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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实的分离与融合:农村女儿养老的现状与未来 ——基于山东省武城县的数据分析

2016-02-10 作者: 张翠娥,杨政怡

名实的分离与融合:农村女儿养老的现状与未来

——基于山东省武城县的数据分析

张翠娥 杨政怡

文章来源:《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1

关键词:女儿养老;农村养老;名实类型;家庭养老

要:文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依据养老的名与实,建构了农村家庭养老的分析框架。基于山东省武城县的调查研究发现,当前农村女儿养老以名实分离和有名有实两种类型为主。在此基础上,本研究运用定序 Logistic 回归对女儿养老类型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结果显示:女儿的个人因素中文化水平、性别意识和身体健康状况具有显著影响,家庭因素中仅有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显著。

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 65 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为 8.87%60 岁以上的人口比例为13.26%[1]是老龄化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而且从人口发展的趋势来看,老龄化状况还将进一步加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7 年公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百年预测指出,中国农村的老龄化水平不仅目前稍高于城镇,而且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一直持续到 2040 年。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农村家庭养老较之城市更为艰巨。

传统农村社会中,女儿既不被赋予养老责任也不需要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子女资源特别是儿子成为家庭的一种稀缺资源,传统养儿防老的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此同时,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提升,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女儿是否会成为一种备选资源承担自己父母的养老责任?当前农村家庭中女儿养老的现实状况究竟如何?哪些因素会影响女儿为自己的父母养老?这是本研究试图解答的主要问题。

一、文献回顾

在中国农村家庭及养老的研究中,女儿一直是一个被忽略的角色,养老与女儿几乎没有关系。[2](PP142-153)[3](PP18-36)传统性别制度以血缘为纽带、以子女的孝道和妻子的服从为准则,建构了男女不平等的以男性为主导的家庭制度。在具有男性继承和婚后从夫居特征的中国传统父权制家庭中,“养儿防老”深入人心,父母没有对女儿养老的角色期待。婚前女儿是从父的,她们是父系家族的“依赖人口”或“家之附从成员”暂时被娘家养着,不仅不能在家族谱系中占有正式的位置,也被排除在一些家族仪式之外,乃至她的整个生活都是在未来婆家的预期下展开的。[4](PP12-22)女性通过婚姻关系获得丈夫家正式成员资格,

在制度层面上归属夫家,[5](PP32-60)在父系家族中女性没有主体地位,而是作为儿子的妻子(媳妇)被赋予赡养公婆的责任。传统农村社会里,即便没有儿子的家庭也会通过招婿婚姻或者过继的方式实现传统意义上的儿子养老。因而女儿被排除在农村家庭养老的主流体系之外,以父权制为基础的传统性别制度构建了女儿养老的边缘地位。

伴随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女性在核心家庭中的地位提高,她们更强调作为女儿,而不是儿媳的角色。[6](PP49-54)在农村亲属关系日益功利化的取向中,娘家与女儿的联系趋于紧密,姻亲关系得到空前发展,许多人将姻亲看得比宗亲还要重要。[7](PP74-84)[8] (PP154-166)与此同时,女儿对于娘家不断提升的工具性意义开始被研究者发现和关注。研究发现,女性感情更细腻,更有同情心和耐心,更适宜照顾老人。老年父母从儿子那里获得经济支持的可能性较大,而从女儿那里获得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可能性远大于儿子。

[9](PP9-18)农村家庭养老呈现“女儿化”倾向,对女儿养老的责任义务期待越来越高,养老责任的分担不再以性别区分,而是更注重个人能力。伴随女性收入的提高,她们赡养父母的能力也得到提升。[10](PP15-17)不仅在赡养父母方面,女儿在娘家的日常生活和重大支出与分担兄弟上学、结婚等方面的重要性也在凸显。[11](PP55-64)张影通过比较十年前和现在的儿子和女儿在养老事件中的行为,发现儿子、女儿的养老地位发生了颠覆性改变,女儿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12](PP56-57)徐勤将儿子养老与女儿养老进行比较发现,女儿开始为父母养老提供支持,但儿子在各方面的支持量都要高于女儿,特别是从父母的居住状况来看,儿子与父母同住的比例远高于女儿与父母同住的比例。[13](PP23-31)

二、分析框架

黄宗智在分析清代以来中国法律及其实际运作所展示的思维方式指出,中国法律在“说”与“行”上是分离的,形成一个表达与实践既背离又抱合的统一体。中国法律并不缺乏抽象概念,然而现实情况千变万化,不是任何抽象原则都能覆盖。当抽象概念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时,中国法律更倾向于“实体主义”而非“形式主义”的处理方式。黄宗智关于法律表达与实践的阐述抛出了一个“名”与“实”分离的情况。[14]我们将“名”与“实”的分析框架引入到农村家庭养老的分析中。

(一)家庭养老的“名”与“实”

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生活中的“养老事件”中常常存在“名”与“实”之分。所谓“名”主要是指养老责任的归属与认同,类似于“责任伦理”,与韦伯所言的责任伦理是对于某种政治行动的投入是出于某种清醒自觉的内在责任感相比,具体到家庭养老中,它与传统的“孝”文化联系在一起且受到道德约束,更多地强调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责任。同时“,名”也与杨善华教授所说的“社区情理”相似“,是在一个相对封闭及文化相对落后的社区中,存在着由地区亚文化决定的某些为在该社区中生活的多数人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及与此相适应的观念,这些规范和观念可能有悖于一定社会的制度和规范,或者与一定社会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着某种不适应”。[15](PP71-84)例如,虽然法律规定了儿子和女儿同样赋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但在部分农村社区,人们多认为仅儿子有赡养责任。“实”则是指实际承担养老义务的载体,即养老资源的供给。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养老资源的供给包括经济支持、家务支持、劳务支持和精神慰藉四个方面。

综上所述,养老实际上包含着名与实两个不同的因素。其中,“名”指养老的制度层面或者说认知层面“,实”则指养老的实践层面。“名”与“实”可能是融合为一体的,也可能是分离的。由此,本研究提出家庭养老的类型,如表 1 所示。

(二)女儿养老的类型变迁

在本研究中,我们更关注的是女儿养老,尝试在家庭养老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引入社会性别的视角,揭示家庭养老类型中的性别差异,探讨女儿养老的现状与影响因素。从性别视角出发,可以将农村家庭养老的主体分为儿子和女儿两类。对两类家庭养老类型名实的发展变迁的考察显示,三个不同阶段中儿子在家庭养老中都是有名有实,而女儿则经历了无名无实到有名有实的发展变迁。

1.传统社会:女儿养老无名无实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聚族而居的社会,社会亲属关系呈现出宗亲单系偏重的“差序格局”。中国农村宗族社会长期以来保留着重老的传统和以儿子为核心的家庭养老方式,即“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儿子被认为是唯一的正式养老主体,与儿子共同居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养老的“名”归属于儿子。儿子同样是家庭财产权的继承者,儿子提供养老资源(养老

的“实”)是与其财产继承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虽然民国时期的民法就赋予了女子与男性同样拥有财产继承权,但实际上农村社会的绝大多数女儿至今依然没有享有财产继承权。在传统社会,女儿婚后作为媳妇的职责是赡养公婆,婆家并不希望媳妇和娘家保持亲密关系,担心家庭财物向媳妇娘家转移。因此,在传统社会,女儿既无养老之名,亦无养老之实。

2.过渡时期:女儿养老名实分离

伴随农村社会结构变迁,家庭结构也随之变迁,夫妻核心家庭增多,横向的夫妻关系取代纵向的亲子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主轴。[16]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使她们拥有更多的资源可以回馈给娘家,女儿对娘家的工具性意义上升。与此同时,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让子代有更多的机会获取资源,亲代拥有的传统的耕种工具和经验对于子代而言已远不如以前重要。子代可以继承亲代的资源也相对较少,亲代的权威受到挑战,子代为亲代提供养老资源也开始打折

扣。如果说传统社会儿子继承父亲的财产被赋予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一种硬约束,那么因为时代的变迁这种硬约束开始出现裂痕。

虽然社会发展带来男女家庭地位的变化,父系制传统框架依然在延续。人们依然认为养老责任的归属是儿子,老人应该在儿子家养老(养老的“名”)。但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感受到女儿的重要性。农村家庭中儿子媳妇不孝的情况频频出现,儿子为老人提供养老资源主要取决于老人为儿子、媳妇提供工具性帮助,儿子养老的交换色彩日益显现。而女儿与儿子不同,他们为父母提供养老资源主要是出于“情分”,不计回报。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她们更强调作为女儿而不是儿媳的角色。她们通过过年过节给父母现金,平时为父母提供实物的方式行养老之“实”。这一阶段儿子与女儿共行养老之“实”,但养老之“名”依然仅有儿子。

3.现代或未来:女儿养老名实融合

随着农村大量独生子女家庭的出现,家庭养老资源匮乏,特别是独女家庭,无论是在养老资源,还是姓氏传承和财产继承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一种新的婚姻形式———并家婚姻(又称“两头走”)顺应这一背景产生。在这种婚姻中,夫妻婚后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主张生两个小孩,男女双方各有一个小孩随其姓。男女都有义务赡养双方父母,也有权利继承各

自父母的财产。[17](PP109-114)在“两头走”婚姻中,女儿的身份有所突破,她们被赋予继承财产的权利并承担养老义务。女儿开始拥有养老的“名”,这也是女儿养老名实融合的开始。

中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口老龄化,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贯彻实施,独女家庭将会继续增加。同时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她们有能力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随着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传统性别制度受到冲击,男女平等的新性别观有待实现,伴随新的平等性别观深入人心,女儿养老的名实一致会随之普及。

从女儿养老无名无实到女儿养老的有实无名,再到女儿养老的名实融合,并非表明儿子这一养老主体淡出父母的养老过程,而是女儿作为新的养老主体逐步拥有养老的名与实,即女儿养老不断被认同的过程。即便在第三阶段———女儿养老的名实一致阶段,儿子也可以拥有养老的名与实,并非儿子养老被女儿养老所取代。

三、数据、变量与方法

(一)数据情况

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是以山东省武城县年满18 周岁的农村居民为调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入户进行问卷调查所获得。根据武城县经济发展的高、中、低水平抽取 3 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 4 个村,共抽取 12 个村。调查于 2013 8 月进行,共发放 370 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 362 份,有效回收率为97.8%

本研究的样本量为 362 个,其中男性样本为169 个,女性样本为 193 个。女性被访者的基本特征如下:平均年龄为 48.6 岁;有配偶者占 96.9%;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者占 53.9%,初中文化水平的占39.4%,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占 6.7%;务农女性占70.5%;女性被访者年人均收入为 7728.83 元,高于本县农民的年人均收入。从子女数来看,被访女性的平均子女数为 2.03 个。

(二)因变量及其操作化

1.因变量的构成

本文用名实类型来测量农村女儿养老的现状,女儿养老的“名”与“实”就是因变量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农村女儿养老“名”与“实”的测量得出女儿养老的名实类型,即本文的因变量。

2. 农村女儿养老之“名”的操作化

农村女儿养老的“名”主要是指女儿的养老责任和社会认同,我们选择以下几个指标构成其指标体系:

第一,女儿是否应该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18](PP27-33)传统社会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正式责任,不仅父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再是自己家的人,不需要赡养自己;女儿也认为自己出嫁从夫,职责是赡养公婆,对自己的父母没有赡养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女儿的养老责任可能也会随之变化。女儿是否认为自己有养老责任是女儿养老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的一个重要指标。女儿包括未婚女儿和已婚女儿,在农村社会中,结婚标志着女儿成人,并且实现了从娘家到婆家的过渡。婚前女儿是被娘家养老,一方面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年龄原因,未婚女儿的父母需要赡养的可能性很低。因而本文我们只考察已婚女儿的状况。

第二,是否愿意父母在自己家(女儿家)养老。在家庭养老中居住安排是衡量养老“名”的重要指标。这一指标通过两个问题衡量:女儿是否愿意自己父母在自己家养老和女儿的配偶(女婿)是否愿意配偶的父母在自己家养老。女儿在自己家赡养父母的意愿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其丈夫的影响,因为在考察女儿意愿的同时也考察其丈夫的意愿,只有女儿和丈夫都愿意女方父母在女儿家养老,我们才认为女儿拥有养老之“名”。

根据这两个指标,只有认同女儿应该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并且女儿及其配偶都愿意女方父母在女儿家养老的,才拥有女儿养老之“名”。如果在“女儿是否应该承担养老责任”“您(女性)是否愿意自己父母在您家养老”和“您配偶是否愿意您父母在您家里养老”这三个问题上有一个或者多个否定回答,则女儿没有养老之“名”。

3.农村女儿养老之“实”的操作化

农村女儿养老的“实”主要是指女儿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的行为,我们选择以下几个指标构成其指标体系:

第一,经济支持,即在过去一年中,女儿是否为自己父母提供经济帮助。第二,家务支持,在过去一年中,女儿是否帮助自己父母料理家务。第三,劳务支持,在过去一年中,女儿是否帮助自己父母做农活。第四,精神慰藉,过去一年中,女儿是否倾听自己父母的心事或想法。在农村,仅有精神慰藉不能认同于女儿行使了养老之“实”,而经济支持、家务支持和

劳务支持任意一项都可以认定为行使养老之“实”。因而,四项均选择“没有”或者“仅精神慰藉”这一项选择“有”的样本,我们认为其没有行使养老之“实”;反之,则认为其行使了养老之“实”。关于这四个问题的回答,有不适用这一项,包含了女儿的父母过世的情况,我们将选择“不适用”这一项的样本剔除。

4.农村女儿养老的名实类型

通过对养老之“名”与“实”的操作化,我们将被访者对养老之“名”与养老之“实”两个问题的回答均转化为“是”与“否”的二分变量。继而,根据被访者对养老之“名”和养老之“实”的不同选择,将养老的名实类型分为无名无实型、名实分离型和有名有实型。其中,无名无实型是指对养老之“名”和养老之“实”的选择均为“否”;名实分离型是指对养老之“名”和养老之“实”的任意一项选择为“是”,另一项选择为“否”;有名有实型指的是对养老之“名”和养老之“实”的选择均为“是”。

(三)自变量及其操作化

自变量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女儿的个人因素,包括女儿的年龄、文化水平、职业状况、个人年收入、身体健康状况和性别意识等;二是女儿的家庭因素,包括女儿的子女数、兄弟姐妹数、同胞性别结构和家庭经济社会地位等;三是环境因素,这项指标难以量化,在此不放入模型。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性别意识和家庭经济社会地位的界定。性别意识是通过女性对“养老是儿子的事情,与女儿无关”、“ 随父姓是中国人的传统”、“ 女儿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力”、“ 生儿子比女儿好”、“ 女子出嫁后从夫居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五个问题的回答非常赞同、比较赞同、无所谓、比较反对、非常反对分别赋值 1-5,然后将五个问题加总,分数越低说明性别意识越弱,因为分数越低的女性就越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地位,相对而言观点更加传统,遵循男尊女卑的思想。然后根据性别意识的分数将女性分为两组:5-15 分为性别意识较弱,16-25 分为性别意识较强。家庭经济社会地位的界定是以被访者的主观认定为依据,并非按照家庭收入划分。各变量的具体含和描述结果见表 2

(四)理论模型

根据前文分析,将农村女儿养老名实类型(无名无实、名实分离和有名有实)作为被解释变量 Yk,将可能影响农村女儿养老名实类型的 2 类因素共 11个变量设置为解释变量x1,x2,……xn,其中n为解释变量的个数,n=11

本文使用以下公式作为分析模型

上式用于预测农村女儿的个人因素和家庭因素对于女儿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行为的影响,“m”代表被解释变量的赋值,1 2 分别代表“是”、“否”。公式中,β0为常数项;βj是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反映解释变量影响被解释变量的方向和程度。

五、分析结果

(一)农村女儿养老“名”与“实”的描述性分析

1.农村女儿养老之“名”的描述性分析

综合考虑女儿养老的责任认同状况和女儿养老的居住安排认同状况,我们发现,有 73.5%的女性认为女儿应该承担自己父母的养老责任,愿意自己父母在自己家养老且其配偶也愿意岳父母在自己家养老。说明有 73.5%的女性认同农村女儿拥有为自己父母养老之“名”。过半数的被访者认同女儿拥有养老之“名”,与传统社会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制度性责任形成鲜明比照。随着男尊女卑思想和养儿防老的观念的淡化,女性开始强调自己的主体性地位,试图摆脱长期以来的依附性地位。从农村女性对女儿养老之“名”的认同状况,我们发现传统父系性别制度正在遭到挑战,新的男女平等的性别制度构建已经迈出坚实的一步。

2.农村女儿养老之“实”的描述性分析

3 显示,在农村女儿的四类养老行为中,精神慰藉的比例最高,而为父母提供劳务支持的比例最低。

根据女儿养老之“实”的标准,在过去一年中,女儿只要在经济支持、家务支持、劳务支持和精神慰藉这四项中完成过一项或者多项的即视为女儿拥有养老之“实”,这一比例为 59.3%,意味着有一半以上的女儿行养老之“实”。这与女性的社会家庭地位提高,经济收入增加密切相关,她们有更多的资源也有更大的可能回馈娘家。

(二)女儿养老的类型分析

运用前面建构的家庭养老分析框架,农村女儿养老可以归纳成四种名实类型,依次为:无名无实、无名有实、有名无实和有名有实。其中,无名无实型属于最传统型,女儿养老不仅不被社会认同,老人不可能居住在女儿家养老而且女儿没有为父母提供任何养老资源。无名有实型较之无名无实型有一定的发展,女儿开始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但是依然不被赋予赡养父母的责任。有名无实是女儿拥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却没有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无名有实和有名无实均为女儿养老名实分离的情况,有名有实是女儿养老发展的最高阶段,女儿既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也有赡养父母的行为。

调查显示,女儿养老四种名实类型中,女儿养老有名有实和名实分离所占的比例较高,分别为31.9% 66.3%,无名无实的比例较低,占 1.8%。可见,女儿已经不同程度地在自己父母的养老过程中发挥作用,无论是承担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抑或是两者兼行,都说明较之以前女儿养老无名无实而言,越来越多的已婚女儿参与到自己父母的养老过程,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进步。从无名无实到名实分离再到有名有实,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伴随女儿养老的发展,终将实现从无名无实向有名有实的转变。

(三)农村女儿养老类型的影响因素分析

笔者建立了农村女性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对女儿养老名实类型影响的定序 logistic 回归模型,分析结果见表 4。由于预测模型中被解释变量的排序对从小到大表明女性对女儿养老认同程度从低到高(1 3)的升序变化,因此回归系数越大,则表明被访者可能对女儿养老的认同程度越高,即更倾向于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回归系数越小,则表明被访者可能对女儿养老的认同程度越低,即更倾向于选择女儿养老无名无实。

从回归结果来看,年龄、文化水平、性别意识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变量的影响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由表 4 可见,从模型似然比检验结果来看,最终模型与只含有常数项的无效模型相比,似然卡方值从 143.508 降到 117.423-2 Log LikelihoodFinal)均在 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表明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伪判定系数 R20.299)大于 0.1,表明模型较为理想,模型的统计估计值基本稳定,具有较好的解释力。

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就个人因素而言,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状况和性别意识都与养老行为相关。就家庭层面而言,家庭经济社会地位对已婚女儿的养老行为有影响,而兄弟姐妹数、同胞性别结构和子女数对女儿养老的影响并不显著。

文化水平越高的女性越认同女儿养老有名有实。初中文化水平的女儿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的发生比是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女儿的 2.97 倍(e1.089)。 高中文化水平女性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的发生比是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女儿的 10.90 倍(e2.389),是初中文化水平女儿的 3.25 倍(e(2.389-1.089))。说明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女性也逐渐接受男女平等的观念,更强调自己作为女儿的主体地位,认为自己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并应该为父母提供养老资源。

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女性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的发生比是身体状况较差的女性的93.5%(e-0.067)。身体健康状况一般的女儿倾向于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的发生比是身体状况较差女儿同一选择的 66.9%e-0.402),而身体健康状况很好的女儿倾向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的发生比是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女儿的 2.04倍(e0.715)。这一结果显示,女儿身体健康状况与其对父母的养老之间并不是正相关关系。可能的解释是,两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仅在女儿身体状况一般以上才出现(尽管由于样本量等原因,在本研究中没有获得直接验证),因为身体状况良好的女儿才有能力照顾父母。而对于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女性,她们可能因自身健康问题期望与父母同住以得到父母的照顾,实现互助,由此表现出高于身体状况一般和较好女性对女儿养老有名有实的选择倾向。

性别意识较强在本研究中是指认为女儿和儿子一样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而不认同男尊女卑。性别意识越强的女性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的可能性更大。性别意识较强的女性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的发生比是性别意识较弱女性同一选择的 1.78倍(e0.576)。

家庭经济社会地位为中层的回归系数在 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统计显示,与家庭经济社会地位为下层的家庭相比,家庭经济社会地位为中层的女儿更倾向于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家庭经济社会地位为上层的女儿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的发生比是家庭经济社会地位为下层的女儿的 2.73 (e1.004)。家庭经济社会地位为中层的女儿选择女儿养老有名有实的发生比是家庭经济社会地位为下层的女儿的3.16 倍(e1.149)。虽然家庭经济地位为上层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整体而言,女儿的家庭经济社会地位越高,越会拥有更多资源提供给父母。

六、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建构了女儿养老的分析框架。基于对山东省武城县的问卷调查数据,综合运用描述性分析和定序 Logistic 回归模型,对女儿养老的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显示:与传统社会女儿养老无名无实相比,如今女儿养老名实分离和有名有实的比例较高,总体上以名实分离和名实融合为基本��征。进一步分析发现:从女儿个体因素来看,文化水平越高、性别意识越强,女儿越倾向于选择女儿养老名实融合的家庭养老方式;同时,女儿的身体健康状况亦会对其养老产生影响。从女儿的家庭因素来看,家庭经济社会地位处于中层,女儿更倾向于选择名实融合的养老方式。

山东省武城县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山东本是孔孟之乡,孝文化更为浓厚,且武城县历史上曾有四女孝亲的传说,对女儿养老的认同和接纳比其他地方可能要略高,但其女儿养老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反映了当前中国农村女儿养老的基本特征,即与传统社会女儿养老无名无实相比,当今女儿养老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女儿养老之“名”与养老之“实”都在逐步被认可,家庭养老正在从儿子养老这一单系养老向儿子女儿双系养老转变。从发展的视角来看,女儿养老名实相融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两性平等拥有受教育的机会,提升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同时,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她们的性别意识将进一步发展,更容易认同两性平等,因此,女儿养老未来将呈现名实融合的特征。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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