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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理论

论辩中的“社会有机体”:对维多利亚时期社会有机体学说的概念史考察

2021-10-13 作者: 关依然

摘要: “社会有机体”概念在英国维多利亚时期众多理论家的阐述中,呈现了丰富的意涵和多样的解释路径,并因此成为一个有力的修辞工具,介入了有关英国社会改革的政治辩论。在此过程中,主要由英国思想家赫伯特·斯宾塞所阐释的与个人主义的自由竞争和消极政府理念相结合的“社会有机体”概念,最终被由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与福利、社会改革和国家干预相契合的“社会有机体”概念边缘化,丧失了原有的意义和语境。本文采用昆廷·斯金纳所倡导的概念史研究方法,对“社会有机体”概念在维多利亚时期的这段变迁过程予以考察,以期反映当时英国政治和社会观念的变迁,对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的革新给出更加历史化的叙述。

关键词:概念史 社会有机体 维多利亚社会改革 英国自由主义 赫伯特·斯宾塞

“社会有机体”(social organism)是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政治和社会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包含一个类比,即将人类社会描述和理解为自然的有机体,例如,人、动物、植物或者一般意义上“有生命的有机体”(living organism)或“有机个体”(individual organism),认为社会在某些方面具有与有机体相似的特征。作为一个概念的“社会有机体”,得到系统化阐述是十分晚近的事(Salomon,1923:138)。而作为一种观念和修辞习惯的“有机体学说”(organismic theories)和“有机类比”(organic analogy),却几乎“和欧洲政治思想史一样古老”(Barnes,1926:123;Freeden,2011:92)。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政治体的有机特性的阐述,西塞罗、李维、塞涅卡和圣保罗等古罗马哲学家的“有机体类比”,到中世纪的基督教“奥体”(Corpus Mysticum)概念,再到近代以来马基雅维利、格劳秀斯、霍布斯和卢梭曾在不同场合使用过的“有机体修辞”等,这一学说以纷繁多样的面目见诸众多思想家的文本。有机主义的国家、社会和文艺理论更是在18世纪末成为保守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等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1

19世纪,这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观念(idea),终于具象化在了“社会有机体”这一概念(concept)上,这要得益于当时欧洲的一批社会学先驱,以及追随他们的社会学家(Coker,1910:116-189;Salomon,1923:138;Barnes,1926;Sorokin,1928:195-218)。其中,维多利亚时期的思想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对“社会有机体”概念在英国的普及和流行可谓功不可没。2经由斯宾塞的阐述,“社会有机体”不仅在英文世界获得了经典表述,并频繁出现在后来的诸多政治和社会理论中,成为一个为不同政治和思想流派所共享的术语。它不仅在斯宾塞的一力倡导下进入英国个人主义者(Individualists)的话语,帮助他们构建了反对国家权力增加、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竞争秩序的个人主义论说,同时也被斯宾塞的许多批评者蒙上了不同程度的威权主义色彩,为公立教育、慈善和城市治理等公共事业的制度化开启了可能,更进一步被维多利亚时期的新自由主义者(New Liberalists)重释,反过来支持政府对市场和社会事务的干预,变成英国福利政策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可以说,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有机体”概念宛如一个大熔炉,汇聚了来自不同思想传统的观念,也交织着历史与现实的智慧。

也正是由于这一概念在19世纪的特殊命运,我们可以在“剑桥学派”开创者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所倡导的概念史3的意义上对“社会有机体”学说展开思想史研究。西方学界对19世纪“社会有机体”学说的研究,通常采用的是传统意义上的“观念史”(history of ideas)路径,即在“有机主义”(organicism)或“有机体理论”的预设下,对欧洲不同思想家的相关学说分别介绍,并试图勾勒该理论在这一时期的演变特征。4斯金纳曾对这种研究策略有过严肃批评。在他看来,“从来不存在永恒不变的观念的历史,存在的只是变动不居的概念的各种用法的历史”(李宏图等,2012:8)。如果把“社会有机体”视为一个连贯的、在历史中拥有自身发展轨迹的“观念”,虽然能够呈现关键的思想进程,其代价却是丧失了“历史性”,使概念沦为某种先验“观念”的表达形式,而思想家更是被简化为“观念”借其口舌形诸语言的载体,他们作为历史言说者的主体性自然也无从展现。事实上,概念从来不是“稳定的实体”(stable entities),它始终处于“变迁”(transformation)甚至“断裂”(discontinuity)之中(李宏图等,2012:8),同一个概念在不同作者笔下很可能会呈现大不相同的面目,而这些不同的概念形式究竟是同种“观念”的不同“亚种”,还是本身就代表了非常不一样的“观念”,不能妄下论断。因此,从“概念史”而非“观念史”角度切入“社会有机体”,可以避免作出过于简单的预设,这更加凸显了这一概念在19世纪的复杂性。

除此之外,概念的使用者也并不是被动地运用给定的话语资源,而是从各自的理论和现实意识出发,运用概念作出“行动”,或意欲达成某项政治目的,或想要扭转社会对某个问题的主流看法。概念的“真正的”意义也因此成为思想家所要争夺的对象(李宏图等,2012:9-11)。就“社会有机体”概念而言,近40年间涌现的不少思想史作品都具有这一层面的观照,5从不同的侧面展现了这一概念在19世纪所具有的竞争性意义、复杂交错的维度和多样的诠释路径。学者们普遍意识到,当维多利亚时期的政治思想家在论述中使用有机体类比时,他们能够“调用(invoke)各式各样的意义”(Taylor,1992:135),传达迥异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观点。不同的意义也在不断地彼此竞争,某个意义在一段时期内成为主导,又在另一段时期遭到边缘化,对意义的“修正”(modification)、“歪曲”(distorting)和“挪用”(appropriation)6时刻都在发生。因此,虽然“社会有机体”概念一直在被维多利亚时期的人们所使用,其意义却始终处在变动之中,在承载概念的“语词”和某种特定含义之间,也绝不存在单一的对应关系。

不过,我们对概念史的考察不仅要探讨概念的意义,而且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这些概念会在某些时候成为主导,起着占据或者控制人们观念的统治地位”?也就是说,我们要关注维多利亚时期的人为何要围绕“社会有机体”的意义展开竞争,他们为什么会选择使用概念的这个意义而不是那个意义,概念又为何会发生诸如此类的转变。要解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将目光移到理论家所处的社会和政治语境,在现实辩论的维度之下重建他们的政治意图和斗争。在这一点上,格蕾塔·琼斯(Greta Jones)作出了突破性贡献。她敏锐地捕捉到,维多利亚时期的人对达尔文主义诸多理念的使用都和当时围绕社会改革所进行的辩论有关。诸如“道德进化”“生存竞争”“社会有机体”这样的达尔文式类比,在19世纪末期有关国家干预和社会福利的争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Jones,1980:35-77)。迈克尔·泰勒(Taylor,1992:131-166)也在研究维多利亚时期个人主义者的著作中勾勒了个人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者在有关“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的辩论中的不同诉求,由此来解释他们对“社会有机体”的竞争性定义。只不过,限于篇幅和论述重点的选取,他们的这项工作还有诸多可以挖掘和进一步历史化的地方。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研究成果,采用斯金纳的概念史研究方法,对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有机体”学说作一语境化的细致考察,以期反映英国社会从崇尚自由竞争的工业社会向更加注重公平的福利社会转型中的这一重要理念变革。

一、维多利亚时期的有机理念与“社会有机体”概念前史

英国学者威廉斯(Williams,1960:151)曾经这样写道:“或许英国19世纪社会思想最重要的事实之一,就是生长出了一个强调相互关系和相互依赖的有机理念(organic conception)。”英国的有机体学说并没有一个单一的来源,在梳理和研究过程中,许多学者都识别了两个主要的思想传统——黑格尔唯心主义传统和孔德实证主义传统。前者滋养了被詹姆斯·梅多克罗夫特(James Meadowcroft)称为“哲学有机主义”(philosophical organicism)的观念,主要由德国哲学家所阐发,通常在伦理、精神和情感方面讨论社会与有机体的共通之处;后者则产生了“社会学有机主义”(sociological organicism),这要得益于英国、法国和德国的一批社会学家,他们倾向于从有机体的生理结构、功能和发展过程角度来解释社会与国家(Meadowcroft,2011:60-61),同样采用这一分类的还有科克尔(Coker,1910)和弗里登(2018)。7

这种归纳比较准确地反映了维多利亚初期英国有机体理论所含有的元素。18世纪末19世纪初,席卷欧洲的浪漫主义运动为英国政治思想带来了德国哲学的有机理念。在此基础上,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托马斯·卡莱尔(Thomas Carlyle)和约翰·罗斯金(John Ruskin)等保守主义者发展了“有机社会”(organic society)的观念。通过把人类社会描述为“自然的”(natural)和“有机的”(organic),保守主义者构想了一个以“等级”(hierarchy)、“继承”(inheritance)和“权威”(authority)为核心的共同体,强调人类活动的历史延续性和社会各部分之间的依赖性。伯克(Burke,1826:146-147)批判法国大革命中的原子式国家观念,坚持“国家”(nation)不是“个人暂时性的集合”,而是一个在时间、数量和空间上的“延续的观念”(an idea of continuity)。而“我们的政治体系”的存在形式就如同一个“由暂时的部分组成的永久身体”,在这个身体中,整个人类被铸造成“伟大的神秘团体”(Burke,1951:31);卡莱尔(Carlyle,1924:56-57)批判工业社会“有机性”的不足,呼吁回到以往更“有机”的状态;罗斯金(Ruskin,1921:49-50)则把“国家之中的财富流通”比作“自然身体内的血液循环”,认为商品经济在社会中造成的不平等如同血液的局部病变,最终会抑制整个系统的“健康”(health),引起“政治身体”(body politics)的资源衰竭。一方面,在保守主义者的阐发下,“有机”一词越发带有了一种拒斥进步、回归传统的意涵,另一方面,19世纪生物学和生理学的发展为有机体学说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当时的人们相信,社会现象可以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运用经验性的观察方法加以研究。只要收集到足够多的数据,总结出社会的组织原则和结构特性,发现社会在生长、发育、运行和衰亡等过程中所遵循的规律,人类的进步就可以像自然界的进化一样得到保障。在这种时代氛围下,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宣称社会学可以直接建筑在生物学之上,生物学中的有机观念亦可直接转化到社会领域(Martineau,2000:258-262、299-301)。孔德的学说在英国获得了一批信徒,他们借助本土和欧陆的生理学说以及生物发展理论,希望在理论上阐发出一种指向社会进步和人类完善的“社会的科学”(Science of Society)。

不过,这两大思想传统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彼此不断交融,催生出许多适应时代的新思想。这种交融的一个典型就是在维多利亚中期形成的“自由有机主义”(Liberalism Organicism)。8弗里登(Freeden,2011:96-97)和琼斯(Jones,1980:40-41)都注意到,有机体理论虽然长期是一个保守观念,但当它被自由主义者采纳后发生了一系列改变。琼斯认为,以斯宾塞(Spencer, 1891a, 1891b, 1981b)和斯蒂芬(Stephen,1885)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接受了保守主义有机观强调社会凝聚力和渐进性的特点,也把“社会有机体”视为一种“生长”,排除了人为的暴力破坏和激进变革。但比起保守主义,这种生长更多体现的是“变化”而非“延续”。既然达尔文证明了自然界的确存在有机进化,那么社会进化也可以在相似的机制下发生。此外,自由主义者对保守主义的“权威”观念也发起了挑战,声称生理学研究证明,身体的控制功能并不都集中在一个器官上,而是分散在整个有机体中,“中心”对局部系统的依赖远没有被充分认识到(Spencer,1891c;Hobson,1909:76-81)。“权威”不再是“社会有机体”赖以维系的唯一因素,分散在整个社会中的道德和情感以及社会“合作”或许是更为重要的(Stephen,1885;Spencer,1891c)。而像约翰·霍布森(John Hobson)和大卫·里奇(David Ritchie)这样的新自由主义者,更是对两个思想传统兼收并蓄,提炼出全新的理念。9弗里登(2018:152)的研究表明,观念论的背景使新自由主义者在“进化”概念中看到了“持续并且有规划的社会改良”,在兼顾个人自由的同时,让国家回到社会发展的中心。通过这种理论的综合与创新,维多利亚时期的自由主义者利用“社会有机体”概念阐发出新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一种既能够凸显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重建社会纽带,同时又不遮蔽人的个体性和自我完善能力,保存社会变革和进步可能性的自由主义秩序。

二、赫伯特·斯宾塞与个人主义“社会有机体”概念的诞生

社会有机体学说能够进入英国自由主义思想,斯宾塞是一个关键性的人物。他不仅第一次深入而完整地阐述了“社会有机体”概念,还运用这一概念为他心目中的个人主义理想社会背书,为维多利亚时期个人主义者反对政府过度干涉、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政治议程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在斯宾塞自幼接触到的政治与科学读物和各式讲座课程中,社会学说与生物理论常常相互取法,运用大量互为比附的概念和意像来分析现象和说明问题,“社会有机体”便是其中之一。因此,早在写作生涯伊始,斯宾塞就对有机体类比表现出强烈兴趣,认定“社会有机体”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比喻:

我们通常把一个国家比作一个活的有机体。我们谈到“政治体”(body politics),谈到它各部分的功能(function)、它的成长(growth)和它的疾病(disease),似乎它是一个人。但是我们通常使用这些表达方式作为比喻,很少想到这种类似(analogy)有多么接近,可以贯彻到什么程度。然而,一个社会与一个个别的人一样,是完全按照相同的体系组织起来的,以致我们可以感到他们之间有着超过类似的某种东西。

(斯宾塞,2017:261)

斯宾塞在人类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找到了许多相似点。譬如,生物体内四通八达的血管就好比纵横交错的公路和铁路,血液的流动则宛如商品的运输,而血细胞所具有的物质交换功能也可以同货币相提并论,等等(Spencer,1981b:204)。不过,这些在斯宾塞看来都是“不甚重要的相似”(minor analogy),真正使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的类比成为可能的,还是两者在组织结构和发展规律上所表现出来的一致性:首先,社会和自然界的有机体一样,“一开始都是小型聚合物,然后不知不觉地变大”;其次,“最初它们结构极为简单,乃至可以看成无结构的(structureless),但在随后的生长过程中,它们的结构不断变得复杂了起来”;再次,“处在最初还没有发展的阶段时,它们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几乎不存在相互依赖(mutual dependence)。不过渐渐地,各个部分开始彼此依赖,最后达到如此大的程度,竟至于每一部分的活动和生命只有依靠其余部分的活动和生命才成为可能”;最后,“一个社会的生命是独立于其组成单元的生命、并且比后者长得多的。这些个别单元各自出生、成长、运作、繁殖和死亡,而由其组成的政治体却存活了一代又一代”。正是在上述四个“明显的特性”上,社会与“有机个体”(individual organisms)表现出一致性(Spencer,1981b:194-195)。

这些相似性并非偶然,而是内含于自然界必然的进化过程中。斯宾塞认为,宇宙间一切物质的变化都表现为同样的形式,即在“力的持续性原理”(The Conservation of Force)作用下由“同质”(homogeneity)向“异质”(heterogeneity)的进化。自然界一切进化的起点都是“不确定、不连贯的同质体”(indefinite,incoherent homogeneity),由于这种“同质”状态的不稳定性(unstableness),物质必然要在无所不在的“力”(Force)的作用下发生运动和改变,向更为稳定的“异质”状态发展,逐步成为“确定的、连贯的异质体”(definite,coherent heterogeneity)。伴随这一过程的,还有物质从小到大、从均一(uniform)到多样(multiform)、从简单到复杂、从分散到整合、从独立(independent)到相互依赖(interdependent)的变化(Spencer,1867:205-243)。这种普遍进化是不可避免的,从天体的形成、地质的演变、化合物的结晶,到细胞的生长、胚胎的发育和动植物的发展,所有的无机物(inorganic)和有机物(organic)都遵循这一原理,人类社会自然也不例外。作为一个由大量有机个体组成的被斯宾塞(Spencer,1867:181)称为“超有机”(super-organic)物的大型有机体,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展现出由小到大、由简到繁的进化过程,内部结构也变得由松散到紧密,由单一到多元。因此,“社会有机体”这一类比并不是关于“一个人与一个国家的组成部分之间所存在的特殊共同点”,而是关于“身体和社会中所体现的发展与结构的一般原则”(Spencer,1891a:61)。

斯宾塞所构造的这一社会模型,除了具有社会学的研究意义外,还带有非常鲜明的政治和伦理意味。这种意味主要体现在与“社会有机体”紧密相连的一系列词汇中。首先,同保守主义者一样,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也是一种自然的、有机的“生长”(growth)。社会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就像有机体的各部分一样,是一个缓慢的生长发育过程,各部分之间具有广泛的联系和复杂的因果关系,任何一个部分的改变都会影响整体。与这种有机观念对立的则是对社会的机械式理解,即认为社会是“人为组装起来”的一件“产品”(manufacture)(Spencer,1981b:189、191),人们可以像调试一块手表一样,对它的自然进程加以干预。在斯宾塞(Spencer,1891b:140)看来,这是严重错误的观点:“社会乃是生长着的(growing)和活着的(living)有机体,如果把它塞进死的(dead)、刻板的(rigid)和机械的(mechanical)条条框框里,则必定会受到束缚和钳制。”

其次,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相似性根源于它们作为组织体所共同具有的一个关键特征——内部的相互依赖(mutual dependence)。这种依赖性不仅表现在“任一部分受到遏制都将导致其余部分失去活力”(Spencer,1981b:195),更是内含在进化的关键过程——“整合”(integration)与“分化”(differentiation)中。“整合”指的是物质聚集在一起形成更大的组织,比如,细胞组合成器官,器官又联结成器官的系统,最终构成生物体。“分化”则指的是聚集在一起的物质出现了形态和功能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不断扩大,以至于决定性地造成了物质在性质上的“分离”(separateness)(Spencer,1867:180-182)。这在生物有机体中表现为“功能专门化”(specialization of functions),或称为“生理性劳动分工”(physiological division of labour),在“社会有机体”中则表现为不断加深的“经济性劳动分工”(economical division of labour)(Spencer,1981b:199)。“劳动分工”又进一步加强了彼此的依赖性:“生物体内的每个器官一旦受限于一项特定的活动,那么它就也一定要依赖其余器官来获取其位置和职责无法使它获取的那些物质;同样地,共同体当中的每一个特定阶层一旦只专注于生产它自己的产品,它就必须依赖其余阶层来获取它所需要的其他产品。”(Spencer,1981b:204)由“整合”和“分化”所形成的这种依赖状态,同时包含“合作”(cooperation)与“对抗”(antagonism)两种原则:一方面,“社会有机体的不同部分正如有机个体内的不同部分一样,都为了获取营养而竞争。根据这些部分所履行的职责的多寡,它们所获取的营养分量也有多有少”(Spencer,1981b:203),而“每个器官都不可能占用总的供给的一部分,而不相应地减损供给其他器官的部分”(Spencer,1891c:225)。另一方面,“所有器官又都联合起来,共同增进由它们所形成的那个有机体的利益”(Spencer,1891c:225)。在这两个原则的作用下,进化将导向“最大的个体化”(individuation)和“最大程度的相互依赖”(斯宾塞,2017:255),最终形成具有高度凝聚力的理想自由社会。

最后,“社会有机体”和“有机个体”之间虽然有诸多相似之处,却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尽管这些差异“不是绝对的区别”(Spencer,1981b:195),不影响两者之间的原则共性,但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的性质:首先,社会没有一个明确的外在形态,而有机体都有较为固定的形态;其次,社会的“生命元素”(living element)并不像有机体那样,形成了一个连续体,而是“或多或少地广泛分散在地球表面的某些部分”;第三,社会中的元素可以任意移动,而有机个体中的元素则大多有固定位置(Spencer,1981b:193-195)。这几个特点皆表明,“社会有机体”是一个比通常意义上的生物机体更为松散和自由的有机体。而最为关键的区别在于:

在个体身体中,所有其他部分的福祉(welfare)服从于神经系统的福祉是正当的,后者的愉快或是痛苦的活动构成了生命的好与坏(good or ill of life)。但在政治身体中,这一点就不成立了,或者说只有无足轻重的程度。动物的所有部分应当融入整体的生命,这没什么问题,因为整体有一个具备快乐和痛苦能力的共同意识(corporate consciousness),但社会就不是这样,这是因为它的生命单元没有也不可能失去其个体意识(individual consciousness),同时,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也没有共同意识。(Spencer,1981b:195)

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根本上规定了社会应当追求的目的——“公民的福祉决不能为了某种假定的国家的好处(benefit of the state)而被正当牺牲”,相反,“国家只能为了公民的好处(benefit of citizens)而被维持下去”(Spencer,1981b:195)。在后来论述“社会有机体”的相关作品里,斯宾塞都在反复强调这一点。1871年的《专门化行政》将此表述为“有机个体内只有唯一一个能够感受快乐与痛苦的意识中心(centre of consciousness),而在社会有机体中,每一个体都是这样一个中心,他们的集合体则没有这种快乐和痛苦的意识”(Spencer,1891c:228);1876年出版的《社会学原理》第一卷则称之为“社会知觉”(social sensorium)的阙如,即“社会有机体”中不存在统一的知觉,每一个体的福祉只能靠自身去感知(Spencer,1898:461)。

通过这些带有生物学和生理学特色的词汇和类比,一个与劳动分工、自由竞争和自发协作的个人主义工商业社会完美契合的“社会有机体”从斯宾塞笔尖下浮现出来。作为一个具有高度规范性意涵的概念,“社会有机体”在现实中有明确的批判对象,斯宾塞所谓的一种“机械化”的行政方式——人为的和短视的立法只会戕害社会“旺盛的生命力”(vigorous vitality)(Spencer,1891b:140),也许暂时解决了一些问题,却带来更为深远的弊病。首先,这是由于未能看到社会乃是一种“有机生长”(organic growth),“社会有机体”的变动完全可以像生物界的变化一样,在某种规律性机制的作用下自然发生;其次,是缘于缺乏对有机体内部依赖性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的认识,没有看到对“社会有机体”任一部分的影响都可能“让所有其他部分受到难以预见的影响”(Spencer,1891b:136);最后,这种错误的观念还在于混淆了社会和有机体的目的,没能认识到“社会有机体”是为个体的福祉存在而非反之。

三、斯宾塞—赫胥黎之争与对“社会有机体”的竞争性解释

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概念及其阐发的政治观点很快引起了维多利亚时期思想界的关注。1871年10月,斯宾塞的好友,英国著名博物学家托马斯·赫胥黎(Thomas Huxley)发表了《行政虚无主义》(Administrative Nihilism),批评由“冯·洪堡”(von Humboldt)、“密尔先生”(Mr. Mill)和“现而今在世的英国哲学家中最深刻者之一”的斯宾塞所倡导的反对国家干预、严格限制政府权力的观点,论证政府在科学教育事业上加大投入的正当性。这篇文章是赫胥黎在“伦敦教育委员会”(School Board of London)任上的应时之作。1870年2月,威廉·格拉斯通(William Gladstone)政府颁布由自由党下议院议员威廉·福斯特(William Foster)起草的《1870初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 Education Act of 1870),在原则上确立了英格兰和威尔士5—12岁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Fraser,1973:79)。在该法案的授权下,英格兰和威尔士各地可以通过选举成立地方教育委员会,运用公共税收建立新的“委员会学校”(Board School)以及提高现存学校的教学条件。在9个月后的伦敦地区选举中,赫胥黎获得了排名第二的票数,进入首届教育委员会。

早在选举之前,《当代评论》(Contemparary Review)的主编就把赫胥黎“竞选报告”中的部分内容向报社“曝光”,使赫胥黎的教育普及理念为人所知(Huxley,1901:364)。1871年10月,赫胥黎在伯明翰的“中部地区学会”(Midland Institute)发表演讲,进一步阐述他对教育普及的决心,这就是后来发表在《半月评论》(Fortnightly Review)上的《行政虚无主义》(Huxley,1901:384)。在这篇文章中,赫胥黎(Huxley,1871:531)称斯宾塞的观点为一种“消极政府论”,批评其不合时宜,并且认为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概念完全推导不出这一结论:

假设按照(斯宾塞的)这种观念,每块肌肉都坚称,神经系统无权干涉它们的收缩活动,除非是为了防止其阻碍其他肌肉的收缩;或者每个腺体都相信,只要自己的分泌活动不干涉其他腺体,它就拥有分泌的权利;假设每一个单独的细胞都被允许追求它的私人“利益”,那么我的“自由放任之主”(laissez-faire lord of all)啊,生理的身体(the body physiological)将会变成什么模样?(Huxley,1871:534)

与这种荒唐的“自由放任式”的有机体相反,赫胥黎认为“社会有机体”类比真正暗示的是一种利维坦式的绝对权威:

事实是,身体的主权是为整个生理有机体而谋划、行动的,对组成它的各个部分实行铁腕统治。即便是血细胞也不能公开举行集会而不被诊断为“淤血”(congestion),而大脑就像我们所熟知的其他专制君王一般,立时要求以尖枪铁棍对付它们。就像霍布斯的“利维坦”,代表着有生命的有机体中的主权权威。虽然他的所有权力都来自处在他统治之下的群体,但他是高于法律的。质疑他的权威将引致死亡,或被我们称为瘫痪的部分死亡。(Huxley,1871:534)

这样一种“社会有机体”,显然同斯宾塞的理想社会相去甚远,甚至赫胥黎(Huxley,1871:535)本人也并不认同这种近乎专制的政府理念:“如果政体同生理机体的类比当真有任何意义,在我看来它所支持的政府干预将比现有水平还要高得多,甚至达到我根本不愿看到的程度。”所以,赫胥黎(Huxley,1871:536)很快就将“社会有机体”打入冷宫,原因是它“没能认识到生理机体和政治体之间的某些深刻而本质的区别”——社会是由原先相互独立的个体通过契约结合而成的,在高等生物体中却并不存在这样的过程。在赫胥黎(Huxley 1871:536)看来,政治的目的就在于设法使这些拥有完全“自由”的个体形成稳定的社会——“发现人类的哪些欲望应当被满足,哪些又必须受到压制”,从而在社会的秩序和进步之间维持平衡。因此,“主权权威”的职责就在于鉴别人类的各种欲望对社会而言是好是坏,不仅要制止反社会的欲望,同时也要促进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欲望的满足,后者包括社会成员的“和平、财富、智识和道德发展”。而在这些方面,“消极政府”显然远远不够,国家必须对社会生活采取更为“积极”的举措。

《行政虚无主义》发表次月,斯宾塞在同一期刊上发表了《专门化行政》(Specialized Administration)一文为自己辩护。为了应对攻击,同时进一步澄清概念意涵,斯宾塞对“社会有机体”概念的许多方面都进行了发展。首先,针对赫胥黎有关“社会有机体”与“消极政府论”相矛盾的主张,斯宾塞(Spencer,1891c:231)声明,自己并非如法国的蒲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那样抱持无政府主义观点,反对政府的一切行动,而是坚持“政府行动在其适当的限度内不仅是合法的,更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斯宾塞认为他的“消极政府论”实际上是一种“有限政府”的观念,而这种观念与“社会有机体”并不冲突。这是因为,即使在生物有机体中,“中枢”对机体的直接控制也同样是有限的:生物体在发育中最主要的分化,就是形成“直接同环境打交道”的“外胚层”(ectoderm)和“不与环境直接打交道”的“内胚层”(endoderm),前者产生了肌肉、四肢等“外部器官”(outer organs),后者则发育成消化腔等“内部器官”(inner organs)(Spencer,1891c:225-226)。这两种器官系统又相应地受到两类神经系统——“脑—脊髓神经系统”(cerebro-spinal nervous system)和“内脏神经系统”(visceral nervous system)——的调控(Spencer,1891c:244)。前者负责调控机体进行“捕获猎物、逃避危险”等活动。由于这些活动必须对外界刺激有及时反应以保证机体免受威胁,因而此类神经系统必须相对其所调控的对象具有绝对的权威;与之相对,“内脏神经系统”则负责调控承担“消化、呼吸、循环和分泌功能”的器官。这些功能往往是自发且持续进行的,不随机体状态的改变而改变,因而这部分神经系统往往并不直接对器官发号施令,更多时候是通过促进各器官之间的“自发协作”(spontaneous coordination)来完成生命活动(Spencer,1891c:226-227)。同样,“社会有机体”中也存在承担“外部活动”(external activity)和“内部活动”(internal activity)的两个部分,前者如陆军、海军、边防部队等,主要负责防御和进攻,后者则是社会的“工业组织”,负责为社会机体提供营养。这两种组织也相应地受到两种结构的调节:军队等“器官”(apparatus)需要处在强有力的中央控制之下,完全服从最高行政权力。相反,类似于内脏的工业“器官”则需要保有相当的自主性,通过各部门间的相互协作来对其活动进行调节(Spencer,1891c:226-227)。

此外,在生物的发育过程中,“外部器官”和“内部器官”的比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同种生物的不同发育阶段,常常会发生“变态”(metamorphosis)现象,即“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之间的比例发生改变,随之带来“生活模式的巨大改变”(Spencer,1891c:227),例如,昆虫和某些低等无脊椎动物从幼体到成体的发育。类似的“变态”过程同样也发生在“社会有机体”中:原始部落都是“小而简单的社会类型”,整个政治体都是为了“攻击和防御”而组织起来的,拥有发达的军事机构。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是一名士兵,而战争就是一生的事业。除去女性以及后来形成的奴隶阶层从事劳动之外,社会中几乎不存在工业部分。这种类型的社会被称为“掠夺或军事型”(predatory or military)社会,它就像低等无脊椎动物的幼体一样,其“外部结构”远远超过了“内部结构”,在这种社会里,“中央权威”调控着所有的社会活动,国家福祉就是一切,个体的生命是为了机体利益而存在的。可是,渐渐地,这个部落不断征服邻近的部落,形成了较大的集合体,军事活动便不再如当初那样频繁了。这个时候,“工业结构”就开始获得了主导地位,即社会的“内部器官”开始发展起来,“军事型”社会开始朝向“和平或工业型”(pacific or industrial)社会发展。军事组织逐渐消失,“中央权威”变得虚弱,国家的利益也不再是每个人存在的目的。相反,国家本身就是为了每个人的利益而存在的(Spencer,1891c:229)。概而言之,“社会有机体”所经历的“变态”过程,就是从原始的“军事型”社会向现代的“工业型”社会过渡的过程。

在这一基础上,斯宾塞认为赫胥黎的问题完全可以不攻自破。斯宾塞此前从未在“消极”和“积极”维度上论述自己的国家观念,但为了回应,他也采纳了赫胥黎的术语,用这个新的范畴来重述自己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在斯宾塞看来,社会的“控制结构”(governing structure)的确可以进行“积极调控”(positive regulative)和“消极调控”(negative regulative)两种控制行动,前者体现为“刺激和引导”,相当于“命令”(command),旨在“替某一公民实现他的目标或者干涉他实现目标的方法”;后者表现为“限制”,相当于“禁令”(arrest),目的仅仅是“监督某一公民是否干扰另一公民追求自身目标”(Spencer,1891c:277)。在社会控制行动中,对“外部器官”必须同时进行“积极”和“消极”调控,即既要有“命令”,也要有“禁令”,如此方能正确地指挥外部器官的行动。因此,军队等负责攻击和防御的机构必须处在“中央权威”之下,才能有最高效的协同和对外界最迅速的反应;相反,工业组织等负责营养供给的“内部器官”则完全不需要“积极调控”,它们的运转“无需来自大脑的任何指令”。只要这些器官“追随它们各自的利益,公共福祉就能相当好地实现了”(Spencer,1891c:233)。只有在“直接或间接侵害”发生的情况下,工业活动才会受到来自中央的“消极调控”,这就是保障合同得到充分的执行——“哪里有工作和浪费,哪里就应当有成比例的原料供给予以补充”。只要保证合同得到履行,人人各得其所且不妨碍他人,社会的功能就可以“健康运转”(go on healthfully)(Spencer,1891c:234)。

这样,斯宾塞就用有机体的“内外分化”“变态”“积极与消极调控”等一系列生理现象,完成了“社会有机体”概念与“有限政府”的内在联系的证明,也更进一步表明了“专门化行政”的内涵:“每一种组织体都显示了这样一个个原则,即效率要求成比例的专门化——结构上的和功能上的。而专业化就必然意味着随之而来的限制。”(Spencer,1891c:243)正如有机体在进化过程中各个器官逐渐具有了专由其承担的功能,而不再和其他器官的功能重叠一样,社会从“军事类型”进化至“工业类型”,也伴随着政府从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中退出,“积极调控”越发减弱,“消极调控”则进一步扩大。在斯宾塞看来,这种专属于政府的消极力量不仅是必备的,还应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会消失,它只会越来越“专门化”。

赫胥黎的批评第一次展现了“社会有机体”概念与个人主义社会秩序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即有机体类比暗示了一个起主导作用的“中心”(centre)的存在。正如我们在动物或人体中看到的那样,“大脑”或“神经中枢”必须拥有较大甚至绝对的控制力,才能保证机体的有效运转。同理,人类社会也必须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对各项社会活动进行广泛调控,这与斯宾塞所坚守的个人主义原则——反对政府对工业生产和慈善、教育、济贫、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活动的干预——乃是背道而驰的。虽然斯宾塞通过更加细致的生物类比,进一步捍卫了将自己的概念用于支持个人主义原则的正当性,但赫胥黎对“社会有机体”的这种威权主义式的理解10越发成为一种竞争性解释。他所暗示的斯宾塞理论的内在矛盾也在后来的现实政治辩论中被不断强化和放大,成为攻击斯宾塞及个人主义“社会有机体”的重要论点之一。

四、《人与国家》的出版与“社会有机体”概念的深化

围绕“社会有机体”的概念分歧,随着19世纪八九十年代更多论者的加入被推到了新的高潮。这场争论的背景,是维多利亚晚期围绕“社会改革”进行的一次社会大辩论,导火索之一就是斯宾塞晚年最著名也是迄今为止流传最广的一部作品:《人与国家》(The Men versus the State)。围绕这部作品,不同流派的作者分别聚焦于个人利益向集体利益妥协的可能性、国家行动的合法范围、国家在个人发展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等关键问题,对不同的社会政策进行辩护或批判。11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有机体”作为一个具有丰富解释潜力的概念工具,也进入各方的话语,迅速成为争论焦点。

1880年,格拉斯通第二次掌权,领导英国政府推行一系列旨在扩大政府行动范围的政策措施。在两年时间里,政府出台了《地面猎物法案》(Ground Game Act)、《雇主责任法案》(Employers’ Liability Act)和《爱尔兰土地法案》(Irish Land Act),旨在对合同自由和财产权利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法案的颁布表明,政府不再满足于“守夜人”角色,即仅以保证合同自由和个人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为其所愿的权利为职责,而是直接参与社会分配和治理,承担起促进公众福利的任务。这种对国家职能的全新观念得到了自由党激进派的大力响应,更有众多政治写手和小册子作家为激进的社会改革政策提供理论支撑,包括许多与当时成立伊始的“费边社”(Fabian Society)有密切关系的人。他们试图扭转舆论向支持国家权力扩大的方向发展,从而解决由“贫困、失业、济贫院以及肮脏的生活环境”等构成的维多利亚“社会问题”(Taylor,2015:43)。

新颁布的法令让许多传统自由派人士感到“越了界”(a line had been crossed)(Taylor,2015:43)。在他们看来,这届名义上“自由”的政府正同自由党的历史使命决裂,背叛了自由主义最要紧的原则,对个人自由大行干涉与侵害。为了捍卫“正统”,这些传统自由主义者纷纷同党内的激进派决裂,对干预主义和国家主义的种种思想展开抨击。他们自称为“个人主义者”(individualists),活跃在反对政府各项改革措施及其背后的社会理念的前沿。1871年,伦敦伯贝克学院教授约瑟夫·李维(Joseph Levy)为反对1864年《传染病法案》(Contagious Diseases Act)成立了“个人权利保卫协会”(Personal Rights Defense Association);1877年,前自由党议员奥博伦·赫伯特(Auberon Herbert)成立“个人权利与自助协会”(Personal Rights and Self-Help Association),旨在“保护和扩大个人权利”以及“反对法律的增加”。《爱尔兰土地法案》颁布后,保守党议员、煤矿主沃兹沃思·多尼索普(Wordsworth Donisthorpe)和他的表弟威廉·克罗夫茨(William Crofts)受到同为保守党议员的威姆斯勋爵(the Earl of Wemyss)在报上刊登的一封号召信的震动,与后者联手成立了“自由与财产保卫同盟” (Liberty and Property Defence League),并推举后者为主席。在威姆斯勋爵的带领下,同盟以“复兴从斯密到密尔、科布登、斯宾塞、洪堡和巴斯夏以降的自由主义传统”(Mackay,1891:8)为宗旨,一方面积极进行政治游说,向议会施加影响力,另一方面广泛介入社会议题,撰写文章和小册子,开办讲座,甚至推出“布偶表演”,不遗余力地传播自由主义思想,教育大众。在他们看来,议会的选举改革赋予工人以选举权,极大地改变了英国的选举地形,如果“自由主义要在这个已经改变了的选举环境中生存下去”,就必须让民众相信“自由主义之善”,驳斥其敌人的主张(Mackay,1891:6)。

斯宾塞虽然因为种种原因未加入同盟,12但他不仅在财政上提供支持,还参与了联盟的部分工作,撰写了许多个人主义的经典文章,被联盟尊称为“我们时代的亚里士多德”(Perrin,2014:728)。更重要的是,同盟骨干中多数人都深受斯宾塞理论影响,把他奉为思想上的导师。例如,多尼索普就自封为斯宾塞的“弟子”,奥博伦·赫伯特则把他阅读《综合哲学》(Synthetic Philosophy)13的经历形容为一场“宗教改信”(religious conversion),直呼“一扇新的窗户在我的心灵之中开启了”(Bristow,1975:770)。14正是在这些个人主义者的政治言说和实践中,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概念得到进一步的深化。

1884年,《当代评论》杂志刊载了斯宾塞的四篇政论文章。这些文章后来由伦敦一家出版社结集出版,成为我们今天看到的《人与国家》。据斯宾塞回忆,写作的缘起是他读到了保守党员索尔茨伯里勋爵的一篇倡导政府出资为工人建造住房的文章。在斯宾塞看来,这是一个颇令人担忧的信号:继自由党内的激进派背叛了自由主义事业之后,如今个人自由的最后堡垒——保守党内部竟然也出现了改弦更张的迹象。这让正在书斋中潜心著述《综合哲学》的斯宾塞感到,有必要以最激烈的言辞来提醒自由党回归“历史使命”(Taylor,1996:ix)。在文章中,斯宾塞流露出对英国社会发展前景的深深担忧。在他看来,19世纪末的英国不但没有在进化道路上继续前行,反而表现出倒退的趋势。如火如荼的海外殖民活动和日益白热化的国家竞争,导致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好战”(aggressive)言论,政府对社会活动的干预也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响应与支持。然而,这些趋势是与社会的有机原则截然相反的:

人类共同体常常被设想为好像生面团一样,可以任由厨师凭其所好地揉成派皮、泡芙或是果子馅饼······议会的许多法案里都藏着一个没有言明的设想,即人们的集合虽被塞进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的安排,还是会像一开始希望的那样保持不变。(Spencer,1891a:62)

新的政府和立法正在阻碍“社会有机体”的生长,“进化”所担保的个人自由的增进和行政权力的弱化面临着停滞甚至相反的趋势。斯宾塞失望而幻灭地看到,英国社会正在诸多“社会主义者”的带领下,一步步向着权力集中、自由沦丧、个人被要求无条件服从集体的野蛮状态“退化”(retrogression)(Spencer,1891a:94)。

这些政论文章的背后,是斯宾塞1874年开始撰写、历时20年完成的三卷本《社会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人与国家》发表时,《社会学原理》的第一卷和第二卷均已出版。斯宾塞对“社会有机体”概念的思考,也在这两千多页的书稿中间臻至成熟。虽然对“社会有机体”的性质、特征和发展变动规律的理解基本上延续了早年形成的认识,但在《社会学原理》中,斯宾塞对组成有机体的“生命单元”(living units)的独立性给予了更为明确的强调,极力防止个体被湮没在整体当中:“每一肉眼可见的有机体的生命都是由小到看不见的单元的生命构成的”。斯宾塞写道:这一“集合体的生命”和“单元的生命”尽管相互塑造,却是彼此独立且相异的。一方面,单元拥有独立的活性,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在整体中失去个体性(individuality);另一方面,整体的生命周期比单元长得多,但当整体被摧毁时,并不是所有单元都会立刻死去(Spencer,1898:455-457)。这种对个体独立性的强调,与斯宾塞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受到的批评有很大关系。除了赫胥黎以外,诸如法国学者亨利·马立森(Henry Marison)和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凯尼斯(John Cairnes)等,都曾设法篡改斯宾塞的有机体类比,从而为干预主义寻找生物学理由(Cairnes,1875;Ritchie,1885:G)。在对批评的回应中,斯宾塞谨守社会和有机体的关键差异,努力捍卫个人免受国家侵害的权利,进一步强化着个人主义立场。

斯宾塞的痛心疾呼得到了个人主义者的热烈响应,他们也在“社会有机体”概念中找到了反对改革的理由。英国历史学家和作家莱斯利·斯蒂芬虽同“自由与财产保卫同盟”里的激进分子保持距离,但也从斯宾塞的有机理论中受益良多:

人类社会不仅仅是一些独立原子的集合,而是一个复杂的活有机体,这个有机体的运转不管多么的错误百出,它也代表着一个由世世代代的经验确定下来的系统。它的结构是根据人类的需求发展起来的,而作为它基础的那些原则是被感受到的(felt out)而非被推导出来的(reasoned out)。虽然这个有机体无疑需要不断提高,但只有在仔细调查了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所执行的功能之后,并且在事实上决定了这种组成的需求中包含有(改革的)命令时,真正的改革才可能发生。然而那些改革家往往操之过急,他们根据某些先验的猜测,又或是被一些实实在在的人间疾苦所激怒,自告奋勇地承担起革故鼎新的职责,左劈一斧,右割一刀,要把社会重造个新模样,殊不知这是在冒对社会造成致命伤害的大风险。(Stephen,1885:150-151)。

多尼索普(Donisthorpe,1889:18)也宣称,“我所谓的‘国家’不仅仅是人的集合,而是一种生长,一个社会有机体”。如今,“即使是最急不可耐的改革家也意识到,国家是一个有机体而不是一个人为制造的结构,不能任由着大众的喜好拆成碎片,再组装成新的样式”(Donisthorpe,1981:50)。

之所以不能轻易对“社会有机体”进行变更,是因为它的各组成部分,以及部分和整体之间存在紧密的“依赖性”:“人依赖其同胞而生存,正如四肢依赖身体。谈论一个不是由社会产生的人的性质就如同谈论一条不属于任何动物的腿一样荒唐”(Stephen,1882:110),同时,“每个单元的性质都要依赖于它们和有机体的关系,离开整体的单元和离开单元的整体都是不存在的东西”(Stephen,1882:94)。这种“依赖性”就导致在“社会有机体”中,“某部分发生的有机变化将会使得全体都产生相应变化”(Stephen,1882:123)。任何局部的改革都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产生意料不到的后果。

同时,和斯宾塞一样,个人主义者也小心把握着有机体类比的限度,强调社会和有机体之间的差异。例如,斯蒂芬(Stephen,1882:113)就曾指出:“社会不是一个有单独意识中心的有机体,它也没有超出其个体成员的存在之外的任何独立存在。”赫伯特(Herbert,1978:112)也坚持认为社会和有机体有着截然相反的目的:

肌肉的生命仅仅为了有机体而存在。一旦被移出有机体就会死亡,再无用处······有机体比它的组成部分更大,但(人类)个体就不是这样。他可以同时属于许多个整体——学校、学院、俱乐部、行业、市镇或郡县、教堂、党派以及国家。他充当许多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但他总是比所有这些有机体更大。它们为他存在,而不是相反······它们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他,供他驱使,为他牟利。如若不然它们便没有存在的理由。

个人主义者对“国家干预”(state interference)的防范,还与他们对“品格”(character)及其培养方式的强调有密切关系。“品格”这个术语在维多利亚时期除了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描述性”(descriptive)用法,指人们“固有的性情”以外,还存在一种“规范性”(normative)用法,指向某些“受到高度重视的道德品质”(Collini,1985:30),例如,“节俭”“远虑”“自助”“坚韧”“自我克制”等良好品质。在个人主义者看来,“品格”只有在人们自由地运用道德力量,并且承受自身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才能够被缓慢培养起来并代代相传,如果政府对恶行带来的不良结果进行补救,就会打断“品格”的形成过程,难以促进社会整体的道德提升。斯宾塞(Spencer,1978:153)在《伦理学原理》中直言:“政治家应当记住,品格的形成是比一切其他目的更高的目的。”正是基于这一点,个人主义者对“任何据说有可能削弱品格的体制”(Collini,1985:31)都充满敌意,尤其是国家为穷人提供的贫困救济、养老金等援助。在19世纪的最后20年里,“自由与财产保卫同盟”先后阻止了一连串改革法案的通过,15 90年代又把注意力转向亚瑟·张伯伦(Aurther Camberlain)倡导的“市政社会主义”(Municipal Socialism)和工会制度等问题,同自由党内的激进力量针锋相对。

然而,除了来自支持者的声音之外,《人与国家》更像是投入湖中的一颗石子,激起了对个人主义的国家和社会观的广泛批评。这当中,一批受到德国哲学,尤其是黑格尔思想影响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发出了最为激烈的声音。这些理论家中的很多人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者”(New Liberalist),他们要么是自由党成员,要么在哲学和政治上信奉自由主义。同个人主义者一样,新自由主义者也对19世纪70年代以来的英国经济萧条、不断增加的贫困人口及其恶劣的生存环境感到忧心,思考如何能够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并把这一适才获得选举权的、拥有巨大政治能量的群体纳入自由主义的制度。然而,与前者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者并不相信私人善行能够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他们在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中看到了被传统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忽视的社会和伦理面相,企图改造自由主义,在理论上阐释一个“更集体主义的自由社会”(Morefield,2002:150)。他们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依赖,强调社会福利和共同体的重要性,要为“社会问题”寻找一种伦理方案。在这种理论和实践倾向下,斯宾塞的《人与国家》却从哲学角度出发赋予竞争性个人主义以进化论上的合法性,自然就撞在了新自由主义者的“枪口”上。

新自由主义者很快便抓住了对手的“社会有机体”概念,展开了猛烈的批评,因为这一以个人主义为原则的“社会有机体”,同他们所接受的“黑格尔式有机主义”(Hegelian Organicism)大相径庭。在黑格尔的笔下,“一个有机身体的四肢和器官不只是这个身体的组成部分,它们仅当处在联合(unity)中时才是其所是,并且毫无疑问地受到这种联合的影响,正如它们反过来也影响着其联合一样”。同理,“一个国家的成员就像一个动物有机体里的所谓‘部分’一样,是有机整体中的一个个时刻(moments),其孤立或独立都预示着疾病”(Morefield,2002:151)。从本体论上说,黑格尔有机主义将国家置于个体之前,国家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逻辑上都高于其成员。而在斯宾塞、斯蒂芬、多尼索普和赫伯特的“社会有机体”中,个体先于社会,社会也只在“个体的集合”(aggregate of individuals)意义上才有其独立存在。正是基于这种本体论上的差异,新自由主义者认定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概念存在严重的“不连贯之虞”(failure of consistency)(Hobson,1996)。亨利·琼斯(Henry Jones)、大卫·里奇和约翰·霍布森都指出,斯宾塞的个人主义政治原则和他对进化与有机体概念的使用是不相容的,前者代表“原子主义”(atomism),后者则指向整体主义(holism)(Jones,1997:4)。批评者沿用了“有机”的规范性意味,反而将斯宾塞的社会概念说成是“机械的”,即他虽然声称社会是一个有机体,但本质上仍然是从“算术式和机械式概念”(Ritchie,1885:9)出发来理解社会的,“更像是把社会当作无机体来处理”(Jones,1997:4)。他们指出,斯宾塞视社会为“个体的集合”,是“由个体之间的对立和碰撞产生的机械性、暂时性的均衡(equipoise),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福祉而非社会的福祉”,而这与“社会有机体”概念的“真正意义”(real meaning)完全相悖(Jones,1997:9)。《人与国家》认为政府权力的每一点增加都意味着个人自由的等量减少,这“完全是把有机体当成一个等式(equation)来处理”。斯宾塞对社会、国家、政府和议会的看法都是极其“非有机”(inorganic)的,证明他“并没有超越霍布斯”(Ritchie,1885:9)。在这种批评中,斯宾塞自相矛盾的形象进一步得到强化,他被刻画成一个失败的理论家,苦心发展出来的概念反而对自己的理论体系造成了致命打击。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社会有机体”的“真正意义”呢?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只能被理解为“一个拥有共同身体、共同意识和意志,并且能够实现共同的有机目标的群体生活(group-life)”(Hobson,1914:15)。把社会类比为有机体首先就意味着社会有超越其组成部分之上的独立存在,是一个统一行动的整体,如同高等动物甚至人类一样能够自主行动和思想。在伦理上,这种对社会的认识规定个体的目的必须是一个社会性的目的,一种整体所欲求的“共同善”(a common good)(Ritchie,1905:267)。在政治上,“有机”意味着社会能够有意识地以自身的保存和发展为目的采取行动。借助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新自由主义者赋予自由社会中的国家更为积极的角色,将“道德国家”的概念自然化。很大程度上,这个过程是借助于对个人主义的“社会有机体”概念的批判来完成的。在对概念定义和解释权的争夺中,新自由主义者赋予了“社会有机体”全新的意涵。“有机”不再仅仅意味着伯克式的“自然生长”,也不只强调“相互依赖”或“社会纽带”(social bonds)的重要作用,而是指向了有机体的“伦理统一性”(ethic unity)。

新自由主义者试图在如下几个方面扭转“社会有机体”的概念内涵。首先,他们将“社会有机体”的类比对象规定为高等动物,而这是个人主义者有机类比所明确拒斥的。斯宾塞(Spencer,1981b:192)曾多次表示,自然界存在多种多样的有机体形态,并没有证据表明“社会一定是按照人体的规则来组织的”。事实上,社会“不确定的外形、不连续的组成部分和遍布全体的感受能力”等特性表明,某些低等动物或植物有机体是更为恰切的类比(Spencer,1981b:195)。然而里奇(Ritchie,1885:6)对此表示怀疑:“一个共同体发展得越先进,与之对应的也应该是越高级的有机体。”霍布森(Hobson,1996)也对斯宾塞“觉得社会现在是而且以后也将一直是一种低级的有机体”感到不解。新自由主义者并不满足于局限在“发展与结构的一般原则”(Spencer,1891a:61)程度上的相似性,他们希望继续推进有机类比,展现“社会有机体”与动物体之间更为具体和紧密的相似性。类比对象的调整为“社会有机体”蒙上了集体主义的色彩——正如在动物体内,神经中枢指挥和调节着机体的运转,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一样,社会也必须有一个主导性的机构,对各部分拥有较大甚至是绝对的权力,对社会活动进行广泛调控。

其次,斯蒂芬和斯宾塞都明确否认社会存在“单独的意识中心”(Stephen,1882:111)或“社会知觉”(Spencer,1912:461),能够不依赖各个部分而独立地感受快乐和痛苦。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个人主义者才能宣称“社会乃是为其成员的福祉存在的,而不是成员为了社会的好处存在”(Specner,1981b:192)。为了摆脱个人主义者在物质层面作出的这一关键区分,推进社会与高等动物之间的类比,新自由主义者努力将类比的基础从“物质的”(physical)和“生理的”(physiological)转向“心理的”(psychic)和“伦理的”(ethic)。比如,琼斯(Jones,1997:7)认为,“社会有机体”不是靠物理和空间上的联系,抑或“关节和绷带”连接起来的,它的纽带是“内在的而非外在的,是本质的而非偶然的”。社会之所以是一个有机体,“不是因为它像一只动物,因为它的个体成员如同关节和四肢,而是因为个体作为一个伦理存在(ethic being)在社会当中自我实现,同时社会也在个人身上实现它自身”(Jones,1997:22);霍布森(Hobson,1909:73)则承认,在单纯“物质的层面”的确很难发现社会的有机特性,但“社会有着一个共同的精神生命(psychic life),在这个意义上完全可以将其视为一个道德的理性有机体”。霍布森(Hobson,1909:74-76)援引比利时作家莫里斯·梅特林克(Moris Maeterlinck)对蜜蜂所作的研究,指出人类社会的“精神统一体”(psychic unity)正如蜂群中存在的“蜂房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Hive)一样,精确地规定着每一个个体的意志和利益,使群体具有了“共同目标”,引导个体去完成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甚至要求作出个体牺牲的行动。

通过赋予“社会有机体”以独立的“意识、目标和性格”(Hobson,1909:76),新自由主义者还意图主张社会进化与自然进化之间的“断裂”。维多利亚时期的进化论者普遍相信,人类是自然的产物,人类社会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包括达尔文、斯宾塞和赫胥黎在内的许多理论家都坚持人与动物之间是非本质性的区别,强调人与自然的“连续性”。然而,即便接受了这一前提,理论家对人类社会的进化方向仍旧有很大争议。很多理论家相信,人类所具有的非凡的思维和创造能力,使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始终处在一种“延续”和“断裂”的张力之中。1893年,赫胥黎发表著名演讲《进化与伦理》(Evolution and Ethics),反对以自然进化论为蓝本构建人类社会的准则。赫胥黎承认社会进化的早期阶段存在生存竞争,但认为人类道德感和理性的出现造成了人类进化过程与自然的断裂,社会进化发生了改变,不必再遵循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Huxley,1989)。受赫胥黎的影响,里奇(Ritchie,1902:15、50)相信“历史进步就是减少浪费的过程。自然界无情地消耗了大量低等有机体的生命,而在人类社会中则由国家来防止这种浪费。国家把个人从生存竞争中解脱出来,从而让个体性获得自由并使得文明成为可能”。至于是什么造成了进化的转向,这些理论家则把目光聚焦在了人类大脑形成和意识产生的“时刻”。观念论者凯尼斯(Cairnes,1875)认为,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会产生对“集体存在”(corporate existence)的意识,从而出现“新的社会力量”,促使人们开始有意识地思考社会条件的改善并付诸实行,对“社会有机体”加以积极的改造。里奇(Ritchie,1905:267)也认为“社会有机体”的自我意识“决定性地改变了进化方向”,从而“不再如同自然界的其他有机体一样仅以生存下来为目的,而是朝向一种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道德的生活”。因此,在他看来,社会不是人为“制造”(making)的,也不是自然“生长”(growing)的,而是有意识地“自我创生”(self-making)的(Ritchie,1902:49)。

不过,个人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者并不是这场辩论中的全部声音。包括赫胥黎本人在内,还有一些更具“实用主义倾向”(pragmatically-inclined)(Taylor,1996:xxi)的自由派人士持有更为折中和灵活的立场,他们占据了自由放任和国家主义的中间位置,认为国家干预这个议题应该“视情况而定”。16保守主义政治家、13世彭布罗克伯爵乔治·赫伯特(George Herbert)认为,有机类比“的确表明社会的工业和贸易(也就是营养)功能最好交由个人追逐私利的活动来完成”,但生物体内还存在“介于纯粹自主运转(self-working)和通常由大脑和神经直接指挥”这两种类型之间的生理功能,“大脑和神经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其活动进行干预”。同样,有的社会功能也具有类似的混杂特点,国立教育即为一例——在某种程度上自主运转,但同时也需要来自外部的管理(Herbert,1896:211)。社会学家格迪斯(Geddes,1885:5-6、36)则认为,社会有机体如同自然有机体一样有被自身疾病所害的危险,而城市则是“社会病灶”(social morbidity),因此,治理城市问题正如医治有机体的疾病一样,决定着有机体的存续,对此,个人力量是不够的,需要适度的国家干预。这些有机观念虽然没有推进到新自由主义者的“社会有机体”那样的程度,却也对社会改革抱有积极的态度。无怪乎基德(Kidd,1908:24)断言:比起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一种“更有机”的社会概念正在流行起来。显然,“有机”一词已在新一代自由主义者的推动下,越发向着干预主义的方向靠近了。

通过运用多种修辞手段,不同派别的自由主义者竭力争夺“社会有机体”的定义权和解释权,试图将这一概念确立为他们各自心目中理想社会的理论基础。这当中,新自由主义者对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概念的许多方面都进行了改动,推动这一概念向更为国家主义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个人主义者也并非囿于古典自由主义理念,一味支持自由放任的市场秩序。相反,他们也在积极思考着人的社会性、依赖性和“社会纽带”等重要问题,意图运用“社会有机体”概念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和融贯性的自由主义社会。这场辩论的参与各方在个人与社会孰先孰后、社会“权威”、社会统一性的基础以及社会进化与自然进化的关系等问题上的分歧,也凸显了这一概念在维多利亚时期的多元形态和丰富意涵。

五、个人主义者的退场与“社会有机体”的再概念化

对于“社会有机体”概念新的含义,个人主义者也并没有放弃“抵抗”。针对赫胥黎试图构建人与自然的两分,从而把社会从“事物的自然秩序之一部分”抽离出来的做法,斯蒂芬给予了反驳,他认为人类意识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社会进化同自然进化的偏离,而恰恰进一步强化了两者的类同,因为理性只会使人愈加全面地认识到自然界的铁律,并将其内化为社会制度和道德(Stephen,2011:165)。事实上,即便赫胥黎本人也并非真正想要让人摆脱进化论的必然性。作为“达尔文的斗犬”,赫胥黎坚信生存竞争和自然选择是人类社会无法逃脱的命运。无论文明发展到怎样的地步,无论人在社会交往中养成的以同情心为特征的“人造人格”(artificial personality)如何控制千百年自然进化形诸的以自私和强力为特征的“自然人格”(natural personality)(Huxley,1989:88),人类社会还是无时无刻不面临着“马尔萨斯困境”,即人口对生存资源产生的压力,从而随时都有退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的危险。因而,赫胥黎眼中理想的社会形态并不是一个消除了生存竞争的和谐家园,而只是将野蛮的生存竞争转化成更为文明的竞争形式,其所依赖的仍旧是进化和自然选择的原则。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作用仍是有限的(Huxley,1989)。

多尼索普则有一番更有趣的论述。他同新自由主义者一样,承认“社会有机体”具有“集体意识”(group consciousness)和“集体意志”(group will),但这样的“集体意识”所意欲的是更少而不是更多的国家行动。多尼索普(Donisthorpe,1889:278)的理由在于,在漫长的进化和自然选择过程中,某些“行为习惯”由于能够提升“集体福祉”(group welfare),也即为特定社会在生存竞争中带来优势,从而以“法则”形式被固定下来,成为社会的一个有机部分:“正是由于此种行为有利于种群福祉,这种行为的习惯才得以保留下来并成为一个有机部分。如此行事的部落消灭了别的部落,占据了优势,同时也使得养成了上述行为习惯的种群长存下来。”因此,更高等级的“社会有机体”就是那些实行了更有利于集体福祉的法律的社会。通过对历史上大量文明的观察和比较研究,多尼索普(Donisthorpe,1889:300)确认进化乃是趋向更完善的个体自由:“随着文明的前进,国家一个接一个地放弃了对于其成员自由行动进行干涉的主张,与此同时国家也变得力量更大、更有规律和效率,且更为笃定地执行那些剩下来由它完成的功能。”这就证明,自由主义的“法则”是“同社会有机体的福祉(well-being)保持一致的”(Donisthorpe,1889:302),也即个人主义的“法则”乃是“集体意志”的选择。多尼索普的概念运用,生动展现了“社会有机体”概念的极大灵活性:通过这一富有创造性的理论构造,个人主义者强势回应了新自由主义者构建“集体意识”的政治意图——即便承认社会拥有“集体意识”,仍然可以借助进化论为个人主义政治秩序找到自然基础。也就是说,社会的“集体意识”与国家干预,在19世纪末的有机话语中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然而,随着个人主义的政治议程在现实斗争中渐露颓势,对“社会有机体”的辩护也愈发因急于澄清立场而失去耐心。1898年,奥博伦·赫伯特在《博爱者:社会科学月评》上与霍布森进行了一场论战,围绕财产权、个人自由和国家行动范围等问题展开论说。霍布森认为他缺乏对于社会有机性的理解,赫伯特(Herbert,1978:109)则反诘霍布森的社会概念无异于“把个体降为虚无,然后在个体的废墟之上对‘社会有机体’大举抬高和颂扬”。为了不让“社会有机体”滑向整体主义,赫伯特(Herbert,1978:110)甚至取消了“社会实体”的独立存在:

当我们把社会实体同个体相对立时······我们难道不就是在把一些个体和另一些个体对立起来吗?如果个体是被社会实体所塑造的,这也只能意味着他是被其他个体所塑造的。社会实体的真正意涵就是一些个体,不会再多也不会更少。

斯宾塞的另一位追随者奥布莱恩(O’Brien,1893:12)在回应里奇的国家主义观点时,也有类似的表达:

社会主义者偏爱的理论认为,我们都属于一个模糊不清的被称为‘社会’的实体。这个术语被用在与个人有关的情形中时,唯一可被理解的含义就是“其他人”(other people)。“社会”是你自身的许许多多的复制品,因此你不能像社会主义者宣称的那样属于你自己,但你可以属于一个由许多类似的“你自己”组成的群体,而这些“你自己”都不可能属于他们自己!

这种强烈的拒斥最终导向了对“社会有机体”概念的全盘否定:

虽然国家经常被比作有机体,但诸如“国家”“社会”“社会有机体”这样的概念充其量只是用来分类的隐喻,严格地说不存在国家这种东西…真正存在的只是被许多同他自己一样的个体所环绕的个体······个体是社会的基础,因为社会集合不过是单元的加倍。(O’Brien,1893:12)

显然,赫伯特与奥布莱恩为了捍卫个人主义原则,实际上已将“社会有机体”概念的解释权拱手让人。为了避免新自由主义者通过这一概念“拔高组织体”而“贬低个体”,二人不惜退回到“朴素的原子主义”(Taylor,1992:164),淡化有机体类比的程度和范围。他们的反驳策略在许多方面与斯宾塞同出一辙,例如,都强调社会成员的“个体性”和“独立性”,同时也反复指出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之间的关键区别(O’Brien,1893:14;Herbert,1987:109)。但与导师相比,二人的论述几乎没有诉诸生物学理论,也并没有试图为这一类比寻找实证基础。如果说斯宾塞使用了自然权利和生物—生理学两套语言来说明“社会有机体”的运作规律及其对个人、社会和政府所具有的政治和伦理意味,那么赫伯特和奥布莱恩则仅仅是在前者的意义上编织论述,最终呈现的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古典自由主义论证个人权利的惯用思路。在“社会有机体”概念已然汇集了丰富多元意涵的19世纪末期,这样一种单薄的、流于表面的解释显然说服力大打折扣,也更难抵挡反对者的攻击。

而事实上,早在1877年出版的《社会学原理》第一卷中,斯宾塞本人也已经对“社会有机体”概念的解释表现出了相当的谨慎:

这里让我再一次明白无误地申明,政治体(body politic)和生命体(living body)之间不存在任何类比,除了在二者共同展现的部分的相互依赖性所必要的限度之内······社会有机体······不能同任何动物或植物的特定种类的个体相提并论。

(Spencer,1898:592)

不仅如此,斯宾塞还极力想让自己的社会学与有机体类比“划清界线”:

现在我们大可将个体组织(individual organizations)和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s)之间的相似性抛到一边。我在这些类比上面花了许多篇幅,但都只是作为搭建一个融贯的社会学归纳体系的脚手架(scaffholding)。现在,可以把这个脚手架拿掉了,这个归纳体系自己就能立住。(Spencer,1898:592)

在这一页的脚注里,斯宾塞解释他之所以作出这一“着重的否认”,乃是由于受到了“最近刊载在《星期六评论》(Saturday Review)上的一篇批评文章的指责”。批评者认为斯宾塞把社会组织和人体组织等同起来,而斯宾塞(Spencer,1989:592)则认为这是自己“早在1860年就否认的说法”,自己一向坚持的都是“根本原则上的共通性”。1896年,斯宾塞又在《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关系》(The Relations of Biology,Psychology,and Sociology)一文中重申,“社会组织”和“动物组织”的类比并不是“社会学阐释的基础”,而只是提供了“相互的启发”(Offer,2010:209)。在1899年《想法的来源》(The Filiation of Ideas)中,为了应对莱斯特·王尔德(Lester Ward)和富兰克林·吉丁斯(Franklin Giddings)等美国社会学家的批评,斯宾塞(Spencer,1899:570)再一次对此做了声明。在斯宾塞生命的最后20多年间,“社会有机体”概念给他带来的困扰,也许并不亚于年少时在家乡德比郡的图书馆中最初读到有机体类比时的兴奋与热情。这位不愿树敌更不善辩论的老先生,仿佛早已预见到“社会有机体”的命运。为了不让批评者因为一个概念而对整个进化论体系产生疑虑,他也只好把这个多年苦心构造起来的“脚手架”,连同19世纪个人主义者有机论的语境,一并都拆了去。

另一方面,接过“社会有机体”概念的新自由主义者也并没有完全忽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正如莫菲尔德(Morefield,2002:153)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霍布森、琼斯、里奇以及观念论者伯纳德·鲍桑奎(Bernard Bosanquet)和约翰·穆尔黑德(John Muirhead)等,在某种程度上将斯宾塞和个人主义者的有机论融入对国家和社会的理解,成功抵挡了黑格尔的绝对主义国家观念对自由主义理念的全面渗透。在他们的笔下,“国家”并非常常如德国观念论者所阐释的那样本身就是一个有机体,而是更贴近为社会学家所接受的观念,是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个部分或器官得到理解的。同时,个人在这个整体中也并不是完全被决定和服从于集体的。琼斯(Jones,1997:16)反复强调,个人与整体的依存决不能以牺牲“个体的自由”为代价;里奇(Ritchie,1893:170)虽然在“社会有机体”中赋予国家以关键地位,但也不否认“社会可以被视为许多有机体”。霍布森则认为,来自生物学的研究表明,组成有机体的细胞在某种程度上仍保留着自主性,能够独立活动和作出选择,甚至具有所谓的“细胞意识”(cellular consciousness)。这就意味着,在“社会有机体”的形成过程中,“个体的感情、意志、目标和他的利益并没有完全融入集体的感情、意志和目标,或为了后者被彻底牺牲掉”(Hobson,1909:76)。对于新自由主义者而言,无论是国家干预还是社会改良,最终目的都是“让个体获得自由并使文明成为可能”(Ritchie,1902:50)。

通过对“社会有机体”概念的创造性解释,琼斯、里奇和霍布森等新自由主义者得以将黑格尔式有机主义带入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有机体”概念,越发使其向着一种“有目的的、被引导的、内部相互依赖的生长的观念”(Freeden,2011:97)发展,而与斯宾塞、斯蒂芬、多尼索普等人所阐述的“社会有机体”渐行渐远。这种“再概念化”(re-conceptualization)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有机体”不再像个人主义者展望的那样,将会以更加完善的自发合作一步步取代国家权力,以自由竞争带来的民主秩序取代原先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君主和贵族秩序,最终达到无政府或最小政府的理想状况。相反,政府和国家将承担更多社会义务,指引“社会有机体”的进化方向,并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在维护秩序的同时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六、结论

英国维多利亚时期的这场“社会有机体”概念之争,最终以新自由主义者战胜个人主义者所代表的社会和国家理念而告终。“社会有机体”所带有的整体性内涵,最终成功与进化论和目的论相结合,为社会改革铺就道路,奠定了“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在这一过程中,旧的意义被抨击和抛弃,新的意义得到认可并流行开来,概念的意涵由多元趋向单一并最终固定下来,成为我们所熟知的模样。与此同时,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借助自然科学(尤其是生物学和生理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和观念论哲学等18—19世纪欧洲的丰富理论资源,成功实现了自我蜕变,完成了从传统走向现代的理论历程。如果说英国自由党以全新的理念再度执政,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改革扫清了政治障碍,那么“社会有机体”概念的嬗变和再概念化则可以说为社会改革扫清了不小的理论障碍,决定性地影响了后来的英国人乃至欧洲人对个体、社会和国家进行理解的基础。同时,这场争论也表明,不仅新自由主义者对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的革新作出了关键性的贡献,那些坚守古典自由主义理念的传统自由主义者也绝非顽固守旧,而是积极诠释和利用新的概念求新求变,思考如何在重视社会纽带的基础上安顿个人自由,是促进“社会有机体”概念变迁所不能忽视的力量。最后,对于思想史的学习者和研究者而言,这场争论不单单只是一场观念和修辞的展览,还更深刻地反映着历史进程中各种力量的博弈和盛衰,为种种既定的信念增添了许多不确定性。政治同科学如何相互关联,已不在本文所能探讨的范围之内,但至少,两者的历史都同样关乎斗争、权力、失落与重新找寻的语境。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杂志,2021, Vol. 41 ›› Issue (5): 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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