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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理论

论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

2023-05-22 作者: 谢立中

内容提要:社会学是一门多范式的学科,对众多西方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对于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外社会学理论研究者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成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我们将西方社会学理论视为一个由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和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两大阵营共同组成的领域,那么我们就可以建构出一个由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两大理论阵营以及结构论、建构论、互构论和复构论四种理论类型交叉构成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该模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迄今为止西方社会学各种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

关键词:社会学理论/理论逻辑/结构论/建构论/互构论/复构论

作者简介:谢立中,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本文的主旨是对自孔德以来迄今为止西方社会学领域中存在的那些被社会学家们用来指导自己开展社会研究的各种一般“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这些一般理论既包括由自觉认同为社会学家的那些学者们,如涂尔干、韦伯、帕森斯、舒茨、亚历山大、吉登斯等建构出来的那些理论,也包括由并未自认为是社会学家的一些思想家们,如马克思、卢卡奇、葛兰西、霍克海默、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福柯等人提出但被社会学家们引入社会学研究过程中来的那些理论。正如瑞泽尔所说的那样,社会学的确是一个以多范式为特征的学科,它永远无法像库恩所宣称的那样,最终“成熟”到在众多相互竞争的一般理论中,有一个能够暂时脱颖而出成为社会学领域绝大多数学者共同认可的唯一主导理论即“范式”,从而使自己达到可以与自然科学相媲美的“科学”状态。这就向社会学者们提出了一个特别的问题,即这些形形色色的社会学理论之间在逻辑上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本文的目的,就是试图就这一问题给出笔者自己的回答。

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进行梳理,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实际上,在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位后来的社会学家在对自己的理论进行阐述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要在自己的著述中对之前的社会学理论成果进行梳理,其中一些著述就包含了对社会学的理论逻辑进行讨论的内容,如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帕森斯,2003)一书。到20世纪30年代,随着社会学理论成果的不断增多,逐渐出现了许多专门对西方社会学理论进行叙述的著作,这些著作一般也都会对所述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有所分析。此外,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以分析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为宗旨的著作。在这些产生于不同时期的著述中,西方学者们根据自己对各种社会学理论之间逻辑关系的理解,对社会学理论进行归类,提出了一些不尽相同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波洛玛、瑞泽尔、周晓虹等人曾经对西方学者提出的一些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进行了简要的概括。以这些概括为基础,我们可以对西方学者提出的社会学分类模式做更为深入细致的梳理。

在对瑞泽尔等人的概括稍加整理后,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学者提出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以理论社会学家个人(如马克思、孔德、涂尔干等)为分析对象,依据这些人所提出的社会学理论在基本理论预设方面的异同,将它们归结为一些不同的“学派”或“范式”。如索罗金将其在撰写《当代社会学理论》一书时流行的社会学理论归纳为机械论学派、地理学派、生物学学派、生物-社会学派、生物-心理学派、社会学学派、心理学派和心理-社会学派等不同“学派”;马丁代尔将相关社会学理论归纳为实证主义的有机论、冲突理论、形式学派、社会行为主义和社会学功能主义等不同“学派”;艾弗雷特则将各种社会学理论归纳为马克思主义、弗洛伊德主义、涂尔干主义、韦伯主义、现象学派、常人方法学、符号互动主义、交换论等不同“范式”等。通过这些分类模式,我们可以对社会学家所提出的那些理论之间的异同获得更为清晰的描述和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分类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它只是以社会学家个人提出的理论为单位对社会学理论进行了初步的概括,其概括程度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层次上,因而无法回答人们在看到这些分类模式归纳出的那些“学派”或“范式”之后很自然地会提出的一个问题,即这些不同的“学派”或“范式”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我们还能够对它们之间的异同做更进一步的归纳概括吗?

大概正是出于对这样一个问题的考虑,一些学者对不同学派或范式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概括程度相对更高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这种分类模式又至少包括两种亚类型。

一种亚类型可以称为“一维分类模式”,即从某个单一的分析维度出发来对各种社会学理论“学派”或“范式”做出进一步的归纳,将它们概括为内涵更深、外延更大的一些理论类型。如威廉-卡顿基于各种社会学理论在社会学本体论和方法论方面的基本预设(社会现实本质上是一种像自然界那样外在于个体主观意志的客观世界,还是一种与自然界不同的由个体行动者通过主观有意义的行动建构出来的意义世界),将它们进一步归纳为“自然主义社会学”和“泛灵论社会学”两大类型;马丁代尔从同样的角度出发,将自己提出的那些社会学理论进一步归纳为“科学主义社会学”和“人文主义社会学”两大类型;吉登斯基于同样的维度将所有社会学理论归纳为“实证主义社会学”和“解释性社会学”两大类型;另一些学者如卡茨等人则基于各种社会学理论所侧重研究的社会现实层面,将它们进一步归纳为“宏观社会学”和“微观社会学”;还有一些学者如弗里德里希则从各种社会学理论的提出者希望在社会现实中所起的作用这一维度,将它们归纳为“牧师型”和“先知型”两大类。

可以看到,这些分类模式虽然都是其提出者从某个单一维度出发对社会学理论进行分析时得到的,但其提出者所使用的分析维度并不一样。如果能够将其中的两个或几个维度结合起来对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我们就能够得到一些既更为概括又更为完备的分类模式。基于这种思路,一些学者提出了另一种概括程度更高的社会学分类模式,即“两维分类模式”。如美国社会学家波洛玛(1989:15)就将威廉-卡顿、马丁代尔、吉登斯等人使用的分析维度和弗里德里希使用的分析维度相结合,建构了一个两维度-四范畴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见图1)。

美国社会学家瑞泽尔则认为威廉-卡顿、马丁代尔、吉登斯等人使用的分析维度(社会学理论在关于社会现实本质上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这一问题方面所隐含的基本预设)和卡茨等人使用的分析维度(社会学理论侧重关注的对象是宏观还是微观层面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涉及的是社会现实本身就包含的两个分析维度,即客观-主观维度和宏观-微观维度。从分析的角度看,社会现实本身既是一个由客观-主观两个层面构成的连续统,也是一个由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构成的连续统。一个完美的社会学理论本应该全面关注社会现实的这四个层面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只侧重关注其中的一个层面。因此,如果我们将这两个维度相结合,就既能帮助我们理解社会现实的不同分析维度以及一个理想的社会学理论应该关注的各个方面,也能建构一个新的、与波洛玛的分类模式有所不同的两维度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来帮助我们描述和理解既有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然而,令人感到困惑的是,瑞泽尔(Ritzer,1992:673)从这两个分析维度区分出来的社会学理论类型(“范式”)却只有三种而非四种(见图2)。

瑞泽尔的看法给后人很大的启发。在他之后,美国社会学家亚历山大(1982)按照与瑞泽尔大体同样的思路,将威廉-卡顿、马丁代尔、吉登斯等人使用的分析维度和卡茨等人使用的分析维度(只不过将宏观-微观这两个社会现实的分析层面表述成个体或“行动”和集体或“秩序”两个层面)相结合,建构了一个与瑞泽尔的模式有所不同的两维度-四范畴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见图3)。

受亚历山大的启发,澳大利亚社会学家沃特斯(2000:6)又沿着与亚历山大同样的思路建构了一个类似的两维度-四范畴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见图4)。

受上述模式的启发,中国社会学家周晓虹(2002:32)也沿着瑞泽尔、沃特斯等人的思路提出了一个与他们提出的模式大体相似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见图5)。

显然,和前面那些以社会学家个人提出来的理论为单位进行分析所形成的分类模式一样,上述抽象和概括程度更高的分类模式对于我们理解各种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深化了我们对西方社会学理论之间逻辑关系的理解,对于我们把握西方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和逻辑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

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对西方社会学理论之间逻辑关系的梳理不仅可以从多个维度(基本理论和方法论预设维度、理论具有的社会功能维度等)来进行,也可以甚至需要从抽象和概括程度不同的多个层次来进行。至于分成多少不同的分析层次,取决于研究者具体分析的需要。以上述叙述为据,我们可以认为,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分析至少需要从两个层次来进行。首先,以社会学家个人提出的理论为单位,对不同社会学家提出的那些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辨析,根据它们在基本理论预设等方面的异同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将它们归结为不同的类型。其次,以这些初级分类得到的理论类型(如“学派”)为单位,对这些不同理论类型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辨析,根据它们在一些更为基本的理论预设等方面的异同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将它们进一步划分为概括和抽象程度更高的一些不同类型。通过至少这两个层次的比较、分析和概括,我们就可以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和逻辑获得大致的把握。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上述两级抽象概括所形成的这些分类模式可能还是不足以满足我们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加以把握的需要。其症结在于:通过上述步骤所形成的这些分类模式其实都还只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分类模式,而非一种动态的过程分类模式。它们虽然可以帮助我们回答以下问题,即如果我们把既有的社会学理论领域看作一个由诸多理论或理论类型构成的静态的、结构的总体,那么这个总体在结构上是由哪些成分(理论或者理论类型)构成的,这些成分之间在逻辑上是什么关系,但却不能帮助我们回答以下问题,即如果我们不是或不满足于把既有的社会学理论领域简单地看作一个由诸多理论或理论类型构成的静态的、结构的总体,而是像实际上我们所知道的那样,将它看作一个由诸多并非同时形成,而是在一个历史过程中相继形成的理论或理论类型构成的动态的、过程的总体,那么,这个动态的总体在过程上又是由哪些成分所组成的,这些成分在这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中又具有什么样的逻辑关系。换言之,从一种比较完整的意义上讲,我们所谓社会学理论的“逻辑”本身也应该包括两种意义,即静态的结构逻辑和动态的过程逻辑。这两种意义上的逻辑对于我们把握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来说都是重要的、缺一不可的。前者可以帮助我们知道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知其“然”),从而使我们能够从单个社会学理论或理论类型与由其参与构成的社会学理论总体之间的结构性关系中去更好地理解两者;后者则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知道社会学理论之间为何以及如何形成了这样一种逻辑关系(知其“所以然”),从而使我们能够从单个社会学理论或理论类型与由其参与构成的社会学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去把握两者。

或许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我们看到,一些探究社会学理论逻辑的学者没有满足于提出上述一类静态的结构模式,而是在此基础之上又进一步提出了一些社会学理论动态演进模式。例如,沃特斯(2000:6)就以自己提出的社会学分类模式为基础建构了一个动态的分类模式。他把自孔德以来的西方社会学发展历程划分为古典、现代和当代三个大的阶段,认为自己划分出来的四种社会学理论基本类型——建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和批判结构主义都先后经历了这四个阶段,因而分别形成了这四种基本类型的各种亚类型。如建构主义社会学先后形成了以韦伯和齐美尔等为代表的古典建构主义、以符号互动论和现象学社会学/常人方法学等为代表的现代建构主义社会学以及以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为代表的当代建构主义社会学三种亚类型;功能主义社会学先后形成了以斯宾塞和涂尔干等为代表的古典功能主义社会学、以结构功能主义为代表的现代功能主义以及以新功能主义为代表的当代功能主义三种亚类型;功利主义社会学先后形成了以马歇尔和帕累托等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社会学、以交换理论为代表的现代功利主义社会学以及以理性选择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为代表的当代功利主义社会学三种亚类型;批判结构主义则先后形成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古典批判结构主义、以“批判理论”和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等为代表的现代批判结构主义以及以沟通理论和后结构主义为代表的当代批判结构主义社会学(见表1)。

受沃特斯的启发,周晓虹(2002:34)也提出了一个类似的社会学理论动态分类模式,区别仅在于用“后现代”这个概念来指称被沃特斯称为“当代”的这一时期(见表2)。

借助上述这样一种动态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我们就能够从横向的结构和纵向的过程两个维度来对西方各种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和描述,从而达到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更为周全的理解。

然而,尽管上述分类模式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启发,但若从细节上来看,其中并没有哪一种可以令笔者感到完全满意。笔者以为,若从揭示和把握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这一目标来看,上述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以下笔者试对这些不足之处做一简要分析。

基于前面的叙述以及一些基本的逻辑要求方面的思考,我们认为,为了达到尽可能适当地把握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这一目标,一个完备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第一,从内容方面看,要尽可能将所有从把握社会学理论逻辑这一任务角度看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学理论都涵盖在内,尽可能不要有所遗漏。注意,这里说的是尽可能将所有“有代表性的”理论涵盖其中,而非将所有理论都毫无遗漏地包容进来,因为这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当然,这样一来,在探讨社会学理论逻辑的学者当中,有可能会就哪些理论属于“有代表性的”这一问题引发一定的争议。因为即使我们把“代表性”的内容限定在“从把握社会学理论逻辑这一任务角度看具有代表性”这一范围内,“代表性”一词的含义仍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作为一个基本要求,这乃是必须提出来的。

第二,从结构方面看,至少要包括三个方面或层次:首先,以个别社会学家提出的理论为单位,对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根据它们之间在基本理论预设方面的异同对它们做出初步的分类,得到一个初级分类模式;其次,以这个初级分类模式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学理论类型为单位,对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根据这些类型之间在一些更为基本的理论预设方面的异同对它们进行分类,得到一个抽象和概括程度相对更高一层但却依然是静态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最后,以这个抽象和概括程度相对更高一层的静态分类模式为基础,依据社会学理论演进的历史进程,构建出动态的社会学分类模式。

按照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对前述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做一简要分析和评价。

首先可以确定,无论是从内容完备性还是结构完备性来看,在上述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中,相对而言沃特斯和周晓虹提出的分类模型都比之前的那些分类模式更为完备。从“内容完备性”这一要求来看,由于在时间上相对比较晚出,覆盖的时段相对较长,沃特斯和周晓虹建构的分类模式自然要比上述模式中那些先于它们形成的模式在内容上更趋完备。从“结构完备性”这一要求来看,沃特斯和周晓虹提出的分类模式也比之前的那些模式更为完备:只有它们明确地包含了初级分类、次级分类和动态分类三个维度或层次,为我们提供了符合“结构完备性”这一标准的典范。前面的那些则要么是止于初级分类层次,要么是止于次级分类层次,都没有明确包含一个动态的分类模式。

但是,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从把握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这一目标看,沃特斯和周晓虹建构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仍然有着一些可以再改进的地方。这些可以再改进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两种分类模式都在次级分类层次上将所有代表性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划分为在西方社会学理论演进的所有阶段自始至终存在的四个基本类型,同时在动态分类层次上将西方社会学理论的演进历程划分为所有四种基本类型都统一经过的三个发展阶段。例如,在沃特斯的分类模式中,所有代表性的社会学理论都被归纳为建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和批判结构主义四种基本的理论类型,且这四种基本类型中的每一种都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经典阶段、现代阶段和当代阶段三个阶段。换言之,无论是在西方社会学发展的经典阶段,还是现代阶段或当代阶段,都存在着建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和批判结构主义四种基本的理论类型。整个西方社会学理论的演变过程就被描述为这四种基本的理论类型各自从经典阶段经过现代阶段再到当代阶段平行变化的过程。虽然在这个过程中会存在这四种理论类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但这种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不会使它们各自在基本理论预设方面发生根本性变化,因而始终保持自己原来的“类”本质不变——否则就不应该使用原来的“类”名称来称呼它们。这样一种分类模式可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导致我们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误解。

首先,模糊了存在于“当代”社会学理论之中的那种试图对前两个阶段的不同社会学理论取向进行整合这一基本倾向,可能会使读者误以为“当代”阶段的各类社会学理论只是对前面两个阶段就已经存在的同类社会学理论在更高水平上的一种延续而已。事实上,尽管当代阶段的许多社会学理论的确与之前的某种或某些社会学理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连续性,但它们并不简单地就是在一种更高的理论水平上对前面某一或某些相应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而是在与之前的某一或某些相应理论保持着一定逻辑联系的前提下,在基本的理论预设方面产生了一些与理论先辈相比根本性的变化,从而使得它们已经不能再简单地与先前的那个或那些理论归为一类了。以新功能主义社会学理论为例:虽然新功能主义主要是在批判继承老功能主义的一些基本理论预设(如社会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系统等)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其他各派社会学理论的一些合理之处而形成的,但新功能主义在基本的理论预设方面也发生了和老功能主义相比根本性的变化(如社会系统不是一种完全外在于行动者行动过程的独立实在,在社会现实中发生的不是社会系统对个体行动的单向约束和形塑作用,而是系统结构与个体行动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建构等),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新功能主义与老功能主义已经不属于同一个类型了。用本文后面将要使用的术语来说,老功能主义理论属于“结构论社会学”范畴,新功能主义则已经超越了“结构论社会学”范畴,转变为一种属于“互构论社会学”范畴的理论了。沃特斯和周晓虹的分类模式都无法将这样一种变化揭示出来,从我们所欲达到的目标来说,这应该可以被视为二者隐含的一个局限。

其次,也模糊了这四种社会学理论类型之间可能存在的前后相继的内在发展逻辑,使人误以为它们可能真的是同时产生的,但事实并非一定如此。以沃特斯的分类模式为例,在他提出的建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和批判结构主义这四种被他认为在西方社会学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的社会学理论类型中,以韦伯和齐美尔的社会学理论为代表的建构主义理论类型和以马歇尔、帕累托的相关理论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理论类型实际形成的时间要晚于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理论为代表的批判结构主义理论类型和以斯宾塞的社会学理论为代表的功能主义理论类型:前两种类型作为社会学中的两种理论类型,都是形成于19、20世纪之交,其成熟期甚至可以确定在20世纪20年代左右——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理论形成并成熟于20世纪初,齐美尔的社会学著述也大多发表于19世纪末或20世纪初;而后两种类型则都是形成于19世纪中期。事实上,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作为沃特斯所谓建构主义社会学理论类型的奠基者,韦伯和齐美尔的社会学理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作为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以孔德、斯宾塞等人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理论这两类在其之前就已经基本形成的社会理论类型进行对话的一个方面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若不对历史唯物主义和实证主义这两大先行理论类型有所了解,就难以理解和说明韦伯与齐美尔社会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马歇尔、帕累托代表的所谓“功利主义”社会学理论类型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可以说,在沃特斯的社会学分类模式中,建构主义和功利主义社会学理论类型与功能主义和批判结构主义理论类型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是同时产生的诸理论类型之间的并列关系,而是前后相继的对话关系。沃特斯的分类模式对于存在于其划分出来的四种理论类型之间的这种内在对话关系也无法加以揭示,因而可以说是其隐含的另一个局限。自然,这一局限也同样存在于周晓虹教授的分类模式中。

最后,还模糊了西方社会学理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在其演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之间可能存在的内在发展逻辑。在从动态角度对西方社会学理论进行分类和描述时,沃特斯和周晓虹的分类模式其实主要是依据物理学意义上的时间概念来对西方社会学理论进行类型划分,据此区分出“经典”“现代”和“当代”(或“后现代”)三个物理时间意义上的演变阶段,由此形成“经典”社会学理论、“现代”社会学理论和“当代”或“后现代”社会学理论三种类型。但这三种理论类型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也就是单纯的物理学意义上的先后关系,而非逻辑学意义上的先后关系。至于西方社会学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在这三个阶段(或类型)之间是否可能存在一定的内在发展逻辑,从这两个动态分类模式中我们并不能看到。因此,从揭示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这一目标来说,这也可被视为二者隐含的第三个局限。其实,导致这一局限的原因和导致前面第二个局限的原因都是同一个,即两者在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动态类型加以区分时划分出来的三个阶段(或类型)都只是物理意义上的时段,而非逻辑意义上的环节。

需要再次说明的是,上述所谓“局限”都是从本文所欲达到的目标,即从“把握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这一目标来看时才能算作局限。如果我们的目标不是要把握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而是单纯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实际历史进程进行描述,那么无论是沃特斯的分类模式还是周晓虹的分类模式,应该说可能都是一种合适的工具,不存在上述所谓的“局限”。但就本文设定的理论目标而言,它们是不适用的。为了达成我们的目标,我们需要构建一个新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我们将在下一节对这一新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做一简要勾勒。

在当今国内外社会学界,绝大多数社会学家都把“社会”与“个人”(或者“结构”与“行动”、“宏观”与“微观”等)之间的关系问题视为社会学理论的核心问题,并根据社会学家对这一核心问题的不同回答将他们的理论划分为两种不同甚至对立的基本类型,其中一类强调“社会”对“个人”所具有的独立性、外在性和约束性,另一类则强调“个人”对“社会”所具有的独立性、能动性和建构性。前者通常被人们赋予自然主义社会学、社会物理学、社会实在论、结构主义社会学、宏观社会学或社会学中的社会事实范式等不同名称,后者则通常被人们赋予人文主义社会学、社会现象学、社会唯名论、建构主义社会学、微观社会学或社会学中的社会行为、社会诠释范式等不同名称。但事实上,如果我们像拉法格、拉布里奥拉、普列汉诺夫、列宁、布哈林、勒菲弗尔、布洛维等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当今绝大多数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们所认可的那样,确定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是西方社会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回顾包括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发展在内的西方社会学理论的演变史,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并非一开始就成为社会学理论的核心问题。“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社会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是西方社会学理论在特定历史阶段演变发展的一个结果。

在现代社会学诞生之后的一段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者们所关注和争论的核心问题因而也是将社会学家划分为不同理论阵营的首要问题,并非“社会(结构)”和“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一个从哲学领域中继承下来的古老问题,即社会现实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之间的关系问题。西方社会学理论中最初的分歧和对立,正是围绕着这一问题而非围绕着“社会(结构)”和“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来展开的。围绕着这一问题,形成了孔德创立的实证主义和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这两种最早的社会学理论基本取向。前者认为社会现实本质上是精神性的而非物质性的,虽然社会现实是由人们以一定的物质因素为条件所构成的,但决定社会现实得以形成、维持和变迁的最终因素却不是这些物质因素,而是渗透在人们的行动当中、引导和约束着人们行动的那些精神性因素,如社会的知识或道德共识。我们可以将持这种理论立场的社会学称为“唯心主义社会学”,这种社会学由孔德首倡,继而在涂尔干和帕森斯等几乎所有或至少绝大多数非马克思主义取向的社会学后继者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相反,后者则认为社会现实本质上是物质性的而非精神性的,虽然社会现实是人们在特定观念、意识的引导和约束下通过自己的行动所构成的,但决定着社会现实得以形成、维持和变迁的最终因素并不是引导和约束着人们行动的那些意识因素,而是使特定意识引导下的社会行动得以发生和进行的那些物质因素。我们可以将持这种理论立场的社会学称为“唯物主义社会学”。这种社会学由马克思、恩格斯首倡,继而在拉法格、考茨基、拉布里奥拉、普列汉诺夫、列宁、布哈林等诸多马克思主义取向的社会学后继者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推进。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历史首先即是这两种社会学基本理论取向的形成和对话史,西方社会学理论在其形成之初大约半个世纪中的面貌,基本上就是由这两种社会学基本理论取向之间的分歧和对话形塑而成的。因此,理解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最首要且最重要的一个任务便是把握由孔德开启的“唯心主义社会学”和由马克思、恩格斯开启的“唯物主义社会学”这两种社会学的基本类型及其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然而,尽管孔德创立的实证主义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这两种社会学理论取向在“社会现实本质上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根本分歧,但在对以下问题的看法上它们却是完全一致的,这一问题就是上述“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在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等被后人以“人文主义”等不同名称来加以称谓的那些社会学理论取向形成之前,在“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无论是社会学中的实证主义者还是社会学中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几无例外地站在被后人以“自然主义”等不同名称来加以称谓的那种立场上。换言之,尽管在“社会现实本质上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这一问题上,实证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之间是完全对立的,但在“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上他们却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它们与后来那些被称为“人文主义”的社会学理论类型之间,构成了一种与“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之间的对立不同的新型二元对立。正是因为如此,在它们之后形成的韦伯“理解社会学”等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才是作为它们两者共同的对话者,通过与它们两者进行对话而形成的。也只是在这样一些对话者出现之后,“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才得以在西方社会学理论中逐渐呈现和明确起来,并成为西方社会学理论中另一个引发重要分歧和争论的核心问题。若不参照韦伯“理解社会学”等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与在其之前形成的实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种自然主义社会学理论基本类型之间的这种对话关系,我们就不能很好地理解由它们与前两种类型的社会学理论共同组成的前期西方社会学理论整体的形成过程和内部逻辑。

不过,需要加以说明的是,通常人们以为这些被称为“人文主义”等的社会学理论取向主要是发生在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阵营内部,而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阵营内部则未曾发生,并因此而主张在实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这两种社会学理论取向的基础上,加上“人文主义”之类的社会学理论取向,将其视为西方社会学的三大基本理论取向。事实上,这些以强调“个人”对“社会”所具有的独立性、能动性和建构性为特征的社会学理论取向虽然首先形成于非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但其影响却并未被限制在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内部,而是扩大到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阵营中。众所周知,在马克思、恩格斯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之后,出现了一批被称为人文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如卢卡奇、葛兰西、霍克海默、阿多诺、弗洛姆等,这些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取向上与韦伯、齐美尔等非马克思主义的“人文主义”社会学家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致性事实上正是源于他们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了韦伯、齐美尔、弗洛伊德等非马克思主义“人文主义”社会学家的影响。尽管作为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对社会世界中人之主观能动性的强调不可能达到非马克思主义“人文主义”社会学家那样强烈或极端的程度,但他们朝着这种方向去推进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倾向,是和非马克思主义“人文主义”社会学家朝着相同方向去推进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倾向一样鲜明的。如果忽略了他们与后一个群体之间的这种“家族相似”性质,只看到他们作为马克思主义者与后者之间的差异,而未能看到他们与后者之间的共同性,那么,就无法对他们的理论,他们的理论与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在内的那些被称为“科学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理论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理论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做出恰当的理解。因此,在进入20世纪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西方社会学理论的整体是由两组对立阵营构成的,其中一组是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之间的二元对立,另一组则是“自然主义”之类的社会学取向与“人文主义”之类的社会学取向之间的二元对立。这两组对立阵营相互交叉,构成了一个复杂的西方社会学理论结构。对于这样一个理论结构,我们原本也可以仿照亚历山大、沃特斯等人的方式以一个十字坐标图来加以表示(见图6),但这样一种图示隐含着与之前的那些同类图示一样的局限:它只是一种静态的结构模式,而非一种动态的演化模式,因而不能将两种自然主义取向的社会学理论类型与两种人文主义取向的社会学理论类型之间存在的那种动态的时间和逻辑关系呈现出来。

若既要将到目前为止所形成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内部的结构逻辑呈现出来,又要将其内部的动态逻辑呈现出来,我们就需要一种动态的结构模式,如表3所示。

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取向的出现,导致了西方社会学中一种新的二元对立,即“社会(结构)”和“个人(行动)”关系问题上之二元对立的形成,致使原来至少从表面上看显得各自统一的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和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内部也出现了理论立场的分化和对立,这给两个阵营内部的社会学家都带来了不安。如何来克服这种理论立场的分化和对立,在新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学理论立场的统一(至少是非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个阵营内部的统一),形成一种更为综合、更具包容性的社会学理论,成为之后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家持续努力的一个方向。帕森斯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行动理论研究被视为在这种理论综合方面最早进行的一次尝试,但帕森斯的尝试被西方社会学家普遍认为是一次失败的尝试。帕森斯不仅未能成功地完成期待中的理论综合,而且还在西方社会学中引发了更为激烈的争论,在一段时间内造成了西方社会学理论内部更为严重和多样的分化和对立。直至20世纪中后期,对社会学理论碎片化的普遍不满终于催生了一大批新的综合性理论的诞生,从而将西方社会学理论从整体上推进到一个以理论综合为基本特征的新阶段。在这一阶段形成的各种以理论综合为宗旨的社会学理论,如彼得-伯格和卢克曼的社会建构理论、亚历山大的新功能主义、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布迪厄的实践社会学、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等,在理论立场上都试图超越之前的西方社会学理论中存在的某些二元对立(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之间的对立,或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对立,或者这两种对立),从而不再能够简单地将其归入之前的某一理论类型之中,而必须将它们归结为与之前所有类型都有所不同的新的理论类型。从逻辑上说,这种新的理论类型是以之前的那些理论类型为基础、通过对后者进行理论综合而形成的,因此,不管从时间角度还是逻辑角度来看,它都应该被置于之前的那些理论类型之后。由此我们便可以对图6加以补充延伸得到以下这一新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见表4)。

然而,故事到此并未结束。20世纪中后期,大致在各种综合性社会学理论形成的同时,西方思想界出现了一股向包括上述所有各种社会学理论类型在内的“现代主义”哲学和科学思潮发起挑战的新思潮,这股新思潮被后人称为“后现代主义”。我们上面述及的自然主义、人文主义和综合理论这三种西方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类型,虽然在“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相互之间存在着鲜明的对立(自然主义强调社会/结构对个人/行动的决定作用,人文主义强调个人/行动对社会/结构的建构作用,综合理论则强调社会/结构和个人/行动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建构),但在更为基本的理论预设方面却也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其中最基本的共同之处就是都坚持认为科学研究的对象(社会/结构或个人/行动)是一种外在于、独立于我们的理论、符号或话语体系的纯自然的客观实在,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要尽可能准确地再现这样一些纯自然的客观实在,只有相对而言最为准确地再现了这些纯自然客观实在的研究结果才是可以接受的,而这样的结果只能有一种。如果我们把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预设称为“朴素实在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朴素实在论”不仅是上述三种西方社会学理论基本类型的共同理论预设,而且也是包括西方现代哲学和科学在内的整个西方现代主义思潮和文化的共同理论预设。后现代主义者挑战的正是这样一种为整个西方现代主义思潮和文化共同认可的“朴素实在论”预设。他们否认人们的认识对象是一种完全外在于、独立于人们的理论、符号或话语体系的纯自然的客观实在,认为所有的认识对象都是人们在特定理论、符号或话语体系的引导和约束下建构出来的一种“话语性实在”;否认认识的任务就是要尽可能准确地再现这种纯自然的客观实在,认为认识过程其实也不过是人们在特定理论、符号或话语体系的引导和约束下对现实加以建构的过程;否认在不同的认识结果之间只有一种才是唯一正确的、可以接受的,主张认识结果或“真理”的多元性。后现代主义的思潮不可避免地对包括社会学在内的西方思想界、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作为这种影响的表现之一,在西方社会学/社会理论界也出现了一些带有强烈后现代主义倾向的理论立场。其结果是在上述三种社会学理论的基本类型(我们可以根据共同持有的基本理论预设将它们归为一个外延更大的类,并依据它们共同的基本理论预设与整个西方现代主义思潮之间的共同性,将它们称为“现代主义社会学理论”)之外,形成了一种从后现代主义的理论立场出发,与之对立、向其发起挑战的新理论取向或理论类型。根据它们在一些最基本的理论预设方面与后现代主义思潮之间的共同性,我们可以将这种新的社会学理论取向或类型称为“后现代主义社会学理论”取向或类型,并将它们补充到表4中,构成一个更为完整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见表5)。

表5中第二行试图用四个关键词来分别表示自然主义、人文主义、综合理论和后现代主义四种社会学理论基本类型的理论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自然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强调社会现实是一种外在于个人主观意识,不仅具有自身独立的结构、机制和规律,反过来还对个体行动者具有约束或强制作用的客观实在,所以我们用“结构”一词来作为它们的关键词;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强调社会现实是一种由人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动或实践建构出来的,所以我们用“建构”一词来作为它们的关键词;各种综合性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强调社会结构和个体行动之间的相互建构,认为社会现实是通过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建构出来的,所以我们用“互构”一词来作为它们的关键词;最后,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基本特征是主张社会现实和个体行动意义都是我们在特定理论、符号或话语体系的引导和约束下建构起来的一种东西,由于话语体系的多元性以及相互之间的不可通约性,我们在不同话语体系的引导和约束下建构起来的社会世界或意义世界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多元性或复数性,所以我们用“复构”一词来作为它们的关键词。相应地,简捷起见,我们也可以这四个关键词为据,将这四种社会学理论类型分别改称为结构论、建构论、互构论和复构论。

上述分类模式,就是本文最终建议采用的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进行梳理的基本框架。在本文最后部分,笔者将再次申明,上述框架不是一个关于西方社会学理论史的框架,而只是一个用来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进行梳理和说明的框架。虽然本文初步勾勒的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在某种意义上也正是西方社会学理论历史进程自身所包含和贯穿的内在逻辑,但它毕竟不是历史进程本身。它只是在基本逻辑方面与西方社会学理论历史进程中所贯穿的逻辑相一致,但在具体细节上却并非如此。

例如,按照历史的实际进程,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形成之后才出现的。如果我们叙述的是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历史进程,就应该把对涂尔干社会学理论的叙述放在对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叙述之后。但是,从逻辑关系上看,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是在批判性继承孔德社会学理论的基础上,对后者所含逻辑在更高水平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而实质上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形成的重要逻辑环节(也正因为如此,涂尔干才被视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的真正奠基人)。如果不把对涂尔干社会学理论的叙述和对孔德社会学理论的叙述放在一起,作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的一个内在逻辑环节来加以叙述,而是将其置于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之后来加以叙述,那么,对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之基本内容、特征和逻辑的叙述就将是支离破碎的。这背离了我们梳理和理解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目的。

同样,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是在韦伯、齐美尔等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产生之后才出现的,如果我们叙述的是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历史进程,也就应该把对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叙述放在对韦伯、齐美尔等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叙述之后。但依笔者的理解,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同样是由孔德开创、由涂尔干奠基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形成和完善的一个重要逻辑环节,甚至可以视为对这一社会学理论类型的最终完成。因此,如果不把对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叙述和对孔德、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的叙述放在一起,作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的一个内在逻辑环节来加以叙述,而是将其置于韦伯等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之后来加以叙述,那么,对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之基本内容、特征和逻辑的叙述也将是不完整的。意识到理论逻辑和历史进程之间的这种既一致又不一致的关系,对于我们准确地理解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23年第1期/《社会学评论》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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