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版 移动版
当前位置: 首页>> 社会学研究>> 推荐阅读>>

推荐阅读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迁及未来展望

2019-10-06 作者: 蒋永穆,王运钊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迁及未来展望

蒋永穆,王运钊

《福建论坛》2019年第9期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几度变迁:从私有小农经济制度到集体公社制度再到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迁有以下基本经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始终要坚持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历次农村经营制度的变迁是农户个体与集体组织的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调整,始终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土地“集体共同所有”是农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个质的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集体所有制”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应该有多种实现形式;国家统筹和农民创造性实践是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的两大因素。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需要在加快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继续放活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处置权、坚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小农户向现代化转型相统一、坚持在“集体所有制”下继续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始终兼顾“公平”与“效率”、在尊重农民创造性实践成果基础上加强国家统筹规划。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70年;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统分结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大部分学者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都是围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定义、内涵、以及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入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行探讨,部分学者对我国农村经营制度变迁进行了回顾总结。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包含三个核心内容: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制度、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方式。其中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制度内容是关键前提,农业经营主体构成是制度的运行主体,农业经营方式是制度的具体执行方式。农业经营体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数次变迁,涵盖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制度、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经营方式的历次变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村农业的现代化,并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实施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之一。通过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迁的回顾,可以总结出一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完善的基本经验,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行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展望。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迁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属于农村生产关系的理论范畴,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同阶段,社会经济形势也在不断变化。这里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阶段划分不采用政策变革的时间顺序展开,而采用不同经济体制下的历史顺序来划分。因而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革的历史时期分为四个不同阶段:新民主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过渡时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期。不同历史时期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范畴内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划分、农业经营的主体、农业经营方式都有调整。

(一)新民主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过渡(1949—1956):“土地私有,小农经营”向“集体所有,合作经营”调整

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处在新旧交替的阶段,分为新民主主义经济时期(1949—1953)和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过渡(1953—1956)两个小阶段,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过渡采用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这一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由农民土地私有、自主经营向土地集体所有、合作社以集体名义统一经营转变。

第一阶段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的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由封建地主土地私有,佃农租地经营向土地农民所有、家庭经营转变。新中国成立初期,除革命根据地外,中国广大农村地区依旧是土地地主私有、佃农租地经营的封建土地经营制度,以地租形式存在的封建剥削严重,农民获得土地的欲望强烈。在此背景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到1953年初,全国近3亿农民分得了土地,农民开始成为土地的主人,此时土地制度变更为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家庭经营的私有土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农民自己所有。分散的农户家庭成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依旧是小农经营方式。

第二阶段为1953年到1956年的社会主体改造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从土地归农民私有、家庭经营向合作社集体所有、合作社统一经营制度转变。这是农村经营体制的一次重大的变革,随着新民主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顺利过渡,农村基本经营体制也随之调整。农村土地改革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但土地归农民所有的私有土地制度,并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家庭农户由于资金有限、农业生产设备陈旧落后,单独开展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开始有联合生产经营的互助合作的愿望,以互助合作生产的合作小组开始出现,之后国家鼓励在互助小组的基础上发展初级合作社,初级合作社规定农民以土地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实行按劳分配和按土地入股分红相结合,对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也给予一定的报酬,从经营体制上看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在社会主义改造步伐加快的条件下,初级合作社向高级合作社过渡。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由单个农户调整到整个合作社集体,土地也由农户私有调整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值得一提的是,高级农业合作社规定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全体社员共同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是下阶段计划经济时期“人民公社化”经营制度的雏形。

(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1957—1978):“高度集中,高度统一”的全民公有制

这一时期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行高度集中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它是一种高度集中的全民公有制。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过后,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变为以高级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社集体所有,合作社统一经营”制度,1958年8月,中央颁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将高级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体制。在这之后,先前的“合作社集体所有,合作社统一经营”农村经营制度转变为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制度。该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三级共同所有,农村经营主体方面,生产小队负责生产,生产大队负责统一核算分配,这超越了当时的农村生产力水平也超出了当时农户的思想觉悟水平,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不高。到1962年才将农业经营中的生产和核算职责都划归到生产小队,农业的生产经营开始由生产小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此时农村的经营制度才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确立下来。人民公社制度下高度集中的生产经营方式,似乎完全消灭了小农生产经营方式,但它既不是对小农经营的革命化,也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而只是机械地把分散的小农经营集中起来,实质是小农经济的“袋装化”,是小农生产经营方式的捆绑式集合[1]。此外,过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化经营体制,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并且对劳动生产的监督过于松散,造成农村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现象,农业生产效率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这也诱发了由“人民公社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

(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1978—1993):“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新经营制度正式确立

这一时期,“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新经营制度确立,解决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过于统一集中的问题,提高了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效率。

由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只是在形式上实现了集体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劳动的监督和激励不足,过于集中的经营方式脱离当时的农业生产实际,农业生产效率较低,农民迫切需要进行新的农业经营制度改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政策确立实施,安徽省率先实现“包产到户”的改革试点,再逐步推进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到20世纪80年代,农村基本上都实现了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到“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在土地产权上,土地产权依旧归集体共同所有,经营权开始调整为承包家庭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的经营主体再次由集体转变到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并且以纯农户为主体。但是在承包土地分配时为体现“公平”这一社会主义特征,将土地划分的过于细碎和分散,给农村土地集约化适度规模化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期(1993年至今):“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进一步巩固、丰富和完善

这一时期,“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维持不变,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这一社会主义本质不变基础上,对农村土地的所有产权和物化产权进一步细分,新“三权分置”等制度调整,适应农业农村新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形势要求。关于家庭承包期限问题,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延长15年不变,199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改成延长30年保持不变,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确定“维持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保持长久不变是保证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的制度保障。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传统农户过于分散化的家庭经营很难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农业发展的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对传统分散经营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对原来经营制度的不断丰富完善来调整。其中,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调整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新“三权分置”是最重要的一项调整。通过“新三权分置”改革,农村细碎化土地资源得以重新整合,有利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深入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也加速推进,加之户籍管理制度的松动,城市非农就业机会增多,非农就业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收入提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伴随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成为兼业农户[2],此时农业的经营主体由过往的纯农户家庭转变为纯农户家庭和兼业农户并存的局面;另一方面,留在农村的经营农户为实现农地经营规模收入,通过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制度,将农村过于分散、细碎的农地整合到一起,脱离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的经营规模,逐步向规模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转变,推动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经营土地流转规范管理,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为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化农业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农业适度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适度规模的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也将农业经营主体由纯农户家庭为主、兼业农户为辅向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集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多方位为一体的多元化农业经营体系转变。

二、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迁经验总结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始终要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

应该认识到,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制度,都是一种超前的农业生产关系,并不能与当时农村落后的生产力条件相适应。尽管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摸索阶段,高度集中的农业生产和供应制度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工业发展对农副产品等工业原料的需求,但以牺牲农户个体利益、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做法,积累了大量的问题,影响农业自身发展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之后,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统分结合”双层体制,就是要通过有条件的“分”解决片面化追求高度集中的“统”的效率不足问题。“统”与“分”的有机组合和具体的组合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一定要与现实的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生产力发展而不断调整。

(二)历次农村经营制度的变迁是农户个体与集体组织的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革围绕农村土地的权属分配(所有权和经营处分权)关系在集体与个人之间不断调整利益分配关系。相对应的农业经营主体也在制度变革下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过长期改革摸索,可以发现,农村土地实行个人私有所有权划分,短期内可以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产出,但长期来看,农民受小农思想限制,农民生产仅仅满足自给自足的要求,农业机械化更新和农业技术革新的动力不足,小农经济体下农民个人也缺乏实现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资本积累,长期个人私有将农业带回到小农经济,不利于农业生产技术的革新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

(三)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个质的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农村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划分,是社会主义的一个质的规定,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之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次调整,都是在社会主义范畴下进行的,农村经营制度的历次变迁也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围绕农业生产经营和产出权益分配进行相应调整。

人民公社制度不光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连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也都实行集体主义,犯了本本主义的错误,忽略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是一种不现实的生产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坚持土地归集体共同所有,只是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细分开来,在牺牲“效率”的同时,通过“承包”的方式赋予个体农户家庭并允许在交足国家合同约定的生产任务后将剩余产品自由分配,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符合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缓慢转轨的要求。改革开放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被确立下来,并在新时期不断调整完善。诸如股份合作制、农村新三权分置等改革都是在坚持基本经营制度内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基础上,对产权关系作进一步具体细分和对生产经营方式进行的适应性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不断寻找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核心是不断探索组成集体的成员之间持有土地权利的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3]。

(四)“集体所有制”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应该有多种实现形式

纵观农村经营制度的历次变迁,其实现形式都基本局限在“统一经营”和“个体经营”二者之间变换选择。针对“个体经营”的分散性和市场脆弱性的弊端,进行了“统一经营”调整,但自我调整后的“统一经营”既缺乏“个体经营”的灵活性,又缺乏“个体经营”在生产上的自我监督和自我激励优势,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经营效率。显然,“统”的功能过于局限于简单机械的集中,没有在有效激励集体内部积极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机统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实质上是要在坚持农村经济“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生产经营“统”与“分”的辩证统一。习近平同志也曾指出:“应正确地认识‘统’与‘分’的辩证观,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农村经济上的体现,应该是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的完美结合。”[4]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构成要素可以划分为农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其中农业经营制度又可分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两个层面。由此,构成了划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的三个维度:农地产权制度层面、农村基本经营组织层面和农村分散经营上的统一经营层面。根据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个构成要素,可以将各地不同的实现形式概括为:高度集体型、合作经营型、统一服务型和承包经营型[5]。这四种类型都是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改革开放全面深入新阶段,为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多样化的、有效的实现形式。

(五)国家统筹和农民创造性实践,是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的两大因素

政府统筹推进的改革既要综合考虑整体工农业关系、城市与农村关系、国际形势对国内影响等因素影响,又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统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农民自身创造性实践更多地是在现实条件恶化背景下的被动调整,如人民公社化制度过于追求集体统一,在农业生产监督和激励方面成效甚微,农民生产积极性低下,为突破这些局限,有创见性思维的农户开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尝试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创新,通过土地经营方式调整,确立农户家庭在农村经营体制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农户生产在交足合同分配的生产任务后实现剩余产品的自由分配,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农户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1986 年在总结我国改革的重要经验时说了一段非常深刻的话:“我们改革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的,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这很好地阐释了政府推进改革与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发挥农民自主创造性之间兼顾协调的关系,强调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农民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首创精神,并不断积累成功经验加以概括总结推广。

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未来展望

关于农村经济建设,邓小平同志有个著名的关于农村发展“两个飞跃”的论断:“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发展,从长期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这显然是很长的过程。”在经济进入新常态条件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继续深入推进的基础上,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已进入到利益更加复杂化、目标更加多元化、任务更加艰巨化阶段,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为重点的农村生产关系调整更是重中之重,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关乎农业生产及国家粮食安全,关乎农民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农民共享改革成果、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因而始终是农村工作的重点。结合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革的一些经验总结,在新时代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坚持以下几点:

(一)加快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在农村土地和产权制度方面,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尤为复杂,要继续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和产权制度改革,解决长期存在的“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坚持农村土地归“集体共同所有”这一公有制原则不变,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新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要靠加快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实现农村集体“统”的功能。要规范农村土地用地规划,明确“集体所有”中集体的权责,尤其是对农村集体产权的“集体”进行权责细分。与此同时要提高农村集体的经营、组织管理能力,解决过去由于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合作经营组织相重叠而导致集体“统”的作用不明显问题,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地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统”的优势;对集体整体资产的经营处分和集体经营的收益分配等都要充分保障集体组织内每个成员的权益,确保集体经营收益细分到户,确保在“公平”原则下,集体成员能共享集体土地经营的收益;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按期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提高集体组织经营流转集体土地的操作透明度,实现集体成员全员监督管理,防止部分村干部等基层负责人侵吞集体资产收益,严防以“集体”名义侵占个体农户家庭的利益。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继续放活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处置权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制度,明确并且放活农户个体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处置权,激发农村各生产要素活力。进一步明确并且放活农户个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上的自由处置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制度,加快推进农户个体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实现在尊重农户自愿原则下的土地自由流转转让,明确农户的经营转让自由处置权。要从制度上保障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坚定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期限长久不变的政策承诺,引导承包农户形成对政策稳定的预期,以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性。继续深入研究新“三权分置”的具体权限细分,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等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流转制度,建立规范的农村流转制度,解决过去农村土地流转过于随意和缺乏规范性的问题,更好地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实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农业生产、经营方向自由流动,有助于提升农村市场经济的活力,也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丰富完善的核心内容。

(三)坚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小农户向现代化转型相统一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农业发展走向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要求下,既要推动适度规模经营要求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建设,又要引导小农户家庭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衔接,二者缺一不可。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和农村经营方式多样化是农村经营制度丰富完善的重要内容。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就是要在明确集体所有产权的基础上,在确保尊重农户个体意愿、确保个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在政策扶持上,既要积极鼓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倾斜性政策支持,也不可忽视小农户的利益需求。在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同时,也要鼓励小农户在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带动下走向现代化经营,解决过去传统小农户经营在经营分散、市场化程度低、风险抵抗能力不足等方面的弊端,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适度规模化的“统一经营”就是要破解小农户家庭经营的小规模性和分散性,通过农户自主联合经营、政策鼓励股份合作社经营及以企业股份合作制形式等多种经营方式,因地制宜地将传统农户家庭联合起来,实现联合统一经营,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受制于农民的传统思维及对重复过往失败的“统一经营”的忧虑,现在仍有大量传统农户家庭坚持分散的小农户经营模式。我国人多地少,农业资源禀赋不均衡。有些地方地少,地块又零碎,只能搞家庭经营,精耕细作,小农户家庭经营依旧是相对适用;小农生产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稳定器”的独特作用。适度规模化经营要求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分散经营下的小农户家庭似乎并不能很好地兼容。新形势下的“统”在实践上必须破除过于片面化和本本主义思维下的集中经营的简单联合做法,要探索多种多样的“统一”,实现“统”的最大化规模收益。在鼓励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实现统一经营的规模化效应的同时,也应该考虑部分小农户家庭不愿联合经营的实际,兼顾小农户家庭继续分散经营的利益需求。未来,在不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传统小农户家庭的政策保障与现代化教育,为实现小农经营向现代化经营转变,需要加快构建全方位农业经营服务的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为小农户经营由传统的“小”向现代的“活”转变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及生产经营服务支持,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衔接,充实并巩固传统家庭经营在整个农业经营体系内的基础性地位,实现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和农业经营方式多样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现有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四)坚持在“集体所有制”下继续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是农村生产关系在结合各地农业发展生产力实际的差异性基础上不断调整的过程。现阶段,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的不同,实际上就是统分结合的程度不同和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不同。其中,统分结合的不同程度取决于生产力的状况,取决于生产社会化的程度;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的管理水平。未来农业经营方式在统分结合的程度和方向上可以有多种多样的组合。农户家庭单独经营、“农户+集体合作社”“农户+合作社+企业”、混合股份合作制等都可以是农业经营新方式,不必拘泥一格,关键要看各种方式下是否能在坚持“集体所有”基础上,在现代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下,更好地将现代生产技术、新的生产资料与农户更好地相结合,以更好地解放农村生产力,实现规模经营效益。

一方面,针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质疑要坚决回应,坚决反对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形式下的土地私有化的做法,土地私有化势必造成农村贫富差距扩大,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只有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同时,应该充分尊重农户自主意愿,结合具体农村生产力发展实际和地区资源禀赋的差异性条件,在高度集体型、合作经营型、统一服务型和承包经营型这四个类型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元化实现方式,最终在实践积累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寻找可全面推广的实现形式。例如,最近兴起的“农业共营制”便是“统”与“分”有效结合的一个范例。

(五)始终兼顾“公平”与“效率”

要发展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现代农业,就需要突破传统家庭农户经营的分散经营,实现市场化的规模化经营。由于各农户本身拥有的承包土地的质量存在差异,农户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也存在着差异,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后,势必产生部分优势农户家庭土地规模化集中经营,而不适应市场经营的相对弱势的农户家庭在竞争中失败,造成农村收入差距扩大,土地规模化经营向小片市场化适应度高的家庭集中,农村两极分化的局势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市场的效率往往造成公平的损失,二者似乎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与之相对应,为解决市场竞争的风险,农户合作社及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各种合作化的联合经营模式推广开来,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及联合经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旧要追求效益优先,在内部分配也很难兼顾公平,真正的公平依旧需要相应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未来,在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向现代化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同时,要避免市场经济本身的“盲目逐利性”和“自发性”的缺陷,在制度层面对发展市场经济不利的因素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

(六)在尊重农民创造性实践成果基础上加强国家统筹规划

必须认识到,一方面,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制度的完善、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适度规模化的农业合作经营都是在尊重农民自主意愿前提下农户个体不断创造性实践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衔接,构建全面覆盖的均等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市场化的风险保障机制,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工农协调发展、在实现市场效率优先同时兼顾社会公平等各方面统筹推进;未来农村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诸如农村土地“新三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权利细化、农地经营承包流转权利的确权登记要求等,都是农户个体结合新形势下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而提出的现实需求,在尊重农户个体意愿和农户个体的创造性实践基础上,由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经营主体多元化、农业合作经营多形式、农业服务体系立体化建设。

四、结束语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体系内的重要一环,是与农村发展、农业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制度。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农民群众的伟大实践探索和国家积极摸索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到市场经济改革新阶段,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经验总结与思考,可以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完善提供有益经验,可以更好地指导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农村现代化发展、加快实现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


注释

[1] 于金富:《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演变与发展方向》,《经济纵横》2017年第6期。

[2] 兼业农户是在城市非农就业岗位就业的同时兼顾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兼业农户又分为以农业收入为主的I型兼业农户和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II型兼业农户。

[3] 唐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4] 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 蒋永穆:《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形式》,《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唐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2】王国刚等:《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迁及其影响效应》,《地理研究》2017年第6期。

【3】张迎利:《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与比较》,《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4】陈江:《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5】刘同山、孔祥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意愿、实践与建议》,《农村经济》2019年第2期。

【6】于金富:《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演变与发展方向》,《经济纵横》2017年第6期。

【7】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10期。

【8】蒋永穆、赵苏丹:《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科学内涵、质规定性及演变逻辑》,《当代经济研究》2018年第1期。

【9】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0】蒋永穆:《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形式》,《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3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610065;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

责任编辑:wyx


0
热门文章 HOT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