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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及其终结:费孝通"乡土中国"理论再认识 ——兼谈整体社会形态视野下的新型城镇化

2016-07-10 作者: 王小章

"乡土中国"及其终结:费孝通"乡土中国"理论再认识

——兼谈整体社会形态视野下的新型城镇化

王小章

文章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2

摘要:费孝通先生以“乡土中国”这一概念所描述的是包括“经济形态”、“社会关系形态”、“政治—社会治理格局”和“文化价值观念”等在内的中国整体社会形态,而不是中国乡村社会形态。自晚清开始,随着中国被动地与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相遇而被迫步履蹒跚地迈向现代世界,传统“乡土中国”不得不走向终结,由于这种终结是被迫发生的,因而是扭曲的、病态的。但费先生在揭示这种扭曲、病态的终结形式的同时,也构想描绘了传统“乡土中国”之另一种可能的良性终结形式,这种良性的终结方式实际上是我国整体社会形态之自觉的现代转型:既是农村的转型,也是城镇以及城乡关系的转型;既是经济的转型,同时也是政治—社会治理形态乃至社会心态的转型。对于今天正在实践进行中的“新型城镇化”,也应该在整体社会形态之现代转型的视野下来认识;套用费先生以“乡土中国”来指称中国传统社会形态的方式,不妨称经上述转型而来的新社会形态为“城市(镇)中国”。

关键词:费孝通;乡土中国;终结;城市(镇)化

 

一、“乡土中国”是中国社会形态而不仅是中国农村社会形态

 

可能是因为篇幅精赅、内涵丰富,在费孝通先生的一系列著作中,《乡土中国》及其提出的“差序格局”概念,可能是流传最广、最为人们所熟悉的了。每年研究生入学面试,当问到“你看过哪些社会学的重要著作”时,总有不止一个考生会提到费先生的这本薄薄的小册子。但是,熟悉并不一定能保证理解的准确,有时甚至反而可能对不经意的误解失去了敏感。而对此书的一个最常见的误解,就是把它看作是一部单纯研究解读中国乡村社会的著作,把“乡土中国”理解为一个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概念,而没有将它看作是解读中国整体社会的著作。这种误解既表现在一些社会学年轻学子平时不经意的言谈中,也体现在一些学者借用费先生的“乡土中国”概念来命名自己研究当代中国农村的著作中。事实上,在《乡土中国》的第一篇“乡土本色”中,费先生开宗明义即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1]。也就是说,“乡土性”是针对“中国社会”而言,而非针对中国乡村社会而言的。在该篇的中间,费先生又援用滕尼斯“Gemeinschaft”、“Gesell-schaft”和涂尔干“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的概念,来说明乡土中国不同于现代“法理社会”的传统“礼俗社会”性质。最后则指出:“在我们社会的急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2]显然,与“乡土社会”对应的不是空间形态意义上的城市社会,而是历史序列上的“现代社会”。费先生用“乡土中国”这个概念所要刻画描述的,是不同于现代社会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传统社会结构、文化和运行形态。就如同现代社会的结构、文化和运行形态并不仅仅限于城市,这种独具中国特点的传统社会结构、文化和运行形态也不仅仅限于中国乡村。

 

那么,“乡土中国”是何种形态的社会?在《乡土中国》以及《江村经济》、《中国士绅》、《乡土重建》乃至《论小城镇及其他》等著作中,费先生为我们描画展示了“乡土中国”之社会形态的一系列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第一,经济形态。农村是整个中国的生产基地,农村经济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基础。但农村经济并不等于农业经济,相反,由于人多地少的矛盾,中国农民单靠农业生产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更不可能养得起整个地主阶级并支撑繁荣的城市消费经济,因此,“小农制和乡村工业在中国经济中的配合有极长的历史。……乡村是传统中国农工并重的生产基地。它们在日常生活中保持着高度的自给”;“中国从来不是个纯粹的农业国家,而一直有着相当发达的工业。可是传统的工业却并不集中在都市里,而分散在无数的乡村里,所以是乡土工业。……乡土工业在劳力利用上和农业互相配合来维持农工混合的经济。也只有这种农工混合的乡土经济才能维持原有的土地分配形态……同时也使传统的地主们可以收取正产量一半的地租,并不引起农民们的反抗。”[3]农工并重的乡村经济维系了原有的土地分配形态和租佃制度,同时也型塑了传统城乡关系的基本形态,那就是:传统的城市(镇)———包括由集贸发展出来的市镇和作为政治中心的“城”———不是生产基地,但需要消费,其消费则来源于农村,因此,传统上,一方面,在城乡关系中,乡村是本位的,而另一方面,乡村和城市是相克的:“所谓相克,也只是依一方面而说,就是都市克乡村。乡村则供奉都市”[4]。不过,在总体上城市(镇)克乡村的情况下,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势力进入之前,由于城市(镇)的消费品是在自己区域内生产的土货,这就使得那些生产土货的农村工业有了活路,农民有了贴补家用的收入来源,从而能维持那种“不饥不寒”的小康生活。

 

第二,社会关系形态。在农工兼业、高度自给的农村经济基础上生发出来的社会关系形态就是“差序格局”:“以‘己’为中心,像石子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这种“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形态明显不同于现代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在团体中,每一个成员都立在同一平面上,他们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而国家这个团体则是西方社会中“一个明显的也是惟一特出的群己界线。在国家里做人民的无所逃于这团体之外,像一根柴捆在一束里,他们不能不把国家弄成个为每个分子谋利益的机构”。对于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费先生进而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做了解释:在安居自给的乡土社会中,人们“只在偶然的和临时的非常状态中才感觉到伙伴的需要。在他们,和别人发生关系是后起和次要的,而且他们在不同的场合下需要不同程度的结合,并不显著地需要一个经常的和广被的团体。因之他们的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5]从根本上讲,差序格局是熟人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格局。

 

第三,政治—社会治理格局。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形式下,政治—社会治理的实际运行是双轨政治下的基层社会自治。“双轨”即自上而下的轨道和自下而上的轨道。在自上而下这一轨道上,历史上的主流是“无为主义”,即皇权无为,衙门无讼。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一个以农工兼业、高度自给的农村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简单社会中,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存在对于“有为政府”的诸多功能性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传统社会中客观情势的限制,包括技术的和行政条件的限制。这些限制使得自上而下的权力意志无法真正贯彻到社会的底部,同时也为自下而上的轨道留下空间。由于中央所派的官员到知县为止,自上而下的轨道到县衙门就停了,接下来便是费孝通先生称为“中国传统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打交涉的关键”的“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这一段途程。县政府的命令并不直接发到各家,而是发到地方自治团体。这些自治团体因应地方社会公共需要而生,负责地方公务公益,同时也负责应付衙门。不过,在应付衙门时,一般由绅士担任的自治团体的管事或董事并不出面和衙门的公差直接交接,而是由没有什么地位的、通常由当地普通百姓轮流担任的“乡约”来和公差接头。这样安排的目的是,一旦地方上觉得衙门的命令无法接受而必须“顶”回去时,自治团体的管事,也就是地方领袖有进行活动疏通以谋圜转回旋的余地。这就是自下而上的轨道。费孝通这样总结传统乡土中国的政治—社会治理:“一、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两层。二、中央所做的事是极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三、表面上,我们只看见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府命令,但是事实上,一到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在差人和乡约的特殊机构中,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这轨道并不在政府之内,但是其效力却很大的,就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绅士。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四、自治团体是由当地人民具体需要中发生的,而且享有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中央干涉。”[6]双轨政治既维持了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也比较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第四,文化价值观念。与高度自给的经济形态相应的生活态度是“知足常乐”。自给自足的中国传统经济是一种“匮乏经济”:“匮乏经济不但是生活程度低,而且没有发展的机会,物质基础被限制了……在匮乏经济中主要的态度是‘知足’,知足是欲望的自限”[7]。与社会关系形态的“差序格局”相应的是“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与“团体格局”下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立在超乎私人关系的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之上不同,在“差序格局”下,道德是以自己为中心生发出来的,并不存在超乎私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因之,传统的道德里不另找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8]与政治—社会治理格局之双轨政治下的基层社会自治相应的,则是社会治理上的皇权“无为主义”理念,以及对以传统为依托、以教化为手段、以“打官司”为“丢脸”(“无讼”)的“礼治秩序”的追求。[9]

 

二、传统“乡土中国”的终结

 

以上四个方面,大体上概括了费先生笔下作为中国整体社会形态之“乡土中国”的基本特征,或者说,作为“理想类型”(IdealType)的“乡土中国”[10]。但是,自晚清开始,随着中国被动地与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相遇而不能不步履蹒跚地迈向现代世界,“乡土中国”这种社会形态也越来越难以为继而不得不走向解体或终结。需要指出的是,在费先生看来, 在迈向现代社会的进程中,“乡土中国” 的解体与终结是必然的,甚至是必须的——这是他与梁漱溟等明显不同的地方——问题不在于这种社会形态要不要终结,而是如何终结。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或者说麻烦在于,这种社会形态走向解体和终结的方式是扭曲的、病态的,因为它是在我国遭遇西方资本主义入侵的情况下不自主地、被迫地发生的。

 

首先不由自主地走向解体和终结的是“乡土中国”的经济形态,实际上也就是这个社会形态的根基。如上所述,由于人多地少的矛盾,中国农民单靠农业生产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更不可能养得起整个地主阶级并支撑起繁荣的城市消费经济,因此,实际上“中国从来不是个纯粹的农业国家”,而是农工并重的混合经济。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侵入,中国传统的乡土工业由于无法与扩张进入中国的西方工业竞争而走向崩溃。乡土工业的崩溃使得传统上靠农工相济而维持的不饥不寒的生活难以为继,从而直接带来了农村的贫穷。与此同时,乡土工业的崩溃也激化了围绕土地问题的农村社会矛盾,因为,“中国的租佃制度并不直接建筑在土地生产的剩余上,而间接地建筑在农民兼营的乡村工业上”[11],现在,乡土工业崩溃了,但地主并不因此减收或不收地租,相反,由于西洋奢侈品(洋货)的进入刺激了其消费的欲望,提高了其享受的水平,因而变得更加不能放松对地租的攫取。而佃户们由于丧失了乡土工业的补贴,如今交了地租就无法生存了,佃户和地主于是发生了严重的冲突。乡土工业在西洋工业竞争下的崩溃在造成农村贫困、激化农村社会矛盾的同时,还进一步恶化了原本已经相克的城乡关系。上面指出,传统上,乡土中国的城乡关系在总体上就是都市克乡村、乡村供奉都市的关系,不过,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势力进入之前,由于城市(镇)的消费品是在自己区域内生产的土货,这就使得那些生产土货的农村工业有了活路,农民有了贴补家用的收入来源。但是,自西方资本主义势力进入以后,都市一方面依旧没有成为自立的生产基地,另一方面又沦为“洋货的经纪站”。“洋货”的市场固然主要是都市里的居民,而没有大量地流入乡村,但用来换取“洋货”的资源却几乎全靠乡村的供奉。于是,都市对于乡村来说成了彻头彻尾的异己物。在这种情形下,对于乡村来说,脱离都市,与都市两相隔绝反而是件大幸事,这至少可以避免农村资源大量外流。但是,从根本上说,乡村与都市两相隔绝的结果则是“都市破产、乡村原始化。”从乡村方面说,脱离都市是“一种消极的反应,因为乡村一离开都市,它们必须更向自给自足的标准走。自给自足得到的固然是安全,但是代价是生活程度更没有提高的可能。回复到原始的简陋生活,自然不是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上策”。而对于都市来说,由于都市居民(对“洋货”)的消费力依赖于乡村的供奉,“乡村的脱离都市最先是威胁了直接靠供奉的市镇里的地主们,接下去影响了整个都市的畸形经济。为了都市经济的持续,不能不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去打开乡村的封锁。愈打,累积下来的乡市矛盾暴露得愈清楚,合拢的机会也更少”[12]

 

与“乡土中国”之经济形态的解体和和终结同步,其传统的政治—社会治理格局也走向崩溃瓦解。一方面,从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讲,随着“乡土性地方自足”时代的过去,现代生活中必须动用政治权力才能完成的有关人民福利的事情越来越多,因此,无为主义必然难以为继(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另一方面,近代以来,作为国家权力试图深入地方的一种努力,保甲制度的推行则把传统双轨政治中自下而上的轨道给破坏了,进而瓦解了基于绅权礼治的地方自治。这是因为,首先,保甲制破坏了自治单位的完整性。保甲制度本来有意成为基层的自治单位,并以此为起点修筑一条公开的上下交通的轨道,但是,这制度的设计者忽略了政治是生活的一部分,政治单位必须根据生活单位,而保甲却以数目来划定,力求一律化,把这保甲原则强压在原有的地方自治单位之上,势必会格格不入。原来是一个单位的被分割了,原本是分别的单位被合并了,甚至东拼西凑,于是,表面上一律,实际上混乱。其次,保甲的角色困境将基层社会逼入了政治死角。保甲是执行上级命令的行政机构,同时也是地方公务的执行者。这两方面的任务过去是由三种人分担的,即差人、乡约和乡绅,现在却要三合一。从一个角度看,乡绅加入行政系统担任保长对于地方会比较有利,因为他当了保障之后可以支配地方自治事务,但问题是,一旦他当了保长,就成了县长的下属,只能服从,不能讨价还价,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也就堵塞。因此,地方上有声望的人往往不愿意担任保长,当保长的一般是没有声望的人,相当于以前的乡约。但问题又在于,相约是没有权力的,而保长却拥有管理地方公务的正式权力。结果是,地方上有地位的人和保长处于对立的地位而无桥梁可通。于是,新的机构不能有效地接收原有自治机构来推行地方公务,旧的机构却丧失了合法地位, 基层政务就这样僵持了。[13]最后,令上述这种情形雪上加霜的是,城乡之间的隔绝,不接地气的教育,破坏了叶落归根的社会有机循环,使得离乡外出的乡村子弟有去无回,从而导致了地方人才的极度匮乏,贡爷老爷已不复存在,洋秀才都留在了城里,保甲人选遂成为流氓地痞的渊薮,地方上没有任何挡得住那种借权势和暴力来敲诈勒索的力量。[14]

 

随着“乡土中国”之经济形态和政治—社会治理格局的瓦解瘫痪,作为传统中国之整体社会形态的“乡土中国”也就终结了。

 

三、传统“乡土中国”之另一种可能的终结形式

 

如上所说,与梁漱溟等不同,在费孝通先生看来,在迈向现代社会的进程中,传统“乡土中国”的解体与终结是必然的,甚至是必须的。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的基本立场是,通过乡村建设要实现的“新社会”是在坚持中国固有基本社会结构体制和文化为本位的前提下努力做一些必要的自我调整,因为他认为:中国固有文化的“造端很正,只是有些缺欠要补足,空虚要充实起来;并没有多少过火处,必得要克伐铲除的”[15]。费先生的看法显然与此不同。就像我们前面所引的,他认为,在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已“处处”产生了“流弊”,因此,“乡土中国”的终结实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问题不在于这种社会形态要不要终结,而是如何终结。费先生固然认为,上述这种在遭遇西方资本主义入侵的情况不自主地、被迫地发生的,从而也是不正常的、扭曲的终结方式带来的是整个中国的“灾难”和“悲剧”,[16]但是,结束灾难和悲剧的方式却不是重归传统的“乡土中国”。作为一名富有科学精神的杰出的社会科学家,费先生的“乡土重建”理论自然认识到中国的特定国情,但乡土重建不是对传统“乡土中国”的简单回复或修补,而是直面和回应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及挑战的整体“重构”,或者说,是对于传统“乡土中国”之另一种良性的终结形式和迈向现代社会的中国道路的自觉探索。

 

那么,费先生所构想的那种良性的终结形式是怎样的呢?

 

第一,变革土地制度,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费先生认为,“中国的土地制度在传统经济中其实早已伏下了病根”[17]。因为,我们的土地只能生产仅勉强维持劳动者生存的报酬,本身无法产生经济地租。过去,是农工混合的乡土经济维持了传统的土地制度,维持了地主的地租收入。随着农村手工业在西洋工业的打击下而崩溃,农村就只剩下了不能同时养活地主和佃户双方的土地。这样的土地要继续生产,唯一的办法就是让耕者完全享有土地上的出产,也即要让“耕者有其田”。而原先不事生产的地主,如果不想为传统的土地制度陪葬,则只能放弃地租而另谋出路:“和农民‘不饥不寒’的水准去对抗是徒劳无功的,只有承认这人类生存的基本事实,而在土地之外另谋出路”[18]。费先生为地主阶层设想的合理出路是:放弃农业,开拓工业,同时放弃传统特权和在特权下形成的生活方式价值意识,使自己从一个寄生的阶层转变为一个生产和服务的阶层。[19]

 

第二,现代工业下乡,以乡村工业化带动小城镇发展,同时在城市成为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实现城乡良性互动。“开拓工业”不仅关乎地主阶层的出路,更关乎传统“乡土中国”的现代转型。如上所说,即使实现“耕者有其田”,土地上的出产也至多只能勉强维持农民“不饥不寒”的生活。从根本上讲,这依旧是一种立足于自给自足的“匮乏经济”,不但生活程度低,而且“没有发展的机会”。这样的“匮乏经济”是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或者说现代世界的挑战的。怎么办?费先生的回答是:现代工业技术下乡,重建被西洋工业所摧残的乡土工业。当然,这种重建起来的乡土工业不是传统乡村手工业的简单复活,而是更新再造。新的乡土工业的技术基础要“由手工而变成机器”,组织形式要由传统的作坊工业或家庭工业转变为主要是农民合作性的乡土工业。这是一种能长出现代民族工业的乡土工业。[20]值得指出的是,费先生早年的这一主张在几十年后其主持的小城镇研究中直接得到了延续。对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兴起的乡镇企业,费先生认为:“乡镇工业是植根于农工相辅的历史传统的,但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农工相辅已不再是以一个家庭为单位,而是以集体经济的性质出现。从一对对的‘男耕女织’到一村一乡的农副工综合发展,使农工相辅的传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21]乡镇工业的发展开创了以工养农、以工补农的局面:“乡镇工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以新的劳动手段与新的劳动对象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农民靠集体力量办起来的工业,它不但不会损害作为自己基础的农副业,而且能在为国家财政收入作出一定贡献的同时,主动承担起支农、补农、养农的责任,形成……我国工业化的新道路。”[22]不仅如此,费先生还指出,乡镇企业的发展必然带动小城镇的发展,进而改变农村与大中城市的关系,加强城乡联系,形成城乡互惠:大中城市工业可以起到、而且现实中也确实起到了帮助农村乡镇工业发展的作用,两者之间是一种“大鱼帮小鱼、小鱼帮虾米”的关系,而通过以“一条龙”、“产品脱壳”等方式与乡镇工业建立联系,城市工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自身所面临的诸如土地贵、污染重、工资高等问题。[23]当然,实现如此城乡互惠的一个重要前提,则是费先生几十年前即指出的,城市必须成为一个生产基地:“乡村和都市在统一生产的机构中分工合作。要达到这个目标,在都市方面的问题是怎样能成为一个生产基地,不必继续不断地向乡村吸血。”[24]

 

第三,因应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重塑政治—社会治理和社会文化心态。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特别是第二个方面,费先生实际上为我们勾勒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道路,概括地说就是:“工业下乡—农村工业化—小城镇发展—农村城市化—城乡协调发展—社会现代化”。 [25]当然,这主要还只是作为整体社会形态之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的现代化。而与社会经济形态的现代化相适应,政治-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文化心态也必须重塑。在这方面,晚年的费先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多涉及,但在其早年的《乡土中国》、《乡土重建》等著作中却多有论及。从其功能论的基本分析方法出发,费先生认为,传统的政治—社会治理方式和文化价值观念是与“乡土社会”相适应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也是一个简单社会。在“熟人社会”中,法治的观念以及超乎私人关系的道德往往无从发生,流行的只能是与“差序格局”相应的“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以及以“打官司”为“丢脸”(“无讼”)的“礼治秩序”的追求。在“简单社会”中,由于既不存在对于“有为政府”的诸多功能性需求,中央政府也缺乏“有为”的技术和行政条件,因此才能形成以“无为政治”(软禁权力)和“绅权缓冲”(基层自治)来维系的双轨政治。[26]但是,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无论是主动还是被迫)必然带来一个陌生的、复杂的社会:“我们所生活的处境已经不再是孤立的、自足的、有传统可据的乡土社会。现代生活是个众多复杂,脉脉相关,许多人的共同生活。”[27]一个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于是需要有法律、法治,需要有“超乎私人关系”的道德观念。[28]同样地,在一个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双轨政治”也已难以为继。一方面,随着乡土性的地方自足时代的过去,超越地方性的公务日渐复杂,许多有关人民福利的事情必须动用政治权力才能完成,于是,再要维持有权无能的中央便显得不合时宜,客观情势不再要求政府无为,而是有为。但也因此,传统上防止权力滥用的第一道防线即“君权无为”的防线溃决了。[29]另一方面,就基于绅权的基层自治而言,不仅如前所述,保甲制度的推行将基层社会自治逼入了政治死角,而且,就对权力的限制约束而言,费先生在《论绅士》、《论“知识阶级”》、《论师儒》以及《再论双轨政治》等篇章中一再提示:“利用无形的组织、绅士之间的关系,去防止权力的滥用,不但并不能限制皇权本身,而且并不是常常有效的。”[30]也就是说,包含在传统“双轨政治”中的限制权力的方式已不再有效,或本身就是不可靠的。这在客观情势要求政府“有为”的今天成了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费先生在此实际上向我们表达了这样一个观念,即,如果说传统乡土中国的客观情势需要并造就了以“皇权” 来代表的政府的 “有权无能” 那么, 现代社会的客观情势则要求政府的“能力” 必须提升,而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怎样来实现这样一种既提升政府能力又限制政府权力的政治?费先生给我们指出的路径是,必须改造、革新中国传统政治结构中的四种不同的权力,即皇权、绅权、帮权和民权,简单地说就是:“皇权变质而成向人民负责的中央政权,绅权变质而成民选的立法代表,官僚变质而成有效率的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帮权变质而成工商业的工会和职业团体,而把整个政治机构安定在底层的同意权力的基础上。”[31]

 

四、社会形态视野下的“城镇化”

 

由上面的分析阐述可以看出,就如同“乡土中国”是对中国整体社会形态的描述,费先生对于传统“乡土中国”之良性的终结方式的构想也是在整体社会系统的视野下展开的,因而实际上是整体社会形态的转型:既是农村的转型,也是城镇以及城乡关系的转型;既是经济的转型,同时也是政治社会乃至社会心态的转型。

 

费先生的这种注重从整体社会形态之现代转型的角度,来分析探讨传统“乡土中国”终结的认识方式,对于今天我们如何认识看待正在实践进行中的所谓“新型城镇化”是颇有启示的。

 

首先,从整体社会形态转型的角度来看,新型城镇化的问题不仅不是如今已备受诟病的一味“造城”的问题,甚至也不仅仅是城镇经济发展和城里人的问题,而是“中国问题”,是中国如何进入现代城市文明时代的问题,是中国的城镇和乡村如何在现代经济发展、人民收入增长的基础上不再互为他者,而是共为一体、共享现代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的问题。这不仅是价值理念上的“应然”,而且是客观逻辑上的“必然”。在不同的场合,费先生一再提醒,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乃是有机的整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都市和乡村是必须来回流通的。美国都市的工业依靠广大农村作市场。农村的损蚀固然乡下人先遭困乏,但是困乏的乡间也会引起都市的恐慌。……提倡都市化是不错的,但是同时却不应忽视了城乡的有机联系。如果其间的桥梁一断,都市会成为整个社会肌体的癌,病发的时候城乡一起遭殃。”[32] “如果乡村不能繁荣,农民收入不能增加,都市工业尽管现代化现代化得和西洋媲美,工厂里出产的货品试问向哪里去销售?工厂不是展览会,不是博物馆,没有市场就得关门。”[33]城镇的健康发展是与农村的繁荣紧密联系的。没有农村的繁荣,没有农村居民收入、消费能力的增长以及生活方式的现代转型,就不可能有健康发展的现代城镇(市);而像今日我国社会那样,不仅城乡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制约了大多数农村居民进城消费,而且,由于劳动在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太低,从而使得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大量城市低收入者即使已经身在城镇(市)也依然不能真正进入现代“城市生活”,那么,空间意义上的城镇建得再大再富丽堂皇,也极有可能会落得一个“有城无市”(生产过剩,消费低靡)、“有城无人”(“空城”、“鬼城”)的情形。[34]怎样促进农村的繁荣,农村居民收入、消费能力的提升以及生活方式的现代转型?如前所述,费先生早年构想并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小城镇研究中进一步展开的路径是工业下乡,实现以工养农、以工补农,进而带动城乡良性互动。对于包含在费先生这种构想中的分散工业化道路已有一些人提出了质疑,但有一点却是毋庸置疑的,农村的繁荣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经济不等于单纯的农业经济。笔者在此想进一步指出的是,费先生所构想描绘的工业下乡以及随之而来的小城镇的发展基本上还是着眼于从农村内部来发掘积聚资源的,他所看到的以工养农、以工补农实际上主要也是指农村内部的乡镇企业与农村、农民、农业的关系,但是,从“中国如何进入现代城市文明时代”、中国的城镇和乡村如何“共为一体、共享现代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的角度来看,今天我们必须突破这一局限,必须从我国整体的经济社会结构中来审视城乡工农关系,特别是,鉴于在长期的二元体制和二元结构之下城市对于农村的剥夺所造成的城乡之间的巨大不平等,今天必须要特别强调城市对于农村的反哺,而作为“新型城镇化”之事实上的重心的小城镇(市)则应成为城市反哺农村的桥梁,而不是城市进一步向农村汲取资源的水泵。[35]至于反哺的途径,则不仅存在于经济建设(城市必须支持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甚至更紧迫地)体现在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上,体现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上。换言之,我们必须在改革包括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在内的各种有碍经济社会文化资源和人本身在城乡之间公平自由流通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切实的制度改革和建设(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教育改革、 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等), 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的��等化,提升农村居民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保障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引导和促进其生活方式的现代转型。而城镇,则是城乡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现代生活方式的中心,是城里人的城镇,也是“乡下人”的城镇,是全体“中国人”的城镇;从而,所谓人的城市化,也不只是城镇居民的城市化,也是农村居民的城市化,是中国人的城市化。

 

其次,从整体社会形态转型的角度来看,则所谓城镇(市)化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社会经济形态和城乡居民生活方式进入现代城市文明时代的问题,同时也是政治—社会治理形态和人们的社会文化心态告别静态、简单的乡土社会形态而进入流动、复杂的现代城市社会和文明形态的问题。这当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过,从费先生前面的相关论述,特别是其关于皇权、神权、帮权、民权转型变质的思想,我们至少可以在此指出一个基本的方向。第一,面对日益流动、复杂的现代城市社会和文明形态,政府在政治社会—治理上必须是“有为的”,也即,政府的“能力”必须强化,但同时,其“权力”则必须驯化;驯化权力的最基本途径,无非是民主(将政治权力建基在人民同意之上,即“权为民所赋”)和法治(明确权力清单,限制权力作用范围,并规范权力行使方式)。第二,在强化政府能力、驯化政府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强化“社会”——即有别于政府权力部门也有别于市场部门、基于社会成员自愿结合、互惠合作的第三部门——的自我行动能力,这既是“以社会制约权力”的需要,同时,也是在越来越变动不居、越来越复杂的城市化社会中克服科层化(官僚化)的政府组织之迟钝低效,灵敏地回应各种随时发生的问题,高效地满足社会成员之需求的需要。[36]而“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或者说行动主体,一是作为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区,一是作为“脱域的共同体”的社团;在社会成员的流动性越来越高的城市化社会,在社会的一体化(全球化)和个体化两种趋势并存从而大大弱化了人们社会生活之地域化特征的今天,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作为“脱域的共同体”的社团这个主体。费先生所说的由“帮权变质而成”的工商业的工会和职业团体无疑属于这个范畴,但同样无疑的是,在今天,这个范畴远不止于工会和职业群体。第三,构建营造政府和社会(还有市场)之间积极互动的机制平台,既要防止政府“吃掉”社会,也要避免政府“扔掉”社会。最后,如上所述,城市化的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也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如果说,上述三个方面有一个核心,即要以民主法治规范约束下的有为政府、具有自我行动能力的社会以及这两者的积极互动来保障和促进“民权”,并以此为基础成就一种自由与秩序并存的社会生活形态,[37]那么,作为“民权”的最终承当者,社会成员本身必须顺应城市化的复杂社会、陌生人社会的社会生活,改变“乡土社会”中的行为习惯、社会心态,特别是,他必须改变“乡土社会”中那种只重私人关系的道德观念和封闭排外的社会心态,而树立起在一个陌生人的世界中与人共同生活的公共道德观念、行为习惯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换言之,从“乡土社会”中走来的“乡下人”,不仅要“城市化”,还要“公民化”。

 

套用费先生以“乡土中国”来概括指称中国传统社会形态的方式,则我们不妨称经上述“城市(镇)化”转型而来的新社会形态为“城市(镇)中国”。

 

【注释】

[1]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6页。(该书实际上汇编收录了费孝通先生早年的五种代表性著作,即《乡土中国》、《皇权与绅权》、《内地的农村》、《乡土重建》、《生育制度》)

[2]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11页。

[3]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54308309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57页。

[5]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6272930页。

[6]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80281页。

[7]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43页。

[8]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435

[9]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4659页。

[10]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4页。

[11]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11页。

[12]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57258页。

[13]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82283

[14]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98304页。

[15]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88页。

[16]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04页。

[17]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76页。

[18]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11页。

[19]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20321页。

[20]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78377338343页。

[21]费孝通:《论小城镇及其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页。

[22]费孝通:《论小城镇及其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页。

[23]费孝通:《论小城镇及其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07273页。

[24]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58页。

[25]王小章等:《浙江四镇———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心镇建设》,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9页。

[26]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77281375页。

[27]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62页。

[28]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101130355154页。

[29]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78281页。

[30]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92页。

[31]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76页。

[32]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02页。

[33]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25页。

[34]王小章:《从产业、空间、人口三维关系看当前城镇化问题———以浙江省德清县为例》,《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35]王小章等:《浙江四镇———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心镇建设》,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9页。

[36]值得指出的是,民主与法治,以及强化“社会”的行动能力,不仅是现代城市化社会之政治—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我国今天的城镇化实践中克服“理性的僭妄”和规划无力同时并存的现象,并保障在城市反哺而不是进一步剥夺农村的前提下实现“新型城镇化”的需要。参见王小章:《从产业、空间、人口三维关系看当前城镇化问题———以浙江省德清县为例》,《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王小章等:《浙江四镇———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心镇建设》,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页。

[37]王小章:《论以积极公民权为核心的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2013年第10期。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建设基本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1BSH005)的阶段性成果。

 

王小章:浙江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建设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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