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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平 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史研究述论

2011-11-02 作者: 王卫平

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史研究述论

王卫平

本文发表于《江海学刊》2011年第4

内容提要:社会保障虽然是一个外来的现代名词,但揆诸历史,中国传统社会中由国家和社会主持或参与的各种备灾救荒、收养贫病、养老抚幼的举措,实际上已发挥了保障民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西方不同的“中国特色”,可称为“中国传统社会保障”,以示区别。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三个层次、八个基本方面。传统社会保障研究应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情况,从纵向、横向两条线展开。

关键词:中国 传统社会保障 国家 社会 宗族

 

  20世纪30年代起,学术界开始关注中国历史上的社会保障问题,出现了一些相关论著,如冯柳堂著《中国历代民食政策史》,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于佑虞著《中国仓储制度考》等。但是当时的研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一是研究不多,并只涉及社会保障事务的某些方面,如灾荒救助和个别的慈善组织;二是研究者缺乏社会保障学的理论指导,相关研究处于自发的状态,这也正是导致当时社会保障史研究面窄、研究深度有限的根本原因。学术界自觉地进行社会保障史研究,是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学理论的发展才出现的。在这方面,社会保障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是先行者,他在《我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及其评价》①和《中国社会保障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等论著中即对古代社会保障的思想传统和具体措施作了初步探讨。此后,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学界对社会保障学理论研究的加深,历史学界开始尝试运用社会保障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中国历史上的相关制度和设施,至今已经出现了不少的研究成果。尤其重要的是中国历史上相关的救荒济贫、慈幼养老等制度和机构,均被纳入社会保障史的研究范畴。

2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史研究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对于一些基本理论乃至概念,学术界迄今仍存有争议,如现代社会保障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古代,换言之,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社会保障事业?如果存在,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保障与现代社会保障存在很大的差别,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概念以示区别?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保障应该包含哪些内容?等等。本文对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求教于方家。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社会保障事业

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呢?这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有人认为,中国古代历史上没有公民权概念,更不具有社会保障所必需的法律基础,因此虽有社会保障之实,而无社会保障之属性。于是在进行相关研究时,拒绝使用社会保障概念,而认为社会救济一词更适合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第二,正是因为认识的不一致,导致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保障时,出现了概念使用上的多样性和随意性的情况,这在学者的论著名称上即有反映,如王子今著《中国社会福利史》、张文著《宋朝社会救济研究》、王卫平等著《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郭文佳著《宋代社会保障研究》、周荣著《明清社会保障制度与两湖基层社会》等,名称虽异,而就其研究对象与内容,则存在较大的一致性。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提出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并非无的放矢,而是很有必要。

现有研究证明,世界各国、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相当程度上的同一性。社会保障一词虽是一个舶来品,却并不排除中国传统社会中同样可以存在类似的政策、法律与措施。事实上,参照社会保障概念(尽管表述各有不同,但内涵大同小异),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由国家和社会主持或参与的各种备灾救荒、收养贫病、养老抚幼的举措,实际上已经发挥了保障民众生活、维持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功能。

社会保障是一个现代概念,但正如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旧济贫法”的颁布一样,现代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嫁接自西方,难道就没有从传统的土壤中汲取养分?换言之,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一定有适合它的土壤,这个土壤便是自古代以来就存在的相关社会保障措施和传统。

一般认为, 1601年英国“旧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旧济贫法”的意义,在于打破了教会对济贫事业的控制,首开政府立法救助的先河。而当时,资产阶级尚未登上政治舞台,公民权观念在西方还没有产生。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的最高统治者称天子,地方守土官员被称为“民之父母”,父母保护子女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基于这样的理念,政府一直把救助弱势社会成员当做自己的责任。如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汤时已开始采取“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资者振之”的社会保障措施;春秋战国时期更形成了“十二荒政”、“保息六政”等社会保障政策;后世历代王朝著于法令,强调备灾救荒、救济孤寡、养老恤病等的重要性,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而民间社会和宗族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从事社会救助活动,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工作的不足。既然强调国家应当承担救济贫民主要责任的英国“旧济贫法”的颁布被视为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那么我们有同样的理由认为,中国古代不仅存在着社会保障事业,而且与西方相比,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更早,政府介入程度更深。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概念

1990年代中期开始,笔者从事中国慈善事业和社会保障史研究,发表了一些论文,出版了《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提出了“传统社会保障”的概念。但是,我也注意到有学者对“传统社会保障”概念进行的评论,认为是对社会保障史研究中概念区分上的回避与折中,是在承认西方解释体系正统地位的前提下来表明与现有解释体系“井水不犯河水”的立场。可能是在此前的研究中,我没有作专门的阐释,以致有些误解,借此机会稍加论述。

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史,无法避开中国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即古代与近代的区分。在中国历史研究中,一般以1840年鸦片战争作为划分中国古代史和中国近代史的依据。但是正如大家熟知的,鸦片战争以后,除了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变动外,清朝统治者没有变化,很多国内的政策法律还在沿用,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如果研究从先秦至清朝鸦片战争以前的社会保障历史固然可以冠用“古代社会保障”的名目,那么研究鸦片战争以后至民国时期的社会保障历史应该用什么概念来概括呢?用“近代社会保障”概念的话,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近代与现代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互相替代,如近代化与现代化同义,使用这个概念意味着与现代社会保障概念的混淆;二是“近代社会保障”既可理解为近代的社会保障,也可理解为近代(=现代)社会保障,一词两义,不够科学。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用“传统社会保障”的概念来解决。“传统社会保障”是相对于现代社会保障而言,在西方社会保障概念传入以前,自中国本土发展而来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都可以归入“传统社会保障”的概念范畴。

传统社会保障概念的提出,还基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保障与现代社会保障的差别。一般而言,现代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优恤等方面内容,其中的社会保险是近代以后才出现的。而在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民国以前,构成社会保障主体内容的是保障弱势群体最低生存需要的社会救济和对军人的优抚优恤,着眼于改善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社会福利略有所见。无论是历代政府采取的救灾备荒、养老慈幼、救治病残的政策措施,还是民间社会发起的收养鳏寡孤独、救助失业人员的慈善事业,都集中于对各种社会弱势群体的收养或物质帮助,使其不致冻饿致死而已,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保障层次是比较低的,与现代社会保障事业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将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保障称为“传统社会保障”,也有传统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初级阶段的意味。

诚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社会保障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及失业、贫困等社会现象的缓解,是不同时代、不同文明都要面对的问题”,因此要“在‘普遍历史’中探寻特殊性是中国社会保障史本土化重建的核心内容”。②中国和西方的国情、文化传统不同,由此生成的制度当然也会有所差别。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西方不同的“中国特色”:第一,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早,政府介入程度深。相关情况前文已有所述,此处从略;第二,传统社会保障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保障体系是由政府、社会、宗族等几个层次构成,其中政府(国家)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在备灾救荒、养老慈幼以及日常对鳏寡孤独贫病废疾之人的救助方面,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并著于法令。如救荒方面,每当灾荒发生,国家即采取措施,对流离失所、生活无着的灾民提供生活救助,并且从汉代以后,灾荒救助出现了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倾向。在养老、救助鳏寡孤独、贫病之人方面同样如此,如《大明律》中就明确要求各州县政府应养“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与此同时,地方社会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兴办育婴堂、普济堂、清节堂等慈善机构,收养弃婴、孤老,资助贫困守节妇女;而宗族也纷纷建立义庄,为族中贫困成员提供生活帮助。社会、宗族的慈善救助活动,有效地弥补了政府社会保障事业的不足,成为传统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思想多元,具有鲜明的伦理特色。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复杂多元的伦理思想基础之上,传统的民本主义、儒家仁义学说、佛教观念、宗法思想等等,都曾对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发展给予了深刻影响。

由此可见,这种不同于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国特色,显示出前后相承的历史传统,这种传统至今在中国社会发挥着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将中国本土发生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称为“传统社会保障”,也是有其合理性的。

需要指出的是,各个国家、民族并无优劣之分,但其实行的政策、法律、制度及其指导理念是有好坏优劣之别的。就社会保障制度而言,中国古代的相关政策、法律和制度规定明显优于同时期的西方,但发展至现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愈益明显,其保障民众生活、稳定社会的功能更为显著。作为生长于中国深厚社会历史土壤中的事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有着土生土长、适应国情的天然优势,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和不足。指出这一点,并不表示我们认同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正统地位,我们只是揭示一个客观事实,分析中、西异同,取长补短,从而为更好地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结构

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极为丰富,于现代社会保障所包含的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优恤四个方面,除产生于近代的社会保险以外,几乎都有涉及。具体而言,主要应该包括三个层次、八个基本方面。

三个层次:指国家、社会、宗族。如前所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对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发展起了主要的作用。国家不仅出资兴办并掌控常平仓、六疾馆、孤独园、居养院、福田院、养济院、惠民药局、工艺局、贫民习艺所等社会保障机构,直接承担了备荒救灾、养老扶幼、医治病残、收养贫困的责任,而且还呼吁社会、宗族从事社会救济活动,甚至通过调拨资金等方式支持民间慈善事业。而社会与宗族也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以官方宣扬的意识形态为主导,广泛利用各种资源,设立育婴堂、普济堂、清节堂、恤嫠会、保婴会、施棺局、义庄等慈善机构与团体,针对社区弱势人群或宗族贫困成员各有侧重地开展社会救济,从而有效地补充了国家的不足,成为传统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个基本方面,包括灾荒救助、救治贫病、救助鳏寡孤独、养老、育婴、助学、救济失业、优抚优恤等。

1.灾荒救助。国家在灾荒之年实施的对民众的临时性救助措施,也即“荒政”的内容,尽管是临时性举措,但经长期发展,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制度,包括灾前预防(兴修水利、设立常平仓、义仓、社仓等)、灾中救济(调粟、移民就粟、安置流民、赈济、以工代赈、养恤、蠲免等)与灾后重建(贷种、贷牛、垦荒等)等方面。其中在灾荒发生后,形成报灾、勘灾、救灾的程序;官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逐级汇报;根据受灾程度不同,实行不定数量的赋税蠲免以及生产、生活救助等。这些政策措施本身具有先进性,因此能够长期沿用。

2.救治贫病。包括医病和扶残。从西周时期开始,政府即担负起了对贫病之人救治的责任,为此《周礼》中专设有“医师”、“疾医”官职。《管子》要求实行“九惠之教”,其中“养疾”一项即要求政府将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者收养在“疾馆”中,终身侍养。历代政府在就业、日常生活、法律待遇等各个方面对残疾人都有优待。南朝齐代设有“六疾馆”,专门收养贫病之人。唐朝寺院设“悲田养病坊”,后改由国家主持,功能与“六疾馆”大致相同。宋代以后,政府设立“惠民药局”,为贫民医病提供方便。而民间社会也设立慈善机构对贫病、残疾之人施医施药,为救治贫病之民发挥了重要作用。

3.救助鳏寡孤独。从先秦以来,历代政府极为重视对鳏寡孤独的救助,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质赏赐,设立专门机构予以收养(六疾馆、孤独园、福田院、养济院等),有病医病、已死代葬等。为了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元代政府以法令形式要求地方官、亲族对鳏寡孤独者予以救助:(至元十九年)仍令每处创立养济院一所……专一收养上项穷民,仍委本处正官一员主管。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仰御史台按察司计点究治”③;“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④。明代朱元璋更要求:“天下郡县立孤老院。”《大明律》中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⑤

4.养老。《周礼》将“养老”作为保护生息百姓的“六政”之一,养老事务有专门官员负责,每年举行隆重的养老仪式,老年人及其家属可享受免除赋役的待。西汉以后,在养老方面实行存问制度、“高年赐王杖”制度等,并对他们进行物质赏赐和给予优免赋役、量刑从轻等法律方面的优遇。汉文帝时还颁发“养老令”,要求地方官经常慰问老年人,并对他们赐予米、肉、酒、帛、絮等衣食。以后历代王朝大都沿用了这一做法。南北朝时期,开始出现了收养孤贫老人的“孤独园”。宋代以后,设立福田院、孤老院、养济院等机构专门收养贫困老人成为常制。朱元璋统治时期,是否设立养济院以及养济院经营好坏,成为地方官考核的重要依据。清代由于养济院功能的逐渐衰败,又由民间建立普济堂以补养济院的不足。与此同时,宗族义庄对本族鳏寡老人按期发放赡养费用,使其不致流落外乞,有力地补充了政府养老设施的不足。

5.育婴。《月令》中说,夏王朝就实行了“养幼少,存诸孤”政策,西周政府实行的“慈幼”政策在先秦古籍《周礼》、《管子》等书中多有记载。自宋代开始出现了慈幼局、婴儿局等专门的育婴机构,而明末以后尤其清代,育婴机构的设立更为普遍。清代育婴堂的普及率仅次于官方的养济院,在民间慈善团体中位居第一。清代育婴机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育婴堂,从京师、省城至府县城市均设有,构建房舍,雇佣乳妇,收养弃婴。在江南地区,甚至一些市镇也设有育婴堂,并在僻远乡村设立育婴堂派驻机构“留婴所”、“接婴所”,收送乡村的弃婴,从而构成覆盖城乡的育婴网络体系。一种是保婴会,是江南地区自清代中期以后出现的、与育婴堂运作方式不同但又互为补充的新的民间育婴团体。鉴于乡村地区送婴入堂不便、育婴堂规模有限等情况,一些地方绅士另为设法,对生子之家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补助,由父母自行养育婴儿。这种方式简便易行,存活率又高,因而在江南地区得到普遍推广。

6.助学。科举取士是我国隋唐以后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学而优则仕也是莘莘学子梦寐以求的人生幸事,但是不少优秀的知识青年因为家境贫寒而被迫辍学。如何救助这些贫困学子,政府、社会及宗族都非常关注。宋元以后,政府备有学田、膏火田等公产收入作为膳廪支持;而地方社会与宗族义庄也建立义田、义学、贡士庄等,为地方或族内贫寒子弟的学业、举业提供支持。苏州范仲淹创建范氏义庄,除设义学外,还有对读书、参加科举考试的同族子弟予以钱、米资助的规定,这一做法被许多宗族义庄所继承并发扬光大。

7.失业救济。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晚清。工商业者为了规避包括失业在内的各种生存风险,积极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如明清苏州碑刻中所见布业经义公所、绸缎业七襄公所等议定的同业伙友之间的互助救济,实是与宗族血缘保障系统不同的另一种保障体系,即以业缘为纽带的社会保障。如七襄公所规定:“如同业中有老病废疾不能谋生者,有鳏寡孤独无所倚藉者,有异乡远客贫困不能归里者,由各肆报之公局,令司月者核实,于公费中量为资助。”⑥有些工商业组织还为同行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如苏州兴复公所:“经同业公议,停收学徒,俾使失业各伙,即可设法安插,不致有流离失所之苦。”⑦

8.军人抚恤。中国历代政府历来重视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先秦典籍《周礼》、《管子》中即有对为国捐躯者优抚的规定,如《管子》主张实行九种惠民的措施,其中有“接绝”一项,即士民死于国事,死于征战,国家发放抚恤金给其亲朋、故旧,负责祭祀。《三国志·魏书》中说到对于“力战死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说明此前各王朝对于战死沙场的军人是有专门抚恤规定的。明朝时立有《优给优养条例》,是关于军人优抚方面的律令记载。条例对军人待遇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武官残疾者月给米三石优养,京卫官老疾无子孙者,全俸优养。军士阵亡,有妻者月粮全给,三年后守节无依者,月给米六斗终身。清代军队有绿营和八旗的区别,由于清朝统治者实行种族歧视政策,绿营兵享受的待遇往往只有八旗兵的一半。八旗军官战死不但能得到高额恤银,子女也可荫职,而抚恤待遇的高低也与官阶紧密联系,如品级较高的都统战死,其恤银可达1000~1200,但普通士兵战死,则根据兵种的不同,往往只有数十两至二百两不等。此外,国家对于伤亡将士的家属、将士退役后的生活也给予一定的关怀。

以上仅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实际情况应该更为丰富。同时,以上每个方面本身所包含的具体内涵也十分丰富,关键是需要我们深入挖掘。我们认为,传统社会保障研究应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情况,从纵横两条线着手,一方面纵向考察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方面,如思想源流、制度法令、机构设施等的演变过程;另一方面横向展开,分时段对中国历史上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研究。若能经过这样的梳理,我们必然会对传统社会保障事业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之上展开对具体问题的讨论,必然也会更加深入、精当。

 

作者简介:王卫平,1962年生,日本国立广岛大学文学博士,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①郑功成:《我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及其评价》,《上海保险》1991年第4期。

 ②周荣:《明清社会保障制度与两湖基层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2页。

 ③《通制条格校注》卷四“户令·鳏寡孤独”,方龄贵校注,中华书局2001年版。

 ④《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

 ⑤《大明律》“户律一·户役·收养孤老”,“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⑥⑦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28172~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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