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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史

陈玉生 “人文科学”知识的技术实现与德性规范

2013-08-14 作者: 陈玉生

“人文科学”知识的技术实现与德性规范

——韦伯人文科学学说分析

陈玉生


文章来源:《黑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02

摘要:韦伯以世界去魅作为人文科学的基本处境,使得科学活动既要面对科学合法性和真理性问题,又要面对人格自由和价值自由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韦伯如何协调和解决这两方面问题,本文依据韦伯人文科学学说,将科学活动分解为四个步骤进行阐述,并在每个步骤中对韦伯妥善处理的和未能妥善处理的问题都进行了分析,从而较完整和清晰地勾勒和建构出韦伯人文科学学说的知识图谱。

关键词:人文科学  价值中立 文化现象 科学兴趣 理想类型

一、人文科学及其处境与合法性问题

什么是人文科学?韦伯说:“我们已经把力求根据其文化意义认识生活现象的学科当作‘文化科学’。但是,一种文化现象形态的意义和这种意义的根据不可能如此系统的规律概念那里推论出来和获得根据,也不可能由此而变得明白易解,因为这种意义假定了文化现象与价值观念的关联。文化概念是一个价值概念,经验实在对我们来说是‘文化’。”(韦伯,1998A26-27)韦伯将对包含文化价值意义的文化现象进行研究的科学称为“人文科学”(含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

在韦伯看来,人文科学产生于一个历史解神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为人文科学提供可能的同时又将其带入了诸神争斗的处境——生活秩序和价值秩序之间存在着非人格化的客观斗争,使得世界难以依托一种主观信仰实现伦理整合。(韦伯,1998B)人文科学融入世界并作用于社会秩序首先要面对这种处境,则难免要纳入无数价值序列之中,因为各种观念体系都想“给每个人都提供一些东西”。(韦伯,1998A10)实际上,韦伯并没有对科学自身在文化观念中的价值序列作更多说明,而是强调价值序列(或者说文化价值领域)及价值有效性从诸神斗争处境之中呈现出来需要人文科学加以成全,这是“每一门人类文化生活科学的最基本的任务之一”。(韦伯,1998A5)简言之,人文科学既要纳入价值序列之中接受社会历史遴选,又在遴选过程中可能成为其他文化领域的主导者和审判者。[i]

因此,韦伯对人文科学的这一处境设定导出两个问题:第一,确立人文科学合法性具有“科学有效性”和“科学结论有效性”两个层面,人文科学如果被拒绝或者其结论无效则都可能导致其在诸神争斗中无立足之所;第二,人文科学存在的二律背反前提是在文化价值自由领域树立科学神坛,与其产生于普遍历史解神秘化的处境相悖。在韦伯看来,科学既是新教伦理导致的社会合理化向认知工具合理化推进的结果,又是进一步促进社会合理化的有效手段,因此科学理性融合于普遍历史合理化,成为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韦伯有两种情愫相互际遇:一是应对第一个问题而为责任伦理取代信念伦理倡导;(韦伯,1998B)二是应对第二个问题而对当代社会的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担忧。(哈贝马斯,2004233-234)实际上韦伯人文科学学说直面的就是这两方面问题和两种情愫。

关于人文科学合法性问题,大概有三方面。韦伯说:“科学的利益被完全地取消的情况只发生在一个地方,在那里人们不想正视令人厌烦的事实和艰难的生活现实”。(韦伯,1998A9)也就是说,如果人们并不承认科学或想通过回避科学来逃避现实的话,那么,科学在诸神斗争的社会处境中就没有立足之地,此其一。对此,韦伯认为表达自由丧失的现代社会的“铜墙铁壁”本身就是合理性包括科学理性作用的结果,即“科学的进步是理智化过程的一部分,当然也是它最重要的一部分。”(韦伯,1998B2830)既然人文科学已然入世且堂而皇之地介入生活,人文科学在某种意义上并不存在这种合法性担忧,它虽无奈诸神争斗却助益铜墙铁壁,因此恰恰是需要驯服的对象。

其二,无论世界观和伦理责任为何,无论政治上属于左派、右派还是中间路线者,即使他们将实践利益置于最高价值地位,这些与科学真理的“客观性”皆毫无关系,因为“经验真理的有效性”是“以逻辑的和实践的方法”推导出来的,(韦伯,1998A8-9)因此,韦伯在此提出“科学结论有效性”是依据科学方法技术来保证的。这种技术,韦伯提供的方案是“思维整理事实”的因果解释学。

其三,然而,科学并不能为党派斗争、世界观、伦理责任等提供任何价值判断,因为科学并不能证明哪种理想更为神圣。(韦伯,1998A7-9)为了避免科学被人利用沦为价值尺度,韦伯提出价值中立和责任伦理作为人文科学结论适用的德性要求,即韦伯将“履行了解事实真理的科学责任”与“履行提出自己理想的实践责任”(韦伯,1998A9)进行区别,将科学有效性限定在事实判断之中和价值判断之外。韦伯将人文科学“被承认、有效和不被滥用”作为其合法性确立的保证。

韦伯在此实际上提到了“认识论问题”,他批判实证主义,认为“科学思维的过程构造了一个以人为方式抽象出来的非现实的世界”,“这种人为的抽象根本没有能力把握真正的生活”。(韦伯,1998B 31)韦伯坚持认为自己的工作既坚持通过范畴整理经验实在获得科学真理的要求,又能保证认识任务的完成,但韦伯对此并没有展开讨论,认为认识论问题的答案“可以置于不顾”。(韦伯,1998A10)但在另一处,韦伯认为“逻辑法则和方法”“是科学中最不成问题的方面”。(韦伯,1998A34)韦伯试图通过技术��理来克服当时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论战中各自存在的方法论缺陷,这个技术就是范畴整理实在,一种解释学理解方法,将实证主义的说明与历史主义的理解结合起来。实际上,韦伯将人文科学分析的重点从科学本身转移到研究行为和科学活动上面。

为此,韦伯认为人文科学有两个重要责任需要确立,一是使读者明白科学研究者是依据什么尺度来衡量现实并导出其价值判断,二是使读者明白“在什么地方科学研究者开始沉默而有意欲者开始说话,在什么地方论证求助于理解,而在什么地方求助于感情”。(韦伯,1998A10-11)韦伯将科学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知识论和认识论(哈贝马斯,199967-68)同时不同步地进入科学活动中。[ii]这点从韦伯认为学术工作需要将激情和方法结合起来的看法可以进一步证明。(韦伯,1998B24-25

本文认为,需要对这个动态的过程分解为四个阶段来理解:基于先验前提确立文化现象,基于文化意义和科学兴趣确立历史个体和理想类型,基于范畴整理实在确立科学性,基于价值中立和责任伦理为科学结论的适用立法。对韦伯而言,前两步骤奠定人文科学的“人文性”,与知识论结合,第三步奠定其“科学性”,与认识论结合,最后一步则保证“科学结论”适用的妥当性。

二、韦伯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四步解析

1、从先验前提到文化现象:人文科学研究的起点

韦伯认为“我们要从事的人文科学,是一门实在的科学”。(韦伯,1998A22)韦伯确认这个“实在”,一方面仍然保留了经验现象的客观性原则,另一方面认为经验实在的成分具有无限性,研究只能针对经验实在的个别成分。那么,如何从无限性经验实在选取研究成分,确立研究对象呢?韦伯为探讨了这个问题首先批判了几种认识论偏见:

第一,韦伯批判将所有文化现象还原成经济现象、种族生物现象等的做法。韦伯在这里批判的是那种将复杂的“文化现象”纳入决定论和还原论中进行筛选的做法,它将符合某种原则或满足某种功能的现象确立为研究对象,其余则被排除。韦伯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科学兴趣转向的某种历史状况,部分原因来自于粗暴的科学沙文主义。(韦伯,1998A21

第二,依据上述“第一”点,韦伯进而更为一般性地批判那种将“合乎规律的”作为确定科学研究对象的“决定性的标志”的做法。韦伯斥之为“一切知识,也包括文化知识为之努力并且在一个遥远的将来也可能仍然要为之努力的要求,是一个实在能从其中‘推演’出来的原理体系。”(韦伯,1998A2336-38

第三,韦伯同样批判那种虽依据“纯粹的因果认识”的思维方式来研究个别现象,但采取“效果因”,甚至“目的论”的方法来选择和确定文化现象的原因或者结果因素,然后对其进行研究的做法。(韦伯,1998A3366-6774

第四,韦伯同样批判那种将“主观任意性”地及那种简单“照相式”(韦伯,1998A127125)地进行历史描述的方法。这些方法忽视各种因素的内在联系,因此显然是“非科学的”。

第五,韦伯同样反对迈尔那种认为“那些产生结果和已经发生的东西是历史性的”这种观念,它将具体个别的联系中具有因果重要性的东西作为历史学的对象,(韦伯,1998A7985)最少将除因果性之外对历史学家感兴趣或者仅仅作为认识手段而具有重要性的事实排除在外。(韦伯,1998A85)韦伯批判迈尔那种将“历史效果”或“历史上产生作用的东西”作为确定研究对象的做法。

综上,韦伯批判依据世界观、规律、功能、原理、效果因或目的论等因素进行研究对象选择的做法,这些做法虽异,但大致可以归为三类:依据经验实在本身具有的特性或表现出来的普遍逻辑规律性,依据某种教条主义世界观或者信念,以及采取无视主观意义和客观实在的虚无主义方法。

那么“一门实在的科学”在韦伯那里是如何确立其经验实在作为研究对象的呢?在韦伯看来,这门科学是依据文化意义来认识经验实在的“文化科学”,因此,“确定某物的意义是它成为研究对象的前提。”(韦伯,1998A27)问题在于经验实在的意义如何确定?如何离析赋予意义的经验实在成分呢?

 “意义”在韦伯那里是个体意向经验实在,并将其置于与价值观念的关系之中得以确立,而且只有通过这种关系,作为其现身的中间世界才成就“对我们有意义的实在成份”。这些成份惟其在我们受到那些价值观念制约的兴趣作用下被观察到才对我们有意义,反之,这些成份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们与我们具有价值关联。而这种价值关联表达的既不是价值判断,也不是价值阶序,更不是科学为世界观羁绊,而是“任何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

当这里说到一切历史个体在逻辑上不可避免地赋予‘价值观念’的时候,我们所谓的正是这种纯粹逻辑-形式的事实存在。任何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不是指我们认为某种或者任何一种一般的‘文化’有价值,而是指我们是文化的人类,秉具有意识地对世界采取一种态度和赋予它意义的能力和意志。……对它的科学兴趣只依赖于这种意义。卖淫是与宗教或金钱同等的文化现象。(韦伯,1998A31

韦伯将“态度、能力、意志和兴趣”等“人”所具有的禀赋作为人文科学研究的基本前提,“人”的科学首先是承认“人”并从“人”本身开始的。这个前提确立了人文科学的“文化性”和“价值性”。价值关联假定了作为人的研究者凭借他自己的价值观念切入生活世界的必然性,更因此确立了“个人”的尊严。正因为这种研究者个人的最为内在的因素,即他自己独具的“个性”,赋予经验实在以意义,确立了“自我充分发展”的动力和维系自我生活的价值,形成“客观”价值。

基于这个先验前提,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区别:⑴经验实在被赋予意义的价值基础是主观价值,区别于客观价值;[iii]⑵因为这种价值包含着“个性人格”的内涵因而与意识形态、形而上学或者信仰相区别,正因为这种“研究者个人信念的方向、价值在他心灵之镜中折射出的色彩指示了他研究的方向”。(韦伯,1998A32)这种微观之镜也就因之体现个性的价值关联而注定只能切入具有无限性的客观实在的个别现象——那种当下“存在”出来的“视域”。同样,意义也只在个别性层面体现出来,我们只能认识一种历史的有限的甚至存在于个别现象之上的无限丰富的意义中的独特范围,并以此区别于共同体意义和无约束性意义。因此,这个先验前提先验地规定了我们的认识只能是无限经验实在、无限价值序列和无限意义之域中的非常有限的部分,人文科学的兴趣也只是固着于此。

在韦伯看来,这就是一切“人文科学”的前提所在,也就是“文化的”、“意义的”和“人的”前提,[iv]之后才有“科学性”所在。人文科学的逻辑起点首先是确立研究者作为普通的“人”,是“人”确立了作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现象,之后才有研究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及由此探讨科学性的可能,并且在这“之后”的阶段研究者仍然理所当然地作为普通“人”才能得到理解。

2、从文化意义到科学兴趣:人文科学研究对象的形成过程

然而,韦伯虽将意义导入人文科学,奠定了其“人文”色彩以区别于自然科学,但他将注意力过分集中于意义的形成和确立,却忽视了对意义的妥当安置,给我们留下许多尚待思考的空间。⑴科学认知相对于常识认知的意义确立有何区别?⑵科学认知依据意义切入经验实在之时是否存在统计学规律(比如“存在”出来的“视域”是否存在性别差异,这方面探索韦伯显然是反对的),或者存在研究行为特征上的差异(比如研究行为仍然遵循韦伯社会行动的类型学原则)?由于这种忽视,使得韦伯的回答不仅显得突兀,而且存在内部逻辑问题。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韦伯的一段话:

 “卖淫是与宗教或金钱同等的文化现象。它们的存在和在历史上采取的形式直接地或间接地触动了我们的文化兴趣,它激发起我们从源于价值观念的立场出发的认识欲望,而这些价值观念使实在中受到那些概念分析的片断对我们具有意义,出于这个原因并且仅仅出于这个原因,而且只有这样的范围内,这三者才是文化现象。”(韦伯,1998A31

韦伯在这里进一步将通常的文化意义推进到研究意义层面,可以说是对上面引文所述“对它(文化现象)的科学兴趣只依赖于这种意义”作了进一步阐释,并确立这样一种观点,即经验实在只有经由价值观念立场触动我们的文化兴趣和认识欲望,其“受到概念分析的片断”(个别的现象)才有科学研究的意义。因此,意义成为文化兴趣与科学兴趣之间的中间环节,而文化兴趣是以价值观念切中经验实在激起认识欲望而形成,科学兴趣却是由概念切中经验实在成就认识意义而形成,一旦文化兴趣和文化意义并没有过渡到科学兴趣,其激发的认识只能是常识认识,只有过渡到科学兴趣,才是可能迈向科学认识。

总之,不管是这里所述“常识认识”,还是韦伯上述批判的几种“偏见”,都与韦伯所提及的“人文科学”相区别,成为人文科学的剩余范畴。至此,我们可以进入到上述问题,即人文科学内部是否存在“科学兴趣”的差异性。韦伯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专门讨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但最少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涉及,我们在讨论之前将其先罗列如下:

第一,科学兴趣建立中的“克里斯玛”现象。从韦伯对“命运”、“天赋”、“偶像”的强调可说明韦伯承认学术活动中的“克里斯玛”现象。(韦伯,1998B26)他说:“科学天才用以关联研究对象的种种价值将能够规定整整一个时代的‘见解’:也就是说它们不仅决定现象中哪些是‘有价值的东西’,而且也决定现象中哪些是有意义的东西或无意义的东西、‘重要的东西’和‘不重要的东西’。”(韦伯,1998A32

第二,认识与科学兴趣之间。韦伯在对“歌德致冯·施泰因夫人的信件”这一经验现象所激发的科学兴趣进行分析时,认为对这些信件进行科学认识,“亦即从其中推断出来的有关歌德的表现和经历的内容”,具有这几方面“意义”:经验实在能够作为“历史因果系列成分”,或者作为揭示某些因果关系的“认识手段”,或者作为向我们解释可能的“评价”“立场”和“评价”“入手点”。(韦伯,1998A90-92

第三,学科与科学兴趣之间。同样以歌德信件为例,韦伯认为“人们既可以考虑利用这些信件的不同内容达到所有各不同的——当然,这些多种多样的‘可能性’是绝对不会穷尽的——科学认识的目的,也可考虑利用相同的因素达到不同的认识目的。”(韦伯,1998A89-90)比如,不仅历史学、文学、社会心理学,而且性爱心理学等都有从这些信件中激发“文化科学”兴趣的可能,而不同文化科学所赋予的意义和所切入的视点显然是有不言而喻的差异。

上述罗列虽并未表明韦伯探讨了知识社会学,但起码说明他已经意识到人文科学研究行为并非混沌无序的。[v]韦伯最起码预设了不同学科具有不同的文化意义和科学兴趣,并以此作为界定各人文科学内在边界。对人文科学如何确立研究对象问题,韦伯彻底地从外部世界甚至逻辑规则领域回归研究者主体世界来加以分析和解决,触及到了文化意义和科学兴趣原则。

3、理想类型与因果联结解释:科学性的技术保障

韦伯将科学性建立在研究行为的工具理性上面,要求研究者能够选择合适的研究技术,使得其研究结论能够对所有相信科学和真理的人即使他们在价值观上排斥或否定其研究结论也不能否认其经验有效性和正确性。这个理性工具,就是“思维整理事实”或“概念性与事实性的对应”,具体为“范畴整理实在”。范畴和研究对象都是主观的,只有这个过程且仅仅在这个过程,即“范畴整理实在”的过程,是确保科学性的过程,因而能够确立一切经验知识的客观有效性基础,并因此确保对即使具有不同价值观但相信科学的所有人具有经验正当性。那么,范畴整理实在是怎样一个过程呢?韦伯说:

“有关‘具体事实’的历史‘意义’的最简单的历史判断,远非是简单地登记‘既已出现的东西’,相反,它不仅描述了以范畴的方式形成的思想产物,而且也只是由于我们把我们全部的‘规律学的’经验知识‘补充到’‘已有的’实在里面,才实际地获得了有效性。”(韦伯,1998A122)“一切经验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依赖于并且仅仅依赖于既定的实在按照范畴得到整理,而这种范畴在一种特定的意义上,亦即在它表述了我们认识的先决条件的意义上是主观的,并且是受到惟有经验知识才能提供给我们的那些真理的价值前提制约的。”(韦伯,1998A59

这里所谓“全部的‘规律学的’经验知识”就是经验规则。研究过程包含了经验规则补充到经验实在,同时经验实在必然受到范畴的整理。这个过程,既是科学的过程,相对于实证主义“简单地登记‘既已出现的东西’”相反的过程,被韦伯认为是一个思想的过程。韦伯因此认为,人文科学是思想的产物,但却恰恰因此获得了客观有效性。

这里所谓“整理”,就是“因果联结解释”,即用范畴整理实在,从范畴和实在的差异性中找出文化事件或行为的因果联系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经验规则补充到经验实在的过程,而且也是再一次分割经验实在的过程,将那些在范畴之外的要素排除。

这里的“依赖于并且仅仅依赖于”表明经验科学唯一可确定的科学方法就是“范畴整理实在”。对韦伯而言,人文科学在方法论上只能是“因果联结解释”,不管是“行为”还是“文化事件”,皆惟经此道才可获得科学研究。总之,这个“范畴整理实在”的过程就是研究者“理性”地进行“文化意义阐释”的过程。

对韦伯来说,人文科学考察首要的并因此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就是对“范畴”的清晰界定。他说:“专业认识论的最富意义的成果利用了以‘理想类型’方式构成的有关个别科学的认识目的和方法的概念。”(韦伯,1998A62-63)韦伯将这个理想类型作为对研究对象进行文化意义阐释的逻辑起点。[vi]理想类型也就成为范畴整理实在的中间步骤。

本文并不想分析这个中间步骤是如何实现的,而是把重心放在这个问题,即这个中间步骤是如何保证研究的客观有效性的。因为,理想类型不是经验概括的产物,而是一种主观思维的建构,在现实生活中它是不存在的,是超越经验与远离现实的,因而它是“价值中立”的。理想类型的价值中立性保证了社会学在运用它对于内含主观意义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客观有效性。范畴整理实在就转变成理想类型各范畴整理经验实在的过程,也正因为这个过程具有逻辑性质,排除了个性与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因此能保证其结果的客观正当性。但是,需要进一步表明的就是客观正当性的保证仍然要基于人们的科学信念,即需要人们认可因果联结解释。

为保证理想类型具有价值中立性,韦伯首先为理想类型立法:⑴理想类型是纯粹逻辑意义的‘理想的’观念结构;(韦伯,1998A43)⑵理想类型是能够精确和单义地规定的概念,而不是模糊不清的;(韦伯,1998A42)⑶理想类型的“理想”是一种乌托邦,[vii]而不是应当存在的模式;⑷是出于某种认识论目的而预先采取的综合,但与经验实在是可以互相变换的;(如“国家”概念,韦伯,1998A43)⑸理想类型是可变的,理想类型的结构或范畴依赖问题的提出,而问题总是随文化而变,[viii](韦伯,1998A54)因此有“文化-问题-理想类型-经验实在-文化”这种逻辑关系。[ix]归纳起来,理想类型具有完善性、纯粹逻辑性、精确性、乌托邦、综合性和不稳定性等特征,这是实现经验有效性和经验正当性的根本的技术手段。

理想类型不管是否表达了信念规范、制度准则还是价值判断,在经验研究之中的结果始终只有如下目的:为了能够用尽可能明确地理解的概念去描述经验实在,以因果归源的方式理解和解释经验实在,把经验实在于自身进行‘比较’,从而确定经验实在与它的对立、相差的距离或对于它的相对接近。(韦伯,1998A178

可见,证成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经验正当化的力量。理性协议自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成为了原则。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正当化抽空了所有的实质和质料的因素,成为“程序的”或者“形式的”,并且也正因为它是纯形式的,所以对任何实质性的体系都有效。(哈贝马斯,1999687391

因此,韦伯的思路就非常明确了,人文科学研究行为及其研究对象都因为蕴含着文化价值观念因而不能为科学所限定,并因这些观念激发的文化意义恰好是人文科学的生命所在,为使科学不伤害意义,只好在科学性上面做出限制,即提出有别于自然科学的人文科学,同时探索一种人文科学研究工具,在能够确保文化意义同时实现科学性,这个工具就是理想类型。

4、价值中立与责任伦理:人文科学成果适用的德性规范

既然人文科学的科学性可以由研究技术解决,为什么韦伯还要强调价值中立呢?

韦伯进而强调价值中立和责任伦理这些概念,一方面是对他自己研究方法上的进一步深化,另一方面更是对其它研究方法的进一步批判。韦伯认识到,现代人文科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研究者本人,理想类型对整个人文科学活动的作用显然是有限的,原因在于它只是人文科学实践过程的一个关键步骤而已,而不是全部,比如科学结论的适用等问题,理想类型则无能为力。因为,科学不仅是一个生产过程,而且是一个应用过程。

如上文所述,��想类型的选择是可以且必然包含着价值,但运用它切入经验实在进行因果联结解释时,是纯粹逻辑和价值中立的。比如,“把工团主义的种种观念归纳为它可能最合理的和最内在一致的形式,以及在经验上说明它形成的条件,有利的机会和实际的结果,做到这一步,那么对工团主义分析中的价值无涉的科学任务就完成了。”(韦伯,1998A159)然而,人文科学及其研究过程(经由科学手段得出科学性结论)仍然身处现代社会,因此,其本身将成为价值观念的评判和选择对象。

本文认为,韦伯强调价值中立的目的就在于将人文科学自身与价值观念区分开来,而且仍然在人文环境之中,在诸神争斗的现代社会环境之下,进行这种区分,以便确定人文科学的边界。在韦伯看来,价值中立不是科学的手段,而是人文科学的任务和原则。人文科学即使对价值观念或者伦理生活进行研究,也不能将科学研究变成充满价值判断的信念伦理学。

韦伯首先区别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认为不能从实然性陈述推导出应然性陈述。人文科学的任务只是为了使人做到头脑的清明,而不是提供行动策略与模式。对韦伯而言,对事实进行的科学研究能够对价值判断的前提、假设、内在一致性、可能的后果及实现价值的手段进行分析和检验,这一点恰好是人文科学的价值所在,但它绝对不能证成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不能确定价值判断的真与假。因为人文科学并不能确保价值判断的科学性,因此,人文科学对价值判断没有发言权,必须对价值判断保持中立的态度。

除了在事实与价值之间需要保持价值中立之外,韦伯还区分了理想与理想类型,认为在它们之间同样要保持价值中立。韦伯认为,理想类型只是主观逻辑构造物,而非“‘自然的’、亦即未经人类与愚行弄糟的实在的详尽反映,又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把它看作‘应当’,看作在价值范围内有效的理想。”(韦伯,1998A179)理想类型只是认识经验实在的手段,这是它唯一意义,而非目的。韦伯因此批判那种将人造物作为价值目标来追求的做法。

韦伯批判伪价值中立,认为“无信念和科学的‘客观性’之间毫无内在的近似性”。(韦伯,1998A9)一方面,人文科学不仅必然饱含着文化意义和科学兴趣,而且正因为其研究对象具有特殊的意义成分才得以区别于自然科学,另一方面,人文科学经验有效性并不能保证其现实生活中价值有效性,也即不能保证它是正确的。因此,韦伯批判那种将人文科学等同于自然科学而无视价值观念,或者以科学之名行价值行为之实而伪装价值观念[x]的行为,认为这是一种伪价值中立。对于在大学讲坛上,韦伯认为破除这种伪价值中立要么让“价值问题保持沉默”,要么“向学生和向他自己绝对清楚地说明这种价值判断的性质”。(韦伯,1998A143145

对韦伯而言,恰恰是人格自由成就了价值中立,也成就了人文科学具有文化价值意义的独特性而区别自然科学。在韦伯看来,人格自由是价值不受干扰的前提,保证上文所述历史个体(研究对象)的个性色彩,又是价值判断的合法性依据。“不受任何人支配这种特权”(韦伯,1998A139)同时被认为是专业教育及保持价值中立的前提。

为着这个前提,韦伯赋予研究者两个要求,一是区分个人的事情与专业态度,要求研究者秉持职业的态度,进行自我节制,克制自己,排除自己的爱恨;(韦伯,1998A140)二是区分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要求主体为科学成果适用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该将行为后果归咎于信念。这两方面要求显然与新教伦理“天职观”相关联,因此,也是现代文化的独特性所在。在没有上帝和先知的诸神争斗的现代社会,韦伯将价值中立契入人文科学性中,形成了人格自由与责任伦理之间的过渡。一句话,谁适用人文科学成果,谁就要为适用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该将责任推到信仰层面,为个人意志决断推卸责任,因为,适用者是人格自由下的自由选择。这里的适用者包括学者、教师、政治决策者等。

价值中立要求显然不仅在人文科学的科学论证过程方面,而是渗透到整个人文科学实施的整个过程,而且最为重要的就是科学结论的适用、人文科学正当性确证等方面;不仅在科学活动的技术层面体现出来,而且在研究者作为现代人的德性层面提出要求。因此,人文科学惟有在纯粹范畴整理经验实在与现代人的德性要求结合一起时才可能具有有效性和正当性。

三、结论

韦伯将人文科学研究者当作具有价值关怀的“人”,并将科学活动按置于世界去魅的处境,从而勾勒出人文科学的先验前提,使得科学活动既要解决科学合法性和真理性问题,又要解决自由人格和价值观念问题。韦伯人文科学学说可分为四个步骤来理解:基于先验前提确立文化现象,基于文化意义和科学兴趣确立研究对象和理想类型,基于范畴整理事实确立科学性,基于价值中立和责任伦理为科学结论的适用立法;对韦伯而言,前两步骤奠定人文科学的“人文性”,第三步实现其“科学性”,最后一步则保证“科学结论”适用的妥当性。

 

参考文献:

1.       []马克斯·韦伯,1998A,《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

2.       []马克斯·韦伯,1998B,《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三联书店。

3.       []马克斯·韦伯,2005,《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4.       郑杭生,20001),《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回应〈为“价值中立”辩护〉一文对我观点的批评》,《社会科学研究》。

5.       王小章,20086)《从韦伯的“价值中立”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哲学研究》。

6.       []尤尔根·哈贝马斯,2004,《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上海人民出版社。

7.       []尤尔根·哈贝马斯,1999,《认识与兴趣》,学林出版社。



[i] 近代科学的使命是“找出通向上帝之路”,韦伯认为科学并不能教给人上帝之路和世界的意义。(韦伯,1998B32-33

[ii] 对这个问题,郑杭生先生对韦伯价值中立问题分别纳入确定课题、进入课题和课题成果应用三个阶段进行解读,认为每个阶段都涉及价值问题。(郑杭生,2000)按弗洛因德借用康德的术语所作的区分,韦伯的“价值关联”属于学术研究的“构成原则”,而“价值中立”则属于规范学者、教师行为的“规范原则”。(转引自王小章,2008这实际上将科学过程两分法,但本文认为弗洛因德两处原则划分所指不明,没有真正解决韦伯有关价值的安顿问题。

[iii] 科学兴趣与经验实在的实际经济价值或道德判断无关,与文化事件的历史作用无关,如果是人的话也与其是否存在人格缺陷等无关,也即非经验实在自身的属性决定其是否成为研究对象。

[iv] 狄尔泰指出:“历史科学可能性的第一个条件在于,我自身就是一种历史的存在,探究历史的人就是创造历史的人”。

[v] 这里可以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范式”只是科学行为过程的描述,但并不是科学研究结果的体现,结论方面的指向。

[vi] 然而,韦伯并没有区分理想类型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差别,因此,容易造成这几个误解,认为一个研究对象(或历史个体)对应一个理想类型,使得理想类型成了研究对象的替身。“理想类型是以发生学的概念来把握历史个体或者它们个别成份的特别尝试。”(韦伯,1998A43)或者被认为理想类型如涂尔干的社会事实一样具有经验实在的概括性特点。而实际上,韦伯认为,“构成理想类型概念的目的始终不是达到对类的相似物的分明意识,而相反是达到对于文化现象的独特性质的分明意识。”(韦伯,1998A50

[vii] 本文更愿意认为这是概念上的乌托邦,即像妓院、资本主义等,都是这种乌托邦,取其非现实的“构造”涵义。韦伯认为,“从一个时代的某些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来的某些社会状态的理想类型,可能在同时代人的心中呈现为实际追求的理想或者呈现为调节某些社会关系的准则。”(韦伯,1998A44

[viii] 例如,为了刻画某一时代人们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观念,研究者可以既构成一个与他个人伦理规范相符合的并在这个意义上客观‘正确的’观念类型,又构成一个与他的伦理规范完全相悖的观念类型,他于是可以借此来比较那个时代人们的行动。或者他可以构成他个人不作任何形式的肯定评价或否定评价的观念类型。(韦伯,1998A177

[ix] 这里看得出,人文科学始于文化而终于文化,科学作为过渡,在韦伯看来,科学只是手段。

[x] 如“以科学的名义”就世界观问题作出权威性的讲坛裁决。(韦伯,1998A139

[作者简介] 陈玉生,社会学博士,讲师,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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