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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

[李强]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2016-02-04 作者: 李强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李强

文章来源:《前线》2014年第1期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思想体现在社会建设方面,就是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管理的概念,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沿用了这样的提法。此次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是对于多年来推进社会建设,处理我国转型期众多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经验与教训的吸取和总结,对于以往的理论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既有延续性,又有开拓性。在怎样进行治理和治理的方式、方法上,社会治理比较社会管理更具备现代化的特征。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一字之差,却是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一次重要的创新。

第一,社会治理更强调“双向互动”的特点。传统的管理体制将管理活动分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注重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约束或控制,管理是一种从上到下的控制,上层发出指令,下属必须服从。这样的管理方式造成的结果是控制一方掌握全面的权力,被管理的一方处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显然不是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在社会治理的局面下,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既有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从事管理、服务、控制等多方面的工作,也有社会对于政府的监督、督促、批评等众多的活动;既有从上到下的指挥,也有从下到上的反馈、参与。这种“双向互动”体现了现代的、文明的、法治的社会治理的理念。

传统管理体制的最大问题是忽视了社会的活力,单向的控制思维忽视了社会的能动性和能动力量。在我国,党和政府确实是最重要的领导力量,但是,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我们的社会建设就不可能实现。传统管理体制的一个缺点就是政府干预过度,什么事情都要靠政府管,其结果是社会失去了活力,而政府由于承担了过多责任而不胜其负。社会不去发挥作用,凡遇到事情都倚赖于政府。在今天局面下,政府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揽到自己的身上。过多责任的结果是问题成山,积蓄社会矛盾,群众也不满意。所以,创新社会治理的思路是让社会发挥更大的能动作用,是走群众路线,相信人民群众,通过创新社会治理,实现新形势下的和谐社会。

第二,社会治理更强调多元参与的特点。社会是一个极其庞大的体系或系统,尤其是中国社会,人口数量巨大、疆土辽阔广大、区域类型多、民族多,构成社会的阶级阶层、社会群体、职业群体更是多元复杂。中国社会的良性治理,一定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在这种复杂体系的治理中,确实需要统帅,所以,党和政府处于领导和主导的位置上。但是,这绝不是说其他力量不重要。此次文件特别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这是因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是全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

在强调社会多种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决定》还特别指出了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决定》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最近,笔者在某城市的基层社区做社会调查,结果发现,在基层社区层面,社会组织的发育状况还比较滞后,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在调查的地区,被访者参加过社区公益组织的仅12.6%,参加过工会的仅12.4%,参加过职业协会的仅5.6%,参加过基金会活动的仅2.1%。在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育十分滞后,这就导致了城乡社区居民缺少交往、缺少社区认同,处于一片散沙的状态。

所谓社会组织,我们不应理解得过于狭窄。其实,除了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组织都可以视为社会组织。在我国的社会组织中,有一类是具有长久历史和传统优势的社会组织,这就是工会、青年团、妇联。按照我国的工会法,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所以,工会是面向亿万劳动者的,它是力量最为强大的社会组织。但是,从基层社区的调查数据看,被访者中参加工会的比例很低。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青年团和妇联身上。究其原因,是由于,在今天改革开放的全新局面下,我国传统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组织,不少都没有积极地适应形势的变化,没有及时作出自身的改革。传统社会组织很多官气比较重,动力不强,仍然固守在原来的单位体制框架内,没有积极拓展、积极进取的精神。尤其是在新型社区中,传统社会组织发育明显不足。所谓新型社区就是在改革开放多年后的今天,新产生的社区类型。比如,新型商品房小区、新开发区、新型农村社区、城乡结合部社区等。工会、青年团、妇联,不少还是往往固守在原来的单位体制内、固守在原来的社区内,对于新生社区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所以,远没有实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目标。

所谓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也应包括激发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力。企业虽然在类别上是市场经济组织,而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但是,企业是在社会、社区范围内运营,必然与社会、社区发生密切的关联,所以,企业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周边的环境责任、提供就业机会的责任、周边社区建设的责任、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责任等。如果成功激发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力,实现了企业的社会参与,则会大大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水平。

在基层社区层面,广大居民对于改善社区环境、提供社区公共服务、构建和谐社区有着极其迫切的需求和要求,如果进行有效的组织,广大居民有着非常积极的参与动力。所以,关键问题是怎样组织老百姓,怎样焕发出广大居民自身就具有的参与动力。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是要通过创建新的体制、机制,使得广大社区居民能够真正地广泛参与到社区建设之中。

第三,社会治理强调合作、协商的特征。改革开放多年以来,社会上明显出现了“不均等”和利益多元化的趋势。对于今天的社会格局,如果使用利益群体的分析范式是比较符合实际的。由于社会、社区、小区中都存在不同的、众多的利益群体,所以,有时候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比如,某城市对于一个新的开发区的建设,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部门,处在不同的位置上,会持有完全不同的观点。例如,城市经济工作部门会认为这是推进该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经济发展了、产业发展了也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开发商们会认为,这是一次很好的投资机会、盈利机会。但是,居住在该开发区地域范围内的居民、家庭,则面临着被拆迁改造的局面,很多人会认为是对他们生活的重大打击,近来很多群体事件就是因拆迁改造引发的。而对于新建开发区这样的事情,环境保护者也往往持异议,认为某些产业会带来环境问题。对此,历史文化保护者也常常持相似的观点,认为大规模的拆迁改造会破坏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遗址。又如,对于同样一块建设用地的使用,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主张,主张社会公益事业的人会强调应建设医疗教育等公益机构,急需改善住房条件的老百姓会认为用来建设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是最紧迫的,等等。在多元利益的格局下,不同利益人群的观点会是针锋相对的。

社会治理中协商民主方法就是探索解决上述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纠纷、社会问题的制度性的办法。用协商民主的方法去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去解决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协商民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该方式已经经过长期实践的考验。《决定》指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社会治理中协商民主方法的根本特征就是采取协商、商量、合作、协作的立场,通过听取多方面、多种人群意见的办法,统筹、协调处理社会问题,最后达成共识。

第四,社会治理更强调法治的理念。以往讲社会管理体制有五句话,“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而创新社会治理将法治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在社会治理中,法治是前提、基础和保障。我国体制变革中,遇到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政府、企业、群体、组织、家庭、个人都常常遇到复杂的问题,有些是棘手的问题,我们怎样处理这些问题呢?处理社会问题的依据是什么呢?首先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如果某些人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不能因为他有势力、有关系就屈从于他,即使是家庭纠纷,处理事务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也只能是法律法规。如以往在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上,有时候因为某些人会闹,于是就节节让步,其结果是老实人吃亏,刁钻者获益。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就变成所有人都来闹,问题不但没得到解决,反而越闹越大。之所以会如此,就是因为没有坚持法治是前提、基础和保障的原则。《决定》指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就是强调坚定不移的法治理念。

第五,社会治理更重视公开、透明的治理方式。《决定》总的精神是强调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现代化的治理方式否定了不公开、不透明、封闭的运作方式。当年,中央在处理“非典”事件的时候,就是凸显了现代公开、透明的治理方式,结果突发事件处理得及时有效。《决定》提出社会治理创新,也是对于长期探索社会治理方式的理论总结。

第六,社会治理更重视体制机制上的创新。在我国的社会建设领域,社会治理是个新概念,使用这个概念就意味着更多的新意,更具有创新的涵义。《决定》特别提出,在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时,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通畅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所以,社会治理的创新任务十分艰巨,很多新的机制的建设还要经过实践的检验。

总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提出,为我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任务,这样一个全新的理念还需要我们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运作中不断探索、体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要共同努力,共同推进我国的社会建设事业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完成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任务。

[作者简介]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社会学系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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