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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方法

建立民族志田野调查的伦理守则

2024-04-25 作者: 林丹

【作者简介】林丹,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社会建设研究基地研究员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1月19日第2819期

在《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指引下,各地的调查研究蔚然成风,以期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该调查研究与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惯用的田野调查方法有很大的相似性。后者通常以实地调研获取的第一手材料作为知识生产的基础。民族志田野调查(ethnographic fieldwork)则是一种常见的田野调查类型,以研究者与被研究者(或者说当地人)发生直接接触、亲密互动为特点,强调调研者(或称田野工作者)长期地参与到研究对象的生活当中,通过参与观察、深入访谈等技术手段了解当地的社会和文化。无论出发点是以学术知识生产为导向还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调查研究,无论是相对短期的以收集资料为目的的社会调查还是长期的要浸入到当地文化的民族志调查,都需要在伦理规范的约束之下进行。伦理守则指引田野调查工作者在研究中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应该做,出现问题时遵循何种处理原则。制度层面的伦理规范和个人层面的伦理操守应当贯穿整个研究的始终。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的、多层次的、易于指导实践的伦理守则。

民族志田野调查中常出现伦理困境

田野调查在社会的“试验场”里进行,面对的研究对象是活生生的人。研究者的个人身份、行为和位置直接影响着田野材料的获取。民族志田野调查之所得是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社会文化、时空场景交互互动的结果。由于田野工作者与研究对象在一定的社会场景下存在行为偏好、利益诉求、价值认识、道德准则等差异,研究者可能会在田野调查中面临两难的情景。例如,在田野调查中若发现报道人,即为田野工作者提供信息的人涉及一些非法行为,是否要报警;田野笔记及收集到的信息能否向地方官员公开;若访谈对象为未成年人,是否对家长公开访谈内容,尤其是涉及身心状况等私隐时。争议还常见于录音的问题上。有调研者认为录音只作为研究素材,不公开便无妨,更有调研者认为若其行为合法,何惧录音录影;有的被访谈者拒绝录音,只是因为感到不适,即便“没说什么”。

两难的情景源于不同身份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每个报道人对于所讨论话题的限度、舒适度感受不同,如对录音的认知和感受不一,也会引起该行为是否合适的争议。在此情况下,若无伦理守则可循,对于优先守则(如报道人利益为先)缺乏共识,可能会对研究参与者造成伤害。民族志田野调查由于需要调研者长期地、不同程度地介入当地人的生活,以建立联系、友谊和信任来获取田野材料,更容易给研究对象带来不同程度、不同面向的影响。它既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可能是对个体心理的影响,也可能是对社会的影响;影响有时候是滞后的,在研究者离开田野地之后才显现出来,因而被研究者所忽略。

总之,民族志田野调查离不开人与人的互动,更容易陷入因研究参与的行动方(不仅包括研究者和被研究者,通常还包括地方政府、项目资助方等)的利益冲突而引致一些伦理困境,致使研究者处在两难的境况下不知如何处理,甚至可能导致调研对象遭受伤害。因此,确保研究者有恰当的、符合地方规则的伦理守则可循至为重要。

从多层面建立田野调查伦理守则

建立伦理守则既是保护研究对象,也是保护田野工作者,确保研究合理开展的必要手段。遵循研究伦理不应仅停留在“不能偷偷录音”或“对报道人匿名”之上,虽然这毫无疑问是原则之一。研究伦理包括更广泛的内容,既有技术上的指引和要求,也有道德层面的约束。其目标是确保一个研究既不伤害研究对象,让其被公平地、人道地对待,也不伤害学术共同体。从组织发布和执行主体上划分,伦理守则可以分为制度层面的伦理规范和个人层面的伦理操守。在制度层面,国际上有不少由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针对人类行为研究的通用行为准则,从事相关研究须遵照执行;同时,也有由专业学会根据各学科特点制定的行为准则。例如,美国人类学学会在1967年就对研究伦理作出公开声明,至今已根据时代变化几经易版。此外,学校院系也应制定各自的伦理守则细目。

具体来说,鉴于每个调研项目的目标和内容的独特性,一般需要在开展前由其所处的学术机构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估。在调研之前对过程进展和后果作预判,是研究伦理的重要一环。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预设解决方案,确保过程中不会对研究参与者造成困扰甚至侵害。若不能满足这些条件,该研究就应被放弃。带着对后果的预判进入田野,保护研究对象的利益,不单是调研时征得访谈对象的口头或书面同意,调研者作为一个“局外人”应当在一个更大的社会环境中清醒地判断调研活动可能给当地人造成的影响。访谈报道人可能在当时没有意识到为研究者提供信息或者帮助可能带来的伤害,或者在他们看来只是单纯地讲述事件和抒发感情。但是,田野工作者有义务对可能出现的后果先作预判,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调研中,要以报道人的利益为先,尽可能地维护报道人的利益最大化。应当坚守平等的原则,不能在情感或经济上剥削调研对象,要给予合理的回报。至于何为合理回报,不同的报道人可能有不一样的看法,需视情形而定。有人认为是金钱,有人希望是礼物,有人需要付出时间的陪伴,有人只是期望一句“感谢”。笔者在养老院调研时发现,老人期待的回报是陪伴和聆听他们的故事;而在对非洲人的研究里,经常被期待的回报是友谊,以及在日后需要时能提供帮助。

平等还包括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信息对等。调查对象对自己被卷入的研究毫无疑问有知情权。调研者应主动告知研究对象有关调查项目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研究目的、内容、用途,项目主持人及其团队、机构、项目资助方等,研究成果能否向其公开也应一开始便予以说明。近年社交网络上不时出现招募研究对象尤其是问卷、访谈对象的信息,据笔者观察,它们大部分没有留下明确的项目信息。若研究者从一开始就有意无意地隐瞒研究项目的真实情况,或者只酌情提供部分真实信息,又如何要求被研究者坦诚相待,提供真实的内容呢?因此,应当特别强调在调研开始之际,向研究对象讲明项目信息,并获得其知情同意。

保护研究对象利益的另一个常见做法是保护田野报道人的隐私。匿名是很常见的手段,然而它不等同于仅仅换一个报道人和田野地的化名,因为熟悉情况的人,可能轻易地就能“破解”这个代称。关键是确保报道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不被发现,避免一切可能使其处在被动、尴尬甚至危险境地的状况出现。事实上,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往往处于一种不对等的权利关系之中,获取田野材料之后,如何使用材料、选取哪些部分作研究成果的呈现,决定权几乎都在研究者手上,研究对象经常是失语的。这更要求研究者怀有责任心和伦理自觉,不做伤害报道人利益之事。

民族志田野调查往往伴随着社会情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靠一套死板的规则通行。制度性伦理守则的建立需要较长的时间,每个院校、学会针对不同的研究领域,在伦理指引的细则上肯定也不尽相同。即便如此,研究者依然可以并且应该设立个人调研实践中的伦理操守。一些显而易见的守则,例如平等、保密等,应当遵守,并且在学术作品中写明该研究开展的过程中遵循了怎样的伦理守则。只有这样,读者才能在具体的民族志社会语境中评判所读到的材料。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城市来华外国商人融入模式及对策的人类学研究”(19CSH05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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