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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史

朱英 近代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研究回顾与思考

2009-01-06 作者: 朱 英

近代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研究回顾与思考

 

一、从理论的争议到专题研究的开展

    所谓“社会与国家”,是伴随着西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理念引入中国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理论体系,也可称之为一种理论分析框架。20世纪90年代初,西方学术界对中国市民社会的讨论已非常热烈,中国也有少数学者开始注意这一问题,并对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介绍和论析而将之引入中国,同时也提出了在当代中国建构市民社会的初步设想。由于市民社会既是一种理论解释模式,又是一种经验史实,而且都是源于西方,因而当这一理论引入中国时,最初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对其理论本身以及在中国是否具有适用性的争论。

    学者们之所以存在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理解差异和多种论说,大概是因缘于西方这一理论形成的历史原因和自身所具有的庞杂特点,再加上论者往往是出于各自论题的需求来加以解释,“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一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②

    出现对市民社会理论的争议并不奇怪,问题在于,如果只是长期停留于理论层面的争议,而不将其应用于实证研究和专题探讨,这一理论就没有实际意义。对此,一部分学者已有所认识,并且在不久之后的研究中即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另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市民社会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这个争论不仅存在于中国学术界,而且在西方汉学界也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者持肯定答案,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出现了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那样的情况,对于推动中国现代化发挥着重要的潜在作用。如晚清时期地方精英的活动、民国时期的社团政治、五四运动以后工人和学生的抗议示威和斗争传统等等。还有学者分析了晚清时期中国已经产生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的商人组织及公共机构,如圣仓、普济堂、育婴堂、善堂等,认为这类机构的非官僚特征日渐增强,在地方社会颇具影响,最终成为批评政府政策的场所。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以美国学者取得的成就及影响最为突出。其中较早的有萧邦齐(RKeith Schoppa)关于20世纪早期浙江精英的研究,稍后有罗威廉(William TRowe)19世纪晚期汉口商业和商人团体的研究,以及玛丽·兰金(Mary Backus Rankin)19世纪末20世纪初浙江士大夫与政治变迁的探讨,还有戴维·斯特兰德(David Strand)20世纪20年代北京市民与政治的考察。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西方学者,包括美国研究中国近代史的著名学者如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孔斐力(Philip Kuhn)等人,认为近代中国有其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发展特点,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那样的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因而用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理论来分析近代中国的历史,是不恰当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其结果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误导。

    国内学者的争议也是如此,大体上持有两种类似的不同观点,同时也有一些其他的相关看法。持不同观点而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邓正来、萧功秦、杨念群、许纪霖等人,因张志东、闵杰的评述文章在这方面已有比较详细的介绍,所以本文不再重复。比较而言,赞同借用市民社会理论从一个新的视角对中国近代史进行新探讨的学者似乎居多。这一部分学者相信,只要不是简单地步西方学者之后尘,从理论到理论地争论近代中国是否存在着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而是批判地参照和借鉴其理论方法,进行深入扎实的实证研究,对于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应该是不无裨益。一如章开沅先生所曾指出:“西方学者对于‘市民社会’、‘公众领域’的讨论,可以促使我们从固有的‘线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格局中解脱出来,认真研究中国走出中世纪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曲折而又复杂的历史过程,现代化的载体及其如何产生、演变、以及它的活动空间与活动方式等等。”③就后来的实际发展情况而言,这种看法是很有道理的。

    20世纪90年代初期,笔者也开始关注市民社会理论,但并没有过多地参与理论上的争论,而是尝试以“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框架运用于近代中国商会研究之中。当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近代商会研究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当时的研究仍限于对商会的性质、特点、作用等问题的一般性论述,或者说仅仅只是就商会而研究商会,视野比较狭窄,需要有新的突破;二是西方学者(也包括中国学者)在讨论对近代中国是否存在着类似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时,仍缺乏实证性的历史关照,特别是较少注意到商会这种由当时十分活跃的新兴工商业者所组成的新式社团,尚不足以证明市民社会解释模式的效力。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笔者经过数年的探讨推出了近50万字的专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经过近10年的时间回头再看,这部拙著仍显得比较粗糙,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缺陷。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因为是国内史学界较早提出“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尤其是较早将其运用于实证性专题研究之中,所以仍受到一些关注。在此之前的1995年,马敏出版的专著《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也较早通过对近代绅商的考察和分析,就清末民初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提出了独到看法。有学者认为马敏的这部专著与拙著的出版,再加上王笛在《历史研究》杂志1996年第1期发表的论文《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标志着(国内)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正式展开”,特别是“通过对商会的具体考察,论证了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存在及其特点,他们的研究,超越了考察商会的性质和作用的一般套路,使人们从这个熟悉了多年的社会团体中,发现其内蕴着多种与欧洲资本主义曙光初现时相仿佛的社会因素。他们的研究得到学术界的认同,不仅是历史学界,一些当代中国社会学的学者,当他们从历史上寻找曾经存在的市民社会时,多举近代商会为例。”④同时,还有学者将笔者和马敏两人称为中国学者研究近代市民社会的“商会派”和“实证派”代表⑤。

    其实,我认为自己在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研究方面并无什么明显的建树,尤其是在市民社会理论的探讨方面谈不上有所贡献,只是较早地借鉴市民社会的理论提出了“社会与国家”这一研究近代商会的新理论框架,使商会史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同时也为以“社会与国家”的新理论架构探讨中国近代历史上的具体问题率先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这一尝试虽然不能说完全取得了成功,但却为后来相关研究的发展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因此,我或许更看重的是拙著对推动市民社会从理论层面的争议到实证专题研究的开展所产生的微薄作用。因为继拙著出版之后,近代史学界不断出现运用“社会与国家”或者“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考察和分析中国近代历史上各方面具体问题的新成果,从而使市民社会研究在整体上日益明显地呈现出从理论争议转向专题研究的发展趋向,这对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也

    不无影响。正如章开沅先生所说:“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是一个过去研究不够而又极为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简单地将国家只视为专政的工具,而忽略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还有其他更为丰富的内容。”⑥

    回顾这10余年史学界有关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研究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不少的启示。对于从西方引人的理论,如果能够持批判和借鉴的态度,审慎合理地加以改造利用,就有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视角观照近代中国历史,进而得到一些新的认识。另外,对于西方新的理论我们一方面有厘清和辨析的必要,但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如何将这种理论恰当地运用于实际研究当中,不能停留于泛泛空论,后者或许更为重要。而在实际研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是不能简单地套用理论,避免有意无意地落于“西方中心论”的窠臼。我们借鉴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总结提炼出自己的“社会与国家”理论框架,发现近代中国存在着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所强调的社会与国家相对抗所不同的另一种互动关系模式及其影响,即是充分注意到中国与西方相异的情况。

    从理论上看,笔者以为在具体研究近代中国问题时使用“社会与国家”的提法,也许较诸“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更为稳妥和合适。因为如前所述市民社会理论太过庞杂,众说纷纭难以厘清,而且又是源于西方,用于研究近代中国问题时不管怎样兼顾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取得的成果也总难免被批评为所谓的“舶来品”,甚至被指责为带有明显的某种价值取向和丧失研究主体性、创造性。另外,西方学者在理论阐述和实证研究中一般都将“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予以严格区分,许多中国学者则往往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在概念上又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运用“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框架,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照搬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理论的嫌疑,另一方面其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都更为宽泛,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公共领域”都可以纳入其中。加上过去我们较少以“社会与国家”这一构架考察近代的中国,由此进行的新探讨也确实有助于从新的切入点来研究近代中国历史。其实,新理论的实际作用主要就在于为我们提供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而将“社会与国家”这一理论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历史的研究之中,正好可以产生这种效力和作用。

    二、“社会与国家”理论框架之下的专题实证研究

    在历史学科范围之内,1997年拙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出版时,以“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框架从事近代中国专题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但此后相关的专题研究成果已越来越多,并且涉及近代中国历史的其他许多领域,甚至也不仅仅限于中国近代史研究,包括中国古代史研究也开始有了类似的尝试,这无疑是历史学研究中一个十分可喜的发展趋向⑦。

    上文已曾提及,“社会与国家”是一个涵盖内容较为广泛的理论框架,也可以说是一种运用范围较宽的理论工具。如果只是停留在比较狭窄的领域和专题中进行探讨,就无法全面地认识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及其互动关系。由于初期的专题实证研究主要是商会方面的成果,这种缺陷就显得较为明显。有学者曾经指出:“从近代中国史实来看,商会确是最具代表性的市民社会组织,‘商会派’学者受其学术背景的影响,在研究中首先抓住这个最佳的切入点,提出了一些富有创意的新见解,其贡献是不容抹煞的。不过,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毕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商会只是其中的一环,如果过份耽溺商会与市民社会的学术课题,便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甚至给人以‘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把近代中国的商会等同于、混同于市民社会。因此,不能因为对商会的研究而忽视对市民社会其他环节的研究,要避免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商会中心主义’倾向。”⑧但正如另外的学者所说,这种缺陷并不是商会研究者本人的过失,因为每位学者都只能对自己熟悉的研究领域发表看法,不能要求商会研究者超越这一范围去论证市民社会的存在。

    实际上,在近代史学界以商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研究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有学者开始从更宽的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例如王笛对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以成都为例与同一时期地处长江中游的汉口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作了对比,从而阐明即使是在中国内部不同区域公共领域的发展也存在着相异之处,亦即“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互动关系。他认为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主要体现于传统领域的演变和新领域的产生两个方面,前者的表现是商会和公立学堂的出现,后者的表现则是公共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产生。19世纪末汉口公共领域的扩张,主要是基于社会内部的动力和地方精英积极活动的结果,政府的作用并不明显,而晚清成都公共领域的发展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官”推动的影响,同时加上地方士绅的合作,尽管在这里社会与国家仍存在着矛盾冲突,但相对而言两者之间的互动合作,亦即国家对公共领域扩张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更为突出⑨。

    马敏的具体研究对象也并非完全限于商会。他还通过对近代中国绅商的考察,阐明了清末民初“民间社会”的发展变迁,认为绅商作为一个新兴阶层形成之后,取代传统的绅士成为地方社会中最为活跃的群体,促使传统公共领域开始发生某种带有体制意义的变革。他们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新式社团和其他途径,不同程度地掌握了市政建设权、商事裁判权、地方自治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权,建立了一个“在野的市政权力网络”。在此发展过程中,社会与国家并不是像西方那样呈现出紧张甚至对立的状态,而是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占主导地位⑩。

    当然,更多直接或间接地探讨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发展演变的专题实证研究,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初出现的,而且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宽泛。

 

    地方社会的多重拓展及其在各方面产生的重要影响,是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最近,王笛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文力作《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已翻译成中文在国内出版。这部颇受欧美汉学界好评的专著重点研究的是“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用作者“中文版自序”中的话表述,“如果说J.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public sphere主要讨论的是一种社会和政治空间,我在本书中主要考察的却是实实在在的‘物质空间’,即城市中人们日常使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空间,研究在这样一个空间中,人们特别是下层民众是怎样从事他们的日常生活,以及这种生活是怎样与地方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本书虽然没有直接对‘公共领域’问题进行讨论,但实际上仍然是要解决‘物质’的公共空间是怎样演变成为社会和政治空间的。”⑾

    邱捷所进行的专题研究是探讨清末广州市民的集庙议事,这称得上是考察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一个精细个案研究,同时也为研究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区域性案例。在清末,广州各街区的公共事务,包括防火、防盗、治安、房屋改建、婚姻家庭纠纷、民刑案件、官民冲突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都以集庙议事的方式议决处理,实际上已成为街区自治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绅商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官府也承认这种街区自治组织的地位,并通过这一基层自治组织维护秩序、征收捐税、宣达官府意图。值得注意的是,广州集庙议事并不是受西方影响的结果,而是有其自身的历史发展渊源,这表明传统在广州城市和居民走向近代化的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⑿。贺跃夫认为晚清广州对城市社会控制发挥作用的非官方社会团体有四种类型,即街坊组织、商业行会、士绅结社、慈善及公益社团。这些非官方社团在广州地方社会变迁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和地方自治方面的影响不可或缺⒀。邱捷和贺跃夫都指出,清末民初广州民间社会虽有明显发展,但还不能轻易断定其具有近代市民社会的特征。郭钦则以长沙为个案,论述了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区域特质和发展特点,他认为清末民初长沙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区域政治、政治因素和内陆城市特点的影响,呈现出保守与激进并存、新兴市民阶层力量较弱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历史传统的制约⒁。

    清末民初由地方绅商创立的市民公社在苏州等地诞生,是反映近代中国民间社会发展演变的具体案例,因而也引起了研究者的重视。但最早对苏州市民公社的研究主要还是从政治史的角度,论述市民公社的资产阶级性质及其在辛亥革命中的作用和影响,并没有从“社会与国家”发展演变的视角进行分析⒂。不久之后,随着近代史学界对民间社会研究的重视,即开始有学者在新的理论框架下对市民公社展开研究。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中已由此角度论及苏州市民公社,阐明市民公社是一种按街区建立的基层自治组织,负责办理卫生、道路、保安等公共事务,对于促进晚清城市公共领域及民间社会性质的变化具有重要作用⒃。稍后,又有学者更进一步从“社会与国家”的理论角度切入,对市民公社进行了新的探讨。屠雪华明确指出:苏州市民公社并不是一般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而是有着明显市民社会特征的市民基层团体⒄。李明认为,苏州市民公社的成立完成了对苏州城厢街区社会的整合,市民公社虽然受到国家的限制未能完全发展成为真正的“独立社会”,但其自治范围和权力仍然逐步扩张,公社成员的思想理念也逐渐更新,体现出明显的现代意义⒅。

    民间社会各种形式的公共活动空间的形成与发展,是近些年来研究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受到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例如王笛对20世纪初的成都茶馆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十分引人注目。他认为20世纪初的成都茶馆是市民的“自由世界”,既是休闲娱乐之地,也是市民当中各种人物,包括上层精英和下层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舞台。此时的茶馆已具有多重功能,是市民娱乐消闲和从事商业以及社会政治活动的公共活动空间,甚至经常成为社会生活和地方政治的中心⒆。刘凤云也对清代的茶馆进行了综合论述,认为茶馆作为大众化的社会空间在城市社会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于茶馆带有街头文化的一些特征,所以它常常与代表下层民众的市井文化融为一体,而市井文化的娱乐性与消闲性亦在茶馆中得到充分的挖掘和表现,成为纷繁大千世界的一个缩影⒇。朱小田具体考察了近代江南乡镇的茶馆,阐明江南乡村的茶馆闲暇文化具体反映了乡村社会的运作过程及其特点,乡镇的茶馆是乡村市场之结点、社区政治之焦点、闲暇生活之热点所在[21]

    熊月之对清末民初上海私园的开放与上海民众公共活动空间的扩展进行了专题研究,他分析了张园、徐园、豫园、西园等私人园林对公众开放的原因与经过,阐明这些开放的私园是中西两种公共活动空间混合的产物,也是中西两种文化交融的结果,对拓展市民公共活动空间产生了重要影响[22]。另外,熊月之还专门对清末民初上海最大的公共活动场所——张园进行了个案考察,说明开放后的张园是集花园、茶馆、��店、书场、剧院、会堂、照相馆、展览馆、体育场、游乐场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场所。张园最为突出的特色在于它是各界民众集会、演说的主要场所,像张园这样的公共活动空间形成之后,对上海移民社会的整合、上海人意识的产生乃至对民主革命运动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是近代中国民间社会中十分独特的一个公共空间[23]

    李德英不仅以近代城市公园为例综合考察了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且还以民国时期的成都公园为个案进行了具体论证,说明公园已成为社会各个阶层的期待之地,包括下至贫民、苦力、乞丐,上至达官贵人,民众团体和官方还利用公园这个公共空间举行集会。所以,公园是社会上的政治、经济、文化冲突的缩影[24]。戴海斌论述了北京第一个具有近代意义的公园——中央公园从皇家禁地到市民公共空间的发展过程,以及与民初北京社会发展变迁的关系[25]。陈蕴茜研究了民国时期的中山公园,说明全国各地都出现中山公园建设运动,构建了一个独特的公园和社会活动空间。中山公园不仅是娱乐休闲场所,而且是国家权力空间化与意识形态的载体,同时它作为民众活动空间又被再建构,特别是抗战时期成为民族主义象征空间。国民党正是藉由中山公园的独特空间,建构大众关于孙中山的社会记忆[26]

    除公园之外,近代的博物馆和电影院也开始作为一个独特的公共空间纳入研究者的视野。杨志刚认为,博物馆将国家、皇室和私人收藏向社会公众开放,使鉴赏文物从少数人的特权变为广大社会成员可以共同享受的权利,民众可以从中感受某种民主的气息和公共意识[27]。李微对清末和民国时期上海电影院与城市公共空间的扩展进行了专题研究,说明电影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出现之后,与城市居民的生活紧密相联,对市民的社会生活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28]

    公共舆论空间的发展近些年也开始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关于近代中国的公共舆论问题,笔者10年前曾以清末民初的商会报刊为例进行过初步探讨,认为这些报刊的创办使工商业者有史以来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独立舆论工具,大大增强了工商界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可视为民间社会取得新发展的具体表现[29]。近年来,刘增合曾发表数篇论文就晚清公共舆论的发展及其对公共空间形成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专题探讨。他特别强调舆论空间是公共领域的本来意义和重要组成部分,并考察了晚清时期出现的多种报刊,认为这些报刊具备了相对独立、冷眼观政、贴近市民的公共品格,属于大众媒介的性质,不仅由此形成了独立的舆论空间,而且扩张了市民社会的基础[30]。许纪霖以上海为例论述了中国公共领域的本土传统与表现形态,阐明戊戌变法时期出现的为数众多的报刊、学会、学堂,已形成了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空间,其具体表现是,由独立的、具有理性能力的公众,通过报刊、学会和学堂从事公共批判,并形成公众舆论。这种形态的公共领域不是对欧洲的简单重复和模仿,具有中国自身的独特性[31]。应俊豪以巴黎和会上的山东问题为中心,考察公众舆论与北洋外交的互动关系,说明由于公众舆论的发展,已促使五四时期改变了以往外交刺激舆论的状况,变为民间公众舆论主动影响政府外交的新态势,实现了从“外交一舆论”到“舆论一外交”的转变[32]

    在“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的近代政治史研究近几年也有新成果问世,尤其是在清末地方自治和宪政改革方面的探讨显得较为突出。马小泉的《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即是其中的力作之一。章开沅先生在该书序言中指出:该著“吸收了近年来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借取了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从社会政治结构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中国早期政治现代化即‘政治发展’这两个新的角度,对清末地方自治运动作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33]周青松以上海为例,从公共领域的发展这一新视角分析了清末地方自治的起源,认为具有独特社会背景的上海公共领域的孕育和社会力量的增长,促使上海在全国率先推行地方自治,并为后来清政府在全国推广地方自治树立了榜样[34]。刘春荣则对市民社会与立宪政治的关系进行了考察,阐明晚清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社会的自主性得到增强,传统的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转变,但软弱的市民社会与日渐衰败的国家在政治上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这是立宪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35]。常书红分析了清末民初地方社会整合格局的变化[36],马向远等就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演变对辛亥革命进程及其结局的影响也进行了初步探讨[37]

    在“国家与社会”新视野下的近代社会群体研究,同样受到研究者的重视。洪璞探讨了清末和民国时期地主的变迁,认为清末开始的地主由乡村向城镇的迁移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历史现象,居住环境的改变对地主日常生活的影响不仅反映在社会活动的内容和交往关系上,而且反映在社会活动的空间范围上。这两方面的影响表现在江南离乡地主身上的结果便是个性束缚的减弱和个人能力的增加[38]。对近代中国自由职业群体及其社团的探讨,则是近年来新开辟的一个研究领域。留美学者徐小群的博士论文《社会与国家:上海职业社团的兴起,19271937》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版的专著《专业人士与民国,19121937》,可以说是近代史学界第一部以自由职业群体为研究对象的专著。该著以抗战前的大上海为背景,较为全面深入地考察了律师、医生、新闻工作者这三个自由职业群体在近代中国的崛起和发展以及与国家的多重复杂关系。在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上,该著认为近代中国的自由职业者与国家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由此提出了民国时期职业团体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共生原动力(Symbiotic dynamics)”这一论断[39]。季家珍的专著《印刷与政治:(时报)与晚清文化变革》(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从著名的《时报》入手,对上海报人群体与下层民众和上层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关系进行了专题研究。该著所运用的理论框架虽然是“中间地带”,但实际上是指国家与社会、官府与民众的中间地带,因而也与“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分析框架有着密切的联系[40]。魏文享、林美丽、孙慧敏等几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对民国时期的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此外,蔡勤禹的专著《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一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1949)(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从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多重互动的新角度,对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考察,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在实施救济中的不同作用与影响[41]

    关于法律史的研究,也出现了侧重从社会与国家的角度进行探讨的新成果。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是其中的代表作,颇受海内外学术界重视。有学者评论该著“是一部非常典型的法律社会史著作,运用了大量法律社会学的理论,重点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以此作为一个切入点试图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个问题做出一些有益的尝试性探索。”[42]

    除了上述几方面的专题研究之外,郭剑鸣还从近代文学公共领域的角度加以考察,探讨中国近世市民社会雏形的特点[43]。在近十余年来明清社会史研究的拓展中,也有不少学者直接或间接地以“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框架对不少专题进行了新探讨。其中赵世瑜、陈春声、郑振满、刘志伟等几位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称得上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前沿性[44]

三、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适用限度的辨析与再思考 

尽管有学者不断提出质疑,甚至是比较激烈地批评将市民社会理论和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但上文的介绍已经足以表明,借鉴和应用这些新理论对于推动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明显的积极作用。概括地说,这种积极作用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
    
首先是为全面深入地研究中国近代历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无需讳言,在我们以往多年的历史学研究中,比较突出地存在着理论比较单一、视野比较狭窄、思路也不宽阔的缺陷。其结果是导致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探讨,常常局限于单个的层面上,难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多维度的考察与分析,实际上也限制了研究的深入发展。新的理论分析框架的恰当运用,对于拓宽视野、开阔思路,促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无疑具有明显的作用。例如近代中国商会研究之所以在近20年异军突起获得迅速发展,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中一个成果显著的热门领域,即与研究者在理论与方法上的不断创新有着密切的关系。简言之,起初的商会史研究局限于传统的政治史分析框架,主要只是注重商会的性质以及对待革命的态度与行动,忽略了商会更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职能,随后传统与近代现代化理论社会与国家社会网络结构等理论的相继引入,不仅使商会史研究日益全面和深入,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近代城市史、经济史、社会史、现代化史等诸领域的进展,也推动了整个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45]。这一事例表明,伴随着新理论的运用与新视野的开拓,所产生的是具有学术创新性的新成果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对此当然应该给予肯定。
   
其次是弥补了过去的一些薄弱研究环节,同时也开辟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所谓新的理论和分析框架,其真正作用就是通过提供新视野,促使研究者形成新的问题意识,或者是从新的角度去探讨老课题。赵世瑜、邓庆平在论及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对社会史研究的影响时曾经指出:以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作为社会史研究的分析性话语,使得各种选题分散的基层社会研究具有了相对统一的理论指向和更为深刻的问题意识及更加广阔、宏观的研究视野,关注基层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既是重新和深入认识传统中国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而且是过去被忽略的一个突破口,又是中国的社会史研究走向整体史所迈出的重要一步。”[46]类似的积极作用当然不仅仅是在社会史研究中有所体现,在其他的研究领域中同样也是如此。另外,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还促使研究者拓展了学术视野,开始探讨过去较少涉及的许多新领域,并取得一批值得重视的研究成果。例如上文介绍的对茶馆、公园、博物馆等有关社会公共活动空间的考察,对地方社会民间结社议事的分析,对民间报刊、公共舆���及其影响的探讨,对自由职业群体的兴起以及与国家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等,都是近10余年来受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的启迪而开辟的新研究领域,也弥补了近代史学界过去在这方面研究的薄弱和不足,这对推进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深入发展显然颇有裨益。
   
再次是有利于帮助近代史学界对一些老课题的研究更加全面和丰满。中国近代史上的许多问题以前虽不乏研究成果,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些问题不需要再进行新的探讨。而在原有基础上的进一步探讨,如果在理论、方法和史料挖掘等方面缺少创新,就难免和过去的研究成果重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目前,这种无创新性的所谓史学论文比比皆是。运用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帮助研究者带着新的问题意识,从新的切入点对一些老课题进行新探讨,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例如有关五四运动的研究成果虽已为数甚多,但从公共舆论如何影响国家外交的新角度进行探讨,就使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觉,并帮助我们对五四运动的历史有了新的了解。有关法律史的研究成果过去也是数不胜数,但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考察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使法律史的研究另辟蹊径,从而获得不少新认识。运用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对清末地方自治、立宪运动、辛亥革命的研究,也都有类似的效果和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近10余年来将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运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虽然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效,但从开始到现今一直都有学者对此抱持某种质疑的态度,尤其是对与这一分析框架紧密相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应用,提出了比较尖锐的批评。因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在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有必要对此略作回应。关于初期的争论上文已有介绍,这里主要就近年的一些新观点加以辨析。
      
批评者的一种观点认为,国内一些学者不但将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晚清中国社会的有效工具,而且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有意或无意地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及其观念作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经验和观念——他们或是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力图在中国历史中找出与西方历史的相似之处,或对中国不符合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企求中国未来也出现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实现中国的政治现代化。”[47]但客观地说,这一批评与实际情况却不无出入。第一,据笔者所看到的相关成果,除了少数从事当代中国问题研究的非史学研究者或许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之外,绝大多数近代史研究者并没有明显表现出这种取向。与此相反的是,许多近代史研究者都非常注重中国的国情特点,努力防止和避免单纯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历史中寻找与西方历史的相似之处。甚至连西方学者中也有人明确反对将市民社会概念变成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的工具,强调应该将其限定成为一种历史性的描述[48]。第二,国内史学研究者在将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晚清中国社会的工具时,并没有在看到中国历史中有不符合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时即进行批判,而是充分论证其作为近代中国特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恰如其分地指出其无以避免的缺陷,这应当是一种客观的科学态度,而不是出于企求中国未来也出现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这种目的。实际上,史学界现有的相关研究一般也都只是就历史问题进行探讨,并没有对未来中国的发展提出什么具体的设想。
   
批评者还认为,由于市民社会理论讨论的对象主要是中产阶级公共领域,而近代中国依然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中产阶级在近代中国一直发育不全。在晚清,所谓的市民资产者虽然发出了他们的声音,产生了影响,但他们只是集中在一些大城市。因此,市民社会理论无法揭示中国广大农村地区错综复杂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近年国内学术界有关晚清国家与社会的研究,目光大多聚焦在城市的公共空间和精英分子上,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不无关系。这里应该说明的是,现有的研究无论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确实是以城市作为主要的研究区域,但这是一种正常的发展现象。因为从公共空间、公共舆论等各方面看,城市的发展演变显然较农村更为显著,当然应该首先进行探讨。如果不对变化突出的城市进行研究,而是首先将目光放到农村,倒是会出现主次颠倒的缺陷。    

另外,虽然目前运用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的研究成果以关注城市为主,但也并非完全没有注意乡镇或农村。实际上,已有一部分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付出了相当的努力,并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果。例如朱小田的《近代江南茶馆与乡村社会运作》(《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王先明、常书红的《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史学月刊》2000年第5),刘志伟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陈春声的《三山国王信仰与清代粤人迁台——以乡村与国家的关系为中心》(《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科大卫、刘志伟的《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唐力行的《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都是从不同角度直接或间接研究农村社会发展变化以及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代表作。
     
当然,从现有研究成果看,无论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还是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框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邓京力曾综合相关不同观点提出若干值得思考和注意的问题,包括国家社会的界定与权利分疏、二元或三元的解释模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国家社会的内部分析及其关系分析、制度分析与策略行动分析、民族国家分析单位的限度、学科界限与历史学本位等[49]。依笔者之见,要使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分析框架更为合理和恰当地应用于中国近代史研究,对这些问题确实需要认真进行思考和检讨。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国家的边界问题。因为在近代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国家的边界划分有时并非十分清晰,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要求研究者不能以类似截然两分法的简单思维方式看待社会国家,否则将很难准确地把握社会国家的发展演变及其互动关系和作用。与此相关联,黄宗智提出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而且两者同时参与其中的第三领域”(“第三空间”)概念[50],也很值得我们在进行具体的专题研究时给予高度重视。
    
另外,相关的专题实证研究近年来虽然发展比较迅速,已经涉及到诸多领域,但也仍然有不少薄弱环节,甚至仍存在着某些空白点,因而还需要更多的研究者加强研究。闵杰在回顾和总结近10年的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之后,也提出应该更进一步加强实证研究,并说明至少应该在社会阶层、社会团体、社会运动这三个方面(这三者同时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加强探讨[51]。这确实是很有启发性的建言,但因其所说主要是针对清末的情况而言,所以具体提及的社会阶层只是当时最活跃的绅商。如果我们将眼光移至民国时期,就会发现有更多的新兴社会阶层值得运用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框架进行探讨,而且其中不少都仍属于研究的薄弱环节甚至是空白点。例如民国时期形成了为数众多的新兴自由职业群体,包括律师、教师、记者、报人、艺人、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等,国内学者对这些新兴社会群体的研究有的只是刚刚开始起步,有些还尚未论及,不仅需要加强探讨,而且明显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关于社会团体的研究也是如此。由于公共社团是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民间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体现,因而受到研究者重视。但目前关于社团的研究却仍存在着视野较为狭窄的缺陷,仅仅只是对商会、教育会的研究比较充分,对其他社团的探讨依然薄弱。如果说清末的中国已开始出现各类新式社团,那么到了民国时期社团的种类和数量较诸清末显然更多,上面提到的这些新兴社会群体,一般都成立了自己的社会团体。目前,除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等其中的少数社团开始有学者进行研究之外,绝大多数社团都还没有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因此,这方面的专题研究同样也迫切需要加强。

综上所述,以“社会与国家”分析框架对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可以说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如果再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完善,并扩大范围加强对相关专题的实证研究,今后还将获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注释:

①据笔者所知,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文章有: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北京]《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徐松如、潘同、徐宁:《关于国家、民众、地方相互关系的理论与研究概述》,《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邓京力:《“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开封]《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史林》2005年第1期。邓正来的《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8月总第8),也有部分内容涉及此问题。

  

      ②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③章开沅:《序》,见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51]闵杰:《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10年回顾》,[上海]《史林》2005年第1期,第43页,第48页。

  

      ⑤⑧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北京]《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⑥章开沅:《序一》,见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⑦关于“社会与国家”理论分析框架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运用情况,因不属本文介绍的范围而未予涉及,请参阅牟发松:《传统中国的“社会”在哪里——<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代前言》,[上海]《史林》2006年第1期。

  

      ⑨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北京]《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⑩⒃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第281292页,第276278页。

  

      ⑾王笛:《中文版自述》,见《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⑿邱捷:《清末广州居民的集庙议事》,[北京]《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⒀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代变迁》,[北京]《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⒁郭钦:《论近代市民社会的区域特质与历史轨迹——以清末民初湖南长沙为个案》,[长沙]《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⒂章开沅、叶万忠:《苏州市民公社与辛亥革命》,《辛亥革命史丛刊》第四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⒄屠雪华:《试论苏州市民公社的性质》,[南京]《江海学刊》1995年第3期。

  

      ⒅李明:《苏州市民公社的衍变及现代意义》,[上海]《史林》2003年第1期。

  

      ⒆王笛:《20世纪初的茶馆与中国城市社会生活——以成都为例》,[北京]《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⒇刘风云:《清代的茶馆及其社会化的空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21]朱小田:《近代江南茶馆与乡村社会运作》,[成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

  

      [22]熊月之:《晚清上海私园开放与公共空间的拓展》,[上海]《学术月刊》1998年第8期。

  

      [23]熊月之:《张园——晚清上海一个公共空间研究》,[上海]《档案与史学》1996年第6期。

  

      [24]李德英:《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社会生活:以近代城市公园为例》,《城市史研究》第10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公园里的社会冲突——以近代成都城市公园为例》,[上海]《史林》2003年第1期。

  

      [25]戴海斌:《中央公园与民初北京社会》,《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26]陈蕴茜:《空间重组与孙中山崇拜——以民国时期中山公园为中心的考察》,[上海]《史林》2006年第1期。

  

      [27]杨志刚:《博物馆与中国近代以来公共意识的拓展》,(上海]《复旦学报》1999年第3期。

  

      [28]李微:《近代上海电影院与城市公共空间(19081937)》,[上海]《档案与史学》2004年第3期。

  

      [29]朱英:《公民舆论:清末民初商会报刊的作用与影响》,《东方》1996年第2期。

  

      [30]刘增合:《试论晚清时期公共舆论的扩张——立足于大众媒介的考察》,[南京]《江海学刊》1999年第2期;《媒介形态与晚清公共领域的拓展》,[北京]《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2期。

  

      [31]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上海]《史林》2003年第2期。

  

      [32]应俊豪:《公众舆论与北洋外交——以巴黎和会山东问题为中心的研究》,[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1年版,第257258页。

  

      [33]章开沅:《序言》,见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34]周青松:《公共领域与上海地方自治的起源》,[上海]《档案与史学》1998年第1期。

  

      [35]刘春荣:《“市民社会”与立宪政治:清末的另一种政治改革》,[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冬季号,总第32期。

  

      [36]常书红:《清末民初地方社会整合格局的变化》,[开封]《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

  

      [37]马向远、王勤玉、苏趁霞:《对辛亥革命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学解读》,《平顶山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

  

      [38]洪璞:《乡居·镇居·城居——清末民国江南地主日常活动社会和空间范围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4期。

  

      [39]Chinese Profession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eiations in Shanghai19121937By Xiao- qun Xu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40]参见王敏:《“中间地带”:晚清上海报人与立宪运动——读季家珍(印刷与政治)》,[上海]《学术月刊》2003年第11期。

  

      [41]参见吴科达:《面向现实的关怀——读<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1949)》,《东方论坛》2003年第3期。

  

      [42][46]赵世瑜、邓庆平:《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北京]《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43]郭剑鸣:《文学公共领域:中国近世市民社会的一种雏形》,[南昌]《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44][49]有关这方面的详细介绍和评论,请参见邓京力:《“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开封]《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

  

      [45]马敏:《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的范式转换》,[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47]崔志海:《市民社会理论与晚清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122

  

      [48]参见杨念群《“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中国案例——有关两本汉口研究著作的评论》,[香港]《中国书评》19955月总第5期。

  

      [50]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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