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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的推进

2020-09-08 作者: 刘志强、林栋

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的推进

刘志强、林栋

原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0年第2期。

摘要: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因应学界对本土学术话语无力现象的反思而兴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构成了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内在支撑。我国人权学界关于人权话语体系的 “概念阐释说”和“建构表达说”,都是从权力话语范式角度来描述 “西强东弱”的人权话语权现状。但由此陷入了“话语人权”的理论困境,造成我国人权话语体系规范性基础的丧失,带来了人权功能性的消退。为了缓解经验性的不足,交往共识范式主张交往理性行为作为国际话语权斗争形式,通过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的话语沟通来形成公正、合理的人权话语格局。可是,交往共识范式的局限在于理性行为和策略性行为无法完全割裂,以至于人权话语效果有限。因此,应立足于全球化语境、从中国实践中提出新的理论来重构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正确处理经验和规范、斗争和理解、对抗和互动等关系。

关键词:中国人权  人权话语体系  新时代  研究范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下文简称“白皮书”),高度总结了70年来我国人权发展的壮丽篇章。白皮书的一至六部分从历史、价值、内容、方法四个层面全面概括了国内的人权保障事业。比如,“持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切实保障人民各项权利”“重视保障特定群体权利”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则是以“法治”作为具体方法。第七、八部分则叙述了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促进和推动,展示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人权大国为世界人权事业的突出贡献。白皮书客观描述了我国的人权发展史和人权成就,系属于政府人权话语。从学理上来说,政府作为人权话语表达的主体侧重于提炼和概括,可归纳为“描述型”人权话语体系;而学界作为人权话语建构的主体则关注逻辑和演绎,可归纳为“分析型”人权话语体系。“描述型”人权话语在于表达,“分析型”注重建构,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合力形成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旨在讲述中国人权故事,传播中国人权声音。由此可见,从学术上研究和分析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理念、原则、构造、诠释途径等细节,并对其进行整体性、体系性、系统性的全面梳理,实为必要。

然而,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在我国学术界却是一个新兴的概念。虽然早期有一些文章提及人权话语一词,但真正以人权话语为对象的研究成果,最早只能追溯至2014年卜卫《人权话语建构与跨文化传播》一文。而近几年,围绕人权话语体系的研究逐渐展开,这体现出了人权学界敏锐的学术意识和反思能力,但就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而言,尚未深入。目前学术界就此议题的讨论,本文经过检索和梳理,将主流成果总结与概括为两类:一类是概念阐释说;另一类是建构表达说。概念阐释说注重对人权基础概念的阐发和演绎,并以概念阐释作为建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路径。而建构表达说则关注人权话语问题的发生机制,侧重从技术、制度层面去回答这一问题。这两种学说是同一理论范式的两个面相,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新近的研究成果则展现出不同的进路,同以往主流观点相比较,可以发现人权话语体系的研究悄然发生了从“对抗性”视角向“关系性”视角的转变。本文将对此种进路进行分析,揭示新近的研究仍有理论局限,应再次进行范式转向。主流观点和新近观点背后是两种理论范式的分野,前者主张“权力话语”,后者提出“交往共识”,这两种观点都存在各自的理论问题。我们认为,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需要调和二者的理论张力,本文拟从“抗争”与“理解”两个维度上重构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

一、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因何发生

(一)因应本土学术话语体系的反思

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要将其放置在更广阔的社会变迁背景与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演化背景下,才能得以全面、深刻地理解。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经济文明的腾飞使得社会不断地加速变迁,而社会科学研究却落后于时代变革进程。这种现象表现在,西方话语在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机械引进,造成了中国本土学术话语的严重缺失。西方学术话语建基于西方社会自身的经验实践,我国学术界纯粹引进、效仿国外的理论范式,使得西方话语理论,很难指导中国的实践,导致学术问题也难以真正反映中国本土问题,“东施效颦”式研究妨碍中国本土学术研究走上科学轨道。随着当代中国的伟大变革和转型、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许多中国问题根本无法从过去找到原原本本的范例可供参照,而且“水土不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便需要更加具有创新力、洞察力、信服力的本土理论出现,凝练中国学术话语,促进本土学术研究向纵深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理论话语体系,以此来解说新的历史事件,为未来的制度实践提供前瞻性的指引。

此种问题忧虑在进入新时代以来,更加显明于中国社会科学界。为了展示“话语”问题意识与时代变迁之间关系,笔者以知网(CNKI)作为文献来源,以“中国话语”为主题并按年份检索,制图(横轴为年份,纵轴为发文数量)如下:

上述简图清楚地展示出关于“中国话语”主题在学界的发文数量概况。其中可看出,随着中国时代变迁,文化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中国意识内化产生的心理特征逐渐加强,体现出学界敏锐的理论自觉。更重要的是,在新时代以来,“中国话语”的问题意识则愈加显明,一系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广泛存续于哲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社会学、历史学、传播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比如,有学者从教育学学科角度提出,教育学中国话语体系的要素必须包括中国式的汉语表达、面对鲜活教育现实、总结中国教育经验、建构中国公民教育图式。有学者则从法学角度指出,构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应遵循民族语言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有机结合、合理借鉴中外优秀法律遗产与立足现实的理论创新有机结合三个基本原则。也有学者从哲学角度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体系构建面临着六个凸显的问题:以西方哲学为中心还是以中国哲学为中心、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之争、普遍文化与文化多样性、历史主义与普遍主义、文明的冲突与和谐以及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关系问题。上述学者的意见可谓殊途同归,虽然体现着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内部不同的学科分野,但在对中国话语的本质性理解层面却有着共同的理论思考。这种智识现象的发生其实共同来源于经验实践的巨大变迁。

人权研究亦然。人权领域作为学术研究的一部分,需要承袭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话语体系的问题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卓越人权成就,走出了一条独特的人权发展道路。而我国的人权实践与人权发展经验须用一套中国学术话语进行概括和解说。“现在是过去的未来,也是未来的过去”,当下的时间意义决定了描述和评判过去的成功与不足,旨在合理地建构理想的未来。这就要求,人权话语体系需要从我国人权经验出发,以科学的观察视角和论证范式准确阐发出一系列关于人权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推进本土学术话语体系的快速构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

从内部视角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内在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人权观念的兴起;人权概念的争鸣;人权理论的形成。第一阶段主要是指在改革开放初期,人权观念还处于觉醒和徘徊状态,“人权”一词的使用目的在于回应西方的人权攻击。主要观点包括:社会主义人权是一个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运动都是为了欺骗劳动人民群众;警惕美国的人权外交政策;人权已发展成为全人类共同高举的旗帜。这一阶段人权观念刚在我国萌芽,学界对此议题态度不明,赞成和反对的声音都有,这体现出当时仍然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影响。第二阶段则是指,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人权研究迅速高涨,围绕人权的来源、人权的主体、人权与生存权关系、人权与主权关系进行了探索与争鸣。比如,有学者认为,人权是历史的产物,由历史产生;也有学者认为,人权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或者是人的本性。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在人权理论方面的探讨是前所未有的,并为中国人权理论体系形成铺陈了丰富的知识资源。第三阶段则在90年代后期及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相继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在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了宪法。在此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逐渐形成:人权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位一体;人权普遍性与人权特殊性的统一;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人权和主权的统一;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保护的统一;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等。值得指出的是,随着人权观念不断地转换至人权规范,国际人权的精神和原则得以进入以宪法为统帅的国家法律体系,人权法律保障体系的研究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重要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是新时代人权话语体系的学理支撑。从中国人权观念的兴起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形成,背后折射的是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轨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围绕人权基础理论、人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和论证,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提供了充分准备与前提。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不断完善和成熟,人权学界内部的自觉性也促使中国人权研究从理论维度向话语维度转变。应当说,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至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是历史逻辑的必然规律。

二、权力理论视域下的人权话语体系

依循上述问题意识,我国人权学界围绕人权话语体系的国际背景、生成路径、逻辑构成、言说主体、阐释方式等方面形成了各家观点,多元纷呈。我们将主流学说提炼和概括为“概念阐释说”和“建构表达说”。

(一)人权话语“概念阐释说”

1.概念阐释说的基本观点。概念阐释说是以概念人权作为言说人权话语的出发点,人权话语的生成和完善需要依靠概念人权的阐释和演绎。人权话语实际上就蕴含在对概念人权的不断细化过程中。比如,有学者指出,“人权话语是对人权概念的解释和阐发,包括对概念的阐释能力、阐释力度、阐释方式和阐释过程;人权话语体系是在确定的人权话语范围内,将同类的现象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这种观点主要在于关注对人权指涉的理解,而整个人权话语体系就是建立在对人权的理解基础上的。因此,人权话语体系由“二阶概念人权,三阶概念民主、自由等,以及对自由、民主的全部阐释”构成,形成层次递增式的话语结构。

另有学者指出,“将发展权作为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是对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的西方主流人权话语体系的超越”。这种观点同样关涉人权基本概念的理解,如果把人权理解成为权利集群,那么在人权内部就会存在何种权利优先的问题。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将发展权视为优先的权利。因此,人权话语体系应形成核心支持式的话语结构。

2.概念阐释说的思路概要。既然人权概念的阐释涉及对人权指涉的理解,那么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对人权概念的选择性指涉,则使得人权仅限于政治权利范畴,借此的发挥和使用必然侧重于人权的政治属性,并为其干涉他国内政提供借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须改变西方对人权概念的选择性视角,即是说,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与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环境权利等。因此,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应当从权利集群中选择最有利于提升人权话语权的权利加以重点阐释。这样看来,此种思路其实是改变了西方人权话语体系的前提,从根源上破解了西方国家的话语迷思。

(二)人权话语“建构表达说”

1.建构表达说的主要观点。建构表达说是对人权话语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外部运行环境、运行过程等话语实践层面的阐释路径。比如,有学者指出,“新时代人权话语体系表达的策略包括构建‘官学民’三维话语格局、掌控人权发展传播战略布局、人权话语的本土化与全球化”。这种观点主要关注话语的传播和表达层面,解决的是如何发声的问题。另有学者指出,“建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当主要通过实证材料、具体数据等进行展示,让事实‘说话’”。这就是说,人权话语体系除了关注应然层面,也要把握实然层面,需要在描述客观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还有学者指出,“中国对国际人权理念输出、发展战略和规则制定的影响力有限,缺乏对国际人权机构运行的深度参与,在国际人权机构中的主动性作为不明显”。这种观点大体上指出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实践境遇,因而针对中国人权话语权缺失的问题,就应该“提升价值输出、设计发展战略、影响人权机构的运行和走向、培养人才”。

2.建构表达说的论证理路。建构表达说其实和概念阐释说具有同样的问题意识,都是从我国人权话语权缺失的大背景下进行思考。只不过两者选择了不同的阐释思路,前者重概念、理论、应然、抽象,后者重方法、策略、实然、经验。如果说对人权基础概念的解释是从前提、根源等话语理论层面反对西方话语权,那么建构表达说呈现出的是对人权话语问题的具体发生机制的探讨,集中在话语技术细节的挖掘。因此,可以看出建构表达说并不涉及对人权话语体系本体的探讨,而是一种外部性、整体性的策略思考。

(三)主流学说的理论基础

1.内在的权力话语范式。从理论的深层次来看我国主流学说,就发现学界不自觉地遵循了福柯的话语范式。以福柯权力概念来理解西方人权话语权体系,这就不免导致以对抗式思维去解决当前西方人权话语权强势的现状。“权力”是个复杂的概念,没有一家之说可以完全概括和定义。马克思认为权力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阿尔都塞认为,权力是一种国家机器、一种机构。福柯既不同于马克思,也不同于他的老师阿尔都塞,他认为权力要从法律模式和战争模式加以理解。战争模式是力量之间的直接较量,而法律模式则使权力作为一种规章、规则和制度存在。这是说,当权力作为社会基本规则,制度被承认就意味着权力获得了一种真理意义上的支撑,不同于战争模式下单向度地相互对抗,法律模式使权力从宏大叙事走向了微观层面。那么,权力就在复杂多元的社会环境中潜在地渗透开来,不被人们所轻易察觉。因此,西方自启蒙时代发扬的理性精神在建构人类实践的同时,也使非理性精神边缘于社会实践,理性带来的真理、知识、制度被权力者享有,以此对非理性主体构成了权力统治。

2.对人权话语权的理解。西方人权话语权是我国人权学界两种主流学说的问题起点,那么西方人权话语权如何产生呢?实际上,人权话语权遵循的是权力话语范式中的法律模式。法律模式中的权力逻辑不仅指涉文本本身的语词,而更重要的是通过话语所建构的无形话语场境使权力扩散至任何一个角落。真正构成文本本质的事件,是由无形的话语实践不断地突现式发生着的场境存在。福柯甚至断言,“让我们用只显示在话语之中的对象的有规则的塑形来代替话语前‘物’的神秘的宝藏”,让塑形替代物实际上是让话语来消解社会实体,因此在这种功能性举措中,不是人在说话,而是话在说人。

这就凸显出话语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重要作用。话语对于真理、知识、制度的影响不仅是单向度的表达意义,更具有多维度的建构意义。这表现在:第一,人权话语评论原则。评论是对原有文本的不断阐释,并且对评论的再阐发,形成一整套话语秩序。西方人权话语的原有文本同样包括理论人权、法定人权以及实有人权。理论人权是观念层面的人权,即从散碎的人权思想凝练出核心人权概念,又不断从概念到概念的阐释过程。法定人权是制度层面的人权,评论原则的载体在于人权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对法定人权文本进行深入的解读和诠释。实有人权是实际享有的人权,这体现在人权实现程度、公民生活质量以及一些人权发展指数与评价,描述人权状况本质上是对实有人权的评论。从上述三方面可看出,对各类文本的阐释是对人权本身的不断重复评价,在每个环节都体现出潜在的话语控制策略,因此评论原则生成的话语秩序所描述的人权就逐渐变得模糊与失真。第二,人权话语净化原则。净化原则是对评论原则的重要补充。评论原则构成���话语秩序始终是与文本意蕴联结在一起的,然而文本背后的作者、参与者意见可能不一,这就要求在阐释过程中将那些与话语秩序所要求的统一性不符的意见统统剔除。比如在西方人权思想史上,并不独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人权观一个流派,也有福利主义、合作主义的思潮存在,但为了保证西方人权话语秩序的内部统一性与逻辑有序性,就使人权话语集中于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阐发,因而这也说明为何西方人权话语总是对政治性权利念兹在兹。第三,人权话语学科原则。学科是一套研究方法、一系列特定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式以及相关学科定理所构建的整套独特范式。人权话语秩序在解读与阐释中所遵守的规则就是这里的学科原则。这些规则不仅让整个人权话语阐释过程合法化、日常化,而且使这些话语具有了真理意义与信条意义。同时,学科原则一旦确立起话语壁垒,另外一种阐释思路就很难进入这个体系中,因此还具有排他效力。质言之,以“微观权力体系”为视角来理解理性与非理性关系,塑成了我国人权学界看待西方人权话语权的基础性认识。然而,面对此种无处不在的微观权力体系,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3.批判的分析和谱系的分析。批判是否定,谱系是否定的实现机制。首先,利用“考古学”的分析来指出人文科学知识的产生受制于话语构序,而话语构序是多样的、分化的,因而其任务就是对各人文科学进行考古学的探讨,发现那些被遗忘的历史片段,以求掌握话语中的那些选择、排斥、限制的运行规则,并在这一过程中通过颠覆话语的核心构成来消解话语力量。当然,考古学也不是要求回到话语起源层面去再次重复评价,而实际上是一种重写或改写,是一种“另起炉灶”。因此,考古学一方面要分析话语系统中的不连续性与断裂性,发现话语背后刻意隐藏的知识秘境。这就要求找出西方人权话语体系在阐释与生成过程中的知识遗漏。比如说,人权思想早于人权概念产生,中国文化中也有人权思想。西方一再强调的三部“人权文件”中没有出现人权概念。旨在指明西方人权话语致力阐发的对象并不是唯一的真理,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人权思想文化,而人权概念在国际人权文件中的提出,实际上表达了各国的人权共识。另外,架构起新的概念体系并由此构成新的话语系统。

其次,用“系谱学”方法深入剖析话语构成的机制状况,发现具体的机制细节,以此消除总体性话语、解构等级体系。考古学与系谱学的不同点在于,前者重深层结构、重知识,后者则重表面细节、重权力,但在性质上二者都倡导非连续性与断裂性。系谱学要表明的是话语秩序中的力量游戏,各种力量的出场,这些力量对峙的场所,各种力量的支配关系。可以说,考古学对于概念的界定与阐释可以看作是话语的初步描述阶段,描绘出了断裂两边的结构,但却没有说明两种结构之间的交互运行的图式。因此,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不仅体现为对人权概念的不断推导与演绎,而且还要考察人权话语在国际场域的运行制度机理。我国人权学界的建构表达说其实都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因此,建构表达说是概念阐释说的理由和目标,而后者则是前者进行研究和分析的方法性框架。如果没有对人权概念的深入阐释,便不可能继续纵深化中国人权理论体系研究,人权话语体系也无法具有话语感召力。所以“建构表达说”与“概念阐释说”可以说是一个范式的两个面相,侧重点不同,且互为补充。

总的来说,人权话语“概念阐释说”与“建构表达说”暗合了福柯话语范式的两种方法,即考古学分析与系谱学分析。前者注重知识层面的探讨,致力从真理根源上反对西方人权话语系统;后者则侧重从问题发生机制和实践层面来回应与解答,发现西方人权话语如何利用国际话语规则、制度影响国际人权舆论的走向,并以此提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构与表达的相关策略。两种方法进路都是对当前国际人权问题的中国回应,无疑对于未来人权话语领域乃至整个中国话语研究都具有学术价值。

(四)权力话语范式的理论困境

1.异化的“话语人权”。概念阐释说与建构表达说的理论问题都是陷入了“话语人权”的现象之中。“话语人权”是指,人权在社会实践中逐渐丧失其原本的意义,形成以话语为主体、人权为工具的人权发展困境。“话语人权”是“人权话语”的异化,因过度强调话语的建构价值,而人权背后丰富的意蕴则在符号化的过程中消解了。科斯塔斯·杜兹纳敏锐地看到,“当人权变得普遍化且不再关切具体情况的个性的时候,人权的胜利意味着它将很快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人权在晚近以来,已不是一个新颖概念,早成为国家、社会的日常话语实践,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得到真正实现。再如约瑟夫·拉兹所言,“正因某些国家怀有独霸世界的野心,使得人权概念不断地政治化,这些发展丰富了人权实践,但不必然推动人权、符合人权”。虽然人权成为政治符号具有“祛魅”效力,然而对人权实现亦无实际作用。

2.人权话语体系规范性基础的丧失。权力话语范式过度关注历史的断裂性则放弃了历史的整体性,所谓知识的客观性成了问题。换言之,对人权的理解就不存在一个客观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知识标准。因此我国人权话语研究的既有阐释进路都陷入两种误区:其一,依赖人权话语现实的分析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依赖语境的分析,难免带有相对主义的特征;其二,人权话语的言说无法阐明其规范性基础,无法摆脱主观任意的难题。展言之,权力话语范式致力探寻历史隐秘的知识,即那些被人刻意遗忘的知识,但局部知识如果没有被承认作为普遍共识,单纯为解构作为替代性选择的其他人权知识,即使是在人权经验与实践中凝练的概念具备相当的确切性,但若未经过国家间商谈伦理的检视,也难免陷入相对论的逻辑困境。进一步看,如果以此路径构建形成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则难以形成稳定的话语权,因此福柯话语权力范式无法打破权力循环论的死结,难以经受相对主义的自我否定。另外,以批判者与破坏者姿态出现的话语范式,并未致力去继承现代以来的理论积淀。这种消极的主体观,它消解了自启蒙运动以来人道主义所预设的具有“中心性”和“自主性”的“人”的概念。人权话语体系终究是在言说人权,福柯话语范式中的反实在论,则把国际人权条约中的人权规范、人权要旨、条约精神暂时搁置起来,这使得人权话语体系难以具有有效性和合理性。

3.人权话语体系功能的弱化。人权意蕴的消退和规范性基础的缺失导致了人权功能的弱化。人权的功能又包括:其一,证成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正当性与证成性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正当性从权力的来源和谱系来评价权力或者国家;证成性是从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来评价权力或者国家。即是说,以国家存在为前提,其正当性不是一次性就得以完成,而是必须在动态意义上以国家目的理性为基础实现国家权力的不断证成。那么,证成性的缺失就无疑会削弱其正当性根基。人权的实现以义务履行为条件,在各种人权义务主体中,国家人权义务是刚性的、第一位的、法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国家充分履行人权义务即是不断地证成权力的正当性。其二,个体尊严之实现。“人的尊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是人作为人本来所固有的,并且与个人自由相关联。正如康德所提出的,“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人在各种实践活动中主体性地位的确立既源于人性本身的内在价值,又必须以维护人的“固有尊严”为目的。否则,在无人格尊严的条件下生活其实就意味着人被当作客体来使用。人权的意义正是彰显于此。

“话语人权”现象使人权规范性基础消退,造成了证成国家权力正当性与个人尊严之实现两个功能向度上的缺失。这就是说,不是人权在参与建构权力生态,而是权力在塑形与异化人权。这无疑偏离了人权话语的本来价值。既然两种主流学说都具有各自的理论缺陷,那么,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出路何在呢?

三、从权力对抗走向交往共识

(一)从对抗性走向共识性

1.共识性人权话语论的提出。如果说福柯权力话语范式使带来人权话语的有效性与真实性缺失,那么新的理论必然要解决这一问题。新近已经有学者就此展开了思考。比如,有学者认为,理解人权话语要从“中国何以言说人权”问题出发,并在此进路中发现人权话语是一种言语行为的主体间性意涵,其参与建构了中国人的主体地位、社会关系,乃至知识与信仰,参与改变了政治权力的存在形态。据此得出,人权话语的功能在于建构秩序,故中国人权学者应通过言说人权促进中国文化达成新的共识。这种观点并不着力探讨国际层面上的人权,而致力于考察中国人权话语背后的时代因素,以及在历史中所发挥的功效。通过观念史的考察,可以发现人权概念的建构无法超越中国实际的人权经验现实,必须要在中国人权文化共识基础上去理解和解说人权。另有学者则从国际层面指出,人权话语不应该是单一文化的说教,而应在不同文化之间平等对话与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这就要求,在全球化与文化多元主义相互交织的客观环境下,人权话语建构应该遵循某些形式约束与实质约束。

2.共识性人权话语论的论证思路。新近的学说内部也存在论证思路的不同。前述提及的第一种学说背后承袭的问题意识和主流学说有相近之处,大致契合本文的第一部分所述。但对人权话语体系的理解和建构则不同于主流学说,甚至可以说基本不存在任何关联。为何会出现如此区别?仔细考察来看,因为此种学说的论证起点不是话语权,而是从人权话语体系的规范性基础出发,因而人权话语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必须建立在中国人的人权文化想象基础上,才能发挥人权的参与建构秩序功能。新近的第二种学说将视角切换至国际层面,人权话语体系有效性、合理性就建立在国与国的商谈过程中。总而言之,这两种观点旨趣在于克服人权话语社会性与规范性缺失的理论困境,进而强调人权话语的规范性基础。因此,我们因循前述的问题意识,继续沿着这一路径展开思考,通过人权言说主体的协调与理解所达成的人权共识是否就是理解人权话语的理想范式?

(二)相互理解的交往共识范式

1.有效性源于主体间性。哈贝马斯充分指出了交往理性和共识对于多元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并创立了商谈论为实践模式的话语理论,这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智识资源。哈贝马斯的论证思路是从交往行为的性质展开的。他将话语行为分为四种类型:工具理性的目的性行为;服从普遍性规范的规范调节行为;基于主观世界、表达自我情感的戏剧行为;达成相互理解的交往理性行为。前三种所代表的交往行为都是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都分别只揭示出语言的一种功能,即或发挥以言表意效果,或建立人际关系,或表达经验。只有交往行为把语言看成一种达成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和一致的媒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交往行为比其他行为更具有合理性。因而可以说,交往行为使得话语具有了可以批判检验的性质,在获得主体间的相互认可的可能性中推导出话语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既然话语共识产生于主体间协商、沟通的过程,那么这种共识必然要具有足够的解释理由、严密的论证过程才能获取双方最大限度的理解。因此,关于人权话语体系的理解也要纳入这种相互沟通并取得共识的过程。人权话语通过国际交往主体的认同生效,其有效性来源于相互理解的主体间性。由此解决了人权话语体系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标准问题。

2.交往理性行为作为沟通形式。那按照此种有效性标准论证思路,如何来看待当前人权话语的国际社会背景呢?福柯认为,权力斗争是社会关系的基本现象,因而人权话语应该毋庸置疑地进行对抗;而哈贝马斯则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逻辑应当遵循交往理论的理解范式,因而人权话语首先要寻求的是协商和沟通。展言之,在马克斯·韦伯等学者看来,一切政治问题都理应以工具理性和价值虚无主义为原则,强调在对原有制度的不断优化过程中显示出其合理性,同时以意识形态手段实现权力的认同感。但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一种“殖民化”的价值认同,不是通过交往理性行为实现主体的真正认同。人权话语问题的逻辑也是如此,西方人权话语权对于他国的强势压制,是不断以西方人权概念、西方人权制度为解说对象,而罔顾地方人���文化特殊性的现实条件。因此,哈贝马斯进一步指出,正确的选择既不在于默认和放纵,也不在于颠覆和取消现行体制、规则和程序,只要采取交往理性和商谈哲学就可以重构现行体制。这即是说,在现有不平等的国际人权话语权中,交往理性行为应当作为合理的抗争形式加以运用,就可以逐步形成较为公正平等的人权话语格局。而此种合理性抗争方式须服从于规范性主张,“走出话语冲突困境的一条出路是对策略性互动的规范性调节,对此行动者们自己要达成理解”。他的这种指认即要求交往主体的话语行为应当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展开,否则交往主体就走向交往中断,或者是陷入拖延不决。这显然对我国人权话语体系构建十分不利,人权话语应当在多元人权文化中寻求最大公约数,而不能以消极的交往态度进行对待。

(三)交往共识范式的理论局限

1.难以描述具体社会行动。虽然交往共识范式为我国人权话语体系思考带来不少洞见,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哈贝马斯将目的理性行为与交往理性行为区分为二元,前者对应策略性行为,而后者才是合理性的行为。那就造成对于社会行动的描述是困难的:当目的理性行为由于日益缺乏合理、公平的制度安排,交往主体行动意志形成则无法免于社会障碍和制度缺陷,沟通与理解的主体间性再度构成社会道德斗争。换言之,当前国际人权制度本身即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甚至被西方国家所操纵和垄断,被西方人权话语侵害的国家如何要求其不做出策略性行为,这就造成话语策略与话语理解的难以调和性。因而在交往理性理论中,并没有充分论证话语策略性行为与话语理解行为之间的系统性协调。

2.文化合理性无法转化为制度构成。若将社会合理化视为一个整体,那么必须解释清楚人权文化合理性意识如何转化为相关国际人权制度构成。最初哈贝马斯用社会劳动与社会理解过程之间的动力结果替代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人权理性共识与人权机制不过就是社会再生产的两个方面:物质再生产与世界符号性再生产。但社会历史发展在交往理性维度仍未得到清晰阐释,将交往行为与物质生产勾连,难以推导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后来哈贝马斯借助于策略性行为与理解行为的区分,如前所述,这又难以被实际区分和协调。因而难免显得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范式是一种乌托邦式幻想,不具备现实基础。

四、“对抗和理解”的双重维度审视

如果说福柯把社会斗争当作社会关系的基础现象引入并视为权力理论的基础范畴,那么哈贝马斯则把社会斗争视为主体间性理解的扭曲形式,但无论是“对抗范式”还是“理解范式”都是偏颇的。霍耐特继续沿袭规范性与经验性相融合的路径,但他认为社会批判理论核心视角并不在于普遍语言学理论,而应从社会主体的相互承认以及对主体的“不敬”经验中获取理论视角。初步来看,我国人权话语体系也应当同时具备斗争和理解的双重维度。目前对人权话语体系的研究中,主流学说的权力理论色彩过于浓厚,规范性略显不足;后者则注重对话、理解、协商,强调人权话语体系的规范性,但对经验实践的把握仍显不够。因此,人权话语体系的范式必须调和经验性与规范性二者张力,发展出一套既具备规范性基础,同时也能有效应对当前国际人权话语形势的新范式。

(一)人权话语体系的承认结构模式

霍耐特以社会冲突的两种模式作为重构黑格尔承认理论的起点。一种是自我保护型模式,霍布斯、马基雅维利学说中假设的自然状态下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场战争就是主体为了捍卫自我而发展的;另一种是相互承认型模式。黑格尔重新解释了原始斗争模式,其认为冲突应指向主体间相互承认的个性维度。换言之,斗争是方式、道德媒介,引导社会伦理的不成熟状态向更成熟状态发展。从这两种模式就可发现,前者属于理论家的假定,而后者则描述出现代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进入相互承认型模式中来看,霍耐特强调,强暴摧毁了个体的基本自信;剥夺权利削弱了个体的道德自尊;侮辱伤害了个体的荣誉感。三者相互联系,共同破坏承认结构。按照此种理论框架来分析当前我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境遇就更加清晰明透。首先,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某些西方国家认为人权正当性不依赖于任何实在法,以此破坏人权与主权的有机统一关系。其次,国家丧失了人权话语权。话语权即是指谁享有说话的资格和权利。而且人权话语权不仅体现在话语实践层面,还渗透在学术话语构建中,以“知识的形式适应和支持西方殖民扩张的需要,制造出西方全面优于东方的神话”。最后,西方国家影响和引导国际舆论走向,对他国人权状况无故进行指责和批评,贬损他国的人权形象。

从经验事实维度来看,承认结构模式对于我国人权话语的描述符合事实,分析全面。而从应然角度来看,承认结构模式预设的是理想状态下的国际双边关系以及国际人权话语生态的场境,斗争作为走向成熟状态的一般性方法,是一种历史维度的考量。狄尔泰认为,通过自身感受与历史经验的碰撞,通过对于个体体验与历史总体经验连接关系的精细处理,才能使个体理解力能够揭示出问题的实质。狄尔泰现象学目的是引申出“主体间性”与“生活世界”的勾连。我国人权话语的旨归在于进入承认结构模式获得世界范畴意义的承认和认可,这就决定了不可能是封闭的概念探索,而须通过“生命体验”本身对外界进行深沉的回应。理解承认结构就需要更加深刻地体察和认识外界环境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我们还要考虑社会变迁的问题,承认结构模式是否会经由外界环境的激扰而发生潜在的变化。

(二)人权话语体系的全球化语境

但近年来全球化的进展,致使双边承认型的国际关系逐渐走向多边维度的全球化关系。托依布纳概括为“社会弥散法—部分自治法—自创生系统”的演进阶段。虽然他主要讨论的是法律系统,与其他功能系统区分的符码是合法/非法,但是我们却可以借用系统论“功能—结构”的视角来分析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境遇。质言之,世界文化多元主义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认知,新的国家人权话语并非像过去那样从各种伦理、文化和宗教共同体那里获取力量,而将重心从团体和共同体转向商谈和交往网络。由此,形成了“开放的中立性”和“全球公共讨论”两大特征。第一,“开放的中立性”是相对于“封闭的中立性”来提出的概念,后者依靠的是封闭的团体成员,而前者则暗合了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假设,即代表忽略了各自所属团体的身份,其主张和意见完全合乎理性。第二,全球公共讨论是在“开放的中立性”原则基础上,借助于当前的国际规则和程序,无身份差别的代表之间形成了某些客观、中立的重要判断。从国际化转向多维、立体的全球化致使环境对于人权话语承认结构的激扰增强,结构内部的概念和话语生产不可避免地带有全球语境化的特征。也就是说,人权话语必须诉诸某些共通性、一般性的人权价值。以“人的尊严”为例,宗教学上认为人之尊严具有不可让渡性与人格禀赋性;道德哲学认为人之尊严还在于其不可侵犯性;社会学认为人之尊严是他人、群体和社会给予的价值承认和尊重。几种尊严观出发角度不同,但却使得对尊严的概念阐发更为透彻,从而为人权话语建构提供了共通性的价值。那么,关于堕胎问题、女性主义、死刑等全球性人权议题就有可诉诸的价值标准。由此形成人权话语共识,促进全球人权水平的提高。至此,我们已经对比分析了全球化语境和人权话语的承认结构模式,前者是环境,后者从历史角度观察了人权话语体系的时空发展链条,而关于人权话语体系的“当下”尚须进一步探讨。

(三)人权话语体系的系统论逻辑

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权话语脱离了单个民族国家的疆界,其所呈现的图景是各式各样的人权话语系统。正如托依布纳所指出的,“超国家体制不使用政治的权力媒介进行沟通,而是使用其他的功能系统媒介进行沟通”。因而在全球人权话语场域中形成了多套独立的人权话语体系,且各有不同的文化意蕴、概念基础和生成机制。系统的首要属性是其封闭性和运作自成一体性。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频繁发生功能系统之间的冲突和碰撞。而作为强势的功能系统具有天然的扩张倾向,压缩弱势系统的运作生产。这实际说明了全球人权话语体系相互冲突的原理,同时也阐明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实践境遇的原因。

在去中心化的全球人权话语场域中,只有采用“严格非等级式的冲突解决机制”。出现在各个主权国家、区域的多元人权话语,不可能产生一种统一的符号体系。因此,问题的焦点不在于彻底消灭人权话语冲突,而是促使功能系统之间的妥协和让步。约格斯归纳出三种冲突结构:作为平等系统之间的“横向冲突”;作为层级系统之间的“纵向冲突”;以及不同层面、不同维度的“斜向”冲突。充分说明了全球人权话语体系的复杂结构,单纯从某一视角都无法全面对此进行描述。故只能用更加复杂化的“网络理论”对此展开分析与建构。网络是相互矛盾的不同网络节点的规范秩序不稳定共存的结果。也就是说,网络结构将各民族国家和多元功能性人权话语体系系统之外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压力转化到内部的网络节点,由此形成了一个基于不同话语诉求,却在相互交织的话语结构中理性共存的动态平衡。所以在非等级式的网状平衡结构中,无法完全依靠形式化的人权规则制度,每套话语体系的形成都来源于体制内部,话语体系的表达和实现也须在体制之中。因此,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只能同时包括“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一方面,人权话语网络节点的反思必须寻求与其他体制相互协调。道德直觉意义上的人权话语诉求其实不真正具备影响现实的力量,而只有在法权关系中,才能让平等主义诉求得到承认和尊重。比如,由联合国倡导形成的人权体制作用在于构造了合作的形式和程序,能够确保多方利益主体的理性参与。另一方面,该自主反思性必须预设共同的指涉点,以及必要的抽象意义范围。指涉的意义来自于体制内部的生产机制,因而在体制内需要考虑超越地方特殊视角、价值相对性等文化个体意识,寻求整体的全球人权文化资源。如“共同价值”概念的提出,为人类共同面临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提供了共生型方案与主张。总之,基于系统论的网状结构理论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建构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四)人权话语体系的知识生产问题

话语是知识的载体,知识是话语的内涵。人权话语最终反映的是话语主体的人权知识体系,而这由制度和本土文化决定。作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新范式来说,既要保护我国原有的本土人权知识体系,又要探求人权知识的生产过程。这就要求,我国的人权话语系统还应当有一个从“外在”再进入“内在”的过程。其一,从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体系关系来说,须不断进行规范价值的甄别与沟通。国际法规范所赋予的人权一般分为个人的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社会与经济的权利与自由以及第三代集体人权。在这些人权中,有一些是国内法已经规定并予以保护的,有一些则是已经予以保护但尚未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以及推进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不断生产“语料”,应当逐渐实现国内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保护互生,也就是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提升人权发展水平。其二,从国内人权法体系与社会关系来说,在坚持自身特性的前提下,也需要保持与外在文化的关联互动。法定人权一般以宪法基本权利的形式出现,而这就要考虑到基本权利作为“结构耦合”的显著特征。质言之,以基本权利作为桥梁,法律系统与社会其他系统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基本权利将外界信息转译到法律系统中。这就需要受到外部的社会文化的“激扰”,实现“知识上的开放性”,由此实现基本权利的社会变迁。而基本权利通过“辐射效应”贯通整个实在法体系,从而最终实现人权法体系与外在文化的沟通。

概括来说,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重构在于寻找融合对抗和沟通双重维度的理论范式。系统论改变了对人权话语体系基础概念、范畴的理解。就是说,人权话语体系不再片段化地理解为人权的文字游戏,抑或是传播学之技术运用。功能分化完全可以成为现代社会的规范性特征,从系统的角度来描述人权话语体系,就会得出崭新且更为深入的理论阐释,对于当前亟待建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为重要。

结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重构

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因应学界对本土学术话语缺失现象的反思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构成了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内在支撑。在此问题背景下,我国人权学界关于人权话语体系的研究取得一定的成果。我们将主流学说总结为“概念阐释说”和“建构表达说”,前者注重对知识的阐发,而后者侧重于探求技术细节。两种学说都是从权力话语范式角度来描述经验现实,即“西强东弱”的人权话语权现状。由此陷入了“话语人权”的理论困境,造成我国人权话语体系规范性基础的丧失,带来人权意蕴、功能的消退。新近的研究试图从规范层面加以考察,强调在国内层面形成人权共识,发挥人权的参与建构功能。而在国际层面主张国与国的商谈和沟通,以寻找人权文化的最大公约数。为了缓解经验性的不足,交往共识范式主张交往理性行为作为国际话语权斗争形式,通过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的话语沟通来形成公正、合理的人权话语格局。但交往共识范式的局限在于理性行为和策略性行为无法完全割裂,以至于显得像乌托邦式的幻想。

因此,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重构,必须同时兼顾经验和规范、斗争和理解、对抗和互动等重要范畴关系。其一,在承认关系结构中,不合理的人权话语实践境遇可理解为主体遭遇的蔑视情形,获得承认或认可的策略在于对外界进行不断的话语回应。承认结构提供了历史性的维度来观察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其二,本文探讨了从国际化到全球化的变迁,即包括开放的中立性和全球公共讨论两种主要特征,决定了人权话语承认结构必然受到外在语境的深刻影响。其三,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对我国人权话语体系进行逻辑解码,认为其是全球社会功能分化的产物,多元人权话语体系张力本质是系统之间的碰撞和挤压。因此,借力“网状结构理论”描述和理解多元人权话语体系系统的复杂交叉关系。全球国内人权话语共识凝练于个体对人权文化心理认同的差异团结,概括为人权的“共同价值”。其四,本文讨论了人权话语体系的知识生产问题,总体上因循“外在”进入“内在”的过程。一方面,纵向上实现国际人权规范与国内人权规范的价值沟通;另一方面,横向上保持国内人权规范与外部社会文化的信息转译。因此,在人权实践维度上,就需要义务主体从尊重、保障、救济、促进乃至实现等方面保护人权,尊重是公权力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保障、救济、促进是公权力承担积极作为义务。以此维护人性尊严、激发个体潜力以及推进公民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积极互动,开创我国人权治理的美好前景。就此而言,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构要善于从整体性的视角上把握与中国特色人权学科体系、中国特色人权学术体系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经验上看,人权话语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其核心支撑在于人权思想,而思想则来源于人权学科体系与人权学术体系的精深发展。换言之,人权学科体系与人权学术体系决定了人权话语体系的阐释深度与说理高度。就是说,中国特色人权学科体系的功能在于不断从本土实践经验中凝练新的概念与命题,从而解决人权概念与人权命题的老化问题。中国特色人权学术体系则有机统合了道德人权、政治人权、规范人权三个核心范畴,凸显中国人权学术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和时代性。持续推进中国特色人权学科体系与中国特色人权学术体系建设来服务于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之历史建构任务的完成。因此,这个历史进程可以具体表述为,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建构,对内端赖于我国人权事业建设的进步,对外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人权指导理念,以“共同价值”为人权价值基础;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重构,必须要打破以西方经验提升的理论来指导我国本土实践,我国学术界要立足于全球化语境,善于从我国本土实践经验中提炼理论知识,实现人权制度与人权文化的良性互动。


篇幅有限,脚注与参考文献省略。


责任编辑: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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