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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多层面研究
于金富、晋铭
《福建论坛》2019年第10期
摘要:无论任何所有制与生产方式都具有多种发展阶段与多种表现形式,因而具有多种层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仅应当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而且应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进行多层面的科学研究,既要进行“中国本色”研究、真正弄清中国生产方式的基本性质及其发展规律;也要进行“中国底色”研究,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特征;还要进行“中国特色”研究,科学把握中国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正确方向。对福建省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考察发现,3个国家级项目已初步达到惠及民生的目标,文化影响感知对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相对较大,经济、环境影响感知对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相对较小。为更好地发挥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在促进当地经济、文化、环境发展的综合性作用,建议协调好人与经济、文化、环境等关系,处理好顶层计划与地方自主、市民社会与政府等方面关系;结合地域特色,强化传统体育文化的氛围,植入新的运动与休闲主题文化;项目建设不能通过依附以房地产商为主的民间投资来谋求发展,应构建完整运动休闲特色小镇产业创新系统;开发保护好当地的生态景观,促进小镇基础设施和运动休闲场所的建设,引导居民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多层面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与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以及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性质的根本因素,无论何种所有制与生产方式都具有多种发展阶段与多种表现形式,因而具有多种层面。根据这些基本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仅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而且应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进行多色层的科学研究,既要不忘本来,进行“中国本色”研究,真正弄清中国生产方式的基本性质及其发展规律;也要面向未来,进行“中国特色”研究,把握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方向;还要继往开来,进行“中国底色”研究,阐明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特征,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完善与发展的现实基点。
一、“中国本色”研究: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渊源
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名著《资本论》中明确指出:“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交换关系”[1]。恩格斯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2]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了生产方式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所谓生产方式,就是人们进行生产的条件与形式。政治经济学之所以要把生产方式作为其首要和主要的研究对象,是因为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与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生产方式的变革是政治变革与社会变迁的决定力量。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恩格斯指出:“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4]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有一系列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许多发展阶段;任何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存在都不是形式单一的,都有一系列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许多具体形式。因此,任何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方式都具有多种不同的发展阶段与多种不同的存在形式,因而具有多种色层。“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5]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关系的角度来看,私有制既有两个极端状态——劳动者私有制与非劳动者私有制,也有其各种中间状态——劳动者私有制与非劳动者私有制相互混合的各种不同程度及其各种不同形式。同样,公有制生产方式也具有多种发展阶段与多种存在形式,因而具有无数色层。公有制的性质依公有制的主体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公有制所表现出的多种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公有制的两个极端状态是劳动者公有制与非劳动者公有制,公有制的各种中间状态是劳动者公有制与非劳动者公有制相互混合的各种不同程度及其各种不同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也是如此。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既要研究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两个极端状态,也要研究这两极之间的各种中间状态。从历史来看,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起源或本色是中国古代非劳动者公有制生产方式;中国社会生产方式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构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统一的新型劳动者公有制生产方式。在这两极之间存在许多中间状态与过渡形式。
从表面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理论,是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实践形态。实际上则不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并不真正来源于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理论,而是根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习近平同志指出,数千年来中华民族走着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明发展道路。在现阶段,我们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偶然的,而是我国历史传统和文化传统决定的。我们之所以必须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这是由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历史命运和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探索、渐进完善、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而是从中国社会自身的土壤中形成与发展起来的,是传承中国几千年生产方式与中华文明的结果,因而有着无比深厚的历史渊源与历史底蕴。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析,东方国家古代土地所有制、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与西方是截然不同的。在西方,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而在东方,国家这一主权者作为最高地主以其专制权力垄断了一切土地而成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这是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所特有的社会历史现象。马克思指出:“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6]恩格斯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社会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7]在东方社会,土地历来是同国家主权相联系的,地主、农民等私人拥有土地实际上只是一种对土地占有与使用的权利;土地买卖实际上是土地占有权、使用权的让渡,它既不表明私人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也不能否定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马克思在分析土地私有制问题时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私人意志的领域。”[8]“同直接生产者直接相对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是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的国家,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任何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用益权。”[9]从中国实际来看,尽管庶族地主与豪门贵族享有土地占有权并且可以买卖,但不能摆脱国家的限制与干预,每当地主的土地兼并被认为已经对国家政权稳定造成威胁时,国家就可以强令迁徙和偷漏税等理由和手段给予严厉打击,其财产全部充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仅既可以限制地主占有土地的数量,而且还按照地主所占用土地的数量收取租税合一的赋税。地主的土地占有制是一种极不完全的制度结构,国家可以根据其意志而任意加以限制与干预,它的存在仅仅是国家所有权存在的表现和附属。因此,东方古代生产方式不同于西方社会生产方式,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以欧洲为中心的西方社会一直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其具体形态有奴隶制生产方式、封建制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以亚洲为中心的东方社会则一直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亚细亚生产方式。从历史事实来看,中国、印度等国家在原始社会解体后并没有从土地公有制转变为土地私有制,而是从土地公社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在古代中国,土地所有制不论采取何种具体形式,其本质都是国家所有制:在东方专制制度下无论土地名义上是谁所有的实际上都是国家所有的。总的说来,在古代中国,土地所有制不论是打着公社所有制的旗帜还是披上地主所有制的外衣,不论是采取王室占有、贵族占有还是农民占有的实现形式,其本质都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中国古代的国家所有制,不是经济性所有制而是附着于专制制度的权力所有制。中国古代国有制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宏观性,它无所不包,是覆盖全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普天之下莫非国土;二是层次性,它包括许多不同的色层,其核心层是国家占有土地(国家田庄制、国家授田制),中间层是国家控制下的公社占有土地、农民占有土地,其外围层是国家强力干预下的地主与农民的私有土地;三是强制性,它无所不能,以国家机构为工具、以国家权力为手段,可以对一切土地占有、买卖与经营进行强制性的干预。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二重性:原始社会末期兼有公有制与私有制二重因素的亚细亚农村公社,是人类从原始社会转变为文明社会的共同起点,其基本特征是土地个人占有、公社所有;进入文明社会后,在西方公社私有制转变为个人私有制,在东方则是国家所有制取代公社所有制,亚细亚国有制由此产生并长期存在,其基本特征是公社占有、个人占有,国家所有。从中国社会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中国生产方式的历史性不是表现为历史断裂性,而是主要表现为其历史连续性与历史继承性,不是表现为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依次更替,出现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而是表现为同一种生产方式一直渐进发展,呈现该种生产方式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与不同形式,各种发展阶段与历史形式前后相继、一脉相承。几千年来,中国社会生产方式不是按照“五种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模式演进发展的,而是沿着亚细亚生产方式周期循环、渐进发展的轨迹演进发展的。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社会生产方式是以“非劳动者公有制”即专制型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特殊生产方式——亚细亚生产方式,而不是其他什么生产方式,这是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社会生产方式的本来特征或其“本色”。土地国有制与亚细亚生产方式不仅是中国所特有的生产方式而且在中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着,这就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成的客观历史前提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深厚的历史渊源。就其本质来说,这种传统社会主义模式是中国历史上延续几千年亚细亚国有制生产方式在现代社会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结果。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理论之所以对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就是因为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理论符合中国历史与现实的国情,适应现代中国革命与发展的客观要求。马克思指出,一种理论满足一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决定着该理论在这个国家实现的程度。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理论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得以实践和实现,主要是因为以无产阶级专政、国有化和计划经济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理论适应了中国几千年亚细亚国有制生产方式长期延续的基本国情,满足了以国有制、全能政府与集权政体为基本特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在现代中国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不仅是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的产物,而且更是中国社会历史实践演进的结果,既是照搬苏联模式的结果,更是中国自我选择与自我发展的结果。
二、“中国底色”研究: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基础
作为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色,以国有制为基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仅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而且也对中国现当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土地国有制与亚细亚生产方式不仅是以国有制、计划经济与集权政体为基本特征的传统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来源,而且决定了现当代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现实特征,构成了现当代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底色。从本质上看,以传统苏联模式以及当今中国模式为代表的中国现代生产方式是中国古代亚细亚国有制生产方式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延续与发展既是中国现当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与底色,也是从中国古代社会生产方式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生产方式的中间环节与过渡形式。
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结构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所有制与生产方式同时并存的。在多种所有制与生产方式并存的结构中,各种所有制形式与生产方式的地位与作用是明显不同的,其中总有一种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所有制形式与生产方式,这种主导的所有制形式及其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决定着其他一切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生产及其生产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它就像一种“普照的光”。“普照的光”的思想作为马克思考察、分析人类社会,建构唯物史观的重要方法,贯穿于马克思的一系列著作之中。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0]作为一定社会形态中的“普照的光”,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与生产方式就是该社会形态中所有制与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的底色。这种“普照的光”“特殊的以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改变着总体中其他一切因素存在的色彩和比重。在古代农业社会中,占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土地所有制及其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就是一种“普照的光”,它使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生产关系都带有它的性质和特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普照的光”就不再是农业社会中的土地所有制,而是资本所有制、资本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资本已成为一种“普照的光”,它是资产阶级社会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在中国古代社会,土地制度具体形式具有多样性,由公社占有制、贵族占有制、地主占有制、农民占有制与国家占有制等等,然而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是国家所有制,国家是最高地主,国家主权即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规定着和决定着各种土地制度的性质、颜色,是“普照的光”和“特殊的以太”。在苏联模式与中国模式占统治地位的现当代中国社会中,在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结构中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与生产方式是以全体(或部分)劳动者名义或代表全体(或部分)劳动者而掌握与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是国家(或集体)机构,这种代表劳动者行使所有权的所有制形式既不是以往专制国家的“非劳动者公有制”,也不是社会主义直接的“劳动者公有制”,而是一种特殊的公有制形式——“间接劳动者公有制”。这种“间接劳动者公有制”是中国现代社会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结构中的“普照的光”和“特殊的以太”,是现代中国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底色。这种特殊的公有制形式之所以成为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结构中的“普照的光”“特殊的以太”,并构成现代中国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底色,是因为一方面现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仅必然要建立与发展公有制生产方式,而且必然要否定与消除以往专制国家的“非劳动者公有制”生产方式;另一方面,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条件限制和几千年国有制生产方式历史传统的作用,还不能立即建立直接的劳动者公有制,而只能由国家与集体机构以劳动群众的名义来掌握与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等“间接劳动者公有制”形式。因此,自古以来形成的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色决定着现代中国生产方式的底色,现代中国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底色决定着现代中国所有制及其生产方式结构的基本性质与总体特征。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背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传统对当代中国社会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4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和国家把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与继承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历史传统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结合起来,把发挥国有制的主导作用与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结合起来,把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结合起来,把实现工业化、信息化与推动农业现代化结合起来,取得了走出传统社会生产方式,探索和构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宝贵经验。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国有制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积极推进农村改革与农业现代化,这些都是中国亚细亚国有制生产方式的基因、潜质,都是现代中国亚细亚国有制生产方式之基本特征与底色的重要表现。
由此可见,亚细亚生产方式不仅是自古以来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色,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因、潜质与基础要素,因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底色。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另一方面,我们一定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国情,不忘本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继承5000年中华文明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传统,并由此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特征。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应当而且必须进行“中国底色”研究,指明贯彻于中国现代生产方式各个方面的核心与“普照的光”,指出贯穿于中国现代生产方式发展过程的主线和规律,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特征,从而明确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基础。
三、“中国特色”研究: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方向
从历史渊源来看,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色决定了现代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底色;从未来发展看,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应当从底色走向特色——构建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不仅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继承中国历史传统,而且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适应中国国情与发展要求而创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实现形式。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仅要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渊源与现实特征,而且要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与发展目标。与此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仅要进行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色研究”和“底色研究”,而且应当进行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特色研究”,探索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目标模式,从而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为何物、走向何方”这一重大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不仅应当不忘本来、立足现实,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而且应当继往开来、面向未来,探索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方向与目标模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应当在总结历史经验、立足客观现实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与完善。如果说,中国本色研究与中国底色研究的重心是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渊源与现实特征,那么“中国特色”研究的重心则是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目标与崭新形式。从总体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目标就是构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与当代中国实现形式相统一的新型的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具体说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这一目标的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体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按照“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要求,构建“直接劳动者公有制”。我们应当明确,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联合生产方式,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劳动者联合的个人所有制,即以劳动者为主体、以劳动联合为纽带、以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为内容的新型劳动者所有制。在所有制与生产方式中,应当体现劳动者联合劳动、共同占有、联合所有等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应当改革与发展以往“间接劳动者公有制”生产方式,走向以劳动者联合个人所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直接劳动者公有制”生产方式,从而实现我国社会生产方式从“中国底色”向“中国特色”的发展与飞跃。
二是要根据中国实际国情探索劳动者公有制崭新的实现形式。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论述,社会主义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目标模式是建立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联合生产方式。然而,这一崭新生产方式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所有制形式与生产方式自身长期发展、逐步过渡的结果。从资本主义雇佣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联合生产方式的转变包括一系列过渡模式,其中主要有劳动者合作制与资本主义股份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产生了两种扬弃资本所有权而向公共占有过渡的形式,一种是股份公司,另一种是工人组织起来的合作工厂。他说:“工人们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已经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11]
在当代中国,构建劳动者公有制既不应当照搬马克思所提出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联合生产方式的经典模式,也不应当延续以往实践中的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间接劳动者公有制”的传统模式,而应当在适应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探索与构建崭新的劳动者公有制形式。中国的基本国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悠久而深厚的公有制历史传统,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二是商品经济未充分发展,我们应当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应当有二:一是范围的局部性,不是在全社会范围而是在局部范围内建立劳动者公有制,不是建立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联合生产方式而是建立局部范围公有制形式为基础的联合生产方式;二是内容的二重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纯粹的公有制而是以个人联合所有、集体共同占有为基本特征的二重性的劳动者公有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的具体形式应当主要是劳动者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公众(职工)股份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不仅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是坚持以国有制为主导、以劳动者股份制为公有制主要形式。所谓劳动者股份制,就是以劳动者个人产权为基础,以劳动者产权社会联合为纽带,以劳动者股份合作制、员工持股制和公众股份制为实现形式的新型公有制模式。
我们之所以应当以劳动者股份制作为主要的公有制形式,是因为:一方面,劳动者股份制不仅以劳动者为产权主体而且实现劳动者产权的社会联���,因而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能够实现劳动者个人联合所有制即重建个人所有制;另一方面,劳动者股份制能够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对公有制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发展以股份合作制、以职工持股与公众持股为基础的各公众股份制。同时,积极发展以混合所有制为基本特征的股份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使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使经营者与劳动者的收入能增能减。同时,在国有企业改革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对于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当鼓励其发展。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以股份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
如果说以古代国有制为代表的非劳动者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的历史来源,以劳动者股份所有制为代表的直接劳动者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发展的目标模式,那么以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为代表的间接劳动者公有制则是从前者转变为后者的过渡形式;如果说历史上的非劳动者公有制与未来的直接劳动者公有制分别代表中国公有制生产方式的两个端点,那么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等间接劳动者公有制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农户承包制以及国有股份制等则是处于这两个端点之间的各种中间状态。
总的来说,中国公有制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以远古时代农村公社是劳动者公有制生产方式为起点,经由古代非劳动者公有制生产方式或与现代间接劳动者公有制生产方式,最终目标发展为新型劳动者公有制生产方式的历史进程。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原始直接劳动者公有制——非劳动者公有制与间接劳动者公有制——新型直接劳动者公有制。从本质上说,构建新型直接劳动者公有制生产方式就是通过否定非劳动者公有制、扬弃间接劳动者公有制而重新建立劳动者公有制。重建劳动者公有制,不是恢复历史上的农村公社所有制,而是在生产社会化、经济市场化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公有制。从现实发展过程来说,重建劳动者公有制就是以现有公有制实现形式为基础,以构建直接劳动者所有制为目标,以股份化的产权制度改革为途径,在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广泛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与公众(员工)股份制等新型公有制形式,实现中国公有制生产方式新的发展与新的飞跃。
注释: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28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54—655页。
[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
[8]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5页。
[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94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1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9页。
(作者单位:1.辽宁大学中国经济转轨研究心,辽宁 沈阳,110036;2.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上海,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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