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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推进下的“村落单位化”:渊源、条件及社会风险
刘杰 向德平
原文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摘要]学术界关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统村落变迁的研究形成了多种描述范式,其中借鉴城市社会单位化及其变迁的视角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变迁不失为其中重要范式之一。近年来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我国城乡结合部村落的“村落单位化”现象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诸多学者基于个案调研的基础展开了深入分析,并引发一系列辩难争议。本文聚焦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结合部“村落单位化”现象,从学理的角度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历史渊源和存在的现实条件,并尝试探讨城乡结合部村落单位化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
[关键词] 城市化 城乡结合部 村落单位化
[作者简介]刘杰(1981-),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讲师,湖北省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社会学、发展社会学、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向德平(1964-),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社会学、发展社会学、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本文受湖北省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资助。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单位制度的形成及变迁研究”(11&ZD14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4002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统村落的变迁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主张要“多层次、多角度地寻找更为接近乡村社会变迁的经验事实,并且更能表现它的动态过程的各种描述范式”[1],其中借鉴城市社会单位化及其变迁的视角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部分村落的变迁不失为研究我国村落变迁的重要范式之一。“村落单位化”现象最早以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以及山西大寨村等为代表。这些村落通过不断壮大集体经济,采取“外圆内方”[2]的经济发展模式,对内大力推进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行“单位化”管理制度和福利政策,对外则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推进村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和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学术界针对这类村落的研究产出了丰硕成果,但近年来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我国城乡结合部村落的“村落单位化”现象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诸多学者在个案调研的基础上展开了深入分析,并引发一系列辩难争议。本文聚焦于城市化进程中的这一类型“村落单位化”现象,从学理的角度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历史渊源和存在的现实条件,并尝试探讨城乡结合部村落这类变迁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
一、“村落单位化”现象的历史渊源
“村落单位化”现象由来已久,究其根源,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国建立前后我国农村一系列跌宕起伏的社会变革。1949年以前我国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制,乡村社会关系主要以血缘和地缘为主。新中国建立以后,为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新政府先后开展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农业集体化以及人民公社化四大运动,其根本在于土地制度的变革。土地问题是农村社会中最重要、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构成了农村社会的一对基本关系,它制约着其他各种关系,甚至影响着农民的情感和村落文化。[3]从一般意义而言,我国农村的改革应该从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始算起。因为从这部土地法大纲开始,中国的农村彻底推翻了原有的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中国的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建国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则开启了我国农村合作化、集体化的开端。
《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为了实现这个目标,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5]根据这个决议的相关规定,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目标就是农业合作化,亦称农业集体化,中共中央试图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段,最后农村土地采取了集体所有制,农户个体不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这一时期,“村落单位化”现象初现端倪。但即使在高级社时期,农民的加入仍然是自愿的,在制度上农户仍然有退社的自由。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运动,实行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制度,从制度上取消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人民公社制度对我国乡村社会变迁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张乐天认为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构了乡村发展的逻辑起点,设定了乡村演化的路径,从而成为理解毛泽东时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关键时期。”他进一步指出,“不懂得人民公社,就不可能真正懂得今天中国的农村,今天中国的农民。”[6]陈锡文撰文指出,从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中国农村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度过了整整26年。在这一时间中,中国农村的发展或停滞、中国农民的希望或苦难,都与公社制度直接相关。所以,公社是一个时代的象征。直到今天,在农村基层的权力结构、组织体制和农民生活的细枝末节中,我们仍不难看到公社的影子。公社也是理解当代中国农村的一把钥匙。[7]
人民公社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上与城市单位有很多共同点,国家对农村的管理和社会控制非常严密。作为生产单位,公社是社员的基本工作场所,是社员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来源;作为政治单位,社员参加民主管理,参与公社的政治生活。在公社体制里,个人是没有流动自由的,与合作社的不同点在于社员没有退出权利,公社由于掌握社员的生活来源,对个人具有强大的控制力。通过人民公社,乡村的单位制特征进一步强化,它体现了用行政手段组织群众的原则,可视为单位体制的组织部分。[8]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3年人民公社制度走向终结,我国农村地区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在农村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等举措,农民在生产、生活层面开始享受更多的自主权,“村落单位化”现象开始衰落并逐渐走向消解。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复苏和加快,位处城市化前沿地带的城乡结合部村落“出现了对城市化生活和城市单位的模仿,出现了企业单位化甚至村落单位化的情况”。[9]
二、“村落单位化”产生与存在的现实条件
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城市化复苏时期,我国的城市化是采取发展乡镇企业、以小城镇化方式推进,因此,在1980年代中后期和1990年代,“村落单位化”主要出现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乡村工业化程度较重的地区,尤以东南沿海为重。但自21世纪以来,我国城市化战略主要以城市扩张为主,城市边界的不断扩张,不断地把原属城郊的村落纳入城市版图内,城乡结合部成为我国“村落单位化”现象呈现的主要区域。相较而言,城乡结合部的村落单位化现象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构成城乡结合部“村落单位化”产生和存在的现实条件。
首先,城乡结合部村落的特殊社会样态是这一类型“村落单位化”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村落单位制”的形成需要三个方面的原因,包括村社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村落集体行政管理制度的约束以及村落集体经济的分红和福利[10],这三者一起构成城乡结合部村落单位化的基础框架、制度遗产及其物质基础。同时城乡结合部“村落单位制”的形成还有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那就是“外面包围着它的是一个体制不同的陌生世界”,这给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存续和发展带来新压力和威胁,也进一步驱动和强化了城乡结合部村落的单位化取向。[11]因此,城乡结合部这种不同于纯粹传统农村和现代城市的独特区位特征及其社会特征,是这一类型的“村落单位化”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根基。作为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特有产物,城乡结合部呈现明显的跨体制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交叉”,即地理位域上的城乡地域交叉,生产生活上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惯习与非农产业及城市文化混合交叉;行政管理上“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村民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行管理交叉,[12] 这些特征导致城乡结合部在社会形态上呈现鲜明的过渡性、复杂性、流动性和异质性。
其次,城乡结合部村落雄厚的集体资产是这一类型“村落单位化”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村落单位制”仿照城市的单位体制建立的,这种单位体制以就业场所为最基本的组织单元,把各项制度,包括生产分类管理、人事、财务、户籍管理、社会保障以及政治和意识形态贯彻制度等汇集其中。由此,单位不仅仅是广义生产组织和公有制体制内人员的就业场所,更是作为社会控制和整合的权威制度的一部分,同时还是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具有经济生产组织、政治与行政组织、社会管理组织的三重功能。[13]对个体来说,单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单位中具体的个人的“行为在事实上通过组织功能多元化的特殊方式逐一整合到了—个个具体的社会组织即‘单位’之中。从而由这种单位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地位,左右和控制他们的行为,逐步实现人们社会行为以单位组织为基本单元,在这种单位组织中全面实现人的社会化。”[14]
城乡结合部的“村落单位化”需要代表村民的利���,满足村民的基本需求,而这个过程需要雄厚的集体经济做支撑。其费用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一是村民的相关福利。“村落单位化”必然意味着村民福利的分配和享有,这些福利在不同的村落存在很大的不同;二是村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费用。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城乡结合部在行政管理上大多采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即在行政管理上将城乡结合部的村落纳入城市社区的管理范畴,但村委会同时存在,只是两者的管理职能有所不同。村委会只管理原有村民,而社区委员会则管理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人员。但是,城乡结合部村落的一切管理和公共服务费用全由村集体承担,没有任何财政支持,村委会要负责卫生清洁、市场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开支等一切事务。同时,外来人口的大量集聚是城乡结合部的显著特点,有的村落外来人口甚至是本地人口的2—15倍。外来人口大量聚集直接加剧了村落的资源紧张、基础设施滞后、治安混乱等各种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增加了村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支出。因此,城乡结合部的村落必须大力发展村集体企业,壮大集体经济,同时村落还得努力学习和借鉴城市单位的福利和其他运作制度来实现对村落和企业的管理,从而促进和维持“村落单位化”局面。
再次,“村落单位制”现象与“能人治理模式”密切相关。“能人治理模式”是我国乡土社会治理的重要现象,“在分权式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社会转型时期,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经济能人崛起,并在乡村社区政治运作中居绝对支配地位,形成能人型治理模式。”[15]城乡结合部在城市化进程中获取大量原始集体资产,这些原始集体资产来源于村民土地被征占后安置补助费的村集体提留和原集体机动地被征占后的土地补偿金。城乡结合部“村落单位化”的程度如何、成功与否与村里的“能人”紧密相关,这个“能人”一般意义上是以村支书为代表。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由于村支书的能力与品德差异导致城乡结合部村落呈现截然不同的发展命运。第一种类型的村支书能力一般而且品德败坏,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开发商互相勾结,以损害村民利益和村集体利益为代价中饱私囊,这种村落的原始集体资产不多,而且往往很快就被挥霍一空。这种城乡结合部村落往往矛盾丛生,内部冲突频发,“村落单位化”无从谈起;第二种类型的村支书能力平庸,但品德端正,在获得村落原始集体资产之后往往与村民简单一分了之,这种情况的城乡结合部村落由于带头人和原始积累的双重缺失,“村落单位化”无法形成,村民在失去土地后丧失原有的生存技能,仅凭出租房屋度日;第三种类型的村支书是“能人”,且品德端正,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为村民谋取利益,同时在获得原始集体资产之后能恰当处置这些资产的城乡结合部村落,往往呈现明显的“村落单位化”特征。这类村落的村支书往往利用原始村集体资产兴建厂房出租或兴办村集体企业,其获取的租金和利润是“村落单位化”得以延续的关键所在。其中厂房出租的租金是固定的并能逐年增长,但毕竟有限。村办企业变成为村落单位化的经济支柱所在。但由于市场经济竞争体制下的经济风险,恰恰使村办企业“成为村落单位化的脆弱之处”。更重要的,村办企业“在体制上也是仿照单位而架构起来的;它所采取的财产权利系统、相应的权威关系以及作为刺激回报系统的分配关系,都有利于单位制之下的低效率生产过程,而不能给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的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撑框架”。[16]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主要成员,主要指村支书的能力和威信就成为“村落单位化”的关键所在。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城乡结合部“村落单位化”现象的维系和发展,需要村里的这个“能人”至少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这个“能人”在村里要有非常高的威望,在做重要决策的时候可以一言九鼎;第二,这个“能人”要有崇高的人品,没有私心,不会贪污腐败,不会将村集体资产纳入私囊;第三,这个“能人”必须是一个企业家,精通企业经营和管理流程,善于投资理财;第四,这个“能人”还必须长袖善舞,能灵活处理村民内部之间、外来人口与村民之间、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善于公关,能妥善处理与上级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并能利用这些关系争取各种资源,为更好地在村落实施单位化提供条件。
三、城市化进程中村落单位化的社会风险
学界对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的村落单位化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王颖认为这种村落单位化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17]毛丹通过对浙江萧山市尖山下村的变迁研究,认为“村落单位化是村落前所未有的对城市基层组织格局和城市生活的一种趋近方式和趋近过程”,对“村落这样的乡村社区、村组织这样的乡村基层组织发生诸多革命性的影响”[18]。李培林通过对羊城村的研究,认为这种村落单位化使“村民们在收入、生活、情感、社会交往、心理认同等诸多方面,对村落却有着很强的依赖关系。”[19]包路芳以京郊农村“单位化”的过程及其特征为切入点,对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村落单位化现象进行探讨,她认为“村落的单位化”现象是在城市化背景下村落组织发展的一种自我选择,而村落资源独享性是单位化村落形成的关键因素。[20]蓝宇蕴则通过广州城中村的研究,提出“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概念,认为在中国现有条件下,与城中村相伴生的、具有鲜明过渡性意涵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的一种“新型社会空间”,是弱势的非农化群体“小传统”得以依托、行动逻辑得以体现的社会场域。这种组织化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进程中非常值得注意的“社会空间”。[21]但她同时认为,城中村社区组织的这种“单位化”现象与一般城市的“单位制”有着本质区别,它的前提是社区组织拥有的公共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承受力,充其量只能称为“拟单位制”的建构。[22]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城乡结合部村落的“村落单位化”现象,探讨这一“村落单位化”类型潜在的社会风险。
首先,这一类型的“村落单位化”村落具有强烈的内部封闭性和外部排斥性。在城乡结合部的“村落单位化”过程中,村集体对村落社区生活的全面负责形成了村民对村落单位的依赖,但这种依赖还来自另外一个更加利益攸关的因素,这就是具有村落排他性的、社区内非村民不能分享的村落集体经济分红。[23]“村落单位化”“都普遍性地作为利益独享共同体而存在,是否村社区组织成员在利益分享中有着截然的差别,且这种差别反映在村益分配的各个领域,如同一道道鸿沟把组织内外的人一分为二,形成封闭的村社区利益格局。”[24]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化的村庄集体“对其内部成员的平等开放和对外部成员的不开放是合二为一的”。[25]但在城乡结合部村落中,由外来务工人员组成的“外部成员”在数量和规模上远远超过村民这一“内部成员”,往往是“内部成员”的数倍甚至几十倍。这种内部封闭性和外部排斥性导致城乡结合部村落居住人员之间产生人为的巨大不平等,容易造成新的阶层隔阂和城乡对立。
其次,“能人治理”模式具有严重的内在缺陷。“能人治理”现象不是城乡结合部村落的特有产物,而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它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农村社区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由此产生出特殊的“能人政治现象”,“这种现象构成了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时期一道特别的政治风景线,所折射的政治光谱已超出农村基层。”[26]但对于城乡结合部村落而言,“能人治理”对城乡结合部村落的发展,特别是“村落单位化”现象的存在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点在上文已经详细说明。但与此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存在几点严重的内在缺陷:第一,这种治理模式过渡依赖于村庄能人的个人能力及其品德,但这一点具有极强的变动性,尤其是面对村落庞大的集体资产时,能否使良好的品德一以贯之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二,诞生于乡土社会的村庄能人能否胜任城市化程度日渐深入的城乡结合部村落,能否正确和熟练地处理截然不同于乡土社会的各类事务?这亦是能人治理模式在城乡结合部村落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第三,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彼此之间由于血缘、地缘的关系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联,共同构成复杂的情面社会,“面子”是传统乡土治理的关键因素。城乡结合部村落是在城市化的巨大外力推动下进入城市社会,在社会联接层面存在一定的断裂性。在这种局面下,村庄能人仅仅通过上级机关的简单培训并不能有效掌握城市社会的治理方式,使用简单传统乡土治理方式去管理日渐复杂的城乡结合部村落,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必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如何有效规避城乡结合部村落单位化过程中能人治理内在缺陷带来的社会风险,是一个值得长期探索和深入研究的课题。
再次,“村落单位化”现象导致城乡结合部的社会管理陷入困境。城乡结合部是我国城市化的前沿阵地,位属农村向城市转化的过渡地带,其地域特征、社会构造与纯粹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及其城市社会相比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呈现完全不同于城市和农村的特殊社会样态,“村落单位化”现象是这一特殊社会样态的集中体现,也正是由于这一现象的存在,导致城乡结合部的社会管理陷入困境。城乡结合部行政归属上的交叉性及其存在的过渡性特征,地方政府不愿意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城乡结合部村落的基础设施建设,仅仅依靠村集体进行简单修建和维系,而村落单位化现象存在固有的封闭性和排斥性,不愿意动用过多资金投入,导致城乡结合部村落的基础设施极其薄弱,公共道路、公共厕所、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严重缺失。村落单位化内在的封闭性和排斥性导致村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关系紧张。村民认为大量的外来人口挤占了他们在公共服务设施消费或使用方面的福利,而外来人口则认为自己为村落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无法享受居民待遇;同时村民认为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侵占了本该属于他们的就业机会,导致他们无法找到合适的职位。因此,城乡结合部村落中村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冲突仍频。
上述社会风险的存在与“村落单位化”息息相关,只有认真分析和研究“村落单位化”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渊源、现实条件,我们才有可能直面城乡结合部各种矛盾与冲突的本质所在,才能深刻体认城乡结合部“村落单位化”导致的社会风险背后的制度安排不足与社会政策缺失,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策略。
注释:
[1]毛丹.村落变迁中的单位化[J].浙江社会科学,2000(4).
[2]“外圆内方”经济发展模式来源于河南南街村。改革开放后,南街村坚持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并取得成就。村里有句名言:“坚持外圆闯商海,严守内方冶南街”,“内方”就是南街村特有的管理模式,“外圆”就是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外部环境。
[3]张乐天. 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2.
[4]史啸虎. 中国土地改革六十年——“三农”问题的由来.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20492
[5]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第三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511.
[6]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12.
[7]陈锡文.序//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
[8]包路芳.单位化的村庄——一个乡村变迁研究的视角[J].学术探索,2010(1).
[9]毛丹.村落变迁中的单位化[J].浙江社会科学,2000(4).
[10]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4.
[11]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4.
[12]刘杰.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的功能定位分析[J].贵州社会科学,2013(4).
[13]毛丹.村落变迁中的单位化[J].浙江社会科学,2000(4).
[14]李汉林.关于中国单位社会的一些议论//潘乃谷、马戎.社区研究与社区发展[G].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1151.
[15]徐勇. 由能人到法治: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转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6(4).
[16]毛丹.村落变迁中的单位化[J].浙江社会科学,2000(4).
[17]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6:165.
[18]毛丹.村落变迁中的单位化[J].浙江社会科学,2000(4).
[19]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4.
[20]包路芳.单位化的村庄——一个乡村变迁研究的视角[J].学术探索,2010(1).
[21]蓝宇蕴.都市村社共同体[J].中国社会科学,2005(2).
[22]蓝宇蕴.非农化村庄:一种缺乏社会延展性的社区组织[J].广东社会科学,2001(6).
[23]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5.
[24]蓝宇蕴.非农化村庄:一种缺乏社会延展性的社区组织[J].广东社会科学,2001(6).
[25]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30。
[26]徐勇.权力重组:能人权威的崛起与转换[J].政治学研究,1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