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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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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注:本文系作者于1996-1998年间与
Ⅰ
1996年秋季,我们几个读法制史专业的博士生(胡旭晟、范忠信和我)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在一同开始筹划"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的时候,就决意聘请法律史学界的老前辈--
是年初冬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按照预先的电话联系,在崇文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宿舍大楼的十层,我们叩开了瞿老的家门。
以前,我们大多是从照片上认识瞿老的,而眼下,面对着这位已有86岁高龄的老学者,作为晚辈后学,我们的心中不觉微微地有些颤抖。
瞿老身材不高,看上去精神很好。略微泛着红润的面庞上隐约现出几处老年斑,在他善和慈祥的目光背后,不时闪现着智慧的神韵。他的言谈话语舒缓而平和,给人的印象是极其地安然闲适。
瞿老亲自开门,把我们带进他的书房。这书房非常地整洁,也很简朴。书架上的书并不是象我们原来想像的那样巨多。书桌上面,一小盆文竹沐浴着融融的阳光,给整个书房增添了几分雅致……。
从这以后,我们便常常带着各种各样的好奇和疑问,开始了寻找法学家往昔足迹的漫长之路。通过与瞿老的多次访谈,渐渐地获得了对这位法史学老人大部分治学经历的大致印象。
Ⅱ
1923年,
"我记得他在家里给我讲汉赋,他指点我古文,还教我历史,我对历史的兴趣就是受他影响的。"(
"上中学时,我叔叔请人给我和我的堂兄弟一起教中文,觉得中文学校不够用……。有一件事印象很深,我在汇文中学时,自修古文,怎么办呢?自己拿了一本线装的《书经》,不带标点。《书经》是最难懂的一本书。我每天晚上自学,自己标点,不懂就看注疏,帮助理解。那时,"四书"、"左传"一类的书都已经看过了。"(
1930年
"在燕京大学,我主要上社会学系和历史方面的课。对我影响最大的就是吴文藻
作为一所教会大学,与其它的学校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燕京的许多课几乎都是用英文讲的,除了中国历史和国文课以外。"(
1934年,燕京大学依照教育部新颁布的《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正式设立了研究院。
1938年,
英文《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的问世,显然受到了国际汉学界和史学界的广泛关注。
"中文原作是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向中国读者提出了创新的观点,……将法律看成是整个社会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书无疑是西文中关于中国法律最好的一本书。"(注:英国伦敦大学《东方及非洲研究学院学报》(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London University),1962年第25卷。)
"此书原著是一部标准的中文参考书,它对一切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都有影响,并将继续影响他们……此书有丰富的重要资料,组织完善,论证精辟,研究传统中国的学者都深受其益。"(注:《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63年第68卷第2期。)
"作者不仅阐明了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并且对社会结构性质的理解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注:《哈佛亚洲研究学刑》(Harvard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63年第24卷。)
此书"是一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专著。它结合中国历史发展的社会背景以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等来进行论述,论史结合,寓论于史,对研究中国法律史和了解中国古代社会是一本有益的参考书。"(注:《读者》杂志,1982年6月出版。)
这部作品的问世,为确立
早在1937年,
在哥伦比亚大学工作期间,
1948年,正在美国的北京大学国文系
是年夏季,
1954年,来自美国各大学的13位汉学专家组织了一次关于中国思想与政治制度的学术讨论会,
在美国期间,
1962年
1965年,已在海外漂泊了整整20多年的
"当时翻译出版这本书,是没有报酬的,但我很乐意接受,因为回国,就是想为国家出力,所以,好容易有这件事,我欣然接受。"(
"文革"结束后,
1980年,作为夏鼐任团长的中国历史学家代表团成员,
1983年10~11月间,瞿老应邀参加了香港大学冯平山图书馆五十周年纪念学术讲座活动,发表了题为《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的演讲。此外,他又为港大中文系和历史系讲学三周,并用英语为该校师生作了一次关于"清代司法"的演讲。
在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瞿老还应邀撰写了"礼"和"服制"两个长篇辞条,代表了中国法制史学科中对这两个重要概念的权威性解释。
1985年,应"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高级学者交流计划"的邀请,瞿老重返阔别已有二十多年的美国进行了为期三个月(1~4月)的学术交流和访问。先生在华盛顿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连续作了"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Confucianis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hinese Society:A Historical Survey)、"中国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等一系列学术报告(但非常可惜的是,除了第二个题目,其余的讲稿瞿老均未保存下来)。此外,瞿老还访问了哥伦比亚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与美国同行专家广泛地交流学术意见。
1989年,已年近八旬的瞿老作为大会主席主持召开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华夏研究院法律文化与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是自1949年以来我国首次举办的大型法律史国际学术会议。
除了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外,瞿老还担任着多种学术职务。自1981年起,瞿老就是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成员,现在仍然担任该小组的顾问。另外,他还是中国社会学会理事(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会顾问(1983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顾问(1984年)。
最近,他除了完成了他的一篇学术自传《我和社会史及法制史》(1997年)外,还应约为北京大学哲学系组织推荐的大学本科生30种"应读书目"之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撰写了一篇读书"导言"(1998年)。
Ⅲ
瞿老早年本专攻社会学,然而为何又转向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研究?是什么原因促使他把古代社会史与法制史结合起来,写出了广为学界称道且独树一帜的那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选取这种独特的观察视角,是出于怎样一种考虑?它的学术意义与成就又是什么?作为一位有着深厚学术底蕴的老学者,他给我们留下了哪些值得珍视的治学经验?等等,这些问题,令人颇感兴趣。
下面关于这些问题的访谈记录,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从社会学转向法律社会史
"我当时在燕京大学上的是社会学系,想用社会学的方法和观点去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我的导师吴文藻和杨开道也鼓励我作这方面的研究。他们认为有价值,而且我这方面也有基础。于是我决心以社会史为专业,试图用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社会史,希望能作出一点成绩来。当时,我读了享利·梅因(Henry 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还有他的《早期法律与习俗》(Early Law and Custom)。又读了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的《历史法学大纲》(Outlines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读了这些书之后,又对法律产生了浓厚兴趣,也想写出像梅因那样能成一家之言的书。后来去了云南大学,开了一门课讲中国法制史。这样就收集研究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材料,又读了人类学家写的书,有马凌诺斯基(B.Malinowski)的《蛮族社会之犯罪与风俗》(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罗布林(W.A.Robson)的《文化及法律之成长》(Civiliziation and the Growth of Law),还有哈特兰(E.S.Hartland)的《原始法律》(Primitive Law)。读了这些书后,深为叹服,受到了很多的启发。这样,既有法学家的影响,又有人类学家的影响,又因为要备课,研究中国古代法,就利用写讲稿和研究的心得,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的理解,写出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是在云南写成的。
我个人认为,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会中的一种制度,不能离开社会;研究法律必须放到社会中去。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是我个人创新的尝试,以前没有人这么作过,所以,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的书。"(
--法律研究的经历
"燕京大学的法律系比较薄弱,课程不多。当时的法学院跟现在的概念不一样,我在的社会学系就属于法学院,还有政治系、经济系。我听过政治系
我读的主要是人类学者和其它的外国法律书。先读梅因、维诺格拉多夫,去云南大学后,为了备课,又阅读现存的古代法典,像唐律,明、清律,历代刑法志、"十通"、各种"会要"等有关古代的法律著述。完全是靠自己独立的摸索。研究了这些法典之后,有了一些心得,就想把这些心得写出来。如果没有心得,我也就无意写这部法制史了。你看,《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体系与当时的中国法制史书完全不同。"(
--法律社会史研究之特点
我的研究是要找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和精神来,它们主要表现在"家族"和"阶级"的概念上,我感觉到,研究中国古代法律要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与特征,要讲出个道理来,提出我个人的观点,供读者参考。事实上,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观点也完全可以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提出来。比方举个例子,一般人们都强调中国古代刑法,民法很少,特别是外国人都有这种认识,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这是很多人的共识,我的研究也超不出这个范围,因为是共识,我就没有进一步去研究它。(
--学术评价与治学经验
"关于这部书的评价,国外已经有很多了。"
"《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和《清代地方政府》这两部英文版的书,至今仍是美国各大学亚洲系的指定参考书,在美国的汉学界有一定影响。"(
"我治学的最大感受,就是用社会学观点来研究中国历史,对历史学和社会学都是一个出路,是一条途径。这也是我一生治学的方向。"(
"作学问总要有勤奋和一丝不苟的精神。作研究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我感到现在大学学科分得太细,单靠一个学科的知识是不够用的,要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面。我写法律与社会的时候,就不断阅读法律名著和人类学家关于原始社会法律的著作;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时,就多读政治学、行政学、特别是欧美各国政府的专著,对各国地方政府进行比较。总之,要累积跨学科的知识,不断学习,才能有所成就,这就要靠勤奋和认真了。"(
我在写法律与社会那本书的时候,条件极为艰苦,要不是勤奋,是写不出来的。我记得有一年在农村乡下,晚上点菜油灯照明,光线昏暗,不能看书写作。我就想了个办法,躲在床上反复思考写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有了腹稿,次日写稿就比较顺利了,这样就不致浪费时间。(
有一年为了躲避空袭,住在昆明附近的呈贡县乡间,我们社会学系的几个人住在农民家里。我
这里我们不准备对瞿老的研究作更多的学术评论,因为那需要专门具体地分析和展开。不过,从以上他的学术自述当中,我们不难看出瞿老学术研究的发展脉络与风格特色。大体来讲,首先是出于对历史和社会学的兴趣,瞿老把社会学的研究推进到了社会史领域,继而又在梅因等历史法学和人类学法学作者精湛研究的影响和感染下,把对象确定在了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并力图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提供一种社会学的解释。这种社会学解释在方法论上表现为"功能主义"观点,即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风俗、制度或信仰等视为一个相互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统一体,通过考察各个部分在社区整体中所占的地位,来探求对社会生活的认识和理解。(注:吴文藻:《社会学丛刊总序》。)通过研究,在瞿老的心目中,法律被界定在这样的概念前提之下:
(1)法律与社会之间有密切的关系。瞿老认为,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把法律视为一种孤立的存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风俗、习惯、制度、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等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2)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的法律"(law in action)。瞿老指出,由于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问题,就必须采取功能的研究,即不仅要分析法律条文,还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
据此,瞿老提出了自己研究的目标:一是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二是以前者为基础,进一步探究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注: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华书局,1981年。)根据功能派的观点,瞿老运用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及宗教这些社会史的范畴,将中国古代自汉至清200。多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广泛利用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个案和判例等法律文献材料(就只研究书面的历史记载这一点而言,瞿老的研究与梅因相似),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以及这种精神和特征的变化轨迹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在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它可以被称为"法律社会史"。这正是他对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发展作出的一个独特贡献,它不仅仅是从未有过的一种尝试,而且直到今天,仍难有人超越他所取得的成就。(注:目前学者们的有关评述可以参见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载《读书》1986年第3期;刘广安,《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王志强:《略论本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两篇均收入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冯尔康等编著:《中国社会史研究概论》,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年,等等。)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出现,与梁启超倡导"新史学"以来的影响,社会史专题研究的拓展和深入都有着内在的思想逻辑关系。而就一般法学而言,这种研究正代表了当时世界法学发展的一个趋势。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在评价19世纪后期以来欧洲社会学法学的发展时所指出的,"本世纪初,出现了各种社会学方法的综合,出现了各门社会科学的综合,出现了以考虑法律的作用为主,而不是以法律的抽象内容为主的功能观,这种功能观将法律视为可凭人类智慧的努力加以改进的一种社会制度,……以上出现的情况,逐渐成了社会学法学家公认的信条,并日益成了所有法学家的公认的信条。"(注:庞德:《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71页。)
当然,瞿老所以能取得如此之高的学术成就,是与多种因素有关的。例如,可以说自幼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开启了他的心智,哺育了他的人文情怀;连续的教会式教育,至少为他的英文功底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名师指点下的系统严格的学术训练与伟大学者们精辟论著的感染,一方面使他具有了跨学科研究的基本素质,另外又开阔了他的视野,可以从中汲取他所需要的一切有益的养分;而凭着"勤奋"和"毅力",这是瞿老以亲身体验而得到的两个极普通的词,最终使他成为一位渊博精深的学者。说到这里,我们感到,一流的学术成就来自具有一流素质学者的创造,而一流学者的造就要有一流的教育培养。
Ⅳ
我们的访谈曾经涉及到瞿老的家庭。瞿老与
然而,生活的不幸并没有使瞿老屈服。他一直保持着平静的心态。直到现在,瞿老的身体仍很康健。他的养生之道就是"从不抽烟,几乎不喝酒,经常锻炼,打太极拳,坚持游泳,生活有规律。"欣赏西洋古典音乐,仍然是他最大的生活乐趣。还记得第一次登门拜访瞿老时,我们曾提出想与瞿老一起拍张照片,留作纪念。我们的话刚一出口,瞿老便爽快地对我们说:"我去刮一下胡子,好吗?"
附录:
1.《周代封建社会》,燕京大学文学士毕业论文,载《社会学界》1934年,第8卷。
2.《中国封建社会》,燕京大学文学硕士学位论文,商务印书馆,1937年出版。田岛泰平,小竹武夫合译日文版,日本东京生活社,1942年。《民国丛书》第四编,72,上海书店影印本。
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吴文藻主编《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商务印书馆,1947年。修订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1996年重印。《民国丛刊》第一编,29,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影印,1989年。
4.《中国法律之儒家华》,《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
5.《清代绅士》,华盛顿大学远东系及远东研究所学术报告讲稿,未出版,1948年。
6.《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ldeology),载费正清(J.K.Fairbank)主编《中国思想与制度》(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7年。
7.英译唐宋古文十余篇,载德巴里(Theodore de Bary)等主编《中国传统资料》(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0年。
8.《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法国巴黎大学高等研究实用学院经济与社会科学部《海外世界:过去和现在》丛书之一,巴黎和海牙穆东书店出版,1961年。
9.《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
10.《汉代社会》(Han Social Structure),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2年。
11.《艾登回忆录》(与赵曾玖合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
12.《史迪威资料》(编译),中华书局,1978年。
13.《清代法律的延续性和演变》(Qing Law: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1980年第1卷,第3期;《清律的继承和变化》,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中文收入《中国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1984年。
14.《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香港大学冯平山图书馆五十周年纪念学术讲座讲稿,1983年,未出版。
15.《清代司法》(英文),香港大学中文系和历史系讲学演讲稿,1983年,未保留。
16.《礼》、《服制》,《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
17.《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Confucianism and th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华盛顿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讲稿,1984年,未保留。
18.《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一个历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hinese Society
--a Historical Survey),芝加哥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讲稿,1984年,未保留。
19.《中国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哈佛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进稿,1984年,未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