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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社会适应的法社会学研究
——主体间性的视角
郭星华,任建通
原文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摘 要:我们以主体间性为视角,从刑释人员的“主体”需要出发来研究刑释人员社会适应问题,试图解释他们社会适应的困境。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使得非专业的个体在尚未涉及到的领域就需要专业人士协助去完成,即需要“专家指导系统”的帮助和指引。尤其是对于刑释人员而言,由于他们长时间的监禁生活,已与现代社会脱节。当他们重返社会时,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因为缺失专家指导而陷入了适应的困境。为了促进刑释人员顺利实现社会适应,需要对他们在不同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专家指导,建立双重专家指导系统,即刑释前的恢复型专家指导和刑释后的发展型专家指导,以便于其顺利回归社会,降低重操旧业的可能性。
关键词:刑释人员;社会适应;主体间性;专家指导系统
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社会也进入了转型加速期。与此同时,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难以适应社会的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良好秩序的维系和社会运行的安全。刑释人员社会适应问题若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不仅会影响其生活质量,还可能使之重操就业,最终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平安中国”目标的实现。这一特殊群体是否能尽快实现社会适应不仅是衡量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重要指标,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我们对刑释人员社会适应的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问题的缘起:主体间性的视角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正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伴随社会的深刻变革、文化的相互交融,在传统型社会消解和现代型社会生成的过程中,新旧体制在转型的衔接契合部位出现部分盲区和真空地带,社会规范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和引导作用,社会生活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规范真空”的失序状况,[1]或者说是“规范失灵”现象。在“规范失灵”的影响下,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增多,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据2013年3月1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的5年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2.3%和25.5%。”[2]这表明我国近几年来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而且我国每年有40万左右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3]这个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重返社会后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在人际关系、就业、上学、恋爱婚姻等方面的社会适应问题。刑释人员社会适应的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影响他们回归社会后的生活质量和重操旧业的可能性,最终将可能影响社会的运行安全。因此,刑释人员社会适应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关于刑释人员社会适应的相关研究,大致可分为促进适应的措施和适应的影响因素两大类。促进适应的措施主要是从社会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如增强社会帮教的执行力和控制力[4]、完善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统筹机制来解决刑释人员生存的基本问题[5]。适应的影响因素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排斥和个体因素,如有的研究者认为,刑释人员社会适应的困境主要在于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过程中遭遇到社会排斥[6],尤其是在就业、社会保障、婚恋与家庭、人际交往等方面。有研究者从非制度性因素[7]进行研究发现,个体的心理认知、文化程度、早期行为与青少年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是否出现重新犯罪行为显著相关。以上研究从不同的视角对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进行了探讨,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合理性。但我们认为,这些视角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研究者都是作为“他者”从刑释人员之外来考察社会适应,而缺乏一种“主体”的视角,即不是从刑释人员主体的需要出发而是从研究者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社会适应问题,从而使得研究结果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解释力。本文试图突破上述研究的这些局限性,从“主体间性”的视角来研究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即不是将刑释人员当作研究的客体,而是将刑释人员当作研究的主体,从他们的“主体”需要出发来解释适应困境的原因何在。
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这一范畴作为20世纪西方哲学中的理论术语,最早为现象学大师胡塞尔提出和使用。莱西(A.Lacey)在《哲学词典》中对主体间性定义为:“主体间性通常是与主观性而不是与客观性相对比,它可以包括在客观性范围中。”[8]尼古拉斯·布宁和余纪元认为,心灵的共同性和共享性隐含着不同心灵或主体之间的互动作用和传播沟通,这便是它们的主体间性。[9]换言之,主体间性指的是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而非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美国社会学家阿尔弗雷德·舒茨(Alfred Schutz)认为,仅仅通过观察与移情是不可能真正理解他人行动的意义。如果我们把我们的身体作为我们标绘我的世界的原点,我的身体是处于一种“此在”,而同伴的身体则是一种“彼在”,而我改变我的位置,从“此在”移动到“彼在”,“彼在”也就成为一种“此在”,我就可以从“彼在”观察到我从“此在”出发所察觉的同样的事物(如图1),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从主体间性的角度,我们就可能理解他人行动的意义。[10]换言之,主体间性是对传统主客体关系的一种超越,人与人之间存在既不是主体性的,也不是客体性的,而是主体间的共生、平等和交流的关系。总之,我们只有在主体间性关系中,才能理解他人的行动的主观意义,理解、体会他人的行动的意义构成过程。因此,对刑释人员社会适应的研究,我们应需考虑刑释人员的“主体”需要来促进其顺利实现社会适应。
二、二次适应:社会→监狱→社会
就监狱和社会两个场域而言,刑释人员的适应至少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次适应是从社会系统到监狱系统的适应。当刑释人员之前因罪入刑从社会系统进入监狱系统时,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的最普通方式就是劳动,通过劳动来培养服刑人员自食其力的能力和弃恶从善的主观意识。虽然这样的劳动也体现了一定的分工,但这种分工程度比较低,尚达不到专业化水平。监狱对服刑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也多是劳动密集型而非技术密集型,而且服刑人员在劳动过程中有疑难问题可以向技艺相对较熟练的前辈们——狱友——进行咨询,在听取他们的建议后再采取一定的社会行动。从某种程度上讲,服刑人员在监狱中的劳动分工程度和经验传递方式与传统社会中如出一辙。当他们在思想和现实生活中遇到困难时,监狱人民警察又充当了“专业人士”角色,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地行为矫正和心理矫治,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来帮助服刑人员去适应监狱生活。在监狱各类型建议和意见的作用下,服刑人员在短期内基本都能实现适应的预期。
刑释人员第二次适应是因刑满释放由监狱系统到社会系统。当今的社会已不是刑释人员入狱前所熟谙的社会,而是正处于激速变迁、日新月异的社会。严格来讲,社会转型是一个制度变迁、价值更替、秩序重建和文明再生等诸方面的进程。[11]在这样一个高度发展的社会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社会分工越来越趋于专业化,这使得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中出现了相异之处。从经验传递来看,现代社会中经验积累和传递的方式不再是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耳口相传”、“自上而下”,而是借助科学技术和电子通讯设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纵向与横向的错综复杂、互相学习的过程。从学习的内容来讲,现代社会需要学习的内容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对于任何社会成员而言,即使某个个体博洽多闻,也不可能成为传统社会中的“通才”或“全能主义者”,因为知识和信息已呈现出爆炸的态势。因此,社会成员不得不各尽其责,各尽所用,而对于非专业的个体没有涉及到的领域就需要专业人士的协助去完成,这就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引。吉登斯认为,“绝大多数非专业外行仅以不定期的间断方式去咨询律师、建筑师、医生以及其他‘专业人士’。但是融专业知识于其中的这些体系却以连续不断的方式影响着我们行动的方方面面。”[12]在吉登斯看来,现代社会中任何个人的行为都必须参照一种“专业人士”的建议才可以实现。换言之,在这样一个驳杂殊异、繁复多变的社会里,个体或群体越来越相信现代社会的专业知识,在做任何事之前,总要去参考各种各样的专业意见,并找到行为的依据,离开了专业知识,个体将无所适从。就知识的获取而言,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互联网产生了情结偏好和依赖之愿。当遇到自身不知或知之甚少的疑难问题时,搜索引擎便成为社会成员不可或缺的“专业知识”。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网民使用搜索引擎的用户规模达4.9亿人,占网民对各类网络应用的使用率79.3%。[13]社会成员对“专业知识”的过度依赖会对其自身的自主能力带来巨大冲击,这会使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成为没有“专业知识”系统就难以适应的族群,而刑释人员就属于这个族群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释人员在释放之前所生活的监狱与回归后的社会是两个相异的场域。当刑释人员刚刚进入监狱时也存在适应的过程,只不过监狱系统具有强制性,故而这个适应的过程是被迫的而非自由选择的。而且,在监狱中不同类型的“专业人士”帮助下,他们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适应。当刑释人员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其掌握的技术已然时过境迁,监狱简单的劳动分工也已经与社会相脱节,其适应能力被迫出现了“主体性丧失”,在遇到束手无策的疑难问题时又缺失了“专业人士”的指导,这就增加了他们适应社会的难度。尤其是当今的社会成为一个多元的社会,社会中出现了新事物、新现象、新观念、新规范等一系列新元素,刑释人员成为了“边缘化”群体,极易出现适应的困惑。以银行存取款和新型网络语言为例,传统的存取款方式是银行工作人员人工操作,而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嵌入,银行存取款的方式从人工转向了智能操作。自动存取款机、插卡、触摸查询系统等变革对于刑释人员而言是一种挑战,生成了他们对社会的陌生感和隔离感。传统的网络语言以符号图形类、谐音类、数字代码类[14]等为主要特征,其意义可以通过揣摩被臆测。而新兴的网络用语表现出与传统语言不同的明显特征,最为主要的是其语言不再是承载话语意义的符号本身的变异,而是其语言背后所代表的深层含义。[15]近几年的“**”、“俯卧撑”、“承诺叔”、“且行且珍惜”等“典故式语言”背后所隐匿的、深层次的社会事实是很难仅凭借经验来揣摩和臆测的。��这种意义上讲,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生活和日新月异的变化,刑释人员在新事物、新现象面前已悄然落伍,与社会区隔,和普通的社会成员间产生了巨大的社会距离,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去逐渐适应社会。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谈到社会系统的脱域机制问题时认为,专家系统是一种脱域机制,因为它把社会关系从具体情境中直接分离出来,通过跨越伸延时——空来提供预期的“保障”。[16]这里,我们借用吉登斯的“专家系统”一词,把“专业人士”或“专业知识”暂且称为专家指导系统,并把它定义为:个体或群体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在采取一定的社会行动前所依赖的由技术成就和专业队伍组成的为个体或群体所提供的指导意见和行为依据的体系。专家指导系统按不同类型划分可分为诊断型、解释型、预测型、恢复型、发展型等等。在吉登斯看来,现代社会中的“专家指导系统”已经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如他所言:“仅仅坐在家中,我就已经被卷进了我所依赖的一种或一系列专家系统之中。”[17]从“主体”需要的视角来看,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存在需要专家指导系统可能。普通社会成员缺失了专家指导系统虽然会对其个人生活造成不适或困扰,但不会影响社会的整体和谐,因为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家就可以帮助其解决疑难问题。而刑释人员作为具有“不光彩”经历的特殊群体如果缺失这种专家指导就增大了其适应社会的难度,提高了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进而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巨大威胁。因此,刑释人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实现社会适应的过程中亟需“专家指导系统”。
三、双重指导:恢复型专家指导和发展型专家指导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社会化研究的范围逐渐扩大,出现并形成了广义的社会化研究。所谓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变成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18]刑释人员的社会化历程相对比较复杂,他们既有一般社会化过程,又有特殊的社会化过程,即再社会化。刑释人员因罪入刑从社会系统到监狱系统是再社会化的过程,因为再社会化着眼于人的改造,他们在监狱中要经历强制性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当他们从监狱系统到社会系统时,这阶段的社会化是在复杂多变的社会新形势下适应角色要求而进行的学习过程,即发展社会化的过程,也可称为继续社会化过程。换言之,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过程也是其在不同阶段的社会化过程。如果把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看成是一个长期的、分阶段的过程,那么,在不同阶段应该进行有针对性的专家指导,即双重专家指导——监狱恢复型专家指导和社会发展型专家指导(如图2),以便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会学相关研究表明,犯罪行为的出现并不是单纯地个人行为,我们既要重视犯罪的个体因素,也应重视社会环境、社会失范、个体的差异交往等相关因素。法国法医学教授A·拉卡萨涅形象地把犯罪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培养基。[19]同样,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问题也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它与社会因素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只有对刑释人员社会适应进行综合的干预才能实现其适应的目标。一般而言,对刑释人员的专家指导至少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释放前的监狱恢复型专家指导,它是指为了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更好的适应社会,监狱人民警察、社区工作者在他们释放前对其进行有针对性地训练和引导。监狱恢复型专家指导作为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前缓冲期内(可以考虑3至6个月)的训练,目的是恢复其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为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在恢复型指导过程中,监狱可以建立模拟回归实训基地,监狱人民警察和社区工作者应该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指导、教育和帮扶,逐步培养主体的生存和选择能力,教给他们在社会中如何去生存。例如,监狱人民警察和安置帮教人员可以在刑释前了解他们的情况,形成诊断信息库;然后再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解释信息库;最后帮忙制定回归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归训练,最终形成综合信息库(如图2)。近几年一些监狱已经进行了有价值的探索,“天津长泰监狱实训基地”模式、“浙江乔司监狱模拟社会实训基地”模式都是对刑释人员恢复型指导的有益实践,为促进刑释人员社会适应提供了重要借鉴。
对刑释人员专家指导的第二阶段是重返社会后的社会发展型专家指导,它是指在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社区工作者、安置帮教人员、民间组织等具有指导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在就业、医疗、住房、婚姻家庭、人际交往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的帮助和指导。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由于长时间的监禁生活使其与社会脱节,在面对多元选择的社会时又缺失了社会发展型“专家指导系统”,他们往往出现诸多的不适应,很容易在困惑、茫然中陷入适应的困境。作为特殊群体的刑释人员如果不能尽快的适应社会,那么就会增大其重操旧业的可能性,对个人、家庭、社会都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这一阶段的社会发展型专家指导尤为重要。在借鉴监狱恢复型专家指导系统形成的综合信息库基础上,对刑释人员进行重新的诊断和解释,最后制定适应的策略,既逐步培养了主体适应能力,又实现了监狱和社会的“无缝对接”(如图2)。如在社区中设立“中途回归基地”等具有过渡性质的机构来保证刑释人员短期内的基本生活,社区工作者在回归基地中可以利用现代的通讯技术和传播媒介让刑释人员了解现今时代的变化,亦可以带他们去实地进行考察,熟悉和感受即将面对的新环境,加强与周围人群的沟通和联系等。江西省九江市汪金小的“回归山庄”就是典型的“发展型专家指导”,实践证明,这是有利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当然,这仅仅是个人积极有益的探索,还需要政府整合资源,以点带面进而全面推行。
四、小结与讨论
我们以主体间性为视角,从刑释人员的“主体”需要出发对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进行探讨,试图来解释他们社会适应的困境。根据我们的研究,刑释人员至少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的适应。第一阶段是从社会到监狱的适应,他们刚刚进入监狱时也存在适应的过程,只因为监狱系统具有强制性,适应过程是被迫的而非自由选择的,在短时间内基本实现了适应的预期。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监狱中的不同类型的“专家指导系统”帮助他们实现了适应。第二阶段是从监狱到社会的适应,当他们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系统后,当今的社会正处于激速变迁、日新月异的社会。在一系列新元素面前,刑释人员缺失了社会中“专家指导系统”的帮助和引导,已与社会区隔,和普通的社会成员间产生了巨大的社会距离。因此,这一特殊社会群体陷入了适应的困境,需要专家指导系统的帮助去逐渐适应社会。如果他们不能尽快的适应社会,就会增大其重操旧业的可能性,对个人、家庭、社会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应该为刑释人员建立双重专家指导系统,即释前的恢复型专家指导系统和释后的发展型专家指导系统。在恢复型专家指导系统中,在他们释放前对其进行模拟回归训练、制定回归计划等措施;在释后的发展型专家指导系统中,对他们进行心理调适和在就业、人际关系等方面的指导,这些都有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鉴于本文篇幅受限,关于如何构建双重专家指导系统将是我们下一步要着重研究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问题并不是当今社会独有的难题,在“单位制”的社会中仍然存在,只不过在“单位制”社会里,单位承担了诸多的社会功能。在单位制的“分割”作用下,社会成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小,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很难与具有同样经历的人进行交往和互动,再加上国家的控制手段主要是层级严密的组织控制,街道、居委会、公安系统甚至普通民众对刑释人员的监督是极为严格的,同时街道、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还为其就业、恋爱婚姻等方面发挥了极大地指导作用。通过这种熟人社会有效的指导机制(主要是居委会富有成效的工作),刑释人员能够顺利的实现社会适应,其重新犯罪率也处于相当低的水平,这表明我国独有的“单位制”社会对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发挥了特有的功效。但是,当今社会正已基本完成由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转型,“单位制”的功能渐趋解体,而促进刑释人员社会适应、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内在需求尚未式微,这就需要“专家指导系统”来实现“替代功能(Alternative Functionality)”。
应当指出,对“专家指导系统”的内在需求不是刑释人员特有的专利,而是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存在需要的可能。普通的社会成员缺失了专家指导系统虽然会对其个人生活造成不适和困扰,但不会影响社会整体和谐,因为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就可以帮助其解决疑难问题。而刑释人员作为具有“不光彩”经历的特殊群体如果缺失这种专家指导就增大了其适应社会的难度,提高了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进而会对社会运行的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德裔美籍社会学家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在《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一书中揭示当代发达工业社会新型的极权主义特征。他认为现代工业社会通过技术、广告、高科技装备导致了社会呈现出“单向度”特征,现代社会的人也成为“单向度的人”,他们失去了否定、批判和超越的能力,其思想也成为“单向度的思想”。换言之,现代工业的发展导致人们缺失了自主精神。吉登斯对现代性的后果也提出了质疑,现代化使人们过度的去依赖一系列的“专家指导系统”,而隐藏在这种生存的想象性对抗背后的,则是人们期待权威的心态。基于马尔库塞和吉登斯对工业社会和现代性的非难,我们认为,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专家指导系统”无疑是一件善品,但绝非必需品,因为当今社会结构发生了转型,“专家指导系统”在“单位制”解体的现代社会中发挥的是“替代功能”,这与“专家指导系统”缺失的社会里,人们仍然可以去适应、可以去生存并不矛盾。当然,即使“专家指导系统”发挥了“替代功能”也不可能让全部刑释人员都实现社会适应,更不可能把重新犯罪率理想化的归零或恢复到单位制社会的水平。它所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刑释人员适应社会和降低现今的重新犯罪率,这是现有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结构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防治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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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星华(1957~),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任建通,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