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版 移动版
当前位置: 首页>> 社会学研究>> 推荐阅读>>

推荐阅读

“公责私揽”:消费私民化探析

2016-02-05 作者: 王宁


公责私揽”:消费私民化探析


 


原文载于: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全文转载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14年第4

作者介绍:王宁,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消费供给模式现代化的制度包括消费的市场化制度和消费的社会化制度。中国的消费供给模式的制度特征体现为“长于市场化制度,短于社会化制度”。这种消费供给的制度模式使得中国的家庭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消费私民化”趋势。“消费私民化”的基本特点就是“公责私揽”:国家公共消费供给责任的一部分,由私人或家庭揽下了。消费私民化包括结构性和文化性两种类型: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并在一定条件下陷入恶性循环,家庭消费嵌入这两个深浅层次不同的制度环境中。为了超越这种恶性循环,实现消费供给模式的现代化,就必须分别在结构领域实现消费私民化向消费社会化的转型,在文化领域实现社会支持的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转型。

关键词:消费;私民化;市场化;社会化;制度

 

一、问题的缘起

在关于中国的消费文化或消费社会的研究中,学者们常常援用西方关于消费文化或消费社会的论著(如波德里亚的《消费社会》)。他们把西方消费社会当作一个模板,用来对照中国社会,从而对中国的消费文化或消费社会做出分析。这样做的好处是,它有助于发现消费文化或消费社会在中外之间的共同性和相似性。但是,这种做法也导致一种意想不到的后果,即:凡是中国的那些与西方消费社会相类似的现象,被挑选出来加以描述和分析,而那些与西方消费社会不同、甚至相反的现象,则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于是,一些关于中国的消费社会的学术论述,便呈现出“脱嵌”的特征,它们只是中国消费生活系统的一部分,而这个部分与消费生活系统其他部分的联系,却被割裂了。

西方消费社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他们基本上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国家对国民承担了较充分的社会保护的责任,国民的社会福利达到较高的水平。在西方的消费社会学理论中,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水平往往只被当作消费社会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消费社会的实质内容。相应地,消费社会的实质内容,被界定为与市场相联系的私人消费。所以,所谓消费文化或消费社会,就是其消费生活模式由市场所中介的文化或社会。用鲍曼的话说,消费社会的消费模式是一种“由市场所中介的生活模式”(market-mediated mode of life)①。

这种限定在与市场相关的私人领域的消费,并不是消费生活的全部。它们只是消费生活系统的一部分。但是,西方关于消费社会的理论,主要关注这个部分。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对居民的消费生活不重要,而在于,它们为消费社会的兴起和延续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因此,当我们在借鉴西方的消费社会的理论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中国社会是否具备了这种前提条件。如果不具备,那么,拿西方的这种消费社会理论来分析中国的消费生活系统具有多大的适用性,就是一个我们应该仔细斟酌的问题。

从消费社会学的角度看,消费现代化的一个很重要的构成部分是消费供给模式的现代化。消费供给模式的现代化不但包括消费的市场化制度,而且也包括消费的社会化(societalization)制度。缺乏任何一个,都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消费社会。与消费的市场化制度相对应的是物质丰裕和消费选择自由②;与消费的社会化制度相对应的是居民的社会安全感和社会权利感。它们各自构成消费社会的不同层面,并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西方的消费社会理论是西方学者在具备了消费的社会化制度前提条件下对西方消费社会的理论诠释,所以,他们更多地侧重消费的市场化制度所带来的后果。但问题在于,如果缺乏消费的社会化制度,或者消费的社会化制度不完备,居民的市场化消费会呈现出一个怎么样的状况,就不是西方这种消费社会理论可以充分解释的了。

本文的目的,在于揭示在一个消费的社会化制度不健全的国度,市场化的私人消费生活会受到怎么样的影响。前文已经提及,社会化消费(主要是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是消费供给模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消费社会的前提条件之一。它涉及国家与居民的相互关系,也是国家为居民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中的一种(即:社会保护)。本文试图分析,在国家为居民提供的社会保护不足的情况下,私人消费会呈现出怎么样的一种形态。


二、中国消费供给模式的归类

以往关于消费社会学的研究,主要是从消费者选择的角度来展开。这样的视角显得过于狭窄。从制度嵌入性的角度来看,必须把家庭消费放在消费供给制度的背景下来看,这样才能更深入地揭示家庭消费生活质量的差异。消费供给的制度不同,导致了家庭消费模式的不同。从理想类型的角度看,消费供给的主体包括家庭、社区、市场和国家③。在传统社会,消费供给主要依靠家庭和社区,家庭消费具有很高的自然嵌入性、地域嵌入性和关系嵌入性。自然环境、地域特征以及关系网的有限性严重地限制了家庭消费选择的范围和消费水平。市场化的出现,使得家庭消费突破了自给自足的传统形态,消费产品的供给从短缺转变为充裕,并突破了自然环境和地域特征的限制,使得家庭消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脱嵌于自然环境、地域特征和私人关系网络。随着国家介入社会化消费(集体消费)的供给,家庭消费摆脱了对确定和不确定风险的担忧和顾虑,从而可以在对未来有更高预期的基础上对家庭消费资源进行更合理的配置,进而提升消费生活质量。与此同时,社会化消费的国家供给,也使居民在私人消费安全和社会公共消费领域的权利得到提升,从而有助于克服地域认同的限制,使人们的国家认同得到强化。

显然,从消费供给制度的角度看,市场化制度和社会化制度(主要是国家或公共财政供给制度)是影响家庭消费的两个最为重要的制度基础。市场化制度有助于克服产品短缺,而社会化制度则通过国家来履行再分配功能,以调节围绕社会财富上的社会关系、帮助居民防控风险的方式,对居民提供安全保障。国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消费公民权与社会公民权。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安全保障的居民,就是公民;实现消费公民权与社会公民权的过程,就是消费的社会化过程。市场所提供的主要是私人物品,而国家所提供的主要是公共物品。

按照功能来分,消费品可以大致划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在消费生活领域,私人物品的供给方式主要有两种:市场化与非市场化供给;公共物品(风险防控与安全)的供给也同样有两种不同的方式:社会化与非社会化供给。在这里,社会化供给主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市场(如保险公司),但鉴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只讨论国家作为供给主体的社会化供给模式。非社会化供给主要是指私人化或家族化供给(如:风险防控责任的家族化)。把这四种方式加以交互组合,得出四种不同的消费供给模式的理想类型:(1)非市场化-家族化消费模式;(2)非市场化-社会化消费模式;(3)市场化-社会化消费模式;(4)市场化-家族化消费模式。

1.非市场化-家族化消费供给模式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消费模式即是此种类型。在中国传统社会,市场经济还没有发展起来,除少数家庭难以自我供给的消费品(如:盐巴)外,人们的消费生活资料基本上依靠自我供给。与此同时,乡民们也难以享受到国家(皇权)所提供的与消费生活有关的公共物品。他们几乎不与官府打交道,过着自给、自足、自立的家族社会的生活。这种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不确定的风险很大。农业生产靠天吃饭,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就会面临饥荒。公共消费产品短缺,安全保障匮乏,居民识字率很低,医疗条件很差,一旦发生瘟疫,往往导致大量人口的死亡。

2.非市场化-社会化消费供给模式

如果私人消费品供给的“非市场化”指的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家族自给,那么,“非市场化-社会化”消费模式只是作为一种概念类型而存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但是,如果“非市场化”指的是计划经济,那么,这种类型就有现实的原型。前苏联、东欧、中国等都曾实行这种消费模式。在中国城镇,自从1956年实现了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市场制度就在很大范围内终止了。粮食、食用油、布料、猪肉、食糖等日用品先后采取了定量配额供给的办法。与此同时,单位包揽了为职工提供各项福利的责任(包括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不过,农村居民并没有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同等福利。他们的私人消费品依靠生产队集体供给、然后按照家庭的劳动工分来进行分配。与此同时,生产队提供合作医疗、“赤脚医生”、“五保户”等浅层次的集体消费物品。

3.市场化-社会化消费供给模式

市场化-社会化消费模式指的是市场和国家分别介入对私人消费品和公共消费品(如:社会保障与福利)的供给。市场负责供给私人消费品,而国家负责供给公共(社会或集体)消费品(包括消费安全与社会安全感)。西方发达国家(北美、欧洲、澳大利亚等)采纳的就是这种消费供给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市场化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消费选择自由。由于市场的自由竞争不但降低了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而且也由于市场的竞争是有监督、有约束的因而是公平的竞争,市场化还提高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对市场的监督和约束分别来自国家和消费者组织与运动。国家的作用不但体现在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持,通过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从而确保消费公民权,而且也体现在通过社会政策为居民提供公共(社会或集体)消费品,尤其是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等公共品,从而确保居民的社会公民权。

4.市场化-家族化消费供给模式

市场化-家族化消费模式指的是,在私人消费品的供给方面实行市场化制度,但国家只负担十分有限的公共(社会或集体)消费品的供给,相应地,国家把公共消费品供给责任的很大一部分,转移给家庭部门来承担。中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所实行的消费供给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接近这种模式。由于实行市场化制度,中国从根本上消除了计划经济时期所面临的物质消费品短缺的现象,并很快从短缺经济过渡到过剩经济。大量的过剩产能使得中国经济的发展十分依赖海外市场。为了给过剩产能寻找出路,市场拓展采取了地理扩张的方式(对外出口),而不是社会扩张的方式(提高中低层劳动者的收入)④。与此同时,国家对集体消费供给制度进行了新自由主义式的改革,减少国家对社会保障和福利(社会公民权)上的财政投入比例,让消费者自身及其雇佣单位各自分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如医疗保障)。与此同时,允许公共福利的供给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来供给产品和服务(如医院和学校),并在一定程度上使福利原则让位于盈利原则。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住房领域,从1998年取消城镇职工福利分房,实行住房的市场化改革。由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从2003年以来,城市住房价格在短短几年内迅速攀升,而地方政府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障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数量严重不足。许多本应享受住房保障资格的城市居民的住房公民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三、消费私民化

判断一个消费模式的性质,不能仅仅根据人们所消费的产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也可以通过进口而让本国居民消费那些发达国家制造的技术创新产品,但这些国家的消费模式并不同于发达国家。“所罗门的居民用上了冰箱和录像机,并不意味着他们拥有跟美国人一样的消费模式。”从社会学角度看,要区分不同国家的家庭消费模式,必须依据支撑家庭消费行为的核心消费制度。消费供给制度就是这样的核心消费制度。前面说过,市场化制度和社会化制度构成了现代消费供给模式的最重要的两个制度支柱。市场化制度克服了产品短缺的问题,社会化制度则从制度层面构筑风险防范的屏障,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方面的需要提供保障。正是由于这两个制度的保障,使得发达国家的民众能够在同时满足马斯洛所说的两个最基本的需要(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上做得最好。那么,中国的情况怎么样呢?从上面的归类中我们知道,中国的消费供给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市场化-家族化”模式。这种模式为我们理解中国家庭的消费提供了一个脉络性的分析框架和宏观的审视视角。

1.消费者的社会保护不足

1992年起中国开始实行市场化制度,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代消费模式所需要的市场化制度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确立。可以说,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物质产品的匮乏已经是“过去时”。中国经济现在所面临的是产能过剩或产品过剩问题(当然也不排除有效产品或优质产品不足的问题,如婴幼儿奶粉)。中国从物质产品不足到物质产品过剩的转变,借助于市场化制度,在很短的历史时期内就实现了。不但如此,中国制造的产品还大量向世界各国出口。与市场化的制度建设的成就相比,中国在消费社会化⑤(societalization of consumption)方面所做的制度建设的成就,明显是相形见绌的。消费的社会化制度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制度内容:第一,消费公民权制度;第二,社会公民权制度。就消费公民权制度来说,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2013)、《食品卫生法》(1995)、《广告法》(1994)、《产品质量法》(1993)、《水污染防治法》(1996)、《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商标法》(1982年通过、1993年修改)、《药品管理法》(1984)、《计量法》(1985)、《环境保护法》(1989),以及一些相关的条例,如《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化妆品管理暂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可以说,中国在消费公民权的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立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体系。但是,立法方面仍然不够全面,有些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例如,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法律规定的受伪劣商品伤害的消费者所获的赔偿少,也没有规定间接伤害赔偿和精神赔偿。但更重要的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弹性执法或选择性执法的现象,使得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权威,违法现象大量发生。从消费者权利落实的角度看,中国消费者所感知的消费风险还比较大,消费安全的保障还比较薄弱。2008年揭露出来的“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因含过量三聚氰胺而导致婴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可以说,中国消费者所面临的,不是产品匮乏问题,而是产品质量保障的匮乏问题。而产品质量保障的匮乏,导致消费者对国内部分产品的信任危机。

就社会公民权制度来说,中国政府在医疗保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安居房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对居民而言,政府为居民所提供的风险防控依然不足,家庭所需支付的风险防控成本依然过高。以医疗保障为例,居民一旦生了大病,治疗费用并不能从医疗保障体系中得到全额报销,医疗保障体系只按照规定的比例为患者支付治疗费用,患者及其家属不得不承担一定比例的自费支付额。此外,许多治疗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医疗保障体系的报销范围内。医疗保障体制在“结合众人力量”以分散并削减家庭的风险防控成本方面,没有体现出充分的效果⑥。同时,迄今为止,还没有实现全国甚至全省社会保障与福利的一体化、社会服务均等化的安全体系。不同地位、不同身份、不同户籍的人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以及所支付的成本是不同的。医疗保障呈现出碎片化趋势。社会保障与福利的身份化、地域化以及与户籍关联化比较突出,社会排斥现象严重。显然,在社会公民权制度方面,居民明显地感觉到社会公民权利的不足。与此相关,许多居民在风险防控方面,危机感还比较强、安全感比较弱。

2.消费私民化趋势

消费公民权和社会公民权的不足,导致本应由国家主导、通过“结合众人力量”来防控的风险,或多或少地被转嫁到家庭或私人身上。换言之,家庭或私人承担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所承担的风险防控责任。这种本应由国家所承担的消费安全和集体消费(如风险防控)的责任向家庭或私人转移的现象,可以称之为“消费者私民化”。它是相对于“消费社会化”而言的。所谓“私民化”,就是把赋予居民的部分公民权利(消费公民权与社会公民权)加以缩减。“私民”的概念不是我的发明。陈春文、吴钩等学者先后都提出过“私民”和“私民社会”的概念,以与西方的“公民”或“公民社会”相对应。在他们看来,中国社会缺乏公民传统,有的只是私民传统或私民社会的传统。之所以如此,吴钩认为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中国的乡民不参与公共政治过程,并尽力避免与官府打交道。私民不过问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也不干涉私民生活。私民的生活在很大的程度上自足、自治,士绅集团则在国家权力与乡村私民中起到中介的作用。陈春文则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以契约为精神的公民社会,而只是一个生长在宗法关系的土壤上的私民社会。由于私民社会以血缘为纽带,因此,难以形成超血缘性的在权利与义务上的普遍契约。这导致中国人对“私”的普遍重视:“私民社会的一切人都姓私,皇帝姓私,宦官姓私,百姓姓私。既然人的属性就是私民,营私、自私、谋私就属自然。不同的是,皇帝以天理行私,他的私理所当然,宦官的私则以公(皇帝之私)谋私,草民百姓则以私养私、以私保私、以私换私。”私民社会使得公共社会(公共空间、公共场所、公共原则)难以形成。一些学者所说的“私人”和“私人社会”,也可以理解为“私民”和“私民社会”⑦。

不过,这些学者所说的私民或私民社会是从历史或传统的角度来说的,而我说的“私民化”是相对于中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城镇单位社会”来说的。我说的“私民化”并不是“去公民化”,而是“去公家人化”。所谓“公家人”,就是“单位人”。相对于单位组织,职工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私人隐私和私人自由,但单位却对职工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福利权利承担供给与保障的义务和责任。单位组织既是单位人的直接控制者,代理国家行使对居民的管控,又是单位人的庇护所⑧。显然,尽管单位社会不是公民社会,单位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单位人还是享受到许多社会公民权。至于消费公民权,一方面,由于没有市场经济,产品短缺,城镇居民缺乏消费选择权;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市场经济,生产经营者干好干坏一个样,他们没有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经济动机。如果出现产品的质量不过关,那不是出于牟利型的损人利己的动机,而是因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上的问题所致。

所以,“去公家人化”主要是针对单位社会的单位人的福利制度来说的,至于消费公民权问题,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出现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尤其是1992年开始实行市场化制度以后才有的问题。因此,在市场领域,不存在“去公家人化”的问题。但由于国家在市场领域未能充分保障居民在市场领域的消费公民权(消费安全的权利),消费风险的防范责任被转嫁到消费者自身。这种现象也可以叫做消费风险防范责任的“私民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伴随着市场化的改革,国家所作的与集体消费和消费安全相关的制度设置与实施,一定程度上也是沿着“把居民看作私民”的思路来进行的。可见,在1992年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城镇社会先后在社会公民权领域出现了“去公家人化”和消费公民权领域出现了“私民化”过程。由于“去公家人化”实质上就是“私民化”,因此,分别发生在社会公民权领域和消费公民权领域的变化,都可以叫做“消费者私民化”。

或许有人要问,为什么用“私民化”的概念,而不用“私人化”概念?“私人化”(privatization)有时涉及产权概念,与“私有化”同义(如土地的私有化),所以,“私人化”有时侧重的是公共产权(如土地、公屋)的私有化。这个含义是“私民化”的概念所没有的。与“私人化”不同,“私民化”概念所侧重的不是产权的私有化,而是侧重公共义务或公共责任被转移给私人来承担:本应或原来由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被转嫁到私人身上。所以,“私人化”侧重的是公共产权向私人的转移,而“私民化”侧重的是公权部门的公共责任向私人的转移。由于公权部门的公共责任对应的就是居民的权利,因此,“私民化”实质上指的是人们缺乏充分的消费公民权和社会公民权、从而不得不风险自担的过程或现象。另外,“私民”概念与“私人”概念也不相同。一个有充分公民权利的人可以同时是一个私人,即在私生活中以私人身份呈现。但一个有充分公民权利的人却不是私民,因为私民是相对于具有充分公民权的公民而言的。那些缺乏公民权利,或那些没有充分公民权的人,构成了私民。不论他们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他们都是私民。可见,我用“私民化”,而不是“私人化”来描述消费公民权和社会公民权缺失的情况,是有语义上的考虑的。

不过,我在这里所说的“私民”,与传统社会的私民并非完全相同。传统社会的私民所说的是与国家权力很少发生实质性功能联系与功能交换的乡民。但是,我所说的私民是与国家权力发生了千丝万缕的功能联系和功能交换的居民。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把他们叫做私民呢?主要的依据在于,他们缺乏足够的消费公民权与社会公民权。而这些权利,是必须由国家来保障的。国家把本应由自身来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和义务,即保障居民的权利得到满足的责任和义务,推卸给了家庭或私人。国家垄断了某种资源(如税收资源),却没有相应地在消费公民权和社会公民权领域充分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正是由于国家在消费公民权和消费公民权领域的制度供给短缺,我们可以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城镇家庭的消费变迁过程,称之为“消费私民化”。它的基本特点,就是“公责私揽”:国家在公共(社会或集体)消费供给上的公共责任的一部分,由私人或家庭揽下了。

3.结构性消费私民化与文化性消费私民化

 “消费私民化”并不意味着居民没有享受到任何由国家所提供的消费安全保护和社会公民权利,相反,他们有,但是却很不够。之所以说不够,是根据国家与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均衡来说的。国家与居民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上失衡。居民在直接或间接地履行义务(纳税,如:个税、消费税)的同时,没有享受到对应的权利(消费公民权与社会公民权)。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发生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国**”,并没有换来居民的消费公民权和社会公民权的保障水平的提高,就是国家与居民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失衡的写照。换言之,居民在履行公共义务上扮演了“公民”角色,但是在享受公民权利的时候,他们却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退化为“私民”,因为他们在消费公民权领域和社会公民权领域里的公民权利不足。消费公民权与社会公民权的制度供给不足所导致的消费者私民化,是一种结构性的消费者私民化现象,即:制度供给不足所导致的、在私人消费领域和集体消费领域的公民权利短缺现象。

消费者私民化还有另外一个类型,即:文化性的消费者私民化。所谓文化性消费者私民化,指的是消费者在私人关系领域遵循私民社会的传统规则或制度(非正式制度)来进行消费角色扮演过程。由传统规则或制度所决定的私民消费角色,是以自愿性的义务承担为特征的。它不是基于私人之间的正式契约,而是基于私人之间的道德情感。人们对他人采取何种义务,取决于情感强度。越是在血缘或情感上亲近的人,人们就越是采取义务取向的互动模式,其所承担的义务就越大。这一行动取向意味着,凡是超越了血缘所覆盖的陌生人关系,或超越了情感所能到达的领域,比如公共领域,人们可能就放弃义务取向的行动模式,转而采取私利取向的模式,或采取对公共利益领域“漠不关心”的态度⑨。结构性的消费者私民化与文化性消费者私民化之间呈现为相互加强的趋势。

一方面,结构性的消费者私民化强化了文化性的消费者私民化。由于制度供给短缺导致人们的公民权利(消费公民权与社会公民权)的不足,必然促使人们更加重视私人关系,并在遇到困难时更多地寻求私人关系和私民社会的帮助。而私人关系和私民社会是建立在非正式的契约基础上的,而不是正式契约基础上的。换言之,在私人关系和私民社会中,人们遵循了一种不言自明的、理所当然化的缄默规则来处理彼此的关系。其中的一个根本性规则,就是情义规则。它有两个特征:第一,人们以义务取向作为彼此互动的出发点和动机;第二,相互的义务取向导致了客观上的互惠的后果。彼此动机上的无私或利他,客观上导致了彼此的互利。利他行动作为一种自目的性活动,反过来又造成了利己的后果,因为被利的他者也同样以利他作为行动出发点和动机。在此意义上,私民社会遵循了一种不同于契约社会(基于正式契约的社会)的行动规则。在契约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抽象的、普遍的方式得到明晰的界定。在私民社会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加以明确言明的,人们在行动动机上是以义务为出发点的。而彼此的义务取向的行动导致了互惠的客观后果。

另一方面,文化性的消费者私民化反过来加强了结构性的消费者私民化。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文化性的消费者私民化往往导致人们关注私人领域的事情,而对公共利益的改善,甚至对公共利益受损的事情漠不关心。尽管公共利益的改善对大家有好处,人们往往倾向于等待别人去争取,或等待“救世主”的出现,而不是自己参与这种争取集体权利的过程。文化性的消费者私民化加剧了在捍卫公民权利上的“搭便车”的心理和惰性心理。第二,文化性的消费者私民化导致了一种“两栖人格”:在私人关系领域是义务取向和利他主义取向的,但是在公共利益领域或匿名社会领域,却呈现为自私自利,甚至损公肥私。这种两栖型人格促使国家在制定社会政策的过程中,弱化国家所承担的集体消费供给制度,而强化私人责任制度。例如,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在看病时显露出在公共消费领域的“贪心”和缺乏“公共责任感”,从而导致大量浪费(如:要求医生开一大堆药,拿回去却不吃;小病大养,等等)。这种情况,导致在随后的医改实践中,制度设计者设计了一种让患者交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以减少浪费的制度⑩。事实上,在九十年代末所进行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的改革中,恰恰是文化性的私民化现象让新自由主义的流行找到了“借口”。正是在新自由主义的价值观的支配下,国家在集体消费制度的设计上,把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对居民实行社会保护的责任(如: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部分地推卸给居民。第三,文化性的消费者私民化提高了居民对社会服务和社会公民权制度供给不足的忍受度,因为他们有私人关系的相互支持作为最后的依赖。例如,国家在住房保障上的履责不足,导致居民更多地向家族寻求经济上的帮助(例如:向亲属借钱支付“首期”),以购买商品房。这种来自家族或亲朋好友的经济帮助,客观上成为国家在住房保障上履责不足问题上的一种文化弥补。���四,文化性的消费者私民化作为一种文化心理,也会在国家政策的制定人和执行人的深层心理结构积淀下来,并呈现为一种政策倾向性,从而使得政策制定和执行缺乏应有的公民价值情怀。

可见,消费者私民化有两个不同的维度。在结构或制度层面,它表现为居民的消费公民权和社会公民权的不足。在文化层面,它表现为由消费者的私人义务取向或利他取向而导致的私人性互惠过程。家庭消费于是嵌入在两个深浅层次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家庭消费所嵌入的表层制度是结构性的消费者私民化制度,或消费社会化不足的正式制度环境。家庭消费所嵌入的深层制度是文化性的消费者私民化,或消费者私民化的非正式制度环境(文化环境)

消费者私民化意味着消费领域的系统整合度不高。人们在消费领域之间的整合,靠的是以情感为纽带的面对面的互动,即洛克伍德所说的社会整合(11)。这种情感纽带覆盖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一旦人际关系突破了情感纽带所覆盖的范围,私民社会的规则就不适用了。但中国社会迄今为止还没有完全超越私民社会而变成一个真正的契约社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通过集体博弈的途径、以正式契约的方式而变成一种真正实施的普遍制度。于是,消费者因缺乏正式制度或契约的纽带而无法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其体现是,消费者个体更多地呈现为自然人或私民,而不是完整的公民,缺乏足够的公民属性。而公民属性乃是个体身上的社会属性,它是消费领域系统整合状况在个人身上的凝结。这种缺乏普遍公民权的消费者私民化社会,类似于蜂窝,每一个以血缘或情感联接起来的私民宛如蜂窝中的一个小格,无数的小格构成了一个大的如同蜂窝状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是一个高社会整合、低系统整合的社会,一个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的社会,一个借助集权而连通起来的离散型私民社会,而非借助现代制度而连通起来的有机型公民社会。


四、结论与讨论

评判家庭的消费行为,不能仅仅从家庭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过程或心理过程来分析,必须把家庭消费放到制度环境下来加以分析。制度环境不同,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家庭消费行为模式。可以说,家庭消费行为是嵌入在制度环境中的,其中最主要的制度就是消费供给制度。它包括消费的市场化制度和社会化制度。它们是消费供给模式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要实现消费供给模式的现代化,不但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化制度,而且也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化制度。这些制度的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庭消费资源的配置和消费选择。

自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的消费供给模式体现为“长于市场化制度,短于社会化制度”。市场化制度解决了产品短缺问题,保障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但社会化制度的弱化,则让消费者处于社会保护不足、风险自担的境况中。制度层面上对消费者的社会保护的不足,导致消费生活领域的一种独特现象,即:消费者私民化。消费者私民化分别在两个方面展现出来。一方面,它体现为结构性的消费私民化。家庭承接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公共责任,使得家庭在消费资源的配置上,不得不占用一部分资源以弥补国家责任履行上的空缺,并因此承担了额外的生活压力。同时,不同阶层和不同身份的人,对国家责任的亏欠所要做出的自我弥补力度是不同的。另一方面,体现为文化性的消费私民化。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护的不足,促使人们更加依赖私民社会的保护。私民社会秩序的维持依赖的是人们的义务取向的行为规则。义务的承担是依据情感,而不是依据契约。因此,私民社会在消费领域实行了一种特殊主义的消费再分配原则。

结构性的消费私民化和文化性的消费私民化具有相互促进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二者陷入恶性循环:结构性的消费私民化加强了文化性的消费私民化;反过来,文化性的消费私民化妨碍了结构性的消费私民化向消费社会化转型,从而延续了结构性的消费私民化。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就必须分别从两个领域着手。一方面,在结构领域,在确保市场化的消费选择自由的同时,在生活风险管控领域实现消费私民化向消费社会化的转型。另一方面,在文化领域,建设普遍主义、契约主义、理性主义的权利与义务体系,以超越特殊主义、传统主义、情感主义的权利与义务体系。

注释:

Chris Rojek. The Consumerist Syndrome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An Interview with Zygmunt Bauman . Journal of Consumer Culture, Vol. 4, No. 3, 2004, pp. 291-312. Cited from p. 304.

John Kenneth Galbraith. The Affluent Society. Boston, Massachusetts: A Mentor Book, 1958.

Stephen Edgell and Hevin Hetherington. Introduction: Consumption Matters . in Stephen Edgell, Kevin Hetherington and Alan Warde (eds. )Consumption Matters: The Production and Experiences of Consumption, Oxford: Blackwell, 1996, pp. 1-8.

④王宁:《中国何以未能走向消费型社会——低成本发展战略与现代化进程中的转型困境》,《社会》2009年第2期。

⑤这里所说的“消费社会化”不是英文consumer socialization 所表达的意思,而是指国家为居民在消费生活方面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过程及其制度安排。

⑥参见徐滇庆、李瑞《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⑦参见郭道晖《公民权与公民社会》,《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张静《公共性与家庭主义——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原则辨析》,《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⑧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⑨参见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杨国枢、叶明华《家族主义与泛家族主义》,载杨国枢、黄光国、杨中芳主编《华人本土心理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李美枝《人己群关系与公私观念》,载《华人本土心理学》();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⑩关于文化性的消费私民化对医改政策的影响,可以从《人民日报》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官方话语的分析中得到揭示,在此因篇幅限制,不赘述。

 (11)David Lockwood. “Social Integration and System Integration” . in David Lockwood. Solidarity and Schism. The Problem of Disorder in Durkheimian and Marxist Sociolog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3.

0
热门文章 HOT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