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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中主体与客体的区隔和超越
刘天一
本文发表于《山西师大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社会学创立之初,学科方法论上就存在着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的二元对立。经典社会学家为使社会学获得“科学”性质,强调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区隔。以结构—功能主义为代表的现代社会学,试图以社会结构的宏观性超越二元区隔的矛盾;而对日常生活的关注却为建构主义开拓了空间。后现代中的解构派消解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但“只破不立”;而建设者则以“多元综合”的态度,开始了主客体相互融合的过程。对二元区隔的争论和超越,使社会学从凌驾在个人之上的“科学”变为了多种重新审视人类的视角。
关键词:社会学;方法论;二元区隔;研究主体;研究客体
一门学科要称为“科学”,必须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研究方法。但是时至今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尚未正式确定,也缺乏学界普遍认同的研究原则、解释方法,这是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长期为人诟病的重要因素。社会学是研究人和由人组成的集体的科学,人是一个复杂的研究对象,形成群体、组织之后还具有更为复杂的突生性质,因此社会学的研究客体不易把握,无法做到纯粹。同时,社会学研究者也都是具体的个人,其研究方法必然受到自身经验、价值观、意识形态的影响。也就是说,社会学的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都具有“能动性”,不能做到如同自然科学那样的客观一致。社会学创立之初,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二元对立就随之而生,并且经过一百多年也没有得到完满解决。但正是社会学家们解决这一矛盾的努力,使社会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
一、经典社会学家的争论
(一)实证主义者。社会学创始人孔德当初的承诺就是:社会学是一门立足经验事实、从整体上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孔德一生都在致力于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将社会学建设成为一门与自然科学一致的科学。在孔德看来,整个人类社会都是有秩序的,社会运行是由规律决定的,社会学的目的就在于揭示社会运行背后的秩序或者说是规律。但是,孔德只提出了一个抽象的原则,并未对任何社会现象进行具体的社会学研究,因而无法判别孔德笔下实证主义的研究客体到底是何物。
涂尔干(Emile Durkheim,又译迪尔凯姆)则继承了孔德的实证原则,并进行了大量具体的社会学研究,将孔德的原则落到了实处。涂尔干同样旨在将社会学构建成一门严格的科学,1895年,他写下《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宣称:“我的方法是客观的。它完全受社会事实是物,故应作为物来研究这样一种观念所支配。”[1]154将研究客体进行了方法论上的“区隔化”,着重强调了社会事实的“外在性”,避免了研究客体受到研究主体的“浸染”,旨在凸显“科学性”。涂尔干认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1]125并认为这种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排除研究者的个人因素。这种对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区分,充分展现了科学方法论的精髓,使社会学在客观方法论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以此逻辑,必然有一个终极的、决定其他所有社会事实的“终极社会事实”,于是他又补充道:“在科学看来,一个社会事实能够相当普遍地解释大量其他事实,才是第一事实。”[1]129但是涂尔干并没有说明如何判断一个社会事实如何“普遍”,而是把解释社会事实变成了一种受个人因素影响的“逻辑功利主义”,社会学丧失了之前由“社会事实”确立的客观性,研究主体依然不能按照自然科学的要求对社会事实进行客观解释。
(二)韦伯的阐释学。被誉为“资本主义世界的马克思”的马克斯·韦伯是一位才华横溢的学者,其研究对象是各种“理想类型”,即对社会行动进行客观抽象,使之上升为标准的分析对象。吉登斯曾经简单概括过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理想类型是通过对不确定因素的抽象和组合后建构起来的,这些因素虽然存在于现实之中,但极少或根本未曾以这种特定的形式呈现过。”[2]162这种方法的优越性在于它是建构的结果,而不是某种客观存在的“物”,也就克服了“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等实用主义解释原则的局限。在研究客体上,韦伯成功地将研究对象的能动性与客观性糅合起来,将个人主观的行动上升到了科学研究的客体。
韦伯依然坚持社会学是一门科学,但它又有着与自然科学截然不同的方法和原则。受到哲学上阐释学的影响,韦伯的研究范式被称为“理解社会学”或者“阐释社会学”,认为社会行动是由个人行动建构的,而个人行动都是可以理解的,社会学家的工作就是对各种社会行动作出合理的解释。但是解释性的研究必然因不同研究者的主体性因素而干扰研究结果,对此韦伯确立了“价值中立”这一方法论原则,回应“科学”对于研究主体的要求,即在研究过程中悬置研究者本人的价值观、预判和先验的各种价值判断,以客观的方法解释社会行动,作出事实判断。
但是正如帕森斯所说:“韦伯似乎一直没有足够地强调下面这个事实,即科学知识不仅包含了要从‘原始的’经验可能得到的材料当中进行选择,而且究竟经验到什么,也部分取决于我们掌握什么样的科学知识,首先取决于已经建立起来的一般概念图式。观察总是通过一种概念图式来进行的。”[3]591在研究前的问题选择阶段和资料分析阶段,“价值关联”是不可避免的,韦伯始终未能详细说明如何坚持价值中立的原则。
可以说,韦伯的阐释社会学是反对实证主义对于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之间的过分区隔,但是他“仅仅在出发点上做出了努力(指理想类型的建构方法论),然后就回到了实证主义立场(指价值中立的研究主体客观立场)”[4]。
(三)马克思的“实践”。同为经典社会学家的马克思则提出了“实践”的概念,把人与人、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作为分析对象。马克思强调:对于人类社会的科学的认识必须要以“现实中的个人”,也即以“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并且“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个人为出发点,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5]71—72这样,马克思就超越了研究主体与客体的区隔和孤立,将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纳入同一个动态过程,即实践当中,并将社会学的分析对象由静止的、绝对的某种客体变成不断运动的、相对的社会关系,这无疑为社会学拓宽了研究视野,对消除社会学研究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研究模式有着巨大的启示作用。
在论述研究主体的原则时,马克思利用“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消解了“客观原则”、“价值中立”等“科学”原则,认为只要存在国家利益、阶级利益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就必然存在为之辩护的不同意识形态的争论。依此推断,所谓的实证主义和社会阐释学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制造出来的对于现实世界的颠倒的、扭曲的、虚假的反映,是和统治阶级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附属物”[6]。马克思不赞成研究主体能够去主体性和悬置价值观,区隔于研究客体之外实现完全的客观研究。但是,这种将研究主体与客体融为一体的做法,客观上消除了社会学研究结果的普适性和必然性,因此,马克思从未使用“社会学“或者“社会科学“一词。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论也强烈批判了社会学家为消除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二元对立所做的各种努力。
(四)经典时代的局限。自此,三大经典社会学家都为社会学提供了具有经验性和整体性的研究范式,社会学也由社会哲学实现了向社会科学的转变。但是这种转变并不彻底,无论是“社会事实”、“理想类型”还是“价值中立”,都要求规范研究客体,使研究主体以一种超验性的悬置立场对社会进行研究,实质都是将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区隔开来。马克思则放弃了这种超验性的立场,将其社会理论意识形态化,以作为无产阶级的理论工具,从而凸显了其研究的能动性。总而言之,三大社会学家各自的方法论中,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不是相互区隔,就是密不可分,在二维之中没有中间地带。纵贯整个研究,“从思维源泉上来看,它们仍然都停留在传统形而—42—上学思维方式的束缚之中,采取的均是主观(体)同客观(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7]他们谁都没有真正超越研究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间的分歧,无非是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内部的分歧。
二、现代社会学的“巨型理论”
(一)帕森斯的努力与巨型理论的终结。三大社会学家之后,现代社会学家在超越二元做出了不懈努力,他们大多倾向于建立一个宏观的社会实在论框架,并将涂尔干和韦伯(有时还包括马克思)的研究范式纳入到这个框架中,力图消除方法论的二元区隔。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在前人的基础上,尤其在是涂尔干和韦伯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无所不包的结构—功能主义体系,他将相对来说彼此隔离的经典欧洲社会理论糅合成“一个前所未有的框架,他的庞大的抽象理论经过默顿的‘功能分析’和‘中层理论’的‘中和’,成为美国社会学的‘主流共识’”[8]。结构—功能主义宏观上可以适用于各个社会系统,微观上可以解释个人行动,体现了现代社会学家试图以社会结构的宏观性超越二元区隔的矛盾。
但是帕森斯的社会学体系主要是建立在韦伯的行动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帕森斯也自称是“韦伯主义者”,并将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唯心主义引入分析系统。吉登斯等社会学家认为帕森斯研究的是“社会结构的物化”,与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概念类似。①他所做的只不过是从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借鉴一些为他所用的观点,并未在思维方式和研究范式这个根本性问题上做出深入的思考。随着其理论分析的不断深入,“其最终继承的理论观点仍然是以实证主义社会学传统为主,并把它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到了极其深远的地步”[8]。并且,帕森斯忽略马克思的理论旨趣,也一直为后世所批评。
结构—功能主义在二战前后一直占据着社会学界的统治地位,之后的现代社会学家们一直想取代其统治地位,并且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理论流派,如科塞的功能冲突论、布劳的宏观交换论等,这些研究范式虽然理论观点、运用方法、解释效力各不相同,但是其目的“不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