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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社会”:一种观念史的多维解析
黄毅 文军
原文刊于:《天津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摘要]对“个体与社会”之关系的讨论构成了理解“社会”本体论之争的主要脉络。从这一关系视角出发,古典时期的思考成为本体论之争的萌芽,不断地形构和延展出“社会”的种种图像。近代则开启了基于机体隐喻与关系类型学的本体论之争,奠定了理解“社会”的不同取向。进入现代,关于“社会”的讨论在认识论及方法论的分歧中进一步分化。诠释论视角聚焦于个体行动与社会文本的阐释过程,将社会分解为个体,却搁置了形构意义的权力角色、冲突特性及背景条件等现实层面。实证论视角则坚持集体存在与社会事实的因果发现,强调社会的力量,导致个体仅是等待被理论形构。就当代社会研究而言,还需关注那些未能以经验框架来解释的“社会”的基本维度。
[关键词]社会/诠释论/实证论/观念史
在当代,“社会”的意义由于各种价值矛盾与理论冲突,常处于一种持续的重构之中。在学者们对“社会到底是一个隐喻抑或是一种‘力量式微’的真实现象”的论辩中①,“社会”这一概念遭到了反复批判与质疑。可以说,对“社会”内涵的理解最终决定了社会研究的性质及采取的基本方法。自“社会”这一术语近代传入中国以来,它已成为反映公共领域变迁及研究趋向的关键词。梳理这一概念的发展与流变,有助于我们厘清当前社会治理研究的诸种理论预设。在此,笔者尝试以一种观念史的视域来回溯“社会”这一概念在西方社会理论话语中的理解历程。
一、理解“社会”的本体论之争:基于个体与社会之关系的考察
对“个体与社会”之关系的思考构成了理解“社会”的本体论之争的主要脉络。基于对这一关系的思考,古典思想家们不断地形构和延展出“社会”的种种图像。民族国家兴起后,对“社会”的内涵和边界的探索几乎成为社会理论的中心话题,有关“社会”的讨论成为一种“个体与国家”之关系重新界定的政治理论演练。而随着社会背景与理论范式的转换,对社会的现代思考更多地凸显了其所具有的复杂动力机制。
(一)整体生存与秩序问题:理解“社会”本体论之争的萌芽
人类早期的文明将自身所处的社会视作自然秩序的构成部分,将“社会”简单地理解为“群”的“聚集”②。此后,人们开始思考人类个体之联合或聚集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及作用机理。人们对“个体与社会”之关系的理解,大体上限定了古典社会思考的基本视域。古典时期,政治(神学)关系成为社会的主导关系,对于社会的理解更多的是从人类的整体生存及教化的需要出发,社会先后被视为实现人性“至善”、通往“上帝之城”、人性解放、摆脱“自然状态”等的现实基础。
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政治共同体孕育的人类联合体(或社群)与个体(或家庭)之间的基本对立关系作出了最早的理论阐释,初步形构了延续至今的关于社会内涵的论辩主旨,即集体解释优先抑或个体取向优先。亚氏在描述社会的外在结构及社会动力学的过程中,将人类行动置于能够培育、维持人类本性的各种社会领域之中③。他认为作为人类伙伴关系之体现的社会,不仅因功利性缘故而存在,还是为了培育并维护正义④。亚氏的阐释对“社会”的现代内涵有着重要的影响。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主导地位使欧洲形成了市民社会与神权社会并存的二元结构。社会在神学语言中是人类的、现世的现象,是“人类聚集性的超越性情境”,体现了教会的神圣恩典。通过教会的“灵性资产”的恩典,个体被仪式性地整合进教会之中,唯有通过对化身于教会之中的伙伴关系及共同体的参与,方能实现上帝期望的人类道德与灵性上的完备发展⑤。在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中,形成了关于世俗的抽象社会和国家的思想,社会秩序逐渐替代了神圣秩序,“社会”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得到了使用。譬如,霍布斯将社会视作一种“必要的恶”,他认为需要通过契约和国家的权力来管理个体的竞争性利益,避免秩序的崩坏是社会存在的原由⑥。这一将社会化约为“秩序问题”的见解深刻地影响了后来对社会的理解。孟德斯鸠探讨了民族精神与社会的性质、结构之间的关系,试图揭示社会的超个体实体的特性。休谟认为社会大于所有个体之综合,并提出了关于人类行动的社会视角。这一观点也在斯密的《国富论》中得到了充分的呈现。但这一时期也孕育了基于个体视角的本体论社会观。在启蒙思想家如伏尔泰、霍尔巴赫等对宗教神学的猛烈抨击中,当时的很多沙龙知识分子都将个体视为知识的基石。
概言之,在与宗教改革相伴随的西方世界的“祛魅”和对人类“秩序问题”的追问之中,以霍布斯等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在试图建构并理解“政治社会”、“市民社会”与“人性”的相互关系的努力中发展出了关于社会的古典图像——社会成为一种限制人类愈发堕落的强制性策略。此后这种对人类社会的思考,在以康德、尼采、韦伯、盖伦等为代表的德国哲学传统中,在哲学人类学对现代性背景下人类固有的“本体性不安全”的关注与阐释中,也得到了继承、发展与补充⑦。
(二)概念隐喻与关系类型学:理解“社会”本体论之争的发展
“社会”观念的近代发展与现代化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密切相关,社会的根本逻辑在当时普遍地被等同于英法传统中的法治国家⑧。这种论点在19世纪关于社会的实证观念中得到了较大发展。这一时期,社会的变迁持续地要求思想家们以抽象的思维去审视所面对的社会及其现象。在理解社会时,需要创建和运用一种融合了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视角,在比较和对照中对社会进行高度抽象及类型化,从而达到对社会的科学认识。
在将“社会”概念化的尝试中,近代思想家们使用了两种隐喻:一方面“社会”被看作与生物有机体相类似的社会有机体;另一方面“社会”被看作与个性或灵魂相类似的社会精神。社会机体论者通过肉体的互相独立、劳动分工、个体间的交换来剖析社会;使用社会精神的隐喻者则关注个体之间观点的交流以及一个社会的“灵魂”影响其成员的方式。如孔德和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种规律性的有机结构,个体不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并尝试从整体论的视角来解释社会的结构及其功能。涂尔干则认为,应更加关注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因为社会是建立在一种道德秩序之上的、由具有常态和病态的操作参数构成的、不可还原的有机实体。他试图阐述那种使个体得以成为“社会性存在”的动态的、偶然的过程。故而,涂尔干的“社会”也可以被设想为“一个过程、一些事件、一系列活动”⑨,理解“社会”需要关注那些以外在约束以及不依赖于个体表现为特征的“社会事实”。总之,近代思想家们认为社会有着一种超越构成它的个体的总体属性。社会是与自然无本质区别,只需遵循同样的方法论准则,就可用普遍的因果律加以说明的实在对象。
虽然社会在本质上并非一种物质实体,却常在个体之间的动力学关系之中显现出来。故而,那些存于个体头脑之中,由社会生活的内容与行动动机组成的集体思想及表征,则须被看作是在外形上呈现社会的客观形式。马克思把社会当作“实践”去理解,趋向于从“关系”的角度来讨论社会,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⑩,“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11)。也就是说,他认为社会是所有那些定位自我、构成自我的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研究人类如何生产其社会及自我的过程中,提出了“现实的东西只是社会特定利益的一种反映”的观点,揭示了“描述性社会”与“评价性社会”之间的区别及其所面临的困境。因此,他告诫我们应避免将社会视作与个人对立的抽象的东西。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强调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与社会发展阶段的具体分析,预设了一个关于社会之本质的哲学思想,因此,个体与社会之关系问题是马克思著作中的一个根本问题(12)。齐美尔注重社会的互动形式及抽象层面的社会,反对任何视社会为实体的概念,并试图从社会成员如何整合自身的角度回答“社会何以可能”这一命题(13)。受其影响,韦伯认为社会行动的不同类型及其对个体行动者的意义阐释是理解社会的基础,他系统地解释了个体行动的“社会性”(14)。而滕尼斯则认为人类社会正在“从被传统和宗教塑造的习以为常的社会习性,转变为更加社团化的、契约性的和个体主义的社会习性”(15)。
(三)实在论与建构论:理解“社会”本体论之争的深化
随着社会背景与理论范式的转换,现代关于社会的理解更多地关注其具有复杂动力机制,由社会整体观发展出(后)结构功能论、社会系统论、理性选择论以及日常生活社会学论等。在这些理论中,有的坚持将社会视为一种真实的现象,认为社会有其自身的历史和文化特质;有的主张对社会实在性的攻击源于各种哲学和社会学传统的现代性转向,倾向于只将社会视作一种基于互动而界定的对象。
结构功能论主要通过分析社会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及其成员需求的满足而确证社会结构这一“实体”的存在,并确信此类“实体”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帕森斯的学术旨趣就是企图整合各种分离的社会实体要素来形构社会,所以社会被他“描绘成一幅围绕着工具理性原则而稳定地、完整地组织起来的图像”(16)。斯特劳斯则试图用社会的“深层结构或心灵的结构”来替代帕森斯所勾勒的社会宏观结构,强调深层结构决定表面秩序。20世纪70年代,为了摆脱激进的批判主义,学者们尝试在借鉴古典理论的基础上综合多元的当代理论,重回以“整合、均衡、秩序”为诉求的传统轨道。受马克思对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辩证关系论述的影响,阿尔都塞和普兰查斯坚信社会不仅存在着基于阶级的真实的结构,而且这种结构还是制约行动者的关键因素(17)。吉登斯的“结构二重化”的观点认为,社会结构既是人类行动的建构,同时又是建构行动的条件与中介(18)。卢曼则认为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是功能层面的高度分化,应通过揭示现代社会不断分化的机制及各种可能的趋势与其所引发的复杂后果来理解社会的本质(19)。因此,对社会的理解出现了向表达性与符号性社会的显著转型,在福柯的话语与权力、鲍德里亚的“拟像社会”等后结构论视域中,主体性的人和社会(结构)已逐渐消逝,使社会由形构迈向了彻底的“解构”。
社会学的理性选择论认为,社会只是名义上存在的,围绕着某种理性而组织起来的整体,个体才是唯一可供研究的“真实存在”。因为个体本身具有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理性”决定并据此行动的能力,所以只能通过个体的社会行动的“聚合模型”来理解社会。霍曼斯认为“社会系统”是虚构的,社会背景与价值习性等都是个体“效用最大化”的产物(20)。布劳系统地分析了个体交换与社会整合之间的关系(21)。科尔曼认为可以通过个体的有目的行动来研究社会的系统运行,从而理解个体行动与系统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22)。埃尔斯特则提出只存在着彼此互动的个体,社会是基于一系列规模互动来界定的;不同个体通过复杂的交互作用,从而构筑起稳定的社会秩序(23)。
日常生活社会学认为,“社会世界可被揭露为可理解的意向性意义的结构”(24),只有经由意识的综合、建构,才能感知或理解一个有意义的社会。例如,温奇指出“生活形式”的概念表征了我们自己的社会及其他社会,所以它对于理解社会的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借助于韦伯的解释社会学理论和胡塞尔的“主体间性”论,舒茨认为人类的生活世界是被人们以类型化方式建构起来的意义整体;因为作为对象的真实性离不开人的主观意识,所以“只有从周遭世界的社会关系,从我们对世界的共同体验出发,互为主体性的世界才可被构成”(25)。米德将社会理解为日常生活的合作互动过程中,以共享意义为基础的显著符号共同体(26)。戈夫曼将个体的能动性及个体之间的互动视为解释社会何以可能的主要因素,因为只有动态的人际遭遇才能展现社会的逻辑和力量(27)。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学则把日常实践活动视作社会的自我建构过程,因为“常识性知识不仅仅为成员描绘了一个真实的社会,还以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方式,由人们在带有背景预期所激发的心理下产生出真实社会的特征”(28)。
二、理解“社会”的认识论及方法论之争:基于诠释论与实证论的视角(29)
从前述观念史的梳理可以看出,对于“社会”的不同理解,从认识论及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反映了诠释论与实证论的主要分歧。诠释论代表着理解社会的建构论视角,而实证论则体现了一种实在论视角。
(一)诠释论:个体行动与社会文本的阐释过程
在社会学理论中,“韦伯的解释社会学和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舒茨的生活世界现象学—布鲁默、戈夫曼的符号互动论—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学”这一理论脉络构成了理解“社会”的社会学诠释论的经典范式。康德对个体主体的自我决定性的关注为诠释论对“社会”的理解奠定了基础。受其影响,韦伯和齐美尔都否认个体是被社会决定的存在,认为“社会交往模式”或社会行动类型才是理解社会的基础。韦伯提出行动是“社会性的”,行动的主观意义与他人的行为有关。舒茨认为,由沟通和社会行动构成了主体间性的社会世界。布鲁默也认为,社会只有在进入了追求其“目的”的社会行动者的理解与界定之中的这个限度上,才能承认其存在。戈夫曼则指出了社会的产生依赖于个体的能力,通过人类互动的那些复杂却又不为人们注意到的规则,社会的“真实性”才得以呈现。通过对人们实际正在做的事情的细致描述,加芬克尔试图表明日常社会是怎样由其成员的行为建构和维持的。他“始终以社会成员参与的,因情景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具有暂时性的实践过程为依据,来‘认识’社会,特别是社会如何产生稳定的、可说明的实践活动以及日常活动的社会结构”(30)。
哲学的诠释论虽然较少直接论及社会的概念及内涵本身,但它们都视社会为一种“文本”,并试图解释其中的隐藏之义。温奇为在社会科学中运用诠释学方法做了最坚定的辩护。他指出:“如何理解社会体制,实质上仍然就是如何把握经验概括的问题——而这种概括乃是以自然科学的经验概括为逻辑立足点的”,“只有联系到那被其自身规则所制约的、人类行为的特定模式”(31),这样的判断才是可理解的。以观念史的发展脉络来看,哲学的诠释论在当代社会理论研究中主要体现于新自由主义哲学思潮、后现代主义社会理论以及知识社会学汇流而形成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建构论,它提倡运用多元视角以及话语分析来理解社会。建构论往往将社会视为一种有意义的建构物或过程,认为特定意义的话语模式使社会获得了存在的客观性。易言之,就是概念化的范畴框架或社会想象决定了个体赋予自身在日常生活过程中遭遇到的事实、事件或社会情境以意义、相关性或实践蕴涵。
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哲学深信人类个体行为层次的某种优先解释力,认为社会只是一种“集体主义幻想”,从而极力主张从个体的角度解释社会及其现象。哈耶克认为,社会并不是一种物质实体,它“是经由其成员遵循某些抽象规则而形成的一种有序的行动结构”(32)。波普尔曾断言,社会科学的“理论结构被用来解释我们经验的这些对象,它们是建立某些模式的结果,尤其是社会建构的结果,目的是解释某些经验……我们常常不知道我们事实上是运用假说或理论,以致我们错误地把理论模式看作具体事物”(33)。所以他非常赞同哈耶克视“社会实体”为个体行为的理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34)。这种社会观则构成了当代某些政治家批判“社会”(35)的潜在理论基础。
通常社会科学研究认为,通过“语言”可以再现研究的“客体”,但后现代理论却强调话语本身的重要性和对主导叙事的拒斥,从而促成了对支撑西方科学思想合法化的(元)叙事的普遍怀疑,“社会”则变成了不具有内在意义和真实性的,强加于生活无意义变动之上的虚构“总体”。因此,后现代理论往往强调社会现象的流变性和未定性,以及语言和任何“外在于那里”的基础性实在的相分离,并以特定方式集中关注“社会”这一文本。以“话语”呈现的后现代理论认为社会仅仅是文化上的相对建构而并不指涉实在的现象。但也有学者指出,后现代理论实际上也包含着多种现代性成分,如卡尔·霍恩所言,“‘后现代’批评抓住了当代生活的某种东西,是因为它抓住了继续存在着的现代性的某种东西,不是因为它唤起了对什么新事物的注意”(36)。现代性理论谱系为后现代理论提供了生长的养料,而(后)结构论则为其解释社会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巴特关注文化符号所传达的社会“信息”(37);拉康把个体置于社会或符号界的结构之中,同时又从个体的角度来透视社会或符号界(38);鲍德里亚(又译波德里亚)认为我们并没有生活在“真实的世界”中,因为任何意义上所谓真实的社会存在都只不过是对仿真或拟象社会的模仿和对模仿的模仿(39);德里达把社会世界视为一个无限的文本,“一切尽在文本中”(40)。
源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尼采哲学以及历史主义的知识社会学则主要关注人类思想与其产生的社会背景之间的关系,认为所谓“社会”是由个体意识的客观化过程建构的。知识社会学创立者舍勒认为,社会中既定的知识优先于个人的经验而存在,并为个人提供有意义的秩序。伯格和卢克曼认为,“实在”是被社会性建构而成的。因为,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在社会情境中发展、传递和维持的,所以知识社会学必须集中研究现实的社会建构过程;社会结构就是由各种类型的“面对面情境”和“匿名性”构成的连续统,以及通过这些类型建立的互动模式的总和;与“观念”相比,常识性的“知识”更适合成为知识社会学研究的主题,它构成的各种意义的结构,是任何社会存在的基础(41)。
(二)实证论:集体存在和社会事实的因果发现
实证论倾向于接受“社会先于个体而存在”的观点,认为虽然社会由个体所组成,但当个体组成社会后,社会便具有了一种超越个体总和的性质,即社会是一种“灵性的存在”,从而将社会最终归结于作为集体性存在的统一体。大体来看,如果说前工业化时期对社会的理解发端于研究原始事实与“自然实在”的话,那么自工业化时期开始,社会理论对社会变迁及整合的特别关注,使得对“社会实在或事实”的因果发现成为理解社会的方法论基础。源于理性经验主义及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实证主义传统,拒斥形而上学,反对通过纯粹理性的思辨就能建立可靠的知识,主张一切有效的知识必须以经验事实为基础,并且应该能够得到经验的证实。孔德把自洛克到休谟的经验主义传统从纯粹的方法论转变成经验主义方法论的操作,提出了著名的实证主义哲学。由此,社会科学的任务变成了解释我们的观察发现,并从一种稳定不变的人性出发来理解社会及其规律。“事实”成为实证主义对客观存在研究的目标定位,而“理性”成为其认识论及方法论基础。诸多理论家受到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例如,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就深信通过详细的观察,可以仔细和客观地分析社会的本质;斯宾塞则认为社会结构能够由其所承载的功能来解释;涂尔干坚信通过对由社会现象所构成的“事实”及其相互之间因果关联的探究,可以达到对“社会存在”的理解,因为社会是超越个体的真实现象;而由“帕森斯—默顿—拉扎斯菲尔德”的功能主义取向和经验研究程式所构成的社会理论“三角联盟”,则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理解社会的主导理论范式。
逻辑实证主义坚持在数理逻辑的基础上寻求确定性知识。纽拉特通过将逻辑实证主义引入社会学而倡导建立有关社会的物理学式的科学。亨普尔以严格的“演绎—推理模型”或是“归纳—统计模型”来证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相似性,并试图建构一种经验科学的方法论统一体。在批评亨普尔的基础上,帕森斯认为“非随机性目的的问题和集体秩序的问题都能通过赋予行动中的规范性要素以积极作用被同时解决”,所以可通过将社会规范“内化”于个体来解决“霍布斯秩序问题”,从而最终达到社会整合(42)。默顿深信社会科学探究的任务是在存在于“真实世界”中的经验事实与存在于“观念世界”中的理论之间建立起适当的关联,以便对社会及其现象进行系统解释和说明(43)。
然而,逻辑实证主义把经验当作本体的基础主义策略受到了质疑,批评者指出所谓的事实或观察本身是“负载理论”的,即经验只能是理论选择的结果,经验的意义取决于理论的结论,并且由我们的观念架构所形塑,所以经验不能作为科学理论的可靠基础。在由波普尔、库恩等科学哲学家引发的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评中,实证社会科学的基础遭到严重削弱。后实证主义时期社群主义哲学对过分追求智识理解而忽视人类内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观点做了严厉的批判。对“社群”的阐述表明了社群主义者对社会的理解,如贝拉剖析了社群良性运作的制度基础,埃兹奥尼阐述了社群的“道德向度”,帕特南则论证了社会资本对维系社群的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的反思与讨论
通过观念史的梳理,我们认识到虽然理解“社会”之本体论的不同取向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那些形塑人类思想与经验的社会力量,但这些取向也有着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在认识论及方法论方面,诠释论倡导理解不内含批判,只是更多地虑及对话而非审视社会本身,搁置了形构社会的现实层面。实证论将科学看作对社会的客观存在的研究,虽然推进了对社会的理解,但也遭到了强烈的质疑。把社会视为一种外在于科学的、能被中立地观察的客观存在的做法,常常因其坚持科学优于其他知识形式这一教条而遭到批判。当前通过技术简化论去理解社会复杂性的普遍做法,使实证论在理解社会的发展时导致了智力文化的衰落与技术文化的兴起。这些都严重地制约着我们理解社会的可能性,也为社会的“非社会性”论点提供了“出场路径”。
在当代“社会”常常被理解为一种“冲突与不确定”的过程。比如,卢曼认为,社会即为差异,社会系统的内外边界都是由沟通的不断运作来维持的(44)。沃勒斯坦则认为,社会及其现象的真正意义体现在其流动性和韧性之中(45)。虽然这些观点抓住了当代个体面临的无尽选择与可能性,但它们只是关注了“脱域机制”,低估了个体在很大程度上仍以其他方式嵌入社会之中。也正是这些思考倾向,诱发了人们建构社会学“后社会(postsocial)模式”(46)的欲望,从而“掏空”了理解社会的道德与人文维度,助长了那种将知识问题与存在问题相混同的趋势。
基于此,学者们开始不加批判地使用一些替代性概念。莫兰对此批判道:“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有关社会的理论不仅仅是毫无基础的空中楼阁,更是根据认识论的一些陈词滥调而把各种概念罗列在一起的大杂烩”(47)。笔者认为,概念作为一种术语表征的形式,确实能够反映出人类是一种反思性的“社会性的存在”,但是当代社会理论中的诸多派别在极力诉诸各种形式的语言、技术及经济学的还原主义来解释社会时,却忘记了“社会生活存在着一个那些狭隘的‘技术’话语远远涵盖不了的动态层面”(48)。社会并非一个简单的抽象概念,而是一种嵌入个体意识和个体对特定行动所表现出的秉性的多维度的现实,是内部相互联系的独特总体。社会的这种“超灵性”驱使我们去关注那些未能以经验主义框架解释的社会的基本维度。今天的社会都是由社会群体组成的,我们不能抽掉社会群体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而在社会的纯形式框架内理解当代社会。社会有它自身的属性与能量,这种独特的源于人类关系驱动并发展的社会力量,能以特定的方式重塑个体与群体的认同、行动及经历。正如布迪厄所言,“社会的力量是在我们的日常遭遇中以超越意义的认知框架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因为社会可以逐渐赋予特定的行动和经历以前认知的和具‘体’的秉性”(49)。对当代社会研究而言,社会是一种真实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关键是要关注那些使人类现实得以建基的社会文化过程。
①John Urry,Sociology beyond Societies,London:Routledge,2000,pp.14-20.
②薛国中:《社会的形成及其发展》,《社会科学论坛》2013年第3期。
③Donald N.Levine,Visions of the Sociological Tradit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5 pp.116-117.
④David Frisby and Derek Sayer,Society,London:Tavistock,1986 p.14.
⑤参见Adrian Hastings,"Communion",in Adrian Hastings,Alistair Mason and Hugh Pyper(eds.),The Oxford Companion to Christian Though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⑥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⑦德国哲学对人类在社会世界境况中固有的脆弱性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提出了关于“社会”的现代早期理论。如康德对“责任”的关注;尼采颂扬悲剧;韦伯认为人类在理性化进程中出现了“自我—异化”,个体陷入了“理性的铁笼”;盖伦称社会提供的文化制度使人类“未完成的本体特征得以完成”。
⑧图海纳:《行动者的归来》,舒诗伟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5页。
⑨Gianfranco Poggi,Durkhei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85.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6页。
(12)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王虎学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13)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林荣远编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6页。
(14)William Outhwaite,Concept Formation in Social Science,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83,p.126.
(15)梅勒:《理解社会》,赵亮员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141页。
(16)图海纳:《行动者的归来》,第36页。
(17)参见Louis Althusser,For Marx,Harmondsworth:Penguin,1969; Nicos Poulantzas,State,Power,Socialism,London:New Left Books,1978.
(18)参见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19)参见高宣扬《当代政治哲学》上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20)George C.Homans,"Social Behavior as Exchange",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58(6).
(21)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第二版引言,李国武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6页。
(22)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卷,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8页。
(23)埃尔斯特:《社会黏合剂:社会秩序的研究》,高鹏程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269页。
(24)弗格森:《现象学社会学》,刘聪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9页。
(25)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20页。
(26)参见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赵月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27)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冯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207页。
(28)弗格森:《现象学社会学》,第103~104页。
(29)一般而言,以马克思主义为主要代表的批判性社会科学观构成了认识论及方法论之争的第三种传统。这种传统放弃了价值中立的信念,主张知识的本质在于“批判性”,主旨在于改造社会中的不公平,而非自我理解,为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参见文军《论社会学研究的三大传统及其张力》,《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30)Harold Garfinkel,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67 p.185.
(31)温奇:《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张庆熊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9~90页。
(32)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33)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杜汝楫、邱仁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34)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42页。
(35)即认为“没有社会,只有男人、女人和家庭”。参见Marilyn Strathem,"The Concept of Society Is Theoretically Obsolete:For the Motion(l)",in Tim Ingold(ed.),Key Debates in Anthropology,London:Routledge,1996.
(36)埃尔弗森:《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研究》,甘会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37)参见巴尔特《符号帝国》,孙乃修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38)参见霍默《导读拉康》,李新雨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9)参见波德里亚《象征交换与死亡》,车槿山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
(40)Jacques Derrida,Of Grammatology,Baltimore,MD: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6,p.158.
(41)伯格、卢克曼:《现实的社会构建》,汪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页。
(42)参见博曼《社会科学的新哲学》,李霞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4页。
(43)参见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
(44)参见肖文明《观察现代性——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新视野》,《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5期。
(45)参见Martin Albrow and Elizabeth King(eds.),Globalization,Knowledge and Society,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0,p.163.
(46)此种理论模式否认自然客体的存在,认为客观性是社会借助某种特定的意义话语模式而获得的特性,而非它本身所具有的一种属性。由此观之,社会客体得以呈现既非被发现的,亦非在经验层面上被辨识出来或被个体自觉意识到的,相反,它只是某种观察或留意社会世界的特定方式的结果。
(47)莫兰:《社会学思考》,阎素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48)梅勒:《理解社会》,第208页。
(49)转引自梅勒《理解社会》,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