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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史

杨成波 评价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价值

2009-02-10 作者:

评价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价值

 

杨成波

 

马克斯.韦伯是现代西方著名的社会学家之一,被誉为“西方文明之子”。他的思想博大精深、包罗万象,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都有他的足迹,其中社会行动理论是他全部社会学思想的基石,他以社会行动为出发点,逐步形成了理性思想、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宗教思想和官僚制思想。因此,对韦伯社会行动理论进行解读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一、社会行动的基本含义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对社会行动是这样说的:“‘行动’应该是一种人的举止,如果而且只有当行动者或行动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相联系的时候。然而,社会的行动应该是这样一种行动,根据行动者或行动者们所认为的行动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在行动的过程中以此为取向。”(韦伯,2004,40)简言之,社会行动是指行动的个人赋予其行动以主观意义,行动者考虑到他人的行为,并且在其行动过程中也是以他人的行为为目标的行动。也就是说,一项行动被确定为社会行动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意向性和指向他人,只有符合这两个要件的行动才是社会行动。这样我们就排除了未赋有主观意义的和未指向他人的集体现象是社会行动。例如,在大街上有一大堆人在开始下雨时同时撑开雨伞,那么(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行动并没有以另一个人的行动为取向,而是大家的行动都同样是以防备雨淋湿为取向,这就不是社会行动。同样,模仿也不能算是社会行动,那是像无意识的反射那样以纯粹反映方式出现的,而不是以有意识的方式对外来行动作出反应。

 

社会行动是韦伯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并在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是韦伯整个社会学理论的基石,韦伯正是通过社会行动这一理论试图把微观与宏观结合起来,把人的社会行动与整个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社会行动成为联结微观与宏观、主观与客观的桥梁。那么,韦伯这一理论的提出有什么重要意义呢,又应该怎样评价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的呢?

 

二、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理论价值分析

 

1、开创了社会学的理论流派,即理解社会学

 

韦伯是在批判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基础上提出社会行动理论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是以孔德和涂尔干为代表的,他们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强制性、普遍性等特征,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不能用个人的主观思维去把握社会事实的,只能在先于社会事实的另一种社会事实中寻找原因,即用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对社会事实采用客观的定量研究,主张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事实,特别是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学方法,明确提出从经验事实出发得出的结论是不脱离社会事实的有条件限制的命题,韦伯反对实证主义社会学的二元思维方式,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个人的社会行动,社会生活是有意义的,是与自然现象不同的一种社会现象,因此,要理解社会生活、社会行动,就必须用理解的方式去理解人,实现同被研究者的意义沟通,然后才能开展有效的社会学研究,所以,韦伯的社会学理论又可以称作理解社会学,是用理解、沟通、体验等方法来研究社会行动,研究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及意义的关联性,这是一种不同于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又一大理论流派,这一理论流派对后世影响深远,后来的社会学家没有不对这一理论进行阐述的,或是赞同或是反对。但是不管怎样,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这种理论流派确实是得到大家的公认的。

 

2、实现了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超越

 

在这里是指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的提出,理想类型是韦伯分析社会行动的一种方法,是一种既不同于实证主义,又不同于历史主义的方法,可以说是对实证主义的描述和历史主义的理解的一种超越,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新拓展。韦伯生活的年代有两种方法论上的潮流,一个是以英法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另一个是以德国新康德派为代表的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这两种方法各执一端,走向了方法论的两个极端,韦伯认为这两种研究方法都有所偏颇。韦伯赞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单个或多个行动者的具体的社会行动,但他又清醒地认识到科学不能停留在对个别现象的描述上。社会学应该选择某种概念工具,使得我们对个别和特殊现象的研究能够上升到一般和普遍的高度。不过,这种选择常常会陷入一种两难困境:如果被选择的概念抽象性过高,它就不能抓住具体的现象特征;如果像德国历史主义学派那样,把现象孤立化、特殊化,就无法将一现象同其他相关现象进行有效的比较。为了避免陷入这种两难困境,韦伯提出了后来饮誉学界的“理想类型”的概念。理想类型概念的提出对于韦伯的社会学研究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呢。第一、理想类型提供了一套工具方法,这大大缓和了实证主义提倡的普遍化的思维方式和历史主义信奉的特殊化的思维方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我们可以从韦伯对理想类型的定义中看出,韦伯是从个人主观性出发,对复杂的社会行动做出的一种普遍性思考,把个别主观性上升到一般的客观性分析,这里的客观性是不同于实证主义者的客观性,实证主义者认为客观性是外在于个人主观意愿的社会现象的规定性,它同个人的评价、选择的理想是排斥的,只有否定了个人的这些主观性才能把握到实证主义所追求的客观性;韦伯强调的客观性是包含着主观性的,是在主观性基础上概括出来的客观性,进一步说,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共同意愿、共同理想、共同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韦伯看来,这些主观因素获得客观性,不在于它们同个人的主观性分离和对立,而是某种情感类型、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普遍化。第二、理想类型可以对复杂现象简化分析。韦伯把人类的社会行动分成四个不同的理想类型。这是对人类行动的倾向或意义用四个很简化的类型表达出来,在每一种情况里,可以说现在的具体行动接近了某一种类型,使复杂的社会行动简单化。正是理想类型具有上述两点的重要意义,我们才说韦伯的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一种超越。

 

3、开辟社会学研究的新领域

 

韦伯社会行动理论当中的基本概念都反映出他的个体主义倾向。他的行动理论也可以称作是社会唯名论,韦伯坚持社会行动是个体���出的,集体是不可能做出社会行动的。因此,韦伯把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了个体的微观领域,是和以往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所提倡的外在于人的社会事实、社会结构的宏观研究领域相对应的一个领域,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所以说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开辟了社会学研究的新领域。韦伯认为社会行动的主体是个人,行动总是个人的行动,集体并不行动,在这一点上,韦伯坚持与涂尔干恰好相反的观点,他坚决反对把诸如“人民”、“社会”、“国家”、“经济”这样一些社会的“整体”当作原始的实在,而把单个的个体仅仅视为社会机体的“细胞”的有机体论社会学。认为只有个人是行动的、并赋予其行动以主观意义,“行动作为以明确的意义为目标的行为,对于我们来说总是仅仅作为一个或许多单独的个人的行动而存在的”,(于海,2000,313)个人是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是有意向行动的最高限度和唯一载体,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个人看成是“原子”,而诸如“国家”、“社团”、“制度”等等都是名称和概念,所有这些组织仅仅是人主体的某些特殊行动的过程、结果与方式而已,只有后者才是我们所理解的具有意义目标的行动的承担者。

 

上面我们论述了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一些积极方面的意义及对后世社会学发展的积极影响,但是,作为一种理论,都不可避免的有其缺陷,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也不例外。

 

三、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缺陷

 

1、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具有忽视主观性的倾向

 

韦伯不赞同实证主义社会学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看作是社会事实的观点,在反对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行动理论。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个人的社会行动,是行动者主观意义的关联性,但是,他反对实证主义社会学是不彻底的,体现出了他的理论具有忽视主观性的倾向,韦伯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行动,而社会行动是在特定的主观意愿支配下展开的,而人们的主观意愿又是在特定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心理结构、理想选择等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因此,要想理解人们的社会行动,就必须先理解人的主观意愿,理解人的主观意愿存在于其中或限制、规定着主观意愿的文化因素,特别是文化因素中的价值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主观意愿及其支配下的社会行动进行理解,这就是韦伯社会学研究中的“价值相关性”原则。承认社会行动的主观意向性并肯定“价值相关性”研究的意义,既是因为韦伯关于主观意识在社会学研究对象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判断与涂尔干不同,又是因为韦伯意识到,只有通过有别于物理学认识方法的理解方法,才能达成同被研究对象进行沟通;只有知道人们的意愿、目的和选择,才能了解到被人们的某些行动掩饰着的心理活动。韦伯对此做出了大量的论述,使人们看到他同实证主义者的对立是多么鲜明。但是,这些仅仅是入口,而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和最终的目的上,韦伯就难以同涂尔干等人区分开了。因为韦伯主张,在一定价值判断的引导下选择了研究对象,用“投入”、“体验”、“同情”和“沟通”等方法对被研究对象的主观意愿达到一定程度的理解之后,就要上升到客观的和因果性的解释,而这时研究者必须排除自己价值观念的影响,避免使用表达自己情感色彩和理想选择的价值判断,即保持“价值中立”。可见,韦伯反对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是不彻底的,韦伯试图用从价值相关性研究进入价值中立性研究的方法来克服涂尔干排斥主观性研究的缺陷,但是因为韦伯奉行的主要原则是价值中立,所以当他把社会行动中的主观因素理想型化之后,就放弃了对主观性因素的进一步研究。因此,尽管韦伯不同意并试图克服涂尔干社会学研究中忽视主观性的局限,但是因为追求客观性主导原则使他未能坚持对主观性因素开展进一步研究,具有忽视主观性的倾向。

 

2、韦伯社会行动理论并未突破传统的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

 

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不是哲学家们凭空创造出来,它有着深刻的现实基础和久远的历史根源。当人类刚刚从自然界中站立起来的时候,自然界在人类面前不仅是外在的,而且是强大无比、神秘可畏。即使人类有了可以向自然宣战的能力,自然界自身的运行规律及其各种运行机制,也并非人类可以顺利地把握到的。几千年的文明史,确如马克思所言,最基本的是一部人类认识自然,开发自然的历史。主观同客观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就是植根于人类刚刚成为人就开始的认识自然和开拓自然的实践活动之中。柏拉图把世界区分为可见世界与可知世界,认为这两个世界都是外在于人们思想意识的;基督教神学把世界划分为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世俗之城的实质是教民的个人心里世界,上帝之城则是外在于人们心理的客观本体世界;笛卡尔认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是并行不悖的,人们的主观世界可以通过松果腺的作用,实现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达成二者的统一。其实,无论这些论述多么精彩、严密、复杂,只不过在强调一个原则:客观世界是自在的,主观世界是自明的,主观世界可以认识客观世界。而这个原则展开的基本关系:主观同客观的对立,以这个对立为前提追求二者的统一,这就是在欧洲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哲学思维方式。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传统社会中已经根植于人们心中,韦伯也不例外,他的社会学理论也没有完全克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韦伯把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了个人的微观领域,用个体主义的方法来研究人们的社会行动,研究社会现象,用个人的“投入”、“沟通”、“体验”来理解社会行动及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作出因果性解释,这都体现出他个体主义的方法论。韦伯认为社会行动集体构造只不过是特殊行动的组织模式和结果,个体才是这些行动的唯一载体。就社会学的目的来说,不存在诸如起作用的集体的“个体”这类事物。因此,个体行动是行动过程的原因,社会学要对社会过程及结果做出说明,就必须研究个体行动的主观意义。因此,个体行动构成了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最基本分析单位。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知道韦伯把行动者具有行动能力作为不言自明的理论预设,这其实就隐藏着本体论的预设,即个体本体论,因此,在韦伯那里,个人成为一个超越历史的不变的、自由的、离散的、自主的个人,社会是这种个人的自由的组合体,社会现象只能通过个体行动来解释,而个体行动则无须通过社会来解释,韦伯拒绝对个体采取外部归因和社会决定论的立场,保存个体社会行动的自主性,但同时也使这个个体是一个“非社会化”或“社会化”不足的个体。韦伯的这个本体论预设体现的是哲学的本体论思想。本体论哲学的最终诉求是寻求世界的终极原因及世界的本原,本体论认为世界的本原是创造者,因而它不能被创造。万物都是由它构成的,都是首先从它产生、最后又化为它。作为创造者的本原是终极原因,是解释者,而不能成为被解释者的对象。这种实体化、单向度解释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致使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陷入了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境地,并由此演化出个体与社会、行动与结构、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对立。因此,韦伯并未突破传统的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

 

3、韦伯社会行动的理论承诺与理论原则的自我悖论

 

理论承诺是指一个学科或一种学说的理论目标或理论追求,它表现为理论给自己规定的研究对象、研究程度、为社会或人生创造的价值与意义等。这种理论承诺不论是明显自觉地还是隐含自在的,对于任何门类的学科来说都是存在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都以特有的理论承诺为其产生或存在的前提,否则,一个学科就提不出自己的理论任务,也明确不了自己的学科地位。理论原则是指一个学科或一种理论学说为了实现自己的理论承诺而选定的方法原则、运思规则、表达方式和操作程序等等。可见,理论原则是为实现理论承诺而选定的方法或手段,二者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在社会学创立之初,社会学家的努力都是要使这一学科得到科学的地位,要想得到这一地位就得有自己学科独特的研究对象,在这种情况下,韦伯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行动,是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对象,以此来确定社会学的学科地位。当韦伯把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并且强调行动者的意愿时,他看到的社会是人的社会,而不是被当作物看待的社会,也正因为如此,韦伯的社会学被视为人本主义社会学。他追求的是人的意志自由,人的价值体现,从社会行动理论出发关心人、理解人,把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来看待,这就是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理论承诺,或者说是出发点。那么,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理论原则又是什么呢?理想类型可以说是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理论原则的主要方面,虽然说,韦伯把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类型,但是他认为目的理性行动是社会行动发展的方向,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形式,人们的行动都是在目的——工具理性的支配下完成的,这种目的——工具理性追求计算,讲究形式,放弃人的价值理想与追求,目的——工具理性行动在促进资本主义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却使人的自由和意义丧失,束缚了人的发展,可见,韦伯的社会学是进入现实生活又离开现实生活的过程,体现出它的理论承诺与理论原则的矛盾。

 

作者简介:杨成波,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实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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