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阈限性与城市空间的潜能 ——一个重新想象传播的维度

2016-02-10 作者: 潘忠党 於红梅

阈限性与城市空间的潜能*

——一个重新想象传播的维度

潘忠党 於红梅

文章来源:《开放时代》2015年第3

 

【内容提要】本文考察空间动态和主体的空间实践这二者之间的交织,论述全球化和新媒体时代的城市空间与传播的互构关系,并借用文化人类学的“阈限性”概念来探讨这个互构,聚焦人的实践(包括传播与交往实践)以及人们在实践中实现其行动主体的这个过程。也是在这个意义上,阈限性与城市空间的潜能共同构成重新想象传播学的一个维度。在此,传播也是人们创造产生阈限体验的实践时空并在不同的身份、角色、场景、生存条件等结构性状态之间相互转换的过程,是人们策略性地或游戏地应对多元、多变、缺乏确定性的时代并在其中共同生活的过程。

【关键词】传播 阈限性 空间 场所 后现代状态

 

一、引言

 

伴随信息和传播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信息进入和控制方式的变化,家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私人领域,已变得不可持续。今天,当一个人在自己的家中,甚至床上上网,把有关自己的信息展露给成千上万的他人时,我们能够在何种意义上说,这个人是坐落在私人空间呢?虽然是在家这样的私域内,但是她同时也参与了在公共空间内的信息传播活动。

 

这是英国社会学家约翰·B·汤普森(Thompson 2011)在讨论公共与私人生活之间的边界转换时所举的一个例子。他认为,公共和私人生活都经由媒介传播而不断得以重构,并日渐脱离实体空间的羁绊,因此,两者之间的边界变得不仅日益模糊,而且是泄漏的和可争议的,处在不断的协商和冲突之中。

 

同样的边界渗漏、争议和僭越(transgression)在都市的实体空间中也屡见不鲜。以上海为例,如建筑与城市规划学者孙施文(2007)所分析的,新天地的开发就不仅是一个都市空间改造的工程,局限于将两个以生活居住为主的街坊改造成“以公共活动为主的商业性场所”(孙施文,200781);它还是一个空间杂合的项目,采用诸如“引入他者”、“再运用旧文化元素以颠覆旧有结构”、“制造与周边地区和城市的差异”,甚至“脱离城市结构”等空间建构的策略,造就了一个“以私人开发的方式提供(的)类似公共空间的场所”(孙施文,200781)。这是一个都市景观(urban landscapes)中边界模糊和僭越的个案。与此类似但增添了更加宏观历史轨迹的,是上海人民广场和人民公园这片空间的变迁和当今的格局(熊月之,2008;孙玮,2013)。

 

类似空间格局的历史演变还有作为上海名片的外滩。传播学者孙玮(2011)认为,外滩及其历史演变是一个文本,不仅体现和昭示了上海独有的东、西文化交融的现代性,而且还体现了都市空间如何作为媒介,融合各个层次的传播内容,展示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环境之间不同形态的互动关系。这样的分析,呈现了城市空间如何卷入了人对实体和虚拟(或符号的)空间之间边界的僭越,或者说是对传播的物质和表征维度的勾连。

 

如此种种的边界模糊、僭越、不确定和在这些过程中的动态建构,交织着多重宏观和结构性力量,包括以时空压缩和资本、人力以及资讯流动为内容的全球化(Massey1995),还包括以移动、互动和网络为特征的新媒体的普及(Adams & Jansson 2012)。我们应当如何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理解这些变动趋势中所蕴含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和多元杂合性?它们如何体现在人们的日常活动中,譬如购物、旅游等?我们又如何解读在这些日常活动中,空间所具有的潜能与人们主动选择之间的关联?这些都指向同一个理论问题,即:我们如何动态地理解在中介化的世界(mediated world)中,人们的日常传播实践与城市空间及其格局之间的互构(mutual constitution)?

 

本文是对这个问题的初步探讨。首先,我们将讨论在“社会的生产”这个视野下城市空间的结构及其动态,包括媒介技术在其中的参与。其次,我们将阐释文化人类学中的“阈限性”(liminality)的概念,并以之为分析路径,探讨人们的选择、实践和体验,以及它们与城市生活场所的时空构成之间的关系。第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将以“阈限性”为视角,考察传播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公共性这两个传播研究中的命题。最后,基于这些探讨,我们将总结“阈限性”概念对传播研究的理论意义。

 

二、空间、场所与传播的互构

 

从新近探讨新媒体技术和城市空间的文献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形成中的理论分析路径,它的基本观点是,传播与空间相互依存、相互构成。①这一分析路径蕴含了两个基本命题,即“空间的社会生产”(Lefebvre 1991),以及具体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逻辑构成空间的生产和结构的主干。②这些基本命题,一旦与考察具体的人的实践和体验联系起来,与传播——包括了传播媒介的介入、传播的实践及其形态、传播所关涉的再现——联系起来,就形成了传播与空间的互构观。这个理论分析路径的基本特征,套用美国文化人类学家赛瑟·洛(Low 200922)对人类学的空间和场所理论所提的要求,是“趋向过程的、以人为本的、容纳能动性和新的可能性的”。不仅如此,它还同时关注传播(也是空间)的物质和符号维度(Couldry & McCarthy 2004 Morley 2001)。

 

在这个理论视野下的分析,对人的实践和体验的时空特征(包括规模[scale]、远近、在具体地点内或溢出该地等)可有不同侧重。根据这些不同侧重,我们可以区分空间(space)和场所(place)(Low 2009)。如果空间是抽象的,场所则是具体的或实体的(embodied)。实践发生的实体空间即场所,在被社会生产和建构的过程中,它进入人们关于他们与空间之关系的语言表述,从而获得意义,被界定出社会、文化和实体的边界,形成人们界定并据之展开行动(包括交往)的情境(Massey 1995)。而空间则蕴含于实践或事件中,赋予它们以“空间性”;空间同时也作为一种“潜能”(capacity),存在于人们“行动的时刻和呈现的选择”当中(Jiménez 2003142)。各时空点之间、不同规模的场所之间相互开放和连接的程度,构成了全球化时代的“时空压缩”和“全球”与“地方”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我们对空间的体验(Massey 1995 Morley 2001)。因此,场所是开放的“交会处,各种特定组合的活动空间(space of activity)、各种关联、各种影响力和运动的交织点”(Massey 199559)。

 

这些论述包含了各类对场所的区分。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四个维度来概括这样的区分:第一,规模(从相对微观的如家居或会议室,到相对中观的如城市,再到相对宏观的国家和全球);第二,对文化杂合或行动形态(forms)的容纳程度(从相对单一到多元);第三,展开于其中的行动的属性和与之相对应的边界类型(从相对私人到公共);最后,不同类型的场所在时间维度上的展开形态和节奏(它们构成人的行动得以展开的具体形态)。做出这样的区分,为的是动态地分析人们的社会实践过程,并且分析传播在这个过程中的参与和影响。

 

这样多维度的场所区分,为我们开拓了一个广阔的视野:伴随社会生活所展开的结构性区分,在各个维度(不仅是私人相对于公共这个维度)上的边界都是不确定而且多变的。这是一个整体观的视野(holistic view),它契合了英国传播学者大卫·莫利(Morley 2001)对全球化时代的概括,即我们处在一个“去稳定化”(destabilized)和“去地域化”(deterritorialized)的世界,失衡、流动、叠加、共时和交织以及与之相随的身份焦虑等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

 

在汤普森(Thompson 2011)和莫利的分析中,媒体和它所中介的传播是构成上述这些特征的空间性(spatiality)的重要参与力量。对这个论点,另外两组学者作了更加充分的展开。其中一组是分别来自英、美的媒介和文化研究学者尼克·库德瑞(Nick Couldry)和安娜·麦卡锡(Anna McCarthy)。他们于2004年合编了一本名为《媒介空间》(Media Space)的论文集。在导言中,他们指出,媒介和空间必然相连,几乎可以是各自的对应面,但又不能相互简约为对方。在他们看来,当代电子媒体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空间的过程,它突破了很多空间构成中的藩篱,也提供了很多可以开拓、重塑空间的可能性。这个过程既是物质的,也是象征的;既涉及媒介内容的生产和消费场所、文本再现的空间和由该再现的流动所构成的空间,也跨越不同规模的空间,涉及地方与全球之间的交织(entanglement)以及人们在不同条件下对此多元的体验。

 

另一组学者是美国地理学家保罗·C·亚当斯(Paul C. Adams)和瑞典传播学者安德烈·杨森 André Jansson)。他们在2012年合写的一篇论文中明确提出以“传播地理学”(communication geography)为领域界定,来考察空间和传播(当然是经由媒体中介的传播)之间的互构关系。他们认为,伴随技术整合、媒介化的流动、互动和界面,以及各种形态的“中介的监测”(mediated surveillance)等,以“新形态跨越、模糊边界”的交往与传播,形成了“新起的网络、布局(topology)和层次”(Adams & Jansson 2012305)。据此,两位学者以空间的规模大小和对传播的“容器或内容”的不同侧重这两个维度,区分了传播地理学的四个象限,即再现(传播内容中的场所)、纹理(textures,传播活动所“编织”的场所或场所使然的传播形态)、结构(传播的基础设施在空间的分布和铺设),以及关联(由中介的传播所建构并展开其中的网络或虚拟的空间)。

 

基于这些论述,针对空间与媒介/传播的互构关系,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几个理论命题:第一,传播是空间的过程,它不仅指涉了空间,而且构筑着空间。第二, 作为“被建造的环境”(built environment)(Low 2009),实践的场所不仅是我们生活的空间(lived space),而且它配备了特定的传播设施及结构,并因此鼓励或抑制不同形态的传播,形成与特定传播方式、形态、节奏和频率等相关联的社会生活的“纹理”。第三,传播既是空间动态的成因,也是其表征。传播与人们在具体场景下其他形态的创造性行动和人口迁移一道,共同构成了空间结构以及场所的多变、流动和不同界定,并因此而形成了具有“后现代”特征的生活体验(Morley 2001)。

 

这些论述都隐含了行动的主体:人们在特定的空间(即具体的场所)下选择采用特定的传播行动,并影响空间的某些特性。而有媒介和信息技术参与的多变、流动和空间的缺乏确定性,既是主体实践的条件,亦是它的结果。那么,人们在其行动的结构性场景中面临什么样的机会?可能采取什么样的策略以应对?为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转向对“阈限性”概念的阐述。

 

三、 阈限性与空间潜能

 

“阈限性”这个概念来自文化人类学,是对传统社会仪式的时间结构及其功能的提炼和解读。③在比利时-法国人类学家阿诺尔德·范根纳普(Arnold van Gennep)对“通过仪式”(rite of passage)的研究中,阈限性特指一个仪式的中间阶段具有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在这个阶段,仪式参与者已从仪式开始前的结构处位(structural status)中脱离出来,但尚未进入仪式完成后将重新拥有的结构处位。英国人类学家维克多·特纳(Turner 1979465)发展并普及了这个概念,他论述道,阈限性“指的是模棱两可(betwixt and between)的状态或过程,它处于获取和消耗、维系法律秩序、注册结构地位等正态或日常的文化和社会状态或过程之间”。更进一步,特纳指出,“如果我们采用的是‘位置的结构’这个描述社会的模式,那么,我们就必须将边缘的或‘阈限的’时段看作是个结构之间(interstructural)的状况”。(Turner 1964/1979234

 

特纳以此拓展了阈限性的概念,使它走出除旧迎新或人生阶段转折等的仪式,成为介入两个结构类别或两种生存(即在结构中)状态之间的非此非彼、既此又彼的之间性状态(between states)。特纳特意说明,他是在包括范根纳普所说的“场所、状态、社会地位和年龄”等(Turner 1964/1979234-235)在内的意义上使用“状态”这个词的。而且,特纳指出,阈限的“之间”和“模糊”特性是文化意义上的,因为,阈限的状态或临界的人(liminal personae)“逃逸了通常在文化空间中确定状态和位置的分类网络”(Turner 1969/2008259)。从特纳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阈限的时空具有模糊性、开放性、非决定性和暂时性的特征,并且具有在不同结构性状态之间转换的功能。

 

特纳因此对阈限性的阐释采用了以“结构”和“反结构”相对照的方法。在他看来,我们可区分两种社会关联的形态,一种是科层区分的结构性形态,它包含了各种基于结构、服务于结构的处位、期待和评判;另一种是非结构的、缺乏区分的、在基本的人这个基础上的共融(communitas)和社区。④这两种形态相互映照、互为条件,共同构成了“人之境况”(human condition)。特纳据此赋予了“共融”一定诗意的想象,认为它允许了“混搭”(blend),或至少具有“混搭”潜力。无论多么短暂,阈限时刻呈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普世的社会联结(generalized social bond),它在结构的间隙和边缘出现,却充满了生成的(generative)潜能。用特纳的话说,“阈限性充满了力量和潜能,也充满了实验和游戏”(Turner 1979466)。也就是说,经由阈限,人们获取共融的体验,这是一个主体及其能动性得以建设并经历的过程。在一些应用和发展阈限性概念的论述中,学者们将它和其它一些颇具后现代色彩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或指代我们前一节所列举的种种“后现代症状”,或指代一些具有后现代特性的过程(Neumann 2012)。⑤

阈限并非只是时间单元的特性,而且具有突出的空间性。挪威宗教研究学者安兹杰(Endsj 2000)认为,即便在范根纳普那里,阈限性也并非仅仅指时间维度上的转折时刻;有些具有阈限性特征的空间,往往是边界地带,穿越它有着思维和社会层面的转折作用,我们可以称之为“阈限空间”(liminal spaces)。它往往是一个界面空间,具有“之间”和不确定或流动的特性。而作为“界面”,它因此不具备在其两边的各自体系内该有的认知/文化意义上的纯粹。按照英国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2008)的说法,非纯粹即意味着某种“危险”,那么,处在这样的地段即伴随不确定性和焦虑(包括了身份焦虑)。并且,按照美国社会学家安德鲁·阿勃特(Abbott 1995)的讲法,发生并体现两个体系、类别或结构之间的张力是一个过程,一个具有物质特性的(materialized,即运用物质的手段、落实在物质的实体当中的)划定(或重划)边界的协商或争斗过程。

 

采取这个分析步骤,我们可以看出,阈限空间其实是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而形成的活动空间,是文化杂合的空间,也即是意识形态运作的空间。微观地说,既然阈限性强调的是一种生活的/亲历的体验(livedliving experience),是人们在特定时空点的体验,那么,阈限空间就是动态地构成的,是在情境变动中的。换句话说,空间(场所)的阈限性的获得经由了人们对于这一空间潜能(capacity)的挖掘和开发,体现着空间的使用者和消费者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当我们展开对特定空间的分析时,首先要看到的“是人们做什么,而不是他们在哪里”(Jiménez 2003140)。换言之,空间性不再是一个固定的、存在论意义上的属性,而是一个形成中的、正在出现的社会关系的特质。社会生活不再被看作是在空间内展开的,而是与空间一起展开的;“世界伴随我们发生,存在于我们选择从事(enact and engage in)的实践当中”(Jiménez 2003141)。也就是说,社会生活具有空间性,空间是社会关系的一个条件或能力,或者说一种潜能。但同时,如同安兹杰(Endsj2000)所指出的,这不等于说某些场所(可能是实体的,也可能在符号再现中的)不具有特定的“自主性”,即蕴含于其内的结构性逻辑,它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进入者获得阈限体验的活动。

 

我们由此回到了前一节所论述的空间/场所与传播的互构这个命题,即伴随电子尤其是数字媒体的使用,空间区隔及其相互间的连接会不断翻新,空间因此处在不断的重构或再生过程中。可以说,数字化生活的一大特征是空间的叠加和交织,前、后台的区分难以固定,中心与边缘相互渗透并颠覆,等等。在数字和网络媒体参与空间建构的现实条件下,我们可以区分三种不同类型的阈限空间。

 

第一,有些场所是一个文化实践体系中特定的“阈限空间”,即我们前面所讲的被空间设计赋予了一定“自主性”的场所,它们是具有相对稳定的界定和强势的结构及功能(strong profile)的场所(譬如教堂、寺庙)。它们的阈限性也是作为空间潜力而存在的,它们支持、鼓励并形塑特定仪式性和具有转换功能的实践活动。

 

第二,有些是由一个人、群体或社会的生命或季节周期转换中的仪式表演而构成的空间,比如婚礼和葬礼举办的场所,以及通过央视的“春晚”或四年一度的世界杯赛事的生产和收看(消费)的场所。这其中也包括了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在实体和虚拟维度之间的转换,譬如旅游(马凌,2010),准妈妈参与网络社区关于生产、育婴等的讨论(Madge & OConnor 2005)。

 

第三,我们还应考虑特别具有流动性的、由人们在日常生活的特定时刻使用媒介或其他数码技术对空间的征用和转换,人们通过这样的实践而创造出在微观层面的“阈限空间”。这其中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人们试图和/或实际上征用空间以脱离(be detached from)某种结构性的状态(角色、身份、活动等)。譬如,美国学者拉德威在她名为《阅读浪漫》(Radway 1991)一书中,研究了妇女阅读俱乐部的活动。她所考察的那些白人中产阶层的已婚家庭妇女,通过阅读和分享通俗浪漫小说的活动,从她们操持家务的结构性角色中暂时脱离出来,界定并享受暂时属于自己(包括个人和与她们这个群体)的时空。

 

我们可以将以上三类阈限空间简要地概括为结构性的、周期性的和情境性的,它们往往相互交织,难分彼此。在场所开放、边界流动以及移动和网络媒体普及的当下,第三类尤其值得关注。它包括各种牵涉情境转换的活动和实践空间,它们是微观的、“一时一地”的,因为它们有赖于人们为从事具体活动而实行的情境界定(Goffman 1974);它们也是流动的,因为它们经常发生在流动的实体空间(如城市的公交车),和/或牵涉到人们对移动媒体的使用。这种微观的流动性,还体现在如下一点:在这样的时刻,人们采用的并非现成的行事规则或脚本,而是临场发挥的行事步骤,是对某时某地既有结构性规则的颠覆,又是对该时该地潜力的挖掘和明示(譬如,在正式或非正式社交场合下,人们使用手机刷微信)。这些实践和与之关联的体验,具有非此非彼、模棱两可、转瞬即逝的特性,也因此有别于日常生活的结构所规训的秩序和内容,而这正是时空建构观下的所谓阈限性的核心特征。

 

这些论述,可以用洛(Low200929)的这段话予以概括:

 

一个人即是一个移动着的空间场域,一个时空单元;她携带着情感、思想、偏好和意图,以及自己未必意识到的文化信念和实践,并创造了具备使然各种社会关系潜力的空间,赋予它意义和形态,并最终通过人们在日常运动中的规律,而构成场所(place)和景观(landscape)。

 

洛的话,表述了行动主体、实践和空间/场所之间的动态关系,而我们引入阈限性的概念,正是为分析空间潜力的发掘和征用中的这种动态关系。

 

四、持续的阈限性下的城市空间和传播

 

以上对空间与传播的互构以及阈限性的论述,为我们分析全球化和媒介化时代的城市,提供了思路和理论资源。运用它们重新聚焦城市,我们可以看到,城市集中体现了传播与空间的互构以及不同场景之间的多维转换,处于或经由这些过程,城市成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联与交往的一种空间形态。

 

作为市场的聚落、行政权力网络的枢纽、文化碰撞与创作的场所和结晶,城市是人类的想象得以实现的实体空间,也是创造它并在其间生活的居民们构成的共同体(Hall 2002)。城市的空间按照特定的“理性”分类体系而区隔,体现并宣讲着现代性的话语和实践。同时,城市人是流动的,城市空间是开放的。这些动态,构成并释放出城市人创造其生活的能量,赋予城市以生命,形成一个城市及其居民日常生活的节奏,也呈现了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Lefebvre 2004)。城市汇聚了界定一个历史时代的各种宏观力量及其相互之间的张力,如工业与后工业、现代与后现代、资本主义与后资本主义等;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类型的城市,与不同的历史轨迹相连接,在全球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政治体系中形成自己的定位和内部特征(沙森,2005),并在这样的宏观条件下,呈现出变幻万千的人类生存状态(Low 1999)。

 

城市的发展与媒介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相互作用,甚至相互构成。作为人造的空间,城市是遍布媒体再现中的人造空间,传递着我们对可能性的期许和异化力量的恐惧;城市也布满了各种类型的媒介(如城市屏幕)(裴开瑞,2012),传递着信息和/或展开着对于某种城市的想象的宣讲,也彰显着美学的创造,并监测城市空间中人们的言行,维系城市的运行(Georgiou 2013)。可以说,亚当斯和杨森(Adams & Jansson 2012)所论述的“传播地理学”,所针对的就是城市以及其间的相互关联。城市媒体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则进一步激起了我们对城市作为人类生存形态的想象,使得“智慧城市”成为一个正在影响着城市规划以及空间建构和使用的“新型乌托邦”(Townsend 2013)。

 

这些对城市的概括,勾勒了宏观的经纬,它既有空间维度的结构,又有时间维度的流变,两相交织。也因此,我们可以把城市看作是一个具有多样的阈限性场所的空间。在日常生活中,城市居民有多种机会进出不同的场所,实现不同角色之间的转换;或者创造出特定的场所,展开身份和角色的演练或建构。媒体和信息技术则为人们提供了展开这些活动和过程的便利及可能,并增添了超越实体场所、登陆虚拟空间的渠道。城市空间中场所的开放、变换、多样以及边界的流动,使人们有可能不停地体验各种阈限转换;而场景和角色转换这样的阈限体验,又不断丰富着城市空间万花筒般的变幻,形成一种所谓“持续的阈限性”(perpetual liminality)(Neumann 2012478)。这也许可被看作是当代城市生活的一大特征。

 

在这样的条件下,人类交往的形态日益纷繁多样,不断地挑战我们的理论想象,促使我们重新思考传播在社会与文化形塑(social and cultural formation)中的角色。其中关于传播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和公共性的命题,尤其深刻地关涉到我们如何理解传播与城市之间的互构关系,因为它们直接反映我们对人与技术和人与城市空间之间关系的思考,并影响我们思考 “谁的城市?”和“城市为谁?”(佐京,2005)这样的理论和政策命题。

 

传播媒介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如何改造已有的、或是形塑新的社会交往形态,并由此导致社会和文化的空间重构?这是一个已有大量论述的议题。⑥在这些论述的基础上,美国历史学家、媒介理论家马克·波斯特把电子媒体对社会交往形态中主体、他者和客体之间关系的重塑提到了理论思考的前沿。借用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他提出了“信息方式”的概念,即以特定媒介为基础的“符号交换形式”,其中包含了“内部和外部的结构,以及表意的手段和关系”(波斯特,200013)。运用这个概念,他提出人类社会有三种信息方式:面对面的口头媒介交换、印刷的书写媒介交换和电子媒介交换,并以此强调传播的内容和手段与物质世界的关系。⑦区别于前两种,第三种方式是所谓“信息的模拟”(informational simulations),也即脱离了物理的时空羁绊的信息组合和流通。在其中,词语不再与物关联,言说者与听说者被拉开了距离,甚至主体与所使用符号之间的关系也被颠覆,于是,自我是“去中心的、分散的和多元的”(波斯特,200013),“是在漂浮着的,悬置于客观性的种种不同位置之间,在伴随具体情境(the occasion)的话语组合中一再重构于不同的型构(configurations)之中”(波斯特,200020)。

 

波斯特抓住了我们第一节所涉及的与空间结构以及场所的多变和流动相共生的“后现代”症状,即不确定性以及由此而生的种种文化焦虑(Morley 2001),而且他走得更远,认为这种不确定性是一种“主体的普遍去稳定化”(波斯特,200025),甚至是主体的颠覆。基于这个基本命题,波斯特认为,我们不可采取以行动为中心的模式来考察当代社会,理由之一是,被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这些宏大理论所寄希望的、具有自我解放能力的理性主体已被身份政治的现实所扬弃(波斯特,200027)。这与我们在前两节中所论述的观点——具有主体性的行动者展开空间实践,并在进出阈限阶段或空间的转换中生成和创造行动的场所以及他们的主体性——截然相反。⑧我们赞同波斯特的分析,即伴随媒介和信息技术,人们社会交往和表意形态正发生着深刻变化,也赞同他关于对主体需要展开在“认识论上的彻底检讨”(波斯特,200028)这一观点。但与他不同,我们认为主体性是行动者在实践中的创造,而非脱离实践的先验存在,因此,我们更强调过程而非在某种结构中的主体的消解或为另一种结构中的主体所取代。套用纽曼(Neumann 2012)的话说,我们强调主体的生成(becoming),而非它的存在(being);更强调实践的时间性(temporality),而非存在的结构性。

 

当然,“阈限性”是个关系的概念,它预设了类别的功能,也即结构和构成它的类别体系的存在和运用(Neumann 2012477)。只是,阈限性的概念可以让我们聚焦结构中的不确定性,并借此而释放出理论的空间,供我们理解行动者的实践,以及体现其中的人的能动性和身份建构。对此,我们在传播的公共性这个理论范畴下展开论述。

 

“公共性”(publicness)的概念预设了特定的分类体系及其在空间区隔中的实体呈现,体现于我们日常和理论用语中对公共与私人生活、公共与私人空间的区分,它在西方历史上与早期城市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汤普森认为,传媒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引发了公共与私人空间的内涵和特征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重构。他指出,“传播媒介的发展,令公共性与共享地点脱钩,也日益将私密与‘家’这样的私人空间分离开来”(Thompson 201162),使得“当今的公共领域不可避免地由各种形态的中介的可视性(mediated visibility)所构成”,体现出“被中介的公共性”(mediated publicness)(Thompson 2011 56)。这一形态的公共性日益与实体空间分离,具有��去空间的共时性”(despatialized simultaneity)(Thompson 201157),它“日渐受传播媒介的特征所结构,受到各种社会和技术考量的制约”(Thompson 201157)。

 

汤普森深刻阐述了公与私这两个类别各自的特征及其之间的张力由于媒体介入而发生的演变。结合他的分析,我们尤其关注发生于公与私的转换过程中的特定空间或领域,或者是边界渗漏后构成的那个非此非彼、在道格拉斯(2008)意义上非纯粹、蕴含危险的空间。这些是从公共到私人(或从私人到公共)的越界中非公非私、模棱两可、具有转换或诸多可能性的空间。它们就是阈限空间。具有经验描述和解读(相对于规范)意义的“公共性”蕴藏在这样的场所,体现在发生于其中的社会实践及其逻辑当中。当然,如我们在前一节所论述的,这里所指的“公共性”,也体现在都市空间所具备的特定潜力,即人们在其日常生活中将身份、角色和活动性能(functionalities of activities)接入“公共生活”领域的潜力。

 

与汤普森(Thompson 2011)将公共性简约为“在公共视野之下”不同,我们更强调“共同体的趋向”(community orientation)这个基本要素。我们认为,公共性体现在人们通过各种中介的手段而展开的交往和互动,以此而形成体现这个趋向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构成的“之间的空间”(in-between spaces)当中。在这个空间,人们作为公民或共同体之一员的主体性身份可能得以彰显,人们可能以这样的主体性及其可能性而展开交往,并如同美国政治学家艾瑞丝·杨(Young 1986)所提倡的,在其间体验和容纳差异,并通过“在差异中的交往”(communication in differences)而形成多元的认同以及由此构成的共同体。简言之,“公共性”是对构成主体性的“主体间性”的界定,包括主体之间的交往,交往的形态和规范,以及交往所发生其中并由交往所构成的“之间的空间”。

 

在传播和信息技术渗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今天,构成公共性的交往,包括面对面和通过技术中介的形态,或者说包括共在(co-present)和物理时空远距化了的形态。这些手段、渠道、工具和物理时空落点的特征,虽然可能改变公共性的呈现形态,但是在空间交织、流动和多变的今天,在各种媒介和信息技术可供人们选择的时代,它们都不足以界定交往形态的公共性。因此,“被中介”是当代公共性的一个重要特征,但不是它的全部;对公共性也不能做出简单的“有”或“无”的二元区分,更恰当的方式是将它看作是一个可变的度。基于此,当我们分析城市空间与传播形态的时候,我们的问题不应当是如何寻找具有公共性的空间和形态,并赋予它们规范意义上比所谓非公共空间更“优等”(superior)的评价。我们的问题应当是:城市规划和建设所结构的空间是否及以何种方式抑制或促使可能体现或有益于公共性的社会交往?人们如何在这样的空间中展开体现或有益于公共性的交往?人们运用哪些时空策略(譬如,挪用城市建设中设计出的空间,僭越已有的场所边界,对特定的场所做出不同的情境定义等)来展开可能体现或有益于公共性的社会交往?⑨

 

回答这样的研究问题,意味着批判地审视城市空间的规划和建设,以及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逻辑对时空的结构。譬如,我们在引言中提到的上海人民广场和人民公园,正如孙玮(2013)所指出的,在其最近一次的改造中,它曾有的“政治公共空间”的功能已消失殆尽。何止上海的人民广场?在全国许多城市中,一面是许多类似的可能成为居民聚会并参与集体政治行动的广场,被以类似方式肢解,形成了抑制政治表达和集体行动的空间结构;另一面则是诸多以“广场”命名的场所(即某种形态的公共空间)不断涌现(譬如上海的梅龙镇广场和世纪广场),充斥了消费主义的符码,它们鼓励消费和休闲,并使这些类型的活动成为在“广场”展开的仪式性的空间实践,否定“广场”作为“政治参与的公共空间”的可能性,并将这否定日常化、自然化。从传播学的视角看,这样的空间结构,形塑着市民的社会交往或传播形态,以及他们实现其主体性的潜力;这样的空间作为媒介,也在宣讲着一个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当”形态及其规范性指向。再譬如,城市的街道、餐厅和咖啡屋等的设计和旧建筑修复,杂糅新旧和中外的象征元素,形成可识别的“环境主题”,打造视觉环境(如苏州的平江路和上海的新天地、田子坊)。这些城市空间重构的项目,往往由政府和资本联合,借助专家的设计和论证;它们鼓励以如此打造的空间为渠道,体验城市的“本真”(authenticity)(Zukin 2009)。这是一些容纳、支持并正当化消费的阈限空间,它们将人置于当下和历史(被转换为消费品的历史)、全球与本地之间的转换当中。

 

但是,这是从空间的结构搭建而言。从空间的使用和体验来看,人们在空间的结构中展开策略地选择,而且使用智能手机、网络等媒介技术,将自己的感官体验转换为与他人分享的图片、视频和语言叙述,将自己的空间实践转换为空间的再现。在此过程中,人们连接的不仅是不同的实体空间,而且是实体和虚拟的空间,以及个人体验与社会交往。在这些活动中,人们挪用、僭越、转换“体系”的逻辑,演绎(enact)自己对消费者能力和权益、个人主体性、与他人可沟通性等的乌托邦式的想象,其中可能包括对“革命”意识形态及话语的“无视”或戏谑和调侃式运用(陶东风,2010)。这样的空间实践,将个人行为和感官体验公开化,也将具有一定公共性的社会生活个人化。这种“公”与“私”的交织,将日常生活置于前台,将个人感受特许为重构公共生活的一种认知渠道。在当代中国,这是正在发生的一种深层的政治。⑩

 

五、结语:城市空间与传播的互构

 

本文的核心关注是处于全球化和新媒体时代的城市空间和传播的互构关系。这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也是一个跨学科的命题。我们在这里从动态的空间和行动者的空间实践所交织的一个角度做出部分的论述,作为探讨这个命题的一个起步。

 

在文中,我们首先探讨了作为实践场所的空间或空间性,以及在两个不同维度上它与传播之间的互构关系,一个是媒介和信息技术的空间铺设与使用,以及由此形成的空间结构和空间的实践潜能;另一个是各种(包括经由媒体中介的)传播实践,以及它们对不同场所的“纹理”、场所之间的边界和交织的建构。我们也综述了一些文化地理学和媒介与文化研究学者关于在全球化、媒介化时代空间的流动性和身份的不确定性的讨论,并就此提出了人们面临何种实践机会和可能策略这样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我们阐述了“阈限性”这个源自文化人类学的概念。进一步挖掘特纳界定和运用这个概念的论述中所蕴含的理论资源,我们突出了阈限性这个概念所包含的“反结构”、动态、创造的可能性以及时间维度上的暂时和结构状态之间的转换等元素,并将这个概念与空间的流变和叠加相联系,集中讨论了人们的空间实践。通过这个讨论,我们将空间思考为一种鼓励、支持和使然不同实践的潜能。由此,我们区分了三种具有阈限性或者获取阈限体验的空间实践:第一,在结构性地设定的阈限空间内的活动;第二,在特定场合展开的标志阶段、时段或状态转换的仪式性活动;第三,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对特定场所做出不同情景定义(相对于结构性的设定)并以之为框架而展开的活动。我们尤其强调第三种空间实践中所凸显的行动者的主体性。

 

以这两个方面的理论分析为资源,我们讨论了新媒体时代城市空间与传播之间关系当中的主体性和公共性。这两个议题都具有空间性,它的呈现及其意义与城市规划和建设、与新媒介和信息技术的特性及应用等密切相关。通过讨论波斯特(2000)在后结构主义话语体系中的技术决定论取向的分析,我们一方面赞同他对电子媒介时代人类交往或传播形态变化的阐述和概括,另一方面我们也试图论述,交往和场景圈定(bracket)的技术与手段并非确定行动者主体性的充分必要条件,恰恰相反,这些技术和手段为主体性的多元表达和实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通过讨论汤普森(Thompson 2011)关于新媒体时代公共与私人生活(领域以及空间)之间边界变迁的论述,我们回到了空间的流动和多变这一主题,并以此拓展了他的分析。与汤普森不同,我们认为公共性仍然体现在“共同体的趋向”当中,不同程度地蕴含在城市空间的设计和使用当中,在人们展开于这些空间的各种交往实践当中。这样的分析,聚焦城市居民的交往和空间建构的实践:它们在特定城市空间中展开,又在重新定义它,使之成为可能体现行动者的主体性和创造力的实践场所。

 

连接这些理论观点的核心概念是阈限性。概括来说,阈限性作为一个概念,为我们打开了聚焦人的实践(包括传播或交往的活动)以及在实践中实现行动者的主体性这样一个考察空间的理论视角,也为我们探讨城市空间与传播提供了分析的路径,并要求我们重新想象传播。如此形成的,借用莫利(Morley 2009)的用语说,是一个“非媒介中心的”、“唯物主义的”、“整合的”传播观念。11在这个观念下,传播的基础设施——由技术、技术的铺设、技术使用的体制结构等构成——以及其中的逻辑和变换的形态,必然成为分析的对象。既然这些是城市空间型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城市空间潜能的重要维度,那么,对于一个城市的传播学考察,也就应当包括探究由这些基础设施元素构成的该城市的传播潜能(communicative capacity)。同时,如我们通过阈限性的概念所强调的,重新想象传播要求我们考察构成传播过程的各种社会交往,将它们作为文化和社会创造的实践,分析其中所蕴含的实践者的空间想象,以及他们对城市空间的策略性使用。

 

已经有一些学者(如,孙玮,2012 Morley 2001)开始了这个重新想象传播及传播学的旅途。在他(她)们的论述中,空间及其型构,或更具体一些,城市作为被规划和结构的空间是一种媒介,具有传播的功能,并且作为物质的基础,形塑不同形态的传播实践以及它们的空间性。从他(她)们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旦将空间这个“隐没的维度” 转到理论建构的前台(苏贾,2004),并将其作为社会地生产和建构的物件和意义体系(Low 2009),传播就不再是发生于先验存在的容器中的活动;它不是信息在这个容器中不同点之间的流动,也不是在这个容器中的某一点展开的仪式表演,而是一种基本的空间实践。我们讨论了亚当斯和杨森(Adams & Jansson 2012)以及库德瑞和麦卡锡(Couldry & McCarthy2004)的论述,强调把传播/媒介和空间/场所看成是个互构的动态,是一个内部千变万化的整体。以城市为研究对象和场景,来探讨这个理论框架所勾勒出的经验研究的领域(如亚当斯和杨森所确认的传播地理学的四个象限,库德瑞和麦卡锡所区分的五个层次的分析),是既切合中国现实又将传播与时空互构的基本理论命题与经验世界相联系的一个策略性选择。朝此方向的努力,当能丰富我们对传播学的理解,并且将传播学的视角引入城市研究,包括城市规划和城市文化等领域。

 

概括来说,在这些论述的基础上,结合阈限性的概念,我们试图建构一个探讨空间—传播互构动态的分析框架。这个框架强调行动主体展开空间创造的过程,这是一个以杂合或“混搭”(运用实体的和虚拟的元素、不同的空间元素、不同的文化元素等)的方式与结构发生互动的过程,一个与空间的区隔、叠加、交织和流动等相互应对的过程,一个同时具有“身体实在”(embodiment)和话语(discursive)维度的过程。传播因此也是人们创造产生阈限体验的实践时空并在不同身份、角色、场景、生存条件等结构性状态之间相互转换的过程,是人们策略性地或游戏地应对多元、多变、缺乏确定性的时代并在其中共同生活的过程。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上海政法学院2014年度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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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简单地说,在本文中,空间是社会关系的组合,传播是建立和/或展开这些关系的过程,同时,传播的形态和它所可能产生的效果又受制于空间的特性。

②对生发并阐述这些基础命题的理论体系的介绍和评述,请见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都市文化理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

③“阈限”这个概念源自拉丁语的līmen,即“临界值”、“门槛”或“界限”。它在传播学界至今运用极少,但已是社会理论中后结构主义理论家族中的重要成员,被广泛运用到文化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都市研究、旅游研究、国际关系、文学批评、民俗研究等多个学科。在传播学领域,它也被应用在对媒介事件(杨倩,2011)和媒体重构的除旧迎新(如央视的“春晚”)(Pan 2010)等的分析中。

Communitas是拉丁语,在中文文献中,它也被译作“共同体”或“交融”。但是,这两个翻译都不理想,因为,首先,特纳(Turner 1969/2008)特意将它与英语中的community(社区、共同体)区别开来,说他强调的是社会关联的形态,而不包括“在共同地域内生活”这一涵义;其次,汉语中“交融”这个表述在我们看来稍微少了点儿“共享”和“公社的体验”(communal experience)的涵义。

⑤特纳对于阈限时段的倒置结构(inverse structure)而形成的同质化状态(如狂欢节的过程和参与者的体验),以及他对于在阈限时段(如宗教和嬉皮士运动)弱者呈现力量的分析,显然增添了阈限性这个概念的理论魅力,使他的分析与巴赫金(Mikhail Bakhtin)、德萨图(Michele de Certeau)、斯科特(James Scott)等人的理论逻辑地关联。因此,甚至在国际关系领域,如挪威学者纽曼(Neumann 2012474)所概括的,学者们将“阈限性”经常跟一些具有后现代色彩的状态和过程概念联系在一起,如“杂合、间隙性、克里奥化、边缘化和狂欢化”。另外,阈限性的概念也被用于分析共享体验,譬如,杨国斌(Yang 2000)分析了“文革”参与者的共享体验及其影响,概括了四个方面的共融体验:自由、平等、被神圣化(或浪漫化)了的群体经历以及创造力,并认为它们是阈限经历产生共享认同及惯习的机制。

⑥分析这个历史的转变过程,学者们看到了传播和文化形态的“漫长的革命”(威廉姆斯,2013),人的视听和作用力在时空的延伸或时空压缩(麦克卢汉,2000),仿真、符号与所指相脱离以及与之相应的自我参照型的(self-referenced)消费文化(Baudrillard 1995),电视引发的社会角色在“消逝的地域感”下的重塑(梅罗维茨,2002),电视的实况广播使我们可以“参与”共时的“全球的庆典”(戴扬、卡茨,2000),以及社会关系、行动和过程受到电子媒体的传播格式和节奏的结构(阿什德,2003)等。

⑦需要指出的是,波斯特强调,区分这三种方式是理论的建构,采用了韦伯的建构“理想型”的方法策略,虽然他本人并未启用韦伯。因此,波斯特说,这三种方式“并非‘实有其事’”,“而是由理论强加在知识获取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步骤”。其次,虽然波斯特用了“阶段”(stage)这个词,并且将它与区分“时代”(age epoch)相连接,但他指出,这三种方式(或阶段)并非“是历史存在的,而是同在于现时的”,因为,“任何其中一个方式的元素都隐含在了其他方式当中”(波斯特,200014)。据此,他提醒我们要避免“马克思的论述中的进步主义”,也就是历史目的论。我们在援引中文译文时,对照英文原文,对个别不确切处按照我们的理解作了修订,但仍然采用了中译本的页码。其中,第一种方式的特点是“符号的互应”(symbolic correspondence),即同时在场的交往双方即时应对,于是,自我处在面对面交往总体的发声位置;第二种方式的特点是“意符的再现”(representation of signs),即符号学意义上能指与所指的关联,虽然作为“再现”,这关联已有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这里,自我被建构为具有理性/想象自主的行动者。

⑧其实,波斯特的论述,是以后结构主义的话语重新论述了媒介技术的历史影响。它强调了电子媒介引发的传播形态对时空的超越和重构,却把使用媒介而展开传播的主体完全放在了因果叙事链的尾端,因此忽略了:第一,媒介和信息技术是人类创造的成果,其中蕴含了技术生产过程中的社会、经济和意识形态逻辑,也蕴含了实践的逻辑;第二,技术在人们的使用过程中实现其设计功能,得到再创造,并成为人们生活空间的有机构成部分;第三,电子媒体的中介、交流所因此具有的时空远距化(distantiation)和时空的压缩等特征并不意味着场所被消解,而是更加开放,具有多种社会关系在时空纬度上的变换和交织(Massey 1995),显示出多样的纹理(Adams & Jansson 2012)和潜能(Jiménez 2003);第四,在已有话语体系中被结构地界定的主体遭到颠覆和解构,并非意味着作为行动者的主体遭到消解。

⑨体现这个逻辑的一个突出案例是发端于纽约曼哈顿、蔓延到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多个城市的“占领运动”,其诉求是反对不公正的经济秩序。这种“占领”行动表现了一个城市的公共空间在特定法律体系下所具备的潜能,可激发(或准许)公民自由表达、集会和结社(Bell et al. 2012 Massey & Snyder 2012)。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城市居民个体和组织征用(claim)特定的都市地盘,将之转换为临时和非正式的聚集和行动的场所。虽然方式和形态各异,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因了宏观结构(含历史传统)的制约,使“反抗的公共空间”(insurgent public spaces)成为可能(Hou 2010)。但是,这些公共表达和公民主体性实践正面临着日益紧缩的都市空间:在新自由主义逻辑的推动下,城市空间格局正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其中一个大的结构性变化是公共空间的私人化,即政府将一些公共地产的拥有或使用权转让给营利企业,由它们开发为商业场馆或住宅小区,并以法律赋权这些企业,以“适宜”被开发空间的功能为基础管理或管制这些空间(Kohn 2004)。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文献的作者虽然都不是身处传播学院系的学者,但他们所分析的却都是构成公共生活的表达和交往,呈现的是它们与都市空间的互构关系。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引用这些文献时,我们没有特别注明不同国家或政治体制之间的差异,但是,我们需要强调,由这些差异形成方法、形态和实际功能等的千变万化,是理论上预期的,也是经验层面必须细察的。

⑩在特定的体制结构下,也许如英国学者保罗·爱德华兹(Edwards 2006)所指出的,物化了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消费空间,如商场(shopping malls),并非与公共生活无干,也并不能杜绝公民性的活动,他据此提议研究都市的“市民空间”(civic spaces),试图以之摆脱对公共和私人空间的二元区划。

11莫利对“唯物主义”特性的强调,也是对我们的一个警醒。也就是说,我们不可继续在以文本或信息的表征为中心的局限中想象传播,更不可将这个层面由于信息记录、承载和传递技术的演变,以及这些演变所带来的意义表达和传递形态的演变,抽离出社会实践的具体时空,从这个时空蕴含的结构性力量中孤立出来,并因此踏上不同形态的技术决定论的分析路径。那样做,用美国传播历史学家卡罗琳·马文(Marvin 2006)的话说,是以“文本”的特权(privilege)取代身体(body)的一种历史偏误;是蕴含在启蒙话语和现代性中的一种认知偏误,它排除了传播的物质基础。在强调主体的社会实践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指出,马文所指出的这种“文本化”(textualization)偏误,也为排除实践者的主体并以技术元素作为成因(causal agent)打开了方便之门。与之相对,将空间和传播的互构置于人们在具体场所中的实践,在考察空间的潜能的同时,我们就更加突出了主体的创造性,将人的创造和实践重新放到理论分析的聚焦点。这是当代一些社会理论家们(如布尔迪厄、吉登斯、德萨图[又译德赛托])不约而同的选择,尽管他们的视角不同。

 

潘忠党: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传播艺术系、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於红梅:上海政法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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