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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史

杨小凯 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

2009-01-23 作者: 杨小凯

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

杨小凯

一、晚清的经济历史

晚清经济史最有趣的是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个是晚清经济发展的状况。有人认为晚清经济并不是一个未发展经济,而是在城市中有相当发达的原始资本主义,或商业资本主义,其形态相当接近中国 80 年代温州,江浙,北京浙江村中的个体和私人经济。第二个问题与中国和西欧十八,十九世纪经济发展的比较有关,也与当时法国和英国经济制度的差别有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经济发展会大大落後於西欧,为什么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不能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第二个问题的一个回答是,帝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国不能从原始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这个回答从笔者看到的史料来看完全不符合史实。 与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的就是对晚清洋务运动的评价。笔者看到的资料显示,洋务运动是个失败的工业化运动,其失败不在於帝国主义的侵略,而是在於政府的「国家机会主义」,用国有企业的方式推动工业化,扼杀了私人自由企业的发展。 

  在分析这三个问题之前,笔者有必要说明我所采用的治史方法,笔者不同意孔子的「述而不作」的治史方法,原因是历史研究从未有述而不作的,每本历史著作都有显含或隐含的理论框架。这些框架对历史上各现象或变数之间的关系结构作一些假定,而记载历史不可能不采用一个组织史料的框架。试想相信地心说的人写出的天体运行史与相信日心说的人写出的必然会非常不一样。实证的研究态度是在写史前,言明分析框架的假设,则读者可以自行判断这些假设与史实之间的关系。当这些言明的假设之多样化到达足够多,且在不同框架之间有充分竞争时,对理解历史最有帮助的框架才会在学界共识的基础上脱颖而出。如果不言明潜在的对分析框架的假设,使读者误以为存在一个没有理论框架的纯客观历史,则读者反而会轻易相信一些很没有竞争力的分析框架,而失去对分析框架的识别和批判能力,因此反而使历史记?变得非常主观。 

  1.1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 (或商业资本主义)

  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是指城镇中生产最终消费品的活动和商业活动中分工的发展,但是这种分工没有在迂回生产性的制造机器和工具的行业加深,也不可能在发明创造新机器的活动中加深,因此原始资本主义不能发展到近代工业资本主义。 

  阻碍原始资本主义向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清朝末年的落後的政治,经济制度。清朝一直1996才有专利法(费维恺, 1999下卷第一章,pp73-75),此前专门发明创造不能得到商业化的收入,因此分工专业化不能在技术发明中加深,因而使中国的很多工业技术都停留在胚胎阶段,不能形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 按照 Mokyr(1990,pp.235-50) 的记载,英国的专利法相对於法国的政府奖励科技制度的优越性是英国工业化比法国走在前面的原因。他还指出,有半数的新技术在英国不是靠专利法保护,而是靠保护私人企业剩余权的普通法来保护。自由企业制度 (私人企业自动注册,不需政府批准) 可以用私人企业的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对企业主的发明创造及企业家活动间接定价,因此,可以使这种直接定价成本极高的活动卷入专业化和分工,且避免直接定价的高交易费用,因而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可以变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 

  而按费正清的记载 (Fairbank,1992,p179), 清朝末年的中国,政府垄断了一切大规模有组织的活动,包括政治,军事,企业,大型工商业,技术发明 盐,铁,火柴等大型生产活动都被政府垄断,中国不但没有结社自由,也没有自由企业。任何大型生产活动是不可能在没有与官府的特殊关系及批准,和监护下发展起来的 (见费正清1999,上卷p.19)。皇帝不但对一般百姓的财产,生命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且可以不经审判抄没大臣的家产及处死他们 (见费正清:第一章,导言:旧秩序,上卷,p29;张灏,第五章,思想的变化和维新运动,下卷,p345;剑桥中国晚清史 1800-1900年,中国社科出版社1993) 特别是官府由於对反政府的地下政治活动的敏感,严格禁止自由结社,也影响到自由企业的发展 在这种制度下,需要大型私人企业来保护企业家思想和知识财产的迂洄生产行业中的分工当然不可能发展起来,加上1906 年前没有专利制度,所以以技术发明,技术在迂回生产活动中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为特徵的工业资本主义不可能发展起来。 

  清朝的原始资本主义是属於当代经济学家所称的坏资本主义,其特点是政府利用其政治垄断特权追求其私利,不惜损害社会利益。比如政府利用盐业官营,官窑,皇家织造与民争利。没有成立私人企业的自动注册制,私人企业需要有权官负的监护,批准,政府也利用其任意侵犯私人企业财产的特权从与官府勾结的商人处索取各种利益 (见费正清1993.p19)。这种**结是坏资本主义的另一特徵,正如 Landes(1998,p222) 所言,这种坏资本主义造成了无效率的收入分配不公,整个经济主要是为官府和特权阶级生产,因而市场狭小,分工不可能加深,生产力不可能提高。而Landes认为18 世纪的法国也是这样一个收入分配不公,**结的坏资本主义社会。而当时的英国是个税法公平,收入分配比较公平,中产阶级有相当高购买力,整个经济为平民生产的好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当时英国的市场容量大於法国 (虽然人口和国土小於法国),分工可以加深,人均收入比法国高30%mokyr,1993,p.56),费正清 (1993,p24)记载了清末税收的非制度化,不透明,及事实上的累退税收制 (越富和有权势的人交的税率越低,制度化的贪污,行贿及**结盛行 (关於清朝成立企业需要官府特许的制度,及官商关系和政府对一些经济活动的垄断,见费正清1993,pp19-20及何炳棣,Ho Ping-ti,1962,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rin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 1368-1911, New York,Columbia Univeristy Press)。 

  问题是为什么法国的坏资本主义很快就被大革命推翻,而清朝的坏资本主义却可以苛延残喘很长时间呢?很多历史学家将此归结于欧洲与东亚地理政治结构的差别,其中最有名的是Baechler (1976,p.79) 的名言:「资本主义发展的最根本源泉是同一文化下政治的不统一及政治多元化。」欧洲的政治不统一创造了一种格局,规模相近的主权国之间有激烈的制度竞争,加上自由移民传统,统一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使得有竞争力的制度有机会胜出,而且会��快被创造性地模仿。 

  而18-19世纪的东亚,中国比其他国家大得多,其政治上是大一统的,早至秦朝就废除了有利于分权体制发育的封建制度,而实行了一种政治上高度垄断的中央集权制度,它有效地扼杀了地方和人民的创意,这应该是清朝制度和经济发展大大落後于欧洲的根本原因。就政策层面而言,18世纪的英国早就经过了重商主义阶段,并完全放弃强调政府产业政策,保护关税的重商主义,代之以单方面自由贸易,无产业政策,放弃保护关税,以及逐渐放弃靠特许垄断特权获得税收的制度 (Mokyr 1993,p.44,north,1981,pp158-68)。而当时的清政府还处在重商主义之前的政策思维水平上,奉行闭关锁国,重农抑商的产业政策。在法律制度方面,当时的中国不但没有普通法中的公平司法,由案例在司法公正条件下自发形成法律的概念,而且没有与中国法律制度类似的欧洲大陆法系中的民法概念?因此当时的中国是个制度极不发达,政府能力极低的国家。清朝政府能力低下,还表现在地方政府没有制度化的税收和政府财政,地方官员及办事人员主要靠制度化的贪污和受贿维持生计,其中包税制和各种陋规就是不健全的税制与贪污的一个混合体。军队中官方鼓励战胜时的抢劫也成为官兵收入的主要来源 (费正清1993,pp23-32) 这种税制不健全和不公平的状态也是坏资本主义的一个特点。在18世纪的法国坏资本主义社会中,税法因人而异,特权阶级不交税,平均税率低於当时英国的平均税率。英国光荣革命後的好资本主义社会中,税率对所有人都一样,且由民意代表机关决定,政府没有独立於议会的财权,所以政府税收能力极强(Landes,1998)。中国清朝末年的坏资本主义与法国的坏资本主义一样,税制不公,特权阶级交很低的税率,由於政府权力没有民意支持的合法性,所以只能奉行所有成功的专制政府执行的薄斌轻徭政策,政府的税收能力很差,没有强大的公共财政,因此公路,城市公共设施等公共事业几乎完全没有制度化的财政支持。这是为什么第一批清朝官员出国时惊叹西欧公共财产可以用来做如此之多的公共设施和善举。 

  清政府的能力低下还表现在太平天国战争前後发展起来的厘金制。厘金制类似欧洲重商主义之前的各地贸易关卡,对国内流通的货物在每个地方关卡收2-10%的厘金。由於对跨省跨区贸易重复收税,这种税收制使贸易的交易费用极高,对分工的发展起著严重的阻碍作用。欧洲重商主义虽然用各种产业政策和保护关税阻碍国际贸易,但它却以统一国内度量衡,废除国内贸易关卡,减少了国内交易费用,促进了国内统一市场和分工的发展。中国的厘金制虽然受到外国条约制的限制,但是一直要等到民国时代才被完全废止。 

  1.2洋务运动

  洋务运动在清末经济史上是一个彻底失败的运动 (郭廷以, 1993, pp544-600, 费正清, , 上卷, 陈锦江, 1993, pp428-532, 费正清, 刘广字编, 下卷) 这个运动是在政治法律制度意识形态不能根本变革的约束下进行的,因此以坚持清朝政府的政治垄断,没有司法独立和保护私人企业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与民治维新模仿西方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相反,洋务运动坚持官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的制度,以此为基础来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和工业化模式。这种方法使得政府垄断工业的利益与其作为独立第三方发挥仲裁作用的地位相冲突,使其既是裁判,又是球员,因此利用其裁判的权力,追求其球员的利益。这种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使得政府利用其垄断地位与私人企业争夺资源,并且压制私人企业的发展。而明治维新时不但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且全面模仿英国,德国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 (但却不放弃天皇的实权,不搞虚君共和) ,除了在人民不知企业为何物时,办过几个模范工厂外,基本上不办国营企业。因此政府可以发挥公平司法,执法的第三者仲裁功能,私人企业得以蓬勃发展起来。加上日本模仿专利法,公司法,使得私人企业可以利用剩余权保护推广西方专利的收益,所以西方的技术得以广泛在日本发展,二次大战後,日本人开始利用专利制度大量发明创造新技术,这使成功技术通过私人企业的剩余权,经由购买专利的公司很快变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清朝洋务运动的特点不但是官方对大工业的垄断,也表现为亦官亦商,**结。商人成功的首要条件是与官府搞好关系和得到庇护,胡光墉 (见陈锦江,1993,pp482-483, 也见 pp. 495-512) 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官商合办,官督商办是没有严格定义的概念,就李鸿章的轮船招商局 (1872) ,开平矿务局 (1877) ,上海机器织布局 (1878) 而言,李作为官员是企业的老板,他使用合股公司的形式从私商筹到资本,任命有捐纳的官衔或半官方地位的人做经理,很像政府有控股权或控制权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最大问题就是老板既是制定游戏规则的政府大官,又是参加游戏的主要成员,其双重地位造成的利益冲突使得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公平和健全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建立,私人企业不能发展起来。官督商办企业有官僚机构的所有弊病,裙带风盛行,官员滥用资金,贪污成风 (陈锦江,p488-490)。几个所谓私营铁路公司的例子都说明,政府一直保留撤换这些所谓私人公众公司的总办,及其它干涉的权力,这些干涉加上公司治理经验不足导致问题时,政府又借机实行国有化 (陈锦江,上引文,pp503-509)。而不受官方干涉的私人企业,如茂新面粉厂大多生机勃勃 (陈锦江,pp509-512)。 

  但与1949年後的国营企业相比,清朝末年的官督商办的企业更像一个近代企业。特别是清朝末期政府在多次沉重打击下规划立宪改革後,於1904121日颁布<商人通例>九条和<公司商律>一百三十条,1905年颁布公司登记法,1906年通过破产法和专利法,终於使中国的经济制度上了轨道。1904-1908年私人企业迅速发展,共有272家注册。但这个良好发展趋势被革命和随之而来的民初动乱所打断。 

  清末经济史中还有几个有意思的问题。一个是清末农业发展与土地制度的关系,第二个是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对民族经济的影响,另外一个是外国入侵 (包括国际条约制度,战争和租界) 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清朝末年的经济有一个二元结构,农村地区基本自给自足加上集市贸易。集市贸易主要协调以外生比较利益为基础的极低分工。外生比较利益是指天生生产条件或偏好不同引起的分工和交易,而内生比较利益是指後天形成的比较优势。由於缺乏专利制度和保护私人企业剩余权制度,在迂回生产和技术发明创造等活动中,分工和大规模商业化生产不能发展 (施坚雅:〈中国农村的集市和社会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4,第1 (1964) ) 。这种农村经济的显著特点是,农民的主要消费是自己生产的,极少部分购自市场,所以农业生产不是专业化和为了市场化而进行 (分工水平低) ,几乎很少有专业生产一种蔬菜,水果的欧美式农户,更少有大规模雇工进行专业化商业化生产的农场。 

  以杨小凯等为代表的超边际分析文献 (见,例如Yang, 2001)指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分工演进的过程。当经济制度落後使交易效率低下时,社会就会在自给自足状态,这时没有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分工,每个自然人自给自足生产各种产品。随著交易效率的改进,自给自足的自然人就会分化为专业农民,各业工人,因而使生产力提高。这种分工演进的动力是交通条件的改善,制度的改进,以及城市的发展。很多学者指出,不是剩余农产品导致城市产生,而是城市化才导致专业农业和专业生产各种迂回农业机械的产品的出现,因而使农业生产力提高,剩余农产品增加。 

  所以清朝末年农业的落後是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没有保护专利和企业私人财产的制度造成的,而不是土地私有制和外国工业的入侵造成。清朝末年的土地制度已相当发达,1887年清代的官方土地记录说明,华北和满洲,除了私人民田外,还有大量旗田,屯田和皇庄,它们都是侵犯财产和战争的後果。到了十九世纪後期,对私人地产的保护不严主要表现在对私田和特权阶级田赋税率的差别。另外官方和皇帝仍然有不经司法程序任意抄没田产和其他财产的特权,也可说政府有能力侵犯财产的「剩余权」,虽然政府在和平和理性时并不经常运用此种特权。特权阶级不经常运用此种特权的证据是,依靠侵犯财产,强抢恶要,并吞土地的趋势并 

  不明显,因而土地所有权分配比欧美要平均。很少有官吏,富绅,有官方背景的垄断商人拥有一万亩土地的例子。大约有50 的农户为佃农和部分自耕农,货币地租已出现,每亩现金地租为地价的5-10%,相当接见现代国家中市场的货币地租水平。实物地租约占收成的 50 (费维恺,第一章:1870-1911 晚清帝国的经济趋势,费正清,刘广编,1993,下卷) 这种分成地租制度曾被经济学家证明为不利於经济发展的制度,因为佃农没有得到他的努力产生的全部边际收益,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 但是1970年代发展起来的资讯经济学证明,在测度农民努力程度的交易费用很高,且生产有不确定性时,我们会有风险分担和提高激励的俩难冲突,当低产量出现时,从分担风险出发,地主不应该对佃户有很大惩罚,但从提供激励考虑,产量不高时地主就应惩罚佃户。而当佃农的工作努力很难测度,生产中的风险很高时,分成地租就是这一两难冲突的最有效折衷。因此在一个自由契约制度中自发产生的分成地租制度是种有效率的土地制度 ( Stiglitz 1977, 张五常1976, 张五常还发现了废除分成地租制的土地改革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的经验证据)。费维恺,在前引文中指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的分布并不比当时的美国更集中,但是清末特权阶级和政府侵犯财产的特权可能是土地市场不发达的一个原因。尽管民间自发的土地买卖和租赁很普遍,但法律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土地私有权在租赁买卖中不受侵犯,保护土地产权的法律制度很不发达,例如有权以原价赎回已卖土地的权利是一种没有经过类似普通法中衡平法原则,进化到自由买断所有权的制度的机会,这曾经是清朝土地纠纷和杀人案的一个重要根源。上引费维恺一文中还指出专业租田经纪人虽是土地制度相当发达的标志,但地方士绅,地主与官府勾结也利用这种制度将土地税转移给佃户。这也应视为中国式坏私有制的一个特点,富人与官方勾结,形成特权阶层,向穷人吸取政治垄断租金。因此清朝末年的土地制度并不是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阻碍,但统治阶级政治上的垄断,使得法律制度,经济制度不能有效保护私人财产 (特别是知识财产和私人企业剩余权) 是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使得交易效率低,农村的分工水平低,因而生产力低下。 

  与农村相比,中国的城市中已有相当发达的原始资本主义。按费正清的记载 (1993,上卷,第一章) ,清末的人口增加,刺激了商业化的发展,所谓商业化就是分工的发展,按文玫 (Wen, 1996) 的理论模型,人口增加会刺激分工的发展和生产力进步,清末原始资本主义在城市中的发展使银行业,信贷业,行会和商会出现和发展,并提高了商人的地位。分工发展的一个特徵是专业化水平高的职业会取代那些专业化水平低的职业,而且一些在迂回生产中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会取代不依赖迂迥生产器械的职业。现代工厂制度内高度专业化的各种纺织职业取代手工纺纱织布业就是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与当代全球化过程中人们被迫从旧职业转到新职业的情形相同。但是由於清末的各种法律,经济制度并不发达,交通运输条件也很差,所以这个工业化转型过程在当时不是太快而是与欧美日本比较而言太慢。费维恺 (1993, pp25-40) 记载了两方面的抱怨,这个经济转型中过程吃亏的手工业者抱怨帝国主义的侵略,而新的工业家却抱怨中国的自给自足经济使他们的新生意扩展速度太慢。施坚雅 (1965) 和费维恺 (1963,下卷,第一章,pp.53-63) 记载了如下史实,由於交通运输效率低,所以中国被分割成成千上万互不往来的地方市场,因此分工只能在狭小的地方市场内发展,而不可能形成全国性市场及相应的全国性很高分工水平。所以沿海大城市只是协调邻近区域的分工,而不能成为全国性分工网路的交易中心。这使沿海与内地收入差距加大,也使沿海大商业城市的发展受到局限。这表现在最初创办的企业很快发现地方市场饱和,利润下降。清朝末年保险市场不存在,政府的福利政策也不存在,所以还不可能用保险市场及社会保险减少工业化转型造成的代价。这也是社会不安定的一个原因。费维恺 (pp.73-83) 还指出,清末政府制度的落後造成用於促进交通运输,司法,执法等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开支,大大低於欧美国家,这是当时清朝经济落後的一个主要原因。由於外国企业有相对而言较好的外国制度和条约保护其权利,而中国政府没有保护本国企业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所以中国私人企业的确有面临不平等的竞争的问题,但这不平等的根源不是外国企业,而是本国政府的落後制度。 

  最後笔者介绍费正清 (1993, 上卷, 5),徐中约 (1993,下卷,第2) 对不平等条约、外国侵略和租界制度的一些对国内读者不太熟悉的记述。首先清朝末年很多清政府与外国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政府自取其辱,其中义和团事件是个典型的例子。这一事件的背景是慈禧太后镇压戊戌维新运动後被国内外认为失去领导中国的合法性,因此她的理亏心态成为触发义和团事件的内因。当时中国政府坚持不准民间自由结社的传统,视独立於官方的教会为对清朝政治和意识形态垄断的威胁,因此企图利用义和团迫害教会和外国人。慈禧一反镇压民间结社的传统,支持义和团,进攻外国公使馆,打杀外国人,这在国际上被公认为犯罪行为,因而招致各国联军干涉,慈禧太后犯下这一罪行时,其关键因素是被部下关於外国人支持光绪帝复辟的传言所激怒,所以此事件实质上是慈禧镇压光绪帝改革後失去人心和统治合法性危机的暴发,而不是简单的外国人侵略中国。因此这类事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不能简单归结为帝国主义侵略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清朝与外国冲突产生的条约制其实对中国经济有其正面影响。条约制把西方的法治概念和对游戏规则在参加者之间平等讨价还价的概念引入中国,使清政府失去了其不受限制的政府特权地位,特别是条约制度打破了官方对商业的垄断和对私商的任意侵夺,要求清政府将税收制度公平和透明化。英国对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也有其进步意义。当时的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没有英国的领事裁判权,则英国人民和商人在中国根本没有人身安全,及司法公正的保障。英国在租界及殖民地香港并不是由政府司法,而是由独立於政府和告辩双方独立的主要由本地人组成的陪审团定有罪无罪,这是普通法不同於欧洲大陆和中国成文法的地方。当然,从公正而言,英国人要求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及司法独立公正的保障也应施于中国人,但是清朝的主权面前,英国人也只能争取到英国人应有的权利了。通过租界,英国人的地方自治,独立和公正的司法,这套制度也的确惠及中国人。中国的国民党,共产党,教会人士都曾经依靠租界的领事裁判权保护其人权。英国在中国的租界基本实行地方自治,不是由英国政府,而是由租界居民选出的地方机构治理租界。但有选举地方自治机构 (市政局) 权利的人由於选举法对财产和交税或交租额资格的限制只占大约外国居民总数的十分之一 (Feaer, Werker, pp.128-208) 英国这租界的司法,税收,公共财政治理为中国人提供了学习现代政治,经济司法制度的最好教材。中国现代城市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设施,建筑风格都身受租界影响 特别是英国租界提供了司法独立,地方自治,从在法律面前平等,收入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企业成立自动注册等榜样,实在是对中国的发展有很大正面意义。可惜在革命运动乱发生後,租界的制度并没有被中国人系统地学习。费正清在前引文中还记载了英国人在租界的俱乐部制度加自由结社制度怎样被用来克服中国人社会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天生的免费搭车的心态。 

与租界有关的是中国的海关制度。过去的很多史书都指称清朝卖国的证据是将海关权利让与外人,其实这种指责是不准确的政治宣传。清末海关虽由英国人赫德管理,但他是作为清政府的雇员,行使他的职权。他的管理不但使中国海关迅速现代化,而且使海关成为最有效率,最少贪污的清朝官僚机构。他保证了条约制度对关税率的限制,因而促进了自由贸易及公平税收,他也保证了用有效率的管理和制度为清朝政府提供了大量税收。刘广京认为赫德管理海关的最大贡献是促进了中国商业的发展,杜绝了清朝腐败制度下贪官对海关的扰乱 (见刘广京,1993,费正清编,上卷,第十章自强运动:导术西方的技术,pp566-570)

二、民国经济史 (1912-1949)

2.1新政治经济学,国家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及国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研究民国经济史的重点是与当代新政治经济学、国家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有关的问题,简言之,是国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最近国家经济学的正式数学模型 (李克,Li, 2001) 将霍布斯 (Hobbs,1651) 有关国家的思想数学化了。有名的霍布斯丛林假说认为在没有国家制度时,每个人都是其他个人的敌人,他想尽办法偷抢人家的财产,也想尽办法不被别人偷抢,在这种没有国家制度的条件下,大量资源被用於从事偷抢和防止被偷抢的活动,因此生产活动不可能发达起来,而偷抢在结成人群的团体之间发生时,就是战争。按照李克的模型,当王权出现时,它能通过税收 (严格而言可被视为一种大偷大抢) 创造公共财政,用来支持其奢华的生活,同时用它支援司法,执法系统以惩罚其他人的偷抢行为。因而这种被霍布斯称为利维坦的政府权力成为交易中进行仲裁的第三者。它可能有效地改进交易效率,促进分工的发展和生产力进步。按宪政经济学的思想,私有产权不可能由看不见的手产生,而是需要合法的强大 (因而可信) 的国家员警暴力为基础。但是由於国家惩罚偷盗的权力以统一,垄断,和强制性暴力为特徵,所以它很容易被执政者利用来侵犯而不是保护财产权。而如何形成合法,强大的国家暴力用以保护财产,扼制偷盗,但同时找到一种机制能限制这种国家暴力本身的偷盗行为,就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当清朝国家权力在执政者垄断政治的条件下被用来追求特权阶级利益和损害社会利益 (所谓国家机会主义) 时,清末的经济发展的落後和停滞就发生了,而当国家机会主义使政权失去合法性,因而使强大合法,统一的国家暴力崩溃时,民国初年的社会动乱就发生了,二者都造成交易效率低下,分工发展迟缓,生产力进步缓慢。  

  西欧是从几个世纪的动乱中逐渐形成国界不可侵犯的概念,既保留了政治不统一,又维持了一定时期的相对和平,因此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使以上国家功能的两难得以解决。这是欧洲经济发展快的动因,但其代价就是战乱连绵 (三十年战争,百年战争,两次世界大战) 。美国用联邦制度,三权分立,普通法,宪法司法 (国会立的成文法可经适当程式被成功诉讼,成为违宪和非法) ,和用宪法严格限制国家权力,等一套制度和自由,平等的意识形态在一个统一,实行地方自治的大国内解决了上述国家功能的两难,因而使其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成功的。 

  清末民初中国经济发展的迟缓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寻找解决国家功能两难的途径过程中,逐渐滑向具有一个统一合法的国家暴力的失效,因而出现类似霍布斯丛林的军阀混战局面。严格而言,如果军阀形成多个小国,并形成国界不可侵犯的秩序,则军阀割据有可能象欧洲一样形成多国平等竞争的局面。1920年代以广东军阀陈炯明为代表的地方自治,联邦主义思想 (所谓联省自治) 就代表了中国朝这一个方向发展的可能性。 但是这种方向最後被代表用武力统一中国趋向的国民党军队击败。当时外国对各地的军阀政权不予承认,由於当时外国的承认对各地军阀政权合法性及经济军事援助至关重要,所以在外国的鼓励下,各地军阀大多以统一中国,争取外国承认的全中国统治合法性为目标。 外国选择一个统一的中国作为打交道的物件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军阀混战。如果中国的军阀可以象美国各州在独立战争时一样,在本省实现议会政治,与外省和平谈判关於形成联邦的条件,中国仍可和平统一。但大多数军阀选择了军事统一,而这种选择与大多数中国人相信的意识形态有关,他们佩服不尊重游戏规则的刘邦,而不佩服尊重游戏规则的项羽。这也与清政府的国家机会主义行为给中国人树立的行为榜样有关,中国人与中国人打交道时,从未有「玩的就是公平 (fair play)」的概念,因此陈炯明关於各省之间缔结各省同意的条约 (宪法) 通过和平统一方式发展出美国式的联邦制的想法得不到其他军阀支持。与此相较,英国人与中国打交道时,耐心争取中国政府自己同意的条约,就显得特别难能可贵。美国人在独立战争後各州之间不发生军阀混战,很大原因,也是英国人治理美洲殖民地时实行地方自治,尊重各州议会和州宪法的行为为独立後的美国执政者树立了良好榜样。 

  民国经济史分为四个阶段,民初实现宪政的阶段(1911-1915), 军阀混战时期 (1916-1927) ,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 (1928-1938) , 及抗战和国共内战(1938-1949)时期。 

  侯宜杰所《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是本著作关於立宪与经济发展和中国商人阶级成长的关系的杰出著作。此书详尽地记载了清朝末年中国的商人是中国立宪运动最强大的推动力之事实。在推动立宪过程中,各级商会形成网路,并逐渐学会英国式商会的自治和民主管理。在预备立宪公会等组织中,商人占明显优势。商人们认识到「今日中国之政治现象,则与股份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国之下未由发达,故振兴实业之关键在於通过立宪确立法治,限制政权,保障民权来改良政治环境与政治组织」 (转引自侯宜杰)  胡绳先生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中也引张謇之言为证,清朝当局「但有征商之政,而无护商之法」,「商之视官,政猛於虎」。当时这种绝对君立专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约,只有法制,没有法治。君主「超然于许可权之外」,「官员游行于利绿之中」。 

  商人在推动清末的制度改革中,不但对新的制度的出现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其实行起著关键作用。清朝宣布预备立宪後,商人在各省谘议局中进一步推动宪政的发展,使谘议局成为独立於政府的真正议会驺形。全国资政院的议事细则已与现代议会制度类似,首届资政院提出了速开国会案,弹劾军机大臣案,赦免国事犯案。它於1911年迫使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将财政预算核减掉7790万两银。在各地的谘议局中,商人们还提出了他们对外交事务权利的要求,反对支付不经谘议机构同意的各项外国债务。这种发展形同提出了类似欧美的「没有代议制,就不交税」的原则。 

  商人还对民国初孙中山,黄兴等人不经议会同意私自借贷外债提出反对,也对革命军的扰商行为要求制止。清末民初宪政的发展使中国的经济发展曙光初露,但随後的军阀混战打断了这一过程。 

  2.2军阀混战时期

  军阀混战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是所有历史学家公认的,按 Feaerwerke (1993,pp.28-127) 所记载,军阀混战时期,不同军阀在其占领某地时期重复收税,并预收未来的税,操纵实物与货币的换算率,增加苛捐杂税,战时捐税,并进行强制粮食征购,使经济不勘重负。由於连年战乱,农业的商业化趋势被逆转,农业生产力和产量下降,城乡之间的贸易被中断。 

  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清末民初的宪政实验失败的根源。从英美发展起来的宪政主义可追溯到十二,三世纪英国城市中的地方自治及大宪章。在一个不需要常备军就能防止外国入侵的海岛国家,公正司法过程自发产生的案例形成的普通法构成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王由於收税的困难,不得不将制定税法的权力让给交税大户组成的国会,因为这是在私有地产神圣不可侵犯条件下,收税的最有效方法。17世纪大革命前後,新教和天主教及造反派和保皇派之间的互相迫害最後被光荣革命终止,各派终於达成共识,承认了保护人权,禁止政治迫害,用虚君共和,内阁制,议会民主,政党公平竞争作为分配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英国一直没有成文宪法,但却是宪政的创始国,其宪政游戏规则是朝野各方所认同的一些行为准则,例如不能容忍政治迫害,宗教迫害,这些行为准则是以参加政治游戏的局中人对公众利益和道德准则的一些基本共识为基础。 这些共识对「什么为对」「什么为错」有一些象信仰和意识形态一样的认同,对於错的行为,大家都有类似对偷窃应予全社会的反对 (Saction) 和惩罚的态度。即使偷东西的人是自己的儿子,也不能从私利反对社会和司法机关对儿子进行惩罚。 

  清末民初,中国的政治人物并没有形成这种共识,因此宪政并没有坚实的道德共识的基础。所以宪法规则并不是中国政治家的行为准则。例如孙中山在自己有机会掌权时就极力鼓吹总统制,在自己没机会掌权时就鼓吹内阁制,在自己军事实力强大时 (护法战争後) ,就支持中央集权制和武力统一,而在自己军力弱小时 (1915年旧国会复会时) ,就支持联省自治。孙中山在野时反对专制,一旦军事实力大了,就开始讲军政,训政 (专制的另一中说法) ,表现了不能出以公心以社会利益为重选择和尊重游戏规则,而是以自己的政党利益为选择政治游戏规则的标准。 

  袁世凯更是典型的机会主义,在他向清朝争权时就反对君主立宪,逼清帝退位,而他一旦大权在手,就鼓吹君立立宪,而当他看到自己发展的政党在议会可能败给国民党时,就开始想办法迫害国民党,取消新闻自由。袁世凯如能象华盛顿那样自动退位,则前文提到的合法的可用来保护财产的暴力与此暴力倾向於侵犯人民权利的两难就可解决。当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指出,可以生存下去的宪政游戏规则必须满足模糊面纱的原则,这原则是:不管局中人在什么地位 (是员警还是小偷,是在朝还是在野) 都认为游戏规则公平。而孙中山,袁世凯及其他军阀都以自己的利益为选择游戏规则的标准 (所谓屁股指挥脑袋) ,而不知道这样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华盛顿选择自己下台的行为就可能成为万世游戏规则,执政党选择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为也有机会变成万世游戏规则生存下去,而一切以私利为目标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被参加游戏各方都接受。而只有各方都同意的游戏规则才可能变成宪政游戏规则而流传下去。 

  因此宪政过程中,参加游戏各方要有起码的公心,都要在心中有把尺,在选择和遵守游戏规则时不能违反模糊面纱的原则。这原则用俗话来说就是分饼的人和第一个拿饼的人不能是同一人。正如自己夸奖自己的话是没有人信的一样,只有第三者仲裁 (司法独立,新闻自由) 才能有令人信服的公正判断。 

  民初的宪政失败也要归结为过去专制制度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毒害。袁世凯要不择手段地独裁,是因为过去的经验告诉他,没有权力的人,其权利可能被有权的人任意侵夺,不象华盛顿从英国统治殖民地的经验了解他的财产权利在他失去政治权力後也很安全。所以民初执政者行为,人们对游戏规则的预期,及实际产生的游戏规则之间产生了恶性循环,一旦这一恶性循环开始形成,社会重新回到「霍布斯丛林」,然後重新在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规则下产生王权或其他独裁者就是不可避免的了。但是军阀混战时期也是中国思想界最活跃的时期。 军阀混战也产生了类似欧洲政治不统一的好效果,制度试验多样化增加,地方自治的观念和制度,以及宪政的推动 (例如制定宪���) 都在这一时期有不少进步,也为以後的宪政发展提供了基础。 

  国民党北阀成功後终於利用其军力认真推动宪政。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於193155日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明确了委托国民党代管政权是临时的,最终目的是回归宪政。政府於1936年公布「五五宪草」,规划回归宪政,还政於民。这种行为使中国经济重上轨道露出一道曙光。 同期立法院先後制定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商事法,公司法。这一系列立法行为基本肯定和继承了清末民初的一系列经济法制建设,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打下了牢固的基础。中华民国後来在台湾创造的经济奇迹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这些法律制度为基础的。但这时的立法工作也因孙中山的社会主义思想留下了一些不利於保护财产权的隐患。例如土地法对决定租金的市场制度和当事人的财产权横加干涉  ( Feuerwerker1983pp.85)。 一些行政法规也有侵犯财产的社会主义色彩。宪法草案和其他立法也留下法国式激进主义的痕迹。而Mokyr (1990,1993) Landers(1998) 都证明这些法律制度中的激进主义色彩对长期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孙中山留下的一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法律制度中的痕迹成为後来大陆和台湾土地改革运动中侵犯财产和各种不道德行为的祸根。 

  国民政府推动宪政的努力被日本侵华战争所打断,但是这种努力并未完全停止,这主要表现在抗战时期国民参政会和地方参政会的选举和运作。国民参政会包括了所有主要反对党 (包括毛泽东在内的共产党) 领袖。1942年大部分参政员又由遴选制改为选举制。 

  中国最重要的宪政发展是 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和各党派对宪政游戏规则的讨价还价过程。这次宪政过程又一次以失败告终。其主要原因除国共两党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共产党坚持不经选举,而用联合政府方式将官位元在主要党派之间瓜分,而宪政谈判的其他主要参加者主张在军队国家化,立宪,选举後,才由胜出的政党决定政府职位的分配。国民党没有采取满足模糊面纱原则的行动对自己的权力作出可信的限制,以赢得共产党对公平游戏规则的信心。而主要调停者美国政府由於与国民党关系太近,也使共产党对调停者是否能发挥中性的第三者仲裁功能没有充分信心,加上共产党本身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百年中国最有希望的宪政过程完全失败。 

  国共内战开始後,在没有主要反对党共产党参加的情况下,政府片面召开国大,通过宪法,宣布行宪,也树立了一个机会主义的榜样。 1949 年後共产党又在排除主要反对党国民党的情况下片面制宪,再一次重复了这种机会主义行为。 

  2.3民国经济发展表现

  两个主要独立於官方的对民国经济发展的估计,见 Liu Ta-chung and Yeh Kung-chia (1965) 和巫宝山 (1947)。民国时期的经济发展大致可分为农业,现代工商业及影响交易效率的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几个部分来记述。总体而言,史学家们基本同意,1912-1949年间,中国的总产出增加得非常缓慢,人均收入几乎没有增长,但也没有下降,但1937-1949年的战争期间,人均产出和人均收入可能还是显著下降。 

  19世纪末出现的规模仍小的工业部门及运输业有相当可观的增长,但却影响有限。 劳动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变化非常不平衡,属於萨克斯,杨小凯,张定胜 (2000) 所分析的二元结构:沿海和大城市与国际市场相联,有较高的分工水平,很多新的职业和产业在这些地区出现,而广大农村和内地基本是个自给自足的社会,只有占收入比重很低的产品在大约70,000个地方性集市中贸易 (Feuerwerier1983, pp28 Skinner 1964, pp3-44) 也就是说中国农村大约分成 7 万多个地方性基本自给自足的社区,社区内有一些互补余缺的贸易,但社区之间及它们与大城市及国外的分工和贸易极其有限。因此外国商品很难打入中国市场。由於没有全国性统一市场,沿海城市与其说是国内分工的交易网路的中心结点,不如说是与外国经济分工和贸易的延伸结点。 

  19001938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发展加速,城乡之间移居基本上自由 (Rankin, Fairbank, Feuerwerker1986, pp,12)。城市人口增长率是总人口增长率的两倍。1938年中国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总人口是27.3百万,占5亿人口的5-6% (Feuerwerker1993, pp33) 由於城市化可以将一个大分工网路所需的交易集中在一点进行,因而大大改进交易效率,促进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城市化的长足发展是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孙广振,杨小凯,1998,见Yang,2001,ch.14)。 

  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共有92个城市对外开放,铁路和汽轮将这些城市与外界联接。新的职业和中外企业在这些城市发展起来. 按Chang (1969)的记载,工业增长率在1912-20年间高达13.4%, 1921-22年有一短暂萧条,1923-36,为8.7%1912-42,平均增长率为8.4%,整个1912-1949,平均增长率为5.6%。而在二战前民国时期,尽管连绵战争,工业增长率仍高达8-9% (Chang 1969, pp20-74)。传统的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减少了外国产品对中国民族工业的竞争压力,因而使中国民族工业在第一次大战期间有机会发展的看法是武断而没有根据的,实际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外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下降,使很多工业专案因缺乏所急需的设备不得不延缓 (Feuerwerker1983, pp42)Feuerwerker认为 (pp.120-1) ,外国投资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之命题并没有实证资料支援,中国人所有的现代工业在总现代工业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战前一直没有下降,而中国人均外国投资在1914年是 $3.751936年是 $6.97,比印度 ($20) 和拉丁美洲($86) 低得多。 1930年代外国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  

  而抗日战争时外国投资比重最高的是日本占领下的东北。其经济发展是二战时期中国经济发展最好的部分,当时整个中国的投资率是5%,而东北1937年高达17%1939年高达23%。这主要是日本经济法律制度对私人企业产权的保护很好,政府不办国营企业,没有什么机会主义行为。 日本人在东北的高投资率也刺激了中国私人企业的发展 (Feuerwerker, 1983, pp 47)。 

  但是不幸的是,抗战胜利後,这些日本私人资本大多被转化为中国的官僚资本,不但在接收过程中因贪污和不同单位争夺资产而受损,而且以後成为官商不分,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的工具 这使得1947年国民政府的官办企业 (经济部控股的中国纺织公司) 控制了当时纱锭的36.1%,织机的59.4%,及大部分重工业。 这也成为1949年後政府推行国营化的基础,而这个国营化也是中国後来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的基础,它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制度障碍之一 (Feuerwerker, 1983, pp47-48)。 

  2.4民国的农村经济

  民国时代的土地制度由於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而较清末更为成熟。 但由於缺乏长子继承权,战乱连绵,制度化的土地市场仍不发达,所以每户土地分割为很小数块。按Buck的估计,1910年户均土地为2.62公顷,1933年为2.27公顷 (Buck,1937)。民国时土地所有权分布虽然不平均,但比其他落後国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户拥有15亩地,他们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户均拥有50亩以上的耕地,占总耕地的34%。民国时期资本主义式的雇工租地大规模商业化农业经营并不普遍。 

  1930年代,50%农业人口与租佃制有关,30%佃农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 以上的佃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同时租佃部分耕地。长江流域细密的水路运输网被用来形成区域性粮食市场,因此此区域的分工专业化,城市化,原始资本主义自宋朝以来都是中国最发达的区域。这里专业性的租佃经纪人出现了 (类似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专业房地产经纪人) 。佃农并不一定非常贫穷,有的佃农大户反而比小自耕农富有,他们已形成资本主义式租佃,雇工商业化农业经营的萌芽。  

  中华民国内政部1932年对849县的调查记载了租佃契约的多样化,220县租地压金非常普遍,租金主要采取现金,实物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三种形式。 国民政府1934年的调查报告说50.7%的佃农以实物付固定租金,28.1%付分成租,21.2%付固定现金租,而1934-1935年的土地调查显示这三组数位分别为60%15%24.62%,而劳务租0.24%。 分成地租的多少依地主是否提供种籽,工具,耕畜而不同,分成地租的租金高於固定实物地租12.9%,其又高於固定现金地租11%。 在地主不提供种籽,工具,耕畜的情况下,平均地租约为43.3%。固定实物地租在佃农比例高,产量高的产区较为普遍 (民国统计署,1946, 国民政府统计局,1946, Feuerwerker,1983, pp72-90)。土地制度的多样化非常符合现代资讯经济学和租佃理论的预期 (Stiglitz,1974, Cheung1969)。这些理论证明,当生产中风险很高,生产者的努力水平很难侧度时,分成地租为最有效的,而当风险很小时,固定地租最有效率,而生产者努力水平测度费用低时,雇佣关系最有效率,当风险不太大也不太小时,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会在合约中同时出现,而分成地租由於地主与佃农分担风险,所以租金水平会高於地主不承担风险的固定地租。 所有这些土地制度都在特定条件下是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坏,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好。而现代最优所有权结构理论 (Hart,1995)也证明,在一定条件下租地比买地更有效,而在另一些条件下,自有土地比租地更有效,因此在不同条件下,自耕农制度都优於租佃制度的命题是完全错误的. 在自由契约下,自发出现的多样化制度都是在不同条件下对各种复杂两难冲突的最优折衷。因此整个二十世纪统治中国的意识形态耕者有其田可以说是人们对现代经济学无知而接受的一些政党的机会主义口号。一些政党 (例如国民党) 用这种口号利用人民对经济学的无知,为一党之私利服务,其後果是破坏了有效率制度形成的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由於这类口号给国家以超越法律之上侵犯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权力,它为以後导致经济灾难,政治动乱的政治游戏规则的盛行开了一个恶例。 

  以美国为例,1879年美国25.6%的农户为佃农,1945年这个比例上升到34.5% (高於三十年代中国的完全佃户比率) ,但美国的农业生产力在1879-1945年间大大提高。所以租佃制比率与生产力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负相关  (Feuerwerker, 1983, pp85)1930年的土地法中有一条款给予佃农无限期续约权,除非地主要收回土地自耕。这种条款并不利於有效率的土地制度的形成。虽然这一条款在三四十年代的国民党治理区域并末严格执行,它却为後来的土改开了侵犯财产权的先例,因而对经济发展有长期负面影响。 国民政府在30年代还制定了将租金限制在37%的政策,这一政策只是少数省区 (如湖南) 1949实行。但是侵犯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政府机会主义行为在共产党红区 (1930年代) 和解放区 (1946年後) 都非常普遍,国民政府的限制租金政策在抗日战争时的八路军控制地区也普遍实行。这些政策也因破坏人们对自由契约制度的信心,而对经济发展有长远负面影响 (Feuerwerker,1983, pp.72-85)99年代中国农业生产力以水稻亩产量而言,稍高於明治革新的日本,比99年代日本低99%,小麦单产相当於当时的美国,但劳动生产率是美国的1/14.这都说明当时的中国农业虽没现代化,但也不是非常落後。 

  但是整个民国时代,财产权由於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过和实行而逐渐现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财产的行为成为非法,中国传统的佃农的永佃权概念,及地主卖地後永远可以以原价赎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现代土地自由买卖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保持著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村人口占人口的75%,农业产出占总产出的65%。 卷入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占人口的6% (Feuerwerker,1983,pp,33,pp,85)。 

  经济发展的关键并不在於土地改革 (其长期效果往往是负面的) ,而在於交易效率的改进,对财产权和自由契约,自由企业的保护,这方面的改进会促进分工网路的扩大和生产力的进步 (Sachs and Yang, 2001)。 

  所以我们应将更多注意力放在民国时期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业和法律制度的变化。

  2.5民国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

  按照Perkins(1975, pp.115-65)Feuerwerker(1983,pp.28-33)的记载,民国时期的农村虽然基本是自给自足的,但专业商人在商业发达的城市和沿海地区比一般落後国家要发达,这被称为商业资本主义或原始资本主义,上海,宁波沿海地区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的国内贸易和主要在最终消费品生产中的分工是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 (Rankin,Fairbank, Feuerwerker, 1986, pp.12-27) Perkins (1969, p.72)认为三分之二的商品是在地方定期集市上交易的,他认为「商人剥削农民」的断言既没有理论根据,也没有可靠的文献记载。 

  这种商业资本主义不但导致商业分工的加深,不同的专业商人处理贸易的不同环节,专业货栈的出现,专门协调,规制商业活动的行会和商会的出现,而且产生了相当发达的中国自己的金融网。山西票号就是这样一个应商业发达後所需金融服务的网路,它发行发挥货币功能的票据及信贷。各种钱庄和当铺也在沿海和发达地区形成网路。而各种习惯法和私法 (类似英国普通法) 也发达起来,以调节发达的商业和金融活动中分工和相关交易以提高交易效率 (Rankin等人,1986,pp.12-13)。 

  长江流域的丝织业中已有相当发达的商人与手工业者之间的计件外包制,类似欧洲工厂制度的前身putting-out制度。 与清末不同的是,现代金融和贸易制度在民国时代发展起来。政府於1929-30年摆脱了固定的关税额必须偿付战争赔款的束缚,完全获得关税自主权,增加了关税率。 99年代政府也收回一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经济效果是负面的。1930年进口税从银本位改为金本位,1928年盐税统一於全国财政系统,各种苛销杂税统一成中央政府的税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税,1933年统一货币,几乎停止使用银两,1935年政府用外汇储备为支持建立起现代化纸币制度,银两完全被禁止用作货币。 官方的中国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正式发行了纸币,政府开始试行年度预算,税收和财政报告制度都大大改进。现代政府债券制度也於1931-1932年发展起来。 债券主要由国家政府银行及上海私人银行购买。 

  政府银行同时发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贪污和国家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化。 大私人银行通过与四大官方银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结等坏资本主义的特色出现但是与 1949 年以後的制度相比,私人银行业在民国时期相当自由和发达,1928-1937 年间,共有 160 家私人现代银行建立,它们拥有1,597个分支机购。 现代银行资本从 1928 年的 1.86 亿元增至 1935 年的 4.47 亿元,存款从 11.2 亿增至 37.8 亿元。但由於四个官方银行的垄断地位,相当大的金融资源主要用来为政府提供统一战争的军费,用於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设施建设的比重太小,四大政府银行由於官商不分,也不能按市场竞争的规律有效地支持有利可图的经济发展。  

  程文利(Cheng,1998)证明现代金融和纸币制度的发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进分工的演进,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但是由於中国还没有真正统一,1928-37年中央控制的财政收入 70% 用於统一战争,而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达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 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於1931-1936年间只占国民收入的3.2-6% 大大低於美国政府1929年的8.2%。 

  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後,由於政府将大量日本私人企业收归国有,使官办企业对重工业的垄断大大加强,为日後中国工业国有化和扼制私人自由企业的制度发展创造了经济结构上的条件。 

  民国後期由於国民政府在战争中失利,金融财政体系崩溃,通货膨胀率高达200%。因此纸币成为政府抢劫人民财产的方式,人民纷纷弃纸币不用而回到商品货币和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使纸币改进交易效率的功能不能发挥,因而分工水平大大下降,生产力崩溃 (Feuerwerke, 1993, pp.99-120)。 

  民国时代交通条件也表现了二元经济的特徵。大部分货物仍是由落後的传统运输方式运输,1933年传统手工,木船,兽力运输方式对国民收入的贡献是现代运输方式的三倍。1915年日本在东北生产的焦煤5.74元一吨,运到汉阳是24.54元一吨,交易费用是生产成本的3.27倍 这主要是因为政治不安定,铁路建设迟缓造成。清朝末年共修铁路 9,618 公里,民国共修 15,000 公里,其中三分之一由日本人在东北建设。 清朝基本没有公路建设,国民政府部分由於统一战争的需要,进行了大规模公路建设,共修成116,000公里,大部分是 1928 年後国民党政府所建。 从海关记录,非机动运输的货物於1920年代开始下降(Feuerwerker, 1983, pp.91-92)。 

程文利,萨克斯,杨小凯和张定胜 (Cheng, Sachs, and Yang, 2000, Sachs, Yang, Zhang, 2000)证明,在一个自由经济制度下,由於分工增加生产力的好处和增加交易费用的坏处之间的两难冲突,均衡的分工水平由交易效率决定。交易效率极低时,最优的经济结构就是自给自足,其生产力低下,也没有交易费用。当交易效率在沿海地区稍微提高但又没有高到足以将所有人都卷入分工时,则发达地区的人会卷入分工,而交通不便地区的人们仍然自给自足。如果有两个国家,国家之间没有移民自由,则交易效率高的国家中所有人都卷入高分工水平,没有二元经济,交易效率低的国家,沿海运输条件好的居民与外国贸易,而交通条件差的地方自给自足,产生二元经济。在这种二元经济中,贸易条件对落後国不利。 落後国可以用保护关税改进贸易条件,但这却以抑制分工的发展为代价。 如果落後国进一步改进交易条件,则可与发达国通过关税谈判达成多边自由贸易,使国内国际分工水平提高,生产力提高,所有人的福利水平提高。 民国後期和 1949年後和 1980 年代前,中国是采用的前一种经济发展方法。而台湾1960年代後,中国1980年代後采用的是後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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