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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民

[吴忠民]社会公正与中国现代化

2019-10-20 作者: 吴忠民

社会公正与中国现代化

吴忠民

原文发表于《社会学研究》2019年第5期。

摘要:社会公正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现代化建设成功的大事。社会公正事关“把控”整个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向”或“基本目的”“基本宗旨”“基本定向”一类的大问题。社会公正有两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遵循这两个基本价值取向,方能有效解决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定向问题。社会公正有助于现代化建设内生动力的激活和生成。如果不遵循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就不可能形成,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社会公正是影响整个社会共同体当中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协调与否,进而成为影响整个社会安全与否的最为关键、最为直接的问题。遵循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就能够有效协调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有效维护现代化建设的安全局面。在中国现阶段,围绕着社会公正问题,应当注重几个基础方面: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一个中级的民生保障体系,矫正社会公正推进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社会公正;现代化建设;内生动力;安全保障

社会公正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现代化建设成功的大事。从大的方面看,凡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的经历都说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能否成功至少取决于三个重要的方面:一是现代化建设能否有一个正确的方向,以有效避免在方向上出现严重的偏差;二是现代化建设能否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以有效避免发生后续乏力、动能不足的情况;三是现代化建设能否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以有效避免出现社会动荡、前功尽弃或是社会成本巨大等局面。而这一切,都同社会公正直接相关。换言之,积极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建设得以成功的必要条件。

如果说社会公正对每一个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事的话,那么,社会公正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来说则是一件更加重要的事。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如今已经呈现一种不可回转之势。而且,从发展阶段的角度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从以往“外在拉动型”的现代化建设升级到如今的“自觉内生型”的现代化建设。同时还需要清醒地看到:中国真正的现代化建设毕竟只有40年的历史,大量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尚未系统地建立起来;作为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共同体,中国还面临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更多的变数和风险因素,而且这些变数和风险因素之间存在交织和叠加的情形,对中国社会产生广泛而复杂的影响。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这个问题不抓紧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心,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2014a)。在这样的情形下,积极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对于防止中国现代化建设出现颠覆性失误现象,对于中国现代化建设整体化的健康、可持续推进,具有极为重要、不可替代的意义。一言以蔽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愈益离不开社会公正。

一、社会公正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向

现代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有关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宗旨”“基本目的”这样根本性、方向性的大问题,亦即现代化建设究竟是“为了什么”这样的方向性大问题。一旦方向性大问题解决不好,现代化建设必然会出现颠覆性的失误。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成员独立、平等意识的普遍形成,社会公正逐渐成为被社会各个群体、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基本行为取向,进而也就成为事关“把控”整个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向”“基本目的”“基本宗旨”“基本定向”一类的大问题。改革发展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2014a)。

现代化建设唯有遵循社会公正这一基本宗旨或基本目的,方具有积极的“应有”之义。只有在社会公正这一基本宗旨的基础之上,现代化建设方能形成科学可行的具体目标,现代化建设方能建立各个群体协调共生的局面,现代化建设方能健康、持续、安全地推进。相反,现代化建设一旦偏离社会公正这一基本宗旨,就会造成方向性的重大偏差,现代化建设就会失去应有之义,并且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甚至是颠覆性的失误,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社会公正有两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基本价值取向。显然,只有遵循这两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基本价值取向,方能有效解决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定向问题。

社会公正的第一个基本价值取向是基于平等的理念,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即: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准和基本尊严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得到相应的不断提高。恩格斯指出,应当让“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1995a:243)。

社会公正的第二个基本价值取向是基于自由的理念,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马克思认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1979:96)。不过,在生产力极为落后的自然经济以及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所形成的等级社会的条件下,自由——人的这一特性被严重压抑,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表现出一种严重的人身依附性。随着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人的解放成为一种趋势。而人的解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破除以往的人身依附性,获得独立自由之身,亦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自主选择的意识,都能够获得自由发展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成为推动整个社会进步的大事。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1995a:294)。正是由于自由如此之重要,所以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空间。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1965:570)。

必须看到,社会公正的这两个基本价值取向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第一个基本价值取向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平等”,即:确保并不断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底线,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兜底”“保底”的东西,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隔离因素,增强社会共同体意识,促进整个社会的团结合作,使现代化建设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社会公正的第二个基本价值取向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自由”,即:把每个人差异化的具体追求同其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鼓励每一个社会成员自由而充分的发展,以激发现代化建设的活力和创造力,从而形成这样的局面:“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习近平,2014b:93)。社会公正的这两项基本价值取向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社会公正便不具备完整的意义,就会走向不公正,从而导致现代化建设出现严重的偏差。

如果在现代化建设当中忽略“共享”的价值取向,而只是强调“自由发展”的价值取向,那么,这种做法必定会不同程度地造成诸多的社会负面效应。首先,这种做法将会严重危害社会的团结和整合。客观地看,这种做法最初对能力强、机遇好的少数社会成员或许有利,而且这些人在积累一定财富并占据一定优势的社会经济位置之后,通过资本滚动、资本增值的方式,较之主要通过劳动方式获取经济收入的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能够获取相对较多的财富,客观上对于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创造大量的社会总财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长此以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形成“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等恶性的社会互动现象,造成少数人拥有大比例社会财富、多数人拥有小比例社会财富的局面;并且,少数人巨大利益的获得是以多数人的利益受损为前提条件的。问题在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随着社会成员平等意识的普遍形成,大多数社会成员越来越不可能接受这种情形。于是,多数人群体与少数人群体之间日趋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社会必然会为之付出巨大的成本,现代化建设赖以顺利推进的社会安全条件会程度不同地受到损害。19世纪的英国、法国之所以会出现激烈的社会对抗,最为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这样一来,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宗旨无法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意义会明显降低甚至消失。邓小平指出,“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冷溶、汪作玲主编,2004:139)。习近平也指出,“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习近平,2014a)。其次,这种做法还会严重抑制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人力资源是现代化建设持续推进的必不可少的支撑力量。而且,人力资源只有必须保持不断升级换代,方能适应现代化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的需要。而人力资源升级换代最为重要的途径就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接受必要的教育。但是,如果共享局面得不到保证的话,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及其后代由于贫穷而无法接受现代社会中一个合格从业人员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教育,进而无法拥有起码的职业技能,更不要说接受高等教育和拥有较为专业的职业技能。一旦如此,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充分的开发,现代化建设就难以得到相应的人力资源的坚实支撑,现代化建设就难免出现后续乏力的情形。长远来看,这种情形对任何一个群体都是有害无益的。

反过来看,在现代化建设当中如果只是强调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而忽略自由发展的话,同样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原因很简单。作为社会共同体构成分子来说,社会成员不但是“生而平等”的,同时还是“生而不同”的,即:每一个社会成员在需求、能力和贡献诸方面均有具体的、差异化的不同之处,因而社会成员都有着差异化的利益诉求和差异化的发展前景。对于这种差异化的利益诉求和差异化的发展前景的满足和实现,是一个社会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关键所在。这种情形,只有在一个能够提供充分的包容性自由发展空间的社会当中方能得以实现。所以,在一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一旦缺少了自由发展的空间,那么,社会成员差异化的利益诉求和差异化的发展前景就不可能满足和实现,这个社会就不可能具有活力和创造力,同时,也会连带地使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初衷难以兑现。这一点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进程所验证。

无论社会公正多么重要,同时也必须看到,发达的物质条件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我们稍加注意就会发现,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邓小平,他们在谈论社会公正问题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蛋糕不做大,就谈不上分蛋糕的问题。一方面,从大的历史角度看,社会公正基本价值理念的形成,取决于特定的经济基础的具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1995b:32)。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基本价值理念只能形成于现代经济基础之上。而且,社会公正目的能否实现,也取决于现代大生产能力能否具备。发达的生产力是社会公正赖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在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公正是不可能存在的。而“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马克思、恩格斯,1995c:757)。另一方面,从现实的角度看,阶段性社会公正目标的设定,也必须视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能力条件而定,不能脱离实际的经济条件来设定过于理想化的社会公正的目标。

二、社会公正与中国现代化建设主要动力的生成

对于现代化建设来说,如何持续不断地获得赖以前行的“内生推动力量”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仅仅靠资金投入、对外贸易等外在拉动的方式,不可能持续有效地推动现代化建设。一个国家只有源源不断地获得源于自身的内生推动力量,方能将现代化建设予以可持续地有效推进。而这一点与社会公正的具体状况息息相关。

就一般情况而言,一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包括活力及创造力的根源究竟来自哪里?如果不是从经济的角度,而是从社会的角度看,可以发现,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内生动力无非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个体人的社会成员,其个人意愿以及自致性努力等差异化的利益诉求能够被社会认可,并且,社会能够提供一个使之付诸实现的平等环境和自由空间;二是社会有一个激励机制,能够使人们的努力、付出以及成效得到恰如其分的回报,能够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同其具体付出以及具体贡献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三是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具有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并由此能够形成有效的社会合作情状。显然,社会公正恰恰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有助于现代化建设内生动力的激活和生成。换言之,如果不遵循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就不可能形成,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具有活力和创造力。

社会公正中的机会平等规则能够有效激发作为个体人的社会成员的活力和创造力。

机会平等主要是指,凡是具有相同能力和相同意愿的社会成员,其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应当是大致相似的。由于机会平等是发生在“分配”之前,我们可以将之视为某种“事先预构”的规则。不能低估这种事先的预构。诚如布坎南所说,“促使经济—政治比赛公正进行的努力在事先比事后要重要得多”(布坎南,1988:141)。如果没有这种事先预构,“事后”的分配有时便会由于缺少某种合理的历史依据而陷入某种困境。

机会平等是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内容的现代经济环境和以充分的社会流动为重要内容的现代社会环境相适应的社会公正规则,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广泛的现实性。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现代生产力和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对于现代社会的基础意义在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习近平,2013)。市场经济是一种强调通过充分竞争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为了应付价格竞争和获取最大利润,生产者的唯一办法便是采用效率最高的生产办法,以便把成本压缩到最低点。生产者在利润的刺激下,任何时候都会用最便宜的生产方法取代费用较高的生产方法”(萨缪尔森、诺德豪斯,1992:7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项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技术都必须保持一种充分流动的状态。唯有如此,方能维系经济运行的高效率、高度竞争性。进一步看,在这样一种经济基础之上,社会流动也必须保持一种相应的充分化状态。“一个国家的社会流动渠道越畅通……由此而形成的社会阶层结构就越公正、越合理、越开放、越有活力”(陆学艺主编,2004:15)。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会平等这一社会公正规则的实施是一种现实的需求,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机会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遵循机会平等这一社会公正的规则,每一个社会成员就能够按照自己差异化的意愿,选择自己认定的合适、差异化的目标,通过充分化的自致性努力,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发自身的潜能。而且,“机会平等的规则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有一个相对平等的起点,而且还可以使社会成员对于种种前景平等地怀有希望,从而激发自身的活力”(吴忠民,2019:145)。试想一下,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机会平等的规则进行自致性努力,那么毫无疑问,整个社会、整个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就会最大限度地得以生成,其活力和创造力就能够被充分地激发。相反,“如果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无法出头,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2014c:137-138)。果真如此的话,大量社会成员对未来就会失去希望,就不可能进行充分的自致性努力,进而就会损害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

在计划经济时代,户籍制度、档案制度以及城市当中统包统配的用工政策的严格实施,造成社会流动空间极度狭小,中国社会成员带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就总体而言不存在按照自己差异化的意愿和选择进行自由流动以及自致性努力的可能性。即使在中国现阶段,户籍制度仍然没有完全消失,社会保障存在明显的城乡之间差别对待的“双轨制”的弊端,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也仍然存在明显的不平等现象,同这些现象相关的社会成员明显面临机会不平等的情形。这就明显压抑了中国目前现代化建设内生动力的生成,压抑了现代化建设的活力和创造力的生成。

显然,中国要想有效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生成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就必须重视机会平等这一重要的社会公正规则。为此,整个社会应当做到,“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哈耶克,1997:111)。

社会公正中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同样也能够有效激发作为个体人的社会成员的活力和创造力。

总体而言,切身的物质利益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最为看重的事情。“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1956:82)。所以,现代化建设必须同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结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获得巨大的内生动力、活力和创造力。

社会公正中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能够有效地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同其具体付出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巨大的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在社会财富的形成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的付出及贡献很不相同。有的人投入的劳动量相对较大,有的人投入的劳动量相对较小;有的人即便投入的劳动量相同,但数量相同的劳动其本身也有程度的复杂和简单之分;有的人尽管没有投入具体的劳动,但投入了资本、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也同样对社会财富的形成做出了必不可少的重要贡献。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公正规则,就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当中,按照每个人对于社会财富形成所做出的不同的、大小不一的具体贡献,按照“付出”所产出的“贡献量”同其切身利益的“获得量”两者之间对称的原则,进行对应的、有所差别的合理分配。“每个生产要素在参加生产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贡献,也都有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规律”(克拉克,1983:11)。以劳动报酬为例,“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马克思、恩格斯,1995c:304)。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这一社会公正规则对于激发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按照贡献进行分配规则所强调的是每个社会成员“贡献”与“回报”两者之间的对称,客观上讲,这就将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同其具体的贡献捆绑在一起。在这样的情形下,每一个社会成员若想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必须使自己的付出及贡献最大化。在一个社会当中,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一旦成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遵循的行为规则,那么,这个社会的潜能便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这个社会的现代化建设就能够获得巨大的内生动力。特别是当一个社会的民众生活水准尚处在基本生活需求的层面时,这种情况会更加明显。

相反,在一个社会中,如若人们的具体付出、具体贡献同其切身利益脱节,那么这个社会的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具有可持续的内生动力。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盛行的是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当时,在城市居民同一身份序列当中,人们收入的多少同其具体付出的多少、贡献的大小之间几乎没有相关性。一个人无论其具体的贡献有多大,但在收入回报方面几乎没有相应的、有所差别的反映,就连一些企业员工曾经享有过的对“超额”贡献所支付的数额不大的“奖金”也逐渐被取消。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同其切身利益脱节,决定了当时的社会成员不可能普遍具有可持续的工作积极性,现代化建设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内生动力。这种社会不公现象不但存在于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在如今的一些欧洲发达国家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自“二战”结束后,为了实现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和消弭现实的社会矛盾纠纷,欧洲不少国家开始建立起“从摇篮到坟墓”的相对完整的社会福利制度。虽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趋势,就总体而言应当予以肯定,但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国家出现了福利过度的现象,产生了不少负面效应。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丰厚的失业补助金正在消磨求职者寻找工作的动力和意愿,不上班的收入差不多也能维持生活,以致相当一部分失业者宁愿待在家里,也不愿意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刘保中、李春玲,2018)。这些现象已成为阻碍这些国家发展的痼疾,对这些国家发展的内生动力、活力和创造力起着一定的抑制作用。

社会公正中互惠互利的规则能够增进社会合作,进而有助于现代化建设内生动力的形成。

如果说社会公正中的机会平等以及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这两项规则所侧重的是作为个体人的社会成员潜能激发的话,那么互惠互利这一社会公正规则所侧重的则是社会群体之间相互合作的效能、活力以及创造力的激发。

但凡有人存在的地方,就存在社会合作。虽然如此,但比较而言,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社会合作程度及空间有较大的差别。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社会中,社会合作的程度较低、空间较小。在传统社会中常见的情形是,“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马克思、恩格斯,1995a:677)。现代社会则很不相同。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社会分化程度越来越高,整个社会越来越职业化、专业化、细化和复杂化,同时,“分化后的各种子单元的相对自主性逐渐形成”(吴忠民,1999:41)。与社会分化程度日益提高相适应的是,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社会合作、社会整合的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合作的空间越来越大。每一个社会群体甚至每一个社会成员越来越离不开同别的群体和别的社会成员的相互合作而“独自”生存和发展。换言之,每一个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合作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重要的是,“对于社会合作,我们别无选择,否则,要么是互不情愿直至仇视抱怨,要么出现互相抵制直至内战”(罗尔斯,2000:320)。

既然社会合作愈益重要,愈益成为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日常生活之必需,那么就必须有效促进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合作的效能,以增进、强化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活力和创造力。就此而言,遵循社会公正的互惠互利的规则无疑是有效促进社会合作,增强社会合作效能的关键所在。

具体来看,社会公正的互惠互利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任何一个社会群体在其利益增进的同时,不能以损害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为前提条件,相反,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增进应当以相应增进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至少不能降低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水准为前提条件。罗尔斯指出,“财富和收入方面的差别无论有多么大,人们无论多么情愿工作以在产品中为自己挣得更大的份额,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效地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否则这种不平等是不被允许的”(罗尔斯,2002:103)。原因很简单。如果一个社会群体在增进其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其他相关群体的利益,那么就会引发相关群体的不满甚至是抗争。进一步来看,如果这种现象呈现常发、多发状态,则意味着社会中多数社会群体之间恶性互动局面形成,进而会导致社会合作程度的降低甚至中断。这样一来,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必然会被严重削弱。以此来观察中国的现状,情况不够乐观。近年来,中国的基尼系数一直超出合理区间。而且,更值得引起警惕的是,富裕群体的财富占比过大。有一个数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8月,资产最多的10%的家庭占全部家庭总资产的比例高达84.6%,其金融资产占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也有61.01%,非金融资产占家庭非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更高达88.7%(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2)。这些情况说明,中国目前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局面尚未形成,有效社会合作的形成尚有较大的空间,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尚未得到应有的激活。

社会公正的互惠互利规则对于形成有效的社会合作局面,进而对于增进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通过互惠互利规则的普遍实施,社会各个群体便会减少相互摩擦、纠纷、冲突等种种内耗,从而形成良性的互动,形成合力、活力和创造力。由此,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也会相应增强。

三、社会公正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安全保障

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社会安全问题极为重要。一个国家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现代化建设是否能有一个安全的局面。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说明,一个国家在社会安全上一旦得不到保障,比较严重的社会矛盾冲突就会连绵不断,进而会使其现代化建设步履艰难,而且矫正偏差的难度很大。一旦社会安全方面的问题在某个时期突破临界点,就会使该国为之付出巨大的成本,而且还会使未来的现代化建设变形走样。在这方面,俄罗斯以及巴西、阿根廷、智利等拉美国家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影响现代化建设安全局面的因素虽然来自多个方面,如经济波动、失业问题、通货膨胀、税收过重、环境生态的破坏、国际经济下滑等等,但是毫无疑问,其中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当属社会共同体内部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关系中的社会不公问题。换言之,社会公正与否是影响整个社会共同体中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协调与否,进而成为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与否的最为关键、最为直接的问题。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中,如果“缺乏互惠和公平交换的指南”,那么,“大量的社会紧张的状态就会存在”(特纳,1987:324)。

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可以说中国出现了两个“始料不及”的现象。第一个“始料不及”的现象是中国取得的成就,特别是经济上的成就如此之大,可谓举世公认。第二个“始料不及”的现象是中国现阶段成为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时期。原因很多,但究其主要原因,便是社会不公问题日益严重。重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习近平,2014a)。所以,社会不公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么,中国的社会矛盾冲突将会日趋严重,将会严重影响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遵循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就能够有效协调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有效维护现代化建设的安全局面。

把握好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是有效协调现代化建设当中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关键所在。

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应当是客观、中立,即应当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不能因人而异。作为国家的公共权力,在制定基本制度和政策时,应当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基本出发点,不管这个人是贫困者还是富人,是男性还是女性,是多数人群体的成员还是少数人群体的成员,等等,只要是属于其基本权利范围内的事,都应当得到一视同仁的保护,而不能厚此薄彼、有所差别。

反思我们的一些做法,在这方面有许多教训值得汲取。在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在制定一些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时,往往过多地站在贫困者利益的立场上。比如认为,一个人越穷越好,一个人如果长期处于贫困状态,那么他就往往具有了雄厚的政治资本。相反,一个人如果比较富裕,能力比较强,或者出身不好,那么,就意味着对于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是罪恶的,剥夺者应当被剥夺。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否认了民众差异化需求的合理性,让整个社会陷入平均主义状态,进而使社会丧失了活力。而在改革开放以后的某个时期,情况正好相反。有的地区有的部门由于过于看重GDP和财政收入这两个指标的快速增长,有时过多地站在富人的立场上,其结果是人为地厚此薄彼,嫌贫爱富,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纠纷。可见,一切以弱势群体的要求为标准来制定政策,固然有失公正,但同样,完全站在富人的立场上来制定政策,恐怕也有很大的问题。

许多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都有教训说明,一个社会中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一旦失去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便会造成明显的厚此薄彼的利益偏好,就不可避免地会人为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致地看,这种做法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偏向于站在精英群体或富人群体的立场上来安排制定和制定政策,于是诸如精英群体的利益结盟、少数人垄断社会话语权、赢者通吃、财富过于集中等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其结果必然会损害民众的合理利益,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紧张、矛盾和冲突,或多或少地危及社会安全。另一种可能性是偏向于站在“弱势群体”“贫困群体”的立场上来安排制度和制定政策,于是诸如平均主义和民粹主义一类的劫富济贫的主张和行为便不可避免。其结果必然会损害精英群体以及中产群体的合理利益,同样也会引发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社会的安全运行。而基于社会公正客观、中立的基本立足点去制定制度和政策,就会使社会各个群体“得其应得”,“才能实现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与弱势群体的生活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才能既充分开发社会活力,又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和整合程度”(吴忠民,2017:27)。这样便十分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安全局面的形成。

社会公正中的社会调剂规则能够有效保障现代化建设的安全局面。

社会调剂规则强调的是立足于社会整体的角度,对所有社会成员生存、发展和基本尊严的基准底线予以有效保护。在一个社会中,出于市场经济风险、个人职业风险、家庭“遗传”因素以及个人天赋与能力因素的影响,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容易陷入各种不同情况的困境之中。这一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积累到一定地步,就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这一问题会妨碍“共享”这一现代化建设基本宗旨的实现,使现代化建设不同程度地失去应有之义,同时,这一问题也会引发大量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不满,进而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利于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社会安全局面的形成。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一个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国家必须实施社会调剂这一社会公正规则。“社会调剂的具体内容在于实现充分就业,实现合理的税收,实施行之有效的社会福利政策,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等等”(吴忠民,2002)。

可见,通过社会调剂规则的有效实施,一个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国家就能够从“大民生”的角度,协调好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稳住社会安全的基本面。

在这方面,中国目前做得不够成功。这直接表现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过度看重GDP的增长,由于政府对自身的定位有误,由于公共政策的重大决策过程往往缺乏科学化、民主化和透明化,缺乏必要的监督,由于干部考核指标不够全面等多种原因,中国的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呈现某种颠倒的状况。这种情况近年来虽然有明显改变,但尚未得到完全矫正。一方面,国家在基本民生方面公共投入的比例较小,在世界各国中处于后列。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几个代表性的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情况。下表中各个国家的横向比较说明:其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明显不足,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其二,公共教育事业的投入明显上升,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其三,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明显不足,也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收入还包括大量预算外财政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方面的收入,而这些收入主要是用于非民生支出;社会各个群体对于公共支出资源的占有明显不平等,如社会保障政策的“双轨制”现象明显,用于工人和农民者只占相应的社会保障公共投入支出的较小比例。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我国用于民生的公共投入的实际比例会更低一些。另一方面,不合理的公共投入比重过大。我国的行政成本仍然偏高。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国家在“豪华型”城市建设、“豪华型”公共工程建设以及具体的“豪华型”公共建筑物方面投入过大。这种情况不改变,中国的基本民生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改观,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安全局面就不可能得到长时期的保障。

社会公正中的程序公正规则有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或者缓解。

社会公正不仅包括“实质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而对于现有的或正在形成的社会矛盾冲突的解决或缓解来说,程序公正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使用不可靠程序并按其结果行动的人,不管他的程序在一个具体情况中是否起了作用,他都给别人带来了危险”(诺齐克,1991:110-111)。

程序公正中的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多方参与的原则,杜绝了少数人对于政策制定的话语垄断权。在法治缺失或不健全的情形下,解决或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的相关政策的话语权很容易被拥有权力或拥有财富的少数人所掌握。一旦如此,带有明显利益偏好的相关政策就不可能具有正当性,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利益受损的多数人的相关利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程序公正中的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多方参与的原则强调的是,必须依据一视同仁的平等理念,让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多方共同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2012)。唯有如此,社会矛盾冲突解决或缓解的相关政策方具有坚实的正当性、权威性,方能得到利益相关方的认同。

程序公正中的利益相关方充分表意的原则有助于增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或缓解相关政策的有效性。从技术的角度讲,一个社会,即便是有意去解决或缓解社会矛盾冲突,但如果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十分有限,其利益诉求就得不到应有的充分表达,那么,这个社会中的社会矛盾冲突也会由于人们对之不够了解,难以对症下药,因而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而程序公正中的利益相关方充分表意的原则则强调,应当形成各个利益群体的各种有效的表意渠道。只有充分布设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方有可能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冲突纳入制度内予以有效解决或缓解。显然,这一做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强解决或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的相关政策的有效性。

程序公正中的公开性原则有助于增强社会矛盾纠纷相关方之间的信任度。利益相关方如果在相关信息的拥有上呈现一种不对称的状态,其解决或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的结果则不可能是公正合理的,利益相关方对于这种解决方式及其结果也难以表现出信任的态度。而程序公正中的公开性原则强调利益相关各方对于信息具有平等知晓的权利。“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权利,即可以公开得到或可以得到足以充分显示一个用于他的裁决程序是可靠和公平的(或不亚于其他使用程序的)信息。”“当这种信息是可以公开获得或为他所获得时,他就能知道这一程序是否可靠和公平”(诺齐克,1991:107-108)。其结果是,利益相关各方通过公开性原则使矛盾纠纷得到解决或缓解,促成相互信任。

四、余论

由上可见,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来说,社会公正是至关重要的事。虽然还不能说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是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和安全推进的充分条件,但肯定是其最为重要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已经成为中国民众的共识。

问题在于如何才能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进而有效地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这个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应当特别注重这样几个基础的方面。

第一,应当将社会公正予以制度化。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有赖于制度的支撑。社会公正是一种基本理念,只有将之予以“制度化”的处理,方具有解决问题的实际效应。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罗尔斯,1988:5)。只有将社会公正予以制度化的处理,方能以一种稳定的并带有强制性的制度方式巩固社会公正已经取得的成果,并拓展社会公正新的成果,同时还会使相应的制度成为“良法”而不是“恶法”。

第二,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严格地讲,还不够规范,尚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有鉴于此,应当遵循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等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消除妨碍生产要素自由配置的种种现象,例如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对待的做法,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唯有如此,方能建立一个规范的并具有充分竞争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环境,进而极大地增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内生动力。

第三,建立一个中级的民生保障体系。从经济发展水准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现在已经达到中初级的水准。同以往不同的是,在现有经济水准的基础上,我们已经有能力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中级的民生保障体系。由于民生保障体系涉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以这一体系一旦得以建立,不但代表着现代化建设基本目的亦即“共享”上的巨大成就,而且意味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安全局面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以保障。

第四,矫正社会公正,修正当中的不足之处。应当承认,正如在经济建设方面经验不足一样,我们国家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同样缺少经验,难免造成一些人为的失误。比如,社会保障是社会公正的基础性内容,是一个现代社会必须做的事情。但是,如果不同的职业群体在社会保障上被区别对待,则成为社会不公现象。例如,在中国现阶段,与公务员群体、教师群体相比,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准相对偏低。这是一种典型的“双轨制”政策,不符合社会公正的要义,应当予以矫正。至于矫正的方式,应当遵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改善民生的规律,通过比公务员群体和教师群体更大的增长幅度来提高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准,而不能以降低公务员群体教师群体现有的社会保障水准的方式来纠错。这样,便可以逐渐使社会保障的“双轨制”变为“单轨制”,使社会保障体系日益趋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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