公”,而应该在生产过程中充分认识到直接生产者推动生产资料实现其职能的各种能力问题,考虑生产方式结构各种要素的历史特征以及不同的结合方式和相互作用,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要清醒意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从理论上说,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目标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但是,这意味着劳动生��力的社会化程度高度发达,以至于达到了非社会所有不足以容纳的程度。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的建立,不只是社会财富的增长和分配问题,还包括生产社会财富的劳动生产力的高度社会化。这是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不是一般财富的所有权,即法律规定的“使用、转让,甚至滥用”的权利,而是作为获取利润的手段同劳动过程条件的一致性所规定的生产性的消费生产资料的权利,只有在社会通过对生产劳动的实际占有,即合适地消费生产资料而非任意消费,才能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在劳动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达到这个目标之前的很长一个阶段,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还将在商品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呈现多种“过渡”性质的形式。只有在作为这种暂时的、不稳定状态基础的社会关系“不断地再生产”的持久过程中,才会产生出“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并获得其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
第四,要解决好马克思提出的如何“吸取资本主义的一切肯定的成果”的问题。这个问题对于当代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并存的社会主义实践而言几乎是决定成败的关键问题。“没有资本主义文化的遗产,我们建不成社会主义”(列宁,1987:303)。然而,认识问题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当代社会主义实践显然不可能“无代价”地获取资本主义生产的成果,但是却可以利用资本主义对“第三市场”(卢森堡,1959)的依赖性,创造出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国际环境和贸易条件,在正常的国际交往关系中,吸取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一切外国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我们不可能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当代社会主义实践面临的问题提供任何现成的答案,实事求是地根据现实情况探索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也许就是当代社会主义实践最显著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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