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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情治理中的行政嵌入与规则融合——以重庆市川鄂村整顿“整酒风”事件为例

2020-11-19 作者: 郑家豪 周骥腾



农村人情治理中的行政嵌入与规则融合

——以重庆市川鄂村整顿“整酒风”事件为例


郑家豪 周骥腾



原文刊发于《中国农村观察》2020年第5期。


一、农村人情的异化与治理


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在中国农村,传统人情秩序的稳定性遭遇了严峻挑战,互惠性的人情交往变异为借机敛财的工具与竞相攀比的舞台,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与心理压力。这一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开展针对性的人情治理运动。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行移风易俗,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


中国农村的仪式性人情交往中人情名目越来越多,礼金数额越来越大、占收入比重越来越高,人情范围越来越广,人情周期缩短、频率加快,学界把这种种现象总结为人情异化。现有的关于人情异化的研究大都围绕一个共同的隐含假设展开,即在当代中国农村,仪式性人情的内在精神、互动情境或宏观环境发生了转变,原有的人情秩序无法维持或发挥正常的社会功能,进而出现了人情异化的诸现象。而更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当地方人情秩序本身难以维系,政府意图以行政力量规范人情秩序时,公共规则与地方性人情规则如何互动与融合?农村人情秩序因此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二、人情治理中的规则融合:研究视角与田野简介


农村人情治理问题背后更一般性的问题是,行政力量如何介入并影响农村社会秩序?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中国传统的村庄秩序大多是内生的。然而,在接二连三的社会运动的冲击下,传统地方性组织遭到破坏。同时,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现代性因素渗入乡村,乡村流动性增强,社会生活空间扩展,地方性传统规则进一步式微。特别是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权呈现“悬浮型”特征,乡村社会外生、内生秩序出现了双向并弱的态势,加剧了乡村的失序。


那么,当乡村面临治理困境,政府应如何介入村庄事务,公共规则与地方性传统规则应如何良性地互动融合,才能有效恢复乡村秩序?本文以一个村庄的人情治理为案例,着重讨论作为治理者的镇干部与村干部,以及作为被治理者的村民,是如何在“整治违规整酒”的公共规则与人情规则对立冲突的结构背景下,在仪式性人情发生的不同社会情境中,差异化地执行、选择性地遵从两种对立规则,进而塑造规则融合的不同形态。


本文选取重庆市奉节县川鄂村作为个案研究的田野点。川鄂村是位于渝鄂交界处的一个典型的农业村,下辖19个社,共有人口约590户,2331人。川鄂村所在的奉节县为国家级贫困县,2014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13元,但在“整酒风”盛行时期,人情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三、人情异化:“整酒风”为何大行其道


(一)田野现象简述

在2006年之后,整酒之风在当地盛行。当时的礼金已有大几十元,积少成多,足以成为“整酒人”敛财的手段,也足以对“被整人”构成经济负担。最开始突破传统人情名目,整“无事酒”的是村中的无业游民和黑恶势力,这些人轻视舆论压力与道德脸面,是传统人情约束中的薄弱环节。大多数村民虽然私下有意见,但迫于人情压力不得不随礼。此外,一些持续送出人情,眼下却没有机会收回人情的家庭,因不堪人情重负也开始巧设名目。村民对此大多表示理解,但原有人情规则的约束也松动了。


(二)何以实现:主动敛财与被动卷入

1.人情规则的强制性:虽然传统人情名目不断被突破,但随礼的村民依旧不得不严格遵循人情秩序中“有礼必随”的原则。有人便借机进行敛财,而人情规则下“被整人”不得不随礼,整酒由此成为一项生财之术。


2.经济压力的必然性:巧设人情名目增加了人情往来的频次,村民的经济负担也随之加重,于是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暂时放下道德脸面,突破传统人情名目,整个村庄开始陷入争相整酒的恶性循环。村民在无奈的同时也只能相互整酒以实现收支均衡。首先终止的人必然第一个承受经济与道德上的双重压力,因此即使不情愿也只能被卷入其中。


(三)环境因素:社区关系的变化与经济理性的增强

人情异化的背景性解释一般有:一方面经济理性上扬,另一方面地方性传统规则(道德舆论、族规乡约)弱化,但经济理性与传统人情规则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按照经济理性的原则,村民有感人情重负就会退出人情圈,而事实上,有礼必随的人情规则依然牢牢约束着村民。


(四)根本原因:巧设人情名目与拒随人情的成本的不对称性

巧设人情名目只承担有限的道德舆论压力,这种压力随着更多的人选择突破传统人情名目而减弱;而拒随人情将会直接引起内心的不安与羞愧,甚至使村民面临社会关系中断的风险。这种不对称性使得“整酒风”愈演愈烈,村民不得挣脱。人情异化无法通过村庄内部力量解决,只能诉诸外部权威主体的干预与支持。


四、人情治理:公共规则的入场


(一)政策文件的确立

早在2011年12月20日,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已下发《关于狠刹违规“整酒风”的紧急通知》,禁止除婚丧嫁娶以外的整酒行为。其后渝鄂交界的几个县市也陆续发布了类似的“禁酒令”。2014年5月12日,奉节县委、县政府召开整治“无事酒”的会议,全面启动人情异化的治理工作,随即出台《奉节县治理城乡居民操办“无事酒”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首先将除婚丧嫁娶以外名目的整酒定性为借机敛财行为,其次对镇干部、村干部、村民的责任一一作出规定。


(二)执行主体:乡镇政府的监管与具体方法设置

在人情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是主要执行者。奉节县发布“禁酒令”后,川鄂村所在的兴隆镇实施了一系列举措:成立“无事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开通举报热线电话;落实村干部为整治“无事酒”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通过横幅、宣传车、派发宣传单等措施宣传禁酒措施,制造抵制“无事酒”的声势等。


(三)政策与对策:人情治理的具体实施

1.信息来源:村干部和匿名举报机制。村干部要第一时间知晓村民操办“无事酒”计划并予以规劝,若规劝不下,需通报乡镇进村执法。村民的匿名举报同时作为规制村干部瞒报行为的制衡机制。


2.效果保障:乡镇作为上级部门直接执行,避免人情冲突。乡镇接到村干部的通报或村民的举报后,会在整酒当日,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镇纪委等人员进村执法,阻止违规整酒。依据“村规民约”对违规整酒人作出罚款、取消低保评议资格等处罚。如果发现村干部瞒报或者参与违规整酒,将在组织上对村干部予以处罚。


3.人情转变:村民对整酒的态度在管理下的两极变化。“禁酒令”发布后,村干部制定了抵制违规整酒的村规民约,规定对违规整酒每次罚款500元,将违规整酒人排除出低保评议范围。整酒和请人整酒都成为“害人之举”。由此整酒风中的人情束缚被大大削弱,公共规则的进入进而提供了抗拒不良整酒的更高合法性。


五、人情秩序:对立规则的融合


(一)公共规则嵌入与整酒类型分化

“禁酒令”中“禁止除婚丧嫁娶以外的违规整酒”与“整酒风”盛行时期巧设的各种人情名目针锋相对,使原有的人情名目分化为多种类型。公共规则对整酒方违规整酒行为的约束力,取决于“禁酒令”进入人情事务的两种机制:一是治理方(镇干部、村干部)的治理策略与力度,二是被治理方(村民)对违规整酒的接受程度与举报的可能性。由于两种机制会不同程度地实现,整酒方被惩罚的风险也将不同。


1.出于传统风俗的整酒。“禁酒令”首先与人情往来中的“情”发生冲突。一些被列为违规的整酒类型,如三朝酒、竹米酒,是当地的传统风俗,整酒范围限于核心亲属与好友。对村民来说,整这类酒,还是随这类酒都是情所应当,而政府的“禁酒令”则显得不合情理。在实际执行中会被镇干部与村干部视为介于违规整酒与正规酒(婚丧嫁娶)之间的整酒类型,一般不严重就会得到默许。此处政府的公共规则与传统人情规则之间达成了妥协性融合。


2.出于人情周期的整酒。“禁酒令”也与人情规则中的人情周期发生了冲突。人情交往具有周期性,但“禁酒令”必须从一个统一的时间点开始生效,因而粗暴地截断了人情周期。这种“截断”让有的村民感到利益受损,于是冒险偷偷整酒。对于这类违规整酒,镇政府会严格按“禁酒令”执行,就导致了执行末端的村干部陷入“情理难全”的尴尬中。因此,面对此类出于人情周期的违规整酒,村干部会基于关系远近、被举报的可能性与行政压力大小谨慎抉择。


3.出于补偿心理的整酒。公共规则使整酒方收敛了违规整酒行为,然而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助长了整酒人的侥幸心理,导致隐蔽的变相整酒难以杜绝,主要是一部分没整过酒的村民进行的整酒。在这种情境中,由于还人情“义不容辞”,因此不太可能被举报。这种整酒类型中,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三者对传统人情规则中“礼账平衡”这一原则的合理性的判断是有分歧的。虽然镇干部态度非常坚决,但村干部和村民对公共规则的执行和遵守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公共规则坚决不容许人情异化死灰复燃,但人情交往中“义”的行为逻辑又削弱了公共规则对此类违规整酒的约束力,使得合理性较强的整酒人拥有一定的违规行为空间。此处,两种相互对立的规则呈现出一种相互制衡的融合形态。


4.出于借机敛财的整酒。村民“借酒敛财���的行为是“禁酒令”严厉打击的对象。这类违规整酒不仅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也得不到多数人的理解与支持,村干部如若不主动劝阻可能被问责,承受来自村民的舆论压力。无论是传统人情规则还是公共规则,都约束借机敛财的整酒。但在“整酒风”盛行时期,传统人情规则失去了约束力。公共规则的入场,迅速得到了村民的认可与支持。村民借助公共规则的权威,逐渐摆脱了人情异化的困境。此处公共规则与地方性人情规则形成一种共识性融合。


(二)村民人情往来中的“情”“义”与“利”

村民的行为逻辑,以及规则融合的基本形态在治理过程中凸显。而真正影响吃酒方行为策略的,是政府干预所营造的抵制违规整酒的制度环境。这扩展了村民行为的选择空间,为村民拒随违规整酒,打破人情怪圈提供了充分理由。而这一作用机制,在不同类型的整酒中,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1.出于传统风俗的整酒:依“情”而行。若整酒方出于传统人情名目而整酒,大多数村民只要是关系近,即便不欠人情,即便“禁酒令”不许,都会去吃酒随礼,这是情感使然。在这一类亲近的社会关系中,公共规则的约束效力仅限于社会关系结构的外围。


2.出于人情周期的整酒:依“义”而行。“礼账平衡”的人情规则赋予在人情周期中处于相对不平衡的一方收回人情的权利,并要求欠人情的一方践行还人情的义务。还人情不仅是出于面子、关系,更重要的是出于道德义务,出于一种深层次的内在道德约束。


3.出于借机敛财的整酒类型:依“利”而行。“整酒风”盛行时,“有礼必随”的义务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出于借机敛财的整酒类型中,政府的公共规则完全发挥了作用。出于减少人情支出的经济考虑,“禁酒令”成为村民拒随违规整酒的行为依据与外部权威,减轻了村民的心理负担,得到村民的积极响应。这种情况下,如果口头上的“禁酒令”还不足以成为拒随违规整酒的理由,有的村民就会通过举报制度让“禁酒令”发挥作用,这是对政府公共规则的工具性运用,本质是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三)人情治理的成效及规则融合形式

政府的人情治理收获了良好的成效。据政府公布的数据,川鄂村所在的兴隆镇,在开展治理工作的一个月内,接到群众举报近40起,劝退违规整酒90余例;截至2014年12月,奉节县共摸排拟操办违规整酒8380余件,通过教育劝阻制止7697件,制止率达到91.8%。


在人情治理的过程中,公共规则对地方性人情规则的行政嵌入,塑造出了不同的人情情境,即三种不同类型的违规整酒。而面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违规整酒,各主体选择性地利用两种规则,使规则融合形态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六、结论与讨论


本文认为,政府干预农村人情事务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成效,并得到村民的赞许,关键在于公共规则与人情规则的有效融合。各主体在不同的人情交往情境中,选择性地遵从适宜的规则而行动。对立规则在不同融合形态下,深度嵌入乡村社会关系结构,最终再造人情秩序。


公共规则借助政府的权威以及各种规制手段约束了违规整酒,村民选择性地服从权威,缓和了公共规则与人情规则的对立冲突,并借用这种权威摆脱“有礼必随”的人情规则的束缚。政府的公共规则兼具权威性与工具性,非绝对的权威性给予工具性空间,但足够的权威性亦保障了工具性。在人情异化的背景下,人情已无法通过村庄内部组织力量以及地方规范获得秩序,那么政府干预将有助于支持村民摆脱集体困境,正是这种“工具性权威”而非“绝对性权威”使村民在对立规则的约束下反而扩展了人情往来中的行为空间。


本文研究发现,在人情往来中,社会关系结构还展现了“义”的维度。政府的公共规则未能完全渗透进社会风俗与日常生活领域,在个人社会关系结构的核心部分,即涉及最为亲近的社会关系与还人情的义务关系,公共规则被村民有意悬置起来;在个人社会关系结构的外围部分,即关系较远且不欠人情的社会关系中,原本存在“有礼必随”的义务关系,由于与情、利相冲突,被村民借公共规则巧妙规避了,呈现“低情—低义”的特征。因此,两种对立规则的融合实质是“普遍主义”取向的公共规则对“特殊主义”取向的人际关系结构的适应。只有这种“深度适应”才能化解公共规则与人情规则表面的冲突,共同再造乡村人情秩序。


责编: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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