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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商号传承与治理制度的演变
——以胡开文墨业“分产不分业”为例
周生春/陈倩倩
原文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3期
摘要:“诸子均分”的继承传统常被认为是造成中国家族企业“富不过三代”的重要原因,但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并不乏长寿家族商号。基于史料,通过从制度层面深入分析延续近两百年、实现家族内部数代传承的胡开文墨业案例,可知“分产不分业”的继承模式是胡氏家族商号实现数代传承的重要原因,这种传承模式是在资本诸子“均分”的前提下,商号的经营实行“不分”,实际上实现了家族商号的“单传”。这种传承模式在明清商人家族中并非个例,其形成有着制度和非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分产不分业”本质上在产权层面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进而促进了合伙制和聘用代理人等有利于传承的制度的形成,这是历史上中国家族企业现代性的体现。
关键词:家族企业/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分产不分业/传承方式/治理制度/胡开文墨业/明清商人
近年来有关家族企业的各种榜单层出不穷,对于注重家族传承的中国人来说,长寿家族企业榜尤其会引起企业家及研究者的关注,上榜家族企业多出现于欧洲和亚洲的日本①,不少人开始反思为什么没有一家中国企业名列其中。一个常见的回答是,“诸子均分”和“单子继承”的继承传统是中西家族企业能否完整传承下来的重要决定因素。然而,抛开战争、政治等历史因素造成的家族企业断层,直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仍然有不少家族老字号存在,仅以药铺为例,新中国成立初期仍有八十家之多[1]120。自改革开放民营经济发展起来之后,不少老字号逐渐得到了恢复,如同仁堂、胡庆余堂、张小泉等等。现今仍在徽州乃至全国可见的带有“胡开文”字样的墨厂,其渊源即为安徽绩溪人胡天注创立于乾隆年间的一家老字号墨业招牌。从中国家族财产的继承传统来看,胡开文家族墨业也实践了“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传统,但胡氏两家老店不仅传承了数代,整个家族墨业还发展成为当时最具影响力的墨业招牌之一,甚至走出了国门。其传承方式除了不违背财产的各房“均分”原则之外,在家族商号的传承上又有怎样的实践呢?是什么原因促使家族商号采取了对传统继承模式的变通?这种变通对于家族商号的持续发展,乃至组织和治理制度的变革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综合前述问题,本文以徽州的胡开文墨业为例,在分析“胡氏阄书”和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对胡开文家族墨业的传承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研究前沿、方法与意义
目前关于中国历史上家族商业传承的研究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家族商号历史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史料的收集和考证上,经济层面的分析则主要停留在对商业道德、技艺质量和营销策略等问题的讨论层面。结合历史背景,对家族财产继承传统与家族企业传承关系内在机理的分析是有待探究的议题。对此,多数研究仅仅是在探讨家族企业相关问题时有少量提及。不同的继承传统常被认为是中国与欧美和日本家族企业长寿与否的重要影响因素。一些研究认为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单子继承制保持了资本的集中,有利于家族商业的传承,而“诸子均分”的继承传统会分散经济资源,从而使家族企业规模缩小,难以维系企业持久的成长[2]161[3]58[4]62。日本自13世纪开始由模仿中国的继承制度,转向由长子继承地位和财产的“家督继承”制,应用到家族经济组织领域则形成了“同族经营”的模式[5]52,也即家督继承“本家”、别子成立“分家”,但本家保持严格权威的特有制度。这种制度与番头制和养子赘婿继承家业等传统相结合,为日本家族经济组织的历史传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成为日本家族企业长寿的重要原因。类似的,欧洲盛产长寿家族企业的代表性国家英国,在历史上也长期实行单子继承的传统。然而,从古至今,中国这一经济体的规模、历史和多元性都是日本和英国无法比拟的,尽管“诸子均分”的传统对中国一些家族企业的持久经营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却也存在不少传承数代的“老字号”式的家族商业组织。这些家族经济组织在继承和财产分配方式上既采取了尊重传统的方式,又采取了一系列能够保证家业长青的变通做法。
本研究主要采取案例研究方法,辅之以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这两种研究范式是对散落在历史长河中的家族企业历史进行深入发掘和研究的有效方法。Eisenhardt和Graebner认为,案例研究是非常客观、严谨和更遵从现实的实证方法,他们对案例研究颇受诟病的问题做了回应,认为现实发生的案例与实验室假设的案例相比,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自然实验对象[6]25;Siggelkow则对个案研究的非典型性质疑进行了反驳,认为个案研究可以更贴近构想,更能直接地说明因果关系[7]20;对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济学家Greif强调历史分析与社会科学分析的相互补充,主张将主流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和社会学中关于文化与社会因素的分析结合起来[8]xv;对制度差异的敏感性和注重历史是汪丁丁在对制度分析的特征和方法进行探讨时强调两点,他认为应该重视不同制度间的比较,必须注意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特点[9]44。制度并非是孤立运行的,而是嵌入复杂的历史和文化环境之中,因而以跨学科、跨文化的视野研究制度的历史演变,才能更好把握制度演进的深层动因。
目前中国家族企业以及相关研究多从国外借鉴经验,对在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中国家族经济组织的传承经验尚未引起足够关注。历史上传承数代的家族商号是中国家族式经济组织历史制度变迁的最好见证者和实践者。中国近代一些家族商号的传承过程既存在对继承传统的路径依赖,又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变通。具体来说,一些家族商号采用“分产不分业”的传承方式,一方面遵从了财产的均分传统,另一方面实现了经营上的单子传承,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这种传承模式进而催生了家族商号在组织和治理模式上的创新。这对中国家族企业缺乏现代性的偏见提供了有力回应。今天的中国家族企业已经历了自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发展,相当数量的企业开始面临传承问题。据福布斯发布的《2013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中国目前家族企业二代接班即将进入热潮②。由于企业、家族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嵌入关系,家族企业各项制度的形成对已存的社会文化传统等非制度因素,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正式制度等历史因素有很强的路径依赖。在传统家文化仍然是家族企业发展重要影响因素的今天,从继承传统角度来探析历史上中国家族企业的长寿因子和制度演进轨迹,从而为现代家族企业的传承和治理提供借鉴,不失为一项有意义的探索。本文的价值即在于,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对中国历史上长寿家族商号的传承经验进行探讨,从制度和非制度层面对历史个案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现代家族企业的传承提供一定的历史经验;其新意之处在于,将家族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与家族本身的传统问题相结合,从而总结出这些家族商号长寿的重要内在机制。
二、胡氏家族墨业发展概况与胡氏阄书
徽墨至清代出现曹、二汪和胡四大名家,后起的绩溪胡开文墨最负盛名,持续的时间也最久。胡开文墨业的创始人胡天注③(1742-1809年)年少时曾于汪启茂的墨店做伙计,因忠厚实干被汪启茂招为入赘女婿。胡天注先于1765年租开他人墨店,后盘继岳父的墨室,进而于1775年在休城、屯溪开设两店,创立了自己的品牌“胡开文”。胡天注与汪氏生有六子,诸子或病或早逝,次子胡余德担任起已逝长兄的职责操持家业。胡天注后续妻钟氏又生七子颂德、八子硕德。余德精明能干,家业做大,然而也面临着多房分产和家业的继承问题。于是胡天注、胡余德先后订立阄书以分家和维系产业。阄书总的分家原则可总结为“分家不分店,分店不起桌,起桌要更名”,在此祖训指导下,加之可靠的质量和有效的经营管理,休城与屯溪老店在胡氏家族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传承,其余子孙则分枝开花,同老店一起,几支相互扶持又相互竞争的族裔将“胡开文”的招牌做到了全国盛名,甚至走向了世界。胡开文家族墨业经历了一个家族树式的分支生长和市场规模扩张过程,直至20世纪30年代的战争和20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运动才被迫结束了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值得欣慰的是,“胡开文”作为驰名商号保留了下来。在民营经济不断壮大的背景下,近些年大多数地方性公营的“胡开文”墨厂又恢复了家族控制的私营形式,目前在安徽、上海、四川等地以“胡开文”为名的墨厂或文化用品企业达数十家之多。富有戏剧性的是,几经周折的屯溪老店的承接人汪培坤竟是汪启茂的族裔。根据对胡开文纪念馆馆藏的《上川明经胡氏宗谱》、《思齐堂·天注公分拆阄书》的实地考察,并结合相关文献和报刊资料,本研究对胡开文家族墨业传承的概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整理,详见图1。
(原图见原文)
“阄书”即分家书,也有地区称分书,家长晚年将家产均分成数份载入文契,令诸子以拈阄的方式确定继承的产业。阄书是研究中国古代诸子均分制的第一手资料,在徽州文书以及其他明清契约文书中有很多遗存[10]131,在福建、台湾、广东等地区也都有见。为了保证家族商号的顺利传承,胡氏家族前两代创业者也订立了这种分家书以析分财产和安置家族商号。胡天注生前订立了《思齐堂·天注公分拆阄书》⑤,后胡余德在遵从先父遗愿的基础上对阄书进行了修订。胡天注所订内容称“原序”和“凡例”,因墨迹未干,胡天注即病逝,阄书未得到顺利执行,因而25年后胡余德又订立了“后序”和“续例”,对原书进一步修订补充,对家族境况和墨店的经营、分产原则做了一些具体说明,并增加了对自己新创产业的具体分拆情况规定。“创业艰难,守成不易,能体此意,复能大振家声,此予之厚望也”,从阄书原序结语可见第一代创业者胡天注对家族创业艰难的感叹与继承发扬家业的厚望。
胡氏阄书总的原则是“分产不分业”,分家原则上遵守“诸子均分”的传统,守业原则上坚持“不分业”和“分店不起桌(制墨),起桌要更名”。胡天注订立的阄书对“分家”的具体规定总结如下:“将祖遗及手创田地、山塘、屋宇并海阳、屯溪两店资本,除坐膳、坐酬劳外,品搭八股均分,编成‘道以德宏身由业广’八阄,各拈一阄执业。”意为胡天注将家庭资产除去食资和管理酬劳,按时价估价分为八股,分予各房执业。“不分业”的具体规定:“休城墨店坐次房余德,屯溪墨店坐七房颂德,听其永远开张,派下不得争夺……屯店本不起桌,所卖之墨向系休城店制成发下……屯店起桌自造,更换‘胡开运’招牌,不得用‘胡开文’字样。”也即休城和屯溪老店各由二房余德和七房颂德继承后,永为这两房的后代开张,他房子嗣不得争夺。并且只允许休城店制墨,屯溪店不得起桌制墨,而是作为销售分支;倘若自造,则不允许再用“胡开文”的招牌。分店不制墨和招牌控制实际上是对家族商誉的保证措施。因胡天注订立阄书不久后便因病离世,这个阄书并未得到实际的拈阄执行,但余德在修订阄书时并未改变基本原则。余德此后修立的阄书“照先父遗稿,权以时宜”,也即在遵从其父的遗愿基础上权衡时宜略做了修改,并对自己再创的家业做了进一步规定:“五房贞元、八房锡炯尚俱年幼……特将五、八两房股分所派店屋及资本,照时田价坐以田业另立租谱,权交弟侄儿辈代为掌持,俟其成立,然后交与执业。”“余手开创本村启茂典业坐与长房、三房、四房、六房合伙开张,庶各房皆有恒业。”“本村启茂典并海阳、屯溪两店资本,照现盘实际,余自坐食用、坐酬劳、坐贴补七房店屋外,仍长房、二房、三房、四房、六房、七房均分。”余德在遵从父亲“分家不分店,分店不起桌,起桌要更名”的原则下,对两老店进行了妥善安排,而对于新创的典业,则让几房合同开张,实际上是类似合伙合股的运营形式;对于两老店的运营,规定店本均分,但经营管理则分别交由二房和七房“单传”执行。
传统的中国人既不希望子嗣争夺财产,又希望多子多孙,这在胡氏家族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胡天注先娶的汪氏连生六子,但因长子及三子、四子、五子早没,六子又有“痰迷症”,汪氏也因悲痛随后离去,于是胡天注在花甲之年续娶钟氏,又生二子。而胡余德更是娶有一妻三妾,育有九子,胡天注见此对胡余德讲:“儿既多生男,吾家之福也。亡儿未立嗣,是吾之忧也。”于是,胡天注让胡余德将儿子依序分别过继给他几个已故但已成家的兄弟,以维持各房的延续。由于子孙众多,胡开文墨业不乏继承者,家长的重要任务是尽量在众多子嗣间合理分配家财以减少矛盾,又要顾及所创商业的传承,从而为子嗣提供长远的经济保障;在胡天注与胡余德所订“祖训”的指导下,加之良好的声誉、上乘的质量和有效的经营管理,两家老店得以完整地传承下来,并在不同时期有所发展;同时由于人丁兴旺,一些子嗣在祖制的基础上有所变通,从而使“胡开文”字号愈加响亮,不断繁衍出新枝,由最初的休城、屯溪两店逐渐扩展到全国多个大城市。至清末,“胡开文”已成为徽商四大墨商里后来居上且经营最持久的一家。
三、“分产不分业”产生的制度和非制度因素
汉代以降一直通行的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传统,为什么会在商人家族发展出兄弟资本均分但经营管理集中的传承模式呢?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之后,可以从制度和非制度层面找出大致线索。“诸子均分”制度层面的原因显而易见,这种分家模式自战国时就已基本确立。商鞅变法时即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1]2230至唐代,这个原则已正式被写入法律,如唐律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12]241-242。清律也有“嫡庶子男……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的规定[13]。有待探究的是“不分业”的制度因素。自先秦之时,即有士农工商的职业分类,并且历代官府、行会基本沿袭的一个规定是,职业和家传技艺父子相继。如《国语·齐语》里有“工之子恒为工”[14]220,《北史》里有“其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15]56等记载。行会也有类似规定,如清朝湖南武冈屠宰行的行规规定:“先年入会者,照依老例,子顶父桌,或系亲叔脉侄,方准开设”[16]502。行会还有管理字号招牌的规定,如清朝武冈炮店条规规定:“老招牌只许一块,如有多开,出钱一千二百文”[16]364-365,甚至有的条例直接限制兄弟分开店铺,如清朝武陵篾箱店条规规定:“父兄子弟开铺面一间,倘有兄弟分开铺面,入会钱肆串捌百文”[16]304。这些规定并不只是为了收取费用,更是为了加强对商铺字号的管理[17]68,且客观上还起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官府或者行会的这些规定使不少家族商铺在子弟传承家族产业时进行利益权衡,成为“不分业”传承模式形成的制度因素。
从非制度因素上看,有必要对中国与日本的“家”做些简单的对比。与中国人对“家”的认识的侧重点不同,日本的“家”更偏重于家业、家名等观念性的东西[18]50,从商人家庭来看,日本的“家”更像是一个经营体。家业是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因而在家的继承上强调长子单传。尽管日本也有“分家”一词,但它与中国的“分家”词性不同,它是一个名词,指的是除长子以外分出来的分支家庭,它在经济上往往从属于长子继承的“本家”。而中国的“家”狭义上是指人和财产[19]42-43,广义上则指源于始祖、由子孙后代不断延续的人的总体,也即宗族。与日本强调对家业、家名等观念性的继承相比,中国强调人也即男性血缘的延续。因而中国古代家的继承包括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两个层面:宗祧继承是一种“袭位”的传承,强调长子“单传”;财产继承则是各房的经济保障,强调诸子析产“均分”。与日本相比,中国分家后的各房对继承宗祧的长房在经济上的从属性没有那么强烈。在以经商为主要生计的家族中,这种家族“香火”延续的需求成为家族经济组织延续下去的内在推动因素,而提供生计的家族经济组织反过来是家族延续的物质保障。因而家族及其经济保障能够稳定而长远地传承下去是一些商人家族孜孜以求的目标。“单传”是为了“传宗”,即保障父家长集权的传承,“传宗”在家族经济组织上则表现为一种管理权威的传承;析产“均分”是为了保障族群分脉枝叶同生共长,两者相辅相成保证了“祖业”的传承。同时,还要考虑避免因析产带来的家族内部冲突。而将店本均分、经营权适当剥离,实际上实现了管理权威的“单子传承”,是一种同时满足家族延续需求和避免内部纠纷的变通做法。家族延续的内在需求根植于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之中,这也成为家族经济组织传承的非制度因素。
四、“分产不分业”与家族商号传承和制度演进
胡家子嗣一直恪守“分产不分业”的祖制,这种传承模式对于胡氏家族商号的经营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胡开文墨业得以持久经营的重要保证。首先,“分家”坚守了诸子财产平分的继承传统,可以有效避免家族内部冲突,并保证每个子嗣的生计问题,均分的家产为各房另谋出路提供了资金支持。至二房第四代胡贞观时,由于胡家子嗣繁多,其他房派子孙纷纷要求起桌制墨,位高权重的胡贞观采取了对祖制变通的办法,即在“胡开文”后加上“某记”的字样,满足了他房子嗣坚持要用家族招牌的诉求。自此,未继承店业的他房后嗣纷纷从事墨业,形成了相互学习又相互竞争的关系,后来出现了几位对“胡开文”名号的发扬做出重要贡献的子孙,如六房第四代胡贞益使胡家的招牌走出了徽州,先后在九江、南京、汉口等地设立了“沅记、亨记、利记”等分店;八房第五代胡祥钧在上海设立了广户氏胡开文,随后又在南京、天津、北京等地设立分店,使胡开文的招牌走向了全国。
其次,这种家族财产继承和家庭商业的传承方式不但起到了保持家族资本完整的作用,客观上还使家族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进而带来了家族商号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的变化。
一是催生了兄弟间的“合股”经营与相应的利润分配和激励模式。尽管田地、房屋和不动产等可以按时价折算均分,但墨厂、商铺却是不断营利的组织,因而未分到商铺的子嗣必然会认为有失公平。正是在这种考虑下,店本按股均分、委托善于经营的子嗣进行管理的这种合伙模式得以形成(其他行业商号也有采取轮流管理或共同管理的模式);在此基础上,这些管理者会得到更多的“酬劳”,而其余股东则按股分利。胡开文墨业早期即采取了店本均分,实际经营交由一房执行的模式。具体来看,二七两房大多采用单传继承的模式。最初阄书即规定实行“八股均分”,并委托二房胡余德单房经营;六房第五代胡祥祉的南京分店甚至在股份均分的基础上直接聘用外部经理人管理,而三个儿子与其母其妹分享四股,除每股按月从店中支取生活费外,年底结账时均分红利。此外,为了保持这种单子继承,在没有子嗣或者子嗣无条件经营的情况下还会过继优秀子侄以继承店业,如休城店第六代胡洪椿,实际上是胡贞观四子胡祥禾的亲子,后过继给继承店业的次子胡祥符。
二是客观上促进了家族商号对外部代理人的聘用。与一些研究认为徽商不重视对外部人员聘用不同的是,胡氏家族不仅在外地分店聘用外姓经理人,在徽州也早有实践。实际上,以聘用非家族成员为代理人而知名的晋商也是由宗族条件限制所致,如果宗族条件合适,族丁繁多,同样会倾向于首选族人做代理人[20]96。由于单传执业,加之家族各房派间的竞争关系,为了保持家业在本支系的繁荣,很早就有非家族成员被聘用参与家族商号管理。如二房传至第四代胡贞观时,胡开文墨业出现了继胡余德后的第二个辉煌时期,其中胡贞观在聘用外姓经理人以促进家族墨业的发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胡贞观重金聘请了管事汪鉴堂、副管事金节甫、点烟(徽墨制造程序)房总管事吴纯卿等人,这些外姓管理者都有极强的经营和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尤其是作为经理人的汪鉴堂基本全权代表胡贞观管理各个环节,没有出过任何失误[21]341。再如至二房第五代胡祥符去世时,因胡洪椿尚未成人,休城胡开文也主要是由管事代为经营。后来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店的几房后嗣则更多聘用外姓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如广户氏胡开文聘用的外姓人曹根泰,由于在上海时工作突出,先后被派到天津和北京分店做经理。对于外部经理人和伙计,胡氏家族则采取了多种激励手段,以北京的广户氏胡开文分店为例,从学徒一直工作到告老回家的老员工,分店每月付给津贴供养老之用,此外还有升工、“二八”提红、月规等福利[22]。
胡氏墨业家族这种“分家不分店”的商业传承方式并非个例。日本学者臼井佐知子在考察了两百余件徽州分家阄书后,发现清代经营商业的家庭中,店屋和商业资本并不都作为分割的家产,分与不分的数量约各占一半。而且,这并不是徽商特有的习惯,在明清时期南北各地都不鲜见。如清初泉州许享民的丝织品商号,三个儿子继承时也未均分店业,而是由三人共同经营[23]30;雍正年间四川周兴魁的家族煤窑也由四子合营,并且周兴魁还私开另一窑,以单传给嫡长子世袭[24]75。这种店号不分而兄弟共同经营的形式,实际上客观地推动了兄弟间合伙或合股制的出现,进而发展出推举善于经营的管理者的家族内代理经营模式。这种实践在明清徽州商人中尤为常见,如徽州的程氏家族的典当业,实行“分产不分业”的模式之后,发展出管理上的轮流制和委托制,还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正利”和“余利”的利润分配和激励模式,也即作为股东的几个兄弟,每年除获取相同利率的“正利”之外,还会按照效益对管理者分配“余利”[25]。有学者把程氏、胡开文墨业这种家产析分方式总结为��分产不分业”[25]144或“分家不分店”[26]84,恰当地表达了这种分普通家产但不分割商业资本的家产继承和商业传承模式。从产权角度讲,分业与不分业实际上是对家族商号产权的不同安排,这对家族商业在传承方式、治理机制甚至激励模式上有着迥异的影响。总的来说,“分产不分业”的继承模式对于家族商业的传承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进而影响家族经济组织治理模式的变迁。
五、总结和启示
中国历史上并非没有历史悠久的家族商号,恰恰相反,在家族观念深入到文化基因的中国社会,从来就不乏家族式经济组织,并且延续长达百年以上的家族商号也不在少数,只不过在庞大的官僚体系笼罩下,多数朝代的社会序列中,工商从业者常被排在“士、农”之后,以至于对大贾的记载相对较少。中国历史上的家族经济组织制度的形成和变迁,与家族本身的特点以及当时社会的历史文化背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研究以胡开文墨业的传承与治理结构的变迁为例,从分析胡氏阄书入手,对明清时期不少家族商号采用的“分产不分业”的家族财产及商号继承模式进行了制度层面的深入剖析。这种传承模式既不违背“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传统,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有利于家族商号发展的变通,对于延续、稳定和发展家族商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产权角度来看,这种传承模式本质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进而带来了激励和分配机制上的变化。这种制度安排及其带来的治理模式的变化正是中国家族企业现代性的体现。由于受到史料的局限,本文对近代中国家族商号传承的问题只是进行了相对粗浅的探讨和个案剖析,更多资料的发掘、结合相关理论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是笔者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尽管采用单子继承制是日本、欧洲的家族企业长寿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种继承传统一直受到有失公平的批判[27]127。并且,公平原则也正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题中之意。西方家族企业今天形成的组织、治理制度等无不与其已有的制度以及社会历史文化等非制度因素息息相关,是相应的社会文化传统与经济发展需求相耦合的结果。历史上的中国家族经济组织也形成了与中国文化相对适应的模式和制度,尤其是晋商和徽商两大商帮各自发展出了适应地域性家族文化与传统的独特传承和治理模式。在回望历史的同时正眼当下,中国的民营家族企业已开始进入交接班的高峰期,而历史传统、文化基因及受其影响的制度性因素在今天的中国仍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将西方的现有企业制度移植到中国土地上的同时,还应注重企业对于所置身的文化历史背景的路径依赖,这是当下中国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注释:
①以《胡润全球最古老的家族企业榜》为例,前100名的长寿家族企业中欧洲占了60%,其中英国17家,而日本也有10家,最长寿的出现在日本。
②详见福布斯中文网《2013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2013年9月18日,http://www.forbeschina.com/review/201309/0028419.shtml,2013年11月20日。
③“开文”并非胡天注的字或号,而是相传胡天注经商途中看到“宏开文运”的匾额,故取“开文”二字为商号。
④上庄胡氏行辈按“天、德、锡、贞、祥、洪、恩、毓、善、良”排行,图中平行的方框为一辈;每一辈只是列举出比较重要的人物;名字加粗的为贡献较大的关键人物;阴影部分标出了两家老店较为完整的传承过程;虚线框表示胡开文墨业公营时期。
⑤阄书资料来自“胡开文纪念馆”,阄书复本保存于安徽师范大学徽学研究所和绩溪上庄“胡开文纪念馆”,文中多次引用阄书内容不再分别标注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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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Sima Qian, Records of the Grand Historian, Beijing: Zhonghua Book Company, 1963.]
[12]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Zhangsun Wuji et al.,Tanglü Shuyi, Beijing: Zhonghua Book Company, 1983.]
[13]纪昀等:《清律·户律·户役》,见《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Ji Yun et al.,Qinglü, Hulü, Huyi, in Siku Quanshu, Taipei: The Commercial Press, 1986.]
[14]徐元诰:《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Xu Yuangao, Guoyu Jijie, Beijing: Zhonghua Book Company, 2002.]
[15]李延寿:《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Li Yanshou, Beishi, Beijing: Zhonghua Book Company, 1974.]
[16]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Peng Zeyi, Materials on Chinese Business Guilds in the Modern Period, Beijing: Zhonghua Book Company, 1995.]
[17]邢铁:《我国历史上商铺字号的继承问题》,《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67-74页。[Xing Tie, "The Succession of Business Stores in Chinese History,"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 2(1997),pp. 67-74.]
[18][日]臼井佐知子:《论徽州的家产分割》,见周天游主编:《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8-56页。[Sachiko Usui, "Study on the Distribution of Family Property in Huizhou," in Zhou Tianyou(ed.),Regional Society and Traditional China, Xi′an: Northwest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48-56.]
[19][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Shiga Shuzo, The Principle of Chinese Family Law, trans. by Zhang Jianguo & Li Li, Beijing: Law Press, 2003.]
[20]蔡洪滨、周黎安、吴意云:《宗族制度、商人信仰与商帮治理:关于明清时期徽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管理世界》2008年第8期,第87-99页。[Cai Hongbin, Zhou Li′an & Wu Yiyun, "The Clan Rule, the Faith of Merchants and the Management of Merchant Organizations: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Merchants of Anhui Province and Shanxi Province in the Period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Management World, No. 8(2008),pp. 87-99.]
[21]王廷元、王世华:《徽商》,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Wang Tingyuan & Wang Shihua, Huizhou Merchants, Hefei: Anhu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2005.]
[22]曹立先:《徽墨世家胡开文与北京》,《北京青年报》2013年8月29日,第C02版。[Cao Lixian, "Hui Ink Family-Hukaiwen and Beijing," Beijing Youth Daily, 2013-08-29, p. C02.]
[23]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Fu Yiling, Merchants and Business Capital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Beiji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1956.]
[24]周家鼐、周还浦:《复兴隆煤矿简史》,见四川省政协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编:《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15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4-92页。[Zhou Jianai & Zhou Huanfu, "A Brief History of Fuxinglong Colliery," in the Historical Data and Learning Committee of Sichuan CPPCC(ed.),Sichuan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Data: Vol. 15, Chengdu: Sichuan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1979, pp. 74-92.]
[25]王裕明:《明代商业经营中的官利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144-151页。[Wang Yuming, "The Guanli System in Business Operation in the Ming Dynasty,"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No. 3(2010), pp. 144-151.]
[26]黄秀英、汪庆元:《胡开文墨业考》,《东南文化》2003年第9期,第82-86页。[Huang Xiuying & Wang Qingyuan, "The Study of Hukaiwen Ink Industry," Southeast Culture, No. 9(2003),pp. 82-86.]
[27]金彩云:《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研究的综述》,《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1期,第126-130页。[Jin Caiyun, "A Review of Western Studies on the Property Inheritance of English Families during 1500-1800," Historiography Quarterly, No. 1(2007),pp. 126-130.]
【作者简介】周生春,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陈倩倩,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