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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方法论的角度,论述了文化人类学领域中追踪研究的合法性问题,分析并得出了追踪研究的三个合法性基础:地理位置固定性、历时检验性及接续性,从而在方法论领域部分地确立了追踪研究的合法性地位;同时本文指出,追踪研究的合法性有待进一步巩固和强化。
关键词:追踪研究 合法性 田野工作 历史检验性 接续性
追踪研究是一种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而文化人类学追踪研究(下文简称追踪研究)是衍生于田野调查的一种比较新近的方法。自美国人类学者维娜对马林诺夫斯基的特罗布里恩德群岛的追踪研究以来,追踪研究日益兴盛,已经成为文化人类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必要的且可行的方法,从而成为文化人类学方法论的一种新价值取向。本文将从方法论的角度试图论述追踪研究的合法性基础,从而确立其合法性地位,以深化对这种价值取向的认识。
一、问题的缘起
所谓的追踪研究,目前在学界也被称为再研究。在人类学领域,它突出表现在文化人类学的田野工作中。也就是说,在人类学领域里,追踪研究主要是针对田野工作的,正如本文开头所提,在人类学领域最早的追踪研究要数美国学者维娜对马林诺夫斯基的特里布罗恩群岛的追踪研究了,自此,一大批学者对追踪研究日益青睐。拉德克利夫-布朗在《对于中国乡村生活社会学调查的建议》一文中指出,“现在我们姑且舍弃外部关系的研究,而专谈连绵的研究,即社会变迁的研究。观察‘变迁’最准确的方法,即在若干年限之内,反复地观察已研究过的乡村。这是一个理想的方法,应用极难。”[1]很明显,拉德克利夫-布朗在此所谓的理想方法就是追踪研究。在国内,费孝通等人是追踪研究的先行者。类似例子还有很多,如戴玛瑙和潘守永对杨懋春的山东台头村的追踪研究、覃德清对波特夫妇的广东茶山的追踪研究、阮云星对林耀华的福建义序的追踪研究、庄孔韶对林耀华的福建金翼黄村的追踪研究以及沈关宝对费孝通的江村的追踪研究等等。[2]
尽管追踪研究的实践已经成为现实,但是学界对追踪研究还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定义,似乎追踪研究是一个不言自明却被实践着的事实,其合法性一直没有确立。韦伯认为合法性乃是促使一些人服从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抑或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的。[3]韦伯谈论的是统治的合法性,而且每一种统治类型都有着合法性的基础,而我们谈论的是一种方法的合法性问题,那么如何理解一种方法的合法性问题呢?
二、一种方法的合法性
追踪研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在现实中不断被实践着,但在理论上或者说在学术共同体中一直没有正式的名分,换句话说,就是它的合法性一直没有被确立。当我们谈到合法性时,我们往往想到了韦伯关于统治的合法性问题。韦伯认为统治类型有三种,分别是传统型统治、卡里斯玛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这三种统治类型的合法性基础分别是遗传下来的(历来就存在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性(并且被认为是这样的)、个人非凡的品质和特殊的魅力和法律。[4]很明显,韦伯的合法性是为其统治类型理论服务的,而我们要确立追踪研究的合法性并不是要确立追踪研究在方法论领域的统治地位。实际上在社会科学领域里,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处于统治地位的研究方法。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是在一定时期内,相对于其他研究方法而言,可能更适合于某种研究目的,可能被人们应用得比较普遍,即便在该种方法被应用得比较普遍时,还有许许多多其它的研究方法在发挥着作用。因此,如果我们把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各种研究方法看作一个体系的话,每一种研究方法都是该体系的一部分,每一种方法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在这里,或许我们可以这么说,“存在就是合理的”,“存在就是有价值的”。那么对于追踪研究而言,我们就是要给追踪研究的存在一个理由,或者说要在方法论领域给追踪研究一个合法的位置,这是一种方法的合法性问题,它不同于韦伯的统治类型理论的合法性问题。
由此笔者认为,所谓方法的合法性就是指人们对方法的价值有着一致的认识并承认了这种价值。当人们对某种方法的价值有着一致的认识并承认这种价值时,我们就说这种方法具备了合法性。因此要赋予一种方法以合法性,我们就必须发现该方法的价值,因为根据该定义,价值是合法性的基础。这样问题似乎就变得简单了,当我们在试图给追踪研究确立合法性时,关键问题是要发现其合法性的基础,也就是追踪研究的价值所在。笔者通过研究发现,追踪研究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调查点的地理位置固定性、对先行研究的历时检验性以及接续性等三个方面。接下来让我们进一步展开讨论。
三、合法性基础
根据前文所述,要确立一种方法的合法性地位,关键是要发现该方法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要发现该方法的价值所在。对于本文探讨的追踪研究而言,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调查点的地理位置固定性、对先行研究的历时检验性以及接续性。
合法性基础一:地理位置固定性
我们都知道,追踪研究是对先行研究的调查点重新进行田野工作。这样,研究者根据先行调查的区域进行调查,就不必再对调查点进行重新选择,也就是说,调查点的地理位置及范围没有变,重新调查的地方还是先行研究的那个地方,范围还是那个范围。不过根据追踪研究的需要,在追踪研究时地域范围的大小可以适当伸缩。如沈关宝在对江村进行追踪研究时,其调查范围不仅仅是局限于江村,在必要的时候,而是扩展到了整个吴江县。[5]不过总的来看,追踪研究的调查区域基本上是同先行研究的调查区域是高度重合的,因而这为研究者减少了很多负担,他也不必困陷于选择调查区域的苦恼,这是追踪研究的价值之一,即合法性基础之一。
合法性基础二:历时检验性
所谓的历时检验性,就是对先行研究所得观点和结论提出异议,或者怀疑,从而通过追踪研究的方式来对同样的调查点重新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分析研究,以检验先行研究的观点和理论。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追踪研究的目的之一是因为对先行研究的怀疑而需要对已有结论的检验,在这种情况下,追踪研究的结论可能会支持先行研究的结论,也可能推翻先行研究的结论,或者说补充和修正了先行研究的结论,这样一来,追踪研究也就发挥了其检验的效果,对理论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是追踪研究的另一个合法性基础。
合法性基础三:接续性
文化人类学主要考察社会变迁的。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以田野工作为主。当人类学家进入到某一社区以后,通过参与观察,与当地居民生活在一起,利用询问、查阅地方文献、人口调查、影视记录、音响记录及文字记录等手段,收集有关资料,然后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整理分析,得出有关该社区社会变迁的理论。然而我们知道,社会变迁是持续性的,在时间上是一维的,人类学家通过资料收集并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只能说明和解释已经发生的文化变迁,当然这些结论也可以用来预测该社区的未来,但是由于社会是一个多种因素的复合体,社会变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的发展过程及趋势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后,并不一定以人类学家所预测的方向一致,有些社会变迁并不能用这些理论来解释,甚至人类学家已经得到的某些研究结论本身就值得怀疑,因而为了研究的接续性,以及追踪研究本身具有的时间序列的优势,使得追踪研究显得很有必要。通过追踪研究,我们可能发现新的社会变迁模式,而这些社会变迁模式不能用先前的理论再来解释。这样我们就接续了先行研究,使得研究保持了一种持续的特性,从而也保持了理论的持续性,这是追踪研究的一个合法性基础。
四、余论
本文就追踪研究的合法性问题作了一些探讨,发现了追踪研究合法性得以确立的三个基础,即调查点的地理位置固定性、对先行研究的历时检验性以及接续性等三个方面,从而在理论上为追踪研究的合法性地位的确立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是由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多种多样,每种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并且也有着相对于其它方法来说更加合适的研究领域,这些方法构成了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种方法都有着自己的合法性地位,从而成为方法体系必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每一种方法的合法性的获得都需要经过长期的过程。追踪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中众多方法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它的合法性的确立必定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是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向度上向前推进的,也就是说,随着追踪研究的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合法性会不断增强。然而本文只是在调查点的地理位置固定性、对先行研究的历时检验性以及接续性等三个方面,为追踪研究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显然这是不够的,还有更多的合法性基础需要我们去发掘。我们也期望能为追踪研究发现更多的合法性基础,这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综上所述,正因为追踪研究具备了地理位置固定性、历时检验性以及接续性的价值,而这些价值是学者们的一致认识,这种一致的认识构成了追踪研究合法性的基础,因而追踪研究的合法性得以部分地确立。自维娜对马凌诺斯基的特罗布里恩德群岛进行追踪研究以来,追踪研究在人类学领域日益兴盛,这些大量的追踪研究正是对追踪研究合法性的确认和进一步强化。我们相信,随着追踪研究的合法性地位的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它必将为文化人类学研究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夏建中译,第一版, 华夏出版社,2002。
[2] 庄孔韶:《回访和人类学再研究的专题述评——回访和人类学再研究的意义之二》,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第25卷第二期,2004年2月。
[3] 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年3月。
[4] 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年3月。
[5] 沈关宝:《一场悄悄的革命》,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9月。
(胡全柱 上海大学04级社会学系研究生 0472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