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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特征与问题分析
林聚任 杜金艳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摘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同时在乡村社会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特征。由于传统与现代因素的交织作用,社会关系在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之间存在着对抗与矛盾,任何一种取向的社会关系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由此来透视目前乡村社会关系的现状,我们也看到了社会信任、社会资本以及社会秩序的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必须在正确对待特殊主义社会关系的同时,有效地发展出一种普遍主义取向的社会关系,以实现乡村社会关系的和谐,从而重建乡村的信任关系、社会资本以及社会秩序,进而推动当前新乡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社会关系 特殊主义 普遍主义 社会秩序 乡村重建
一、社会关系: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重要视角
社会关系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几乎所有的社会学大师都或多或少地对社会关系进行过论述。早在19世纪末,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就以“共同体”和“社会”这两个概念表明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形式,其实质在于说明,正是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结构孕育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滕尼斯之后,著名的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根据人们结成的社会关系模式区分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类型:“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马克斯•韦伯也把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并把它与社会行动联系起来考察。马克斯•韦伯(1999[1922]:62)指出:“‘社会关系’这一术语用于表示众多行动者的行为……社会关系完全存在于或外在于某种或然性的存在,即存在着某种有意义的社会活动过程。”而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和希尔斯则提出了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particularism-universalism)这一对概念,用以说明不同的社会关系或角色特征。在他们看来,特殊主义是指行动者按特定的标准行事;普遍主义则是指行动者按普遍的标准行事,重事而非重人。这对概念是帕森斯用以描述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特征的模式变项之一,因此,它不仅是关于社会关系的一种两分法,也是关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两分法:特殊主义取向的社会关系属于传统社会的特征,而普遍主义取向的社会关系则属于现代社会的特征。例如,帕森斯(2003[1937]:616)指出传统中国“儒家在道德上支持的是个人对于特定个人的私人关系——在道德上强调的只是这些个人关系。为儒教伦理所接受和支持的整个中国社会结构,是一个突出的‘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这些学者的研究向我们表明了:社会学的大师正是从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层面——社会关系去把握社会的,而且认为一定的社会关系总是同一定的社会结构相适应。
近几年来,随着新经济社会学的兴起,社会关系在社会学分析中的地位又重新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受格拉诺维特的“嵌入性”(embeddedness)观点的影响,人们赞同经济活动“嵌入”社会网络和社会关系之中,社会关系,特别是“弱关系”是人们获得就业信息和机会的重要渠道。继格拉诺维特之后,随着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的兴起,社会学家对社会关系、社会网络研究的兴趣大大增强。与此同时,社会资本理论的出现,也为人们研究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在中国人的社会交往生活中,由于“关系”具有突出的意义,因此对社会关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许多学者常常把“关系”作为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特征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如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一书中,对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社会结构和关系作了形象的概括,提出了著名的“差序格局”概念。在费孝通(1998[1947]:27)看来,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是按着亲疏远近的差序原则来确立的,“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了。”费孝通(1998[1947]:31)又指出,“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我所谓‘差序格局’,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而梁漱溟在对东西方社会关系结构做了比较研究后,把中国人重人情的人际互动关系概括为“伦理本位”——即指关系本位。他所说的伦理社会也就是把一切社会关系家族主义化的社会。这两位学者的经典论述,给我们表明了中国传统社会的那种“重人而非重事”的特殊主义处世原则:在费孝通那里,中国人在处世的过程中,完全是按一种差序性的关系原则来进行的,即根据他人与自己的亲疏远近之分来决定做事的原则,普遍主义的原则可以说是基本不起作用的;而在梁漱溟那里,中国社会更是成了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中国人在为人处世的过程中,永远是将讲求关系(家族关系)放在首位,也就是从他人与自己的关系出发来决定如何行事。
20世纪70-80年代以来,许多港台学者出于本土化的意识,对中国社会关系的特征及其重要性做了大量研究。如金耀基(2002:93)通过研究中国人际关系与人际取向指出:“关系、人情和面子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关键性的社会-文化概念。”他认为中国人际关系与人际互动主要是以情感为取向的。而杨国枢(2004:95)等提出中国人社会取向的重要特征是“关系取向”。杨中芳也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中国人际关系做了深入的研究,如他和彭泗清(1999:1-21)通过对中国人际关系结构中信任问题的研究得出:(1)已有的研究为中国人的信任建立机制提供了两个重要线索:关系运作是建立发展新信任的重要途径……(2)关系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和中国人心理与行为的一个核心概念。此外,一些海外华人学者也认为“关系”是研究中国社会、把握中国社会特征的重要角度。如林南(2004:64)指出,“在个人、家庭和组织运作中社会关系是极其强大的动力。经济理性和关系理性是交换行为的两个动力……”
这些学者的研究不仅开创了中国社会关系本土化研究的先河,也对大陆学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在这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如翟学伟在对“脸”与“面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缘、人情和人伦的理论模式。翟学伟(1993:74-83)认为,人缘是指命中注定的和前定的人际关系,人情是指包含血缘关系和伦理思想而延伸的人际交换行为,人伦是指��与人之间的规范和秩序。三者构成的三位一体成为中国人际关系的特质,指导着人们的社会行为。而郭于华认为传统亲缘关系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研究及其角色是研究社会结构性变迁的重要视角。近年来社会学界对社会关系的研究也出现了一种逐渐脱离传统人际关系研究思路的趋势。比如,孙立平(1996:20-30)在对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做了深刻分析后指出,“差序格局”实际上也是一种对社会中的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模式,比如中国传统社会中血缘和地缘关系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就是因为社会中的那些最重要的资源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分配的。从社会稀缺资源配置的角度来分析“差序格局”这种人际关系结构,可以说是对传统的社会关系研究的一个重大突破。而周建国则提出了“紧缩圈层结构论”以代替“差序格局”来概括现代中国社会关系的特点。在周建国(2005:99-100)看来,所谓“紧缩圈层结构”,就是指,在人们获取最多社会资源动力的作用下,每个人都会尽自己的努力向资源最多的中心圈内移动,向圈内挤压,使得财富、权力、声望三个圈子向内紧缩形成紧缩圈……。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些研究中,实证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李培林(1996:42-52)在对流动民工的调查中发现,近年来中国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依然对他们的社会地位、交往方式、就业方式影响很大。
其他一些海内外的学者虽然也具体研究了当今中国社会关系的特征及其变化(Vogel,1965;Gold,1985;Kipnis,1997),还有的学者从理论及经验的层面上做了新的总结(Gold, Guthrie, and Wank,2002)。但是,专门的关于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关系基本状况与问题的研究还不多。因此,本文从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两分法出发,对中国乡村当前的社会关系现状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乡村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
二、当前乡村社会关系基本特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农村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调整,并呈现出一系列转型性危机和问题。乡村社会关系变化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亲缘、地缘性关系呈现出复归的趋势,特殊主义重新在村民们的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社会关系呈现出明显的特殊主义特征。这首先表现在亲缘/地缘关系是村民们所依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无论是日常的生产经营、幼儿的抚育、老人的赡养,还是婚嫁丧葬、建房等事情都离不开亲缘/地缘关系,只有当亲缘群体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才会考虑“外人”。在社会交往中,人们之间以亲缘/地缘关系为中心呈现出明显的差序性特征。也就是说,在这种特殊主义的社会中,人们的做事方式正如费孝通所描述的那样,有着内外亲近之分的,即按“差序格局”进行交往。同时,“亲情”(“人情”)和面子是维持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要素,社会关系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以情感为核心。
但是建国之后,随着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这种明显的家族性的特殊主义关系被彻底打破。尤其是到文化大革命时期,亲缘关系被彻底否定,亲属之间的交往也变得似乎无足轻重了。不过,改革开放之后,亲缘/地缘关系又出现了复归的趋势。这首先在于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小农经济再次成为乡村的主要经济形态,家庭又成为了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再加上生产力水平低下,导致绝大多数乡村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如农具种类不全,劳动力不足等等,而程度不同地需要寻求帮助,进行合作或协作。这样亲属关系又成为了主要依靠。其次,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国家原有的集体主义组织和管理制度失去了功能,而新的组织形式尚未建立起来,从而也就出现了诸多社会问题如社会秩序混乱、正式社会组织保障不力等等,这也促使着村民们去寻找其他可以依赖的基础。其中,家庭各种功能恢复和家族组织也开始复兴,这使得村民们对特殊主义关系的依赖再次加强。此外,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增加了村民对外界的防范和不信任的同时,也加强了村民对本土人际关系的依赖。于是传统的人际关系和信任结构逐步恢复和重建,亲缘/地缘关系由此开始重新在村民们的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特殊主义关系不仅成为信任建立的基础,也成为村民们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之后,宗族组织在乡村经济合作中重新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在许多乡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同姓同宗的经济联合体或家族企业。与此同时,亲缘/地缘关系在推动村民们的社会流动,获取外部的资源中也发挥重要的作用,亲缘/地缘关系的作用及趋势已逐渐转移到更为广泛的关系网络上。
其次,宗族组织也在社会关系的调节中,如乡村管理、社区民事纠纷调解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这样一来,亲缘关系重新成为村民们优先选择的关系,不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经济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矛盾和纠纷时,都对家族成员寄予希望。在日常生活中,村民们普遍倾向于与家族内成员发生交往,尤其是在寻求劳务合作,或是寻求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时,多数村民都把家族成员作为首选对象。例如,从我们对山东农村社会资本与信任状况的调查来看,无论是对合作伙伴的选择还是在遇到困难时向谁求助,人们的首选都是本家人。问卷“您认为在工作或生意方面最可靠的合作伙伴是谁”的调查结果显示,67.2%的人选择是本家人,其次是亲戚(12%),然后依次是同学(8.4%)、同事(6.9%)和一般朋友(5.5%)。“当您遇到问题时,您首先找谁帮助?”的调查结果与上述结果基本一致,63.5%的人遇到困难时首先找本家人帮忙,向单位领导和亲戚求助的分别占12.2%和9.3%(林聚任等,2005:24)。
(二)普遍主义社会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继续在村民们的生活中发挥一定作用。
虽然亲缘/地缘关系重新在村民的生活中发挥作用,但是,这种复归并不仅仅是传统的再现,由于新的社会结构要素的出现,亲缘/地缘关系已经明显的呈现出弱化的趋势。首先,随着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和各种新型经济组织的建立,对利益的追求已经成为当前村民们明显的价值取向,利益因素对亲缘/地缘关系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利益的追求中,摆脱了传统伦理束缚的个人往往表现出一种极端功利化的自我中心取向。可以说,利益因素的侵入不断地侵蚀着亲缘关系中的感情因素和亲密感。对当前的村民来说,利益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特殊主义的情感与义务,亲缘网络中所具有的潜在资源也随之下降。
其次,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配置性资源——货币在乡村人际交往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得以情感为纽带的亲缘/地缘关系进一步弱化。改革开放后,货币交换在乡村人情交往中越来越重要,这种交换遵循的是一种对地缘和血缘的特殊主义的进行否定的普遍主义原则。因此,虽然在新的社会结构中,村民们仍需依赖“人情”来维系彼此之间的关系,村中生产、生活中的人情交往仍在继续,但是许多人情往来都是以货币这种普遍主义的交换形式出现的,连带有“互助”性质的随礼都出现了货币化的倾向,并且随礼量越来越多(乐国安,2002:351)。与此同时,由于货币的介入,“等价偿还”逐渐成为人情交换的一个重要原则,传统社会中那种充满感情色彩、不计较的亲情式交换原则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再次,改革开放之后,各种新型组织在农村建立起来。但是亲缘/地缘关系的特殊主义取向却无法与现代组织相适应,我们可以从乡镇企业的家族化倾向中看到这一点。在乡镇企业发展之初,村民们首先寻找的伙伴和求助对象就是自己的族人或亲属,这种情况对创业之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许多家族企业最后都不得不采取股份制等新的形式。
建国之后,国家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在村民们之间建立起一种跨血缘的互助合作关系。并且在这个集体化时期,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他们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平等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关系。村民们在集体化的过程中,建立了各种普遍主义的或准普遍主义的关系(如同志关系、社员关系)。在这个时期,村民们已逐步地习惯从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中获得帮助,而不是依赖于传统的亲缘关系。同志式的社员关系也由此成为了乡村的主导性社会关系。改革开放之后,虽然特殊主义关系重新在村民们的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几十年的建立在集体化基础上的准普遍主义关系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村民们开始独立地面对外来力量,并逐步主动地建立并利用普遍主义的“弱关系”。改革开放后,国家强大的行政力量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而从村庄中退出,这就使得村民们不得不独立地面对外来力量。而随着国家控制的放松,社会流动速度的明显加快,农民们获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这也给村民们接触陌生环境中的陌生人和根据需要主动去建构社会关系提供了机会。虽然外部的风险也使得村民们转向亲缘/地缘关系,但是他们同时发现,仅仅依赖亲缘/地缘关系是不够的,而建立普遍主义的“弱关系”对自己获得多样化的稀缺信息和物质帮助是有利的。因此,许多村民逐步地走出特殊主义的圈子,注意建立并利用这种外部的普遍主义关系为自己提供便利。
第二,法律等普遍性规范要素开始进入乡村社会,村民们开始利用具有明显的普遍主义特征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发现,特殊主义的原则已无法保证亲缘/地缘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顺利进行,因此,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人们也必须采取更普遍主义的标准。如村民们在与他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已经开始通过与对方建立一种契约性关系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普遍主义特征的契约化倾向也由此开始走入乡村社会。
第三,随着乡村组织活动的多元化发展,乡村的社会关系也呈现多元化的特征。改革开放之后,乡村的组织出现了多元化的特征,村民们不再局限于单一的亲缘/地缘性组织和建国后的行政性组织。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尤其是那些年轻人不再眷恋土地,他们更加渴望对外界进行探索,逐步地形成了以血缘、地缘、特别是以业缘、机缘为基础的各种关系网络。
(三)目前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还难以成为村民们足以依赖的社会关系。
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乡村的普遍主义社会关系得到了新的发展,但是,目前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还难以成为村民们可以足够依赖的社会关系。
首先,由于普遍主义的制度保障的缺失和不完善,使得村民们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正如前面所述,对利益的追求会使得有人背离原来的亲缘/地缘关系中的那种情感与义务,结果会因制度保障的缺失和不完善,使某些人有可乘之机,也背离普遍主义的原则,从而影响到人们对普遍主义标准的期望和信心。例如,村民们试图建立的普遍主义关系,甚至是契约性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制度保证。即使签订了契约,也不一定能够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在不完善的制度下,有太多违背契约的诱惑。这些状况无疑会使得本来就对普遍性制度规范不相信的农民进一步加深了对外人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到普遍主义关系的发展。二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无法为村民们提供有效的制度性保证,以解决他们所遇到的问题。如在土地纠纷的解决中,虽然国家强调要将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在具体利益面前,不管是国家法律还是政府的法规,执行时常常受特殊因素的干扰,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这无疑会进一步影响村民们对制度的期望和信心,从而使他们陷入困惑之中。
其次,制度保障的缺失也使得新的不平等影响着普遍主义关系的发展。随着农村的快速发展和职业的分化,村民们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在推动普遍主义发展、弱化村民们之间的等级关系的同时也制造了新的不平等,而由于制度保障的缺失,这种不平等成为了普遍主义发展的障碍。20世纪80年代以来,原来同质性的社会成员逐渐出现了角色和身份的多元化,形成了异常复杂、特殊的乡村社会等级结构。这样一来,许多人的做事标准或原则差异悬殊,甚至因为利益既背离普遍主义的原则,也不符合特殊主义标准。而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也无法真正地采取普遍主义的原则来对待处于其他结构位置的个人。
此外,在新的结构条件下,村民们虽说与外来人建立了更多的各种各样的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普遍主义的关系。但是在特定利益的影响下,这种关系网络也会带上特殊主义的色彩,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短期且功利性的个人关系网。也就是说,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又成了某些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工具。这不仅会使得普遍主义关系的建立变了味,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普遍主义的信赖,尤其是那些无法利用“后门”的人(阎云翔,2006[2002]:46)。
三、从当前乡村社会关系现状透视乡村社会秩序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极端的特殊主义占据主导地位,普遍主义仅仅是补充;而在建国之后,准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占据了主导地位,人们只是有时利用特殊主义。但目前,乡村社会中的特殊主义取向和普遍主义取向同时在村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状态。同时两者之间也呈现出矛盾和对抗。下面本文从社会信任、社会资本以及社会秩序几个方面说明所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任出现严重危机
如上所述,虽然具有特殊主义特征的亲缘/地缘关系在改革开放之后重新在乡村社会中发挥作用,但是在新的社会结构要素面前,此类关系的作用力不再如旧,它不仅因为利益关系的渗入和货币这一普遍主义要素的介入而无法像传统社会那样约束、维系人们的行为,也因为特殊主义取向本身已难以进入现代人的生活。而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虽然得到了发展,但是因制度体制的不完善和缺失,以及特殊主义的存在还有可乘之机,这不能给人们带来安全感与可预期性承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普遍主义的信赖,进而阻碍了普遍主义关系的建立和发展。这就意味着,无论哪一种取向的社会关系,都无法让村民们完全可以依赖。虽说在这种状况下,人们还能够做出选择,比如说,在利益面前放弃了亲缘关系中的情感与义务,但是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也看到了,这些选择很容易破坏现有的社会关系,并阻碍新型关系的建立。不仅如此,在这种状况下,人们也很容易产生茫然无措感和危机感,并陷入到了一种矛盾的选择中——是“特殊主义”,还是“普遍主义”。
这首先表现在社会信任危机方面。韦伯等人曾指出,传统中国人的信任是一种靠血缘共同体的家族优势和宗族纽带而得以形成和维持的特殊信任,而对那些置身于这种血缘家族关系之外的他人则表现为一种普遍的不信任。这一观点后来在福山(2001)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和扩展。他指出,中国、法国和意大利南部地区属于低信任的社会,因为在这些地区,信任仅仅存在于血缘关系上,也就是说,中国人信任的只是他自己家族的成员。这些西方学者的观点有些偏颇,中国在信任问题上的“血亲本位”是无庸置疑的,但是,中国人并不是对外人的普遍或极度地不信任,只是普遍主义的信任在中国社会相对不足。但在当前的乡村社会,无论是从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来看,还是从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来看,社会信任出现了严重危机。
这种信任危机首先表现在社会层面,即制度层面上,对地方管理者和正式组织缺乏信心是制度信任缺失的直观表现。由于普遍主义制度的不完善,对村干部的不信任在许多乡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此同时,村民们对正式组织也缺乏信心,如我们在对山东省当前社会信任状况的调查中发现,在乡村居民表现出对领导较低信任度的同时,人们对法院等正式组织的信任度同样不高(林聚任等,2005:27)。
其次,这种信任危机也表现在个人层面上。一是表现在村民们与外人之间。虽然村庄发展过程中不得不接纳陌生人进入,不得不引入普遍主义的原则,但还存在对外人的不信任,如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人们对“不熟悉的人”或“陌生人”表现出高度的不信任,只有2%的人认为“不熟悉的人”是值得信任的,却有超过83.7%的人表示他们不能相信陌生人,其中甚至包括45%的人认为陌生人完全不能信任(林聚任等,2005:27)。二是信任的危机也存在于处于不同阶层的村民之间。由于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而在现实中,存在利用体制漏洞非法致富和非法获取利益的状况,信任危机也在不同阶层的村民之间发生,尤其是村庄中一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社会贫困阶层,对特定阶层收入的合法性持怀疑和否定态度。三是,亲缘关系信任危机也已经出现。与以前相比,为了自己的利益,年轻人更多强调的是他们自己的权利而少谈甚至不谈他们的责任。例如这种不平衡的个人权利意识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年轻人忽视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于是,老有所养传统的赡养机制已经被新的道德逻辑与交换关系所取代,亲人们之间有时不得不通过契约约定来保证对赡养机制的顺利运行,这虽然反映了普遍主义的发展,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亲缘之间信任危机的出现。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父母不得不选择——不能将孩子培养成诚信君子——这一做法,因为孩子成人之后无法适应社会上残酷竞争,乃至于无法生存(阎云翔,2006[2002]:“中文版自序”:6)。即传统乡村社会中人际关系中最基本的信任原则遭受到了侵蚀,甚至出现了“杀熟”等极端现象,从而导致信任危机进一步加深。
(二)社会资本存量显著下降
目前学术界虽然关于社会资本还缺乏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从布迪厄到科尔曼,有一个基本的观点就是,社会资本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如科尔曼(1999[1990]:335)指出“社会资本的形成,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利于行动的方式而改变。物质资本是有形的,可见的物质是其存在形式;……社会资本基本上是无形的,它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科尔曼的定义将社会资本的定义仅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实,人与群体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是个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怎么说,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密切的关系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在许多社会学家看来,社会资本与信任之间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在福山(2001[1995]:30)那里,“社会资本是由社会或社会的一部分普遍信任所产生的一种力量。它不仅体现在家庭这种最小、最基本的社会群体中,还体现在国家这个最大的群体中,其他群体也同样体现这种资本。”随后,在《大分裂》一书中,福山(2002[1999]:18)又把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资本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个群体之成员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如果该群体的成员开始期望其他成员的举止行为将会是正当可靠的,那么他们就会相互信任。信任恰如润滑剂,它能使任何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运转变得更加有效。”
而帕特南关于社会资本的论述更有其独到之处,他主要是从社群或整个社会层面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帕特南(Putnam 2000:19)认为“社会资本是指个体之间的关联——社会网络、互惠性规范和由此产生的可信任性。”在这一意义上,社会资本与人们所称的“公民美德”密切相关。帕特南(Putnam 2000:21)还说:“一个以普遍的互惠性为特征的社会比一个无诚信的社会更有效,正如货币比物物交换更有效一样。”而且,在他看来,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他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效率。而且认为在一个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存量的社群中,其生活和工作更为容易。因此,具有公民精神(civic)是非常重要的。他甚至提出,社会资本的数量和质量与社会的健康和公民的福祉关系极大。
以上观点都说明了社会信任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从社会关系和信任的状况中,我们可以了解乡村社会资本的现状。目前,乡村的社会资本和信任的状况显然是不容乐观的,不仅特殊主义的信任在遭受进一步的破坏,对普遍主义的信任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下面就让我们从这种现状中了解一下当前农村社会资本的状况。
首先,据我们的调查,当前村民的社会活动参与率较低,集体事务不受重视。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组织形式由一统性的集中制转变成了分散的家庭或个体制,因此在个体性资源得到充分开发的同时,社会资本的存量和利用却下降了。在村民们原有的社会资本存量下降的同时,进一步通过普遍主义去获得新的社会资本也存在着困难,而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甚至已经出现了一种缺失的状况。如前所述,亲缘/地缘关系在新的社会结构条件下已经呈现出一种弱化的趋势,这就意味着村民们原有社会资本存量已经下降了,而普遍主义的发展也并没有发展成村民们可以完全依赖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村民们要通过普遍主义去获得新的社会资本也存在着诸多困难。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整体社会资本不是很丰富的情况下,村民们尤其是弱势群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就更加有限,对于他们来说,本来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进程中就被排斥在一个边缘化的地位,无法很好地利用制度资源。而对普遍主义的不信任,更是进一步影响了他们对制度资源的运用。如我们在对农村社会资本的调查中发现,在有些村民看来,在选举中,干部都是内定了的,因此对于集体事务,虽然农民有参与的意识,但是更多的是一种“被迫应付性参与”(林聚任、刘翠霞,2005:119-138)。而且对于弱势群体来说,他们拥有的主要社会资本就是亲缘关系。但是,亲缘关系之间信任危机也已经出现,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很好地解决,将使他们所拥有的最后一点社会资本也将丧失殆尽,从而使他们处于一种社会资本严重缺失的境地。
其次,当人们在交易或社会交往中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本,面临预期目标难以实现时,会采取各种规则外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标,进一步造成社会资本的流失,使社会交易成本增大。如在工资无法兑现的时候,由于“弱关系”较少,部分农民工只能诉诸威胁性手段、过激性行动如以生命为赌注来获得应得的报酬,从而产生了不和谐的结果。这种状况无疑会进一步影响他们去建立普遍性的人际关系和普遍性的信任,阻碍他们对普遍主义社会资本的获取,从而使他们在社会资本的建立和发展中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境地,甚至会出现有的学者所称的社会生活的“西西里化”(孙立平,2004:119)。
(三)社会秩序的失调与重建
社会秩序一直是社会学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因为它是维持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是和谐的社会关系的基础。追求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如涂尔干在分析社会分工的发展时,特别关注社会秩序或团结问题,他把社会各个部分之间失去平衡的状态称为“社会病态”。而为了预防和整治对有机团结的破坏,涂尔干主张全面加强社会道德规范的调节功能,倡导建立一种与社会分工结构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规范体系,避免出现“失范”。帕森斯等现代社会学家也十分关注社会秩序问题。他提出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维持其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关系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他也非常强调统一的价值体系对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从早期的社会学家到结构功能主义者,都说明了社会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和谐的社会秩序则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个目标。由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秩序是构成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尤其是对中国乡村社会来说,要深刻认识当前乡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有效推进新乡村建设,必须关注社会秩序的重建问题。即我们应考虑维护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怎样去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
首先,如何认识和处理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之间的关系。如从特殊主义的亲缘关系来看,它已经无法像传统社会那样约束、维系人们之间的行为,亲缘关系的弱化不仅会造成亲缘之间关系的冷漠与疏离,还会造成亲缘关系之间的冲突。从普遍主义的关系来看,利益因素的侵入会导致普遍主义关系的冲突与对抗,普遍主义制度的不完善,也会产生社会关系的紧张与冲突。那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也许仅从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来研究乡村社会关系和乡村社会显得有点片面,而且这种“二分法”也会使得人们感觉到这两者之间是一种二元对立的状态:要么是特殊主义,要么是普遍主义。其实,这种区分只是分析上的需要,现实并非如此。无论是在传统社会、建国之后,还是在当今的乡村社会,这两者都是并存的,只不过在不同时期两者所处的地位有所不同罢了。在传统社会中,特殊主义关系占据主导性的地位,而在建国之后,准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成为了主体,而在当前的中国乡村关系中,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关系同时在乡村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在这对概念的分析框架下,我们看到了目前乡村关系所出现的问题:在新的社会结构中,由于传统与现代因素的交织作用,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对抗,这种状况既在弱化着特殊主义的关系,也在影响着普遍主义的发展。这样一来,无论是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还是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都遇到了一定的问题,于是,村民们既无法像传统社会那样完全依赖特殊主义的亲缘/地缘关系,也无法像建国后那样从普遍主义原则那里获得各种帮助。并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也很容易让他们处理各种关系时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种对立与矛盾当中,使其行为选择失去了选择的标准,从而使社会秩序出现无序、紊乱的局面。而且从社会关系的这种现状中,也让我们看到了乡村社会所出现的种种问题:信任危机的出现、社会资本的下降以及社会秩序的失调。
因此,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要实现整个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不但要重视经济发展和物质条件的改善,更要重视乡村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改善。从长远来看,我们最终是要建立起一种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尽管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特殊主义关系还会继续存在下去。这意味着,我们要在正确对待特殊主义的同时,应培育和发展普遍主义的社会关系,营造良好和谐的秩序。这需要我们在乡村社会关系的改善中,应特别注重乡村社会信任、社会资本以及整个乡村秩序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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