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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
胡宝荣 李 强
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4年第2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力量,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分析了在价值观多元化时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必要性;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中。
[关键词]价值观多元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 2014) 02-0072-04
2014 年 2 月 12 日,《人民日报》公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 24 个字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了最精炼的概括,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定向导航的作用。
社会治理与价值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价值观既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精神力量。每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特有的价值观。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价值观尤其是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社会繁荣发展的基础。核心价值观就像一面精神旗帜,引领着社会前进的方向,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我国更应当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只有这样,社会治理才不至于迷失方向,才能够有效地凝聚人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力量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加速推进,即不断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过渡,社会治理也应当向现代化迈进。[1]“社会治理”,是我国继“社会管理”之后提出的一种新的提法、一种新的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尽管在目标上,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差别不大,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 但在方式上,社会治理则较社会管理有了进一步提升。
在方式上,社会治理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即由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社会。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相互协商合作,从而提升治理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治理”不同于“统治”,尽管“治理”也有“统治”的成分,但它已远远超出了“统治”的原有意涵。传统社会的“统治”更多地是强调国家作为主体自上而下统治; 而现代社会的“治理”则主要是多元社会主体的相互合作、彼此协商的互动过程。当治理达到最佳状态时,就是“善治”。善治,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良好的治理,它是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一种最佳关系状态。[2]
由此可见,社会治理应当说是一种更高明的社会管理,是一种科学化的社会管理。不过,要想实现善治,实现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最佳关系状态,首先必须克服的一个重要难题,即多元社会主体价值观统合的问题。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观多元化的社会,每个人可能都有自己特殊的价值观,价值观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或“意外结果”,也是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中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不断深化,社会结构开始不断分化,社会利益主体也在变得日益多元,再加上各种外来价值观念地不断涌入,思想多元化势必在所难免。可以说,在当今中国,思想领域的一个最鲜明的特征就是: 价值观多元化、甚至“碎片化”。
价值观多元化是一把“双刃剑”。面对价值观多元化,我们应当理性对待。价值观多元化并不一定就是坏事,因为它表明整个社会的开放,表明社会政治的清明,同时也表明了人们行为选择的自主性、多样性,而且,价值观多元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价值观过于多元化、甚至“碎片化”,又没有一种核心价值观来进行引领的话,那么价值观多元化就有可能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将给社会治理乃至整个社会和谐带来巨大挑战。
在价值观如此多元化的今天,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在价值观上难免存在差异,甚至有出现矛盾和冲突的可能。如果各社会治理主体的价值观不统合,那么社会治理是不可能成功的,社会秩序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善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事实上,当前中国社会治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很多都是由价值观不统一所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全社会培育和践行一种核心价值观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社会中主导性的价值观,它是一个社会不可或缺的精神旗帜和精神力量,可以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的统合和引领作用。事实上,任何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和繁荣,都离不开一种成熟的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如果没有这种核心价值观的支撑,就等于没有了灵魂,社会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
核心价值观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整个社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而使整个社会治理及其创新实践拥有坚实的思想基础。核心价值观不仅有助于培育社会成员的认同感,使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组织与组织之间更具有亲和力,而且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使多元社会主体之间更容易达成共识,从而彼此信任、相互合作。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精神力量。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核心价值观,社会治理势必就失去了“主心骨”,也就没有了“精气神”,社会治理创新难免就会迷失方向、缺乏动力。所以,在价值观如此多元化的今天,创新社会治理迫切需要有一种核心价值观来引领,使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在价值观上能够尽可能地统合、一致。
在我国,这种核心价值观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既是一种思想体系、一种实践运动、一种社会制度,更是一种价值。社会主义除了制度规定,还有其内在的价值规定。”[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社会精神文明最根本的体现,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最高端、最精炼的概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
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呢?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此作了回答,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里的“三个倡导”,分别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民个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最精炼的概括,是反映现阶段全国人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想和目标的表述。[4]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也明确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内容和目标,使社会治理有了前进的方向,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二、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中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力量。
在中国历史上,核心价值观自古以来就在整个社会治理或统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汉朝就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儒家思想及其核心价值观念在整个社会统治中的主导作用。此后,中国历代王朝基本延续这一思想,并将其融入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儒家所倡导的道德礼俗或伦理规范,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社会以道德代宗教,以礼俗代法律”,“中国人从家庭关系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社会”。[5]说到道德礼俗或伦理规范,中国传统社会中有很多,但最集中地体现为“仁义礼智信”。儒家倡导的“仁义礼智信”,凝聚了中华民族的集体智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以说,它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同时也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最基本的方式和手段。
在一些西方国家,核心价值观最常用的概念是“立国价值”( Regime Value),即一个国家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众多西方国家都把“立国价值”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其思想地位。例如,德国在二战后就将其“立国价值”写入基本法的第一条第一款,以示其重要性和神圣性。[6]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曾说,一个社会只有根植于某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它的存在和发展才有稳固的基础。托克维尔也说: “一个没有共同信仰的社会,就根本无法存在。因为没有共同的思想,就不会有共同的行动,这时虽然有人存在,但构不成社会。因此为了使社会成立,尤其是为了使社会欣欣向荣,就必须用某种主要的思想把全体公民的精神经常集中起来。”[7]此外,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也主张,共同的文化规范和价值观念在社会秩序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他始终认为,“秩序是指与规范体系所追求的目标一致的过程”[8],一个社会只有价值观念一致时,社会秩序才能趋向于稳定。
由此可见,核心价值观对于一个社会及其治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核心价值观就像一个社会的“方向盘”和“粘合剂”,指引社会前进的方向,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特别是在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我国更应该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才能促进社会主体之间实现认同,才能更好地引领社会思潮、整合日益多元化的价值观,才能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保持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才能形成社会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和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从而稳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13 年 12 月 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明确强调,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那么,究竟如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社会治理的实际工作中去呢? 众所周知,社会治理从根本上说是对人的治理,归结起来无非两个方面: 一是人心治理,二是行为治理。[9]
人心治理更多地依靠伦理道德进行由内而外的教化引导,而行为治理则更多地依靠制度规范进行由外而内的强制约束。人心治理和行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也是社会治理的两个最重要的内容,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维系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离开人心治理,行为治理则空; 离开行为治理,人心治理则虚。
基于此,笔者认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社会治理中,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大有可为: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重要的正向道德引导力量,在人心治理方面大有可为。众所周知,人心是一种内在的东西。所以,人心治理通常很难通过刚性的制度规范进行强制约束,更多的时候往往需要一种柔性的伦理道德进行内在的教化和正向的引导。换句话说,良好的人心通常不是国家通过制度力量强加而来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过长期的道德引导逐渐养成的。然而,在道德教化和引导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然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道德力量,其中的很多价值观都具备着重要的道德引导作用,如诚社会建设信、友善等。我国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作用,结合适当的激励机制,进行正向的道德引导,以便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促进人心向善以及人心的凝聚,从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实现治理效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即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和道德提升中的重要功能。特别是在道德持续滑坡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充分利用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道德教化和人心凝聚作用,使其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内容,因为道德提升了,人心凝聚了,社会治理的难度自然就降低了,目标也就更容易实现了。所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尤其是人心治理方面大有可为。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在行为治理方面大有可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是由一些抽象的价值观念构成。抽象的价值观念不容易被理解,也不容易被贯彻落实。但是,这并不妨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融入到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去,转化成为一项项具体的制度规范,从而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进行规范和指导,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使错误行为受到谴责。一般来说,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由某个权力部门或组织制定并保证实施的一些成文的规定,如法律、法规等; 非正式制度则是社会中形成的一些约定俗成的、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如伦理道德、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不过,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是社会治理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社会,我国除了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外,也应当高度重视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尤其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融入到各项制度的建设中去,充分发挥制度规范在社会治理尤其是行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明确强调,“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强化规章制度实施力度,在日常治理中鲜明彰显社会主流价值,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谴责”,即表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各种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度的核心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当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大公约数”价值理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制度规范中得以体现和彰显,自然能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可,因而能更有效地规范行为,进行行为治理。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必不可少的精神力量。尤其是在价值观如此多元化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在人心治理和行为治理中的功效,既要进行正向的道德引导,由内而外凝聚人心,又要融入各种制度规范,由外而内规范行为。事实上,我们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方位地融入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上升为全社会的共同的价值理想和道德基础,社会治理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注释:
[1]郑杭生. 改革开放三十年: 社会发展理论和社会转型理论[J]. 中国社会科学,2009( 2) .
[2]俞可平. 治理与善治[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10.
[3]田海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D]. 中共中央党校,2008:18.
[4]杨雪梅等. 三个倡导塑造时代精神气质[N]. 人民日报,2012-11-11.
[5]梁漱溟. 中国文化要义[M]. 上海: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257、73.
[6]汪霞. 国外中小学课程演进[M]. 济南: 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600.
[7][法]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7:524.
[8]Parsons,T.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 New York:The free press,1937: 92.
[9]李强,胡宝荣. 人心管理: 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J].河北学刊,2012( 5) .
[作者简介]胡宝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社会学教研室讲师、博士后; 李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1]本文系清华大学文化传承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研究( 当代中国思想研究)”( 项目编号: 2012WHTB005) 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