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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型居住模式:城市外来农民工的购房选择

2018-03-25 作者: 晋军

 

拆分型居住模式:城市外来农民工的购房选择

 

晋军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来源:《社会发展研究》,2018年第1

 

提要:本文聚焦城市外来农民工的居住状况,讨论他们在就业地的居住选择、定居意愿、购房意愿和购房行为。三个城市外来农民工居住和购房的调查显示,城市购房与城市就业存在着显著的脱节,形成了一种“拆分型住房模式”,外来农民工的流动方式从原来的“就业城市-原籍村庄”之间的城乡双向流动,演变成“原籍村庄—购房城市—就业城市”之间的三向复杂互动。调查还发现,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和购房行为存在“梯次推进”的特征,但进城链条中却没有从村庄到乡镇这一环节。

关键词:农民工 城市化 城市居住 留城意愿

 

一、居住的城市化

 

人口城市化既包括就业问题,也包括居住问题。城市购房,不仅会改变外来农民工的居住方式,还会影响他们的工作与生活,甚至还会成为家庭投资的重要步骤。因此,外来农民工的城市居住与购房是人口城市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2016年我国有超过3000万的外出农民工尽管在户籍乡镇外的地点从事非农产业,却仍然常年居住在农村区域。同时,在城市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总人数增加的情况下,居住在城镇的农民工数量反而减少了。也就是说,在当前城镇化率逐年提高的背景下,城市就业的外来农民工中居住在城市的比例反而降低了。这一反差凸显了我国人口城市化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参与者的城市外来农民工,他们在就业地是如何居住的?他们居住的城市化程度如何?如何才能提高他们居住的城市化?影响我国在城市外来农民工居住方式的因素是什么?又是哪些因素的变化导致在城镇化率逐年提高的情况下,城市外来农民工中居住在城市的比例反而降低?

为了回答以上问题,本文将聚焦城市外来农民工的居住状况,讨论他们在就业地的居住选择、定居意愿、购房意愿和购房行为。对城市外来农民工居住方式的讨论,不仅有助于了解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这些参与者的生活状况及其困境,也有助于探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继续推进城市化的可能动力。

 

二、外出农民工的居住与购房选择

 

对城市外来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与状况的讨论,与我国当下城市化的讨论密切相关。城市化既包括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和聚集,也包括城市区域的扩大,因此同时具有“人口城市化”与“土地城市化”这两个维度。而我国近年来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城市化和人口城市化之间出现了显著的张力。研究者们普遍注意到,各级政府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推手。各级政府不但主导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审批、基础设施建设等,而且地方政府还通过土地、财政和金融的“三位一体”来“经营土地”和“经营城市”,以此追求政绩和财政的双重收益。然而,土地城市化的推进,却影响了人口城市化。有研究者发现,在推动土地开发的同时,地方政府不但忽略了城市化政策的主要对象“人”,而且对当地的教育、医疗和社保等公共服务重视不足。这些做法客观上限制了城市外来农民工在就业地城市定居的可能性。

上述学者在讨论中已经指出,城市外来农民工是人口城市化的行动主体。那么,在“土地城市化”与“人口城市化”的张力之间,城市外来农民工如何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城市农民工的居住选择和居住空间,实际上已成为连接“土地城市化”与“人口城市化”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外来农民工实现“市民化”及“社会融入”的核心步骤。

城市外来农民工最早的主流居住类型是20世纪8090年代出现的地缘聚居区,如浙江村、河南村等。这些聚居区多位于城乡接合部的村庄,居住的外来人口主要从事商业和服务业,也有部分在与商业服务业相关的加工产业就业。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外来农民工的主流居住空间则是“城中村”。2000年以来,由于城中村的萎缩以及住房市场化的发展,外来农民工居住空间的主流类型出现了边缘化的趋势。一方面,外来农民工居住地与就业地的通勤距离拉大,其居住区位趋向城郊边缘的村庄。另一方面,城市社区的边缘空间(如群租房、地下室等)也成了外来农民工的居住选择。

上述不同时期外来农民工的主流居住类型,从房屋来源来看,都是进城农民工自己出资的出租房。然而,租住私房无助于外来农民的城市融入。前述研究者们注意到,无论是居住在城市里的农村建设用地上,还是在城市宿舍的地下室等边缘空间,都形成了外来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空间隔离。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员工宿舍中。在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务工的三十多年间,员工宿舍作为农民工居住的辅助类型一直存在,并从早期的工业区工厂体系,扩展到建筑业的工地以及餐饮娱乐等中低端服务业。这种宿舍生产体制既加强了企业对员工的控制,也造成了他们与城市社区分割,形成了二元社区。

外出农民工在城市中居住形式的另一种辅助模式是自购房。有经济能力的农民工在就业地购房,成为城市社区中的正式成员。这种居住方式似乎对外来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最有帮助。只是早期对城市外来农民工居住状况的研究就已经发现,农民工普遍难以城承受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也难以购买政府的政策性住房。相关经验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在2006年对珠三角农民工的一项调查中,只有1.23%的调查对象居住在自购房中。同年对长三角的另一项调查发现,经常居住自购房的农民工比例比珠三角高,但也仅为4.2%

城市外来农民工的购房意愿和购房行为,与他们在就业地的居住选择一样,也是“人口城市化”过程中居住空间城市化的关键环节。本研究将在讨论城市外来农民工在就业城市居住状况的同时,关注他们购房意愿和行为,以此揭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这些参与者如何规划自己生活居住空间,如何面对进城就业与城市发展给他们生活带来的变化,如何应对与户籍相连的社会制度以及农村土地制度之间对他们进城生活的影响。上述讨论将围绕的核心问题是:进城农民工在就业城市购房与户籍地附近城市购房之间是如何选择的?他们能否在就业城市安居乐业,最终突破城乡二元结构?还是选择就业与购房的双城分离,而既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将在这种双城分离中以某种形式延续?

 

三、研究设计与样本特征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研究将从城市外来农民工的居住状况、定居意愿以及购房行为出发,讨论他们的居住空间城市化的方式与状况,并分析城市外来农民工居住选择的行动策略。鉴于我国城市之间的产业差异和经济差异对农民工就业存在显著影响,本研究在三个不同城市开展了调查,特别关注城市经济状况对外来农民工居住与购房的影响。这三个城市,即北一市、南二市、中三市,按照研究惯例,三个城市皆为化名。三城市的基本情况主要来自三市统计局的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部分来自在三市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官方文件。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外来人口状况、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口政策取向以及房地产价格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这三个城市属于不同的类型、处于不同的位置,因而,这三个城市外来农民工在就业、居住、落户等方面面临的问题也有较大差异。

 

四、就业与居住的双重分离

(一)居住状况

调查发现,根据获得住所的方式,城市外来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居住状况可以分为四类:通过市场租赁的私房、通过政府租赁的公租房、通过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宿舍以及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房。不同城市间巨大��房价差异,意味着外来农民工居住成本的差异。以三地的月收入和月房租的中位值分别计算,三城市收入房租比平均为3.75,而中三市为12.63,南二市为8,北一市则只有3.33。房价差异带来的居住成本的差异,最终导致了三城市中进城农民工留城意愿的不同

(二)留城意愿

调查询问了农民工将来是否愿意在城镇长期居住。数据显示,在三城市中,64.3%的调查对象表示将来希望长期在城镇居住。这一数据与以往的研究保持一致,再次证明城市外来农民工有着较强的留城意愿。进一步分析表明,三个城市中城市外来农民工的留城定居意愿存在显著差异。中三市调查对象的留城意愿最为强烈,到达80.0%;南二市次之,为78.6%;而北一市则最低,只有51.5%。中三市为人口流出地,北一市和南二市同为人口流入地。同时,北一市的落户政策最为严格,而南二市的落户政策又较为宽松。这说明工作所在地的城市在人口流动链条中所处的位置以及该市的落户政策,都会影响到在城市中工作的城市外来农民工的留城意愿。

在城镇定居地点的偏好方面,三个城市形成了存在显著差异的两种类型。在劳动力流出地的中三市,由于大部分调查对象都属于市域内的流动,工作地与户籍地极为接近,因此29.2%的调查对象希望在乡镇定居。而在劳动力流入地的北一市和南二市,希望在工作地或户籍地乡镇长期定居的调查对象均不足两成。一个可能的解释在于,城市定居和购房的最主要目的是子女教育,其次才是个人就业。调查显示,对于希望留城的农民工,留城的首要原因是“子女获得更好的教育”(29.3%),次要原因是“自己获得更好的就业”(26.7%)。而目前基础教育在乡镇和县市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异,导致乡镇中小学缺乏吸引力,因此乡镇成为农民工的“进城链条”中被跨越过去的一环。

调查还发现,城市外来农民工虽然有着很强的城镇定居的意愿,但同时并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以及相关的一系列权益。这也再次证实了已有研究“留城不落户”的判断。样本显示,三分之二(65.4%)的调查对象表示即使进入城市长期生活,也是依然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总体上,城市外来农民工的城镇化意愿呈现出“一强一弱”双重并存的特点,即较强的定居意愿和较弱的落户意愿并存。这意味着,对于部分城市外来农民工而言,户籍制度本身已经不再构成其城镇化的最主要障碍。问卷和访谈数据也显示,城市外来农民工普遍认为他们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的最大障碍,主要体现在就业、住房等市场化因素上。

个案访谈显示,部分城市外来农民工采用的“同家分户——一家两制”策略。夫妻中的一方将户口迁到城镇,确保子女获得在城镇上学的机会;而另一方的户口依然留在农村,以便享受农村土地的既有收益和未来的潜在收益。这一策略在维持家庭土地收益的同时,也使部分家庭成员可以享受城镇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从而实现农村家庭利益的最大化。

(三)购房行为

农民工不仅有着较强的留城动机,同时已经开始将留城意愿转化为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的行为。数据显示,北一市的调查对象中有16.00%的已经在城镇购房(包括购买了一套、二套和三套,下同),已经城镇购房的调查对象中有6.3%的购买了两套城镇住房。南二市调查对象中有35.08%的已经在城镇购房,已经城镇购房的调查对象中各有5.0%的分别购买了两套和三套城镇住房。中三市的调查对象中有29.04%的已经在城镇购房,在已经城镇购房的调查对象中,11.1%的人购买了两套城镇住房。

调查还询问了城镇购房的地点,包括“户籍镇”、“户籍县”“户籍市”、“就业地”和“其他城市”。总体上,在所有购买了城镇住房的调查对象当中,超过一半(52.6%)家庭的城镇住房位于户籍所在地的县/县市级或地级市,还有将近四分之一(23.7%)的调查对象的城镇住房在其外出工作的城镇购买。值得注意的是,接近三分之二(64.3%)的调查对象希望在其工作的乡镇和城市定居,但实际上只不到四分之一的人能在工作地买房。多数外出农民工最后还是在户籍所在地的城市购房。这表明农民工的定居意愿和购房行为存在巨大的分离。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23.9%的调查对象已经在城镇购买了自有住房,然而,在工作地住在自有住房的农民工比例则只有11.0%。这意味着只有44.2%的已经在城镇购房的农业户籍转移人口在工作地住在自己的自有住房中。当我们控制人口流出地的中三市数据后,这一城镇就业与城镇购房的分离状况就更为严重。在北一市和南二市,调查对象中已经在城镇购买了住房的比例为22.8%,然而,在工作地购房并入住的流动人口比例则只有4.8%,这就意味着所有在北一市和南二市中购买了城镇住房的城市外来农民工,只有两成的人在工作地住在自有住房中,从而形成了“就业—购房”和“居住—购房”的双重分离。

就业与购房的双重分离,导致农民工的流动方式从原来的“就业城市—原籍村庄”之间的城乡双向流动,演变成“原籍村庄—购房城市—就业城市”之间的三向复杂互动。这种三向复杂互动,可以称之为农民工流动的“双城三栖”模式:农民工在就业城市租房居住,在原籍村庄还保留着住房,同时又在原籍的县市购买了商品房。在这种双城三栖的流动模式中,从户籍角度看,外出农民工还保留着承包地和农村住房;从就业角度来看,外来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从购房角度来看,这种流动就变成了三向。城里买房之后,他们依然随着就业在流动,但流动方式从城乡流动变成了城间流动。

 

五、拆分型居住模式

 

沈原借用布洛维的概念,将我国外出农民工的劳动生产制度定为“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体制”,即劳动力的“维持”部分由城镇和工厂负担,而劳动力的“更新”部分(如赡养父母、养育子嗣)则继续留在农村。如果说,拆分型的劳动力再生产体制定义了农民工就业的核心特征,那么拆分型的居住模式则成为农民工居住的核心特征,形成了“原籍村庄-购房城市-就业城市”之间的双城三栖的复杂互动。

对北一市、南二市和中三市三个城市的外来农民工的调查显示,城市购房与城市就业存在着显著的脱节,逐渐增加的城市购房行为,并未帮助城市外来农民工真正成为就业地的居民。这种“拆分型居住模式”,可能产生如下几种对人口城市化的消极影响:

首先,“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体制”的再生产。如果说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体制指的是劳动力的维持与再生产发生在不同的地点,造成了就业城市化与生活城市化的脱节,那么拆分型居住模式则反映了外来农民工的城市购房与城市就业的脱节。表面上看,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体制存在的原因是农民工难以在城市购房。但实际上,本调查的数据显示,即便农民工在城市购买了自有商品住房,但由于住房和就业并不在同一个城市,赡养父母、养育子嗣这些劳动力的再生产却依然是“拆分”的,只不过是再生产的地点从原籍农村转移到了原籍城市。换言之,拆分型的居住模式不仅无法化解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体制,反而有可能进一步强化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体制。

其次,“缺环的梯次城镇化”。许多研究发现,外出农民工往往通过户籍所在地农村住房的翻新、户籍所在地县/市购房以及打工地购房这三个城镇化节点逐步融入城市生活。因此,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家庭城镇化的整体轨迹往往呈现出阶段性“先上一个台阶”的“梯次城镇化”特征:从村庄到乡镇,从乡镇到县市,从县市到省城,最后从省城到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对于一个外出农民工,和他/她的起点相比,只要先上一个台阶就好。应当说,梯次城镇化较好地描述了我国进城农民工的流动模式与定居意愿。然而,北一市、南二市、中三市的数据显示,在梯次城镇化中,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无论是作为今后定居的地点,还是作为实际购房的地点,都已经被外出农民工忽略了。外出农民工的城市化依然体现出明显的梯次特征,但“进城链条”当中但却丧失了“村庄到乡镇”这一环节。乡镇环节在城市化进程中的缺失,使得我国的“城市化”不再是“城镇化”,而是变成真正的人口向城市集聚。同时,这一现象还可能对政府以小城镇为平台的乡村振兴政策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最后,就业与购房的脱节,还可能因为降低了外出农民工的资产收益率,从而制约这一群体的向上流动机会。自有住房不仅提供了稳定的城市居住,还提供了一种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途径。当一个社会的房价不断飞涨,导致私有房产取代收入职业成为社会分层最重要的指标时,购房也就不再仅仅是一个居住的问题,同时还具有重要的分层和流动的意义。由于外出农民工购买的城市住房多在户籍县市,其房地产价格上升往往低于这些农民工就业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因此“职房脱节”也造成了外出农民工一种无形的资产损失,从而可能进一步扩大城乡之间的不平等。

责编:y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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